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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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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48页起为中文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troduction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HKIAC) for use by parties who seek the formality and convenience of an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Applicatio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i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or by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at any time before or after a dispute has arisen. These Rules may be adopted for use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proceedings.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se Rules are set out in Article 1. Effectiveness These Rules have been adopted to take effect from 1 September 200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of the Rules. Suggested Clauses 1.The following model clause may be adopted by the parties to a contract who wish to have any future disputes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including the validity, invalidity, breach or termina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under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in force when the Notice of Arbitration is submit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 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 (one or three).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shall be conducted in .... (insert language)." * Optional 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发展及其启示 陈万灵唐曦宁 2012-7-28 17:41:12 来源:《南方金融》2011年12期内容摘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高度开放、透明的经济体制和公平、自由的竞争市场环境。本文回顾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总结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主要经验,提出中国内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金融市场的自由度和透明度、实施对金融业的适度监管、充分利用经济腹地因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市场等。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中心香港 作者简介:陈万灵(1964-),男,四川武胜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教授; 唐曦宁(1986-),女,广东清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香港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步于香港开埠。二战后,香港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多次内外部冲击。通过不断摸索和完善,香港建立了一套自由、透明并受国际标准规管的成熟金融体系。而得益于有竞争性的金融制度、经济体系以及优越的地理位置,香港受到国际资本、机构以及客户的青睐,逐步成长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市场之一,奠定了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香港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经验为内地发展金融业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 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 (一)香港金融业的起步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资银行相继进入香港;同时保险业开始出现,并于19世纪末成立了首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二战期间香港金融业遭到了破坏。战后,香港经济经历了恢复、发展和转型,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催生了对融资和结算等与贸易相关的金融业务的需求。这一时期,港英政府采取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推动香港金融业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香港的商业银行由29家增加至73家。

贸仲规则

最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解读 作者:寇立耘 2014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CIETAC”)正式颁布了其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贸仲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酝酿此次修订,主要背景是近年来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贸仲自身也有深化程序改革和进一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意愿的需求。 比较目前正在施行的2012版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增设仲裁院,取代之前秘书局所承担的管理仲裁程序的职责; 2、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凸显贸仲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服务的能力; 3、总结国内仲裁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和调整:如列举送达方式、明确合并仲裁的具体适用、更换仲裁员情况下的选定期限、首席仲裁员经授权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视情况聘请速录人员记录笔录;提高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等等; 4、根据国际仲裁实践,顺应最新发展趋势,规定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程序等。 下面从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角度具体讨论几个问题。 一、关于“仲裁院” 新规则中的“仲裁院”取代了2012版规则中的“秘书局”,但贸仲“仲裁院”并不等同于国际商会(ICC)下设的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而是相当于其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urt)。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点只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 二、关于“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a17672051.html,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易形式仲裁规例 自 199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本规例由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交简称是HKIAC)印发,供同意循简易程序解决纠纷的人士使用。规例由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订定,以配合小型工程标准形式合约使用。因本规例亦适用于建筑业及其它行业处理多类商务纠纷,故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刊印供各界参照采用。 序言 第一条本规例适用于各类以简易程序形式进行仲裁,仲裁可以透过聆讯形式进行,亦可只以文件往来形式进行。 展开仲裁 第二条仲裁的申请须由合约双方或任何一方填妥附于本规例的申请表格或

该表格的复印本?o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确定申请为有效、便须委任仲裁兼或确认仲裁员的委任。 程序 第三条除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安排初步会面,否则在合约双方未有协议的 情况下,所有仲裁程序事宜须按照仲裁员的书面指示处理。 第四条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按本规例第三条发出的指示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申诉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被诉人。申诉书须包括如下资料: (a)简要陈述申诉方提出申诉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以及所要求的赔偿?r及 (b)申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五条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十四天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交仲裁员及申诉人。答辩书须包括如下资

