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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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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梳理)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保固定资产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投入、使用、大修理、报废和处置等各项环节处于有序的控制状态,更好地为生产、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固定资产的管理。

3 职责

3.1 机器设备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大修理计划的审批及考核,并负责机关及费用单位大修的实施,以及机器设备的调拨、租赁、清查、组织报废鉴定、处置审批、调剂、盘点和统计汇总。

3.2 房屋、建筑物由公司技术工程部管理,建立房屋、建筑物管理台账、技术档案等。负责对新建、扩建、改造房屋的规划审批及房屋产权证办理。组织危房鉴定和提出房屋、建筑物的更新改造及维修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作相关预结算,定期对企业房屋、建筑物进行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

3.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账面管理以及评估工作,建立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总分类账。审核大型技术改造、基建项目工

作计划、审核与结算固定资产采购相关的手续,并及时入账,及时准确地核算在建工程投资情况,并根据决算报告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与分配,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

3.4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转固工作,编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组织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及审查等。

3.5 设计研究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图纸设计,使用、施工单位、投资发展部、技术工程部和生产管理部共同参与设计审核;

3.6 物资公司负责未安装的机器设备的仓储管理,组织拟采购机器设备的商务、技术协议谈判,负责履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技术协议,对质保期内的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厂家,并要对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并负责对新设备维护使用的前期培训工作。使用单位和生产管理部负责督促,并做好随机资料的保管。

3.7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上报和日常管理;负责大修理计划的上报,实施和开工、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公司已审批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固定资产的划分和分类管理

4.1.1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a)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用于

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

b)必须是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与无形的资产相区分。

c) 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并在使用中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叫重大固定资产。

4.1.2 不具备以上任意一条者,可列入低值易耗品。用于技术改造和大修理替换的零部件,即使其价值在2,000 元以上,也不在本规范所称的固定资产之列。

4.1.3 机电设备原则上按照能独立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独立工序者计算为一台设备。凡附属于其他主机设备上才能完成工序要求的,应随同主机计算为一台设备。(备用的附属设备如构成固定资产条件也可单独计算。)

4.1.4 全部机电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重点设备A类由生产管理部分类,主要设备B类、一般设备C类根据分类原则由各二级单位自行分类管理,并按信息中心提供的编码进行编号。

a)A类设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企业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的关键设备。

b) B类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中占有一定重要地位,且生产率(功率)、形体尺寸、精密程度、造价等指标达到一定程度的设备。

c) C类设备是指除A类、B类以外的设备。

4.2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4.2.1 公司全部资产都必须建立台账登记,机器设备按类别将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原值、生产能力和使用地点等登记入册,具体表样见DQJL-生产-205《设备设施登记表》;房屋、建筑物按产权证号、面积、结构、用途、年代、层次、使用单位、使用名称等登记入册。

4.2.2 A、B类设备及生产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并要求用计算机对电子档案按季度填写上报,具体内容见DQJL-生产-302《设备档案》。

4.2.3 各厂(矿)、部门要遵循“管好、用好、修好”的原则对所辖全部设备负责维护修理,合理使用。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外借或变卖设备。

4.3 固定资产的转固

4.3.1 新建工程新增设备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执行国家有关交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4.3.2固定资产转固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工程部、使用单位、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固手续。

4.3.3 设备安装费、材料费应随设备购置费转入设备固定资产。

4.4 固定资产的盘点

4.4.1 各厂(矿)部门应责成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年末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于次年元月将经过审批盖章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上报生产管理部。

4.4.2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财务人员及其资产使用单位等共同参与,对各单位盘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由所有参加盘点的人员共同

签名确认。

4.4.3 对账物不一致的情况,房屋、构筑物由技术工程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机器设备由生产管理部组织使用单位分析查明原因,并形成分析报告财务部门。

4.4.4 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报告进行认真地审核,并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账实差异的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

