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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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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案例1】幼童误吞枣核成植物人枣核来源无法确认幼儿园被判部分赔偿

2006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徐湛医疗费1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初,年仅5岁的原告徐湛入托被告幼儿园。5月9日,徐湛因腺样体肥大入住医院,同月11日进行了腺样体切除手术,15日出院。18日,徐湛回到幼儿园上学。当天中午11时许,幼儿园开饭,11时30分许结束,饭菜中没有枣类食物。中午12时许,幼儿园邱老师发现徐湛神色异常,徐湛母亲也正好来到学校,遂一同将徐湛送到医院。到达医院时,徐湛已无呼吸和心跳。医院采取措施并使用药物后,徐湛心跳、呼吸恢复,但呼吸不规则。19日下午,医院从徐湛气管内取出一颗枣核。 6月1日,徐湛出院,6月20日转院进行了脑腹腔分流术。之后,徐湛陆续赴多家医院治疗。事后经医疗机构诊断,徐湛因支气管异物导致脑缺血缺氧、脑积水,自主意识丧失,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一级伤残。至此,徐湛在医院共住院治疗99天,支出医药费11万多元。就医期间,幼儿园交给徐湛家人1.5万元。另查明,被告幼儿园系一家个体幼儿园,分管保健工作的老师未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本案实质上是特殊情况下的意外事件。事发前,徐湛因腺样体肥大等疾病住院,出院后仅过了两天,其父母即将没有痊愈的儿子送至幼儿园,而手术后对吞咽功能是有影响的,幼儿园无法控制、预料和避免;况且,幼儿园当天没有提供枣类食品给小朋友食用。事发时,幼儿园尽到关心注意、及时救治义务,并非漠不关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幼儿园虽然没有给徐湛提供带核枣类食品,但应对幼儿食用食品的行为予以照管。本案中,被告幼儿园没有发现原告徐湛所吞咽枣核从何而来,也没有发现何时吞咽,说明被告幼儿园未尽妥善照管义务,具有过失行为。同时,被告幼儿园未配备合格保健员的事实,虽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管理不善事实存在。因此,鉴于徐湛神色异常后幼儿园及时送往医院,尽到了及时抢救职责,但根据其过错程度,幼儿园应承担35%赔偿责任。至于原告徐湛的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案例2】4岁男童上幼儿园左眼失明园方赔偿20万

西安市未央区一4岁男童在幼儿园里左眼受伤,但因没有足够的证据,3年多来索赔无果。案件到了法庭后,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使受害者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平息了这场矛盾。

2003年2月27日下午16时许,西安市未央区红苹果幼儿园突然传出幼儿撕心裂肺般的哭声,4岁男童波波(化名)眼睛受伤出血,小伙伴们乱作一团。波波被急送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球穿通伤,左眼失明。

事情发生后,波波告诉家长是一名叫西西(化名)的小同伴在玩耍中将其眼睛刺伤。为此,波波的家长找到西西的家长和幼儿园要求赔偿。西西不承认是其所伤,西西的家长因此拒绝赔偿。幼儿园先期付款5万多元,后因对方提出赔偿的数额巨大,无力承担,双方也没有说到一块,从而停止了继续承担医疗费用。由此,波波的家长放出话来,要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西西母亲为此辞退了工作,回家专门看护孩子,3年多来提心吊胆,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红苹果幼儿园担心波波的家长在幼儿园实施报复,殃及老师和更多的孩子,也是成天提心吊胆,准备关门歇业。三方纷争久久不能平息。

2007年9月,波波的家长一纸诉状将红苹果幼儿园和西西一同列为被告,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50万元人民币。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法庭两次

开庭审理此案,查明原告波波在红苹果幼儿园左眼受伤属实,但被告西西否认致伤原告,原告并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家长眼看诉讼请求要落空,多次在法庭哭闹,声称如果不满足其诉讼请求,将对西西和幼儿园老师进行报复。审判长王建安、审判员白剑、代理审判员王新成耐心说理释法,反复向当事人讲解证据规则,5次耐心调解,历经3个多月努力,终于使案件三方于2007年12月14日达成谅解与赔偿协议,该案得以调解结案。被告红苹果幼儿园一次性承担波波医疗、营养、交通、护理、继续治疗等一切费用共20万4千多元。

【案例3】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幼儿园被判赔8千元

四岁幼儿小刚(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室外活动时摔倒,随后被查出患有右肾母细胞瘤。小刚父母以幼儿园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并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治疗为由索赔1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疏忽。法院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判令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刚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301.57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小刚在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时摔倒。当日放学时,幼儿园老师告知小刚之母小刚在幼儿园内摔倒、右脸部受伤的事实,并给其外用万红花油药水。此后,小刚因咳嗽、发热、腹痛多次到医院就诊。2004年12月19日,小刚被诊断为右肋软骨挫伤。当月26日,被确诊为右肾母细胞瘤,后被切除右肾。小刚之母随后办理了停薪留职专门在家照顾小刚生活。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职权委托对小刚病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小刚所受外伤与其右肾母细胞瘤的病情进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除外,负轻微责任20%。

2006年12月,小刚父母以小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刚在幼儿园上体育课时,被老师要求与年龄大、身高体胖的同学做相互“背”的游戏。由于体力不支被同学重压在身下。当日老师只告知家长是上体育课时脸被磕青了,而隐瞒了被重压的情况。此后发现小刚腹部有肿物,经过就诊得知患有右肾母细胞瘤,进行手术切除右肾。小刚父母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幼儿园的错误管理和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安排小刚进行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又在孩子摔伤后故意向家长隐瞒实情,导致延误孩子的即时治疗。因此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0万余元。

幼儿园则认为,小刚在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中失去平衡摔倒属于意外情况,不是老师疏忽保护,不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且与小刚的右肾母细胞瘤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常识上讲,幼儿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弱,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相对缓和的活动、在活动场地采取一定的保护设施,以免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虽否认小刚父母所称孩子系在背背驮驮的游戏中受伤,但在法庭审理中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当时游戏的具体内容;且在活动中未铺设垫子,说明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的活动内容不当,且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为10%,较为公平。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4】安琪与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安文生之女安琪2005年4月27日下午在二连浩特市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上舞蹈课期间,突然出现下肢麻木、无力、不能站立等症状。该幼儿园老师随即将安琪送往当地医院

治疗。2005年4月,安琪从二连浩特市医院转入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脊髓炎、双足烫伤”。安琪从2005年10月起分别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连法院)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中院)提起上诉及二审申请,其中锡林中院二审判决幼儿园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并支付近13万元的赔偿金,幼儿园不服向锡林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安琪一次性支付现金 5.9万元。2007年8月21日安琪再次向二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起初诉讼申请被驳回,后安琪层层上诉至内蒙古高院,经高院往下又层层下达指令,二连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安琪诉讼请求,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万元。安琪不服继续向内蒙古高院上诉,内蒙古高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上诉。期间,安琪之母因悲伤过度而死亡。

问题:幼儿园是否应承担安琪的后续治疗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案例5】某幼儿园规定上午的入园时间为8:00,值班教师到园时间为7:30,其他教师到园时间为7:40。某天早上7:35左右,单某和夏某被家长送至幼儿园。当时因急于下地干活,两位家长没见到老师就放下孩子走了。家长走后,单某和夏某两人在园中嬉闹,单某被夏某推了一下,头部撞到墙上,开始流血。7:40左右值班教师来到幼儿园,看见单某在哭,问明原因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单某家长诉至法院。

【案例6】幼儿张某与潘某及潘某的家长一起离开了幼儿园。在桥边洗手时,张某溺水身亡。后张某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追加潘某的家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判决潘某的家长负主要责任,赔偿14万元,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潘某的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幼儿园虽然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了幼儿接送制度,却没有严格依照执行,这是此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潘某的家长将小孩接走,幼儿园也是在未核对张某的父母是否委托其接送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孩交与潘某的家长,也应承担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6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及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案例7】某日7时许,某幼儿园班车司机齐某接幼儿上学。到达幼儿园后,教师杨某在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并安排实习教师张某在大厅内整队,后二人未清点下车人数,也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就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了园内。齐某将班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在没有确认乘车幼儿全部下车的情况下关闭车门离去,致使其中一名幼儿滞留车内,直至17时20分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幼儿系中暑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三被告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名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另一名实习教师和司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8】某日上午9时许,幼儿园教师窦某组织幼儿张某及其他3个孩子参加绘画比赛。由于该园的其他教师外出,只有窦某一个教师在幼儿园。窦某将4名幼儿安排在幼儿园办公室练习绘画后,就在教室外照看其他幼儿。张某在练习绘画时误将自己画画用的彩笔帽吞入口中。窦某听一名幼儿说张某吐了,就急忙回到办公室询问,张某说吞了笔帽。窦某将其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肺损伤致残7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幼儿张某在无任何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吞入笔帽,脱离了教师的监管,幼儿园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幼儿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案例9】朝阳黑幼儿园火灾惨案:女童父母获赔63万元

因幼儿园发生火灾,2岁女儿小雅(化名)在大火中死亡,小雅的父母向朝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各项损失66万余元。该起民事案件的5名被告包括幼儿园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给幼儿园房屋的所有人。9月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幼儿园的负责人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女童父母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37817.5元。

2010年1月17日中午,朝阳一家无照经营的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致使一名2岁女童被烧死。经查,事故发生系该园员工李彦巧将取暖用电热器放置于床上后离开幼儿园去买菜,导致幼儿园失火。27岁的幼儿园园长王荣花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42岁的幼儿园员工李彦巧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后,大火中被烧死的女童父母将幼儿园的负责人、幼儿园阿姨以及该幼儿园的房屋所有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民事赔偿66万余元。

李先生夫妇在起诉中称,2004年起其二人到北京打工并且常年居住在朝阳区。2007年10月24日,二人育有一女。2009年10月,夫妻俩将女儿送至曹先生、王荣花经营管理的阳光乐园幼儿园。然而在2010年1月17日,阳光乐园幼儿园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导致李先生的女儿被烧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结果,涉案的阳光乐园幼儿园无照经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收幼儿入园,在安全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的漏洞,且经相关部门通知整改后,仍未采取相关措施,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故对2岁女童被烧死的后果,阳光乐园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王荣花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确定为70%。其丈夫曹先生夫应与王荣花在本院确定的责任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李彦巧作为王荣花的雇员,其亦应在责任范围内与王荣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马先生夫妇,在明知王荣花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与王荣花经营幼儿园使用,且在接到多部门的检查及整改通知后,消极应对,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对火灾发生致幼儿烧死事故,马先生夫妇亦存在过错,对李先生的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为30%。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王荣花及其丈夫、阿姨李彦巧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35282.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7980元;房屋产权人夫妇赔偿各项损失191135.25元,并赔偿李先生误工费3420元。

