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融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北金所为融资人挂牌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北金所认可的中介机构可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须按照本规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对违反相关业务、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北金所有权通知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五条北金所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

(一)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挂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建立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推荐标准,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融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协助融资人披露挂牌文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相关产品的承销和挂牌。

第九条自相关产品挂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融资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督促融资人按时兑付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融资人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独立确定融资人和相关产品的信用级别,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跟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融资人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融资人、挂牌程序、挂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第十五条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北金所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建立中介服务相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融资人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执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确保全面、深入地开展尽职调查。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应表述清晰准确,结论性意见应有明确依据。报告应充分揭示风险,除非融资人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

专业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且不得有不合理的用途限制。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归类整理尽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基础资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至相关产品到期后5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您正在签署的是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武金所”)的网上金融资产账户注册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同时也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及接受本协议所附的《XX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第一条注册 1、投资者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武金所的个人注册投资者,成为武金所的特定投资群体,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为个人注册投资者注册金融资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记载个人注册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权益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变更以及注销等服务。 2、投资者成为武金所个人注册投资者,参与武金所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其它权益类产品等产品(以下亦可统称“产品”)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自愿申请注册,接受武金所管理; (4)满足产品的认购门槛并符合该产品风险等级要求; (5)武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您接受本协议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产品认知能力、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4、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武金所相关业务规则。 5、投资者同意由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以下称“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用于账户注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同意,通过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交注册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通过合作渠道的注册申请确认成功后,将获得武金所注册的账户,该账户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 8、投资者应保证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注册账户,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产品发行人是指在武金所挂牌产品的发行人。武金所和合作渠道不对产品发行人资质实力及挂牌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行性报告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 行性报告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商业计划书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概述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项目地点:沣东新区。

(三)项目发起单位: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本”); (四)项目规模:该项目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五)经营理念:本中心依托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发展计划,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专业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投融资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省、西北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股权、债权)服务,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投资、资产流动服务、存量资产挂牌交易等服务,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投资、资产配置和理财顾问服务,推动××金融业繁荣和经济发展。 (六)项目定位:本中心致力服务于国家西北部大开发,服务于全省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于省内外安居工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以及解决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拟打造交易模式领先、服务一流、功能齐备、西部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 1、提高市场效率。通过项目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探索出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为金融资产的配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2 14:15 | 点击率:1934 |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从 2009 年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念和形态推出以来,各地都开始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 交易所的建设, 并以此作为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 其中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 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典型特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筹建之初采用“一个市场、四个板块”的战略布局,下设信贷资 产板块、 金融国资板块、 私募股权资产板块和信托资产板块四大业务板块,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 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 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 2010 年底开始,限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信贷资

产转让业务几乎停滞。 同时, 金融国资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 偶发性强, 波动性大。 因此, 2011 年以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金融国资业务这两大基础业务 尚无形成可观交易量。 有鉴于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金融产品创新抵御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2011 年上半年推出了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产品的 不断创新,丰富交易所各类金融产品,逐渐摆脱金融国资业务的瓶颈。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该交

易所自成立起来, 凭借股东资源开展传统的金融国资业务和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但不良资产处理 业务并非主流金融业务,所占金融资产总比很小,且规模不断萎缩,因此交易量不佳。 2011 年以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直努力突破传统业务的局限,逐步开展产品创新, 从最初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信贷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 到现在的信托、 保险、 基金、 租赁、 项目融资等多品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从下图的统计数据对比来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干业务。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2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 一、前言 金融资产交易所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交易所,英特殊性在于交易品种就是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中演化而来得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通常就是企业得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按照IMF定义'金融资产包括通货币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与其她股权、保险准备金、货币黄金与特别提款权、金融衍生产品与其她应收应付账款,其产生与发展有特定得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得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资产规模呈井喷式增长,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增长迅速,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得总量就是63万亿,2011年底为202万亿,在6年得时间里面,中国金融资产得总量翻了两倍以上。金融资产得井喷增长迫切需要一个专门得交易平台完成, 在这样得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就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与创新得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就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得,也必将为时代发展做岀自己得贡献。 二、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得发展现状 在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得同时,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同时雨后春笋般岀现。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具有如下儿个特点: (一)成立时间晚但发展迅速 20W年5月2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天津注册成立,这就是我国首家正式成立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 R,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所在北京注册成立,继天津、北京之后,重庆、河北、武汉、上海、深

