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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业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8年农业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8年农业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农业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于农业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一、农业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财产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动产,譬如家具、汽车;二是不动产,譬如房屋、土地;三是知识产权,有时也称知识财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端于对工商业活动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保护。但是,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引入,使得农业企业逐步走向了高新技术产业,其智力劳动的比重和商业竞争的成分越来越高,因此,与之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在农业企业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农业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其次,农业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即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核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另外,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其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后,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

具体而言,农业企业涉及的农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

1、植物新品种权;

2、农业专利权: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农产品商标权: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辅料产品等的标识性权利;

4、农业商业秘密:包括植物育种方法、栽培种植技术、管理经验、营业数据、价格信息等;

5、农业著作权:包括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等;

6、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等;

7、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最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之一。

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迄今为止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制定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实施保护,如德国;二是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如意大利;三是采取专利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如美国。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实际上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育种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按照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应当依法经过申请、审查程序后,方可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其中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

依照条例规定,育种者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享有下列权利:

1、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十一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2、销售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投入市场、且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销售的权利。同样,条例对销售权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国家实施强制许可而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强制许可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应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另外,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理”,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其许可别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投放市场以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3、使用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当作生产用种或者当作食物、工业原料等,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具体而言,即是禁止他人将某一授权品种当作亲本材料,组配出另一品种并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

4、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以及品种权内容的权利。

5、许可权:品种权人有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其授权品种的权利。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需要经过审批。

(二)农业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动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最重要经济制度之

一。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目前已日臻完善,其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有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大部分。

1、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主要是指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结合核技术、光电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新物种进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产以及品质改良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21世纪甚至被称为生物技术的世纪,目前生物技术最活跃的应用领域是生物医药行业,但已有许多学者认为农业将是未来生物学应用最重要、最广泛的产业。

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发明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①植物品种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其中既包括用传统生物学方法,也包括运用基因工程DNA重组技术或者现代杂交技术得到转基因新植物的方法。

②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发明;其中,微生物包括各种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而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

③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者组织等经过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微生物学方法发明是指用微生物作为原料或者工具来生产生物制品的方法专利申请。

④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或遗传工程学方法发明;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包括动物的繁殖或饲养方法,植物的育种或培育方法以及微生物的筛选、诱变或培育方法等。

⑤快速繁育以及自动化生产体系方法发明;即利用细胞全能性发展人工种子制造产业;利用胚胎分割技术发展动物胚胎生产;利用动物激素转移技术加快畜禽性别鉴定等等以及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建立全自动农作物生产体系的方法。

上述新兴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构成了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2、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农业生产离不开诸多的辅助产品,譬如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等,对于这些农业辅助产品所做出的改进或者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我国专利法现有框架下取得专利保护。

农业生产辅助产品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有:

(1)对农机具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对农药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3)对肥料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4)对农副产品做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5)对农药、肥料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做出的外观设计。

(三)农产品商标权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商标已经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对产品具有了表彰功能,商标已经成为代表商品的品质甚至文化的符号。如果说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农业专利权是农业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盾,那么农产品商标权就是农业企业参与竞争的坚矛。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农业企业而言,除了农产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据国家商标局统计,截止到2004年5月,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件,位居前五位的商品类别分别是:米(含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由此可见,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认识到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根据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统计和研究中,农产品商标权纠纷也是最多的。

(四)农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简称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繁殖)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保密的商业信息(简称经营秘密)主要包括: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

(五)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表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著作权。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和制裁。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规定”则强调了原产地名称的共有性以及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控制。由于两套制度的同时存在,必将给当事人造成无所适从和资源浪费,甚至产

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商标制度是通过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而“保护规定”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当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农业企业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遇到这两种制度的规定直接冲突时,选择商标制度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更加稳妥一些。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指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其权利人依法向主管机关请求予以制止的过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另外,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也建立了边境保护措施(即海关保护措施)。(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又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等,限于篇幅,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为例介绍农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保护。

1、植物新品种权的民法保护

所谓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就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是我国法律新近确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内容,本文特别介绍如下:

(1)原告

植物新品种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或者授权时,可以单独起诉。

(2)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共有十一种类型,侵犯植物新

品种纠纷案件只是其中之一。这些纠纷除了五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六种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4)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一、农业知识产权

人类社会的财产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动产,譬如家具、汽车;二是不动产,譬如房屋、土地;三是

知识产权,有时也称知识财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端于对工商业活动和文学艺术创作的保护。但是,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引入,使得农业企业逐步走向了高新技术产业,其智力劳动的比重和商业竞争的成分越来越高,因此,与之适应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在农业企业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和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农业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根本特征。其次,农业知识产权需要国家法律认可,即多数情况下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机关的审核批准,以确定该知识产权的范围并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另外,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专有性,即它可以排斥其他人对其不法侵害,一旦有人侵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即可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后,农业知识产权还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限制。

具体而言,农业企业涉及的农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七种:

1、植物新品种权;

2、农业专利权:包括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农产品商标权:包括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副产品、辅料产品等的标识性权利;

4、农业商业秘密:包括植物育种方法、栽培种植技术、管理经验、营业数据、价格信息等;

5、农业著作权:包括学术论文、计算机软件等;

6、农产品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等;

7、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是最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之一。

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迄今为止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一是制定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实施保护,如德国;二是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制度中进行保护,如意大利;三是采取专利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如美国。

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实际上采取的是第三种方法,我国《专利法》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育种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按照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应当依法经过申请、审查程序后,方可被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为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其中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品种的受理和审批。

依照条例规定,育种者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享有下列权利:

1、生产权:即品种权人有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也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的权利。同时,条例第十、十一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

2、销售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投入市场、且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进行销售的权利。同样,条例对销售权也规定了例外,就是国家实施强制许可而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但强制许可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均应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另外,按照知识产权法的“权利用尽原理”,品种权人将其生产或者其许可别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投放市场以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3、使用权:即品种权人有权将自己生产或者许可他人生产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当作生产用种或者当作食物、工业原料等,同时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具体而言,即是禁止他人将某一授权品种当作亲本材料,组配出另一品种并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

4、标记权: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品种权标记以及品种权内容的权利。

5、许可权:品种权人有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其授权品种的权利。许可他人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需要经过审批。

(二)农业专利权

专利制度是保护发明创造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推动人类社会科技进步的最重要经济制度之一。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历经几次修改,目前已日臻完善,其中涉及农业企业的有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和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大部分。

1、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

农产品生产技术发明专利权主要是指利用农业生物技术,结合核技术、光电技术以及常规育种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新物种进行塑造、快速繁育、高效生产以及品质改良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现代生物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之一,21世纪甚至被称为生物技术的世纪,目前生物技术最活跃的应用领域是生物医药行业,但已有许多学者认为农业将是未来生物学应用最重要、最广泛的产业。

涉及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发明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①植物品种和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发明;其中既包括用传统生物学方法,也包括运用基因工程DNA重组技术或者现代杂交技术得到转基因新植物的方法。

②微生物菌种和遗传物质发明;其中,微生物包括各种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而遗传物质包括基因、DNA、RNA和染色体等。

③微生物制品及其微生物学方法发明;其中,微生物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者组织等经过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抗菌素等。微生物学方法发明是指用微生物作为原料或者工具来生产生物制品的方法专利申请。

④获得生物体的生物学方法或遗传工程学方法发明;获得生物体的方法包括动物的繁殖或饲养方法,植物的育种或培育方法以及微生物的筛选、诱变或培育方法等。

⑤快速繁育以及自动化生产体系方法发明;即利用细胞全能性发展人工种子制造产业;利用胚胎分割技术发展动物胚胎生产;利用动物激素转移技术加快畜禽性别鉴定等等以及在人工智能环境下建立全自动农作物生产体系的方法。

上述新兴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均属于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构成了农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2、农业辅助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农业生产离不开诸多的辅助产品,譬如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等,对于这些农业辅助产品所做出的改进或者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我国专利法现有框架下取得专利保护。

