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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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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下册读后感

思政一班汪晓月

20101108010035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政府论》的上册主要是驳斥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观点。下册则重在阐述自由、财产私有、三权分立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思想。

下册是《政府论》的精华所在,洛克在下册已不是对罗伯特进行批驳,而是在上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洛克指出:“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在此,洛克将人类历史中政府出现以前的状态称为自然状态,将政府出现以后的状态称为社会状态。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按照自然法的法则,依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并处理其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当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时,那么这两个人便进入了战争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状态越发频繁的出现。为了解决战争状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们决定缔结契约、组建政府。当政府出现后,人们便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洛克认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而“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并且洛克认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的契约中就包含了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人们得以进入社会状态的前提。

在近现代历史上,洛克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三权分立的人。作者将政府权力区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作者首先给立法权下了个定义: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他认为立法机关无需经常存在,只需要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聚合起来,在制定完法律后应该重新分散。立法过程虽然是短期的,但短期制定的法律却具有持久的效力,需要被经常执行。因此,执行权就需要和立法权分开。作者接着又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前者主要执行社会的国内法,后者主要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对外关系。作者对这三种权力的统属关系做了详细的分析。立法权在一国政府中处于最高地位,执行权应受立法权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在处理三者关系方面,洛克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实际操作技术层面的考量。然而遗憾的是,更多的时候,洛克对操作层面的考量又显得有点蜻蜓点水。比如,洛克虽然强调了政府存在的目的是被治者的福利,然而在如何确保政府不偏离这一目的方面,却少有笔墨。因此无法

为现代政府奠定基本骨架。

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洛克之所以将财产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源自他对财产的独特理解。正如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和表征一样,财产也是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和表征。一方面,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洛克所说的财产有时也包括生命。作者对私人财产权的产生原因所做的解释,充满了天才的睿智。正如作者在上册所说的,上帝把这个世界赐给了全人类,财产应该归全人类所有,那么私人财产权又是怎样产生的呢?作者解释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并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私有财产权出现,马上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私人如何正当的获得财产。洛克将劳动作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基础的理论,且费了不少心力来证明:“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财产)价值的绝大部分”。并且洛克认为,“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了的”,因此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劳动的能力,二是生活所需。也就是说在不浪费和不糟蹋(即在腐烂和毁坏之前享用)的前提下,你的劳动能力有多强,你就可以合法地占有多少财产。在这两个条件以外,洛克又给财产的边界加上了另外一个道德的约束:生存权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当有人因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面临死亡的威胁时,根据自然法,较富足的人有责任考虑别人生存权的优先性而应当有所接济。

洛克作为一代启蒙大师,提出了许多划时代的观点。洛克的启蒙意义就在于告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平等的,不把我们现在所处的状态视作理所当然,而是试图以人道主义的视角,探寻人们应该拥有的更美好的社会和政府。劳动是我们生而所有的,因而劳动创造一切,通过自身的努力劳动来扩展人生路。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黎萍 2014210345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之后,再读辛向阳的《新政府论》,会发现两本著作的逻辑结构有些相似性,但是在我看来前者是一种政府哲学,但是其中一些观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后者则是一种对实践与现实的总结,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政府论》的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实践,对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尤其对我国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转型、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意义。 ——题记对政府定义与理解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政府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卢梭认为政府就是为 了保护人民财产、自由等权利,在国家与人民之间进行沟 通的中介体。这是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总的 来说,政府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指制定规则、 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最广义的政府,即“超弱意义 的政府”;指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即“次弱意义 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这是广义的政府;指一个 国家的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指中央机 关的核心部分,即最狭义的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 境中分析“政府”时要认清指向。 一、西方人在政府哲学上的价值取向:

1、英美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必要的邪恶。 在自由主义兴盛的经济之下,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政府的出现,会对自由主义产生阻碍作用,甚至有相关理论认为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缓解了经济、阶级、社会的矛盾,因此政府又是必要的。但在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力量是不易均衡的,于是用法律等途径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将资产阶级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2、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政府是神圣的万能。 德国历史上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对国家服从、对政府崇拜、对权威尊崇,以及长期的战争和分裂,于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了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的对政府的崇拜。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一定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大力干预使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于是大众更加肯定政府的作用,并且政府作用的外在边界是不侵犯公民的意志与自由。但于东方的专制主义的全能性政府有区别,万能政府也有不能的地方。 3、法国半国家主义,半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半神半兽。法国人在政府邪恶论与政府万能论之间寻找了另一条道路,认为政府权力制约得好,就可以成为好政府;政府权力制约得不好,就会成为邪恶的政府。所以法国人十分倾心于政府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托克维尔提出了政府的双重分权理论:一是联邦水平上的分权,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二是联邦政府与地方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代议制政府读后感

评密尔的代议制民主观 作为代议制政府论的集大成者,约翰·密尔将他所继承的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思想带入了他对代议制民主的研究中,在特定背景与特定阶级的视角下,为我们论述了代议制政府,及其存在的种种问题。 代议制政体出现在17世纪末的英国,除必不可少的议会制和选举制外,密尔又为他的代议制政府加入了新的定义,即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的整个集体,换言之,即平民政府。代议制政府作为密尔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基于密尔对政府的长处的研究的,一方面,从当前福利来看,平民政府能够促进社会事务的良好管理;另一方面,从政府形式对人的性格的影响方面来看,平民政府更有利于人民积极主动的性格的发展,而这种性格类型则更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进步。密尔认为,政治制度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1](P3)因此,代议制政府作为一种特定的政府形式,也是由人来提供动力的,而这种动力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们的美德和智慧。密尔把好的政府形式定义在知识与道德的基础上,代议制政府就是最能保障个人自由、促进个人进步的政府类型。 代议制虽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但仍然存在着弊病和危险,密尔提出,集体平庸和阶级立法是代议制政体的两大弊端。他将君主制、贵族制与代议制进行了对比,认为高级智力条件的不足是平民政府比其他任何政府更容易有的缺陷,他以英国政治制度为例指出:“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扩大而增强,其结果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P109)代议制政府另一个积极的缺陷——阶级立法,是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而产生的危险,密尔将这种危险归咎于选举权的扩大和人自私的本性。综观密尔这一部分的论述,可以发现他的国家理论是建立在对人性的怀疑之上的,他的折中态度使他幻想一种完美的理想社会状态,但他又无法容忍现状的卑鄙残酷,他的国家设计就是此种妥协思想的产物。[2]在密尔的代议制民主思想中,他主张平民政府、普遍民主,其思想观点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代表了一种人类进步的趋向,对我们当代研究代议制政府也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很显然,他看问题的视角并未脱离本阶级的局限性,它的思想仍旧在为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辩护,此观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在代议制政府中我们可以看到最完善政体的理想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社会条件下都适合采用代议制政体。代议制政府生存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点:第一,人民必须愿意接受它;第二,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第三,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履行它加给他们的义务和职能。[1](P53)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满足这三个条件,代议制政府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密尔认为,一国人民对代议制的适应性,取决于他们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或者也可以说是具备上述三个特殊条件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共同体》读后感