【案例10】陈定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帆、上诉人澄迈县益童幼

儿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礼青、潘先雄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陈定章、王海莲系夫妻关系,1997年1月9日生有一小孩陈小亮,别名陈泽亮。2001年9月份起一直在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里就读,每月向被告缴纳70元作为生活费用,中午在该园就餐、休息,下午下课后才回家。被告开设的福山益童幼儿园,是全日制的校园,但是至今该幼儿园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该学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平时都是由各家长有的在早上6点钟、6点多钟、7点钟至9点钟等不同时间送儿童陆续进园。但对各家长送来的儿童没有办理有关交接登记手续。2002年4月4日早上6点多钟,原告王海莲将自己的儿子陈小亮送到被告幼儿园时交1.5元给儿子,原告王海莲就回去了。当时没有老师在场。在当天9时幼儿园老师点名时才发现陈小亮不到校园,没有及时通知家长知道并进行查找。在2002年4月4日早上证人冯志刚送其孩子冯京俊(6岁)到被告幼儿园铁门处与原告儿子陈小亮(同班同学)相遇后,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又从该幼儿园铁门口内离开外出与另一位12岁的男孩一起到松涛福山管区分渠支渠道土神电站上游玩耍时,陈小亮溺水死亡。其死亡时间是2002年4月4日下午3时。事故发生后,2002年4月5日上午11时由福山派出所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天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已支付2000元给原告作为死者陈小亮的丧葬费用。后来原告曾要求被告给付其孩子死亡赔偿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被被告拒绝,双方引起纠纷。原告陈定章、王海莲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赔偿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03000元。另查,陈小亮死亡时年仅5周岁2个月零25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海南省公安厅琼公交(交)[2001]154号《关于2002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定章、王海莲的儿子陈小亮为5周岁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则有责任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场所保障学生的安全,这种责任是基于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学校而产生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仅仅是一种不完全的监护职责。而原告王海莲在送儿子陈小亮到幼儿园时,在没有该园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造成了陈小亮没有监护人的监护擅自离开校园外出导致溺水死亡。对此,原告应承担50%的监护过错的责任。对于被告福山益童幼儿园,在尚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幼儿园,况且该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原告送来该园的儿童陈小亮不及时作好交接登记手续,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不够,致使原告的儿子陈小亮擅自外出校园造成溺水死亡的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监护过错责任,应承担50%的责任。对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死者陈小亮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赔偿费的合理部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原告部分请求缺乏依据,其过高部分88105元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已支付的2000元,其反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据此判决:(一)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赔偿: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补偿费26790元,共计人民币29790元的50%,即人民币1489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2000元后)应支付人民币12895元给原告陈定章、王海莲。(上述款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反诉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负担人民币2849元,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人民币221元。反诉费人民币90元由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原告陈定章、王海莲在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宣判后,原告陈定章、王海莲不服,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64条的认定是错误

的,该法条适用于:双方证据矛盾,不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前提下,以及原、被告都不能说明损害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的的情况下。但我方已经提供了明确的、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罗仕明、颜为忠、冯志刚、吴昌其等证人的证言都明确的证实了王海莲亲自把陈小亮送进幼儿园的事实),能充分的证明陈小亮溺水身亡,是由于被告的疏忽管理造成的。2、被告用来反驳的证据没有证明力,首先提供当庭证言的王传花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次点名本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且属于开庭后提供;再次对冯京俊的调查笔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3、被上诉人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一)制度不健全,没有固定人员接送;(二)进园出园没有人登记、看管;(三)不符合办园条件,没有办学许可证;(四)发现学生缺课,不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家长寻找。4、原审判决以省交警总队的赔偿文件作为依据也是错误的。本案并非交通事故,应依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2)澄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陈小亮于事发当天进入过其所就读的幼儿园是错误的。首先原告证人罗仕明与原告证人冯志刚的证词相互矛盾;其次幼儿园的房东及家长均可证明不存在没有老师在场可以把孩子送进幼儿园的可能;再次原告王海莲曾亲口说出陈小亮自己买海南粉来学校的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首先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陈小亮确实进入了幼儿园,况且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原告应承担举证无能的法律后果。其次,陈小亮溺水身亡纯属自己的过失,从监护责任考虑,幼儿园是没有责任的,这完全是由于家长的疏忽造成的。法院认定双方责任是不正确的。再次,幼儿园是否办理执照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认定责任的理由,况且幼儿园按期向教育部门上缴管理费。另外,一审判决中所称死者父母收到幼儿园的丧葬费也是错误的。因此,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认定事实错误。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错判。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深入了解事实后公正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是私人开办的全日制幼儿园,该园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每月向教育部门交纳管理费。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系死者陈小亮的父母,陈小亮于1997年1月9日出生,至2002年4月4日溺水身亡时年仅5周岁。陈小亮从2001年9月份起在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全日制学前班就读,每月伙食费70元,早上上学,中午在幼儿园就餐、休息,下午下课后才回家。2002年4月4日上午,陈小亮与同班同学冯京俊及另一大男孩到松涛福山管区分渠支渠道土神电站上游玩耍,陈小亮不慎溺水身亡,死亡时间是4日下午3时。陈小亮死亡后,经派出所调解,益童幼儿园已支付2000元给陈定章、王海莲作为陈小亮的丧葬费。而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称事发当天早上约6点左右,王海莲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铁门内(当时并无老师在场),因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陈小亮从幼儿园内跑出溺水身亡,幼儿园应负责任。为此其提供证人颜为忠、罗仕明、冯志刚(冯京俊的父亲)、吴昌其出庭作证。证人颜为忠及罗仕明均证实看见王海莲带着陈小亮途经幼儿园旁的菜市场往幼儿园的方向走,但没有亲眼看见王海莲送陈小亮进幼儿园铁门内。证人冯志刚在一审开庭时出庭证明其送小孩冯京俊上幼儿园时看见陈小亮在幼儿园铁门内并向外走,经其劝告后陈小亮与冯京俊一起向幼儿园内走,但没有亲眼看见他们进入幼儿园内。一审开庭后第三天冯志刚反悔,称以上证言与事实不符。二审开庭时冯志刚作为上诉人益童幼儿园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当天其送冯京俊上幼儿园时,在靠近幼儿园的路口碰见陈小亮,其将冯京俊放下后就走了,没有亲眼看见陈小亮及冯京俊进幼儿园。证人吴昌其证明事发当天在离幼儿园200-300米的地方看见小亮与另两个男孩一同向外走。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在二审开庭时提供了证人冯志刚、陈昌和、王明宵、周荣英、李云虎等五人出庭作证。陈昌和系益童幼儿园老师王传花的家公,证明事

发当天晚上约8点左右,王海莲曾到其家寻找陈小亮,问陈小亮是否到幼儿园,并称听到王海莲说给陈小亮1.5元买粉吃,叫他来学校的话。证人王明宵(处理陈小亮溺水事件的福山派出所干警)、周荣英(福山土神电站职工)均证明听到王海莲在认领陈小亮尸体时哭诉给陈小亮1.5元吃粉并叫他去幼儿园的话。证人李云虎(幼儿园房东)证明事发当天早上7点左右在幼儿园旁靠近市场的小巷口看见陈小亮背着书包向外走。另外,一审时,益童幼儿园的代理人及原审法院均向冯京俊作过调查,冯京俊的前后两次陈述基本一致,均称事发当天在幼儿园外的小巷口碰到陈小亮,后两人与一大男孩一起去水库捉鱼,陈小亮身上有1.5元。根据以上证人证言分析,颜为忠、罗仕明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该两人的证言可证实2002年4月4日早上6点钟左右,王海莲送陈小亮途经菜市场向益童幼儿园走去。证人冯志刚一、二审所作的证言不一致,结合当时与陈小亮一起的唯一在场目击者冯京俊的陈述,以及陈定章、王海莲提供的证人吴昌其、益童幼儿园提供的证人李云虎的证言(均称事发当天在幼儿园外看见陈小亮向外走去),冯志刚在二审所作的证言证明力较大,即冯志刚送冯京俊去幼儿园时,在幼儿园外而不是在幼儿园内看见陈小亮,该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证人陈昌和、王明宵、周荣英等的证言亦与冯京俊的陈述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王海莲送陈小亮去幼儿园时曾给1.5元让陈小亮买粉吃。结合以上证据分析认定,陈定章、王海莲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2年4月4日早上王海莲送陈小亮去益童幼儿园,但无法证明陈小亮已进益童幼儿园的铁门内或陈小亮已在幼儿园的监护下这一事实。

另查明,益童幼儿园虽为全日制幼儿园,并称其为封闭式管理,但没有建立接送学生的登记、交接制度,也没有规定统一的接送时间,家长早上送学生的时间为6点至9点不等,在铁门处也没有设立专门值班人员,学生是否已接送、由何人接送均无据可查。另外,事发当天上午9点钟,幼儿园在点名时已发现陈小亮、冯京俊不到学校,但在无家长请假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问明原因。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陈述附卷佐证,经一、二审开庭质证,上述证人证言可以采信,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死者陈小亮只有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找不到加害人或无加害人的情况下,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陈定章、王海莲称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的铁门内,幼儿园未尽监护职责导致陈小亮从幼儿园里跑出溺水身亡,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幼儿园称陈小亮并未进入幼儿园,幼儿园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小亮是否进入幼儿园,即陈小亮的监护责任是否转移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定章、王海莲应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其已将陈小亮送进幼儿园或在幼儿园的监护下,现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当天早上王海莲送陈小亮去幼儿园,但不能证明已将陈小亮送进益童幼儿园铁门内或已在幼儿园的监护范围内,即无法证明其已将法定的监护责任转移给幼儿园,陈定章、王海莲主张由益童幼儿园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海莲在没有将陈小亮交给幼儿园老师或其他看护人的情况下离开,致使陈小亮因无人看护而外出玩水后溺水身亡,陈小亮的死亡与父母的监护不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定章、王海莲应对陈小亮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至于益童幼儿园,作为一个专门看护无行为能力的幼童的机构,其规章制度极不健全,管理非常混乱。如没有建立学生的接送、登记制度,没有统一的接送学生时间,在铁门处没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导致家长是否接、送孩子,由何人接送均无据可查,甚至有些孩子独自上、下学,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并且,陈小亮的死亡时间是在下午3点,而在事发当天早上9点,幼儿园老师在点名时已发现陈小亮不到,但幼儿园老师在没有家长事先请假的情况下,对此不闻不问,没有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找,直至晚上陈小亮母亲到老师家寻找才知道陈小亮不回家,反映了幼儿园老师的责任心严重不足。如果老师能及时与家长联系并进行查找,或许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因此幼儿园的管理不善与陈小亮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

错大小,陈定章、王海莲应承担70%的责任,益童幼儿园应承担30%的责任。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陈小亮的丧葬费为3000元,死亡赔偿金按每年5358元赔偿5年即26790元,两项共计29790元,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应承担70%即20853元,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应承担30%即8937元,扣除其已先行给付的2000元,应再给付6937元。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定章、王海莲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上诉人益童幼儿园的上诉部分有理,应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上诉人益童幼儿园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导致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被告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反诉原告陈定章、王海莲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2)澄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应赔偿给陈定章、王海莲人民币6937元,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陈定章、王海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300元,由陈定章、王海莲负担6447元,由澄迈县福山益童幼儿园负担2853元。

【案例11】从一侧幼儿校园内受伤案件浅析之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5岁幼儿园内摔成七级伤残。

2001年暑假期间,皖南关节幼儿园(化名)举办暑假班,5岁半的幼儿习一灵(化名)即在该班学习。8月23日下午,暑假班举行结业考试,考试还未结束,校门外已经聚集了不少来接孩子的家长。该园带课教师莫老师在门口同认识的家长讲话,却怎么也没料到悲剧已悄然降临。此时,刚考完试仍在教室的习一灵跑到午休室玩耍,从床的上铺蹦时跌倒在地,顿时鲜血直流。从 8月24日到9月5日,习一灵一直在当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被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不久,习一灵又被转至皖南市医院门诊治疗,复诊为轻度肘内翻畸形,手术疤痕,建议继续功能锻炼。受皖南关节儿幼园委托,皖南医学院对习一灵的伤情进行评定,结果是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

