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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的宪政改革

清政府的宪政改革
清政府的宪政改革

中国宪政——曲折而凄惨的开篇

袁伟时

宪政,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中国宪政的历史是从晚清开始的。百年前,慈禧下令“预备立宪”;五年后,武昌城头的枪声敲响了这个老大帝国的丧钟,历史翻开新的一页,宪政依然有名无实。这是一个曲折

而凄惨的故事。

(一)代价惨重的播种和起步

任何社会行动都以思想为先导。中国宪政的第一粒石子,是1835年7月由外国传教士投下的。1833年7月,德国传教士郭实猎(1803-1851)在广州创办了中国内地第一份现代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5年6月,它披露了一节《新闻》:“英吉利国之公会,甚推自主之理开诸阻挡,自操权焉。五爵不悦,争论不止。倘国要旺相,必有自主之理。不然,民人无力,百工废,而士农商工,未知尽心竭力矣。是以英吉利良民不安,必须固执自主之利也。” 它宣扬的是国家要兴旺发达,国会和自由(自主)这些宪政基本

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1837年7月,它又刊登文章介绍美国的宪政:“容个人任言莫碍……每省良民立公会,自选人才忠烈缙绅代庶民……首领主在位四年遂退。倘民仰望之,欢声载道,复任

四年……民齐平等……个人随意图利……效死执自主之理,

由是国之列邦而兴也。”

1838年更是连篇累牍发表介绍和赞扬宪政的文章。先是在四月那一期上,以《自主之理》为题,肯定自由和法治是“国基”。“英民说道,我国基为自主之理。……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自帝王至于庶人,各品必凛遵国之律例。……设使国主任情偏执,藉势舞权,庶民恃其律例,可以即防范。倘律例不定人之罪,国主也不能定案判决矣。”“欲守此自主之理,大开言路,任言无碍。” 接着连续四期连载《英吉利国政公会》和《北亚默利加办国政之会》,详细介绍了国会的起源、运作的具体状况,并比附管子、孟子,而归结为“公会总摄之务,为英国自主之理。”“秉政之列位……所说之话,所办之事十耳所听,十手所指,难逃民之鉴矣。由是观之,其民摄总政,且操权焉。”

这些文章正确地介绍了:(1)公民的个人自由(自主)是宪政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2)保障自由的基本途径是法治。(3)国会是推行宪政的中枢。(4)政府领导人选举产生,并接受民众监督。(5)言论自由是宪政不可或缺的条件。(6)宪政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基础,也是使官员真正置于民众监督下、民众真正成为国家主人的基本制度。

不过,这个石子丢到大清帝国的水面,只激起轻微的涟漪。魏源和徐继畬都读过这份刊物,并在十多年后编纂《海国图志》和《瀛寰志略》中大量选用了其中的文章。魏源读了有关材料后,讴歌美国的民主宪政:“其章程可垂奕世而无弊……皆旷代所未闻。” 可是,作为中下级官员,人微言轻,对实际政治生活毫无作用。从地方督抚到皇帝,《海国图志》出版二十多年后讨论何以自强,却不知道这部为国家发展指出康庄大道的书!此后,要求学习西方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不绝如缕,但统治者都视若罔闻。

文祥(1818-1876)从1858年起任军机大臣,1861年起兼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是位高权重的满族大臣。死前不久,光緒元年(1875)上《密陈大计疏》指出:“说者谓各国性近犬羊,未知政治,然其国中偶有动作,必由其国主付上议院议之,所谓谋及卿士也;付下议院议之,所谓谋及庶人也。议之可行则行,否则止,事事必合乎民情而后决然行之。”认为这样的制度,清帝国“势有难行,而义可采取”。这是中国最高领导层第一次议论吸取民主宪政制度的精神,

改进本国的施政。

1884年,两广总督张树声在自己的《遗折》中把意见说得更为明白:“夫西人立国,自有本末,虽礼乐教化远逊中华,然驯致富强,具有体用。育才于学堂,论政于议院,君

民一体,上下一心,务实而戒虚,谋定而后动,此其体也;轮船、大炮、洋枪、水雷、铁路、电线、此其用也。中国遗其体而求其用,无论竭蹶步趋,常不相及,就令铁舰成行,铁路四达,果足恃欤!” 这已把西方的政治制度作为救国的

根本上达朝廷了。

启蒙思想家郑观应在1894年即甲午战争那一年出版《盛世危言》,愤懑溢于言表:“或谓‘议政院宜西不宜中,宜古不宜今。’此不识大局,不深知中外利病者之言耳。……今日本行之亦勃然兴起,步趋西国,陵侮中朝。而犹谓议院不可行哉?……噫!傎矣!” 不幸,这些无知傎言根深柢固,郑观应的诤言随风飘逝了。

