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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附: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阅券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

第七节出庭准备

第八节法庭调查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十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中履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个人的隐私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七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八条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应密切协作,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根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诉

讼代理人;根据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分别考虑以下情形或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已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获得侦查机关批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人的除外。

(四)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委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五)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为其担任代理人。

(六)一审判决宣告后,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七)接受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第十一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分阶段办理委托手续,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程序阶段;二审程序阶段;申诉阶段。经当事人要求,可以一次性办理委托手续,但应注明工作之阶段。

第十二条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应由接待人员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仍须按前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指定。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费用不予退回。

第二节结案

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过程中,每一办案阶段或审判程序结束时,都应分别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九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亲友的请求,为犯罪嫌疑人指派所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应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本案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提出会见犯罪疑人的书面申请。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外),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见但是会见应当单独进行,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予以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无理拒绝律师会见,或者设置障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侦查机关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对于该《决定》律师可在三日内提出复议一次。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自己的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会见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设备,但使用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由承办律师决定,请求侦查机关协助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无关干扰。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法律体现;

(十)有关犯罪侦查管辖的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人姓名。由承办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交侦查机关。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至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的,律师可以在三日内提出复议一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异议。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四十条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通过其亲友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交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切忌断章取义。同时应当保护有关文书、材料的完整,不得毁坏和散失。

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参照第三章第三节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本案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信函的原件附卷备查。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收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调查取证时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一条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应首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方可进行,并在制作笔录时注明已取得作证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笔录制作人及调查内容等基本情况;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证人的基本情况,律师要求证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被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和证人对所证事实的态度。

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应收集原件;不能收集原件的,可以复制或者照相,但对复制件或照片应附有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如需录音、录像,必须经证人明确同意。

第五十五条律师需抄录、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实于原件和事实真象,并经有关单位、个人加以确认并加盖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五十六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材料时,可邀请该单位有关人员、居委会或村委会人员、邻居或其他人一至二人在场见证调查过程,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向证人讲明必须如实反映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证人在修改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确认无误后,应由证人签名并签署或由别人代书下述意见:“以上笔录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所述一致”。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提出关于对本案有关犯罪嫌疑人应否起诉等意见。

第六十条对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超限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代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者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六十三条在决定接受被告人或其委托的亲友的请求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之辩护人后,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办理有关于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参见第十二条。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首先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卷或移送。

第三节阅卷

第六十六条律师去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应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六十七条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六十八条律师应该全面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全部案情。

审判阶段的律师必要时应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和接受他们提供的意见和材料。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第六十九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准确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第七十条律师查阅卷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详细询问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及涉及案卷材料中的疑点、矛盾之处,重点了解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清楚,动机、目的是什么,被告人关于无罪的辩解与理由,起诉书指控的从重事实是否存在,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和

线索,本人的羁押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刑事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在开庭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具体的办法,参见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具体的办法,参见第三章第三节折相关规定。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律师在开庭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对于本案的重要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决定书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对于律师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同意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律师收集的证据开庭前应当复制一套,原件在法庭上出示并提交法庭,复制件保留存档。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

第八十一条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应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

第八十二条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同时应将编号的证据材料目录和有关说明文字送交人民法院。

第七节出庭准备

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四)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第八十四条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第八十五条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书为准,律师有权提出导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律师在开庭前应向法庭了解拟传唤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如自已提出作证的证人或者控诉方的关键证人未予传唤或无法传唤,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第八十七条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证据。

第八节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共同犯罪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按律师所代理的被告人顺序从审判台方向开始依次就坐。

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十一条对开法庭核对被告人自然状况有错误的,尢其关于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事实,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澄清。

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记录,做好提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征得审判长的许可。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应问其哪些不属实,有什么理由和证据。

第九十四条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进行争辩。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改变发问方式。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五)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

(七)证人的年龄;

(八)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质证后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评价该证人证言,发表可信还是不可信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同时与控诉方针对该人证言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二)鉴定人是否受过他人的干扰;(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五)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应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看法,与控诉方展开辩论。认为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的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对该物证发表能否采信的看法,阐明具体理由,并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同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重新勘验。

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的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

(二)书证的合法性;

(三)书证的形成和制作;

(四)书证的内容及含义;

(五)书证的本身所属的类型;

(六)该书证要证明的问题。

辩护律师应对该书证发表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一百条控诉方出示物证、书证以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己方的物证、书证,对于辩护方出示的物证、书证公诉人和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反驳并进行辩论。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出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一)要求控诉方说明证人不能出庭的原因;

(二)按照第九十六条的方法质证;