料?U (a)简要陈述被诉方答辩的主要事实及法律依据?r (b)任何反诉,并同时要简要列出要求的赔偿?r (c)被诉方赖以证明其陈述的所有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申诉人在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后,须于七天内提交如下资料?U (a)申诉方就答辩书的答复?r (b)申诉方对被诉人所提出的反诉的答辩(如有的话)?r以及 (c)申诉人为此依赖的任何其它文件。 第七条仲裁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容许申诉及被诉双方继续就彼此的申诉、答辩作出回复,亦同时有权决定提交陈述在何时结束。 第八条仲裁员可要求申诉人及被诉人将其认为其作出决定所需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商场ifc 香港最时尚的购物休闲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座落于香港核心地段的中环金融街,位于机铁香港站,其连接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和二期,以及四季酒店和Four Seasons Place,面向维多利亚海港,为港岛中区海旁带来崭新的购物饮食新体验。商场除云集多元化的名店外,并设有多种消闲娱乐设施,包括中区首家备有五间影院的 Palace IFC 及园艺花园,以及可欣赏维港景致的户内户外食肆,方便游客随时投入舒适惬意的购物消闲环境里。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楼高4层,占地八十万平方呎。商场连接机场快线香港站的大堂,并将国际金融中心其余三个部分连接在一起。商场的各项交通设施,都十分方便,游客可自行乘搭机场快线抵达。此外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位于中区海旁,宏伟建筑设计,气派不凡,不论午间消闲购物或晚上喜庆聚会,皆献给国内游客称心满意的娱乐新体验。 商场汇聚了超过二百间国际品牌商户亦设有包括多家大型的特色食肆。商场更设有一间设计新颖独特的电影院Palace IFC,此殿堂级大型建筑为游客带来一流的生活娱乐体验。 2004年10月,国际金融中心商场曾举办法国国宝展览,展出国宝级画家毕加索在1917年为俄罗斯芭蕾舞家狄亚基列夫(Serge de Diaghilev)同名芭蕾舞剧绘画的最大幅帷幕画《巡游》,并由专程来港的法国总统希拉克主持仪式,为保护此幅作品,商场需特别安装深色的布帘遮挡强光,及把灯光调至较暗,以免损害画上的油彩;保安亦需特别加强,是次展览是全亚洲首个大型幕画展览。 座落于香港中环海滨及商业中心的唯一商场,可近距离欣赏世界驰名的维多利亚港醉人日夜景致,为香港的国际地标。 商场集购物、休闲、娱乐于一身,为香港最时尚的高级购物休闲中心之一、游客指定的观光点及名人消费热点。经常到访名人歌手及影星包括刘嘉玲、章子怡、张柏芝、陈慧琳、梁朝伟及甄子丹等等! 商场云集名店近200间:国际一级时装服饰名牌及高级餐厅,商户组合多样化,特色概念店一应俱全,现已跻身国际级商场之列。 国际金融中心二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信息中心之展览馆及图书馆,可居高临下一览维港及中环的繁荣景致。 国际金融中心商场与毗连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及二期顶级写字楼、世界级的四季酒店及四季汇套房酒店,合组成国际金融中心综合发展项目,总面积达近44万平方米,为全港最高商业及休闲之地标。 主要店铺 连卡佛、Calvin Klein Jeans、City's Super、Anne Klein New York、Atsuro Tayama、BOSS Hugo Boss、Nine West 商店及餐厅 H One 及其集团餐厅 H One、Harlan’s、G Bar及The Box为JC Group饮食集团旗下餐厅,全都座落于香港心脏地带中区国际金融中心商场及坐拥迷人维港景致,所有餐厅都有不同的主题和氛围,广受政商界及娱乐界名人欢迎;其中H One更成为米其林所推介的餐厅。H One向以其时尚形象及国际级餐饮享誉国际,最近更邀请到芬兰米其林二星级餐厅总厨加盟。 国金轩 美丽华集团旗下之国金轩,以广东雅膳为题,位于名店云集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三楼,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业

2017年9月法硕《仲裁法》作业 一、How many elements/contents are there in the following arbitration clauses? and what are they? 1、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即国际商会仲裁规则(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2、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 仲裁规则:委员会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3、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Singap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本条仲裁协议内容有: 仲裁规则: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仲裁地:新加坡(Singapore of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administered by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actice rules and regulations.

