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该法人服务的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7、实际控制主义。主张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法人有时虽依敌国法律成立,但但不足以判定其为敌国法人。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应透过表面现象,看法人实际上为哪一国控制即为哪国法人

8、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12、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种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4、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5、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6、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称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

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常见的有: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1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际法规则。

18、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诉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诉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9、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20、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1、转致:转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22、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23、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4、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二、简述题

1、何为国际私法,其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方法是什么?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方法有间接与直接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规定一般包括哪些?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确定了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它是指一国法院或一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

3、简述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1)国内立法。最主要、最古老的渊源之一,各国主要有分散立法式、单行立法式、专章专篇式三种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2)司法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对具体案件有指导作用。

(3)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由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经过国际认可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

(5)学说和法理。学说和法理一般不是国际私法渊源,但可以作为法官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性资料。

4、简述有关国际私法的几种主要学说及其作用

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作用和影响: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符合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和影响: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作用和影响: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基础。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作用和影响:(1)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2)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5)戴赛——既得权说。他认为,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但是,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他的第五原则);最后,他还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六原则)。作用和影响:其学说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不幸的是,自身陷入了更大的矛盾。

6)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5、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关系迅速发展,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了WTO以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也步入了一个初步繁荣的阶段。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建立了国际私法专业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国际私法成为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核

心课程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国际私法论著发表,国际私法正在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走向中国化;国际学术交流和中国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国际私法的交流活动频繁和固定地开展起来,为中国学者走向世界创造了有利条件。

6、简述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及解决办法

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作国籍的积极冲突。采取如下方法解决:(1)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通行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则有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取得先后的国籍优先;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第四,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法。

7、简述确定法人国籍的几种主要理论

(1)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

(2)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就是外国法人。

(3)住所地主义,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经营管理或经济活动中心,法人的国籍因而应其住所地来决定

(4)准据法主义,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可而成立,故法人的国籍应根据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

(5)实际控制主义,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

(6)复合标准说,综合法人的住所地和设立地决定其国籍。

8、何为外国法人的认可及国内立法认可方式有哪几种?

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国内立法认可方式,即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认可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条件对具体的外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可。有三种:(1)特别认可程序(2)概括认可程序(3)一般认可程序

9、简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因为国家是主权者,它参与的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很有限,国家因此是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

(2)尽管国家以主权者身份参与民商事活动,但它还需要遵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3)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因此,国有公司和企业不能代表国家。

(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5)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10、简述有关国家豁免的几种理论。

(1)绝对豁免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2)限制豁免论,又称“职能豁免说”。主张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3)废除豁免论,主张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则,并确认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少数情况下豁免是例外。

(4)平等豁免论,国家不享有绝对豁免,只享有平等豁免。

11、简述有关外国人民事地位的几种理论。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优惠。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个别国家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1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13、何为冲突规范及其主要特点。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一)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

(二)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三)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四)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14、简述冲突规范的几种主要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种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5、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及其发展变化。

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发展变化: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况,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规范进行“软化”处理,如“最密切联系”为其一,但软化是有限度的,不能简单否定有几百年实践历史的传统连结因素,仍要保留其合理的。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一方面表现在连结因素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因素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场合,根据不同功能,确定连结因素的不同含义。16、何为系属公式,常见的有哪几种?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称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常见的有:1)属人法2)物质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17、何为准据法及其主要特点。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他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4)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18、简述准据法选择的几种主要方法。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4)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5)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6)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7)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8)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9)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0)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1)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9、在援用准据法一般应注意哪些问题?

各国国际私法在考虑法律适用问题时,首先将所涉问题分为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被识别为实质问题,要根据冲突规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具体问题有:(1)时效问题(2)证据问题(3)推定问题(4)赔偿问题(5)优先权问题

20、何为识别,简述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21、什么叫反致,其作用如何,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反致: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作用:(1)采用反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

(2)采用反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

(3)采用反致可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4)采用反致可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

(5)采用反致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现代国际私法更注重追求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因此普遍追求法律选择的灵活性,cia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不仅能够满足国际私法的传统要求,也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它是一种有用的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巨大的生命力。

22、简述法律规避及其构成要件,谈谈看法。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设立连结点或者僭窃法律,它指的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即主观上有逃避法律的动机。(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23、何为公共秩序保留,简述其立法方式和司法运作。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立法方式: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规定方式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适用的,从而排除了外国法使用的可能性。

