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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认定依据;

2、事业单位法人以编委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认定依据;

3、机关法人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认定依据;

4、社会团体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

5、其他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为依据。

(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的认定应该在取得登记证书复印件后分别情况加以确定。目前理论方面有的也存在争议。以谨慎为原则。

(七)违法行为人未能提供主体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的,不得随意认定违法行为人为被处罚主体。

(八)调查中遇违法行为人身份登记证明毁损或灭失时,申办时间短的,应当在行为人办理补办手续取得证书后确认;申办时间较长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并确认。

(九)违法行为人因未办理有关身份登记的,一般不得以该未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而应当以主办者或投资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未经依法登记而且投资主体不明的,也可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

(十一)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但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存在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但应当由主办监督员查明并说明情况。

(十二)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不是证明主体身份的依据,如果与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提取。

(十三)单位内部机构不得作为被处罚主体加以认定。

(十四)分支机构一般不作为被处罚主体,而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特殊情况下,当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经过登记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时,该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五)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承包、转让、合并等情形时,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承包人和发包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当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承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发包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为个人时,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3、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发生合并、分列等情形时,在尚未经过工商登记时,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如已经工商登记的,以新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但应当证明两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确定被处罚主体。

(十六)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承包或出租证照,当经营人与证照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

1、认定委托管理关系的,以证照持有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2、认定为转让关系的,以实际经营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四、有关证据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

(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取证前,卫生监督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三)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复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四)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以上笔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笔录中出现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和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有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现场检查笔录内容限于对现场存在情况的客观记录。包括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询问和记录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等。

一份现场检查笔录限于对一个单位相对独立的场所内的一次

检查的记录。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记录一名被询问人的一次询问。

(六)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但需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

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七)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影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八)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

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九)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列明以下项目,以便审核证据:

1、证据名称;

2、证据来源;

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判断行政处罚证据的真实性,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

2、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是否有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十二)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按照自然规律推定的事实;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鉴定检验样品,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

(十六)采用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有载明委托人和委托检验事项、检验样品名称、数量等内容的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的签名和检验部门的盖章

(十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

(十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十八)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准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十九)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的认定最好有原始书面证据。

五、程序和文书的要求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

基本条件:证据确凿,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有法定依据

限制条件:罚种限制:适用于警告和罚款

主体和金额限制:公民50元以下,

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二)调查取证程序

1、步骤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②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抽取样品并制作采样记录或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③核对笔录内容

④签字确认、现场检查

2、方法①现场检查②询问③抽样取证④证据登记保存⑤核查有关资料

3、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①调查取证要公开进行②调取的证据一定要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③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一定要核查原件④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⑤对获取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三)卫生行政控制程序

步骤①提出控制事项②报领导审批③制作控制决定书④送达控制决定⑤执行控制决定⑥对已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四)证据登记保存程序

1、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①对违法事实具有证明作用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

2、步骤①提出登记保存事项②负责人审批③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④送达当事人⑤实施保存,并制作保存清单⑥对已登记保存的证

据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抽检、公告程序

1、抽样

2、样品确认

3、检验报告

4、检验结果告知

5、公布(或公告)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工商行政处罚中证据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黄璞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以收集以下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不同的证据特点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调查取证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具体策略,并公正规范地操作。 一、总体要求 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是调查取证的总体要求,也是最基本要求。 首先,应亮证执法。实施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笔录类材料,包括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记录、勘验笔录,要如实记载调查或检查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表明了执法身份,执法人员本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及时间;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其他证据材料,以及依法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取证时间和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 其次,应依法告知。首次向违法行为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再次,应确认证据。由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由出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进行确认;由执法机关依法制作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当事人或见证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制作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要求及取证策略 询问调查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也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也可由证人或当事人提交签名盖章的书面材料,或者在听证会和诉讼开庭时当场陈述。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回避权,并应记入笔录。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3)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10) 第三章37类执法文书书写模板 (14) 第一节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4) 第二节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8) 第三节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22) 第四节检验结果告知书 (25) 第五节卫生监督意见书 (28) 第六节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31) 第七节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4) 第八节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8) 第九节查封、扣押决定书 (40) 第十节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47) 第十一节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51) 第十二节物品清单 (55) 第十三节公告 (59) 第十四节封条 (61) 第十五节案件受理记录 (64) 第十六节立案报告 (69) 第十七节案件移送书 (73) 第十八节现场笔录 (78) 第十九节询问笔录 (89) 第二十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95) 第二十一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99) 第二十二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1) 第二十三节合议记录 (105) 第二十四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0)