香港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 仲裁与争议解决 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香港大学简介 学校名称香港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学校位置中国 | 香港 | 香港岛 2020 QS 世界排名25 香港大学概述 香港大学(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简称“港大(HKU)”,是中国的一所国际化公立研究型大学,通常被认为是亚洲最具名望的大学之一,有亚洲“常春藤”之称,其前身为香港西医书院。香港大学奠基于1910年3月16日,次年3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是中国香港历史最悠久的高等教育机构。 香港大学自创校以来始终采用英语教学,其学术研究多可与欧美无缝对接、良性互动,也得益于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以医学、商科、人文、政法等领域见长的香港大学都是中国高等教育界一面独特的旗帜,享誉亚洲乃至世界。 香港大学为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松联盟、Universitas 21、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粤港澳高校联盟、京港大学联盟、沪港大学联盟成员,AACSB及EQUI S双重认证成员,是全球第一个界定出SARS病原体的科研单位。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简介 香港是在香港,中国大陆及亚洲其他地区进行国际商业和金融投资的仲裁和调解纠纷的理想场所。为了培训具备争议解决方法所需知识,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特别是谈判,调解和仲裁,香港大学法学院于2007年9月推出了一项创新的跨学科法律硕士课程,专门负责仲裁和争议解决。这个获得专业认证的LL.M.仲裁和争议解决程度对法律和非法律毕业生开放,是法学院发起的全面仲裁和争议解决教学和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其他受惠于此专业法学硕士课程的团体包括香港商业及金融界人士,建筑及工程专业人士,调解及仲裁从业员,政府官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亚洲地区的立法会议员,处理争议解决的法官和司法人员,以及专门解决纠纷的国际组织成员,如特许仲裁员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仲裁员协会,香港调解中心和香港调解委员会。 仲裁与争议解决专业相关信息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介绍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位于景致迷人、闻名中外的维多利亚港上,会展中心于 1988 年 11 月开幕启用。自此以后,香港的贸易展览事业蒸蒸日上,奠定了香港成为亚洲区贸易活动中心的地位,并成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会议举办地点。业权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拥有。而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则是由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营运,专责会展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营运工作。 会展中心毗邻金紫荆广场,当中设有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及君悦酒店,分别提供 857 及549 间客房。广场内亦建有一幢楼高 39 层的办公室大楼、可提供 580 个单位的 46 层高酒店式住宅大楼、购物商场及地下停车场。 会展中心就近设有两个地下停车场。港湾道停车场设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港湾道及会议道。博览道停车场则位于博览道中。 一期卸货区出入口位于会议道,而二期卸货区出入口就位于博览道。 的士站设于港湾道入口。 正因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傲立在举世著名的香港维多利亚港沿岸,坐拥繁华海景,位处城中核心地段,位置优越。 访客仅需10分钟即可步行至港铁湾仔站或湾仔天星码头,或沿以下多个交通路线前往会展中心。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是一座宏伟和具备多功能的场地。 毗邻维多利亚港及金紫荆广场的紫荆厅,可尽览维港沿岸大厦的霓虹闪烁夜景。面积达699平方米,可容纳300名宾客。 L1 ?展览厅 1 是会展中心最大的单一展览厅,面积有 19,890 平方米,可容纳 1,312 个标准展位。? 会议室N101 –N1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 演讲厅 1 可容纳637 人? 演讲厅 2 可容纳336 人? 演讲厅前厅457 平方米,可用作 2 个演讲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演讲厅 1 及 2 是举行电影首映之热门场地。演讲厅 1 及 2 均设有专业数码投影机及音响系统。 ? 会议厅宴会厅格局, 可分格为 3 个会议厅(A, B及C) ? 会议厅前厅1,740 平方米, 可用作会议厅举行活动前之聚会 L2 ? 会议室N201 –N212 13 间会议室,可容纳28 至600 人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100200113 罗雅尹一、香港金融业 香港金融业是以汇丰集团、中银集团及外资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股票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国际租赁市场等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和运行相结合,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一体化组成的香港经济部门。 二、香港国际银行的基本情况 香港银行业历史悠久,20世纪60~70年代后大幅度发展,并逐步成为世界银行业的中心之一。香港是国际性银行最集中的城市之一。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近70家在香港开展业务。截至2010年7月16日为止,香港共有196家认可银行机构以及70家代表办事处。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建基于市场透明度高、对金融机构披露要求严格和审慎监管。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发表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中,香港排名第三。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香港银行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从2009年7月开始,香港银行获准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业界数据

