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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和中国国情进行再认识的成果和总结。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在初级的阶段”。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并指出这个阶段的根本特征是“物质文明还不发达”。

随着全面改革的展开,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的认识逐步深化,十二届三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立论依据,论述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和根本任务等问题,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系统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共十三大的《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道路前进》的报告,第一次系统地展开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问题,指出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并以此为立论基础,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建设的基本纲领,初步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包涵的主要内容

报告在分析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经济实力有了巨大增长,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有了相当发展的同时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又是不完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也就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报告从我国的人口多、底子薄的实际情况、生产力状况、经济发展不平衡、普遍的科学文化水平、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以及意识形态领域中旧思想和旧习惯的存在,说明了“今天仍然远没有超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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