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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赵宏涛与赵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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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叶民字初第1131号

原告赵宏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洪涛,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三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涛与赵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涛于XX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宏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赵宏涛承担。

审判长陈恩峰

审判员刘耀斋

人民陪审员段爱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亚南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浦

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

来源:日期:XX-07-2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 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

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XX年8月16日起至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元(暂计算到XX 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

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李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

证据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存在抵押借款关系;

证据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xx放款;

证据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xx、李xx的欠款情况;

证据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xx、李xx是夫妻关系。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xx、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xx、李xx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

有效。因被告赵xx、李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xx、李xx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元;

篇三:个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篇一: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临民初字第327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邓世磊(又名邓磊),男。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红伟,男。

被告:闫彩红,女。

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世磊诉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原告邓世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孟红伟、被告闫彩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世磊诉:孟红伟以经营煤炭为职业,XX年2月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出资、孟红伟负责购煤和运输,将煤送到原告联系的地点,卖煤所得利润(扣除杂费、煤款)归原告,原告所出资煤款可随时向被告要回。双方商定后原告于XX年2月25日、28日2次将现金17万元汇给被告闫彩红,被告孟红伟并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条,刚开始被告确实履行了双方的约定,而后以种种借口不再给原告联系的地点送煤,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煤款时,被告却又以种种借口不给,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煤款17万元。

被告孟红伟辩称:被告孟红伟收取原告17万元的汇款应为借款,而该借款系孟红伟个人行为与闫彩红无关,因当时孟红伟的身份证丢失,就借用了闫彩红的交电费卡。该借款

应由孟红伟偿还,且孟红伟已偿还了3万元,现只下欠原告14万元。被告闫彩红辩称: 孟红伟与原告之间是一种合伙经营行为,该款并非借款, 孟红伟自认为是借款又是用于个人做生意,该款就应有孟红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闫彩红不应当承担还款和连带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22日原告邓世磊与被告孟红伟经协商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有邓世磊给付孟红伟煤款17万元,邓世磊负责联系销售点,孟红伟负责购、运和收取煤款,而卖煤所得利润归邓世磊,邓世磊可以随时向孟红伟要回煤款。协议签订后邓世磊于XX年2月25日、28日2次将17万元汇给被告闫彩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卡号为622848206040523371的帐户上,孟红伟对邓世磊XX年2月25日所汇款另为邓世磊出具了一份:“今收到煤壹拾万元正”的收到条。XX年1月12日邓世磊以孟红伟、闫彩红欠其煤款17万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孟红伟认可原告所汇煤款为借款,而该款被告已归还原告3万元,对此原告邓世磊亦认可。

另查明, 孟红伟、闫彩红原系夫妻关系,XX年8月12日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XX年2月22日、28日被告2次向原告借煤款17万元,该款被告后已支付给原告3万元,现被告仍下欠原告14万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单和被告孟红伟为原告出

具的收到条以及双方当事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追要下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闫彩红在辩称中主张邓世磊与孟红伟之间是合伙关系, 17万元并非借款,对孟红伟、邓世磊之间17万元煤款一事不知情,该款孟红伟用于个人生意,应为孟红伟个人欠款,其不应当承担还款和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邓世磊XX年2月25日、28日2次将17万元汇至闫彩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上,此时闫彩红与孟红伟之间的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闫彩红理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告所汇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法律规定,基于孟红伟在庭审中的认可诉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和闫彩红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故本院对闫彩红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红伟、闫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邓

世磊借款14万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70元,被告孟红伟、闫彩红共同负担4720元,原告邓世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秋霞

审判员郭丽君

人民陪审员乔广磊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符建业篇二:郭锡如诉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郭锡如诉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老民初字第27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锡如,女。

委托代理人:吕淑娥(原告之母),68岁。

委托代理人:常银花。

被告:陈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被告之母),69岁。

委托代理人:薛红。

原告郭锡如因与被告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被告陈国旗位于本市老城区义勇东街1号粮兴新居2号楼1单元202号房屋一套。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6月9日、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淑娥、常银花,被告陈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薛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XX年3月6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为8个月,月息为分。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金小青和其丈夫陈国旗讨要数次,最后一次去讨要时,得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突然去世。在此情况下,原告又继续找陈国旗讨要多次,陈国旗都以无钱为由,迟迟不欲偿还借款。为此,持状诉至本院要求陈国旗偿还借款15万元,并从XX年9月起按月息分计算利息,暂算至XX年6月利息共计195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金小青在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被告从来不知,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讨要过此款。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金小青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告知过被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该