第二十五节陈述和申辩笔录 (114) 第二十六节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119) 第二十七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2) 第二十八节听证笔录 (126) 第二十九节听证意见书 (132) 第三十节行政处罚决定书 (135) 第三十一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40) 第三十二节送达回执 (143) 第三十三节催告书 (145) 第三十四节强制执行申请书 (147) 第三十五节结案报告 (151) 第三十六节续页 (154) 第三十七节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157)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 (160) 第五章行政诉讼文书瑕疵问题案例 (169) 第六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常见案由 (185) 附件1陕西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号编写方法的指导意见 (210) 附件2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7版) (216)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填制规范

职业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填制规范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类别: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确认;7、行政裁决;8、行政补偿;9、行政奖励;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必须合法进行,这是行政法治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称为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必须具备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个要件。 二、执法办案一般原则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可用“五何”要

素来概括。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事实清楚”,在执法实务中是指决定案件性质以及案件能否成立的主要事实清楚。当然,事实是否清楚,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二)证据确凿、充分 证据确凿: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证据法定分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 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以xx卫生监督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在落款处落xx卫生监督所而不是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卫生监督所是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填写卫生行政机关的全称,并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2 被处罚主体判定错误 2.2.1 认定的当事人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作为被处罚人,如“被处罚人:××小吃店;负责人:刘××;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被处罚人:刘××,××小吃店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现被处罚主体同时是单位和个人及被处罚主体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错误,如XX股份有限公司岳某。被处罚对象或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为个人,对象要准确,将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一并作为被处罚对象明显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2012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

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纲)

行政处罚中证据的基本要求 今天我要讲的是《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调查取证是执法中关键的环节,只有证据材料是合法有效的,才能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日施行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他所讲的是诉讼证据,我认为他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最终要经过复议诉讼的检验,因此,我们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借鉴《证据规定》的要求,增强运用合法证据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办案的水平。下面我从五个方面谈一下《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 一、证据的形式 证据在理论上有几种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还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书证。如:当事人有关资质材料(身份证件)、各种票据、记录(购进记录)等。具有客观性,稳定性,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物证。如:假劣药品、无证经营的药品、造假工具等。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书证?物证? (1)是否是合法企业(2)经营范围 3、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带,电子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当事人的陈述。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6、鉴定结论。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在我们系统,各级药品检验所是药品质量检测的法定机构,他所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结论类证据。行政处罚案件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必须同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证据的真实性:如:执法人员的假设、推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就不具有真实性,不能定案。 证据的关联性:只有与案件具有关联的材料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无关、无关紧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是合法的、真实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也只能是毫无用处和意义的。 证据的合法性:如:调查取证必须是二人以上,否则就是违法的。例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收集证据时,没有交代有关权利等等。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合格证据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证据的收集、判断和应用的三个阶段。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合法方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最后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检验。 在这里我们应特别注意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的几项规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如: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供;(5)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2)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3)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 3、原始证据:是指没有经过复制、转述,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述,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制作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讲座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 第四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第五节卫生执法文书的使用要点 第六节制作文书需要注意的时限问题 第七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第八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九节标准执法案卷讲解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现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是卫生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1)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权制作。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 (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目的是为了履行各项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地进行。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任何一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都应当相应地具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文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 (5)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它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格式为制作依据,一经按法定程序完成,就产生法律效力。 (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是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并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只针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特征 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法定的强制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制作的。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之一就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与之相适应,依法制作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必然代表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一经完成制作,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可并执行。如不履行,卫生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合法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内容合法即实体合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或事件作出的判断、决定、要求、处分等内容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3)程序合法,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比如:先立案后调查,先告知后处罚等) 3、规范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使用、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应注意使用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文书书写的规范性和应用程序的规范性。 (1)文书种类的规范性是指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文书规范规定的使用方法,在不同的工作阶段,使用相关对应的文书。如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管理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时,应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违法行为严重应对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或罚款时,应当使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能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中填写警告或罚款的内容替代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有些文书是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共用的,如采样记录笔录、封条等。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d12201566.html, 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所称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标记、图象、声音及其载体、实物和其他材料。这里讲的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文字、符号、标记等等能定案的证据,凡未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应该称为证据资料或者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属实之前可能是虚假的,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有三大基本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法定种类和学理分类) (一)证据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种类: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种类 国家局28号令把证据分为以下7种法定种类:

2019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公告 13.封条 14.案件受理记录 15.立案报告 16.案件移送书 17.现场笔录 18.询问笔录 1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合议记录 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4.陈述和申辩笔录 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6.听证笔录 27.听证意见书 28.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送达回执 32.催告书 33.强制执行申请书 34.物品清单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2019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采样目的: 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 储存条件 生产日期 及批号 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样地点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安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品份数: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按图索骥—《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解读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是指环保部门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用来证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并应受行政处罚的案件的一切客观事实,即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环保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必须注重证据和符合证据规则,这是依法执法的要求,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调查程序、收集证据要求做了原则性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对调查取证程序专节做了规定。此次出台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以下简称《证据指南》)对《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规定和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活动进一步规范,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的必要性 (一)制定《证据指南》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必然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者才能接受和履行,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支持。反之,证据缺陷有可能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制定《证据指南》,有利于推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工作,扭转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 (二)制定《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实践的迫切需要。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提高,这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执法人员对证据重要性的认识还不高、取证程序还不够规范、笔录过于简单、所取证据不能反映出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明确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的方法和要求,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 (三)《证据指南》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重要的配套文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专节对调查取证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新的规定,如证据的登记保全、自动监控数据的运用、现场即时监测、查封暂扣措施等需要具体操作细则。为更好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必要制定《证据指南》与之配套。 二、主要特点 《证据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它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但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细化操作,加强指导,以破解取证难题。 《证据指南》采用一般原理、要求与具体示范相结合的形式,力图做到易懂、易学,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正文部分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及特点,阐明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 此文转载于:才子城网:https://www.sodocs.net/doc/9d12201566.html,/ 一、行政执法文书概述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书面的文本和格式,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而且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具有规范的格式。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一种必要的形式,是法定的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行政执法文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体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严谨程序,关乎着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与效能。法律的实施要求通过一定的规范化形式加以表达、传递,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法律实施的载体。如果一项法律的实施没有通过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轻则只是内部制作人接受批评加以改正,重则影响一个部门的业务理论素质,甚至会使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因此,重视行政执法文书,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工作,容不得半点马虎大意和敷衍塞责。根据行政执法的适用方向不同,在实践中可分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等等。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以用途划分,行政执法文书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执法笔录文书、行政执法函件文书和行政执法档案文书等五种。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包括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命令、决定、意见等文书,一般多在现场检查时使用。行政处罚文书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只限于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行政执法笔录文书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所使用的书面笔录。行政执法函件文书是指传递行政执法的告知、移送、建议、回执等信息的文书。行政执法档案文书是行政执法立卷建档所需要的文书。 二、制定行政执法文书的目的:

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含义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简单地说,审查证据就是对所采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证据可以采用,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和条件,是法律对证据的形式要求。证明力是证据的实质内容,解决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及其真实性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问题。 审查证据的过程,有时与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分离。例如,在案件核审机构进行核审时,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收集就是分开的。审查证据有时与收集证据交叉或同时进行。办案机构收集证据的过程,同时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 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收集各种证据。例如,搜查公民的人身和住所是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在需要对自然人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并予以配合。 二是涉及证据的出证人时,一定要注意出证人是否具备出证的资格。例如,鉴定结论应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应由有鉴定条件的机构鉴定。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不同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收集的方法自然也不同。为了规范并便于执法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不同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每种证据应有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也同时成为审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

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在很多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很准确,但由于当事人认定不当,最终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下面对一些常见的主体确定进行探讨。1、个体工商户违法的当事人确定。案例:阳光副食店因不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某县烟草专卖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下面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头部分 当事人:阳光副食店;地址:湖滨镇沿河路;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业主:刘胜利;、、、、、、、”分析: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其实这是不对的,涉及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对象是业主,同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此案的当事人不是“阳光副食店”,而是刘胜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当事人:刘胜利,阳光副食店业主;住址:湖滨镇沿河路。2、承包经营中违法,当事人确定。案例:某市红星机械厂将食堂承包给职工张某,因该集体食堂在卖饭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烟草专卖局对食堂进行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张某不服处罚,向上级

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后,又上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行政处罚因主体不当而被撤销。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是“红星机械厂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处罚主体不适合。 对单位内部的机构进行出租、承包,如学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对当事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承租人租用单位场所或者单位对外承包给他人,并以承租或承包人自己名义经营的,以承租、承包人为当事人;二是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经营或者以双方共同名义经营的,以出租人为当事人;三是内部人员承包,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承包人自己经营的,一般情况仍然以发包人作为当事人。本案中考虑到内部承包的性质,应把红星机械厂作为处罚当事人比较合适。3、法人分支机构违法的主体确定。案例:家家乐超市是一家连锁型超市,有法人资格,09年在新水镇设立分店,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业一个月,就因违法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烟草专卖局对家家乐超市新水镇分店作出了罚款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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