直到1900年义和团闯下弥天大祸,231位外国人和数以十万计的中国人被杀,招致首都北京再次被列强军队占领,慈禧仓惶逃亡后,才痛感非学习西方无以救亡图存。1901年1月29日,朝廷发出学习西方变法的“上谕”,迈开了十年新政的第一步。1906年9月1日,终于宣示:“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虽然大清帝国统治者对宪政的理解稀里糊涂,但宪政毕竟由禁忌话语转变为合法语言,中国宪政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为这个迟来的宪政宣示,中国人付出了什么?在鸦片战争后60年间,主要由于不肯打开国门、认真改革腐朽透顶的专制制度,引发多次内外战争和饥荒,一亿多即四分之一中国人死于非命;给列强的赔款高达七亿多两,相当于十多

年的全国财政收入。

(二)清政府对宪政的理解和路径选择尽管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大清帝国的高层还是没有学到足够的东西。简短宣布预备立宪的上谕,明确说明他们所理解的宪政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个结论与西方传教士在中国播下的宪政种子相距甚远。与其说这是宪政,毋宁说这不过是开明专制的外衣。

于是,当时的革命党人便斥之为“假立宪”;并且不惜

破坏有关的活动。

1905年9月24日,清政府派出载泽、徐世昌等五位大臣出国考察政治,火车正要启动,革命党人吴樾引爆炸弹,在轰然巨响中,死伤十余人,送行的各界人士纷纷逃命。这次

考察被迫推迟。

这些激进分子不分青红皂白的破坏活动,日后还在延续,而且对其他反对专制的党派非常不宽容。1907年梁启超、马相伯等立宪派在东京成立以实行宪政为宗旨的政党——政闻社,10月17日举行成立大会。同盟会会员张继等十多人

人竟然冲进会场,厉声咒骂,大打出手,并用草鞋击中梁启超的面颊;直至日本警察出面,才将这些暴徒逐出会场。

平心静气地说,用一个假字全盘否定清政府的立宪,未

免过于简单。

清政府1901年4月21日下令设立“督办政务处”,1905年11月又在其下设立考察政治馆,并于1907年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实为筹划政治体制改革、预备立宪做了许多切实的

工作。

(1)清政府认为教育是宪政的基础。义和团之灾结束,立即推动各地创办新式学堂。1905年9月又采纳袁世凯、张之洞、端方等督抚的建议,从下一年开始废除科举,把新式教育确立为培养人才的主要渠道。废除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意味着中国青少年的知识谱系从四书五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为接受现代学术文化奠立了基础。

(2)毅然制定《新刑律》、《新民律》和《民事刑事诉讼法》,以西方的大陆法系取代实行了二千年的中华法系;同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接受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建立法治国家的观念。尽管要把这些原则和观念真正变为日常运行机制还很艰巨,毕竟以此为制度变革的目的,无疑与废除科举一样,是震古烁

今的改革。作为预备立宪的重要措施,这些成果一直被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届政府沿用或承认。

(3)清政府根据各国经验认识到,推行地方自治是预备立宪非常重要的一环。1905年8月朝廷接纳刑部侍郎沈家本等人的奏请,下令奉天和直隶试办地方自治;总结经验后,又于1909、1910接连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和《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这些章程规定各地分设选举产生的议事会和董事会,实行民

主自治。

辛亥革命前,很多省区省级以下(不包括省)的地方民主自治机构已经成立过半,有些省(如浙江)的城镇乡议事会成立已超过90%!加上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三权分立的

雏形在各地显现。

清帝国的政权一直以来都是到县或相当于县的机构(如直属厅)为止,县以下没有政府官员。以三权分立的自治体为社会的基层,这是一个非常有远见的选择。

对一个古老的宗法专制帝国说来,不能不承认这是翻天

复地的变化。

(4)改革官制,向现代行政体制转变,也是预备立宪的重要一步。中国传统的六部制被内阁制取代,尽管出现了“皇族内阁”的逆流,但制度框架已经确立。

(5)影响十分深远的是清政府全面启动了全国性的宪政研究和宪政教育。地方自治局、自治研究所、自治讲习所等官方机构遍布全国,培训了一大批推行民主选举的骨干。派出官员和士绅到西方和日本考察宪政、地方自治蔚然成风。官方大量收集、翻译和出版了各国实行宪政的资料和书籍,并且宽宏大度允许报刊宣扬宪政,讨论预备立宪中遇到的各项问题。总的说来,当时出现的全国性的民主宪政教育的热潮,主要是立宪派的功劳,但很大程度上是官方支持和参与

的。

(6)1909年9月各省谘议局陆续成立;第二年9月“豫立上下议院基础”的全国资政院也成立了。尽管清政府把他们规定为谘询性的机构,但议员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上报刊跟踪报道,引起各方强烈关注,中央和地方议会雏形