二、一审法院判赔幼儿园担责并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习一灵理应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而被告的教师肖老师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原告受伤。城关幼儿园有过错,应负全部责任并应对原告的受伤给予适当赔偿。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计14451.51元,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左肱骨髁上骨折,原告健康权受到了侵害,给习一灵及其父母等亲人带来了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也予以支持。关于此次事故可能出现的畸形疾病及其治疗费用,因原告暂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故不予支持;如果以后有病变显示,原告可再行起诉。2002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有利于幼儿的判决如下:(一)、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赔偿原告习一灵医疗费3083.51元、交通费528元、护理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计4451.51元;(二)、被告给付习一灵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二项合计14451.51元,扣除被告已付1389.51元,被告皖南关节幼儿园实际应赔偿原告习一灵130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习一灵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二审维持精神损害一万元。

宣判后,皖南关节幼儿园主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习一灵在一审中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及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轻度肘内翻畸形的皖南市医院门诊病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给习一灵造成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赔偿习一灵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因疏于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被上诉人习一灵在校期间受伤,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该鉴定结论系由上诉人自己委托所作出,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足以反驳,故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皖南市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了习一灵在该院的就诊过程,真实客观,应予认定。同时强调,鉴于习一灵的损伤程度,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乎情理,于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2002年10月8日,二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诉讼费963元,由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负担。

【案例12】三轮车工偷走幼儿园接送卡绑架男童勒索家长

11月17日下午,杨女士去幼儿园接儿子,不料被告知,当天上午一男子持接送卡已将她儿子涛涛接走了。杨女士闻讯焦急万分立即同家人四处寻找。但到了11月19日,儿子仍无下落,杨女士遂向派出所及刑警中队报案。通过摸排,发现杨女士的儿子是被一个黑瘦、头发邋遢的男子接走的。19日上午,一男子让人给杨女士送来一张纸条,称其儿子在他手中。下午4时许,一男子打来电话要杨女士拿2万元钱,地点、方式随后另行通知。经查,25岁的韩向东是蓝田人,此前暂住红庙坡附近的大白杨西村,以蹬人力三轮车卖杂货谋生。几天前,韩向东和熟人一起去过杨女士的家,他认为杨女士家很有钱便滋生了恶念,他从杨女士家中偷走了幼儿园的接送卡,绑架了男童企图勒索一笔钱财。

(首先,幼儿园要实行接送卡制度,必须由固定接送人持卡接送,卡上只标明班级代码和幼儿编号,不出现幼儿姓名和照片,以防被对应冒领。其次,对于非固定接送者来接孩子,包括亲戚朋友,教师要多留个心眼,无论是否有卡,都必须与原固定接送者取得联系(如打电话),并得到许可后方能让其接走。再次,门卫应是50岁以下强健男性,经过安全保卫技能培训,并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家长接送孩子时必须站在门口把关,无接送卡的人拒绝进园,对陌生人要严加查问,严防可疑人员进入。必要时还可预备一些防卫的器械,如电警棍、木棍等。)

【案例13】孩子离园回家的路上因和另一幼儿打闹,眼睛被戳成重伤

某农村幼儿园,考虑到农村家长整日在地里忙活,没有接送孩子的习惯,孩子入园、离园的路上不安全,便实行了教师代为接送孩子的制度。有一位吴姓家长认为幼儿园想以此收取费用,而且自家离幼儿园很近,只隔一条小路,不会有什么危险,让孩子自己回家就行了。幼儿园教师警示家长,孩子年龄小,不知道什么是危险,万一在路上出了事,事就大了。吴某对幼儿园教师的话不以为然,未加理会。一天吴某的孩子在离园回家的路上,因和另一幼儿打闹,眼睛被戳成重伤。于是吴某把幼儿园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吴某指责幼儿园没有履行接送孩子的约定,并否认幼儿园曾对他有所警示,幼儿园虽据理力争,但因为拿不出证据,最终败诉,不得不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

【案例14】北京一幼儿园状告劳动部门处罚不当一案终审有果

高额处罚显失公正,法规理解各有不同

2003年4月22日,本报刊登了题为《用人单位的权益谁来保护———北京一幼儿园状告劳动部门处罚不当》的文章,反映北京市朝阳区一幼儿园因不服该区劳动部门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今年3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接到被朝阳区某幼儿园辞退的一员工举报,称幼儿园有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的情况。该局经调查情况属实,便于1月9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幼儿园于1月16日前改正其行为。为配合劳动部门的工作,幼儿园在劳动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的前一天,将收取的抵押金如数退还给员工。1月20日,劳动局以幼儿园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幼儿园处以25000元罚款。

幼儿园对此高额处罚不服,于去年3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幼儿园诉称,该园老师在从事教学工作中,涉及领取教学设备等贵重物品。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有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并将领用物品偷偷带走的现象。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便于园内的财务管理,在员工自愿、认可的前提下,规定凡领取教学设备的教师交纳200元人民币的物品抵押金。该行为是原告内部日常管理的一项措施,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所认定的收取抵押金的情况性质完全不同,且收取抵押金并非是该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必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劳动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劳动局在庭审答辩中强调,幼儿园为教学人员提供教学设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认为,在履行义务时不需要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将自己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幼儿园在履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员工的园服和物品抵押金,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政府赋予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鉴于此案中原告幼儿园并未以收取抵押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是以防止物品流失为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在员工领取物品时收取部分抵押金,其数额亦明显低于物品价值本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朝阳区劳动局作出较高数额的处罚显失公正,依法酌情予以变更,将罚款数额从25000元变更为2000元。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已认定该园收取物品抵押金是以员工自愿为前提,却仍作出对该园应予行政处罚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

今年3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其中认为劳动局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二审宣判后,法官就此案作出解释。他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订立劳动合同”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如果从狭义的角度上理解,就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但从广义的角度上理解,应指从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上诉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中第三、四条明文规定: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上述条款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而订立的,并非泛指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案例15】黑幼儿园校车超载超速致2死3伤司机获刑3年半

一辆“黑幼儿园”的校车超载超速运送幼儿和老师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双双身亡,另有3名幼儿受伤。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校车司机尤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14日9点左右,尤某驾驶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头沟区108国道处,因其驾驶的大型客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超速行驶且未保证安全,致使车辆右侧前部与路东侧的灯杆及施工围挡接触,支撑围挡的钢管插入车内,造成乘车人两人死亡,三人受伤。

庭审中,尤某自愿认罪。他说,自己的车核载49人,但因孩子身形较小,一般两个座能坐3个人。他曾向幼儿园和公司反映过超载问题,但园长刘某称过段时间再租辆车,超载只是临时的。事发当天是周一,需接送的孩子最多,他也就麻痹大意了。尤某称,事发途中设有限速6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但因路况很好,自己就不自觉地开快了。当时他的车速约100公里/小时,途中一辆四轮农用车突然并线,他紧急打轮,没想到轧上了一块石头,客车彻底失控,撞上了工地围挡。

门头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之后尤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16】家长起诉朝阳区星河湾幼儿园疑其办学资格被驳

2008年1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德福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星河湾幼儿园)、北京星河湾德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公司)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日,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就原告子女小曹就读星河湾幼儿园一事签订协议,小曹就读该园高班全日班;学费每年32640元,餐费每天75元,购置费一次性400元,才艺费按具体项目计费;学童出勤情况以园内班级老师记录为准,当月累计出勤三天以上(含三天),其相关学费仍按整月计算,才艺费不退,不隔月累计。不足三天出勤,按50元每天教育费计算;已入园学童每月1日-7日交本月餐费,学童未来园,退未到园期间餐费,当月有缺勤的幼儿按实际出勤天数退伙食费。原告交纳了一年的教育费32640元、一个月的餐费1500元及购置费400元后,原告之女小曹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入园。之后,原告又陆续为小曹交纳了餐费6930元,根据实际选项交纳了才艺费5160元。后续餐费及才艺费均由德福公司收取。自2007年8月起,小曹未继续在星河湾幼儿园就读,其之后进入小学学习。根据小曹实际出勤天数及用餐情况,星河湾幼儿园退还原告餐费1080元。

2006年6月,北京德福双语幼儿园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教委)申请承办星河湾的学前教育机构,朝阳教委于2006年7月19日向德福双语幼儿园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我委2006年7月12日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原则通过了你园承办星河湾配套幼儿园事宜,请你园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与我委相关部门办理承办手续”。之后星河湾幼儿园于2006年9月首次对外招生。2007年4月13日,星河湾幼儿园获得朝阳教委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0105200044号)。经朝阳教委主管部门介绍,位于富力城的北京德福双语幼儿园在申办星河湾配套幼儿园时已获得办学许可证,根据相关政策无需就申办的新园再次办理办学许可证,教委“通知”中要求其办理承办手续是指与教委签订承办协议;星河湾幼儿园开园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欲与富力城的德福幼儿园相独立,故又以星河湾幼儿园的名义申办办学许可,现行政策法规对此亦不禁止,遂经过审查于2007年4月13日为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

在小曹就读星河湾幼儿园期间,原告与该园就英语课时调整、幼儿园名称使用、侵入性血液检查及收费标准问题产生争议,并对被告使用“国际”幼儿园名称的办学资格提出异

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原告自子女入园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已交学费共计20128元,才艺费4200元;2、与德福公司开办的另一幼儿园相比,被告每年收费高6000元,故要求被告退还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原告子女退园之日止向原告收取的不合理费用1800元;3、退还2006年9月至2007年7月间的全部餐费8430元。

