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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1、择优原则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2、“进出口”畅通原则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1、基本条件:[!--empirenews.page--]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3)年龄在25周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2、主要职责:(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3、任职要求:(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4、聘任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聘用程序是:(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

70%;(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5、解聘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empirenews.page--]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201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范围及套改条件

201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范围及套改条件 ——2010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范围及套改条件 2010-7-13 来源:澄城在线发布者:gongwuyuan001 评论6条 实施范围: 下列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编在职、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 (一)公安机关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 (二)政工监督室、法制室、警务保障室等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员职务人民警察可进行套改,套改后其职务划入执法勤务类; (三)未纳入上述之列的新调入、招录人员及军转干部; (四)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林业公安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 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七)军队转业“高职低配”或“平级”安置为军转干部,按照原部队职务级别套改,任职时间从部队任职起连续计算。 军转技术干部,现任职务低于现工资对应职务的,按与现工资对应的职级套改,任“对应职级”的时间为0年。其中: 对应职务为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满28年的套改为三级警长;工作年限满13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套改为一级警员。 对应职务为科员,工作年限满23年的套改为一级警员;其他的套改为二级警员。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 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2020年警员职务套改警员晋升工作总结篇120我分别在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工作,工作期间在党委(组)及班子的团结带领下,在分管各股室及同事们的积极配合下,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现将一年来履职、履责、廉政、学法用法等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认真履职情况(一)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为了更好的胜任工作,我始终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通过学习不断的丰富和充实自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及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参加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认真参加市直机关工委在中南大学举办的党支部书记研修班学习及县委党校举办的自选课程学习。 (二)求真务实,圆满完成工作任务1、民政工作。民生目标任务按照保持进度、逐步推进、的原则,5月前民生目标按期实现。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工作,五保动态及时掌握,医疗救助按月及时审批,临时救助实现救急、救难。双拥、优抚、安置工作稳步开展。对各镇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开展了一期业务技能培训。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6余件。机关支部工作扎实推进。

2、工作。尽快熟悉工作,实现角色转换,党务、纪检、群团等工作稳步推进。一是规范管理,出台并完善了党委会议事规则、会议纪律暂行办法、工作交接制度、请销假制度等;二是创新学习方式,在讲堂、之声开设村(社)干部讲党课、身边的先进典型、荐书等栏目;三是规范三会一课记录,通过集中开展交叉检查,实现村(社区)同学习共提高;四是创建服务型党组织,建立2微信服务群;五是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共开展谈心谈话19次;六是认真开展双报到银龄守护活动;七是认真开展驻村(社区)包片工作;八是讲好党课,将上级精神及时传达,到村(社区)讲党课6次;九是认真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重点区域开展自查督促整改;十是开展好警示教育,抓好预防;十一是组织好各类活动。 二、认真履责情况一是摆正位置。作为一名副职,始终坚持把自己分管的工作置于党委(组)及班子的领导之下,把班子的决策贯彻在自己分管的工作中,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二是服从领导。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揽事不揽权。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或提交党委(组)及班子研究,并注意协调、配合、支持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除主要领导统一协调外,及时与其他班子成员一起商量,保证了全局工作的协调运转;三是处理问题不越权。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积极大胆地干;对分管股室及下属单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健全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探析

