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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12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

则(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监督。

“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建交委、区监委、区新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的村民建房申请进行会审。

区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在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青浦区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会审,会审同意后在申请建房户所在镇、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予以批准。

镇(街道)如需用新增耕地指标的,需在区政府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内方可上报。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房地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镇(街道)房地所应当在10 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员到现场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区建交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第十九条(竣工期限)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提前通知镇(街道)房地所,由镇(街道)房地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查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15 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集体

建房。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批准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有条件纳入污水管道的需纳入污水管道。

第二十七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一般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建筑面积可增加45平方米,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

建筑占地面积。

2、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离婚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且离婚满5年或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的,其建房面积标准为:

1、1-2人户,宅基地总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2、3人户及3人以上户,宅基地总面积为17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棚舍)

宅基地范围内可以建设棚舍,棚舍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其层数为一层,层高不超过2.8米,面积不超过32平方米。

第三十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三十一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农业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农村村民因土地被征用已转为非农户籍的,转非农户籍之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人员以及户内16 周岁以下(指直系子女)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计入户内。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建房申请人的父母,其户籍因征地而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无独立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动迁安置的,可以计入子女一方用地人数(已经计入子女一方用地人数,不再计入其他子女的用地人数)。

第三十二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 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 倍。老宅基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完整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

上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1949

上海地区行政区划变化1949-2009 解放初上海市共辖30个市辖区,其中20个市区,10个郊区,58年原江苏省10个县先后改隶上海市,面积从636平方公里扩大到今5910多平方公里 市中心区(1949-1960,期间逐步归并,形成目前行政规划): 1.黄浦区, 2.老闸区, 3.卢家湾区(简称卢湾区), 4.邑庙区, 5.水上区(1953年以黄浦江、苏州河及其68条支流水域设置。因居民都是散居水上的船民,故名。1956年年底因散居水上船民大部分都已在陆上定居而撤销), 6.新成区, 7.蓬莱区, 8.嵩山区, 9.徐家汇区(简称徐汇区),10.常熟 区,11.长宁区,12.静安寺区(简称静安区.1956撤消建制,1960年复建),13.法华区,14.普陀区,15.闸北区,16.北站区,17.北四川路区,18.提篮桥区,19.虹口区,20.杨树浦区,(1949年改名杨浦区),21.榆林区 撤并至今日情况(只针对以上区名,并不涉1970年后的更动): 南市区(1956年6月水上区撤销,黄浦江和苏州河两水域的中线以西,以南归区境,1960年新成区东部及邑庙区、卢湾区的部分地区划归区内,后改动见备注1) 卢湾区(1956年、1960年两次调整行政区划,先后将撤销的嵩山区和邑庙区部分地境并入,成今界。) 徐汇区(1956年常熟区与徐汇区合并,仍名徐汇区。) 长宁区(无撤并情况,但1980年后有多次括界成今界) 静安区(1956年撤销静安区建制,以常德路、富民路为界,析为东、西两部,分别并入新成、长宁2区。1960年初以江宁区全部、新成区西部及长宁区镇宁路以东部分地复置静安区。) 普陀区(1950年闸北、真如、新泾3区部分地段划入后,辖境扩展至苏州河以北,1956年后又多次划入真如、大场、西郊等区和宝山县部分地域。) 闸北区(1956年北站区并入。1958年划入原北郊区中山北路至场中路地区。1962年从虹口区划入罗浮路以西地区。) 虹口区(1956年划入北四川路区,1960年划入提篮桥区) 杨浦区(1958年北郊区撤销,将走马塘以南划入。1960年1月榆林区撤销后并入。1961年浦东县撤销,将沪东街道并入。吴淞区及浦东新区变更见备注) 郊区(1949-1965期间逐步归并,形成目前行政规划): 民国末期至解放初期10个郊区名: 江湾、吴淞、大场、新泾、龙华、杨思、洋泾、高桥、真如、新市街区(1952年撤销建制,辖地划归江湾区)。 撤并情况: 1.东郊区(1956年由杨思区,洋泾区,高桥区合并而成.) 2.西郊区(1956年由新泾区,龙华区,真如区合并而成) 3.北郊区(1956年由吴淞、江湾、大场3区合并设置) 4.浦东县(位于今浦东新区西部。1958年以东郊、东昌2区设置,因地片名浦东为名。县境东邻川沙县,南接上海县,西濒黄浦江,北临长江口。县人民委员会设在浦东南路。辖高桥、洋泾、杨思3镇用11个公社、6个街道办事处。1961年撤销浦东县,原东郊区地划归川沙县,原东昌区地分别划归杨浦、黄浦、南市3区。) 注意:1.为今浦东新区雏形.2.为1980年代上海县雏形.现都已撤并.