经查,星河湾幼儿园每日上下午各有两小时英文教学,2007年5月18日(周五),星河湾幼儿园有三名外籍教师离职,造成当日英语课停课。2007年5月21日(周一),星河湾幼儿园向幼儿家长发出信函,对外教离职一事进行解释,保证周一从富力城园调整外教到岗。次日,星河湾幼儿园公布了调整后的课时安排,每周上午9点至11点及下午2点至4点为英文课。原告称,外教离职影响了一个月的课程,园方原承诺每天下午4点35分之后为英文教学,调整后下午4点35分之后为中文教学,且实际上上午无外教,仅下午有两小时外教。星河湾幼儿园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原告就其主张未举证。原告称星河湾幼儿园曾以“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的名义对外招生并进行宣传,对其造成误导。原告提供了星河湾幼儿园发放的宣传材料,其中使用的名称为“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星河湾幼儿园否认其曾使用过该名称,称宣传材料仅是幼儿园成立一周年的介绍,原告之女的入园与该宣传材料无因果关系。星河湾幼儿园曾在体检中对幼儿进行血液检查,但未通知幼儿家长,引起家长不满,星河湾幼儿园就此曾向家长书面致歉。原告认为未通知家长即对幼儿进行侵入性血液检查,已构成侵权。原告还提出,星河湾幼儿园比富力城德福幼儿园收费高,收费不合理,就此,星河湾幼儿园曾以书面信函的方式向幼儿家长进行解释,庭审中,星河湾幼儿园也表示,该幼儿园与富力城德福幼儿园相比,在教师配备、幼儿数量、设施设备及餐饮水平方面均有不同,二者不具有可比性。星河湾幼儿园将其收费标准于2007年6月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诉讼中,原告还对星河湾幼儿园提供的餐饮质量提出质疑,认为星河湾幼儿园没有出示其提供的餐食系其承诺的百分百无公害绿色食品的证据。星河湾幼儿园于2007年6月21日获得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每日向幼儿园提供三次正餐及两次加餐(点心),正餐每餐25元、加餐每餐7.5元。星河湾幼儿园称其餐食主要自行制作,原料购自大型超市,点心购买自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另,星河湾幼儿园称德福公司是其股东之一,接受幼儿园的委托收取部分费用,收费后已将钱款转交给幼儿园,相关法律责任由星河湾幼儿园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通过订立关于原告之女小曹在星河湾幼儿园就读的协议而在双方之间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在自主选择基础上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应按协议约定向星河湾幼儿园支付各项费用,星河湾幼儿园应按其承诺为原告之女小曹提供学前教育等相关服务。双方的协议自原告之女退园之日起自行解除,各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星河湾幼儿园的办学资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事项,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答复,并不构成星河湾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原告已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星河湾幼儿园交纳了各项费用,星河湾幼儿园对原告之女小曹实际提供了学前教育及相关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告要求星河湾幼儿园退还各项收费,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也违背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关于收费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民办学前教育的收费采用市场调节的方法,自主定价后报价格部门备案。星河湾幼儿园已对其收费进行了备案,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签订协议就意味着接受其收费标准,之后又以与其他幼儿园相比收费较高为由要求退费,此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外籍教师离职一事,原告主张因此造成英语课程受影响一个月,证据不足,双方共同确认的是在外教离职当天英语课停课,在之后的课程安排中仍保证了每天四个小时的外语教学。考虑到教育具有循序渐进的阶段性,个别课程的空缺并不必然导致教育结果受影响或教育目的不能实现,因此

不宜要求星河湾幼儿园因此进行经济赔偿。就原告提出的星河湾幼儿园未通知幼儿家长即对幼儿进行侵入性血液检查,此问题属星河湾幼儿园工作失误,但因未造成损害,故不发生损害赔偿的后果。关于餐饮问题,星河湾幼儿园为原告之女提供了餐饮服务,原告即应按实际发生支付餐费,在没有发生因餐食质量引发损害的情况下,所付餐费不应退还。是否具有卫生许可证,属行政管理范畴的事项,不影响原告与星河湾幼儿园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另,根据庭审调查,星河湾幼儿园曾在对外发放的宣传材料中使用了“北京星河湾德福国际幼儿园”的名称,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此举导致了原告的利益受损,故原告基于此提出的民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各项收费的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17】江西广电幼儿园火灾案终审判决失职保育员被判5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6·5”火灾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4名责任人受到法律惩处。法庭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杨慧珍、吴枝英有期徒刑3年和5年;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倪恿琛有期徒刑3年,刘越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1年6月4日21时10分左右,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小(六)班的班主任杨慧珍在宿舍内的过道上点了3 盘蚊香,临走时,杨慧珍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

23时许,担任当天总值班的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的倪恿琛到小(六)班巡查,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的健康进行了询问,但未对放置在过道上的蚊香作出处理。之后,吴枝英单独值班。23时30分许,吴枝英离开了寝室,约45分钟未到寝室查看。在此期间,床上的棉被掉落在点燃的蚊香上,引起燃烧后,火势迅速蔓延,造成13名3至4岁的幼儿在火灾中丧生。今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担任小(六)班保育员的吴枝英既无上岗证,也未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为广电幼儿园园长的刘越南违反有关规定让吴枝英担任保育员一职,属严重失职行为。保育员吴枝英、班主任杨慧珍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保教主任倪恿琛、园长刘越南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名被告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法律,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但考虑到广电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刘越南在该案中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18】老师打人幼儿作证法院认定园方解约有理

新华社上海2010年1月14日电(杨金志、敖颖婕)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天真的孩子们在教学活动中无意道出了真相,幼儿园为此与老师解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幼儿园解约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8月16日,李某进入上海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双方签订了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0日的劳动合同,李某的月工资为1400元,该合同到期后顺延。

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某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某发出书面告知,称由于其违反了《幼儿园规章制度》,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并返还2008年9月至11月的考核奖195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此后,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不承担上述义务。

由于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体罚幼儿、未完成工作岗位职责的事由,故幼儿园败诉。幼儿园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某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视频中,数名李某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某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虽然均属从教学活动中听来的间接证据,但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李某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

由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给幼儿园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二审作出改判,认定幼儿园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某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

【案例19】六龄童摔成骨折幼儿园管理不力赔10万元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赔偿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现年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本市某幼儿园,他在上活动课后,应老师要求搬垫子返回操场途中,却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

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还对该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认定。

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认为,晓房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适当的认定,遂作出由幼儿园予以赔偿的判决。

【案例20】“买台偷拍机挂孩子胸前”

三岁的焕焕(化名)被父母送到南关区青苹果艺术分团上幼儿园,可是自从上了幼儿园之后,焕焕每天都哭闹而且还害怕上幼儿园。为了弄清孩子为啥惧怕去幼儿园,家长买来偷拍机挂在孩子胸前,没想到录下的竟然是老师撕扯、呵斥孩子的一幕。为此家长向幼儿园索赔2万元。

昨日是幼儿园约定给答复的日子,园方只是开除了当事的老师,同时向家长道歉。但是焕焕家长提出的赔偿一事,园方还是没有任何答复。对此焕焕的爸爸表示,他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幼儿园:开除当事老师并道歉

连日来,本报接到了众多读者打来的热线电话,一位女士表示,她家的孩子和焕焕在同一个幼儿园,“没想到孩子在幼儿园内竟然遭受如此的待遇,太可怕了,我认为这件事一定要严肃处理。”该女士气愤地说。

对于此次事件,幼儿园给出的答复是开除当事的老师,同时向家长道歉。而对于家长提出的索赔2万元,园方没有给出相应的答复。昨日,记者拨通了南关区青苹果艺术分团幼儿园一位老师的电话,电话刚刚接通,另一个人就接过电话,言语中记者听出这人是王园长。王园长不但没有对此事做出任何解释,还狠狠地说了一句“你还好意思找我,别给我打电话”,之后就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对方拒绝接听。

家长: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焕焕的爸爸也很无奈。他表示,其实他并不一定要索赔多少钱,而是想让幼儿园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园里的老师这样对待孩子,不是园里一句“老师个人行为”,把老师开除就能解决的。“至少,幼儿园在老师的管理上就有失职的地方吧。”他表示,实在不行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家长有权索要精神赔偿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作为老师对孩子教育应该有耐心,尤其是对于幼儿园的孩子。录像中老师对孩子进行撕扯,同时还对孩子进行呵斥,孩子哭也没有及时处理。这样就是幼儿园的老师在工作中有瑕疵,作为老师没有尽职尽责。而焕焕由于年纪小,老师的此种做法让孩子可能受到了惊吓。那么作为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幼儿园进行一定的精神方面的赔偿。

【案例21】某幼儿园诉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4)巴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前幼儿。原告陈耀旭在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园方负有管理之责,不仅要保障幼儿接受教育,亦应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因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管理的疏忽,致使原告陈耀旭脱离了该园教师的保护范围而摔伤,与原告陈耀旭的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应当履行管理之责,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耀旭诉请的13735元赔偿费用中,有证据佐证的有医疗费30元、鉴定费600元,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的交通费200元,本院认为,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就医地点、人数、次数,以及参加鉴定情况,本院确定原告实际发生交通费为120元。对原告诉请的续医费,结合法医验伤所鉴定结论,应主张其后续手术费8000元。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建新敏敏幼儿园赔偿原告陈耀旭医疗费3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后续手术费8000元,共计人民币875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耀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因未通知必要的共同被告吴文杰参与诉讼,漏列了当事人,故一审程序违法。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上诉人只能在已

确定的损失中适当赔偿,而不应承担全责。三、鉴定程序违法,请求重新鉴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的学生。2003年12月26日下午5时许,被上诉人陈耀旭在上诉人园内玩耍时,不慎从“海洋球”器具的滑梯上摔倒,致右手肘关节骨折,之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包扎治疗。2004年7月6日,被上诉人陈耀旭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检查,其右肘部外伤后畸形,肘内翻,医嘱二年后择期手术。经被上诉人陈耀旭申请及原审法院指定,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了(2004)法咨字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其结论为:根据目前检查右肱骨内侧髁上骨折致右肘内翻,为改善功能需择期截骨矫形手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被上诉人陈耀旭为此产生或尚需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3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手术费8000元,共计875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检查报告单、证人证言,重庆法医验伤所(2004)法咨字第10第2380号法医临床学咨询意见书、车票等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陈耀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在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上诉人对其应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上诉人未尽到管理责任,致被上诉人陈耀旭在园内玩耍时无人监管受伤,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诉称是第三人吴文杰将被上诉人致伤,举示了该园教师邱兰、学生家长陈洪及被上诉人陈耀旭和学生家长金成芳的录音记录。从学生家长陈洪和金成芳的证言看,他(她)们均未看见是被上诉人是自己摔伤还是他人推下致伤,而是听说是他人将其致伤,故陈洪和金成芳的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陈耀旭系他人致伤。由于被上诉人陈耀旭在接受录音时无监护人在场,故上诉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该录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因邱兰是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后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即指定鉴定机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故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其他诉讼费270元,合计810元由上诉人建新敏敏幼儿园负担。

【案例22】商品房销售一空幼儿园遥遥无期业主打赢开发商

由于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建设一所幼儿园并达到使用条件,但入住三年多后建设幼儿园仍遥遥无期,申某等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建设幼儿园并赔偿违约金。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2005年,某开发商在通州区开发了一个小区楼盘。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共停车场、幼儿园、会所、体育设施于2007年12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则每延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由于小区业主多为70后、80后,正值生育高峰,对幼儿园的需求很强烈,而附近并无资质较好的幼儿园。业主们迟迟不见开发商建设幼儿园,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幼儿园并赔偿2、3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拟建幼儿园的土地被查封,导致无法建设,并不是不想建设。合同约定的承诺事项中只有幼儿园一项没有完成,因此,业主们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查明,在小区的总平面规划图中的拟建建筑物中包括一所六班幼儿园,为三层建筑。而法院查封土地的时间远在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应当交付使用日期之后,因此,不存在查封土地影响幼儿园建设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售合同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一年内建设一所幼儿园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违约金。

【案例23】幼儿失踪被宣告死亡,父母向学校索要死亡赔偿金

2003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刘某、陈某之子刘志峰(1998年2月出生)前往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就读幼儿班。

到校后,有人看到过刘志峰曾在校园内玩耍。8点30分开始的第一节课,班主任即发现刘志峰没来教室上课,但其未向学校或家长报告该情况。

当日11时许,陈某来到学校接孩子,发现刘志峰不在,随即向学校反映了情况,由于多方寻找未果,刘某、陈某向公安局报了案。从此,刘某、陈某踏上了茫茫寻子路。

在多次前往南昌、赣州等地寻找却没有儿子任何消息后,2007年7月,刘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志峰死亡,法院于2008年作出判决宣告刘志峰死亡。另据法院了解,江西省吉水县某乡镇小学系开放性的学校,其校园没有修建围墙等相关防护设施。为此,刘某、陈某以学校疏于管理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9万余元。

