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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情况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情况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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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容。

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兼裁判规。

4、民法为实体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适用民法规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

利。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围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又称民法的适用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

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澳门、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

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文献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文献学 【名词解释】 1.《三体石经》 2.《穆天子传》 【老师笔记】“信史”,即可信的历史。《穆天子传》虽然影响很大,但传说的成分更多。因此,它不是信史。 【百度解释】记述周穆王事迹而带有虚构成分的传记作品。又名《周王传》﹑《周穆王游行记》,是西周的历史神话典籍之一。。作者不详。为晋咸宁五年(279)汲县民盗掘魏襄王墓所得竹书之一。共6卷。前5卷记周穆王驾八骏马西征之事﹔后1卷记穆王美人盛姬卒于途中而返葬事﹐别名《盛姬录》。后虽有人疑为伪书﹐但一般认为它是周穆王至魏襄王间的传闻记录。 西晋初年(太康二年),在今河南汲县发现一座战国时期魏国墓葬,出土一大批竹简,均为重要文化典籍,通称“汲冢竹书”,竹简长二尺四寸(古尺),每简四十字,用墨书写。其中有《穆天子传》﹑《周穆王美人盛姬死事》,后合并为至今流传的《穆天子传》。由荀勖校订全书六卷。 3.善本 善本最早是指校勘严密,无文字讹误,刻印精美的古籍,后含义渐广,包括刻印较早、流传较少的各类古籍。实际上,真正的善本仍应主要着眼于书的内容,着眼于古籍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物价值。 善本的完整定义: (1)元代及元代以前刻印或抄写的图书。 (2)明代刻印、抄写的图书(版本模糊,流传较多者不在内)。 (3)清代乾隆及乾隆年以前流传较少的印本、抄本。 (4)太平天国及历代农民革命政权所印行的图书。 (5)辛亥革命前在学术研究上有独到见解或有学派特点,或集众说较有系统的稿本,以及流传很少的刻本、抄本。 (6)辛亥革命前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或某一事件资料方面的稿本及较少见的刻本、抄本。 (7)辛亥革命前的有名人学者批校、题跋或抄录前人批校而有参考价值的印、抄本。(8)在印刷上能反映我国印刷技术发展,代表一定时期印刷水平的各种活字本、套印本,或有较精版画的刻本。 (9)明代印谱,清代集古印谱,名家篆刻的钤印本(有特色或有亲笔题记的)。 4.类书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敦煌学探秘》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敦煌莫高窟第()窟壁画中,表现了张骞应征出使西域,辞别汉武帝的场景。A:320 B:323 C:328 D:275 答案: 323 2、西汉时期,对西汉威胁最大的北方游牧民族是() A:大月氏 B:大宛 C:匈奴 D:乌孙 答案: 匈奴 3、李希霍芬提出的“丝绸之路”概念有两个认识来源 A:托勒密的《地理志》 B:斯文·赫定的《丝绸之路》 C:马可波罗的《马可波罗游记》 D: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答案: 托勒密的《地理志》,亨利·玉尔的《中国和通往中国之路》 4、连结东西方贸易的商道——丝绸之路是张骞开通的。 A:对

答案: 错 5、西汉时,管辖丝绸之路南北两道的行政机构是()A:使者校尉 B:西域都护 C:河西四郡 D:西域长史 答案: 西域都护 第二章 1、()被余秋雨称作是“悲剧中错步上前的小丑”。A:蒋孝婉 B:王圆箓 C:汪宗翰 D:杨秀才 答案: 王圆箓 2、藏经洞原本是()的禅窟。 A:吴绪芝 B:杨休明 C:洪? D:乐僔 答案: 洪? 3、藏经洞的开凿并不是为了收藏佛经的。

B:错 答案: 对 4、藏经洞现在的编号是第()窟。 A:16 B:61 C:1 D:17 答案: 17 5、关于藏经洞的封闭原因,荣新江先生持避难说。他认为最有可能促成藏经洞封闭的事件是:()年,于阗王国被黒韩王朝所灭一事。 A:1035 B:1006 C:1004 D:1002 答案: 1006 第三章 1、斯坦因是法籍匈牙利人? A:对 B:错 答案:B 2、下面不属于斯坦因著述的是 A:《发现藏经洞》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军事理论课笔记

