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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处罚的探讨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处罚的探讨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处罚的探讨

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罚工作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对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常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个体工商户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逐年增多,笔者所在的劳动者监察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现有的?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此就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法律主体地位、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粗浅的分析、梳理、探讨,以期更加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为4436.29万户,占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的73.18%,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14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就业2.5亿人。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经依法核准登记,一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有的将其作为公民(自然人)看待。

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与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即为“公民(自然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

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解释?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

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 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

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虽然第一种意见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个体工商户,不只是局限于家庭作坊了,而现在的公司也有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模式。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未必小于公司的规模,有的个体工商户比公司更象一个组织、一个单位。19楼空间e3A S C s A

笔者希望通过这一拙作,引起大家的思考和探讨,俗话说真理越辩越明,虽然前面写的不怎样,至少这句话那是相当有道理的

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

(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的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

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未有相关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 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

笔者认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均将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类,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将个体工商户视为一种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公民),因为自然人是不能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笔者所在的法院

根据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就应以营业执照上等级的经营者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起了字号名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鱼以及在,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师应当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经营者。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本那个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了解细致法律主题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采集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单位经营人或劳动者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广泛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作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额,以其营业执照等级的经营者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并

在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时将该经营者以及其经营时等级使用的字号名称等记载其中。

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一)简易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

(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这个很个,主要针对的是“较大数额的罚款”。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因此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作出高于或等于5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依法进行听证的,将导致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行政诉讼中将会败诉。

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上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且第二十六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

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上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因此,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单位进行监管。

三、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个体工商户分有字号和无字号的两类,在行政处罚时,对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业主认定为当事人,是不会出现错误的,但对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的认定往往会出现错误,如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而未以业主为当事人。如果起字号的业主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安监部门就可能因当事人认定错误而败诉。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处罚当事人,在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同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范畴,因此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均是由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承担。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二是同时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当个体工商户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时,那么处罚时,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仅为生产经营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条款的适用是不存在争议的。如果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既有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又有个人,那么,在对个体工商户

处罚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对个人处罚的条款内容,而不宜适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条款内容。如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那么应用此条款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的条款应当适用对个人的处罚,即罚款金额为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则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当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存在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及裁量的问题。典型的处罚问题是个体工商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属性决定了两个责任均由业主承担。有人认为,被处罚的都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即经营者须因同一事故缴纳两次罚款,这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因为发生事故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处罚是针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事故本身。笔者认为,此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其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和属于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当然,从人性化执法及法律公平性角度,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规模小,难以承受较大数额罚款的实际情况,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既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又防

止发生个体工商户因无力支付罚款而采取歇业等方式逃避处罚或者发生其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情况发生。

以上仅是笔者的一点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安监同行和专家批评指正,使我们能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我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浅议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非诉案件中的法律主体地位作者:董贵方发布时间:2011-12-21 10:17:50

案例索引

(2011)凤行执字第2号环保行政处罚

(2011)凤行执字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

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评查员认为本院行政庭承办的(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二案程序上存在问题:

基本案情

凤凰法院受理的(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二案中被执行人凤凰县太子宾馆和凤凰县朝天门宾馆的工商登记确实属于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凤凰县环保局就是以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作出环保行政处罚,分别处以罚款30000元和40000元。有种观点认为对被执行人凤凰县太子宾馆和凤凰县朝天门宾馆的组织形式应当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不是企业法人。但是本院行政庭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以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符合行政诉讼合法合理原则。

评析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对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的以其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有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界定不同,适用的标准、期限、程序等就会产生很大差异,例如: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二者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标准方面,就存在差异:对公民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公民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18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那么对于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究竟如何界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仍沿用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将其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据此设定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民法领域内,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但在民法学中仍将其定义为自然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及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仍然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其字号,这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增长,规模也日趋扩大,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已经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固定经营处所,还可能发生雇佣关系,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而是一种经济实体、经济组织,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无论从构成要件和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可以说是极其相似,但在行政关系中,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时,却会产生两种截然不