法庭上,学校辩称,刘志峰可能是被人拐走了,在不能确认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该案后经法官调解,被告承诺赔偿原告儿子刘志峰死亡赔偿金5.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刘志峰被找回,则刘某、陈某返还被告上述赔偿款。

庭审焦点:被宣告死亡,责任人须付死亡赔偿金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幼儿在校园内失踪的原因,有可能是被他人拐骗。在幼儿下落不明,查找未果的情形下,家长能否在法院宣告孩子死亡后向相关责任人索要死亡赔偿金呢?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将产生终止失踪人已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开始、失踪人的婚姻关系消灭、失踪人的子女可以送养等法律后果。但宣告失踪人死亡,毕竟是法律的一种拟制制度,其实质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之拟制事实的认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为此,对于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从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上来看,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而如果对于长期失踪的人遗留的法律关系不予以法律上的了结,则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生活秩序又将遭受损害。由此,两相权衡,宣告死亡制度更侧重于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生存者的利益,恢复利害关系人的生活秩序,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设置宣告死亡制度,并非基于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主要考虑对生存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故宣告死亡应当发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包括确认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死亡赔偿金的发生等。当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失踪人并未死亡,宣告其死亡对其人身及财产不可避免将发生重大损害,因此法律设置了特殊情形下的补救措施,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的法律效果。

死亡赔偿主要是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虽然人的生命是无法估价的,但在发生如侵权等涉及赔偿的法律事实后,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法律通过技术拟制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死亡这一单纯后果支付的金钱赔偿”。

死亡赔偿,虽然是以生命权的丧失为原因,但赔偿的不是直接受害人生命的价值或者生命权的损失,而是间接受害人的受损利益。

综上所述,宣告死亡主要基于对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死亡赔偿金也系对宣告失踪人死亡之间接受害人即利害关系人可预期权益的补偿,所以,本案中,尽管被宣告死亡人可能并未死亡,但相对于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本案的原告,如果让这种失踪的不稳定状态一直延续下去,将会对其利害关系人即其父母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为此,对于这种长期查找未果的失踪幼儿可以宣告死亡,其利害关系人也应当享有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已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鉴于本案中的被告学校在其教育设施上的不完备,其教学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学校应当对原告幼儿失踪的事故承担赔偿的责任。

【案例24】四岁女孩因哭闹被“封嘴” 幼儿园赔偿1万

为了阻止4岁的女孩月月(化名)哭闹,幼儿园左老师竟然用胶纸将月月的嘴粘住,月月的父母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幼儿园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3万余元。近日,在顺义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称:被告聂某是一所民办幼儿园的校长,被告左某是该幼儿园的老师。2011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左老师为了不让月月哭闹,用胶纸把她的嘴粘住。月月的监护人发现后报警。月月虽经医院治疗,但还是表现出情绪低落、害怕上学,天天尿床,并需要继续治疗。因认为被告的行为使自己的身体、精神均受到巨大创伤,因此,月月父母作为月月法定代理人将聂校长和左老师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之处,愿意进行相应赔偿,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后,二被告向原告方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方表示不会再追究二被告法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25】无证幼儿园摔伤幼童园长夫妇赔偿1.5万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期间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摔成十级伤残。6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刘强、韩秀青赔偿小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839.14元。

被告刘强、韩秀青系夫妻关系,共同在安阳县西部乡村开办一幼儿园,但未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原告小牛系学龄前儿童,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2010年9月30日,小牛在幼儿园内排队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锁骨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135.24元。2011年1月19日,经对原告小牛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别认知能力,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两被告在未取得办学许可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且未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26】小狗入园咬伤男童家长状告幼儿园获一次性补偿

孩子在幼儿园被“野狗”咬伤,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孩子1.2万余元。从此之后,不管孩子出现任何情况,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2009年5月,付先生把自己5岁的孩子小仁,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幼儿园的中班就学。一天上午10点,老师带着小仁他们班的孩子到操场活动时,一只小狗突然窜进操场,一阵狂吠之后它一口将惊慌失措的小仁的左手咬伤,然后逃走。鲜血很快从小仁的手上流下来。事发后,幼儿园老师立即报警,并将小仁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同时,幼儿园也在最短的时间里电话通知了付先生夫妇。经检查,小仁的左手背和手掌心各有一处裂伤。

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小仁又注射了4次狂犬疫苗,幼儿园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由于处理及时,此次被咬未对小仁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去年6月1日,身体恢复正常的他回到幼儿园学习。幼儿园减免了他一个月的保育费700元和管理费和饭费等费用。

虽然幼儿园恰当地处理了此事,但付先生一家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被咬伤,不仅给孩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而且日后是否发病也未可知。因此他们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付先生夫妻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对小仁日后发病承担责任;承担相应后续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幼儿园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就本次事件给予小仁一次性补偿,以息讼了断。见双方均有调解诚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仁1.26万元,今后就本案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小仁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27】幼儿跌伤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3月27日5时许,玉林市兴业县城隍镇白沙村万安东方幼儿园像往常一样,放学后的老师正忙着组织小朋友到园门口排队等候家长前来迎接,而此时,5岁的小飞飞却躲开老师的视线独自跑到幼儿园里的升旗台附近玩耍。

不知是什么原因,小飞飞摔倒在升旗台旁的地上,然后大哭起来,幼儿园老师及园长覃并之妻丽萍急忙跑过去抱起小飞飞,当即送到村卫生所检查治疗,当时的村医没有发现小飞飞有什么大的伤情,随便给点治伤药,园老师便送飞飞回家了。谁料,第二天一早,小飞飞老叫腹痛,病情急剧加重,小飞飞的父亲郑春及母亲春芳立即告知幼儿园园长覃并,覃并与郑春夫妇一起将飞飞送城隍卫生院治疗,由于飞飞病情加重,当日又转送兴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飞飞的伤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出血性休克。

从送小飞飞上医院,到如何配合医院方面治疗小飞飞,幼儿园都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幼儿园老板覃并夫妇主动全额垫付了飞飞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理费),使小飞飞的治疗非常顺利并很快康复出院。可是,当小飞飞的父亲郑春提出要幼儿园把飞飞住院费用的发票给他去办理有关保险索赔事宜时,幼儿园老板覃并不同意了,他的理由是:飞飞住院的医疗费是他支付的,医疗费的发票就应该留给他幼儿园报账。

原来,郑春在飞飞入读幼儿园时即为他购买了幼儿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止。现飞飞在保险期限内受伤,按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郑春觉得,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幼儿园并非出于故意,孩子受伤虽说非常心疼,精神遭受一定的痛苦,鉴于幼儿园积极配合治疗,主动垫付了医疗费,不叫幼儿园赔偿精神损失费也就算了。现在幼儿园覃老板故意刁难不给医疗费发票,致使儿子受伤后本该获得的保险赔偿就比较困难了。郑春夫妇越想越气愤,于是以飞飞的名义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万安东方幼儿园告上兴业县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老板覃并赔偿原告飞飞因受伤住院的伙食费及护理费共计764.26元,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要求幼儿园退出飞飞住院金额为9135元的医疗费发票以便办理飞飞的伤害保险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飞飞在被告覃并家开设的万安东方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幼儿园内跌伤住院,事实清楚。飞飞为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就读期间,幼儿园应依法承担起对飞飞的监护管理责任,对飞飞在幼儿园跌伤,过错在于幼儿园,幼儿园依法应对造成飞飞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万安东方幼儿园系未经法定职能部门审批,该园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覃并作为幼儿园的出资人对飞飞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飞飞摔伤住院期间,覃并一家已全额支付了小飞飞的全部医疗费用,对所支出这些费用的票据被告覃并作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凭据而保存持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将金额9135元的医疗发票交给他们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覃并应赔偿飞飞住院期间的伙食、护理费合计764.26元;二、驳回原告提出由被告将金额9135元的医疗发票归还原告,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郑春夫妇不服,于2004年2月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飞飞在覃并开设的万安东方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幼儿园内跌伤住院,过错在于幼儿园。但小飞飞伤后不构成伤残,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上诉人覃并为飞飞支付了医疗费后,应把医疗费发票交给上诉人去办理有关保险索赔事宜,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将金额9135元的发票归还给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但鉴于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已不慎遗失了上述发票,因此上诉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述发票已没有实际意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状”的终审判决。

【案例28】幼儿教师精神疾病痊愈后要求复工被拒索福利被驳

王女士原为北京市丰台区某公立幼儿园教师,后因精神出现异常于2007年3月到11月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被幼儿园拒绝。后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并补发奖金、福利等。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王女士称,自己原系丰台某公立幼儿园的教师。2007年3月17日,她与当时的幼儿园负责人因值班事宜发生纠纷,遭到停职检查处分,后精神出现异常。医院为其出具病假证明书,上载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2007年3月至11月,王女士一直在家休养。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焦虑状态缓解期,可以试复工,如病情波动及时就医”。王女士持该证明要求上班,但被拒绝。经多次协商幼儿园仍不同意其复工。于是,王女士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遵从医嘱,妥善安排她的工作,补发她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包括2007年上半年奖金、2007年9月至今的效益工资、过节费、2007年第三季度至起诉时的劳保等。

幼儿园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于精神病范畴,其已不适合再担任教职工作。教育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因王女士复工导致了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幼儿园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女士自2007年3月病休至今,幼儿园一直按时、足额给付国家拨付的工资部分。原告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过节费、劳保等,并非国家财政拨付,是幼儿园自筹按照自己制定的《奖惩细则》发放,此项内容不属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属人事争议管辖的范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说明,王女士在2007年3月23日至2007年11月17日期间处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等精神异常病症状态。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幼儿园已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额支付了王女士的工资福利。王女士所

小学教育教学典型案例#优选.