4.5 固定资产的租赁

4.5.1 租赁原则

a) 公司闲置或有富余能力的固定资产(除运输、起重设备及民用建筑以外)均属租赁对象。

b) 运输、起重设备原则上只对外承揽业务。

c) 租出的设备须用于合法经营并不得转租。

d) 租入方的主体必须是法人。

4.5.2 租赁权限划分及程序

a) 整体出租的厂房及设备,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租赁费用,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凭相关批文下业务联系函委托生产管理部签订资产租赁手续。

b)出租的厂房,事前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框架协议拟定,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盘点、审计,财务部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定租赁费

用,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凭相关批文对技术工程部下签订资产租赁手续的业务联系函。

c)A类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租赁申请(租入方、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被租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原值、净值、新旧程度等),报公司生产管理门审核,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由租出、租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加盖公司生产管理部公章。

d) B类、C类设备的租赁由各厂(矿)机动设备部门办理。租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由租赁、承租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e)属生产流程上主体设备的租赁须经技术部门认可。

f)租赁合同需加盖租赁、承租人双方经济合同专用章。

g)固定资产收回时,由公司监察审计部组织租赁单位、接受单位、生产管理部、财务部、工程部、投资发展部进行资产盘点;财务部负责盘点资产的评估,以及租赁合同履行工作。

4.6 设备的调拨、封存

4.6.1 设备的调拨手续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办理。

a) 因公司内部根据生产需要调拨设备时,由生产管理部开出固定资产调拨<指令>单,调出、调入单位签章后将设备(包括图纸、资料、备件)调入所需单位。

b) 凡设备外调一律实行有偿转让,按质论价,转让设备的回收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专款专用。

4.6.2 各厂、矿根据生产任务情况需连续一个季度以上停止使用的设备报生产管理部,经审批同意后列入封存设备。封存设备不参与技术经济指标考核。

4.6.3 对封存、闲置和备用设备要妥善维护、保管,确保封存、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7 固定资产报废

4.7.1 报废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可申请报废,

a) 已满使用年限,严重磨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出力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者;

b)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新产品质量的;

c)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d)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e)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f) 其它应当淘汰的。

4.7.2 固定资产正常的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科室部门技术鉴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废单必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和上级部门审核同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重大资产组织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并签字确认审批,由公司生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批后销帐处理。

4.7.3 固定资产非正常的报废由固定资产所属单位以公文形式向公司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按正常报废程序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销帐手续。对于重大资产拆除、转让、交易等,由使用单位向公司打报告,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申请报废销帐处理。

4.7.4 固定资产的报废损益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4.7.5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完成前,各单位要履行相关管理责任,未处置前应妥善保管,符合现场管理办法,处置时应积极配合。4.7.6 凡是属于各单位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车间逐级向上汇报,按车间-厂矿-公司的顺序先调拨后报废的原则进行。

4.8 固定资产处置

4.8.1处置对象

a)由于长期使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维修价值不大,不能继续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b)由于技术更新和改造,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固定资产替换原有资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c)专用设备因生产工艺变更不能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报废手续的闲置固定资产;

d)发生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不得不报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

e)因公司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需整体拆除的固定资产;

f)帐销案存的固定资产视同帐内资产管理,按程序处置。

4.8.2处置权限

4.8.2.1公司直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的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均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拟处置资产净值低于5千元时,由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批;拟处置资产单台或批量净值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生产管理部填写处置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财务共同审批;单台或批量净值3万以上的报废设备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招标并报公司分管经理审批,出售价钱或净值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公司经理审批;超过100万元的按董事会议议事规则办理审批,所有审批后的处置均由各单位实施,处置金额必须交公司财务部门,并将处置结果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置,报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4.8.2.2由于工程技术更新改造需要,报废房产及构筑物需要拆除的,由工程部组织拆除,拆除费用从投资发展部明确的相关项目资金中列支,拆除的有价物资由资产所属单位核实数量和价值,按规定程序处置。

4.8.2.3适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须经过董事会集体决策处置的固定资产,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处置。

4.8.3 处理程序

4.8.3.1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必须先提交已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复印件,《闲置积压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单》或者