(三)发表对该不能出庭的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质证,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出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适用第九十七条的方法。控诉方对质证的问题无法回答,或者不能圆满回答的,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三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材料的质证:

(一)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三)形成和播放的设备;

(四)视听材料的内容;

(五)该证据材料要证明的问题。

辩护律师在视听材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在控诉方播送视听材料以后,申请播放自己的视听材料。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法庭调查的方法和程序,律师认为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之处,可以提出异议或建议。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调查核实证据时,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有权发表意见。

第一百零七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必要时可以申请休庭。

第一百零八条每一个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辩护律师都应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记录要点,并做好反驳的准备。

第一百零一十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发言前应征得审判长同意。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围绕控诉方所指控的罪名,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并论证控诉方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漏洞或疑点,反驳其指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控诉方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控诉方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律师不能无根据地迎合被告人或其亲属的要求做无罪辩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时,除反驳控诉方的指控外,还应着重论证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才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鲜明,论点突出,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同时应用词准确,脉络清晰,语言流畅。切忌重复罗嗦,含糊不清,逻辑混乱。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的辩护意见要尽量全面、完整,既包括事实方面,也包括法律方面;既包括定罪方面,也包括量刑方面。要充分运用证据,说服法庭采纳或重视自己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核对清楚,内容准确,表达无误。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的辩护发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能直接诘问控诉方。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重事实,讲道理。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

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能随意插话或对对方指手画脚,不能攻击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轮发言后,针对控诉方的反驳或提出的新观点、新问题,辩护律师应进行第二轮及至多轮发言,后几轮发言突出重点,简明有力。每次发言前均应征得审判长同意。

第一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某些案件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法庭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事实、证据时,律师可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要求更换律师的,应向法庭提出,经合议庭同意休庭后,律师可以立即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由法庭安排再次开庭问题;如果被告人当庭恶意攻击、指责、谩骂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拒绝被告人的不合理要求,当庭发生严重争执,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辩护律师可以请求法庭

休庭,拒绝为被告辩护,解除委托关系。

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告诉被告人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苛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直至没有错误后再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将庭审辩论意见进行整理,按照法律要求及时提交辩护词。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指导。在上诉期内,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接办公诉案件二审当事人或者其亲友委托的手续与一审相同。二审律师必要时应与一审律师联系,取得相关材料,交换意见,一审律师应予配合。

第一百二十七条接受委托后,被告人要求律师代为上诉的,律师必须在上诉期内及时代表其提起上诉,书写有关材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阅卷、会见被告、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第一百二十九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律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提供新收集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如果一审判决后发现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有证据表明作为一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可靠,或者主要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以及出现其他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律师应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程序重新审判,律师的工作与一审程序相同。

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接受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后,应对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分析案情,指导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指控。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参见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书不足三日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应与法院协商改期或改换其他律师出庭。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开庭前,代理律师应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第一百四十条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不能到庭或特别授权时,代理律师可代为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以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一)发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

(三)请求法庭传唤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入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允许,、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五)对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驳斥辨方的证据或意见,建议法庭对辩方的证据不予采信;

(八)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九)在有充分理由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事先帮助被害人做好出庭作证准备。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问不当时,代理律师应提出异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律师应从被害人的利益出发独立发表辩论意见。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阅读法庭笔录,补充或改正遗漏或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要求,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起草请求抗诉申请书,准备相关证据材料,送交人民检察院,请求其提出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决定不予抗诉,代理律师可建议或帮助被害人申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接受被害人委托进行二审代理,具体工作与一审相同。

代理律师应根据二审法院的要求,准备书面材料,补充新的证据,参加庭审。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自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应该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解释有关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明确拟提起自诉的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同时确定合适的被告和管辖法院,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起草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完整版)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docx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五)

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辩护人。本 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法院提交。)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 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格式十一)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 律师, 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本所接受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 律师担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_ 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本所接受 ___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 ______________ 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 案件____________ 的诉讼代理

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 ____________ 经与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___ 律师为犯 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 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 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_____ 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 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 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