教育教学典型案例 上传: 2011 更新时间:2011-10-20 阅读: 1596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民主,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陇西县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加强联系、强化学习、丰富载体、健全机制、搭建平台,着力破解“去向难掌握、教育难开展、活动难组织、党员难管理、作用难发挥”五难问题,全面构建城乡流动党员一体化管理新机制。 一是加强联系,破解“去向难掌握”问题。以开展党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为契机,针对流动党员人流大、较分散的特点,深入开展“党组织找党员、党员找党组织”的“党员双找”活动,采取乡村便民服务站点平台查找、县直相关部门联合查找、县乡党建网站在线查找等多种方式,先后排查联系流动党员800多名,逐一建立了流动党员档案,使流动党员“流动不流失”。 二是强化学习,破解“教育难开展”问题。建立党支部委员与流动党员“1+1”结对联系机制,采取电话、QQ、微信等方式,实行每月至少推送1次学习资料、每季度至少了解1次思想动态、每半年至少交流总结1次学习成效的“三个一”定期学习联系模式,为流动党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确保每名流动党员学习教育全覆盖、不掉队,使他们“离乡不离党”。 三是丰富载体,破解“活动难组织”问题。充分利用清明、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流出党员返乡的有利时机,对流出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情况进行督查,了解其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

生活情况,对参加活动不经常的党员,落实流动党员回乡补课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同时,对个别流动党员家庭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党组织及时确定邻居、亲戚或辖区内学校教师结成帮扶对象,最大限度地帮助流动党员解除后顾之忧,为他们全身心工作、安心创业提供了保障。 四是健全机制,破解“党员难管理”问题。制定出台《陇西县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办法》,按照“书记抓、抓书记”的要求,明确党员流出地党支部书记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结对联系人员直接责任人职责,让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同时,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重动态管理,加强与流入(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与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两不管、两头松”变为“两地管、双落实”。 五是搭建平台,破解“作用难发挥”问题。加强与外出地党组织对接联系,开展流动党员先锋岗、我为家乡建设添光彩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流动党员自觉发挥示范带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等作用。目前,累计引导流动党员为家乡安装路灯200盏、硬化文化舞台700平方米,建立种养殖基地36个,联系发展致富大户82户,示范带动208户贫困农户在发展马铃薯、中药材等特色产业中增收致富。 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自觉把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过程,变成自我

优秀班主任家校沟通经验心得体会

优秀班主任家校沟通经验心得体会 首先,让学生和家长感受到我们的爱。第一节课,我就开班会,讲我的想法。让学生感受到的是平等,感受到是我对他们的尊重,感受到我接受他们,这样学生也会接受我。接下来创建和谐的气氛,处处让学生感受到了我的爱。 我首先爱我班的郑X同学,让全班也爱她,帮助她。平时和孩子们相处做到:多聊天、多抚摸、多表扬、多笑。我班有“小辫子、小眼镜儿、段博士、黄博士、徐科学家、姐妹花、超级助手”等,这都是我对孩子们的称呼。让他们看到一个亲切、和善、慈爱、有趣的老师。这样学生也会把他们的爱送给我。 我们还要让家长知道我们爱他的孩子。和家长交谈以表扬孩子为主。有家长说:“我的孩子坐不住,真调皮呀!”我就告诉他们:“我最喜欢调皮的孩子,他们都很聪明、活泼,孩子的天性就是这样的。”还有家长说:“我孩子胆小,不爱说话,不爱交际,将来怎么办呀?”我就说:“没事,别担心孩子的将来。我儿子也是这样,可是现在工作了,完全不一样了。半年就跑了海南、深圳、郑州、苏州几个城市。”这样打消家长怕老师不爱他的孩子的顾虑。我去家访时,一个家长说:“X老师真爱孩子,那天下大雨,X老师穿红裙子与几个没有家长接的孩子站在门口等家长,全校就你一个老师这样做。”

还有个家长说了这样的话:“那天在十五冶开展环保活动,看到X老师摸每个孩子们的头,和孩子一起开心地做酵素,看得出X老师是真的爱这些孩子。”和家长交流一定要记住倾听、理解和尊重。我们要倾听家长的心声,不能一言堂。 我与家长交流首先是倾听他们为什么会去找校长,他们有什么要的希望和要求。知道了家长的心声,我更加用心做好每一件事。“将心比心”这个词很重要。我会对家长说这样的话:“真亏了你!”“你真不容易!”“你真了不起,我养一个孩子都累,你还养两个或四个”。你若这样说了,家长也就会这样说:“我一个孩子都头疼,老师X个,真辛苦!” 与家长交流一定要尊重他们,千万不能端架子,把家长也当作自己的学生。其实他们很多人都很优秀,或者在某一方面比我们优秀。我们少一些吩咐,少一些责备,多一些建议。把家长当朋友,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体验和思考问题,从而与家长在情感上得到沟通,和他们共同探讨对其孩子的教育。爱是有效沟通的前提条件,老师爱学生和家长,赢得学生和家长的爱。当心与心贴近,那么什么事都好商量,什么事都好实施。 其次,让家长认同自己的价值观、教育观。家长只有认同了教师这个人,认同你的价值观、教育观,才会积极配合教师老师的工作,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党员教育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增强党员教育吸引力,能够激发党员学习的热情,有利于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存在问题 (一)党组织设置形式存在问题 1. 单一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市场进程的加快,形成了除传统农业外的各种专业部门和新的经济组织,尤其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各种专业经济实体和产业协会,使得部分农村党员的活动越来越多地突破行政村党支部的范围,生产要素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流动。但传统设置模式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造成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自我封闭和人为分割状态,难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优化配置,制约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传统的基层党组织设置不能满足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职能的需求。随着城郊建设的发展,农村小城镇化逐渐成型,社会化分工更加明确。由于组织体制和知识能力限制,村党组织在领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充分发挥。 3. 一成不变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难以适应农村党员从业流动性和多样性的形势。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使农

村富余劳动力增多,农村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益增多。这给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甚至导致一些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以地域划分党组织,不分职业、年龄而同一化地进行组织活动,在客观上制约了党员的个性化发展,也使得党组织的凝聚力日渐削弱。 (二)党员教育管理存在问题 1.村支部班子对党员教育管理重视不够。有些农村党支部班子片面推求经济发展指标,支部日常工作围着村务转,不愿把精力放在党务工作上;有少数村支部班子不健全,缺乏带头人,组织生活基本陷于瘫痪,没有了凝聚党员的核心,党员的教育管理便无从谈起;有些村多年不发展党员,新鲜血液得不到输送,使党员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 2.党员管理难。农村青年党员发展难。一方面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优秀农村青年大量外出,另外,受不良风气和经济利益驱动,农村一线的青年农民政治思想退化,不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造成有的村难以找到合适的党员发展对象。流动党员管理难。大量农村党员外出,也给流动党员的管理带来困难,特别是目前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仍比较低,在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就业、子女上学、权益保障、困难帮扶等方面的服务相对较少,使党组织凝聚人心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存在流出党员找不到党组织,党组织也找不到流动党员的问题。党员组织生活开展难。一些党员党性意识淡化,对教育活动从思想上不重视,甚至个别党员担心开展活动占用自己的时

小学生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生素质教育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韩同学,男,10岁,小学四年级学生,单亲家庭.她和母亲一起生活.每学期开学一个星期还能正常完成各科作业,但是一周后作业经常少做,甚至不做,母亲、老师批评后,就把自己反锁在家里,不上学,不说话,砸东西,逃避别人。比较好动,主要表现在:上课时不遵守纪律,坐不了多长时间就晃动椅子,经常惹周围的同学;注意力不集中,东张西望。 评析:儿童多动症(简称多动症),又称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是一种常见的儿童行为异常问题。这类孩子的智力正常或接近正常,但学习、行为及情绪方面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与年龄和发育水平不相称的注意力不易集中、注意广度缩小、注意时间短暂,不分场合的活动过多、情绪易冲动等,并常伴有认知障碍和学习困难。该症于学前起病,呈慢性过程。该症不仅影响儿童的学校、家庭和校外生活,而且容易导致儿童持久的学习困难、行为问题和自尊心低,此类孩子在家庭及学校均难与人相处。纵上所述,韩同学具有较多的多动症表现,但是,具有较多的多动症表现并不一定说是多动症。 方法:1、对于多动的孩子,老师最需要的是爱心、关心和耐心,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入手,耐心纠正孩子的好动行为。多一些理解沟通的谈话.抽一点儿时间,以平等的姿态,多跟学生谈谈心,能知道学生的心里工正在想些什么,能知道他们最担心的是什么.不要盛气凌人地

训斥学生,多表示一些理解,适当地给一些点拨。 2、纠正中要坚持下面鼓励,积极强化,当孩子有一些自制行为的时候,当孩子能持续一定时间稳定注意的时候……老师要及时肯定,并循序渐进对孩子提出要求。 3、多一些一视同仁的关心;多一些宽厚真诚的爱心;学生需要爱,教育呼唤爱.爱像一团火,能点燃学生心头的希望之苗;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学生心头的智慧之门。 案例二 王同学,五年级学生。智力正常,性格内向, 学习行为习惯上存在一些问题: 上课容易分心,偶尔做点小动作。作业有拖拉或者不交的现象。学习动力不足,信心不够,认为读书是件苦差事,压力大,任务重。从考试的成绩来看,她的学习明显倒退。在父亲训斥下,她离家出走。其家长焦急万分,广泛发动亲友四处寻找。在家人和老师的努力下,她重返校园。但是从此后情绪低落,学习热情越来越低,对学校生活非常厌倦。 评析:王同学对学习的厌恶情绪称为厌学,造成厌学的原因有:学校教育因素,如:学风、学业负担,和谐的师生关系;家庭教育的因素,如破损家庭,严厉的教育方法,家长的期望值;交往伙伴的因素和孩子自身因素,在周围环境的压力下,她曾经也产生过要努力的念头,但又不知从何下手。不善与同学交流的闭锁心理让她耻于向同学求助;认为老师偏爱好学生的心理让他不敢向老师求教。面对家长过高的期望,她感到无能为力。她对学习丧失了信心,在读书找不到

小学班主任经验交流演讲稿:家校合力 共话教育

家校合力共话教育 班主任这份工作繁、杂、细,不但要教书,还要育人。而且要想做好班主任工作,单单靠班主任自己是完成不了的,他离不开和搭班教师的合作;离不开家长的配合;更离不开对班上孩子各方面的常规教育。 过去的一学年我担任了一年级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工作,作为刚从幼儿园升入一年级的孩子,天真、活泼、可爱,但是也代表了班主任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一年下来总结自己的班主任收获,有欢笑也有汗水。给我感受最深的是班上的一名特别活泼、好动的小男孩,他成绩特别优秀,但是行为习惯比较差:排队时不是站在队伍外,就是在队伍内推挤同学。下课时总是去招惹别的孩子,要不然就去破坏别的孩子的游戏。上课也总是坐不住,在下面做小动作。经常听到的就是同学们的告状声:“老师,他又来推我了……”最严重的一次是他把我班上一名患有糖尿病的孩子推到墙上撞到了头部,送到医院缝针。每次我总是把他叫到身边耐心的给他讲道理,他也是答应的很快,可是效果总是不明显。为了更有针对性的解决他的问题,我进行了调查,经过了解我发现他的这些习惯和家庭教育有关。他父母长年外出务工,由爷爷奶奶管教。教育方法相对简单粗暴,每天就关心他的生活,如有犯错就用打骂解决。为此我和他的父母通过电话交流,希望他们配合我进行管理,并商讨出了教育措施:1、父母多关心孩子,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对他的关爱。2、尽量避免用负面语言批评教育孩

子,特别是棍棒教育。3、让他体验成功。从那以后,我在班上会抓住他的每个闪光点,对他进行表扬。让他帮助别的同学学习,同学们也渐渐开始喜欢和他玩。我发现他的行为习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知道他身上还有坏习惯在反复,我以后的任务还有很多。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如果想成为一个真正的教育能手,那么你就不要企图用某些断然的、闪电式的、异乎寻常的措施,一下子让孩子心里结的冰融化。”我相信只要学校和家庭统一目标,互相配合,教育才能更好的进行。