已经浮现。

百年回首,这些行动岂能以一个假字了得?从路径选择的角度看,其中不乏值得认真研究可供后人吸取的经验教

训。

(三)内外压力下的选择

不能把清末预备立宪看作是清政府单方面的行动。清政府所以要走到这一步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

首先是列强环伺,俄罗斯赖在东北不肯依约撤兵,华侨在各国饱受欺凌,俄日竟把中国的领土作为战场,英国则趁机入侵西藏,如此等等,激愤难平。在日俄战争中,后起而号称实行宪政的“蕞尔小国”日本打败了专制的俄罗斯这样的老大帝国,也给仍在泥淖中挣扎的中国人极大的刺激,觉悟到政治体制对国家盛衰的作用。尽管当时中国的经济在高速发展,但是,这个广土众民的国家太落后、太贫困了,增长的速率掩盖不了满目疮痍;而内政腐败,官员贪黩,更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众多因素汇合,前景渺茫。加上进入20世纪,大批士子和士绅或东渡日本,或负笈欧美,对比强烈,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救国的激情让各方人士无法沉默。三种力量在博弈:守旧,改革,革命,此消彼长,决定着中国之命运。

首先是政府内部不同声音在激辩。

出使各国大臣梁诚、汪大燮等人对世界发展大势和中国远远落后于列强有深切的感受,他们联名上书朝廷:强调“保邦致治”,“全出宪法一途”,为此应从三事着手:“一曰宣示宗旨……将朝廷立宪大纲,列为条款,謄黄刊贴,使全国臣民,奉公治事。一以宪法意义为宗,不得稍有违

悖。”“二曰布地方自治之制。”“三曰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

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

甚至地方督抚和朝廷高官也不再缄默。八位总督中有五位奏请立宪。出国考察政治的大臣也异口同声,一致赞同立

宪。

本土的工商业特别难以忍受官员的需索。著名企业家张謇一针见血地说:“非朝廷力持宪法,笃守大信,巩固臣民

权利,不能使实业振兴”。

更令清政府头痛的是各派政治势力正在集结,他们各自提出的纲领吸引着各方人士特别是知识阶层,形成强大的社会思潮,第一批现代政党在各地陆续出现。

原来的保皇派转化为旗帜鲜明的立宪派。随着一些德高望重的士绅与他们联手,声威大震。1907年10月,以梁启超为实际领袖的政闻社成立,推举马相伯(1840-1939)为名义领袖——“总务员”。马氏是复旦公学的创办人、著名的中国天主教领袖人物、学者和社会活动家。他在政闻社成立大会上,以《政党之必要及其责任》为题发表演说指出:“人类之乐有国家也,所以求常保神我之愉快也。……故欲完国家之责任,莫要于使国内之人各得其欲。”“天下虽无绝对之良政治,而有绝对的恶政治……质而言之,则曰专制。

专制政治,束缚人人之神我,使不得申,故有国家曾不如其无。故生为专制之国民者,必当以排除专制为唯一之义务。”而由于人们各有其欲,就会出现不同党派,“吾是吾所是,而不能谓人之尽非。此国家所以能容两政党以上之对立也。故吾侪忠于本党,而不嫉视他党,可以为光明正大之辩难,而不可以为阴险卑劣之妨害。” 立宪派与社会各界人士合作,不但在当时请开国会的宪政运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辛亥革命爆发后对比较平稳地转移政权、稳定各地局势也举足轻重,其功劳绝对不比革命党人小。

至于以同盟会为中心的革命党人,他们前仆后继进行了“十次革命”,虽然多数是规模和影响都很小,但对清政府确实是生还是死的威胁。清政府加快改革无疑有消弭革命于

无形的意图。

四)认识错误和迟疑的代价

不过,在内外压力下,清政府并没有作出恰当的选择。它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就有一些很奇怪的条文。例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员不得干预。”“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凡一切军事,皆非议员所得干预。”“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

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内政外交大事仍然由君主专制,诠释了所谓“大权统于朝廷”的具体内容!