一、核袭击前的防护工作有哪些? 1、建立现代化的警戒网 采用预警卫星、超视距雷达、远程跟踪雷达等组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警戒网,日夜担负着发现、识别、报警、捕获、跟踪来袭目标的任务。 2、使用反导武器摧毁敌导弹核武器 (1)导弹反导弹 (2)激光反导弹 (3)粒子束反导弹 3、筑起防核武器的新长城 修筑各种防御工事——人防坑道、掩蔽部、地下室。 4、做好临战前人员物资防护的准备工作 人员:(1)要准备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用具 (2)要了解人防工事的位置、入口、标志和行动路线 (3)要听懂报警信号 (4)要服从人防部门的指挥 物资:掩、盖、埋、涂、包 二、敌核袭击时的防护动作和方法? 1、疏散隐蔽 (1)当国家进入临战状态时,对大中城市的人口要进行疏散,到山区、农村隐蔽。 (2)留守城市的人员,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迅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按指定的路线进入人防工事迅速隐蔽。 2、发现核爆炸闪光时的行动 (1)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 A、利用高地背向爆心迅速卧倒。 B、室内人员可躲在背向爆心的墙角边,最好是框架结构的水泥柱边,注意避开易倒塌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C、遇到有水塘、河流等立即跳入水中,短暂隐蔽二十秒也可减轻伤害。 (2)在开阔地时的防护动作 见闪光,核爆炸,背向爆心快卧下;双手交叉叠于胸前,闭眼收腹闭嘴;热浪来时停呼吸,保存自己好杀敌。 三、敌人核袭击后的行动? 1、严防放射性沾染的伤害 核爆炸后尽量利用工事来保护自己,减少放射性沾染的伤害,不在沾染地方停留、休息和吃东西,穿戴好防护器材,扎好“三口”,快速通过或绕过沾染地带。 2、组织沾染检查和消除工作 (1)对人员、武器装备进行沾染检查,然后组织进行全身洗消或局部消除,没有条件洗澡更换衣服的,应组织拍打、扫拂等方法消除沾染减少伤害。(2)对粮食、蔬菜的消除可采取多冲洗几次的方法进行。(3)对饮水的消除沾染可用土壤净化法、过滤法、三防净水袋等。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敦煌学笔记整理

敦煌学笔记整理 第一章敦煌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领域 第一节敦煌学的基本概念 ①音译词少数民族语言 ②敦,大。煌,盛。 1. 敦煌学的崛起1900 年,以敦煌藏经洞17 窟的发现为契机 2. 敦煌学的提出陈寅恪1930 年最先提出为陈垣 《敦煌劫余录》序首次“遗书” 江亮夫1983 年《敦煌学之文书研究》研究范围包括石窟艺 术、剪辑及周围的历史遗迹 3. 敦煌学定义及其基本研究领域 实际上是一门包括许多学科的群体性学问,如果从学科本身

所研究的课题上看,敦煌学应是指以敦煌遗书、敦煌艺术、敦煌史地、敦煌简牍( 4 个 方面)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还包括敦煌一带遗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二节敦煌文献的数量和收藏 1. 文学分藏于世界上十余个国家 ①英国藏品由斯坦因由1907、1914 两次从莫高窟劫来,总数 约 13300 件左右,包括 12 种文字。英国国家图书馆和国家博物馆 ②法国伯希和 1908 年劫来巴黎国家图书馆约 6000 件 ③俄罗斯奥登堡 1914 年劫来约 19000 件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约 350 件艾尔米塔什博 物馆 ④日本 1912 年大谷光瑞探险队橘瑞超和吉川小一郎633 件 ⑤中国藏品主要为劫余部分国家图书馆馆藏约16000 件

中国收藏敦煌卷式文书总计约19000 件,有吐蕃文9648 页 ⑥美国不少于25 件 ⑦丹麦哥本哈根国家图书馆收藏16 件 ⑧德国 3件 2.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 ①吐鲁番文书总计约 42400 件,另有碑帖276 块 ②塔里木盆地文书约 6300 件左右 ③河西走廊及周边地区所出简纸文书约89129 余枚、件 第二章中国历史上的敦煌 第一节丝绸之路的开通与汉代敦煌的开拓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艾跃进军理课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之一(2011.03.02)来源:刘丽婧的日志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先秦 2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3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4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5三国 6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7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8唐朝——万国归附 9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10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11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12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1.向其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2010.03.02)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历史简介 先秦 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三国 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唐朝——万国归附 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2.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国防服从与政治,服务于政治。国防的状况从来都是和统治阶级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向我们的对手学习 1.善于向比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在国防战略指导方针上,是积极进取的还是消极畏缩的是决定国防事业能否真正强大起来的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四个阶段) 国防的基本内容: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 第三阶段:两弹一星 新中国发动八场正义战争 四、国防战略 定义:谋划和指导国防发展的战略 1.几种模式: 前苏:抑民重军 美国:以军带民 西欧:军民兼顾 两瑞:寓军于民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第三章 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三章敦煌学与中国古代政治、经济研究 第一节敦煌遗书对于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方面的贡献 敦煌遗书规模之大,内容之宏,涉及面之广可谓是空前的。姜亮夫先生在《敦煌——伟大的文化宝藏》一书中说:“它在文化上的整个价值,虽此时尚不能作确切的估定,将来影响于学术文化,甚至于我们民族创进的资鉴,亦正待于国人的兴起研究。但我可以平平实实,不夸张、不收不揜地说,它的深邃之处,容或不如孔壁之于儒家经典,甲骨之于殷商史实,铜器之于两周史迹,而博大之处,关联之处,即综合的比价必不在前几次任何一次之下”。诚如斯言,敦煌遗书为浩博的中国古代文献增添了异样的光彩,弥补了许多以前意想不到的空白,在古文献校勘、训诂、辑逸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校勘 校勘,是古籍整理中的一项基本任务,又叫做“校雠”,是广泛搜集各种相关的本子,取证各种相关资料,对同一古籍进行比较对照,校出篇章文字的异同,审定是非,力求准确地恢复古籍原貌的一项学术性工作。敦煌写本中,有些原本是四部典籍的写本,还有的不少是孤本,可以取作底本或参校本,也可用作参考材料,补充现存古籍校本的不足。 敦煌写本产生年代一般要早于刻本产生年代,往往更接近于原本真实面目,在校勘中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在校勘《元和郡县图志》等唐代地志文献时,不仅要取两《唐书》、《唐会要》、《通典》、《太平寰宇记》等书相互参证,同时也要格外注意采用敦煌文献,才能更好

