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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浅谈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浅谈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浅谈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党的十六大重申:“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大对各类企业体制改造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紧迫任务。但是企业改制行为的超前和如何确定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的立法滞后的矛盾,使某些企业千方百计假借改制企业之名,行逃废、悬空企业原负债务之实,导致企业改制前所负债务的债权受到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改制规定》),该司法解释为审判实践确定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责任承担提供法律依据。本人结合学习《改制规定》的体会,就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部分改造,所谓整体改造就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造的特点是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入到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原企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后的公司不仅承接原企业全部资产;而且整体承接原企业债务。原企业债务依法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所谓部分改造就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者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

将债务留在原企业。部分改造的特点是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造为公司,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结构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后的公司与原企业债务的承接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实际情况,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务债权的实现;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采取由企业全体职工出资入股,买断原企业产权,或者由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入股,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组建成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并存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企业改造实际表现为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形式。不论属于那一种股份合作制改造形式;都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变更,是内部结构调整,法人资格并不中断。从外部形态看厂还是那个厂、人还是那群人。因此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对改制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

(出资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该债务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了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而在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以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该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

企业分立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分立是企业为了经常适应市场而发生的比较规范的改制行为。企业分立前可能负有债务或为其它债务作保证,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或原所作保证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就企业分立后对原负债务承担责任而言,《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已经作出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与该规定一脉相承,《合同法》第九十条也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亦作出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由谁承担和如何承担基本明确,但是还不够具体,实际操作仍然遇到不少障碍。《改制规定》将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约定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全部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分立企业,如果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约定了份额,有权按约定的份额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按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追偿。使确定企业分立后原负债务的承担责任更加规范和有法可依,减少分歧。就企业分立后对分立前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言,其保证责任应当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除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之外。保证责任后果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依《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确定。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出售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或集体企业售让他人,实现企业产权转让的行为。企业出售存在着复杂的情形,因此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本企业的分支机构,这种情形,被售企业的资产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这种情形实质上买受人对被售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原企业予以注销,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被售企业原有债务应当由买受人以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在第二种情形下确定以买受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或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对被售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不以受让财产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责任保障了债权的实现;不以强制受让财产入股股权承担责任防止买受人转嫁经营风险,保护了债权不受侵害。还有一种情形是,企业售出后,买受人

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形,被售企业完全变成了新注册的企业法人,被购企业法人被注销,已无法人资格,其原有债务的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已有约定的,就从约定;否则就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有一种情形是,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这种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公告要求积极主动申报债权,行使权利。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应当依照债务随资产变动原则,该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可向出卖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出卖方故意隐瞒或遗漏的债务,那么只能由出卖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原各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

法人承担。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对原有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替偿责任后的追偿

追偿权属于法定权。连带责任主体、替偿责任主体都依法享有追偿权,其中,连带责任主体按份额追偿;替偿责任主体按全额追偿。在企业改制中,改制后的企业对原有债务依法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改制规定》第六、七、十二条规定);或者承担替偿责任(如《改制规定》第十一、二十八、三十二条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替偿责任后如何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法经(1992)121号《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的答复,本人认为应当按以下程序追偿: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替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对内份额已经确定,则由追偿权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偿申请,受理法院经审查后应当裁定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偿还,该裁定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连带责任对内份额尚未确定,则只能由追偿权主体以原企业或其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再行作出判决。周国芝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股权转让,法人变更与原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股权转让与原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本合同由双方友好协商、平等、资源的基础上于,年月日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1、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局,分局)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金为: 2、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及法人。 3、现在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出让所拥有的100%股份与受让方。 4、出让方保证,合同签署之后任何时候不得保留公司任何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印鉴,账簿,空白合同等文件、资料,但不限于以上文件、资料。 5、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不得在保留公司印章、印章福音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自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于第三人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出让人承担。 6、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亦不会错爱去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的标的的全部后者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抵押等。 7、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是交接股前,其所有用的对其正常开展业务的重要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工商、税务纳税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和导致公司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潜在情形。 8、股权变更登记与法人变更登记:双方已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了该公司的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以登记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9、公司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前公司如有或有负债由公司出让方承担,受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公司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前的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由出让方承担,受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1、房租,水电,工人工资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2、公司股权协议生效前,公司经营所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出让方承担,公司股权协议生效后,公司经营所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有受让方承担。 1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本合同文本首文所载的日期即为合同成立并生效日期。可编辑修改,如有帮助,请下载,多谢!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e19072366.html,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公司的债权债务属于公司的财产,在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变更时,公司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下文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一、公司形式上的变更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

