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标准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全

市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及规 模标准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北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 (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因此,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直接发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作了规定,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范围: 以下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即: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从项目性质界定);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界定)。

2、规模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至(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第三款,对市政府89号令规定的规模标准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 第306 号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招标围

第七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②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⑤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⑥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无效合同的类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无效的免责条款: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④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7、事故上报的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鄂建108号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

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最新:【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最新:【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比比招标采购网整理了 "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强制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 《招标投标法》第66条作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由于对国家安全影响至巨,需要采取特殊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知悉的事项。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法律对这些项目保密性的要求与招标程序对公性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冲突。因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于招标。 所谓抢险救灾,因抢险救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以排除险情、救济灾民,而招标包括了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评标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势必耗费很长的时间,显然不符合抢险救灾项目对时间性的要求。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所谓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不适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津政发 2005 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5]59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 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依法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知识讲解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依法招标范围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出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

湖北省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超九成】 8月份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截至今年7月底,进入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了90%以上,每年可为企业减少各类支出近20亿元。 从2014年开始,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药品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等业务均可网上办理,不用到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更无需提交纸质资料,过去服务大厅人来人往的景象不复存在。据粗略估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约交通、食宿、印刷等费用7000多万元。 公共资源交易成本也得到切实降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投标人每购买一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湖北省全面取消了这项费用,每年至少可为投标企业节约2000多万元。此外,还降低了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费标准。目前,进入中心交易的七大类别,仅工程建设项目类收取投标保证金,且自2017年起,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至1%,缴纳金额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降为不超过50万元,每年可为企业减少资金占用18亿元。自2017 年6月1日起,在原标准基础上又降低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30%,每年可为企业节约资金800多万元。 此外,湖北省积极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过去,由于各地证书互不兼容,市场主体不得不办理多个证书,部分主体持有量超过20张。今年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完成了CA互认工作,实现CA证书任何一地办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部互认,每年可为企业节约成本5000多万元。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近年来共办理容缺登记项目200多个,加快了项目落地。 近年来,湖北省着眼电子招标采购机制,先后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等三大电子平台。目前,已基本实现招标投标、国土矿产、政府采购、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集中发布,并在招标投标、矿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实现交易、服务、监管全流程电子化。此系统还可实现省内,以及外省之间的远程异地评标。

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有哪些

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有哪些 在招投标的时候对于不同的项目我们可能会疑惑是否需要招标,国家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什么样的范围呢?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1、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1)中情形,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2、工程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情况。 2)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1、可以不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解读一、路线图 (一)?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3号令”)。 (二)?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3号令” 同时废止。 (三)?2018年6月6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作为“16号令”的配套文件 二、文件对比 必须招标的条款对比

(一)?16号令和843号文的主要意义 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16号令限定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次明确了“部分”含义,增强了可操作性。 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提高了一倍,同时取消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具体包括3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二)?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

9.《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附件9. 湖北省土地整治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开标和评标。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后,招标人应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招投标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并将招投标结果报省国土整治局备案。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 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 (三)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谈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招标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71523141.html, 谈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招标 作者:王郭杨于静王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7期 摘要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通过招标优选交易相对人的作用日益明显,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招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对《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认识不清,以及不加区别地盲目适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难度,也增加了企业负担。文章旨在厘清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法律界限,为企业正确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关键词企业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 作者简介:王郭杨、于静、王敏,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a71523141.html,ki.1009-0592.2018.09.324 根据《招法》第2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招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法》有关规定。但同时《招法》及《条例》又根据不同招标项目性质特点,有关条文对不同类型项目作了区别规定,体现了区别管理的立法特点。 一、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根据《招法》第3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两大类。一类是由《招法》直接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特定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有三种,其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见发改委最新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16号令)有关规定。另一类是由《招法》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政府采購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二)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6条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等。总体上看,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定是很明确的,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此以外,招标法律法规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大量交易选商并不强制要求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即使企业采用招标方式的,相关条文也进行了区别规定,其中大量规定其实并不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然而,招标实践中,有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味强调招标选商的优越性,甚至将招标作为反腐败工具,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形式要求也必须进行招标,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