款不应由被告偿还。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金小青是否借原告郭锡如15万元?2、金小青与被告陈国旗是什么关系?3、被告陈国旗是否应当偿还该借款15万元

及利息?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XX年3月6日金小青给郭锡如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结婚登记申请书两份,证明金小青与陈国旗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金青果与金小青是同一人。

3、金青果与陈国旗的户籍证明,证明金小青生前与陈国旗共同生活。

4、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的工商登记情况一份,证明金小青和陈国旗在中原农贸城经营调料。

经质证,被告对证1的真实性无法辨认,金小青生前没有向被告告知借款一事,对证1不予认可。对证2、3、4均无异议。

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洛阳市回族殡葬馆土葬通知书一份,证明金青果于XX年12月7号土葬。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陈国旗与金青果于1987年9月7日登记结婚,金青果又名金小青,金小青于XX年3月6日向郭锡如出具借条一份,当日金小青从郭锡如处借款15万元,双方对还款期限和还款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另查明,金青果于XX 年12月死亡。

本院认为:金小青从原告郭锡如处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依法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该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金小青从原告郭锡如处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郭锡如依法可以随时要求金小青偿还借款,金小青亦应及时偿还该借款。由于被告陈国旗与金小青系夫妻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陈国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金小青与原告郭锡如明确约定为金小青的个人债务,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与金小青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又因金小青已经死亡,故原告郭锡如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郭锡如要求被告陈国旗偿还该借款15万元并从XX年9月起按月息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郭锡如要求被告陈国旗支付从XX年9月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当事人双方对借款的期限及利息均未约定,原告郭锡如向本院起诉之日,应视为原告郭锡如催告之日,故被告陈国旗应支付从XX年12月8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郭锡如诉称中有关利息与前述计算期限及标准相同部分数额,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锡如有关利息诉求中,超出上述的部分,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旗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锡如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XX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锡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郭锡如负担300元,被告陈国旗负担5570元(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黎

审判员刘军杰

人民陪审员耿晓兰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洁晖篇三:张少堂与罗顺华、祝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少堂与罗顺华、祝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信民抗字第45号

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少堂,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罗顺华(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诉人祝启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茶韵路1号。

原告祝启明诉被告张少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桥区人民法院XX年5月27日作出(XX)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XX年10月15日作出(XX)信中法民终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应被告张少堂申请追加罗顺华为本案第三人,该院于XX年10月29日作出(XX)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三人罗顺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5月4日作出(XX)信中法民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张少堂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以豫检民抗(XX)14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豫法立民抗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抗诉机关指派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卫、姚汝林,申诉人张少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海强,被申诉人罗顺华、祝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经原建行平桥支行副行长邝国新介绍,被告张少堂借原告祝启明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祝启明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注:此款从借款日起按20‰计息,张少堂。见证人邝国新,95.12.13.”。1995年12月14日被告张少堂向信阳大别山助滤剂厂(下称助滤剂厂)财务交现金40000元,该厂财务出具收款收据显示:“今收到张少堂交来现金肆万元(注:为信阳大别山助滤剂厂贷款)”。原告祝启明认为该收据与被告张少堂借其40000元无关,主张被告张少堂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张少堂辩称其将此款交给了厂财务,有收款收据为凭,其借款行为属职务行为,此借款本息应由助虑剂厂投资人罗顺华和信阳地区电子器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偿还。邝国新在接受询问时证实张少堂借祝启明款系为助滤剂厂借款,第三人罗顺华予以否认,认为交到厂财务的款系被告交的股款或贷款,与被告借原告的40000元无关。原审另查明,信阳市工商局平桥分局的注册登记档案显示,助滤剂厂

开业日期为1994年6月12日,私营企业,投资主体为罗顺华,注册资金60万元,负责人为罗顺华。1994年11月18日助滤剂厂与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联合投资办厂协议,即联合经营助滤剂厂,法人代表为罗顺华。被告张少堂作为电子公司委派代表参与该厂的经营。1998年6月25日,助滤剂

厂负责人罗顺华以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生产经营为由,申请注销助滤剂厂的工商登记。