《共同体》读后感 行政1102 1120200212 杨伟 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包括序章在内的九章,每一章要么从一个生动的例子开始,要么以某个神话传说引起,还有从一个概念的限定开头,总之,这本书虽然是一本严谨的社会学著作,但是却不乏生动性。 然而,译本在前沿部分说要很好的理解这本书,就要理解过作者的另一本《流动的现代性》这本书,我没读过,所以这本书读起来确实晦涩难懂,所以,我就尽我能力仅仅就本书序章中作者提到的一些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好了。后面章节我会就自己感兴趣的地方说说想法。 《共同体》从一开始的序章中,作者就明确给出了他对于“共同体”的独特的理解与认知。如他所言,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然而,“共同体”不是一个已经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这是一个失去了的天堂,或者说是一个人们还希望能找到的天堂。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自由。确定性和自由是两个同样珍贵和令人渴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或好或坏地获得平衡,但不可能永远和谐一致。确定性和自由、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冲突,永远也不可能解决,但我们可以对存在的机遇和危险作出评估,至少可以避免重蹈覆辙。 文章开始的说法,在我看来作者所讲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们中国古代所讲的大同社会或者是陶渊明所描述的世外桃源。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体,他们的责任,仅仅是互相帮助,他们的权力,也仅仅是希望他们需要的帮助即将到来。这种个体间的关系,就让我想到一句话,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当然,我说此共同体类似大同社会和世外桃源,不仅仅是因为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最主要还是因为作者特别强调这种共同体在今天成了失去的天堂,——尽管这是一个人们热切希望回归的天堂。从共同体回到现实中来,我们当下的社会确实如作者所言,我们生活在残酷无情的时代里,这个时代充满竞争,人们都小心翼翼的生活着,没有人会心里急切地盼望着去帮助别人。而且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 《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 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相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就是缺少律法、司法以及执法。在自然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王,每个人都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同时每个人缺鲜有拥有足够的力量去保护自己。然而世界并非人人性格善良,日行百善、忠孝仁义礼更谈不上,为了生存,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一切,人类就加入了国家加入了政府社会。 对于两个社会的差别,其实就是自由与力量的差别。人类从最初始的百分百自由到失去大部分自由,然后又渴望拥有自由。斐多菲曾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他并非指百分百自由,但同时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人类在个人生活达到最高水平时候追求更高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大量富人致富后移民的原因吧。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指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矛盾运动。可以看出,自然世界人类拥有百分百的自由,当百分百自由却换取不了满意乃至及格的幸福生活。 其次,洛克指出在自然社会,人类拥有两样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说白了就是处着这个社会,人类拥有一切对外物处理权,可以干任何自己觉得对的事情。然而我个人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拉登炸世贸错了吗?北韩发展核武错了吗?甚至,德国纳粹当年大屠杀错了吗?当站在事情的另一面看,任何事情都可以由错变对,世事根本无绝对。所以,自然社会一旦出现异象强大的力量,社会将会为之颠覆。 所以,人类放弃了绝对的自由,加入了有规矩的国家。“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社会,面对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发生时,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力量加以控制,更没有权利给予处置。面对自己至亲至爱受到的侵害后,只能上诉或者交与当局政府处置,在司法并不公正的

《利维坦》读后感

读《利维坦》有感 霍布斯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人物,而《利维坦》无疑是他所有著作中影响最大、最为人所熟知的一本书。作为最早 提出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很多局限性,但同时也 对后世洛克、卢梭等政治学家的理论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利维坦》的第一、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霍布斯对于国家起源的 观点。在第一部分中,第一到九章主要讨论了修辞学和伦理学。 第十到十二章主要讨论了权势,第十三到十六章主要阐述了自 然状态和自然法等内容。第一到九章中,霍布斯提出人有无限的欲望,追求自身利益,对世界上的一切的事物都拥有权利。初读这一 部分,觉得很困惑,如果说伦理学和国家的起源还有千丝万缕的联 系的话,修辞学却是看似无关主旨的。但是,多读几遍后发现,霍 布斯在阐述自己对于感觉、语言、推理等问题的观点时,给很多很 关键的词语下了定义。比如,“激情”是“自觉运动最初的内在开端”、“意向”“厌恶与欲望”;“理性不像感觉和记忆那样是与 生俱来的;也不想慎虑那样单纯从经验中得来,而是通过辛勤努力(获得学识)得来的。”而这些关键词都是与伦理学分不开的,也 恰恰是霍布斯推理国家起源过程的基础。 在第十到十二章中,霍布斯把“权势”解释为一个人基于“身 体官能的优越性”“取得未来某种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并且他 认为人类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因为,如果“他不是多求就会连现有 的权势和美好生活也保不住”。 在第十三到十六章中,霍布斯正是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律。 众所周知,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所谓的“战争状态”,是“每