农业生产辅助产品中可以获得专利权的有:

(1)对农机具做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对农药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3)对肥料做出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甚至用途发明;

(4)对农副产品做出的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5)对农药、肥料以及农副产品的包装做出的外观设计。

(三)农产品商标权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商标已经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发展到对产品具有了表彰功能,商标已经成为代表商品的品质甚至文化的符号。如果说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农业专利权是农业企业保护自己的利盾,那么农产品商标权就是农业企业参与竞争的坚矛。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对农业企业而言,除了农产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品等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据国家商标局统计,截止到2004年5月,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件,位居前五位的商品类别分别是:米(含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由此可见,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认识到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根据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统计和研究中,农产品商标权纠纷也是最多的。

(四)农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类知识产权规定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农业企业而言,保密的技术信息(简称技术秘密)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和新(繁殖)材料;准备申请或者已经申请尚未公开的微生物菌种;试验过程中的栽培方法、试验数据以及繁殖材料等;研究开发阶段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和技术情报等等。保密的商业信息(简称经营秘密)主要包括: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财务报表、供销渠道等等。

(五)农业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表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不同,它无需申请、审查,是以“自动取得”方式获得。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在农业企业中,农业科技著作、技术论文、工程图纸、照片、图片等都属于农业著作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本法所称作品”,因此,农业计算机软件编码程序也属于农业著作权。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类单独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该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与地理来源相关联,即与当地特有的自然环境、传统工艺有关,所以保护对象往往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5年1月统计,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以来,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

目前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如法国;二是将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采取商标保护的模式,如美国、欧盟;三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如瑞典等国家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约束

和制裁。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综合了上述三种模式,迄今为止,我国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中,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保护制度,该制度利用现行商标制度中的规则,可以对地理标志起到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重新建立了一套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制度,强调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私权利的法律地位,可以为权利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规定”则强调了原产地名称的共有性以及对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控制。由于两套制度的同时存在,必将给当事人造成无所适从和资源浪费,甚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商标制度是通过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而“保护规定”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其效力应当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当农业企业在进行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遇到这两种制度的规定直接冲突时,选择商标制度保护自己的地理标志更加稳妥一些。

三、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指当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其权利人依法向主管机关请求予以制止的过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另外,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也建立了边境保护措施(即海关保护措施)。(一)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所谓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保护,也就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的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又包括民事诉讼保护和刑事诉讼保护,其中农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保护又包括专利诉讼、商标诉讼、著作权诉讼和商业秘密诉讼等,限于篇幅,本文以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为例

介绍农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保护。

1、植物新品种权的民法保护

所谓植物新品种民事侵权诉讼就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由于植物新品种权的是我国法律新近确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新内容,本文特别介绍如下:

(1)原告

植物新品种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或者授权时,可以单独起诉。

(2)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共有十一种类型,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只是其中之一。这些纠纷除了五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的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其他六种案件,包括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行为

下列三种行为属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①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4)赔偿

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可以按照以下四种方式计算:

①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②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③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

④依照前三种方式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另外,经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同意,可以将侵权物折价抵扣被侵权人所受损失;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同意折价抵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对侵权物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5)侵权豁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农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重要一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假冒专利、假冒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数额较大、侵犯商业秘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行为予以追诉,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规定刑事责任。

(二)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双轨制”,即采取司法和行政的双轨保护体制。权利人对于侵权行为除了可以采取司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相关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对侵权人实施处罚。行政保护的特点是,在有些情况下“程序简便、迅速快捷”,但是不能达到裁决赔偿损失的结果。

由于历史原因,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譬如商标执法以及商业秘密执法归属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利执法归属于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著作权执法归属于地方

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等。现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保护和农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作一介绍。

1、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类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案件,一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一是植物新品种假冒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管辖。