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第三人罗顺华在接受询问时否认被告张少堂交给助滤剂厂财务的40000元钱不是借用原告的40000元,但被告向原告借款与被告向助滤剂厂财务交款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金额上有一致性,结合关键证人邝国新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所借原告的40000元就是被告交给助滤剂厂财务的40000元。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应由助滤剂厂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助滤剂厂已被投资人申请注销,第三人罗顺华作为投资人依法应负清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第三人罗顺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祝启明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5年12月13日始按月息 20‰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祝启明要求被告张少堂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由第三人罗顺华负担。

第三人罗顺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张少堂提供的助滤剂厂收款收据没有加盖厂财务公章;作为当时联合办厂没人委托张少堂出外借款,该收款收据不能作为证据。(2)

原告祝启明提供的借条是张少堂出具,应由张少堂偿还,原审判其还款错误。(3)上诉人从没收到过一审开庭传票,一审程序违法。(4)债权人祝启明从未向其主张过债权,即使联合企业使用了40000元钱,该还款诉讼时效已过,还款责任也已消灭。

本院二审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另查,1995年12月14日张少堂向助滤剂厂交款40000元,厂财务出具收条中加盖有厂财务公章。另据一审卷宗向罗顺华送达回证记载: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因罗顺华拒签,一审法官于XX年6月2日留置送达罗顺华。

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张少堂以个人名义向祝启明打条借款,后其于次日将借款4万元交所在的助滤剂厂使用,作为借款人,应与用款人共同承担偿还欠款义务。因用款人助滤剂厂已于1998年被该厂负责人罗顺华注销工商登记,且该厂实际已不存在,原判上诉人罗顺华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并无不当。但原判未让借款人张少堂承担责任欠妥,应予纠正。因助滤剂厂财务人员向张少堂所打4万元收条不仅注明为助滤剂厂贷款,并加盖有财务公章。又鉴于张少堂不是当时联合办厂出资所有人,其个人根本不可能向厂里投资,故上诉人罗顺华辩称的其助滤剂厂当时没收到张少堂交的借款,或张少堂交的4万元是其投资款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又一审法院因上诉人罗顺华拒签而向其留置

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平桥区人民法院(XX)平民初字第l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XX)平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由张少堂对罗顺华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3000元,由罗顺华、张少堂连带承担。

抗诉意见:张少堂与祝启明发生借款时的见证人邝国新的证言,证实张少堂借祝启明的现金是助滤剂厂借款。助滤剂厂财务向张少堂出具的收据上也注明为信阳大别山助滤剂厂贷款,上述证据表明该借款的借款人和用款人均为助滤剂厂,而非张少堂个人借款,二审判决张少堂承担连带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张少堂支持抗诉意见,并补充陈述:邝国新证言证明借款时罗顺华在场,张少堂只是借款经手人,借款和用款的主体是助滤剂厂;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二审认定张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本.doc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判决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整理的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范文一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

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 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发放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2、被告赵xx、李xx支付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20xx年5月6日);3、被告赵xx、李xx支付自20xx年5月7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4、在被告赵xx、李xx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 “LFPX1ACA4A5XXXXXX”)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

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

担保法司法解释: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示范文本)

担保法司法解释: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示范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2498

担保法司法解释: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组是证明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并已履行的证据材料。1、国家外汇管理局武汉分局武外管(1988)27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分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2、《经营外汇许可证》;3、武工银(95)外(揭)字第(武广)056号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合同;4、借据;5、上帐通知;6、转帐凭证。 第三组《催收贷款公函》及邮件详情单,证明国通支行向钟辉麟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四组是证明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1、20xx年4月10日和20xx年8月22日国通支行向华信公司发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函》、《武汉广场业主欠息清单》及邮件查询单;2、华信公司向国通支行发出回购清单的传真;3、1998年12月17日华

信公司收到国通支行催款公函回执。 第五组是证明钟辉麟已还和未还本息的凭证。1、《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对帐单》表明,未还本金港币461,826.03元;2、《国际业务部按揭贷款卡片帐》表明,已还本金145,506.97港元。 被告钟辉麟提交4份证据材料:1、中电德信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钟辉麟还贷本息港币222,017.41元。2、《武汉广场工程风险承包合同书》,证明房屋竣工时间迟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而贷款人未予审查;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民四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华信公司逾期交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4、国通支行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华信公司提交2份证据:20xx年11月14日《企业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报告》,证明国通支行与国际业务部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原告国通支行、被告钟辉麟、被告华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前交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 项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