2017-2018年上海市青浦区六上期末

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六年级数学 试卷 2018年1月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说明:本卷中π取3.14。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4题,每题3分,满分12分) 1. 在分数22 10,851,155,52中,能化成有限小数的分数有 (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2.下列各数中,能与3,5,6组成比例的是 ( ) (A )6 (B )8 (C )12 (D )10 3.对于一个正整数,如果小于这个数的所有因数之和恰等于这个数,那么这个数就是完全数。例如:6的因数有1,2,3,6,因为6=1+2+3,所以6是一个完全数。下列数中是完全数的是( ) (A )4 (B )15 (C )28 (D )31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百分数都小于1; (B )在含糖7%的糖水中,糖和水之比是7:100; (C )甲乙两班的合格率都是90%,那么甲乙两班的合格人数相同; (D )如果两个扇形的圆心角相等,那么半径越长,所对的弧长也越长; 二、填空题:(本大题共14题,每题2分,满分28分) 5. 分解素因数:45= ; 6. 已知332,532??=??=B A ,那么A 和B 的最小公倍数是 ; 7. 计算:=-2 1411 ; 8. 0.3的倒数是 ; 9. 求比值:0.15小时:15分钟= ; 10. 已知4是x 和8的比例中项,则=x ; 11.小张12分钟能加工15个零件,照此速度,他加工40个零件需 分钟; 12小丽妈妈在银行里存入人民币5000元,存期两年,年利率2.25%,到期时能拿到本利 和 元;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试行)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总平面设计 (3) 4建筑设计 (5) 4.1设计原则 (5) 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 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 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 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 6.1室内环境 (10) 6.2 装修 (10) 7设备设计 (13) 7.1给排水设计 (13) 7.2 燃气设计 (13) 7.3强电设计 (13) 7.4弱电设计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 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 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2018上海经适房

2018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不是统一的,上海各行政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的落户出台等,都要政府跟开发商共同合作才能够完成的,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具体申请时间需要自己到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咨询的。如果对照自己的情况,跟上海市政府规定的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高度吻合,那么问询一下工作人员的申请时间,及时提交申请表即可。 其实经济适用房跟普通的商品房的区别也就是在于设计上,商品房的设计力求于满足住户住房需求的同时,可能在某些方面设计的也是比较奢华的,但经济适用房更注重于就是满足人们住房目的的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需求即可。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2018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2018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3月31日,上海作为第一批上线城市接入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一是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上海各地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时间,建议咨询问街道办窗口。 二、2017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 2、受理 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3、公示 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样本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样本 Sample of 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public housing with common property rights (affordable housing)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样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 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 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 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

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xx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附件: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附件二房屋平面图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附件五补充协议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七《业主临时公约》附件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甲方: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Arcgis操作 实验九:上海市行政区划图制作