XX县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思路

精选资料 XX县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思路 xx县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思路 (一)实施“基础达标工程”,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 把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进一步规范入党积极分子吸收、培养、写实、培训、发展等工作制度和程序,从“源头”上保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扩大来源,采取党员“一帮一”、“多帮一”等措施和办法,解决好入党积极分子来源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改进培养措施,结合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城乡一体化工作,积极探索在流动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解决好流动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连续、不及时问题;坚持制度规范,实行发展党员工作推荐制,继续推行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群团组织“推优”制、组织员谈话工作制,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合理制定发展党员计划,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加大在生产一线、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各类拔尖人才和“两新”组织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确保达到省定发展党员宏观指导和调控目标要求。 (二)实施“素质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 根据党员经常性教育的目标要求和党员的实际情况,通过集中培训和积分制管理办法,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提升广大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围绕提高党员的科学发展意识,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适时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围绕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贯彻《20xx—20xx年全省党员教育培训规划》,把学习《党章》纳入党员经常性教育计划,列入党课教育内容常抓不懈;围绕提高党员综合素质,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区域内市、县(市、区)、乡三级党员教育基地,搞好党员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培训和革命传统教育。围绕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将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纳入党员经常性教育范畴,加强对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探索建立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实施“管理强化工程”,进一步加强党员管理工作。 以流动党员为重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组织覆盖和日常管理等措施,扩大管理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党员管理的有效性。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之间情况通报、工作互动和信息反馈,切实搞好“双向联系”工作,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党员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制度;强化组织建设,在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完善流动党员信息库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党员流动信息城乡互通共享;强化日常管理,坚持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和流动党员咨询服务电话受理工作;强化民主评议,抓好中央关于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搞好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加强骨干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远程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为每个终端站点选配一名集操作管理、教学辅导、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不断提高远程教育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教学资源开发建设和载体建设,切实发挥好“鸡西市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网页”和终端接收站点的作用,实现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共建共享;开展“网络联乡村,信息进万家”活动,逐步建立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的信息服务体系。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最新教育文档.doc

小学数学典型案例分析 近期学校安排了不少的摩,笔者也参加了很多次的听活。在一些成功的 堂教学中,笔者益匪浅,特了一些比典型的案例,与大家共享。 一、耐住寂寞,静听花开的声音 (案例:二年乘法意) :(件演示)小明的是内蒙古草原上一名秀的牧民,加上今年 雨水丰富,牧草茂盛,牧迎来了大丰收:每只羊下 2 个羊羔, 100 只羊共能下多少只羊羔呢?用加法算式怎么算? 老的音落,学生就开始笔疾,埋加起来。没多久,有几位同学似乎得 有点,停下了手中的笔,开始小声地和同桌商量起来,其他同学在真算着。 老什么也没有,只是笑着在教室里来去,不地看看学生的算情况, 种状况一直持了几分。 的学生越来越多了,他停止了算,有的几人在,有的起了小手。 :(机成熟,明知故)怎么啦?有什么?生1:老, 100 个2 相加太麻了!要算到猴年月哦?生 2: 100 个 2 加起来,上写不下了! 生 3:老有没有一点的法呢? ?? 学生提出自己的疑,老才水推舟,自然而然地引入乘法教 学。 反思: 是一个的教学片断,但又是一个有启意的片断。

教师没有上来就简单地进行乘法教学,而是通过这样一个例子,给学生留足思考的时间,让学生在实践的基础上深刻体验到为什么要学习乘法,学习乘法有哪些现实的意义,让学生学会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 我们很多教师在教学“乘法意义”的过程中,创设的情境也很多,但在教学时,绝大部分老师没有像这位老师那样耐得住寂寞,能够耐心等待学生自己发现问题,往往是一两个同学能够配合后就马上揭开课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绝大部分的同学只能停下思考,跟随老师和个别同学的思路开始学习,听老师的灌输和倾听那一两个同学发表意见。这样的探究活动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只是个别同学的探究,忽视了大部分的需求,他们的思维活动还没有打开就被硬生生地打断了。 这样势必造成课堂是少数优秀学生和教师互动表演的舞台,而大部分的学生则被忽略了。 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思是学生如果不是经过思考并有所体会,想说却说不出来时,就不去开导他;如果不是经过冥思苦想而又想不通时,就不去启发他。孔子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要对学生施行启发式教学。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避免的一个误区就是不要把对少数人的启发当成是对所有学生的启发。学生在人格、个性、学习层次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即使是对同一问题的思考所需的时间,也不可能同步。 因此,教师对课堂上的生成一定要给学生留足思考的时间,要允许一部分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独立思考逐步达到教师预设的教学目标。这样做才有助于学生展示自己丰富独特的内心世界,才有助于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和认知水平有针对性地调整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融入真实生活,使课堂因开放而更具活力 (案例:一年级“数数”) 师:我们今天的课,有点特别,要挪到操场上去学。

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017一

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017一: 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创先争优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办事效能和服务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改善,在推动经济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上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管理水平不高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党员的先进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制约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为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基层党员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肤浅分析。 一、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党员教育培训重视不够。根据《党员教育问卷调查统计表》统计数据,在被调查的党员中,近40%的党员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其中农村和企业单位党员占30%左右,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0%左右。原因归根为部分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锻炼;部分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体现在口头上、文件上;学习内容与实际需求相去甚远,单调枯燥,缺乏实用性与吸引力;农村年轻党员外出务工较多,年老体弱者又不愿意参加学习,机关事业单位的重心都在经济建设上,党员也把主要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工作上,党组织的工作重心也都倾向于抓中心工作,对党员教育和管理逐渐放松。 2.教育培训制度执行不严。规范的制度是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保证。部分党支部未能认识到开展

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对党员的学习纪律要求有所放松,造成制度执行不严。同时,党支部对不能长期按时参加学习的党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凸显出了当前党员教育的短板。 3. 党性观念淡薄问题突出。一部分党员的宗旨意识、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宗旨意识不断淡化,把自己完全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甚至个别党员组织和纪律观念淡薄,不带头履行义务,对党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随意发表反动言论,在工作和生活中不但起不到典型引领作用,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成因分析 1.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党组织没有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党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可有可无,时紧时松,制度不严,措施不力,对党员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置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境地。 2.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索不全面。有的党组织面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形势,找不准管理定位,不能结合党员层次、 行业、群体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教育管理,方式方法缺乏灵活性和吸引力。 3.落实力度不大。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中形式主义严重,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少数党组织及部分党员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自身业务的拓展和政绩的树立,认为党员教育管理太虚,做再好领导也看不见,忽视了党务工作的重要性,对履行组织生活的义务没有放在心上,把个

新形势下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新形势下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党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及思想意识形态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笔者到机关、学校、企业、农村,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对新时期如何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寻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新思路,探索处置不合格党员新机制。 一、当前我县党员基本状况 **县作为农业大县,同时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其党员结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农村党员数量多。截至2012年12月,我县共有党员**人,其中农村党员就有*人,超过党员总数的一半,占总数60.5%,;二是党员年龄大,女性党员数量偏少。全县党员中35岁及以下党员*人,占总数的24.5%,35岁以上党员占总数3/4以上,农村党员结构尤其如此,据笔者在**县小悟乡调研数据显示,该乡张冲村有党员30名,60岁以上占大多数。在全县党员中,女性党员有*人,占总数的12.9%;三是党员学历普遍较低。大专及以上党员仅4876人,占总数的21.9%,初中及以下党员高达9672人,占到总数的43.3%;四是党员流动性较大。流动性党员*人,占总数的15.5%,流动党员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一年只能联系1—2次,有的多年不肯回家,只能电话联系,电话换号不反馈就无法联系,导致党组织与党员联系不畅。五是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比较明显。在企业调研时,县龙腾水泥有限公司支部书记说到:“企业党员经常到岗位检查生产,每周将检查内容上报,并将岗位合格与否作为今后评先的重要条件”。在村里和党员座谈时,*乡张冲村支书*也谈到:“村里一位年轻党员常年在武汉工作,还积极为家乡建议献策,建议村种植结构转型,由过去水稻转到种植苗木花茶、茶叶等。该村党员*同志自己投资垫付11万元修*村大桥,村内老党员也能自愿参与义务劳动”。党员乐于奉献的行为和行动深受群众好评。 二、党员教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过各级党组织的多年努力,总体上看,已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教育管理重视不够。 一是领导班子重视不够。少数单位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精力不够集中,管理层重业务工作而轻党员教育管理,认为党员教育工作会冲淡甚至影响正常的业务工作,致使“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只注重程序不注重内容,没有从自查上、作风上加强党性教育,导致党员党组织生活只是学文件、学业务,自觉履行义务,自觉

小学生教育典型案例

小学生教育典型案例 .姓名:张某 性别:男 年龄:八岁 二年级学生 二、问题及行为表现 1、学习缺乏主动性。能完成作业,但不刻苦,缺乏毅力,没有钻研精神。 2、性格倔强、固执。与人相处办事,不计后果,缺乏自制力,责任感淡薄 3、处事情绪化,易冲动。遇事不冷静,有逆反心理,虚荣心较强。 4、生活自理、自主能力较差。有依赖和惰性心理,聪明但不爱多动脑。 5、主要原因是由于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 三、有关资料的调查 张某同学今年八岁了,由于频繁转学而成为问题学生。在家里是独生子,父母常年外出打工。从小在爷爷奶奶呵护下长大,由于是男孩,更是得到奶奶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溺爱,谁也不能碰他一下,谁也不能骂一句,,再加上家庭优越的物质条件,使他养成了固执、偏激、倔强的性格,办事不爱动脑,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出了问题又缺乏责任感,表现出逆反心理。学习缺乏自觉性,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了事,多一点也不想做,没有毅力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根基打得不牢,使学习成绩处于下游。做了错事,不接受批评,不让人家说,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和反抗心理。 四、个案分析 针对张某同学的个性心理特点,经调查了解,我认为他的个性问题来源于家庭环境的影响和学校教育的影响两个方面: 1、鉴于他从小娇生惯养,被捧为掌上明珠,凡事随心所欲,被家庭主要成员所溺爱,过于放纵,使他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缺乏自理自立能力,养成了依赖别人和惰性心理。 2、在班级里,一则年龄大,二则学习成绩不好,又缺乏认真、刻苦的学习精神,对较难的问题不愿意动脑筋,又不肯问别人,不懂装懂,长期发展下去,知识掌握不牢。就产生了自卑心理。认为反正也就这样了,甘拜下风,自暴自弃,致使成绩下降,凡事总觉得自己对,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二

党支部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二: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是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其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党在机关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党能否保持先锋队的性质,关系到党的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遵循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要求,我院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其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路子,尤其是在今年,结合法院三项工作重点,六大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利发挥了党支部党良好的功能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面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以及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分析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现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机关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的一个经常性课题。按照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法院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我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有个别同志对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就是组织一下 学习,工作一般,要求不高;个别党务干部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热情不高、工作不实;个别支部书记有重业务轻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思想,认为审判工作和后勤工作是硬指标,党员教育管

理工作是软任务,工作摆不上应有的位臵致使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被动应付,起色不大。 (二)、党员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和工作方法还没有完全适应新的形势。一是管理关系脱节,机关党委与各党支部责权不挂钩,缺乏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在实践工作中,号召力不强,工作难开展。二是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不在一个层面上,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受到漠视、忽视、轻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普遍存在。三是监督职能缺乏,教育管理考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职能落实不佳,缺少应有的抓手。 (三)、党务干部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热情不高。部分机关党务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承担较多而繁重的审判业务工作,造成无时间、无精力去抓党支部建设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的更多地把自己当作行政管理者,很少从党员身份的角度看待自己,没有履行双重身份的责任,个别支部书记工作变动等原因,因环节较多不能及时调整到位。 (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内容、方式单一,创新不多。个别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形式不灵活,活动多数是学习文件,读读报纸,一人念、大家听,一人写、大家抄,形式单一、枯燥,仅满足于超前性不强的简单政治说教,政治学习替代党日活动。在工作中,继承不够,创新不多,对支部党员干