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也即前文所述三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品种权人既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1.5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 农业知识产权与保护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是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权具有的主要特征是(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植物新品种具有的特征: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要具有(显著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自(核准注册)起计算。 4、我国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 5、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6、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诉讼权。 7、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8、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9、植物品种权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批。 10、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11、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开始产生。 12、我国对于发明专利所采用的审查制度为(早期公开,请求实审制)。 13、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权利要求书。 14、对专利文献上标的CN1003241A、CN2005764U、CN3005432S这些标号,“CN”为国别代码,代表中国,首位“1” “2”、“3” 代表(专利种类),尾部字母“A”、“U”、“S”为(文献种类),其他6位数为(申请流水号)。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计10分) 1、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几部分?() A、专利、商标 B、专利、商标、著作权 C、工业产权、专利权 2、某单位职工拟就一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A、须经单位领导同意 B、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申请 C、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D、须经专家鉴定 3.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C ) A.只能是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B.只能是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C.既可以是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4. 王某由所在工作单位安排,承接了一个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工作期间出版了一本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专著并获稿费15000元,此稿酬应归谁所有(C )

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 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 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2)专利技术的保护:

论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创新创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山东理工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电气工程专业,淄博) 摘要: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的保护不言而喻,相比对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政府的新提法、新课题、新任务。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要求全面构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这一方面与中国经济体制和教育改革落后有关,另一方面与大学生的就业观滞后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有效方法,然而许多大学生虽然对自主创业抱有较大热情,但缺乏自主创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为了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可能性,必须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由于大学生创业一般都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与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最优知识产权内生性 1引言 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 含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 ,也包括制度创新( 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等) 。在发展理论中,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1]。 在知识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协调体制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知识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知识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治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知识产权法作为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法律文明,表现了制度创新的本质属性。同时,知识产权法是创造性成果的激励和调节机制,宣示了知识创新的价值目标。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技术创新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要素; 对亟待经济腾飞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重视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2]。怎样才能快速提升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呢? 国内学术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已达成共识,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因此,2008 年开始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三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于2009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根本目标。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两者统一于创造力这一精神财富,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保护精神财富的基本制度,也是将创造力这一宝贵精神财富转化为巨大物质财富,将知识、智慧转化为有形财产的最重要的激励机制与法律保障[3]。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类型。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源于三百多年前的欧洲。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根据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了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对创新的保护不言而喻,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就是对

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知识产权可以拓宽企业市场空间、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抵御风险的能力;知识产权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和保持竞争的核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坚持不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化管理。 1、公司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置专业管理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权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人制定知识产权规划管理方案,并报 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级别分类,以便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3、为了及时、正确地掌握知识产权数据,我们公司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 4、多渠道多方面进行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在业务合同条款中,要加入多条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排兵布阵地对知识产权采取有力的保护方案。 (一)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技巧: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二)关于专利技术的保护技巧: 为了提高研发的效益,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上的浪费,我们公司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 为了预防员工泄露知识产权机密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权益,我们公司在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 为了及时利用法律保护我们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参考答案

第一章自测题 1.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A.商标 B.专利 C.著作权 D.创意 参考答案:ABC 2.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和有形财产不同,一般都要依照专门的法律由专门政府机关经过审查才可以获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知识产权需要哪个政府机关授予? (1)商标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商标局 C.国家知识产权局 D.国家版权局 参考答案:B (2)专利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商标局 C.国家知识产权局 D.国家版权局 参考答案:C (3)著作权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商标局 C.国家知识产权局 D.不需要任何机关授予 参考答案:D (4)商业秘密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国家商标局 C.国家知识产权局 D.不需要任何机关授予 参考答案:D 3.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和有形财产不同,一般都要依照专门的法律由专门政府机关经过审查才可以获得。下列哪些知识产权不需要经过政府机关审查就可以获得? A.商标 B.专利 C.著作权 D.商业秘密 参考答案:CD 4.知识产权一般都有时间性,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 (1)专利(发明) A.10年