实验九:上海市行政区划图制作 一、实验目的 1、了解符号化、注记标注、格网绘制以及地图整饰的意义; 2、掌握基本的符号化方法、自动标注操作以及相关地图的整饰和输出的操作。 二、实验准备 数据准备: 上海市部分地区图层,其中包含: (1)点图层:区县政府(QXZF.shp),市政府(SZF.shp) (2)线图层:地铁线(DTX.shp),区县界线(QXJX.shp),道路(DL.shp) (3)面图层:区县界面(QXJM.shp),双线河(SXH.shp) 软件准备: ArcGIS Desktop9.x,ArcCatalog 三、实验内容 根据以下实验要求制作上海市行政区划图: (1)数据的符号化显示: 1)地图中共有6个区,将这6个区按照ID字段来用分类色彩表示; 2)将道路按Class字段分类: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和四级道路,分别使用不同的颜色来表示; 3)地铁线符号Color:深蓝色,Width:1.0; 4)区县界线Color:橘黄色,Width:1,样式:Dashed:6:1; 5)区县政府Color:红色,Size:10.00,样式:Star 3; 6)市政府符号在区县政府基础上大小改为18。 (2)注记标注 1)对地图中6个区的Name字段使用自动标注,标注统一使用Country 2样式,大小16; 2)手动标注黄浦江(双线河),使用宋体、斜体、16号字,字体方向为纵向,使用曲线注记放置; 3)地铁线使用自动标注。使用Country 3样式;

4) 道路中,对道路的Class 字段为GL03的道路进行标注,字体为宋体,大小10; 5) 区县政府使用自动标注,字体使用宋体,大小10; 6) 市政府使用自动标注,字体为楷体,大小14,并将注记放置在符号的上部。 (3) 绘制格网 使用索引参考格网,使用默认设置。 (4) 添加图幅整饰要素 1) 添加图例,包括所有字段; 2) 添加指北针,选择ESRI North 3样式; 3) 添加比例尺,选择Alternating Scale Bar 1样式。 4)添加图层 四、实验步骤 (1) 数据符号化: 1) 创建一个空白地图,打开“原 始地图.mxd ”; 2) 根据排序规则将图层排序; 3) 在区县界面图层上右键打开 Layer Properties 对话框(图 1); a. 在Value Field 中选择字 段:NAME ; b. 单击Add All Values 按钮, 将6个区的名称都添加进 来; c. 选择一个合适的配色方案; d. 单击确定按钮完成符号化设置。 4) 在地铁线图层的符号上单击左键,打开Symbol Selector 对话框(图5.71):将地铁线 符号改为与要求一致的形式:Color :深蓝色,Width :1.5。其他如区县界线,区县政府,市政府,地铁站的符号修改也是一样; 5) 道路的符号化方法与区县界面方法类似,只需要选择CLASS 字段,并对各个级别 图1 Layer Properties 对话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通 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4.10.27 【实施日期】200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我区镇级行政区划经过2001年1月和2004年2月的两次调整,城镇布局趋向合理,结构规模有了改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四区"功能定位和"一城五片"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青浦城市化进程,区委、区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市政府经研究,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浦区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沪府[2004]40号文),批准我区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撤销白鹤镇、赵屯镇建制,设立新的白鹤镇,其行政区域范围在原白鹤镇、赵屯镇的行政区域范围。新的白鹤镇政府设在原白鹤镇政府所在地(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