2)直接适用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司法运作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将公共政策分为国内公共政策,共同体公共政策,国际公共政策。

2)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

3)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是否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4)在派出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以后,不能一概适用法院地法。

24、什么叫外国法的内容查明,简述外国法内容查明的主要方法和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查明的几种方法:1)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

无法查明时解决办法:1)直接适用内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2) 类推适用内国法。

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4) 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的或类似的法律。

5) 适用一般法理。

25、简述物之所在地原则产生与发展及其主要理论。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它在涉及物权关系中是最普遍使用的法律。该则的产生课追溯到13—14世界的意大利。当时巴托鲁斯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的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之所在地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广泛支持和肯定。

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逐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主要理论:(1)主权说(2)法律关系本座说(3)利益需要说(4)方便说(5)控制说26、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适用范围:1)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2) 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3)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4)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例外:1) 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2) 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3) 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4)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27、简述国有化法律意义,各国关于国有化补偿问题的做法。

国有化通常是指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所占有的财产和权力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措施。

关于对境内外国人的财产被国有化后是否给予补偿的问题,各国的做法有所不同:(1)不予补偿;(2)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3)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28、简述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历史发展。

(1)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2)以意思自治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3)一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29、简述合同特殊方面及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的特殊方面。这一问题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密切相关。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但是,关于当事人的能力和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学者和立法都承认具有特殊性,需要考虑当事人属人法、行为地法

(二)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1)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2)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3)有关不动产合同的法律适用

30、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准据法:1)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分别主张:①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②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③既包括加害地又包括损害发生地;2) 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3)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4) 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1、简述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3)适用当事人属人法(4)适用法院地法(5)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2)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4)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

32、简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有关债权的一般规定

33、简述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

34、简述婚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制

35、谈谈我国有关涉外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实践

36、何为认领和准证,简述准证的几种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证的方式:(1)父母事后婚姻(2)认领(3)国家行为

37、简述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包括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和实践有:(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属人法(5)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8、简述涉外继承问题的特点

第一,涉外继承的法律冲突问题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援引某一关于继承的实体法律来加以解决的。

第二,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对涉外继承案件处理的结果关系重大

第三,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一般都是分别或合并采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和遗产所在地这两个冲突规则。

39、什么是涉外继承中的区别制和同一制,并简述他们的利弊。

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区别制:利: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它可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又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弊:实际运用中,如果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遗产继承就要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在适用上会碰到麻烦。

单一制:利:弥补区别制之弊,无论遗产分布在几个国家,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遗产继承都将只受继承人属人法支配,适用简单方便;弊:如果死者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的国家私法采区别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

40、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遗嘱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关于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其中,一些国家采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41、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德国;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如英国。主张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国家多是主张依继承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而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的国家则往往是主张依先占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

42、何为区际法律冲突,简述其产生的条件。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1)在一国内部存在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43、试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简述解决该问题的看法

原因:为了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即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台湾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一国两制"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的区际冲突法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的国家内的区际冲突法相比,具有自己的鲜明的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同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5)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中国区际冲突法的过程中,须要贯彻下列原则:(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

解决中国区级法律冲突步骤:

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其次,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后,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

看法:

加强四个地方的法律交流,在存异的基础上来求同。建立大陆、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委员会,可以将四个地区的出色的法律学者、律师和法官等聚集在一起,共同研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委员会可在特殊问题分别解决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示范法。

分阶段逐步进行,从各地的区际冲突法到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到最后的统一实体法。各地区可在协商的基础上调和彼此的区际冲突法,但在形式上仍采用本地区的冲突法形式,即协商一致后,修改本地区的冲突法。加强对各法域法律的了解和研究,使本地区的法律规则朝其他地区共同采取的合理规则趋近,为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分歧的减少和相同内容的增加发展到一定阶段,四个地区由其立法者联手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而统一的实体法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终解决,是中国各地区法律趋同的必然趋势。

统一实体法。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和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沿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借助中国内地、港澳台都适用的国际私法条约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首先需要在充分考察中国四地各自法域内的区际私法并对此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协调的基础上始能成行。由大陆、香港、澳门以及统一后的台湾根据中国已经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在各自原有冲突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就某个具体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法律冲突法,然后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区际私法。

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先就某个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在全国范围内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四个不同法域的地区,制订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实体法,将可以避免多个法域之间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合适的区域,先制定区域统一实体法,在时机成就时再考虑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在不能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方面,则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或法律冲突方面尚未成熟的区域,则考虑先在少数区域内的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制定有少数法域参与的统一区际冲突法。