C.50年 D.15年 参考答案:B (2)商标 A.10年 B.20年 C.50年 D.15年 参考答案:A (3)著作权 A.10年 B.20年 C.50年 D.15年 参考答案:C (4)植物新品种(非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 A.10年 B.20年 C.50年 D.15年 参考答案:D 5.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成立公司,其中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多少? A.15% B.25% C.35% D.70% 参考答案:D 6.国务院在哪一天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开始了战略的贯彻实施工作?A.2009年6月5日 B.2009年5月6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8年5月6日 参考答案:C 7.知识产权战略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哪几个类别? A.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B.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 C.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D.地方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答案:ABC 8.一般来讲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以下哪种知识产权期满可以续展,保护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A.商标

科技创业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在创业的大潮中,因商标抢注、专利互撕发生的“血案”不止一件,腾讯与今日头条轰轰烈烈的著作权之争,摩拜单车“扫码开锁”的专利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创业公司成立之初,很容易忽略知识产权的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公司商标一不小心就变成了别人的“专利”。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在成立阶段,保护好知识产权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无谓的损失和风险;长期来看,通过布局知识产权,可建立起技术壁垒,支持后续变现。那么在人力与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创业公司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仅仅申请核心专利就够了吗?遭遇与巨头的正面冲突,要放弃维权吗? 联想创投作为一支全球科技产业基金,投资了近百家核心科技与智能互联网领域的初创企业,包括寒武纪、旷视科技(Face++)等知名独角兽。为了给这些科技初创企业提供更加丰富且具有前瞻性的支持,联想创投也投资了专注于无形资产管理的科技服务公司乐知新创,目前,该公司管理着多家联想创投被投人工智能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包括银河水滴科技、迈步机器人等。 如何让“知识产权”跟上你创业的前进脚步呢,下面围绕这几个维度展开: 高科技创业企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时间:宜早不宜晚

从分类上来讲,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著作权,专利和线上域名。对初创公司来说,一旦涉及产品和服务,就要申请商标,以免发生产品已经上线、发现商标已经有人注册的情况;在此基础上,高科技创业企业还需要对核心技术以及相关应用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很多创业公司,在初期人力和资金都有限的情况下,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技术研发、融资上,却没想到因为知识产权,造成比较棘手的麻烦。 案例1 某科技初创企业,未在早期将其核心技术相关应用领域进行专利申请,结果在该公司想要进军核心技术相关应用领域时,却发现为时已晚,众多竞争对手已经完成了专利布局,导致其技术应用受阻,无法形成有效的技术壁垒。 由此看来,知识产权布局应是越早越好,尤其是技术壁垒非常强的企业,更要特别重视。中国专利申请秉持“先到先得”的原则,如果两个公司或个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那么早申请的人将会被授予专利的所有权。在拿到某一项突出技术的专利后,甚至可以在竞争赛道上处于领先的位置,比如联想创投的被投企业寒武纪在中国芯片领域的实践则可供大家做一个很好的参考。 2、方式:围绕核心知识产权,进行全面布局 高科技创业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不仅需要有“超前”意识,还要有“全局”观念。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都不仅仅是单一的申请,而是应围绕核心技术或核心品牌,进行一系列的布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竞争对手对你的核心技术的“抄袭”或是“改进”。

知识产权论文(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关键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门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许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提高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

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企业(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案

企业(公司)知识产权的 保护方案

目录 第一章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第二章中国专利的现状分析 第三章深谈跨国公司在我国如何利用专利转换能量第四章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第一节做好专利预警工作 第二节做好优势技术的专利申请工作 第五章做好本公司的专利长期战略工作 第一节加强技术优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第二节加强技术劣势的专利发展战略 第三节做好防御工作 第六章做好本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工作 第一节做好专利保护落实工作 第二节做好专利战略的目标落地工作

第一章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本公司是我国生产规模最大的XXX厂家,拥有10000平方米的指纹锁生产基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的30%。作为行业的领跑者,我们公司是国内惟一拥有XX转换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该技术在行业内遥遥领先。 本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规划作为重点工程来带对待,下面是本公司的专利归纳情况。

