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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201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和要求,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型孵化载体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产业园等。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苗圃等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主体为运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各类法人。

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四)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五)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骨干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六)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已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创业沙龙等一系列活动;

(八)已入驻一批企业,且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项目入驻。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南山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三)运营时间在半年及以上;

(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线下经营性场地150㎡以上或线上服务平台,且服务对象超过300人/次;

(五)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团队骨干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具备开展各种服务及活动的能力,已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创业培训、创业导师、创业沙龙等一系列活动;

(八)已入驻一批项目,且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项目入驻。

第六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备案,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考核、年度公示制度。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受理工作。

第七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主体提出备案申请,须提交《南山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经考察通过后,开具备案确认函。

第八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收回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7年3月6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孵化器是为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资源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设施;旨在成功造就一批充满创新活力的科技企业;对那些尚处于“卵”状态的科技企业, 有组织地、适时地供给其成长期所需要的条件, 以促使其成长起来。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规划:一、共享空间的建设;二、引进科技企业;三、组建孵化器管理人员团队;四、提供优质的服务;五、参与在孵化项目,共同进退。 一、共享空间 为给在孵化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孵化园的功能设置,在不改变孵化园现有的办公大楼,场地建设的基础上,对孵化园进行整改。(1)自用和孵化器场地划分来,比如单独一层作为自用,且部门集中,标识要了,为在孵化器企业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服务。(2)划分出专门用来作为在孵化企业的办公区域,且尽可能满足不同企业对场地面积的需求。(3)建立生活区,为在孵化企业提供食堂,休闲娱乐场所,图书馆等。 二、引进科技企业 1、招商手册纲要:(具体的内容根据各孵化器的情况而定) (1)前言-我国目前孵化器的发展现状; (2)对孵化园的简介; (3)入园条件及标准; (4)孵化园的优势; (5)孵化园提供的服务; (6)孵化园核心竞争力; 2、园区推广方案: (1)构建园区的门户网站; (2)多参加园区当地孵化协会或政府组织的企业型活动,扩展人脉。 (3)利用各网站平台,发布园区招商信息。 三、孵化器团队的组建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团队应该由少量的管理人员和大量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专业服务人员组成。有好的团队才能给孵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团队成员主

要分为三个层次(林旭伟等,2011):干事、技术顾问、创业导师。干事专门 负责与企业定期沟通,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及服务需求,并提供常规事务性 企业服务的服务人员;技术顾问通常为孵化器中高层管理服务人员,主要为企 业提供管理咨询与辅导、技术研发、投融资、财务咨询等较高层次的服务;创 业导师多为孵化器自身或对外聘请的专家级人才,一般在企业需要时,对其发 展战略和关键问题进行诊断辅导,为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或专业性 问题提供服务。 三个层次的人才构建以及岗位职责 务需求,其工作是创业服务的基础,技术顾问则承担了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 创业服务职能,是服务梯队中的骨干力量,在团队中占比70%;创业导师是最 高一级的服务人才,主要作用是帮助最优秀、最具潜力的创业企业加速发展, 培养一批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这一体系中,技术顾问应被看作是孵化器 的核心服务人才,决定了孵化器的创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共享服务内容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多种服务, 不仅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以及通讯、 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等, 还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咨询,以及政策、融资、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落实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83号),支持发展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广大群众创造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向创客和各类创业团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山西省众创空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众创空间的

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 (二)完善的基础服务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高校内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他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完备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设立有一定金额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聘任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数量不少于5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每月举办不少于3次的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将上述服务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 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1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5、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0212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方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 建设方案

一、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器项目的必要性 (2) (一)项目建设思路与目标 (2) (二)目前中国企业孵化器的现状 (2) 二、项目选址、建设方式及相关内容 (2) (一)项目选址 (2) (二)建设方式及内容 (2) 三、运行模式 (3) (一)管理体制............................................................. (二)运行模式.......................................................... 五、孵化管理程序 (一)入孵条件............................................................. (二)入孵程序.............................................. (三)迁出条件 (4) 六、创业扶持政策 (5)