三、论述题

1、简述连结点的意义及其发展变化对当代国际私法的影响与作用

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发展变化: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传统的冲突规范极为概况,国际上出现了对传统规范进行“软化”处理,如“最密切联系”为其一,但软化是有限度的,不能简单否定有几百年实践历史的传统连结因素,仍要保留其合理的。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一方面表现在连结因素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因素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在不同场合,根据不同功能,确定连结因素的不同含义。

影响和作用:

1)有利于解决复杂化、多样化的案件,避免判决的不合理,同时促进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合理性,使案件的分析范围更加广泛、更具综合性。

2)有利于维持法律行为的有效,促进法律调整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纠纷类型越来越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3)有利于识别问题获得更加容易的解决,通过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给予更为合理的处理。

2、试述公共秩序的概念以及司法运作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概念: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实施方法: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这种规定方式只指出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

直接适用的,从而排除了外国法使用的可能性。

2)直接适用的立法方式。这种方式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如有违背,即不得适用。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就是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司法运作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区分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司法上的公共秩序。将公共政策分为国内公共政策,共同体公共政策,国际公共政策。

2)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

3)对于条约中的统一冲突规范,是否可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其效力,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4)在派出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以后,不能一概适用法院地法。

3、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自己看法

原因:为了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即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台湾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为"一国两制"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的区际冲突法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的国家内的区际冲突法相比,具有自己的鲜明的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同属于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5)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中国区际冲突法的过程中,须要贯彻下列原则:

(1)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这不但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出发点,也是终极目的。

(2)"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应当作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项指导性原则,不宜草率、简单、操之过急地采用统一实体法的做法,而应多利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3)平等互利原则。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平等互利原则要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地位,各地区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其他地区的法律在本地区内的域外效力。第二,对当事人而言,平等互利意味着进行区际民商事交往的各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互相平等和彼此获利。

(4)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原则。对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应当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

以上四个原则应当是一个整体,因为它们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

解决中国区级法律冲突步骤:

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其次,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再后,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

看法:

加强四个地方的法律交流,在存异的基础上来求同。建立大陆、港澳台区际法律冲突委员会,可以将四个地区的出色的法律学者、律师和法官等聚集在一起,共同研究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委员会可在特殊问题分别解决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示范法。

分阶段逐步进行,从各地的区际冲突法到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到最后的统一实体法。各地区可在协商的基础上调和彼此的区际冲突法,但在形式上仍采用本地区的冲突法形式,即协商一致后,修改本地区的冲突法。加强对各法域法律的了解和研究,使本地区的法律规则朝其他地区共同采取的合理规则趋近,为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分歧的减少和相同内容的增加发展到一定阶段,四个地区由其立法者联手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而统一的实体法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终解决,是中国各地区法律趋同的必然趋势。

统一实体法。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和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沿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借助中国内地、港澳台都适用的国际私法条约来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首先需要在充分考察中国四地各自法域内的区际私法并对此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协调的基础上始能成行。由大陆、香港、澳门以及统一后的台湾根据中国已经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在各自原有冲突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就某个具体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法律冲突法,然后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区际私法。

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先就某个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在全国范围内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四个不同法域的地区,制订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实体法,将可以避免多个法域之间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合适的区域,先制定区域统一实体法,在时机成就时再考虑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在不能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方面,则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或法律冲突方面尚未成熟的区域,则考虑先在少数区域内的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制定有少数法域参与的统一区际冲突法。4、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的主要原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作者:————————————————————————————————日期: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间接解直接解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 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连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6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 ) 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C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 2.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答案

2016年4月国际私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不属于中国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B 【解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5)国际私法制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考点】绪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2.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的理论是()。 A.法则区别说 B.既得权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本地法说 【答案】C 【解析】萨维尼在他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其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是()。 A.《法律适用条例》 B.《法例》 C.《永徽律》 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答案】A 【解析】北洋军阀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一一《法律适用条例》。 【考点】国际私法的历史——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4.“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答案】B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2) 冲突规范的种类: A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 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关联 连结点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国际私法答案上课讲义

国际私法答案

国际私法学 交卷时间:2016-09-01 13:31:39 一、单选题 1. (3分)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 A. 反致 ? B. 转致 ? C. 间接反致 ? D. 双重反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2. (3分)在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 A. 单边冲突规范 ? B. 双边冲突规范 ? C. 选择冲突规范