圳.四川、安徽.福建等地也陆续出现了金融交易所,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成立了家金融资产交易所。 (二)以服务所在地为主产品结构丰富 在服务范ffl上,除了北京、天津金融资产交易等几家所而向全国服 务外,大部分其她金融资产交易所以服务所在地或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为主;在股东结构上,大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发起方;在产品结构上,不仅包括股权.债权等传统金融资产得交易,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也包含了私募.PE等衍生品交易与相关投资咨询业务。 (三)资源优势突出,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近年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资产转让.流转中得优势开始显现: 一方而,它就是一个横跨金融各个领域得公共交易平台,有大量各类得基础资产.金融产品与大量得投资人资源,交易成木相对较低;另一方而,大型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经验远远高于早期管理不规范得小型交易所。 三、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情况 木文共列举七家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即北金所、天金所、陆金所. 深金所.重金所.海金所.安金所等(详见附件)。 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业务规模、交易产品、发展速度、融资能力方而有着不错得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流转市场得形成与发展,提高金融资产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如下几个方而得问题: 一就是部分交易所资金实力无法满足企业业务发展需要 虽然我国注册资产在亿元以上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占半数以上,但个别交易所仍而临资金瓶颈问题。以天金所为例,该交易所业务发展能力全国 四.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中存在得问题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 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 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 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 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 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 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 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 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产权交易合同(整体产权或控股股权转让)(北京产权交易所2015版)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转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方经纪会员: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 (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 (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证号:; 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乙方拟收购上述产权或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1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即乙方; 1.3 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4 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转让给乙方; 1.5 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产权或股权,自乙方获得的该产权或股权的对价。 1.6 知识产权,指标的企业拥有、被许可或使用的所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法律下得到保护、创立或产生,包括所有专利及其申请以及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下产生的所有类似权利(合称“专利”);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服务名称、品牌名称、商业布置权、标识、互联网域名和公司名称及类似性质的一般无形资产(合称“标识”);登记和未登记的版权及就其进行的登记和申请(合称“版权”);标的企业的概念、观点、研究与开发、专有技术、方案、发明、创作、制造与生产流程与技术、技术数据、程序、设计、图纸、规格、数据库、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价格与成本信息、业务与营销计划和建议等其他专属或保密信息(合称“商业秘密”);标的企业的所有软件和技术;以及上述各项的复制文本或有形载体。 1.7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标的企业授予任何其他人的使用任何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其他人授予标的企业的使用该人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8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和引导投融双方在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活动,提高直接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定向融资计划是指经本所备案后,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融资人向本所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与兑付本金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定向融资计划不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每期定向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该产品的发行与流通转让均通过本所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实施自律管理。 本所并非定向融资计划产品交易的当事人。依本规则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产品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流通转让等服务并不代表本所对产品本身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市场参与者管理 第六条定向融资计划的参与主体包括合格融资人、合格投资者、中介机构。 第七条合格融资人是指满足一定融资条件,以债务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企业。合格融资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该产品的合格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或母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资金用途明确,投向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 (五)本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制定的其他标准。第九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投资定向融资计划的意愿和实力、了解该产品投资风险、具备该产品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本所监督管理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金融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定向融资计划应面向本所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拟投资产品相应风险的企业法人; (三)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要求的个人投资者; (四)通过本所会员单位委托办理产品认购且符合本所风险测评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精编版

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三、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融资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信息记载、转让、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 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银行流程(主承销商流程)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在银行内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协议书范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由8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由S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的经纪会员: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 (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 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为(详见清单/ )。 以上转让标的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详见清单/ )。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 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 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

第四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4.。 第五条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下列任选一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 第六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I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 (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交易细则。 2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交割事项等。 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和权限 4.1交易部 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工作程序 5.1交易基本原则 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

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 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所交易的: 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份。 5.2.2来源方面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