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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采购合同范本

化学品采购合同范本

【篇一: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名称: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需方名称(章):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

司通讯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段汝华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段学华 138********

一、标的物

二、质量标准:国标

三、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需方可以委托供方和用专用罐

车将送到需方指定酸所需运输费用由需方支付,需方也可以自行承

担运输费用。

四、供应量及交货时间:每月供应量由双方商定,需方需要送货时

必须提前办理好“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及时通知供方,

供方在收到备案证明后立即组织货源。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凭有关资料进行结算,结算方式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期限原则上货到付款。

六、验收标准、方法:供方将送达后,需立即取样化验,符合协议

要求后通知供方送货人员复膀卸货,卸货完毕由需方在复膀单上签

字认可。如所送货物不符合需方要求,应立即通知供方,不得卸货。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安全的卸酸场地和良好的卸酸设备,否则一切责

任需方自负。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上述价格为暂定价,以后随行就市。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篇二:采购合同范本】

采购合同

甲方: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制单员: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主要用于材料备品备件、辅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订货,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合同编号:

二、质量要求:

2.1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

2.2依据工程施工需要,采购合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三、交货地点: 5 四、付款方式:

4.1 月结30天。

4.2合同生效后乙方安排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发送到指定的地点,现场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并将全额发票寄至甲方。

五、运输方式:

5.1乙方应使用适当运输和搬运的包装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货物安全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运输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2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六、违约责任:

6.1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采购合同后2天内不回签给甲方,本合同自动作废。

6.2、合同生效后,除经双方友好协商且有书面协议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6.3若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一

旦违约事件发生,乙方需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书30天内,将违约金电汇给甲方,或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将违约金直接从合同款中扣除。七、检验标准、方法:

7.1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甲方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7.2货物抵达现场后,乙方应提供与实际数量相符的发货清单,并经甲方收货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生效,生效后的发货清单将作为最终结算的凭证。八、乙方交货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产品送货单2联(客户联与回单联);②产品质保书及合格证;

③全额发票。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友好协

商解决不了的,应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十、合同成立: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名称:地址:地址:邮编:邮编: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授权代表(签名):授权

代表(签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开户帐号:

【篇三: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化工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长沙亚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

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等。第二条质量标准: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第三条

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a.到岸(到达)价□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a.固定单价□b.其他定价方式第四条货

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

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

(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

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

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

方承担。

第六条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第七条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 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第八条验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

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

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第九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

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

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

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

法律规定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

款将持续有效。第十条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

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

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保证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

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

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

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

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

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安全、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要求,承担安全、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

须采取书面形式。

2. 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

无过错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第十三条免责

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 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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