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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溯及力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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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溯及力的评析

作者:陆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要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例外,应当谨慎适用。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 ; 侵权 ; 商标权终止 ; 溯及力

作者简介:陆勇,浙江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99-02

一、法的溯及力在商标法的适用

法的溯及力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可否用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该原则在

维护社会正义、自由、秩序法的价值的时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设计之初应当是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当今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中的一项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凡是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一般而言,新法的实施对一些社会关系纳入法

律调整,那么相应的旧法作废是新法产生的必然的结果,但是不代表旧法不具有任何效力。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除认同该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另外对该原则做出了例外的规定,从立法法的条文中,可以明确的看出: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及相关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可以做出特别规定。但是当该原则在商标法的适用中界限到底是什么,并且如何进行适用?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模糊的,那么对于该原则在商标法的适用中应当谨慎,首先从案件进行出发,进行分析与阐明。

案件的来源是:甲公司是(经营食品公司)在根据《商标法》的要求申请注册了商标,后与乙公司(经营食品公司)协议签订合同,转让该商标,但是在乙支付10万元对价以及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之后,后来因为乙公司发现丙公司(经营食品公司)未经依法同意,擅自使用的商标,并且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商标,并且未经其同意,依法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注册罪而提起诉讼。后来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乙公司的举证的情况,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规定,依法认定丙公司构成侵权,并且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判决。但是后来在丙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宣告甲公司的商标无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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