同的法律后果,这样行政主体不利于在行政法内部的衔接统一,也不利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的规定可以看出,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综上所述,(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二案审查中,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其登记的字号为诉讼主体,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最早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按照此规定,个体工商户中存在雇佣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长久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自然人范畴,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的范畴,及公民(自然人);二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中关于其他组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其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个体工商户具有准组织的特征。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此外,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可以设立银行账户,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等;二是有其明确的目的。在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登记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个体工商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要用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以此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观点主要是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但在行政法学范围内,也存在上述二类观点,且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占居上风。

三、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我省境内属于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依据国发[1989]75号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简称代码证。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本办法中已被定义为组织机构,必定公民是不需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体系内,公民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处罚中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处罚,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提到的其他组织不能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第八条关于登记内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进行登记时,必须登记资金数目。因此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要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经营活动。当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是严格区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应归属于其他组织范畴。

(来源于2008年7月16日四川卫生监督网站?经验交流?)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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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2P&L4P R0——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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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业主个人作为被处罚人,还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处罚人,即视作其他组织来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19楼空间%y s J&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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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业主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即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人,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9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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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中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所以说,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而在行政处罚中具备被处罚人的地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B9M-m j m H3P%? ?0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由业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19楼空间s;Q6v1A H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欠薪案件劳动者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劳动者) 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调查询问地点: 调查询问人:记录人: 被调查询问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电话: 我们是海珠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现对你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请配合如实作答及提供相关材料,如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请问对上述内容是否清楚? 答: 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如果认为我们与案件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回避,你是否需要? 答: 问:你叫什么名字?请提供身份证件核对。 答: 问:你工作的单位叫什么名称?有无注册?注册地址是哪里?实际经营地址是哪里?该单位负责人是谁?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 被调查询问人对本记录审核无误并签名:年月日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年月日

问:你什么时候入职上述单位?你从事什么岗位?目前在职还是已离职?如已离职,是什么时候离职?当时是因为什么原因离职? 答: 问: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如有签订,请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无,双方是怎样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 答: 问:工资标准双方是怎样约定的?是通过何种方式(现金、银行转账)发放工资?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请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账单。如果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是由谁负责具体发放?能否提供签收记录?有无工资条?如有,请提供工资条复印件。 答: 问:目前该单位发放到你哪个月份的工资?该月份发放工资金额是多少?还有哪个月份的工资尚未发放?具体金额是多少?尚未发放的工资金额是否已经经过单位确认? 答: 被调查询问人对本记录审核无误并签名:年月日主、协办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年月日

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文档2篇

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文档2篇 Summary document of year end work of labor security s upervision in 2020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文档 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文档 2、篇章2:监察处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篇章1:2020年劳动保障监察年终工作总结文档 20xx年,艰苦的一年已经走过。在20xx年一整年的金融危机中,全国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虽然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将损失降到了最低,可是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喝多农民工回到了家乡,由于企业的减少,这些造成了一些地方的巨大的困难。不过相信金融危机的散去,我们还是可以做到更好的!

一年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党组和上级业务 部门的关怀指导下,按照我局及省厅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全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XX 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每到一处,都留 下联系电话,发放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方便群众举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接待群众来访1万多人次,对前来举报的群众,监察人员热情接待,积极受理,及时立案。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862起,立案853起,结案率99%。 (二)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重点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 缴监察活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紧紧围绕“两个确保”这一全局性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大力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教学教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 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 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 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 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 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 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 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 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 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 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 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 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 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 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 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 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 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 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 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 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 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 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 则?(3分)答: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 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03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 任会计工作。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 办理养老保险。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 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 自己办理。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 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 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 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 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 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 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 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 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 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 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 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 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 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 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 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 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 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 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 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 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 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 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 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 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 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 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 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 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题: 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