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

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 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 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 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 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68188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各项债权的及时回收、各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减少坏帐损失的发生,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债权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终结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部对各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五条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有主要领导和专人或专门小组负责,收集整理债权债务资料,建立明细帐目,按时填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表。 第二章债权控制 第六条债权控制是指对供应、生产、销售、结算中易形成债权的不同形态的资金进行监督的活动。债权分为应收及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两类。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七条交易前需订立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

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的委托人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财务部,以便日后检查核对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财务部对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或帐单等依据进行记录,按实际发生额进帐,并由不相容岗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各单位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清理,编制各项债权分析报告,对到期未能按时收回的各项债权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采取有力措施催收各项债权。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记录各项债权的总帐与明细帐,定期与应收与预付款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所形成的债权必须按月报集团市场部存档备案。 第三章债务控制 第十四条债务的控制采用职责分工的原则,即应付账款的记录必须由独立于请购、采购、验收及付款的人员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会计应根据核准的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第十六条财务部记录各项债务的总帐与明细帐,财务部与业务部核对一致,并编制各项债务明细表,供核对来自债权单位的对帐单。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 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 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白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富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甲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白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与第三人签署任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不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东不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责任 2010年12月22日起,玖源公司向湘和公司提供白酒、红酒等货物。2011年6月17日,湘和公司就尚欠货款283500元向玖源公司出具了欠条,后湘和公司给付货款6万元,尚欠223500元。2012年12月24日,玖源公司诉至该院,要求湘和公司给付货款,该院(2013)X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湘和公司给付玖源公司货款223500元。判决生效后,玖源公司对湘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未果。湘和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其股东为辛宽和,注册资本20万元。2012年5月21日,宝业公司和辛宽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宝业公司受让辛宽和在湘和公司的100%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湘和公司未实际经营。2012年5月24日,湘和公司和宝业公司签订酒楼设备设施转让协议书,将酒楼内设施、装修整体转让给宝业公司,并就债权债务承受进行了约定,但其中未包括湘和公司对玖源公司所负债务。另查,湘和公司营业执照现已被吊销。 2013年10月30日,玖源公司以宝业公司为湘和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湘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诉至该院,要求宝业公司对湘和公司的货款223500元、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2626元及逾期利息(以22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宝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与湘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宝业公司作为湘和公司的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况。宝业公司还在二审中补充答辩称:其与湘和公司实际上是租赁关系,湘

和公司租用宝业公司的房产进行经营。后因为经营不善,湘和公司的出资人将投入的装修以及部分设备有偿转让给宝业公司。宝业公司为了省去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手续,因此和湘和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是股权转让登记后未利用该营业执照进行任何经营,玖源公司起诉宝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玖源公司则认为本案中湘和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宝业公司是湘和公司的一人股东,宝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湘和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宝业公司应当连带承担湘和公司的债务。三、湘和公司的债务虽然是在原股东经营期间所欠,但原股东和宝业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宝业公司成为湘和公司当然的一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没有经营,股东就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焦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权债务的控制是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控制目标、控制程序、控制方法、控制重点共同构成公司的债权债务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以供参考。 篇一: 债权债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竞争、维护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于XXX年12月9日,经公司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克州平安大楼”一号楼地下室至四层楼房出售给中国银行克州支行。 该房屋位于阿图什市松它克路25院(州粮食局家属院内)四至;北为:科燃河大厦、南为:吾斯坦路、西为:松它克路、东为:市广播局,房屋结构为框剪,建设用地面积为:1117平方米,总层数为13层(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总建筑面积为:14460.644平方米,其中出售面积分别为:地下室商铺977.921平方米,一层商铺966.217平方米,二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三层商铺1193.899平方米,四层住宅1125.41平方米。 特向中国银行克州支行郑重承诺如下: 一、以上提供的出售房屋信息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信息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 三、不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房屋进入房地产市场,虚报成本抬高房价获取商业利润。 四、在开发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验收等监管环节中,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手续。 五、坚决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坚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使用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七、交付商品房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坚决不做一房多卖,或骗取订金或卷款偷跑等违法行为。 九、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割手续,由本公司负责办理。 十、本公司不论是以前和今后的任何时间内,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与中国银行克州支行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富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富成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XXX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富成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股权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股权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保障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强化项目债权债务的同步管理与项目资金监控,积极回笼资金,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增强集团发展后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集团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内在因果关系和过程控制需求而制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工程项目债权债务管理的目标及基本方法 (一)目标 1、积极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合理保障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3、通过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及盈亏情况同步分析、相互印证,有效保障工程项目盈亏的真实性,合理控制风险。 4、持续、动态进行风险预警。 (二)基本方法 1、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持续控制; 2、分级分类管理,分项控制; 3、明确责任主体,多部门、多层次参与,系统性控制; 4、主责部门和协作部门分工配合,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权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销售或承揽合同,因提供产品或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应向业发包人收取的工程欠款。 预付账款主要指按合同约定预付的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等。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债务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应交税费。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该怎么解决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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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该怎么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直接义务人(比如公司),履行义务需要这个义务人(比如股东)来支持。这样,公司这个拟制主体的股东构成,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间接地影响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 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 ??)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 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题要 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 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应该由相应的负责人来承担,常见的就是公司注销后,未经公告清算,由股东来承担相应对的债权债务,并且在档案中明确规定出企业债权债务责任人。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与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处理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