第二章中国专利的现状分析 我公司根据专利局对专利进行的分类,检索了截止2021年1月公布的所有涉及“XXX结构”的专利,共检到近2000多件专利或专利申请,现对主要申请人的分布情况列表如下:略 通过这个表的内容,我们很容易看到,在中国有关“XXX结构”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排名在前二十名的有大部分是外国企业,假设这大部分的外国企业强强联合起来,将专利形成“转利群”,那本行业就没有中国企业的立足之地了。 连续五年以来,“XXX结构”领域专利申请量保持递增状态,这就意味着本行业的技术创新气势磅礴,跃上新台阶。在未来的三年内,还有一大批本行业的发明专利得到批准,形成发明专利权。因此,我们公司如果没有保持递增的专利权势态,在发展的路上,将会困难重重,将会面临侵权的可能性与危险性。 我们公司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达到30%,然而,我们公司产品的专利数量却是少之又少,居然没达到本领域的专利份额的2%。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公司的前进方向没在自己掌握之中。 很多人会打问号,为什么一定要拥有很多数量的专利才能把握自己公司的将来与命运呢?我们在下一章举例说明会容易理解很多。

浅谈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智力劳动的高级化和科技创新的高层化,人类的新智力成果超出了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推动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问题尤为突出:一系列新客体如基因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多媒体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网络技术等都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冲击。特别是数字化技术、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些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给他们相应的保护,于是许多新权利也应运而生,如地理标记权、域名权、数据库权利、商品化权等等。 标签: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专利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从广义上说,知识产权泛指人类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权、版权、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记,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也与制止不正当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利(如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科技进步达到一定层次的产物。反过来,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 (l)发明专利:发明是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听和改进发明(对已有产品、方法的改进万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实用新型首先必须是一种产品,在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其次是这科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立体形状、构造或者是两者的结合。如液态产品、气态产品、糊状产品、粉末产品等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再次,这种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实用,对于一些不能在产业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发明创造,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所作出的反映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首先必须是独立的产品。如果只是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某个一部分,就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专利法保护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之分。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发明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则是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doc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措施分析- 摘要:随着产品多元化的市场竞争,工厂和营销手段,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市场不成熟的保护行动和企业意识。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应加强维护意识。法律和营销活动应结合起来,以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有效计量;保护 一、前言 企业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纠纷和企业间的侵权行为。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与品牌战略是当前经济领域面临的挑战。完善产品创新、专利和品牌保护活动,为著名公司市场竞争和营销打下基础。随着市场竞争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改进,指导者应加强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从而推动市场竞争力和适应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2个问题 2.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延迟 企业的生存取决于内部技术和产品的不可替代性以及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内部技术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重要保护目标,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把整个产品的经营过程联系起来。作为产品和技术领域的关键因素,它们可以代表特定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核心技术,品牌和产品包装,以及产品的专利和其他企业的工作。该原则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保护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商品市场的发展和竞争手段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是普遍的。侵权包括窃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品牌商品包装抄袭以及歪曲的作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民法保护知识