资料来源: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数据月报》、香港政府统计处《就业及空缺按季统计报告》 服务提供者 香港银行体系的特点是实行三级制,即由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三类银行机构组成。这些银行机构均获授权接受公众存款。 三级银行机构按不同的规定营运,只有持牌银行和有限制牌照银行才可称为银行。截至2010年7月16日,全港共有146家持牌银行、23家有限制牌照银行和27家接受存款公司。这些认可机构共经营约1,388家分行,组成庞大网络。此外,还有70家海外银行在香港设立代表办事处。 服务范围 银行是亚洲区内筹集资金最重要的渠道之一。香港银行业的重要性不单可从其庞大规模反映出来,更重要的是其在区内所处的地位举足轻重。香港的完善银行体系,令其服务可远远超出香港本土,发挥重要作用。很多香港银行亦于亚洲其他地区如中国内地营运。 截至2010年6月底,香港外汇储备资产达2,568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七。同期,香港人均外汇储备资产约36,500美元。 根据伦敦金融城于2010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香港名列第三位,紧随伦敦及纽约之后。 香港人民币业务 另一方面,由2004年初起,香港银行获准在香港开办个人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及人民币银行卡等。本港的人民币存款由2004年的120亿元人民币上升至2010年7月底的1,004亿元人民币,共有77家持牌银行在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 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 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 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 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 业信誉。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 不能上诉。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 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初探