二、新设立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其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重固镇、赵巷镇;南至盈浦街道、夏阳街道、赵巷镇;西至白鹤镇、盈浦街道;北至白鹤镇。面积约65.8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8.28万。辖17个整建制村民委员会、3个整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66个整建制村(居)民小组(详见附表)。香花桥街道办事处设在北青公路9078号。 三、新设立的香花桥街道的行政区域范围和人口是从原赵屯镇、白鹤镇、赵巷镇、重固镇、盈浦街道、夏阳街道等的行政区域范围和人口中划分出来的,因此,对涉及以上现有各镇和街道的行政区域范围、人口等,也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一)白鹤镇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重固镇、华新镇;南至香花桥街道、盈浦街道;西至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石浦镇;北至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面积约63.23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52万。辖25个村民委员会、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赵巷镇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徐泾镇;南至松江区泗泾镇、佘山镇;西至夏阳街道、香花桥街道;北至华新镇、重固镇。面积约36.3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2.07万。辖8个村民委员会、4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重固镇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华新镇;南至赵巷镇;西至香花桥街道;北至白鹤镇。面积约27.31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72万。辖8个村民委员会、1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夏阳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东至赵巷镇、香花桥街道;南至松江区佘山镇、天马山镇;西至朱家角镇、盈浦街道;北至香花桥街道。面积约34.22,总人口约4.65万。辖9个村民委员会、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五)盈浦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为:东和南至夏阳街道;西至朱家角镇、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至白鹤镇、香花桥街道。面积约16.22平方公里,总人口约4.8万。辖6个村民委员会、13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通过这次调整,我区在行政区划上,已形成一城(三个街道)八镇的格局。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20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6627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Model text of pre-sale contract of Shanghai Co ownership housing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合同 示范文本(2020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目录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房屋交付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七章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八章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章合同解除 第十章其他约定 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合同附件: 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补充协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土地改革精神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精神解读 《决定》提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既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任务,又明确提出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发展现实的客观需要。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第一,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造成了宅基地对耕地资源的大量挤占。超标准占用的主要表现,有的是一户多处宅基地,有的是尽管一户一处宅基地但面积明显超过标准。据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的抽样调查,全省约15%的农户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一户多处宅基地比例更是高达40%以上。即使是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农户,建房占地面积超标准现象也很普遍。各地尽管大多对每户宅基地的审批指标控制在120-200平方米,但绝大多数农民都将这一指标理解为住房主体建筑的墙基面积,并未将辅助用房、柴草垛、场院、院落等占地面积包括在内,因而在主体住宅之外尽可能多地占地、乱搭滥建,形成相互攀比、多占土地的不良风气。超占现象在平原地区更为多见,超出的面积也比较大。据北京市有关部门调查,郊区某镇农民户均宅基地1.2亩,户均1.15个宅院,按“一户一院”标准,超标占地面积合计占宅基地总面积的59%。据东部某省调查,该省农村居民点用地按人平均由1996年的122平方米增加到2004年的164平方米,增加34%。 第二,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农村宅基地闲置的主要表现,一是“建新不拆旧”,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据上述中部某省国土资源部门对该省一个县的调查,该县全部9792个自然村中,50%以上存在“建新不拆旧”现象。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农村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占地、村内空闲地面积占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的9%,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而且严重。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空心村”。据中国科学院地理资源所调查测算,农村宅基地及住房闲置引发的“空心村”问题十分突出,村庄空心化程度由城市核心区向郊区呈梯度分布,距离城市核心区越远空心化程度越高,平原农业区的“空心村”类型最具代表性,传统农区1/4-1/3有村庄空心化问题。据该所测算,全国农村“空心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的潜力达1.14亿亩。国土资源部的资料也显示,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新增耕地10%-15%。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单一,限制了宅基地对于农民的财产属性和功能。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产权化,限制了农民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权能,进而限制了农户房屋财产的经济功能,如抵押、担保等,使农户房屋财产权益无法在经济上充分实现,不能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和流动体系,不利于农户房产增值及实现增值收益,不利于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搜土地网站认为上述这些现象说明,必须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基本方向和途径是: 第一,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上限控制政策,真正杜绝“一户多宅”、“一宅超限”等多占宅基地现象。 第二,加强宅基地复垦,严格杜绝宅基地闲置,把闲置宅基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第三,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户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权属证书,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第四,扩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通过选择若干地区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充分的物权权

0082.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乙方: 户籍所在区(县):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联系电话: 丙方: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址):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甲方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

项目: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 第二条根据乙方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甲方向乙方出售坐落于区/县路弄《》号室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房屋类型为,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建筑层高为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第三条据房屋调查机构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四条乙方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房价款的%。 第二章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乙方确认,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公告载明的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为元/平方米。 第六条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买房是头等大事,但是房子的种类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房改房、公租房等,相比普通商品房而言,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价格上相对要便宜,但是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条件呢?具体流程是什么呢?可以交易买卖吗?接下来将一一为你解答。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 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上海市分乡镇行政区划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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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绘制格网................................................. .. (2) 3.4绘制环境污染专题层................................................. . (2) 3.5添加图幅整饰要素................................................. (2) 4实验主要步骤................................................. .. (2) 5上海市行政区划图制作的主要步骤................................................. ..5 5.1数据符号化................................................. (5) 5.1.1打开shanghai.mxd地图文档 (5) 5.1.2根据排序规则对图层进行排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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