一、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器项目的必要性 为提升园区建设品位和科技含量,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 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吸引科技企业、科技人 才入园发展,强化园区建设空间和服务平台,促进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整个地区产业结构的提升,拟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方案如下: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团队、科技创业人才等各类创业者提供物理空间和一系列服务支持的 科技机构。其中心任务是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 促进全区域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项目建设思路与目标 1.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提出的“加快发展,完善服务,吸纳投入,创造氛 围”的基本方针及省科技企业创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结合发展实际,确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总体思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引进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新成果和高校科研单位 来园区创新创业,培育当地科技企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工业强区步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形成和培育支柱产业;建立适应市场和创业者需求、服务功能健全和管理规范的综 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创业服务、科

学院众创空间考核指标和评审办法

重庆XX学院 众创空间示范指标考核标准和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条众创空间分国家级、市级、校级三个层面成体系进行建设。校级众创空间在培育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可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五条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的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二)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三)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四)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第八条申请认定校级众创空间,由牵头二级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校科技处。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创业园以及二次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孵化器职能与要求 第四条孵化器应行使和履行下列职能: (一)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足够的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具有扶持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孵化资金投入,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服务;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能够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科技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要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五条孵化器要建立起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运行机制,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向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要支持和鼓励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各类组织和机构、企业团体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包括综合性孵化器、专业技术孵化器、大学创业园、国有企业孵化器、民营孵化器等。第三章孵化器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建立的孵化器,符合市级孵化器条件,经所在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要求; 2、具有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总场地面积的2/3以上;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附件2 :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一、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经评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https://www.sodocs.net/doc/a26198523.html,)完成登记备案; 2.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 3.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4.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6.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团队15个以上、企业数量15家以上,

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 7.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构建完善的创业辅导体系,组建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且建立了不少于6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8.具有自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9.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领域年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入驻项目(企业)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5.附件清单。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2016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范文)

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打造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是新区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团体。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设众创空间。鼓励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期或天使期引导投资基金,强化投资与孵化融合模式。 2、运营主体应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及活动主题明确,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台账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括项目孵化的入驻评估、研发进度、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创业导师至少10个,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企业家、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3、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便捷化的网络空间,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性相关的开源软件、试验仪器、宽带等公共技术或服务资源,应当拥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

下)社交空间。 4、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自有或租有相适应的工作空间,其公共服务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30%,其余区域面积按不超过8平方米/工位标准提供研发、创业之场所。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原则上以创客为主,小微企业为辅,原则上每个项目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入驻项目应是创新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政策 1、众创空间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载体评估价标准补贴房租,即前三年固定工位或非敞开式创客空间复合使用率至少30%、70%、100%的,享受三年100%房租支持,对公共办公服务区的场地予以三年免租支持。 2、对于众创空间机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 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支持。 3、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资金20万元;经市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5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80万元。 4、由众创空间孵化注册在新区的项目,两年内一次性获得 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支持。由众创空间培育并到新区各孵化器注册发展的企业,每个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10000元。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众创空间备案表 众创空间申报模板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表 众创空间: 场所地址: 运营主体: 建设主体: 申报日期:

众创空间名称XXXXX 成立时间XXXXX 运营主体名称XXXXX 运营主体性质□1、事业单位,2、企业(□国有、■民营),□3、投资机构,□4、高校,□5、其它社会组织 法人代表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负责人XXXXX 联系手机XXXXX 联系人XXXXX 联系手机XXXXX 单位地址XXXXX Email XXXXX 是否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是(填写详细名称) ■否 是否由投资机构建 立: □是(填写详细名称) ■否 是否由高新技 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建 立:□是(填写详细名称) ■否 是否由高校、科研 院所建立: □是(填写详细名称) ■否 是否在省级以上孵化器内建 立:□是(填写详细名称)■否 主要服务模式(只能选一项)□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综合服务型□开放办公型□其它,请说明: 如为专业服务型,请说明专业方向(如互联网、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管理团队人员 总数6 其中大专 以上人数 6 创业导师数8 自主支配场地 建筑面积(平方 米)1500 公共办公与服 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800 天使投资 (种子)基 金(资金) 规模(万元) 1000 入驻项目数12 入驻企业数 5 举办创新创 业活动次数 30