地还原本本来面目。敦煌写本中存3件唐代编纂的地理总志写本,即敦煌市博物馆藏《天宝十道录》,保存了5道138 州府、614 县的记录;P.2522 《贞元十道录》,保存了剑南道12州残文;P.2511 《诸道山河地名要略》,保存河东道州府情况。这 3 种文献都可作为整理《元和郡县图志》等的参考资料,可利用借鉴之处甚多。如《元和郡县图志》(贺次君点校)卷40沙州敦煌县悬泉水条“在县东一百三十里,出龙勒山腹”一句,校勘记云:“今按:各本作‘出悬泉山',无‘腹'字”。而据敦煌写本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卷三“悬泉水”条载,“右在州东一百卅里,出于石崖腹中。《西凉录· 异物志》云:汉贰师将军李广利西伐大宛,回至此山,兵士众渴乏,广乃以掌拓山,仰天悲誓,以佩剑刺山,飞泉涌出,以济三军。”据此,“腹”字不误。又据P.5034《沙州图经》卷五龙勒山条,“右在 [寿昌] 县南一百八十里”。可知《元和郡县图志》底本“龙勒山”应为“悬泉山”。 又如,敦煌文献中保存下来的首尾完整的唐代慧能的《六祖坛经》抄本,这个抄本比现存的宋代刻本要少很多内容。根据这个抄本,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坛经》的扩充经过,以及到宋代时又增加了哪些内容。此外,敦煌市博物馆藏完本、旅顺博物馆藏完本的首尾照片、北京图书馆藏冈 48 和有 79 号两件残本的相继问世,为校订新的《六祖坛经》提供了重要资料。周绍良先生《敦煌写本 < 坛经 > 原本》一书指出,这些敦煌本年代不一,但内容相同,应当就是慧能的原本,也就是惠昕所据以改动的古本。在此种见解的指导下,周先生对此书的整理方法是,先把各个敦煌写本影印出来,然后校录,以保存本子的真实性。周

军理课感想

军理课之感想 张旭(经济学院金融系1211709) 上了艾教授的这么多次军理课,我不仅感觉到了中国当今形势之严峻,而且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这节课上不仅仅是学习一些军理知识,我觉得更多的是在进行一种思想的洗礼和升华。在这种思想的熏陶下,我们才能更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应该如何去做,知道以后努力的方向。 首先我想先说说在军理课上我了解了的军理课知识。我们一共学习了2本书,第一本书叫做《军事思想纵横谈》,第二本书叫做《大学军事课基础教程》。所谓军事思想,是关于战争与军队问题的理性认识,通常包括战争观、战争问题的方法论、战争指导思想、建军指导思想等基本内容。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强烈的时代性和明显的继承性。军事思想都是从社会实践中、从实战中总结出来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军事思想;由于各个时代拥有的武器、条件及物质生产水平相差极大,因此军事思想又具有时代性,它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战争实例以及古人的著作中总结出自己符合自己的军事思想,又体现了它的继承性。《军事思想纵横谈》这本书首先给我们介绍了我国古代自先秦以来有关军事的各种策略,后有介绍了我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军事著作《孙子兵法》,让我们更明确地认识到我们古代军事思想的精华,再介绍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出现的近代军事思想。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的起源以及发展,接着介绍克劳塞维茨所写的《战争论》并对其中一些观点做了分析,又对资产阶级的军事思想做了评价。书中肯定了他们一些观点的科学性,但是也提到不管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还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是否认战争和政治的阶级属性,不承认人类社会是在有了私有制和阶级以后才有的战争,这一点是不科学的。紧接着,采用大篇幅说明毛泽东思想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军事思想。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我真正的认识到毛泽东的确称得上是最伟大的军事家、战略家和军事理论家。毛泽东的军事理论思想充满着哲学色彩,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战略,并且运用辩证法对涉及军事的若干范畴,诸如军事与政治、军事与经济、战争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等做了生动的论述与分析。可以毫不夸张说毛泽东开创了军事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最后又介绍了邓小平与江泽民时期的军事建设思想。总而言之,这本书中毛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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