这当然同统治者不肯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有关。不可轻视的是其中也包含着认识错误。这些认识错误又与选错老师有关。对比大清帝国的《钦定宪法大纲》和日本的《明治宪法》,其中就有不少共同点。说得准确一点,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有很多抄自《明治宪法》,而比后者更为落后。例如,《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率陆海军。”“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行宣战、讲和及缔结各种条约。”利用这些条款,日本的军部成了直属天皇的机构。因此,与现代化各国不同,日本军队不但不受内阁管辖,反而操纵内阁,把国家推向实行军国主义疯狂对外侵略的罪恶道路。这些都被《钦定宪法大纲》变本加厉移植过来了。至于“臣民之权利义务”一章,两个文件从标题到具体条文,如出一辙。两者都把国民称为臣民而不是国民或公民。两者都规定“按照法律”可以剥夺“臣民”的各种自由,从而为制定恶法镇压公民敞开了大门。日本的宪法和法律是以德为师的,而那时的德国宪法和法律遗存的专制因素甚浓。当时的大清帝国是以日为师的,日本学者直接参与了中国法律和宪法的制定。与当今日本麻生外交部长大言不惭的断言相反,日本给亚洲各国在政治体制上开创了一个很坏的先

例。

从1904年开始,大臣上书和民众呼吁立宪便此起彼伏,互相呼应。派大员到国外考察,实行三权分立、地方自治的宪政体制等等建议,已一一见诸奏章。1906年以后,在立宪派策动和朝廷预备立宪的上谕下达后,各界人士纷纷组织各种立宪团体。1907年以后,请开国会的群众性请愿活动接连不断。1909年10月14日,各省谘议局第一次会议开幕,11月18日各省谘议局代表便在上海开会,讨论请开国会事宜。1910至1911年由各省谘议局和谘议局联合会领导的四次请开国会运动,把请愿活动推向高潮。

这些请愿活动直接表达了民意,特别是商人和知识阶层的意愿。是接纳还是拒绝民意?历史处在大转折关头。请愿者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实行宪政。19名督抚也于1910年10月25日联名致电军机处,要求“立即组织责任内阁”、“明年开设国会”。如果朝廷能够洞察形势,顺从民意,中国历史就将翻开新的一页,避免不必要的破坏,比较顺利实现社

会转型。

自上而下的改革,通常需要有雄才大略并掌握实权的改革家当机立断,力排众议。可是,当时的皇族和摄政王都是一些庸众,他们没有改革家的气魄和胸怀。面对汹涌的群众性的请愿浪潮,他们只作出缩短三年,提前于1913年召开国会的决定,便以为万事大吉了。请愿团体,他们下令解散。

学生举着“立宪救国”的标语上街请愿,他们强行驱赶,强迫复课。更荒唐的是,打着官制改革的旗号,他们竟然推出一个“皇族内阁”!正常的对话渠道被堵塞,激进主义向民

众招手。

历史大转折关头,总会有各种不同的主张在争夺信众。压迫和压制只能造就偏执。革命派是组织和观念都很庞杂的人群。他们虽然标榜民主,关注的中心却是从“异族”手中夺权,为此不惜使用除推进立宪以外的任何手段。在他们眼中,和平请愿、要求政府立宪都是怯懦。暗杀、起义,从满族这些“外国人”(孙中山语)手中夺权是最好的选择。当权者在大转折关头的迟疑,为他们上场扫清了道路。

当时最为激进的是无政府主义。他们在东京、巴黎办报刊,互相呼应。但他们不过是同盟会中的一个小流派。兴中会、同盟会的纲领及其主要领袖的言论,有些就是极为激进。

“盖天下万事万物无不为平均而设”。

1911年10月30日,步历代皇帝的后尘,隆裕太后下“罪己诏”;开党禁;答应组织完全内阁,不以亲贵充国务大臣。11月3日,眼看革命烽火无法扑灭,对宪政做了多年研究的清政府,公布了第二个宪法文件:《十九信条》。这个宪法文件废除了《钦定宪法大纲》的荒唐条款,代之于民主宪政制度应有的条文;按照现代宪法的标准看来,倒也中规中矩。

不过,这来得太迟了,已无法取信于民。著名儒商、江苏谘议局议长、请开国会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张謇说得好:“大局土崩,事机瞬变。因不充分之立宪,致不得已之罪己,亦不能取信。” 这就是中国宪政开篇的总结。国家大事,选票和法治隐退,枪杆子决是非,天下从此多事。中国人的

艰难岁月开始了。

这是一个系列:《名家通识讲座书系》,买这么几本吧

计:

欧洲文明十五讲

口才训练十五讲

中国历史十五讲

政治学十五讲

清史十五讲

鲁迅作品十五讲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国际经济法宪政功能与宪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之读书笔记 2007年08月17日星期五19:05 全球宪政视野下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以对外贸易宪法化为例 052027015 于2007.5.22 一,全书逻辑: 作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两大领军人物之一,作者鉴于国际经济法只见规则不见理论的学科弊病,试图从宪国际经济法确立一个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本书最大的亮点。这本书由三大知识组成,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知理论,一是国际经济规则与实践,三者构成了全书的灵魂。作者的讲述思路是,先从一般的国际经济交易和国然后从贸易自由化的角度讨论了对外贸易中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的问题,接着提出本书的核心命题即自由宪法功能问题,最后提到核心问题的解决方案,即通过三国宪法将对外贸易宪法化的历史实践从而提出将自由进国内宪法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它们的宪法功能。 二,全书十大问题: (择取标准:全书融合了许多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知识精华,一路读来收获颇多,但严格回到本书主题及关注的思想领域,可以提取出以下十个问题。) 1,对外贸易的观念更新。 书中指出,仍将对外贸易看成是国家主权在国际交往中如何维护本国利益的这样一种旧观念,会导致与其手关系”的观念,也会导致在各国对外经济法律政策中是“权力主导型”而非“规则主导型”。但是现在的经济理论易自由化是一种积极的算术游戏而不是一种消极的算术游戏,它能使得全球整体福利增长,因此需要的是规则贸易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非政治化。这样我想起茅于轼一个关于中国粮食可以大幅依赖国外进口的论调。 2,宪政阳光的暗区——对外贸易权的宪法约束。 书中指出,根据各国的宪政实践,对于权力的约束和权利的保障已是共识,各国宪法在国内经济管理上一化,但与之相比,在同样重要的对外经济管理中,却是宪政阳关无法普照到的一个区域,这里权力的模糊性和的缺乏保障性,成了书中重点阐述的问题。作者认为各国之所以留下这样的宪政盲区,主要是认为这是事关国家因此应予以政治权力更大的自由空间。作者正是想指出这观念的不足,并试图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角度重中的关系,把这个区域中的对外关系解构为实质上是一种国内关系。 3,国际经济纠纷的实质。 这是文章的一个核心命题所在,与上下逻辑关联较大,作者说从个人的工作经历来看,各国间的国际经济可以解构为国内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在外表上表现为国际纠纷而已。他认为各国政府乐于接受更则,但迫于国内的压力集团,往往又另一番作为。本书在第五章重点探讨了这个问题,指出贸易自由化有普适往有政治阻力。这个与我们惯识有点相悖的命题在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的中国,有认真思考的必要,如汽车书的思路将是另一番解读。 4,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国内宪政的第二道防线”的宪法功能。 作者认为在内国中关于对外贸易会存在着“政府失灵”和“宪法失灵”的问题,因此一种国际上公认的经济规一种各国国内宪政第二道防线的宪法作用,因为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作为各国间的一种共约,有更透明的制定过定,并且贯彻和体现了自由宪政的许多优点,以此良法来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和不妥当之处,就能有效地维护种合理的宪政框架之下。在此,以国际法来制约国内法,在各国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世界,有一定的可行性,问题的国际经济规则的可信度问题,这里面包含着质量性和公正性两个方面,前者它须能反映一些普世的经济

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第二章古罗马的宪政思想 引言 公元前4世纪晚期,马其顿人通过武力征服,取得了包括希腊诸城邦在内广大疆域的霸主地位。然而,相当原始的马其顿族所采行的是部落首领式的体制来短暂地统治着这庞大的军事帝国,没有阐发希腊宪政法理之机缘和能力。不过,统一的社会政治条件,促成了东西文明交汇的“希腊化时代”,极大地拓展了希腊文明的传播空间和域外影响。而早已受到希腊文化渗透又有着类似城市国家生活经验的罗马人在地中海的崛起,很快为希腊宪政文明的“复兴”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自公元前8世纪筑城为邦以降,古罗马社会宪制的演变经过了三阶段:“王政”期(公元前8—6世纪)、“共和”期(公元前510—27年)、“帝政”期(27—476年)。鉴于本书的主题,我们的视点集中在共和国时期。“在这一时期,罗马取得帝国地位并且建立了有效的政治体系来保持和利用它。但是我的主要目标并不是说明罗马如何来统治如此广大的区域,而是考察罗马政府自身的制度机构,在政治上它并不比一个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的城市国家来得大。理解奥古斯都之后的罗马政府是毫无问题的。它的结构是等级制度,有能够满足布丹制定的主权标准的中心场所。政治权力通过强制力或露骨的威胁得以集中或运用。但共和国是一个不同的体系,它通过政治、社会制度和既定的传统间的复杂组合来运转。”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认为,罗马共和国是一个兼备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优势的混合政体,是把执政官的智慧与人民的权力以及模仿斯巴达议事会的元老院的权威相结合而构成中庸而和谐的宪政体制。在这里,西氏指出了处于鼎盛时期的共和国宪政的三大基本构成要素,即官制、元老院和民众(表现为民众大会)。在共和国的建立中,最卓越的宪政成果就是设立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而拥有“治权”两名执政官;与“王政”期的“王”权力的单一性、终身性与无限制性相比,尽管执政官掌握军事、审判与祭祀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集体性、任期性、无偿性与责任性的特点。在“王政”时期不过是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在共和时期则成为实权机构,掌管着批准立法、财政、军事、外交等职权。民众大会拥有选举执政官与议决法案的职权。此外,还有作为古罗马宪政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护普通公民的自由和财产之保民官制,保民官被赋予否决侵害平民利益的一切公权行为的资格。就总体而言,从公民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不断拓宽等角度看,应当承认,在罗马共和国存续的500年期间,其宪制在平民与贵族的相互竞争中一直反映出民主化的态势。而上述的这种以均衡原则的宪制安排来调和基于利益冲突的各方所展开“政治竞争”的宪政实践尝试,在波利比阿等宪政观察家看来,无疑是国内相对稳定的罗马人夺取地中海主导权的重要因素。 当然,比之已经消逝的希腊城邦以及短暂辉煌的马其顿帝国而言,罗马人取得的