处置申请书,处置申请书包含设备型号、厂家、原值、净值、材质、重量及估价,上报公司审批后按处置权限执行。

4.8.3.2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和各种机动车辆不得整台流入社会,只能作废旧物资处理或上交国家规定的收购部门。积压或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各种机动车辆,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同意移装或过户的情况下,方可对外出售。

4.8.3.3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处置的损益,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4.8.3.4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每季度集中处置一次,《闲置积压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申请单》与设备管理指标统计表一同上报。处置前,需在公司网站上公示三天。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处置的,报公司分管副经理批准后处置。

4.8.4 定价原则

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外售应视资产状况和市场需要程度而定:4.8.4.1报废固定资产中,长期闲置、使用时间相对较少,设备状况较好者,原则要求其外售价应不低于其净值。

4.8.4.2 设备状况较差或属淘汰者,为加快变现,外售价低于帐面净值时,由公司招标办,参照当期网上废旧物资价格确定标底。同等条件下,废铁钢原则上由聚鑫公司回收。

4.8.5处置方式

4.8.

5.1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其他单位有使用价值的,优先考虑内部调剂使用。处置价格遵循市场规则,双方协商确定。

4.8.

5.2所有处置的闲置、报废固定资产,原则上都要经过招标处置,特殊情况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可采取议标方式。

4.8.

5.3当出售对象数量仍按原有性质使用时,由公司招标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固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招标出售。

4.8.6 处罚规定

凡是未按公司规定程序处置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擅自处理,由纪检监察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8.7 其它

为逐渐规范处置行为,各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对需要处置的闲置、报废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登记造册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以便公司统一对外招标处置。

4.9 固定资产的投资、更新改造

4.9.1 设备更新、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以满足市场对产品的需要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为目标,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治理污染,作为重点,根据公司的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规划,统筹安排,讲求实效,在更新改造中注意做到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4.9.2 设备的更新一般原则可归纳如下:

a) 原有设备的余值较大者,继续使用较为有利。

b) 原有设备的维修费用增长较快者,采取更新较为有利。

c) 满足报废条件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4.9.3 设备现代化改造是提高现有设备装备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抱残守缺,必须坚持修改结合,特别是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改造时必须对设备改造的必要性、技术改造的有效性、设备改造的可行性、设备改造的效益评价等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后制定改造方案。

4.9.4 各厂、矿对现有设备的改造必须考虑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慎重地研究方案,并将方案、图纸及改造费用报生产管理部审批。设备改造完后,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资料归入设备档案。

4.10 大修理管理

4.10.1大修理计划管理

4.10.1.1大修理计划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其中设备应根据日常运行中的点检、状态监测及定期检查和修理过程中检查的结果、设备的修理周期及修理间隔期、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对设备的要求等综合编制。

4.10.1.2为了做到计划的准确,根据大修理立项的条件,各单位在编制计划时,必须由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并由固定资产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审查确定后,在12月下旬前报送公司主管部门。

4.10.1.3生产管理部对各单位申报的计划将根据其设备状态、生产任务、资金情况等综合平衡、按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审定批复大修理年度计划。

4.10.1.4设备大修范围

a) 已达大修周期者;

b) 停产设备在停产时已接近大修周期需大修者;

c) 没有条件按时停机检修的单机和辅助设备等,必须在主机大修的同时进行修理。

4.10.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大修理工程:

a) 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安措等工程。

b) 设备损坏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仍不满足规定工艺要求的。

c) 技术上已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果很差的。

d) 役龄长,能耗高,不如更新经济的,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

e) 凡进行中、小修能消除缺陷的。

4.10.1.6大修理计划应包括工程项目、修理内容,工作量、有关设计,劳动组织,材料、备件、工具、检修方案、施工单位,计划开竣时间,安全措施,主要技术质量要求标准以及验收标准方法等。它是生产计划的一部分,要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允许出现失修情况。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于当年六月份前报送公司主管部门,经认可后按其调整后的计划项目执行。