第16卷第1期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16,No.1 2001年1月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Jan.,2001?法学论坛 在香港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初探 莫世健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一国两制0框架下,关于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香港和内地已有相关法律文件作了对等安排,但由于两地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不同,统一的执行体制必须通过不同的方法、技术和途径来实施,这可能导致对有关当事人的潜在影响,如,裁决执行地的选择,为当事人选择执行地和规避法律提供了可能。 关键词:仲裁裁决;执行;法律问题;香港;内地 中图分类号:DF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01)01-0015-06 香港52000年仲裁(修订)条例6于2000年1月13日颁布。该条例是为了在香港和内地之间建立统一的仲裁裁决执行制度而制订。为了与5仲裁(修订)条例6协调,并在内地落实对等执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全国高院)于2000年1月24日发布了5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公告6(简称5公告6)。5仲裁(修订)条例6和5公告6均以全国高院和特区政府于1999年6月所达成的对等执行安排为基础。这两个文件保障香港和内地对等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落实。 按照/一国两制0原则,香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保持独立。5基本法6有关条款对此有特别规定。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各自独立,意味着对等执行安排必须按照香港和内地各自法律规则实施。由于香港和内地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体制的差别,统一的执行体制必须通过不同的方法、技术和途径实施。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和内地落实对等安排法律之间的潜在不同,以及此类不同对希望按照对等安排、在香港执行内地裁决的当事人的影响。 一、执行体制 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受5仲裁条款6(第341章)和5高等法院规则6的管辖。执行体制主要由高院和执达主任办事处构成。执达主任办事处由按照5高等法院条例6(第4章)、第38A 条任命的执达主任和执达主任助理组成。高等法院按照5仲裁条例6和5高等法院规则6有关条款,有权为执行仲裁裁决而发出各类执行令状。执达主任办事处则负责执行有关令状。执行令状的种类包括:扣押债务人财务令状,管有令状,交付令状,暂时扣押令状和为了执行以上各类令状所发出的辅助性令状。(见5高等法院规则6第46号令第1条)。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判决和法庭命令的执行,法庭可发出不同令状。其内容包括:查封货物或动产,收回或占有土地或房产,交付特定货物或与货物等价的货款,命令某当事人履行特定的行为或不从事特定行为,或命令某对债务人负债的第三人将应当付给债务人的债款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等。 收稿日期:2000-11-21 作者简介:莫世健,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根据仲裁中心规则(UNCITRAL规则第15条),仲裁庭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受到同等待遇以及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该规则对提出口头及书面证据作了专门规定。 新加坡: 按照新加坡仲裁法第一程序规则,仲裁员有默示的权力(受制于明示合同的意图)审查仲裁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披露文件,及采取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一切行为。该法第十三节授予仲裁员明示的权力,以便引导当事人和证人宣誓,纠正誊抄工作中的笔误。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订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协议,或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第16条规定仲裁庭将拥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按照可适用的法律、确保公正、迅速、节费和最终决定争议。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江西财经大学 《物流工程》课程设计报告 报告题目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课程编码 06333 选课班 A01 课程名称物流工程任课教师仲昇 学号 0100595 姓名谢金桂 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物流管理 考试时间 2012年7月5日 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报告 一、前言 背景介绍: 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形势,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中国同东盟领导人审时度势,高瞻远

瞩地做出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大战略决策。截至2010年,除极少量商品外,自贸区已经基本实现零关税。 中国—东盟博览会是目前中国境内唯一由多国政府共办且长 期在一地举办的展会。博览会由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倡议,中国和东盟10国经贸主管部门及东盟秘书处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承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经贸交流盛会,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展览商品包括东盟商品展区和中国商品展区涵盖了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和服务贸易三大内容,是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于2003年10月23日正式投入使用,当年11月13日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正式落户南宁。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占地面积850亩,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会址,是由德国gmp设计公司和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合作设计。 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由主建筑、会展广场、民歌湖、行政综合楼等组成,其中主建筑面积为15.21万平方米,由会议、展览和大型宴会厅三部分组成。此外,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还有用地面积3.56万平方米,可停放1000多辆小汽车的生态停车场和可容纳3.5万人、具有文化活动、展览、体育、休闲功能的民歌广场,民歌广场是每年一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的主会场。 自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八届,同期成 功举办八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到2010年,中国—东盟 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增长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增长55%,对东盟和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分别达到0.9%(约合54亿美元)和0.3%(约合22亿美元),将为中国和东盟商界创造无穷商机和广阔前景。 二、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会址——南宁国际会展中心选址方案研究 会展中心建设选址因素极为复杂,具有多重目标,很多因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简介 2013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2013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13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使用五年的旧《规则》。与旧《规则》相比,新《规则》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修改也体现了当前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 一、新《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1、追加当事人机制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且第三方和请求一方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追加一名或多名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但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主动提出追加其自身为仲裁当事人的申请。新《规则》规定,希望将第三方追加为仲裁当事人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希望作为当事人加入仲裁的第三方,均可以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新《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申请后,如认为仲裁协议表面上同时约束该第三方,仲裁庭有权允许在仲裁程序中追加该第三方为仲裁当事人。此外,新《规则》第27.8条还规定,若当事人或第三方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出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本身也有权初步决定追加当事人。新《规则》第27条还规定,若在确认仲裁庭之前追加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应被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2、增加仲裁案件合并的机制 新《规则》第28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决定将正在进行的两个或多个仲裁合并:1)当事各方均同意合并;2)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3)尽管各仲裁请求分别依据一个以上的仲裁协议提出,但这些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新《规则》第28.6条规定,如发生仲裁合并,被合并之仲裁的所有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撤销对任何已获提名或确认的仲裁员的指定,在此情况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为合并后的仲裁案件指定仲裁庭。 新《规则》第28条还规定,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前提是各仲裁协议应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的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我们理解,这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就将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 3、完善临时措施制度 旧《规则》仅规定仲裁庭有权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指令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但未就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能否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规定。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也有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采取相关临时措施,但该等临时措施需通过“紧急仲裁员程序”执行。 根据新《规则》第23.1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按照新《规则》之