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做好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人社厅《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2011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紧密围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加大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确保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清形势,增强劳动保障监察责任感 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新阶段,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劳动保障监察肩负的职责更为重大、任务更为繁重。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将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需要我们转变社会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需要我们转变执法观念,将执法检查转变为提供法律法规服务,强化在执法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宣传;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我们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更加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机构部门的职责划分,更加深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既是我们解决执法队伍、执法装备、机构编制等突出问题的新机遇,更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脱胎换骨的大变革。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来源: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

劳动保障监察科室职责设置

支队各科室工作职责设置方案 意见稿 一、办公室 办公室总的工作要求是: 当好参谋,办好事情,搞好服务,加强综合协调,确保支队各项工作运转顺畅。 办公室职责大致包括: 参谋职责、承办职责、管理职责、协调职责、后勤保障职责。 具体职责有: 1.组织和参与各种调查研究,提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进行决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及时向领导反馈,协助领导实施科学的宏观决策和有效的指挥,保证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2.完成支队长办公会及支队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掌控支队工作的进展情况; 3.负责局OA、支队OA联络和文书收发、登记、归档工作; 4.系统支队各科关系; 5.负责支队综合性材料的撰写组织工作; 6.制定车辆、被装的配备计划及采购、发放与管理;负责申报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编

制和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审核,负责基本建设计划、报建和审批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和支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7.负责支队会议、会务、访接待工作;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劳监科(1、2、3、4科) 劳监科总的工作要求是: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高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监科职责大致包括: 宣传职责,监督检查职责,调查取证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负责对重大和难点案件的查处,负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 3.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5.负责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6.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劳动监察案例

案例1: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案由】2008年8月2日,正值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蒲县某砖厂25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称:所在企业拖欠其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负责人讨要工资,但该负责人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一直推托,不予发放工资。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拖欠29名农民工5-8份月工资共计9.4万元,农民工反映情况属实。但是,该企业确实是因为售砖款未能及时收回,且欠款单位多是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作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砖厂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理】在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蒲县太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4万元和相应的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后,该砖厂负责人认识到了欠薪后果的严重性,同意了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补偿金。从而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

劳动监察试题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A.用人单位注册地 B.劳动合同履行地 C.其它

3.陈某于2000年4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0年7月,陈某出国留学的签证得到批准,遂想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陈某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 A.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赵某与甲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发生生产事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未致残)。甲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和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 A.试用期满后 B.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 C.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D.劳动部门同意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A. 30 30 B. 30 60 C. 60 30 D. 60 60 6.乙公司在曹嘉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曹嘉更高的报酬,与曹嘉签订了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近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乙公司对此应承担何种责任( ) A.行政责任 B.说服曹嘉回甲公司工作的责任 C.解除与曹嘉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D.连带赔偿责任 7.技工小张与某模具生产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的技术落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其所在企业决定解除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用人企业应提前多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 )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知识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其他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人事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察基本内容 1.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人数人,其中:未成年工人,童工人。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人,未签订人。 3.工作时间:日工作小时,月工作日,月加班时间小时。 4.工资情况: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月平均工资元。拖欠工资情况。 5.社会保险情况:已办养老保险人,医疗保险人,失业保险人,工伤保险人,生育保险人。 6.职业培训情况: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人,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7.企业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8.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情况:。 9.其它情况:。(用人单位盖章)监察机关: 负责人签章:监察员: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情况记录 案件来源□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重点监控□其他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人事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察基本内容 1.企业用工情况:职工总人数人,其中:未成年工人,童工人。对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人,未签订人。 3.工作时间:日工作小时,月工作日,月加班时间小时。 4.工资情况: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月平均工资元。拖欠工资情况。 5.社会保险情况:已办养老保险人,医疗保险人,失业保险人,工伤保险人,生育保险人。 6.职业培训情况: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人,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7.企业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8.企业建立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情况:。 9.其它情况:。(用人单位盖章)监察机关: 负责人签章:监察员:

2018年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实施 方案 为了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和完善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和工作基础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要求,现就我盟18年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的方针,树立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不断开创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是加快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方法、确定时间、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层层分解目标、合理量化指标,将工作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责任的体系。18年年底按照《内蒙古生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在全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的全面落实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争取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等各方面工作有新突破。一是要加大主动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保证专职监察员主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人均50户以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先进集体典型材料-最新精选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先进集体典型材料 在浩瀚的x大草原上,有一支默默无闻的队伍:他们时刻以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为神圣天职,把维护发展、稳定大局当做第一要务,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是广大劳动者心目中劳动权益的“保护神”,他们就是被誉为x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排头兵”、“推进器”的——x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x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自XX年3月机构分设以来,在盟委、行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下,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地方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和作用,创新工作思路,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查字典范文网更多资料健全工作机制;为促进当地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在短短的三年间: 在全区率先实行了abcd劳动用工年检分类管理; 率先实施了首席监察员制度; 率先推行建立了劳动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率先实行了主动上门到用工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XX年、~年,连续两年被局机关授予“先进科室”称号; 支队的墙上挂满了群众送来各式各样的锦旗,由于地方小,十几面鲜红的锦旗撂在一起,成了一面厚厚的“锦旗墙”;支队队长

xxx同志在~年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牛玉儒、做好干部、贴心人”活动中被中共x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每一项成绩都凝聚着全体队员辛勤的汗水和无私奉献,推动x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始终走在自治区先进行列。 一、从严治队依法行政营建和谐稳定劳动用工环境 x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人口近百万,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化、围封转移战略的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人员逐年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多元化,对执法素质和监察方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先治队,治队务从严”,x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严”为本,突出抓队员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严格执法,坚决维护劳动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㈠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权执法。坚决执行《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证落实到位;对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抵制、纠正,并全面清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以切实维护劳动法的严肃公正性。三年来共向()家违规单位下达行政改正指令书()份,对()家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㈡深入学习贯彻《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坚持“内外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规范化 实施方案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规范化实施方案2007-02-06 12:27:04 为了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和完善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和工作基础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要求,现就我盟××年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

化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的方针,树立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不断开创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是加快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方法、确定时间、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层层分解目标、合理量化指标,将工作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责任的体系。××年年底按照《内蒙古生活区劳动

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在全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的全面落实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争取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等各方面工作有新突破。一是要加大主动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保证专职监察员主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人均户以上;二是认真总结近年来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年检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确保全盟劳动保障年检各类用人单位户以上,同时要建立年检审批台帐,备案表分类装订并实现微机化录入管理;三是力争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题库(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准备在充分,还是建议带上课本的好(A )A .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C ) o C.劳动20.地方总工会(C )。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保障监察活动 数字,字母 I21. 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2.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 1.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2 2. 订立集体合同(A)A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 )O C.劳动监察机构 式出现的。C.工厂立法2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4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2. (B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健康检查费用由(A )o A.用人单位承担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 )o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24.对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 A. 1个月 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B.县配工作,但军龄的年限要求是(C ) O C. 20年46.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25.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3.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不属形之一是(D )o D.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 )o A. 9岁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D )。D.社用人单位 以下学徒会保险关系4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 4.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26.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休假一般为(C )天。C. 15 (工厂立 法。) 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属于48.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 5.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B ) o B.社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A )A . 6周岁会保障基金运营关系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0.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 6.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 )婴儿的女职工延28.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 12个月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 )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义务满(A ),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即可领 国家规定的(C)的工作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o A. 1年取失业保险金。A. 1年 8. 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29.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 )o 16. 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B )o B.无部收入的是(D ) O D.抚恤金B.按小时计酬过错责任原则 31.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51.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9.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务的主体是(A )o A.用人单位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 )O A.未成 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32.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年工登记证 )C . 50%的优待察工作的部门是(B )o 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2.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 10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理局成年人的单位是(B )o B.边远地区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A. 1% 53.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死亡事故从死亡 11 .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33.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人数上看是指(B)o B. 3人以上10人以下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B )o 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54.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3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 )o D. 30人以上 活物质帮助的权利o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5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死亡事故从死亡12.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 )以上。人数上看是指(3人以下) 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 D. 25% 57.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35.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人数上看是指(C ))C. 10人以上30人以下 为(B ) o B. 8%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58.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13. 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总数的(B )o B. 1.5%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C )o C. 3年 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59.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14 .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法属于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 ) o A.患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o C.社会法范畴业病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 15 .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8.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B )o B. 2 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A.职工每日工作8小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A、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有效期延期(C )o C. 3年 4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 小时 o ) 6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 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 具体的间隔年限是(A )o A. 4年 61.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退休后按月发 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41.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给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早禾办事处xx年度劳动保障 工作计划 xx年是我办事处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四年。按照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今年劳动保障工作总体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一、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1、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 __负责制和村委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今年办事处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210人,其中为本县外资企业输送劳动力40人。