产权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质量差、保险性差的产品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然而,多元化的产品和信息的获取滞后,会导致非法行为不能及时控制。此外,低价格的有缺陷的产品可以取代在个别地区的最佳的。 2.2知识产权的盲目保护 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其原因在于,一些企业盲目模仿和模仿一般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而不是对专利、品牌和工作进行深入的个体化研究。企业或技术人员在同一行业中放松竞争的防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份额减少。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调整营销战略、优化内部结构、实现企业资源重组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合理应用核心技术资源,使产品的开发和运作更加科学,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例如,企业品牌,涉及营销分销策略,广告手段和市场竞争模式,可以渗透到包括生产,输出,推出和分销环节。品牌的保护应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利用非物质资产。一个好的标志的使用和保护可以扩大产品和消费群体的影响,从而煽动消费者的选择倾向,将知识转化为财富。 2.3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合理方法 一些企业在一定的维权意识和渠道的基础上,不能及时打击非法交易者和企业的行为。这取决于狡猾的侵权者,泄漏和市场监管的时间差以及由企业侵权。例如,B厂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低价仿冒品。之后,企业称为B厂停止侵权行为生产和销售假冒。发展与制造业的发展,强调了产品在营销过程中的清晰性,从而增加了产品的数量。它是公平的人,市场和消费者。然而,企业没有得到回报,而工厂没有迅速退出市场。有了下降的好处,企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生产制造型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生产制造型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增强,生产制造型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显得尤为重要。其不但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形成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还要划清与他人的知识产权边界。具体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企业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企业生产产品,一般要经过如下的流程:产品立项---产品论证---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产品售后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贯穿上述整个流程。 首先,产品立项、产品论证阶段,应准备好注册商标和/或专利技术保护。 产品的立项和论证阶段,除了要确定生产什么产品外,还要考虑后续如何保护的问题,否则,企业难以做强做大做久。当然,在这个阶段的保密工作也应当要做好,可以在企业重要文件的显眼位置上印上“保密”或“加密”字样。提醒员工加强注意,防止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外泄、被他人抢注。 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来源,一个品质过硬的企业或产品,离不开商标的保护。消费者一旦认定,其作用和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注册商标应在生产前准备好。否则,企业前期的市场策划、市场宣传和市场投入所带来的市场沉淀,很可能因为他人的仿冒或抢注,导致企业功亏一筹,这样就会给企业的后续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可预测的巨大风险。 专利技术保护,是与商标保护不同的技术方案的垄断保护。拟生产制造的产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研发出来的话,建议企业在投放市场之前先申请专利保护。只有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才有法定的市场垄断保护权。 “公开买保护”是专利法的精神,产品的技术方案通过专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国家才能给予保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都是十年,公开即意味着公告授权。授权之后再投放市场,才能有效地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发明专利,保护期是二十年,公开不意味着授权,公开之后、授权之前,如果企业产品就已经投放市场了,虽然法律赋予了临时保护,但只是要求支付适当使用费,显然不及授权后的保护力度大,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已经纳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现今,所以建议尽可能授权之后再投放市场。

《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部分答案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专利质量主要是指专利的法律质量、技术质量和经济质量,其中(法律质量)是决定性 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这体现了专利具有(经济价值)。 3.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共同构成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其中,(专利数量)是构成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的基础。 4.专利具有时间性,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年),过了保护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5.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道,全球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题。 1.根据本课程,专利的权利特点是指专利具有(ABCD) (A)独占性(B)地性(C)时间性(D)可转让性 2.对一个概念下定义至少要遵循(ABCD)个准则。 (A)简练(B)完备(C)准确(D)易懂 3.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时候,审查员会依法审查,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审查(BCD)。 (B)新颖性(C)创造性(D)实用性 4.本课程提到,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ABCD) (A)制度价值(B)经济价值(C)文化价值(D)市场价值 5.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是一个相对概念,价值高低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下列各项中,属于因事而异的是(ACD)。 (A)专利主体为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充分发挥专利的制度价值功能 (C)专利主体想和竞争对手开展市场竟争,更多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 (D)专利主体想建设企业文化,更多关注专利的文化价值 (三)判断题,每题5分,共10题。 (是)1.知识产权有多种价值,最主要的价值是它的制度价值、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 (是)2.高档商品或奢侈品的价格主要由知识产权的高额附加值决定,知识产权就是它所用的商标和品牌 (是)3.本课程提到,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对于国家来讲,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4.很多企业往往只认识到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价值,同时知道知识产权还有制度价值和文化价值,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是最重要的。 (是)5.高价值专利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赢得国际经济竞争 (否)6.本课程提到,专利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随着使用会产生损耗,因而会在使用中不断贬值。 (否)7.高价值专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专利不是企业的核心克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 (是)8.专利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并不是,因为法律赋予专利“独占性”。(否)9.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标准,凡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和—定是高价值专利,同时高价值专利也一定是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 (是)10.高价值专利是指有用性强的专利。

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文章导读】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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