公司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案例

股权转让后债务承担案例 解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现股东或公司如何来主张原股东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是否存在追诉期等问题,是法律业务中存在较多争议和需要厘清的问题,通过本案诉讼,可以看出实务中是如何来解决这样问题的。 一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主张对原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告主体问题。本案是在起诉时,是由新股东和公司都做为原告来起诉的,但法院判决时民事权利是判归公司来享有的,而驳回了新股东的诉讼请求。通常理解中,合同是由原股东和新股东签订的,也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原股东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原股东来主张并享有民事权利,但由于存在争议,因此在起诉时也将公司列为了原告,注意在这里,是原告而非第三人。但法院判决是由公司来享有权利,而不是新股东。本案是法院并没有法律文书部分对此进行更多的阐述,而查看相关资料时,也有法院判决由新股东来享有这个权利的。要理解判决的转换,还需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解释,即转让之时,原股东没有履行在出资份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义务。而所导致的后果是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了该债务,从而影响到新任股东的财产权益。新股东要求原股东向公司履行义务,符合股东转让协议书中有关原股东承担转让前的股东义务,新股东承担转让后的股东义务的约定。因此在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就得到了解决,从而由公司来享有这个权利。因此在起诉此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主体问题的确定,以避免诉讼后的无法解释问题。 在此另类诉讼中,还存在一个公司追偿范围的问题,本案中对确定应当由原股东来承担的债务究竟是多少问题,双方纠缠了很久,当然由于公司债务的复杂性,此类问题是不可避免会存在的,但如果尽早进行律师和会计师组成的尽职调查,对此类问题的避免还是有极大帮助的。另外,还看到案例中对外担保这类不确定或然责任承担问题的判决,这类判决是由原转让股东按比例来承担已支付担保责任所生债务的。总体而言,还是按已经发生的原股东承继期间的债务来承担责任,而不存在跨越可能会发生的债务来要求原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股权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股权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后,以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前,甲方应审慎经营,不得低价转让资产、转移资产及签订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前公司全部税收及相关事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应当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前将公司自成立之日至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之间的公司税款向税务机关补齐、结清,否则乙方________________。 六、在甲乙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股权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司信誉,保持良好的资金运转,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XXX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本规程债权债务具体指以下各项: 3.1.债权 3.1.1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商品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而应收的款项。 3.1.2 其他应收款: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3.1.3 预付账款:因购买货物或劳务等而预先支付供货单位帐款,从而取得的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索取货物及劳务补偿的要求权。 3.2 债务 3.2.1 应付帐款、应付票据: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中应支付的帐款。 3.2.2 预收款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等而预先收取的客户单位帐款,而未来必须履行该义务向对方提供货物或劳务。 3.2.3 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因正常经营业务而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四、总体管理要求 4.1 对于各项债权债务需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 4.2 债权债务原始记录及会计记账上的要求 4.2.1 债权债务必须以完整和经过适当授权、审批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记录债权债务的依据,并选出符合规定的原始文件和资料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4.2.2 管理债权债务的部门记录的债权债务需与财务部门的会计记录保持一致并能够相互核对,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财务部门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4.3 各债权债务管理部门需定期(按月或季)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交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每次对账必须取得由债权债务人书面签章确认的对账单并妥善留存。财务部门至少于每半年一次对所的的债、权债务 112