2、确保政策落实。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层层分解县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开展 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用好用足政策,充分发挥效应。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继续把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立创业培训联动机制,着力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3、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认真组织开展再就业活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管理和服务,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打造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突出抓好努力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 4、加强职业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职业资格证书为手段,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加大在职培训力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抓好扶贫培训,建立一个有实力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打造培训品牌。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分析.pdf

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愈加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面临着更多挑战。近些年,劳动者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为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造成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由于法律法规中追究时效的规定,对部分劳动者的诉求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异议。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引起了多位学者和实务参与者的关注与讨论。曹旭红等(2006)在分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时,提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监察立案时效规定不明,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受理的时效应该只能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政处理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的;而且存在劳动监察的处理期限规定不完善,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者时效能否重新计算的问题。孙会和张志宏等(2010)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争议案例分析,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时效的性质属于行政程序法范畴,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无时效中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两年时效应为固定不变的时效,不因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劳动者向包括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主张权利而中断,也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于鲲和杨永忠等(2015)认为劳动者若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或投诉时劳动争议尚未结束等原因先撤回投诉的,则当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再次提出投诉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即在一定情形下可适用时效中断。夏小伟等(2017)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自己办理的四个典型案例提出对社会保险费追缴设置追究时效是基于现实成本的考量,同时符合对违法行为纠正的通行做法,因而社会保险费追缴应当适用劳动监察两年时效。栾居沪等(2017)则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费追缴不适用劳动监察时效。汪烨琼等(2017)提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劳动监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由于调查人不配合,或者核心证据事实正在其他部门处理过程中等问题,应当酌情考虑引入案件中止。综上所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争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适用范围,即社会保险费追缴等其他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是否应适用两年时效。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否应当考虑中止中断时效情况。由于存在这些争论,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标准,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水平和效能,同时容易造成劳动者投诉其行政不作为。 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专门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根据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存在两年时效,时效起算点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效力权威。受限于行政处罚法两年规定,很多案件在适用时效中以绝对固定的两年为准。 二、具体案例分析-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争议 案例一:2010年3月,车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05年10月到200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投诉事项已经超过2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车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该决议,车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依法予以维持。这类案例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在实际处理中,也都如案例中一样选择不予立案,但是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例二 :2013年1月,杜某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杜某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判定杜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杜某提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在职期间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正式立案。最终监察总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下达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已超过2年的投诉期限,不予受理。杜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此案例中的劳动者是由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而未能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立案,最终虽然劳动关系确认事实,但是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分析上述两个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案例,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一直处于资强劳弱的格局,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在整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以国家公权力扶持劳动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来说,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力量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保障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规范企业用工,的确发挥着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然而,由于时效问题,对于企业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惩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无法充分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从国家整体治理目标来说,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的稳定以及民生民权的改善也不容忽视。目前,社保缴纳问题也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如果以时效问题不处理企业欠缴问题,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且直接削弱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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