关于社会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思考

刁桂军 [提要]: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问题一直都是我进入法学专业后的一个思考方向,平时也比较关注这一问题。宪法的司法化,即适用性是理论界为之争论的一大焦点。我一直是认为是宪法司法化是发展趋势之一,这是受宪法的法律特性及司法机关的性质、活动方式所决定,宪法在司法活动中予以适用是必然的。中国宪法目前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具有适用性,致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及宪法与人们之间的密切联系不甚明朗。在今年里,我们学校组织了一个大学生创新计划活动,我于是就把这一问题带到了课题研究的尝试阶段,同时在期间也映证了我的部分想法。 [关键词]:宪法意识司法化调查实践宪法监督 一、前言部分 在今年暑假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参加了我校举行的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我们把此次活动作为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暑期实践活动。我作为“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及构建宪法司法化可行性探究”课题小组的组长,组织策划了此此课题运作。其实选这个课题题目时,我已经在先前做了一个初步设想和规划的,因为宪法意识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一直是我的一个思考点,我想通过这个活动让这个点扩展到面,让一些想法得到验证和开拓我在这个问题的思考领域空间。 我们在暑假初便制定了详尽的操作细则,对工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四名成员组成这个课题小组,我们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调查和研究。这个活动充分地调动了我们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不仅学到了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训练了我们的协作配合的能力,也提高了我们的写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我们能充分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算。本次有关我国在校大学生宪法意识调查的目的,是想客观地了解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在校大学生对于宪法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当然我们把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作为调查重点,研究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问题。这次调查的结果,将成为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一手材料。经过半年的一些探索和尝试我们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我们走访了具有代表性大学群体,收集了较为客观的数据作为我们的研究依据。为了客观地了解我国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水平,了解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观点和态度,本次计划项目将进行一次较为详实的调查。 通过设计合理科学的调查问题,并针对统计后数据进行分析,为定量分析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提供第一手材料,和在我国是否能进入宪法司法道路的构想等工作内容,目的是准确评价在高校内我国普法教育的效果提供客观的依据,并提出有关宪法司法化可行性的建议。 二、研究项目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了已经20余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公民的宪法意识一直缺乏比较准确的定量分析,这方面的实证调查和研究很少,而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有关调查更是寥寥无几。宪法意识状况是宪法权威的思想基础,研究大学生宪法意识对研究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研究范围包括当今大学生对于宪法知识的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以及对我国宪法实施所遇到具体问题的改进建议。针对当前社会的宪法司法化呼声渐高,本次项目将针对有关数据研究构建我国实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就宪法司法适用性如何操作问题,设计若干具有现实意义的方案。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宪法认识及心得体会

宪法认识及心得体会 法学3班吴晓庆学号:20101201091 光阴似箭,转眼间一个学期就要接近尾声了。进入大学第一次接触宪法,当领到厚厚的一本书时,有点兴奋又有点担忧。兴奋的是可以学习国家的根本大法,自己一直对宪法抱有敬畏之心:担忧的是书好厚,自己的学习能力有限,不能够真正的理解宪法,这样会打击当初的信心。 一个学期下来,对宪法多多少少有点认识,虽然说这些认识可能很肤浅,但毕竟是个人的一种认知能力。 (一)理论篇 在这篇里我领略到了什么是宪法,对于这个概念,各位学者可谓是各有所见,众口莫辩,不过我印象最深的还是把宪法定义为调整国家与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为核心内容,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其次,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渊源、结构等,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国家性质以及国情的不同,又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宪法不同。最后,认识了宪法的基本价值:宪法确认主权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不断调整着权利、权利之间以及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协调关系,从而推动宪政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进步;宪法促进了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 尽管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时代在进步,宪法也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宪法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比如规定了人人平等,然而在招聘人才时还是要规定身高等一系列因素,有些人有才却因为身高等外貌问题拒绝门外,这就是理论与现实的差距。理论只有真正应用于实践中,才算是一种升华。 (二)实践篇 在这篇里我领略到了宪法制定与修改、宪法解释以及宪法监督。首先,一个国家宪法的制定只有一次,以后的都只能叫做修改。其次,宪法解释能够明确宪法含义,保障宪法实施;补充宪法的缺漏;适应社会的变迁;通过违宪判断,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最后,宪法监督是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巩固国家民主制度,保障个人自由与权利;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完善;协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然而,我国宪法监督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如今,官员贪污受贿是穷出不尽,而且有些官员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欺压百姓、、、、、、总之,我国的监督体系处于不完善状态。也许这和我国的体制也有关系,官员手中握有太多的权力,无意中也诱惑他们去犯