是否建有线上服务平台 □是(填写详细名称) ■否 管理制度■入驻标准■退出条件■在孵项目或企业数据库□其他: 省辖市科技局(科委)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意见: 年月日 单位(签章):

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一、建设概况 1.1 运营主体介绍: XXX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为XXX有限公司。公司隶属于2014年10月成立的xxx有限公司,其前身为XXX开发平台,是一家专业从事程序开发、平台运营的专业团队,具有文化时尚、大众社交、网络信息、多元覆盖、资源共享的特点,2016年获得XXXXX第三方运营商资格,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 2015年5月,公司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的指导意见》,建设成立“xxx”众创空间,并于2015年7月组建成立了XXX有限公司,负责独立运营该众创空间。 2016年1月,公司与xx县农委、商务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联袂成立了“xx县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同时,将“xxx”众创空间更名为“XXX 众创空间”,并以“xxxx”为基础,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致力于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 公司运营的“XXX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具有以下三大优势: 1.1.1人才优势 XXX众创空间特别注重发挥人才优势,集聚了一批“双创”行业专家。 空间运营总监xxx,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电子商务行业资深专家,曾担任xxx有限公司和xxx有限公司运营经理,有多年的电商运营经验。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

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4、孵化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1年,孵化绩效良好。 5、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6、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40%以上。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6.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4.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2018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条件、时间、流程

2018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记条件、时间、 流程 登记条件 孵化器登记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三)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2种及以上孵化服务:创业咨询、培训、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市场、法律、人力资源、国际合作、技术开发与交流等。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比不少于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众创空间登记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二)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三 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个)。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注: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范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和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自动纳入我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 登记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孵化载体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情况。 (三)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在孵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导师服务情况。 (七)孵化服务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全市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

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孵化器备案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附件2 : 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要求 一、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1.经评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并在省科技企业孵化育 成服务平台(https://www.sodocs.net/doc/a26198523.html, )完成登记备案; 2.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是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主体; 3.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 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4.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 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6.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 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团队15个以上、企业数量15家以上,并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专业技术领域活动;

7.具有创新导师、创业导师服务能力。构建完善的创业 辅导体系,组建由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创新辅导、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且建立了不少于6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8.具有自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基金,或与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创业领域投融资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服务; 9.专业化众创空间与建设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 业领域年新增注册企业不少于10家,并具备完善的运营管 理制度,有清晰的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二、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材料 1.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入驻项目(企业)汇总表; 3.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专业技术领域活动汇总表; 4.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5.附件清单。 申报材料样式:

无锡新区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无锡新区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在全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无锡新区规划启动建设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由在无锡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孵化空间。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是新区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团体。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开设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可选择投资促进、培训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等不同类型,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科技中介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鼓励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期或天使期引导投资基金,强化投资与孵化融合模式。 2、运营主体应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及活动主题明确,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有完善

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台账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括项目孵化的入驻评估、研发进度、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创业导师至少10个,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企业家、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3、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便捷化的网络空间,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性相关的开源软件、试验仪器、宽带等公共技术或服务资源,应当拥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 4、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自有或租有相适应的工作空间,其公共服务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30%,其余区域面积按不超过8平方米/工位标准提供研发、创业之场所。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原则上以创客为主,小微企业为辅,原则上每个项目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入驻项目应是创新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政策 1、众创空间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若因发展确实需要扩大面积的,经管委会批准按实际使用面积支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载体评估价标准补贴房租,即前三年固定工位或非敞开式创客空间复合使用率至少30%、70%、100%的,享受三年100%房租支持,对公共办公服务区的场地予以三年免租支持。 2、对于众创空间机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支持。

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指导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更广泛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高〔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长政发〔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长沙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投资建设或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依托自身优势,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为及时掌握全市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情况,鼓励全市众创空间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市科技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市科技局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各区县(市)科技局和省级以上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众创空间进行推荐,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对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申请认定“长沙市众创空间”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长沙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3个月以上,在市科技局进行了众创空间备案,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功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众创空间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空间和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信、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有帮助企业专业化经营的能力。能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优惠入驻服务(包括减免租金、网络费用等),具备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能力,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能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技术平台和途径,以及免费或优惠的专业化创新、生产、销售等渠道和服务。 (四)有完备的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培训机制。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五)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种子基金或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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