2020年中小学班主任“家校沟通与协同育人”专题网络培训学习心得1859

家校共育网络培训心得 家校共育是伴随着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 美国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华生曾经这样说:“给我一打健 康的婴儿,一个由我支配的特殊的环境,不管他们的祖先状况如何,我可以任意把他们培养成从领袖到小偷等各类型的人。”这种观点属于外铄论,同时也在说明人的发展主要依 靠外在力量,教育孩子要趁早。家校结合,把孩子所出现的学习生活问题尽早解决,最起码可以大问题化小,小问题化了,让孩子朝着好的方向去发展。 下面就结合心理学知识以及我个人的实践就家校共育 的理论与实践从两个方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1、家校共育有助于教师了解学生的家庭教育环境,更 好地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师要想提高学校教育的效果,还要多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如:家庭结构、父母职业、家长素养等,因材施教,提高教育效果。由于家庭的千差万别,家长对教育子女的目标、成才的观念各不相同,因此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理念也不相同,所以家庭教育必须在学校教育的配合下,具体分析每个孩子的实际情况,正确引导孩子成才,让孩子健康成长,成为有用之才。

2、家校合作能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班主任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就能让家长了解学校教育方式、内容和要求,以便使家长能在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中,配合学校开展教育,保持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使学生能更健康地成长。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然而,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连续不断地,数年如一日地努力。家庭是学生接受教育最早,时间最长的场所,家庭教育的模式适合与否,对其能否顺利接受学校教育关系极大。因此,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的一致和配合,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家校联合有助于家长了解学生在学校的表现,可以促进学校和家庭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校家庭两方面教育是否密切配合,重要的一条是要及时交流信息。教师要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对待父母的态度等,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学生的思想工作。家长也想要了解孩子在学校中的表现,并且还想知道学校是怎样开展工作的。建立家校联系后,能使这一渠道更畅通,学校与家庭教育更有时效性、针对性、目标要求更一致。 4、家校合作有利于家长做出教育的误区,有利于优化学校教育的环境。有些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把一切都

小学班主任教育优秀案例10篇汇总

【篇一】 “爱是教育的前提,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作为教师,只有热爱学生,特别是尊重、爱护、信任学生,使学生真正感到来自教师的温暖和呵护,教育才富有实效。那些在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偏差的学生,我们称之为“问题学生”。他们往往被忽视、被冷落,殊不知,学生看起来最不值得爱的时候,恰恰是学生最需要爱的时候; 殊不知,错过学生的一个教育机会,没准就错过学生的一辈子。 在我接的三(3)班里,有一个好动的学生,他叫xx,他人长得瘦小,好动爱讲话,还特别爱随地扔垃圾。他人很聪明,但是上课的时候总管不住自己的手。不是弄同桌,就是自己玩,有时一个笔头就能玩大半节课。跟他坐在一起的同学换了又换,有的受到他的感染,也都开始不同程度地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任课老师的课堂教学和情绪。对于xx,任课老师的反应最为强烈,他的行为不仅影响违反了课堂纪律,而且严重影响了教学进度和任课老师的教学积极性。他对任课老师的批评教育非但不能谦虚接受,而且还处处找借口,刁难老师。任课老师经常向我反映他的不是,也许因为我是班主任的缘故,在我的课堂上他还算能够“识相”。 我利用课余找他谈话,而他总是这里答应改,转头又管不住双手。有时趁课任老师上课,我到班里听课,他也能认真地听讲,不过最多十几分钟又开始动了。

我也找家长多次沟通,共同教育,也无济于事。 有一天早上,他爸爸突然来学校偷偷地告诉我,孩子得的是小儿多动症。医生说吃药无利于孩子的身体,希望老师能体谅。我只能想方法去慢慢地改变他了。有一天早上正上着课,我发现xx在一张废纸上画画,尽管他这样做固然不对,但画却画得相当不错。抓住这个机会,我就让他展示自己的画,同学们都认为画的不错。跟着我向他提出如果在学习上也能这样出色就更好了。那段时间,他每天都认真地做作业(不过字体就不敢恭维了),我还是及时表扬他。还有一次,班里大扫除,他非常积极,抢着拿扫把打扫清洁,并用抹布把自己座位的周围打扫得很干净。我立刻就在班里表扬他,要同学们向他学习,看他多会劳动啊!打那以后,xx他扔垃圾少了,有时还看见他自觉地捡地上的垃圾。课间也没有和同学追打了,并能与同学和睦相处。后来,我又让他做了纪律小卫士,他非常开心,看到老师如此器重自己,xx的学习劲头更大了,成绩进步神速。 分析爱心与赏识是实现成功转化的两大支柱。 1、奉献爱心,增其自信。我国近代教育家夏丐尊也说过“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称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作为一名班主任,要搞好教育工作,首先要有一颗赤诚的爱心,用爱的甘露滋润孩子们的心田,用爱心点燃一颗颗纯洁的灵魂。对于那些学困生,特别是留守的学困生,教师应给她们更多的爱,经常鼓励、帮助、督促她们,让她们逐渐增强自信心。

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各级党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驰和软弱的现象”。强调“党要管党”,落实到基层党支部,就是要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党委的指示、要求,对党员实施不间断的教育管理,切实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队伍真正成为基层全面建设的中坚力量。因此,作为基层党支部书记,应把教育管理党员作为自己的一条重要职责,作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学会依靠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靠党支部能教育管理好党员的信心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个别党员受西方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酒绿灯红的影响,不能正确对待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重、节奏快、要求严、标准高的艰苦环境。有的理想淡化、思想不稳;有的不思进取,消极怠工;有的自律不严,违规违纪;有的不讲廉洁,处事不公;有的不服管理,顶撞上级等等。存在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党员的党性修养不够,关键在于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力度不够,关键在于这些党支部党管党员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好,关键在于正、副书记缺乏依靠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的信心。所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首先必须帮助正副书记树立依靠党支部能管好党员的信心。当前,增强立足自我教育管理好党员的信心,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解决认识偏差不愿管的问题。当前,基层党支部正、副书记队伍中,有的只重视抓战士党员的教育管理,不重视、不愿意加强对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片面认为,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是上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的事,把自己摆到局外人的位置上;有的认为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正、副书记没有什么大的权利,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在党员的教育管理上发挥不了多大作用;有的对资格较老、兵龄较长、年龄较大的党员尤其是精神状态不佳的干部党员不愿从严管理,感到他们放松一点情有可原,感到与他们较真有碍面子;还有的不愿去研究新时期党员教育管理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凭着老经验、老套路教育管理党员,适应不了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绩效不大。解决这个问题,要端正思想认识,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变“要我管”为“我要管”。 二是解决素质偏弱不会管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正、副书记由于成份较新,党务工作套路不熟、党员教育管理招数不多的现象还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把党管党员的原则与领导管理部属混为一谈,用行政管理代替党内管理;有的用政治教育代替党的教育,体现不出党员教育的先进性;有的没有把党员教育管理摆到应有的位置,教育管理制度落实不好;有的不会运用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教育管理,不会依靠群众加强监督,不懂得把党员置于组织和群众的双重监督之下,结果是教育不到位,管理不得力,在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问题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上束手无策,一筹莫展。解决这个问题,要注重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培训,采取以会代训、难题会诊等形式,帮助正、副书记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总结经验,理清套路,结合岗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 三是解决问题不大不想管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党员也是人,只要不严重违反纪律规定,有点小缺点、小错误在所难免,管不管无所谓,影响不了大局;有的认识水平不高,对一些倾向性问题研究不够,分析不透,对发生的问题视而不见,见怪不怪,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在管理教育中碰了钉子、遇到压力,就不想管。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分析现状,探索特点规律,加强管教力度。 四是解决原则不强不敢管的问题。少数党支部委员特别是正、副书记对党员尤其是干部党员存在的问题不敢理直气壮,不敢较真碰硬,只求一团和气;有的搞庸俗关系,得了别人的好处,怕人揭短,发现问题也不敢大胆抓;有的对关系兵党员不敢管,怕得罪上级,伤害自己。结果是遇到矛盾绕道走,有了问题交上级。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严自己入手,在树正风气上突破,使党员教育管理逐步走入正轨,形成健康发展的路子。 二、明确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增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党支部离党员最近,对党员的情况最了解,对存在的问题最清楚,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最直接,只有全面把握教育管理的内容,积极探索科学管理方法,才能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小学教育案例

1、孩子,答案就在你手中啊! 曾有一个南非学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很感人:有几个调皮的小孩,手中拿了一只小鸟,打算以一种恶作剧的方法,考一考那位拥有智慧的老师。他们准备将一只小鸟握在手中,藏在身后,然后问老师:手中的小鸟是活的还是死的?如果老师回答是活的,他们就将小鸟掐死后再拿出来。如果老师说是死的,那么一只活的小鸟将说明智慧的失败。几个孩子很得意,他们仿已经胜利在望。于是,他们找到了老师:“请问,我手中的这只小鸟是活的还是死的?”这几个孩子都睁大眼睛,等待着他们心中谋划已久的场面出现。老师面带微笑:“答案就在你的手中啊!” 分析:“孩子,答案就在你的手中啊!”这是多么富有智慧的话语,多么富有人情的期待。教者的智慧将教育活动演绎得恰到好处。 苏霍姆林斯基将自尊心看成是学生心灵中最敏感的一个角落;马卡连柯认为尊重学生是教育经验的全部本质。当错误变成难能可贵的教学资料时,那便是美丽的。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组核心成员吴刚平博士曾说过:教育不应只是一种技巧和方法,否则它可能将丢掉教育的灵魂。教育应是丰富人的精神世界,丰富人生……评价应以不伤害学生为底线,给学生一种真实的感受和真切的体验。 陶行知先生的话: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2、对孩子要——倾听 曾经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孩有段时间上学总迟到,老师为此找其母亲谈话。母亲知道后,没有打骂孩子。在临睡觉前,她问儿子:“告诉我,为什么你那么早出去,却总迟到?”孩子先是愣了愣,见母亲没有责怪的意思,就说:“我在河边看日出,太美了!看着看着,就忘了时间。”母亲听后笑了。第二天一早,母亲跟儿子一起去了河边看日出,面对眼前的景色,她感慨万分:“真是太美了,儿子,你真棒!”这一天,儿子没有迟到。放学回家,儿子发现书桌上放着一块精致的手表,下面压着一张纸条:“因为日出太美了,所以我们更要珍惜时间和学习的机会,你说是吗?爱你的妈妈!” 分析:我不禁被故事中的那位深深懂得爱的母亲所打动。爱孩子,没有粗暴的责问、无情的惩罚,而是选择了倾听。倾听之中,融入了对孩子的爱、宽容、耐心和激励,给孩子创设了幸福、温暖的成长环境。试想,如果这位母亲听了老师的话后,不问青红皂白地将孩子打骂一顿,结果会是怎样呢?我想,那颗热爱生活,发现美、欣赏美的稚嫩的心可能再也找不到了吧。 反思我们的教育教学,很容易找到能说会道的教师,但却很难找到善于倾听的教师。我们把大量的时间用来训练自己的说话和演说能力,却忽略了倾听能力的培养。教育的目标是为了培养人,教师能否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能否用心聆听学生的心声,是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育的过程也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平等对话、双向交流的过程。为实现平等对话,教师必须放下师者自尊的架子,主动接触学生。其次,教师必须认真倾听学生说话,为平等对话创设自由宽松的氛围。在倾听中要树立这样的信念: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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