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30号。 负责人田永利,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许花玉,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以下简称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3、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至2010年5月7日止,欠本金73269.71元、利息985.44元未还(含已逾期借款本金5025.81元)。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68255.15元(扣除2010年5月18日还借款本息6000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2、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期12个月;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8997.54元,12个月还清;4、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16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款本息;5、被告朱昌奎、欧香红对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7、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100000元。还款期限届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至2010年5月7日止,被告彭家旺、许花玉已连续2个付款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另查明,诉讼中,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于2010年5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000元。截至2010年5月18日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欠原告借款本金68255.15元未还(含未到期的借款)。再查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与四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身份证明、被告彭家旺与被告许花玉的结婚证、被告彭家旺出具的借据、被告彭家旺经营的衡阳市雁峰家旺油漆店营业执照、贷款本息清单等证据证实。对原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Loan contract indictment practical Edit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借款合同起诉状实用版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 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 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________人民币______元(其中:以人民币________元为基数,按月息__%计算自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人民币______元为基数,按月息____%计算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若合约中未约定,则无此项)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

简单版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_借款合同

简单版的车辆抵押借款合同_借款合同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XX年12月31日到期。20XX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XX年自动撤回起诉。20XX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85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6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85万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

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抵押物如何执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抵押物如何执行 篇一: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规则详解 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

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 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 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XX:285)。

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

贷款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XX银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XX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XXX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案由:贷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XXXXXXXXX元,截至XXXX年X月X日的利息共计XXXXXX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贷款XXXX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X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XX年X月XX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XXXXX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3844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20xx)浦民六(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座。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xx,男,xx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赵xx(曾用名李xx),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 被告李xx,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顾权独任审判,于20xx年5 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李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xx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xx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6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XXXXXX”、车架号为“LFPX1ACA4A5XXXXXX”)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x系被告赵xx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

实用版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实用版个人抵押借款合同范X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

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

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条款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条款 篇一:借款合同(含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借款及抵押担保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本合同借款用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 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百分之),利息每月结算一次。 (四)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并于借款期限届满前全额偿还借款,逾期未足额清偿的,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抵押担保_(见第二条抵押担保条款)。 第二条、抵押担保条款: (一)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二)丙方(担保人)同意以其拥有的位于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应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以及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

人、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返还借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丙方同意抵押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五)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有效抵押登记凭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六)丙方应确保甲方成为本合同所述之抵押财产唯一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乙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另行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乙方或丙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及利息的行为。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 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 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

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 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借款合同抵押条款

借款合同抵押条款 含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__号码: 乙方(借款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出质人):, __号码: 丁方(保证人):, __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担保条款 3.1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 __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 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 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连带保证担保 3.2.1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 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协议书(标准模板)

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_________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书一案发生纠纷,甲方拟向_________ 起诉讼和/或仲裁(下称“该案件”),并需聘请律师代理,为此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代理诉讼和/或仲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民 族________ , 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区_________ 路 ________ 小区_________ 号楼 _______ 单 元________ 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地: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________ I区 _____ 路 __________ 号________ 座________ 层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 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_________ 年 _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计算至起诉之日 即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按月 ________ 计息、共人民币__________ 元); 、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 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元和向他人借的人民币元共人民币元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 人民币 ________ 元,借期_________ 个月,月利息___________ ,逾期利息 __________ 。 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_________ 个月的利息。截止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被告分

借款合同欠款的判决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欠款的判决书 篇一:法院借款合同法判决书 篇一: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吕淑娥诉陈国旗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老民初字第2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淑娥(又名吕素娥),女。 委托代理人:常银花。 被告:陈国旗,男。 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被告之母),69岁。 委托代理人:薛红。 原告吕淑娥因与被告陈国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1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

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9日、6月 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银花,被告陈国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献花、薛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5月15日、8月12日被告陈国旗之妻金小青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用期为8个月,月利息为1.3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金小青和其丈夫陈国旗讨要数次,最后一次去讨要时,得知陈国旗之妻金小青突然去世。在此情况下,原告又继续找陈国旗讨要多次,陈国旗都以无钱为由,迟迟不欲偿还借款。为此,持状诉至本院要求陈国旗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8570元(20XX年8月至20XX年6月本金5万元,月息1.3分,计6500元;20XX年12月至20XX年6月本金3万元, 月息1.3分,计2070元;合计8570元),要求利息支付到 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金小青在生前是否向原告借款,被告从来不知,原告也从未向被告讨要过此款。即便原告所述属实,金小青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告知过被告,更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该款不应由被告偿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确认如下:1、金小青是否借原告吕淑娥8万元?2、金小青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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