4.10.1.7为保证大修工程质量,可以从预安排的年度大修理资金中提取3%左右的资金用于提高本单位检验和状态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必用的仪器设备(不含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由各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购置或配置。

4.10.2大修费用的管理

4.10.2.1各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按在用固定资产原值3.1%提取,公司财务在核对各单位成本时应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1%核定大修费。

4.10.2.2各单位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严格按公司审定后下达的年度大修台项、费用定额足额使用。未提取足额提取费用或乱用大修费的单位由公司财务收回未用或乱用的大修费,并进行通报。

4.10.2.3费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资金由各单位向公司报告请示,生产管理部审核,分管理领导审批,按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4.10.2.4大修理项目的计划费用,按检修定额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取费,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4.10.2.5各单位大修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决算的主要内容:大修项目、修理内容、设备、备品备件、材料、人工等定额及取费标准,并将竣工的所有大修项目决算报相关部门验收、审批。

4.10.2.6 费用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大修项目、工作量、计划费用等由技术工程部审批。凡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纳入大修费用。

4.10.2.7严峻固定资产过度大修或者失修,公司主管部门对年度大修项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执行情况给予通报。

4.10.3 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管理

4.10.3.1 坚持修理、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应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造老旧设备,恢复或提高其精度和功能。

4.10.3.2对于较大的改造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投资预算、方案论证、预期效果,经会审后随同计划(或专题)报批。重要大型建筑、成套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改造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4.10.3.3凡属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项日,在申报大修理计划的同时申报技改计划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与大修理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4.10.3.4 由于改造使得原设备提高性能、增加结构而提高资产价值,在工程验收结算时应随同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4.10.4 大修理项目的实施管理

4.10.4.1大修理项目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承修,各单位无力承修确需外委的,必须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4.10.4.2费用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的大修一律按公司有关招标程序进行,并签订承修合同。

4.10.4.3 对工程量大、投资大、技术复杂、工期紧迫的设备大修理,为确保修理质量及进度可以组织临时机构,负责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为提高大修质量、降低修理成本,缩短检修工期,对有的大修项目可实行承包的方法,但必须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4.10.4.4对较大项目的大修理在开工前要落实:

施工方案及施工图;设备、备件、材料、施工用工具;开工、竣工期及施工网络图;施工预算;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施工组织及人力安排;安全防护措施等。

4.10.4.5 设备大修后,由承修单位按照规范进行空负荷试运行,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大修标准组织负荷试车,以确认合格后正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主要设备的试车生产单位应通知生产管理部参加。

4.10.4.6 对50万元以上的大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在设备投入运行后3—6个月内做出技术评定,将其资料一并归档。

4.10.4.7 下列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齐全及时归档;

a) 开、竣工日期及施工进度记录;

b) 工程质量及基础、重要零部件的更换情况;

c) 工程概(预)算、决算;

d) 改造性修理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及隐蔽工程图纸;

e) 交工试车记录和双方签证的大修理验收证书;

f)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以及改造性大修理的经济效益评定;

g) 其它。

4.10.5 大修理的呈报与监督

4.10.

5.1 各单位按季度(暂定)将大修计划完成情况上报生产管理部。机电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台(项)数/计划台(项)数×100%

4.10.

5.2 不严格按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而出现拼设备短期行为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由监察审计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4.10.

5.3 生产管理部对公司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大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在公司内部通报。

5 相关记录

5.1《设备设施登记表》………………………………… DQJL-生产-205

5.2《闲置设备设施年报表》…………………………… DQJL-生产-206 5.3《设备档案》………………………………………… DQJL-生产-302 5.4《闲置积压报废设备处理申请表》………………… DQJL-生产-125 5.5《固定资产报废单》………………………………… DQJL-生产-126 5.6《固定资产调拨单》………………………………… DQJL-生产-127 5.7《大修计划明细表》…………………………………DQJL-生产-202 5.8《设备大修开工报告》………………………………DQJL-生产-122 5.9《设备大修验收证书》………………………………DQJL-生产-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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