? D. 重叠冲突规范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3. (3分)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A. 12个月 ? B. 6个月 ? C. 3个月 ? D. 2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4. (3分)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 A. 意思自治说 ? B. 最密切联系说 ? C. 自体法说 ? D. 合同履行地说 得分: 3 知识点:国际私法学作业题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5. (3分)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_______法律。 ? A. 德国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授课大纲 国际私法中的“国”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空间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二、国内冲突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范中只有一个系属时:1.如系属后有国别,则是单边冲突规范;如无国别,则是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中有明示或默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时: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都要用了才能判案,则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2.择其一就能判案的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以是否必须按顺序选的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东财1109考试批次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 单边 B. 双边 C. 重叠型 D. 选择性 2.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冲突法 D. 冲突法和实体法 3.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间接转致 4、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国际私法试卷A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卷A及答案

《国际私法》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时间:90分钟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 20分。) 、被西方学者尊称为“国际私法之父”的学者是) A、杜摩兰 B、萨维尼 C、巴托鲁 D、孟西尼 、目前,我国对中国内国法人的确定,则采)。 A、实际控制说 B、法人住所地说 C、 D、成立地和准据法复合标准 、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是最主要的A、国内成文法B、国内判例C、国 D、国际惯例 、在目前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A、联合国B、泛美会议C、海牙国际 D、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自1878年福果案后,法国判例确定了()、反致制度B、识别制度C、公共秩序 D、先决问题制度 、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属于) 、范围B、系属C、准据法D、、“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 )。 、《永徽律》B、《法国民法典》C、《马

伐利亚法典》D、《意大利民法典》 8、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国籍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单边 B、双边 C、选择性 D、重叠性 9、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方面的问题。 A、离婚 B、船舶碰撞 C、违约 D、诉讼程序 10、甲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连续反致 11、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一般法理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12、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设代表机构,采取的是() A、特别认许程序 B、概括认许程序 C、一般认许程序 D、分别认许程序 13、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的是()。 A、《永徽律》 B、《法国民法典》 C、《巴伐利亚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4、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国际私法补充讲义-两页版 (杨帆)

国际私法补充讲义 一、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 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转致:甲乙丙 2. 反致 (广义)直接反致:甲乙 反致: (狭义)间接反致:甲乙 丙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 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18条的补充规定: A. 若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B. 若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由法院审查认定。 4. 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 法律规避和(部分)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1)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1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分,共分) .在我国,( )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联合销售合同公约》.《民法通则》 .经国家明示或默示承认的国际惯例.学说 . “涉外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是一条( )冲突规范。 .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 . 国际私法上引起对法律规避问题开始深入研究的案件是( )。.贝科克小姐诉杰克逊案.鲍富莱蒙案 .安里斯案.福果案 . 定居英国的美籍法国裔当事人路易在华要求与中国女子章某某结婚,我国法院应( )。.适用中国法.适用英国法 .适用法国法.对该中国女子适用中国法,对路易适用美国法 . 甲国人威廉因生活困难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其定居中国的儿子彼得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应规定,受诉法院应适用( )处理此案。 .与威廉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与彼得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易于使威廉获得扶养的法律 .父子协商选择的法律 . 定居国的国女子因和她的中国丈夫感情不合而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丈夫认为两人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不同意离婚。关于两人离婚实质要件的问题,我国法院适用( )解决。 .中国法律.国法

.国法.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应当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必须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不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 .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条约当属由联合国年通过的().《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 .《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 .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法人住所地.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注册登记地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分,共分。) .关于国际私法性质之争形成了:(、、) .属地主义学派 .二元论者 .国内法学派 .国际法学派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国际私法》考前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9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2003年取得加拿大国籍。1998年乙赴美国留学,200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200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2007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一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 A: 加拿大法律 B: 美国加州法律 C: 意大利法律 D: 中国法律 答案: C 【2】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确立的法院管辖权称之为()。 A: 协议管辖 B: 平行管辖 C: 属地管辖 D: 属人管辖 答案: C 【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驳回起诉 B: 适用国际惯例 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D: 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答案: B 【4】法院地法专用于解决()。 A: 不动产物权冲突 B: 主体资格冲突地区 C: 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冲突 D: 诉讼程序的冲突 答案: D 【5】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B: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答案: A 【6】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B: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C: 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D: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答案: D 【7】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地位平等。 A: 外国人与本国人 B: 本国境内的本国人之间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