关于宪政与正义问题的思考

关于宪政与正义问题的思考 在《宪政正义论》一书中,我关注的并非形式正义,而是宪政的实质正义。虽说对于人类社会政治中的实质正义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分析法学、实证法学等派别对此大多持否定的态度,但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是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内容,甚至它比物质生活、道德生活和精神生活更为根本,是这些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 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看,一切政治关系,一切体现在政治中的法权关系都是具有价值性的,具体一点说,人作为政治动物以何种方式组成社会,这个社会又是如何建构他的政体,其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部门的运作遵循着怎样的原则等等,这一切无不凝聚着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内涵。在我们看来,政治正义在实质上展现为三个维度:第一,个人自由维度,这个维度关涉的是每一个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生命,他的生命、自由、幸福等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现;第二,人类群体性的历史维度,这个维度关涉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化的存在,在历史的进化中所展示的价值性意义;第三,超验价值维度,它关涉着上述两个维度的超验性渊源,为它们的正当性提供终极的价值支撑。从实质正义看,第一个维度是个人正义,个人正义是政治正义的关键,也是宪政正义的核心,在它身上实质性地体现了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归宿,一切政治的正义只有落实为个人的正义,才是最为根本的和真实的。第二个维度是人类正义,由于人类作为一种集合性概念自身并没有多少实质的内容,它总是在历史中展开的,所以在某种意义人类正义与历史正义叠合为一,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它们进行进

一步的区分,在不同的语境下分别使用,总之,它们指的是与个人相对的一种集体性的价值。第三个维度是超验正义,它指向的是政治正义的神学之维,在我们看来,为什么人类正义要在历史中逐步地、“弱势地”实现,为什么个人正义在人类政治中具有优先性的地位等,这些都只能在超验之维找到它们的根子。 宪政正义并不是一种政治上的至善论,它不认为在宪政的政治形态下,人类的绝对理想就能达到圆满实现,它只是说,就目前来看,就针对人的本性来说,宪政是到目前为止最不坏的一种制度形态,与其它形态相比,宪政所实现的正义具有更多的人性价值,它提供了一个尽可能保障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政治学家萨托利在分析宪政时曾精辟地指出,宪政并不等于政府规划,也不等于“宪法”,所有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只有某些国家是宪政国家,为此他划分了三种宪法形态,一是保障性的宪法,二是名义性的宪法,三是装饰性的或冒牌的宪法。在他看来,只有保障性的宪法才是真正的宪法,“‘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因此,真正的宪政必须包含实质性的内容,那就是人权保障,“只有当政府框架提供一个人权法案以及保证人权法案得到遵守的一系列制度设施时,政府规划才成为宪法。” 宪政从一开始就把防范放在了优于伸张的地位,宪政正义所确立的价值取向,与其说是旨在伸张个人的各项权利,不如说是旨在防犯个人的各项权利被“统治者”所侵害。强调个人的优先地位是宪政正义的一个原则。宪政的正义价值集中地体现在对于三种正义的整合上,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