论商事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论商事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正文] 5月,香港某公司曾与湖北及香港的另两家公司签订两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香港公司向另两家公司实际交付了总价为一千余万美元的大型机械设备,买方收货后仅支付了二百余万美元,余款久拖不付。为催讨余款,该香港公司遂于1月向湖北省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买方向原告支付欠款一千余万美元。该两份货物买卖合同(英文)中均订有仲裁条款,内容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相连的、或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冲突或分歧,均应在香港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另外,两份合同还规定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遂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中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应为仲裁地法即香港法,而不是合同准据法即中国法;依据香港法及国际条约、惯例,本案中仲裁协议应属有效。因此,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湖北省某法院认为:“按仲裁地香港法的规定,原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执行的;故本案不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不符合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该案虽是一件普通的管辖权纠纷案,但其中涉及有关商事仲裁的 重大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仲裁法尚未对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但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中国法院大都适用中国法也即法院地法判定 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富勒诉天津外贸 一案中,因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如不能,用香港法来最终解决该争议。香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方即主张应按香港法即仲裁地法确认该条款有效,但天津高院仍按中国法律关于仲裁条款应订明仲裁机 构的规定,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这一裁定在二审中得到了人民法院 旗帜鲜明的支持。但在前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湖北某法院 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则显然是采用了以仲裁地法(香港法)作为仲裁 条款的准据法的方法。在我国仲裁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鉴 于该案中当事人已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主合同的准据法,该法院适用香港法认定仲裁条款为有效,有法律依据不足之嫌,也与 中国法院的一贯原则不符。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

如何避免受制于C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两年期限规定关键词 CN域名期限规定争议解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该条规定通常被解读为:如果争议域名自首次注册已经超过两年,则权利人无法通过《解决办法》程序来解决域名争议,而只能依靠复杂的法院诉讼方式。这在时间和费用上都给权利人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在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处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实践中,专家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域名转让构成新的注册;在CN域名争议案件中,域名转让是否也可以视为新的注册,从而使得首次注册期已满两年的CN域名争议得以适用《解决办法》来处理,这尚属未知,先前的实践中也没有此类案例。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作出的一份域名裁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裁决。该裁决认为,将CN域名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域名注册行为;而域名在此情形

下,重新注册未满两年的,应当适用《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争议。基于此,该裁决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HKIAC案件编号DCN-1500641)。 一、案件简介 权利人莱丹品牌股份公司(Leister Brands AG)是瑞士一家研发和制造塑料焊接、工艺加热及激光塑料焊接等产品的公司,旗下品牌包括“LEISTER”和“莱丹”等。权利人在中国对“LEISTER”和“莱丹”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2006年12月5日,广州莱丹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莱丹”)注册了与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相同的CN 域名https://www.sodocs.net/doc/9a17672051.html,(下称“争议域名”),并将该域名网站用于竞争性的市场营销,包括将争议域名网站命名为“LEISTER 官网”,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权利人的“LEISTER”商标,并销售多款带有权利人“LEISTER”商标的产品以及权利人竞争对手的产品,以及在网站上虚假宣称广州莱丹为“瑞士leister 新加坡和维修服务中心驻中国办事处”等。该争议域名网站具有极大的误导性,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争议域名网站与权利人具有授权、许可或者其它商业上的关联联系,而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为2006年,域名注册期限已经远远超过两年,不能适用《解决办法》,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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