“在我国,多年来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1)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风险大、困难多、效果差。风险大表现在刑事辩护中,自刑诉法修改实施后近几年来,全国不断有刑辩律师在辩护中被错捕错押。困难多表现在会见难,特别是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机关在会见时间,会见次数及了解案情方面给律师设置种种障碍,使律师不能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效果差表现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总不能得到足够重视,一致存在着许多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象辩护效果较差。据不完全统计,刑事辩护案件几年来有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我国法制化的发展极不适应。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又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一、我国律师的职业属性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判度最大的立法缺陷就是律师和法院、检察院关系依旧没有理清,律师独立自治的自由法律职业者身份始终没有得到立法的明确承认。(2)我国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认识,是与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律师建设进程有密切联系,几经变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律师制度初建,律师设置于人民法院内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当时政治背景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认识可以看出律师被当作国家司法干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律师政治和物质上的待遇比照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的规定办理”(3)。五十年代未,刚起步几年的律师制度被废除,直到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当时情况下,立法将律师的职业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与公安司法人员同等的社会政治地位,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和发展,从1986年起,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及组织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有些地方开始试办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后又出现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私营律师事务所;二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国办所)逐渐摆脱行政机构管理模式而实行依法自主开展业务、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此种情况使得对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逐渐失去了制度基础以及现实合理性,以无法准确反映律师的职业特点。这一时期,律师界、法学界对律师的职业属性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自由职业者”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1993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方案》。该方案第一次明确地把我国律师职业属性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工作者,这一定性在1996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得到进一步确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该法颁布后,法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内容是对我国律师属性的定性,并认为这一定性准确、科学、全面。如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定性是恰当的,定点是甚至无需从逻辑上或经验上加以推演和证明”(4)。还有的学者认为,《律师法》高度概括了作为律师的必备条件,从而使律师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才能从事业务活动,因此,我国律师亦不同于自由职业者;由于律师不再是国有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不占国家编制,不需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律师队伍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现实可能性,尽快发展起来。(5)研究律师的职业属性,首选需要揭示律师执业特点,并应在与法官检察院等官方法律职业的比较中揭示律师的职业属性。结合律师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表述了实行律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外在特征与律师工作的内容两个方面含义,是对律师职业上在特征的描述,并未把律师的本质属性挖掘出栏。未能揭示律师这与法官、检察官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的独立性以及律师不同于这些官方法律职业人员不同的执业方式,后者才具有根本意义(6)。故,《律师法》第二条并未对律师职业属性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八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九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十条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十一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十二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 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 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刑事诉讼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聘请律师的费用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般来说: (1)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处理阶段确定。 1.在调查阶段,每项收费2000-10000元。 2.在审查,起诉阶段,每案收费2000-10000元。 3.在一审阶段,每件将收取4000-30000元的费用。 4.以上费用没有限制。 (2)对二审,死刑复核,重审,上诉,刑事自诉案件,一审阶段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的多个阶段进行代理,其费用将从第二阶段开始减少。 (4)受害人因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时涉及多项指控或者若干犯罪事实的,可以根据所涉指控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起诉。 律师费有专门的标准,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即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复杂性,例如是单一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无论是单一犯罪还是数种犯罪,无论是涉及一个或多个犯罪事实,依此类推。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了法律事务的难度以及处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这是确定律师费用的主要因素。 2.不同的客户对律师工作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是调查阶段的

访谈次数。一些客户会要求律师增加案件中不必要的采访次数。这将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他费用,从而导致律师费的增加。客户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也存在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用的关键因素。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阶段2000-4000元/案;审查起诉阶段3000-5000元/案;一审或二审审判阶段2000-5000元/箱。 百度云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 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 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DOC)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30种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函 [ ]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 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如下: 律所名称: 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地址: 律师姓名:电话:邮箱: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辩护律师确认委托关系后告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函 [ ] 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委托书 委托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案中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向羁押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留。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系案件中 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 受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收财产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及其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

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 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刑事案件诉讼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尽管许多嫌疑人及家属都知道上述几个阶段,也知道他们在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但却不清楚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三个阶段中的作用。 大部分当事人都认为:在侦查阶段请律师,只是让律师去见见人,缓解一下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用处不大。也有当事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就没事,便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捞人”。 然而根据我们多年的刑事案件诉讼的实践经验,上述的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刑事案件诉讼辩护的最佳时机,将案件拖入另一种复杂的情况当中。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其实刑事案件诉讼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 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案件诉讼律师指出:刑事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有如下七大黄金作用: 一、刑事会见犯罪嫌疑人,稳定其情绪 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之一。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就像一个医生,

不是接收到病人就开始用药,就动刀子,而是先稳定病人和家属的心情。犯罪嫌疑人突然被拘捕被羁押,进入一个陌生而封闭的环境中,心理压力非常大,常常惶恐不安。对家属而言也一样,亲人突然被拘押,心情同样紧张惶恐。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真相 刑事案件诉讼请律师的七大作用之二。对事实的全面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三、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所涉及的罪名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至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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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 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权威】刑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及律师实务

刑事诉讼案件办理全流程及律师实务 第一讲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 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的准则。 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新《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律师法》第四十条):(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刑事诉讼文书格式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三存根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 律师事务所函 [ ]第号 ___________: 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必备_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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