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欠下了不少的债务,有些法人代表处理不了这些债务,于是就会将公司转让。但新的法人在接受公司的时候,只看到该公司的资产、所拥有的技术以及转让价格合理性等,并没有关注它的债务。催天下小编给出下面意见。 一、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后,原公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人变更债务谁承担公司法人变更债务谁承担?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经济或动中所做出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产生的债券债务并不一定跟随法人的变动而变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就是说,公司法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偿还债务和享有债权。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所以不管变不变,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存在恶意或者过失,那么,在产生债务的时候,公司在承担对外债务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担责任。即公司在承担完债务后,可以向原法人追偿。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加强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目的设置: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根据有关资料按购买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按经济业务各项类别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 3、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是在产品交货、工程完工验收、劳务提供之前,预先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该款项按供应单位或客户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4、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该款项应按事项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在进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实际发生额进帐。 2、及时清算、催收各种款项。 3、定期(按月或季)与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①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③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

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四、工程的核算,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后三个月内必须结清工程尾款(除按合同规定应留保质金外)。 五、工程民工费用的借款,在工程未完工之前,可根据工程进度,先结清前面的借款,再续借。不得累积大额借款,当工程度完工办理决算后,一个月内结清借款。 六、当月应收电费,必须在次月15日前收回,如果欠费,财务人员负责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每月15日书面向分管经理报告欠费及催收情况。 七、材料销售、劳务供应、租金等各项收入,原则上当月结清或按合同结算,如有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向公司经理报告。 八、由于个人开会、学习、培训、出差等借款,在结束返回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九、个人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等往来借款,应由借款或经办人员负责催办,会计督办,及时结清借款。 十、各单位在报送季报或年报的财务说明书上应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对未按规定时间结帐的款项,按挂帐单位或经济类别详细说明。 十一、如因不履行职责,形成呆帐,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十二、本办法适应于优恩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参股公司及联营企业参照执行。

股东债权债务承诺书

股东债权债务承诺书 股东承诺书 xx(公司或自然人全称)拟(入股增资)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人)本次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增资)xx(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全称), 出资完成后,总出资额xx万元,占股份总额xx%。保证自有资金入股,非借贷资金或他人委 托资金,且资金真实合法,并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人)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小额贷款公司审 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 大遗漏。 3.本(公司/人)作为最大股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本 (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 作为一般股东,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没有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本(公司/人)成为xx(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全称)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人)愿承担相关责任。法定代表人/承诺人(签名):(公司(公章))股东承诺书参考文本股东承诺书 (仅供参考)股东承诺: 1、申请材料内容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2、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股东签字(或盖章)均为本人(或法人股东)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真实 有效; 4、因股东签字(或盖章)所引发的纠纷,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股东签字(或盖章):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篇三:股东承诺书股东承诺书×××公司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重庆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

浅析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企业管理论文 浅析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 刘毅英 (广州新电视塔建设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分公司,广东广州510310) 摘要:企业债权债务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其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资金运作效率的高低。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活动,还可以显著降低经营风险。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债权债务出现的原因,并对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进行了探讨。旨在提高债权债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财务;债务债权;管理;原因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68-01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刘毅英(1978-),女,汉,广东广州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1.企业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企业债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因素;既有客观规律,又有主观过错;既具难违性,又具可控性。 1.1 企业外部原因 持续高涨的原材料及能源价格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加剧了相互拖欠。企业外部不良环境,助长了企业债权的发生。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使银行从严控制贷款规模发放,一些企业贷款沽竭,造成相互拖欠,使得某些企业陷人新贷难求,旧贷催还的恶性循环。

1.2 企业内部原因一些企业面对干变万化、日渐激烈的市场,没有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缺乏适销对路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只能靠传统的老产品维持简单的再生产和市场占有率。因市场竞争激烈,多数企业为求生存,在艰难地发展业务关系的同时,采取赊销或铺货方式推销企业产品,维持现有的销售网络,有些企业甚至为抢占市场份额,采取先发货后催款的销售方法,一旦失控就会造成货款被大量拖欠。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正确的营销机制。一些企业由于营销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销售人员只管卖出货物,不管货款回笼,而且在营销过程中不及时履行对账手续,造成货款不清,证据不全,出现问题相互扯皮,使企业老债无人清,新债继续长,造成企业货款难以收回。 1.3 不良债权债务的负面影响 不良债权债务可以对企业、政府、社会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会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正常地组织和开展正常的企业运营活动。严重者一旦造成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的福利得不到保证,就会出现人才流失现象,使企业丧失后劲,甚至会使企业破产。对于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而言,企业债权债务过高也是颇为头疼。企业亏损,发展乏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顽固的“ 三角债” 问题会导致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混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哇循环发展。 2.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对策 面对企业的不良债权债务,企业自身与政府部门,要上下齐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消除企业不良债权债务,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2.1 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意识 企业应提高对债权债务的管理认识,对债权债务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债权债务同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有着较大的区别,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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