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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文件范本

XXXX(采购人名称)XXXX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规格、型号、参数等)

(三)拟采购项目预算: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七)本公告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八)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财政部门联系电话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货物类格式文本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4.授权委托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6.偏离(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

7.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 8.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9.一般要求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1.报价

12.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3.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保证金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五、谈判和评审

20.评审小组 21.谈判程序 22.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4.谈判 25.推荐成交供应商 26.谈判终止 27.保密要求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28.成交信息的公布 29.询问及质疑 30.成交通知 3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法律责任

32.法律责任

八、其他规定

33.招标代理服务费 34.其他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2.合同的适用范国

3.合同标的及金额

4.合同价款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货物的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2.适用法律 23.通知

24.合同未尽事项 25.合同份数及生效

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合同标的及金额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格式)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三、分项价格表(格式)

四、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五、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六、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七、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八、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九、保证金十、货物符合单一来

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部分

第五章:响应文件前附表

第六章:采购邀请

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使用说明

一、《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单一来源采购采购。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的一致性。

二、《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谈判须知”、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五章为准。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其他规定的,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第五章“编列内容规定”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第五章,并分别与对应正文相衔接。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关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的编列内容,属于《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

三、《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及第七章编制提纲编制。属于《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重要条款)的,应用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文字或“★”符号规定或标明。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己有规定的,第七章可不再规定;上述章节未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第七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七章为准。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货物类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二部分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简称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3 “供应商”系指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参加单一来源谈判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授权委托

4.1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5.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组成

5.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第一章:谈判须知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第五章:谈判邀请

第六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6. 偏离(实质性要求)

6.1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7.单一来源文件的提供期限

7.1单一来源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单一来源询价文件提供期限见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

7.2供应商应持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单一来源文件。

8.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单一来源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单一来源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9.一般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9.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9.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6)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7)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

(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9)保证金

(10)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1.报价

11.1供应商应当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和范围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2.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2)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1.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12.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2.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13.货物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3.1 供应商应提交其拟供货物及其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

14.保证金

14.1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5.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4.2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3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14.4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

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并予以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供应商同意该要求,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6.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副本数目。

16.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6.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6.4 在谈判过程中,应评审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单独装订,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7.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单一来源文件前附表。

17.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8.1 供应商在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2 在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9.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9.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7.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址。

19.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询价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五、谈判和评审

20.评审小组

20.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审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

21.谈判程序

21.1谈判程序:对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的澄清;谈判;推荐成交供应商。

22.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22.1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第一章“谈判须知”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

(4)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第6.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

23.响应文件的澄清

23.1评审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询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3供应商应按评审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4.谈判

24.1在谈判过程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若有实质性变动,评审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2价格谈判采用协商制,可以多轮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本测算表或产品在近一年内其他项目销售合同影印件,作为双方协商价格的参考依据。

24.3供应商的最终报价高于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评审小组将视情况接受或不接受: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的,且未超过采购预算,则应确认成交,但评审小组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说明接受该报价的理由,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评审小组不接受的,评审小组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说明的理由,采购终止。

24.4采购终止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推荐成交供应商

25.1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26.谈判终止

26.1 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 评审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供应商。

27.保密要求

27.1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28.成交信息的公布

28.1 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9.询问及质疑

2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

29.2供应商若认为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9.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9.4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9.5 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9.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

29.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的,可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0.成交通知

3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

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0.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29.3项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1.签订合同

31.1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1.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分包成交项目。

七、责任承担

32.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及违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规定

33. 采购代理服务费

33.1成交供应商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34. 其他规定

34.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

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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