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而超脱自然状态的途径一靠激情(对死亡的畏惧、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二靠理性(和平条件、自然律)。紧接着,霍布斯提出了十四条自然律。比较重要的是前两条——“寻求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两条自然法,阐述了人类的目的——和平以及达成这以目的途径——转让权利,即契约。当涉及到“把权利转让给谁”的问题时,国家起源的最终理论就呼之欲出了。 第二部分中,在第十七到二十一章,霍布斯集中论述了国家及主权的诞生;其他则是围绕国家的法律、官员、发展与消亡等具体问题展开。 当一大群人订立契约,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运用群体的力量塑造一个人格,以谋求共同的和平时,国家就产生了。“承当这一人格的人成为主权者。”霍布斯提出,“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人民,便全是一样的”。换言之,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在目的上没有什么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君主制中出现的贪污腐败、朝令夕改的现象,民主政体中同样也有,甚至民主政体还会出现过于感性、内部意见不合等其他弊端。因而,霍布斯坚定的支持君主制,认为唯有君主制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在霍布斯之前,国家起源一直是政治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国家神权说是最早的国家学说,这一学说出现在神权时代的封建社会,由于技术的落后和人们的无知,使人们对自己解释不了的

读书笔记:约翰·洛克与《政府论》

读书笔记:约翰·洛克与《政府论》 《平凡的世界》虽是平凡的故事,却告诉我们平凡当中的真实,是活生生的一代人的记忆。一起来看看它的读后感吧! 红尘漫步读后感之《平凡的世界》 引言:红尘漫漫,岁月悠悠。一路,有多少悲欢离合、爱恨情仇于人生的银幕上演。或跌宕起伏,或波澜不惊。最后,存留于心的,唯有那一缕浮动的暗香。 最爱路遥的这一句:其实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是一个世界,即使最平凡的人也要为他生活的那个世界而奋斗。初次看到这句话,是在一个订阅号里。作为心灵鸡汤,时不时的喝上两口是很有味道的,但对于其中真正的养分的吸收,是在看了《平凡的世界》一书后。 爱情赞歌 关于爱情,我们想到的最多的莫过于在天愿做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般的恩爱缠绵,莫过于山无棱,天地合,才敢与君绝般的坚贞不屈。关于爱情,我们会用尽世间一切美妙的词语,来描述我们对它的痴迷与向往。尽管随着经济浪潮的不断推动,拜金女单身狗一系列的名词不断的弹上荧屏,让我们中的一些人不禁对爱情有一丝的惶恐。但无论如何,我们向往的都是自由的轰轰烈烈或细水长流的爱情。 以前,一直怀疑爸妈之间的真正的是否存在爱情。因为,爸妈的婚姻,不是自由的。由于外公家里那时很穷,供不起妈妈上学,加之重男轻女的观念,认为女孩即使是出人头地

了,也不是自家的,便在妈妈20岁的时候逼迫她与爸爸结了婚,以减轻家里的负担。作为一个旁观者,爸妈说不上如胶似漆,也不像有的家庭那样整天吵吵闹闹。有的,只是平淡如水、相敬如宾。对于相敬如宾这个词,我一直无法理解为何要将其用到爱情上,且作为褒义词来用。我觉得,对夫妻来说,相敬如宾就如同形同陌路,彼此存在着无形的距离。但当看到小说中的田润叶和李向前的爱情长跑时,我似乎突然明白了所谓的爱情,不在于它是否轰轰烈烈,也不在于它是否细水长流,不在乎一切外在的形式,唯一与爱情相关的,是一颗真诚的心。哪怕那颗心没有荷尔蒙的初悸动,哪怕这颗心逐渐由亲情作为主宰,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孤独的一面,只要这颗心能慰藉那份孤独,这又何尝不是另一种爱情呢? 关于爱情,似乎内心的温暖才至为重要。 每当窥视到少平和晓霞的内心世界时,总是莫名的有一股暖流和寒流在我的身体里交汇。于亲密关系而言,他们是挚友、是彼此的恋人;于能力才干而言,都是见解独到者,有志有实之辈;于人生际遇而言,他们受身世背景、家庭环境的影响,过着千差万别的生活。精神的对等与社会地位的差别让他们在一起却又提心吊胆。到底是精神世界占上风,还是社会压力压倒一切,故事末尾让我们遐想连篇。如若晓霞活着回来,他们会过怎样的日子,我们无从得知。我们所知道的只是有真千千万万种可能。对于可能,谁又能得出答案呢?这,就是该书的精彩之处。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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