健全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探析 赵予广 【摘要】面对新形势下日益增多的执法受阻、民警遭袭、恶意投诉事件,维护基层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解决民警在执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已成为当前公安工作急需正确面对和妥善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健全人民警察执法保障、待遇保障、安全保障、健康保障等制度有助于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执法待遇安全健康 一、人民警察职业保障现状分析 很多群众反映:警察如不值班,无论因私、因公都不愿着警服,为什么呢?原因有四:一是不值班遇到案件管不管不好界定,管是管不了,不管铁定有责任。二是警察执法无相关法律保护,导致在出警过程中受到挑衅和侵犯的现象比较普遍、办案中对民警进行诬告、陷害、辱骂和威胁等精神伤害的案件也急剧增加、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上海6警察被杀一案)。三是同比差别大,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王凯读报”曾讲到:河北省赤城县和北京市延庆县山前山后相差20公里,老师工资一个是1800元,一个是6800元,造成了上访事件。且不说“安徽卫视”公布深圳公务人员工资起薪7,000 -15,000元左右,也不说公安部领导所讲“警察工资高于地方略低于部队”,单说河北省多数地区工资3,000-4,000元左右,而张家口、承德地区只有2,000-3,000元。尤其一个省市内地区工资差别太大,如:同在宣化的北京驻宣铁路民警工资7,000-8,000元,补贴也非常到位,而当地民警工资2,000-3,000元,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因此心理失衡是不得而知的结果。四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很多单位制服与警服外观极其相似,导致群众对警察识别不清,表现突出的是保安和城管,经常是他们出了问题归结到公安机关。 笔者在百度网上搜索“每年警察伤亡”一词,显示2011年1月7日“凤凰网”资讯(原载《合肥晚报》)《中美警察伤亡对比报告》一文,指出:“1996-2001年(警察)年牺牲人数突破了500人,年均达到了484人。”2006年第35期(总第178期)《公安内参--袭警频发,挑战金色盾牌尊严》指出“袭警行为致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而从百度网搜索“每年军人伤亡”一词,除“出国维和(高薪)”有1、2人伤亡,基本没有任何数字。这个数据说明:和平时期公安是远远超过军队危险系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巫溪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

― ― 1 巫溪府办发〔2010〕92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巫溪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 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2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专门的职务序列,是国务院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次进行警员职务套改,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具体措

施,对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公安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稳步实施,稳妥推进;县人力社保局要认真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县公安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县编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 对此次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中遇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荣昌府办发〔2010〕117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12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荣昌

县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专门的职务序列,是国务院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次进行警员职务套改,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具体措施,对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公安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市政府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稳步实施,稳妥推进;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要认真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县公安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县编办、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 对此次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中遇到的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政府。 特此通知。 — 2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警员职务 十二一级警长 十三

公安招警专业知识: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男,**族,1979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参军入伍,入伍五年曾担任战士、副班长、班长等职务。2000年5月入党,2001年12月复员,2002年8月安置到**自治旗人民法院工作,现为**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同志自2010年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以来,在司法警察岗位上,他忠实地践行法律赋予的庄严的使命,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光荣职责,在多次处理突发事件中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他固守着对司法警察事业的热爱,用行动深刻诠释着那份不变的为民情结。他将心底的那份真情融入到日常工作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他用扎实有力的脚步踏出司法警察工作的闪光足迹。 认真履职,克己奉公 在法院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却又非常繁琐。**同志自接任副队长的工作以来,他把自己当做指挥员又当作战斗员,无论是法院开庭的值庭还是日常的值班,他都冲在前面,他把自己和其他的法警同志放在同一工作起点。每次遇到急难险重时刻,每次遇到重大疑难庭审,他都是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人民法院管辖面积大,又是多民族聚居区,作为司法警察,他带领的这支队伍押解、参与执行和送达法律文书的任务显得尤为繁重。由于**为牧业地区,夏季牧民多数都居住在夏营地离城镇都较远,路况相当不好,所以加班加点是他们的常事。即便是最普通的案件,在安排好执行警力之后他也总是千咛万嘱的给同志们交代注意事项,总是等执行任务的法警执行任务平安回来他才真正放下心来。 化解矛盾,保障安全 自**同志担任**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以来,他所带领的司法警察大队在执行各类任务中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平时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和加强岗位大练兵,所以在关键时刻能从容不迫的进行妥当处置,及时化解。他不断地完善已有的安全保卫制度,以身作则,带出了一支能打善战的优秀法警队伍。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不仅有擒拿格斗高手还有射击能手,更有多次参加自治区法警训练的业务尖子,这就为法院的工作站好了司法警察这班岗。 刻苦训练,创造佳绩 **同志担任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同时驻职于执行局参与和协助执行工作。我院执行案件涉及全旗各乡镇苏木,时间紧、任务重、路途远,**同志不惧艰苦带领干警克服困难,加班加点,积极协助执行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 民警察警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壹、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壹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壹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壹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壹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壹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壹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壹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壹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 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 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 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2001]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0.18 【实施日期】2001.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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