【内容提要】宪政制度是西方经济、政治和文化自然演化的结果。从救亡图强的目的出发,近代中国在学习宪政的过程中,未能深入分析宪政的涵义及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背景,而是将宪政作为救国图强的必经之路,进而甚至将宪政制度本身作为追求的目的,而忽视了近代中国缺少宪政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因而注定了这场轰轰烈烈的革命以失败而告终。【关键词】宪政/近代中国/制度【正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盼的宪政制度,也没有使近代中国走上富强之路。虽然保留了一些宪政的形式,虽然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华大地上渗透,但从这场运动的初衷来讲,宪政制度的移植基本是以失败而告终,或者说,最终被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制度所融化。这种失败,是由宪政自身的特点和近代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而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采用的移植方法,也更加剧了这种失败的可能性。一、宪政救国论宪政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来,是在19世纪下半期,在帝国主义用枪炮叩开中国大门的时候。先觉之士首先是看到自己物质文明的落后,于是有洋务运动的“师夷之长技”。继而很快就发现,腐朽的政治制度已成为“师夷长技”的绊脚石,于是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西方的政治制度。林则徐组织制《四洲志》,魏源著《海国图志》,介绍英、美、法、俄等国的政治制度,王韬则在〈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历数立宪制度和议会的种种好处,太平天国的洪仁容闳亦直接主张用西方的民主政治来改造中国。其中,王韬主张建立君民共主政治制度,得到了许多官僚知识分子的赞赏和支持。与此同时,清朝政府派出的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驻外使节也纷纷介绍他们所亲见的西方民主制度之优越,主张向西方学习,改良自己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首先是一场外来文化的传播运动,是不仅渴望学习西方先进的物质文明,而且同时渴望引进西方先进的制度文明;而往深层分析,则不难看出这学习的渴望背后,是一种深深的民族忧患意识。最早接触西方宪政文化的这批人,不仅看到了自己的船炮不如人,而且“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冯桂芬语,见《戊戌变法》第一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页。)这种忧患意识促成了向西方学习的强烈渴望,但是学什么?既然单纯地学技术、建工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问题,反而要受自身制度的制肘,那么制度显然是决定物质文明发达程度的根本原因。于是就从制度学起,而且,要么不学,要么就学最好的,要向发达的英美看齐。特别是英国和日本的君主立宪制,颇合中国人的口味,既能行宪政,又顾全了皇上的面子,何乐而不为?(注:王韬盛赞英国君主立宪制,认为最适合中国:“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得以下逮”。《见@①园文录外编·重民说下》,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empirenews.page--]可见,“学宪”的出发点有两个:一是求富强,这是最根本的;二是认定富强源于宪政制度,这也是很关键的。某种意义上,是求富强的迫切性造成了以宪政制度为富强之本这种“误读”,而“误读”的结果就是试图将宪政这朵西方文明之树上开出的鲜花生硬地嫁接到近代中国的封建土壤之上。学宪是名,救国才是实。为救国而学宪,就顾不上去钻研宪政自身的特点及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而只看到它的工具性价值,“拿来”再说。那么,“拿来”以后,究竟派上了什么用场呢?二、宪政的实践: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1898年的戊戌变法,可以看作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第一个高潮。宪政的传播不仅仅停留在思想和文化的层次上,而且通过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的努力,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开始付诸实践。用今天的眼光来衡量,戊戌变法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是极其有限的。首先,改良派不仅不想触动封建制度的深层内核,甚至连变法的大旗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举出,而是小心翼翼地披上一层“托古”的外衣,挖空心思将一切新法都说成“古已有之”,反映出这场改良运动既缺乏社会基础,又缺乏权利和制度基础,更像是一场由先觉者所发动的悲壮的宪政启蒙运动,走的是一条乞求皇帝恩赐宪政的道路。其次,从变法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兴办教育和实业

人教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教案设计:2.1 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和认识宪法的构成,知道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知道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2.能力目标:认识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从而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认识宪法的重要作用,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教学重点】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教学难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学环节】 一、新闻导入 【多媒体呈现】 201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评选活动于2018年11月10日正式拉开帷幕,12月20日至12月27日,中国宪治网微信公众号平台发起了网络投票,先后共计6854人次参与投票。2018年12月28日,组委会结合网络投票情况,并以事例的学术性、影响性和典型性为考核标准,遴选出了最终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2019年1月5日,举行了201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研讨会。 多地监察委员会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广西某高校发文清查师生电脑、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化、党政联合文件不适用信息公开条例案、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发布高考政审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浙江高院制定的“非法行医”解释文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杨某改编国歌案、上海大学生落户新政、江苏省高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八项举措出台入选。 自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者中心开始举办一年一度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会议的影响力每年都在扩大,推动了宪法学研究与中国法治的发展。

教师点拨:自2006年以来,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宣扬了宪法的价值观念,提高了宪法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推动了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宪法作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要坚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最大权威。 二、探究新知 (一)根本的活动准则 活动一:合作交流 【多媒体呈现】宪法史话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内容共七章六十条,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零六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其为“七五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条。这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其为“七八宪法”)。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共四章六十条。这部宪法在结构上与前两部宪法相同,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 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因其在1982年颁布,故称“八二宪法”)。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诞生。“八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八二宪法”除序言外,总共包含四章一百三十八条。“八二宪法”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就是2018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浅谈宪政、民主及宪政民主制度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在中外学者、政治家中,对它的含义概括也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即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显然,宪政是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范围,限制政治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维护和发展人的尊严和权利。在宪政的发展过程中,其与民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政民主与专制独裁历来都是对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反对专制和独裁,追求自由和解放的奋斗史。 “民主”最初的含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指的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列宁说:“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古代民主的特点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参与政权、政事取决于民众。近代意义的民主,是针对封建君主专制而言的,在这种民主制度下,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等。 宪政离不开民主,但纯粹的宪政主义(或称立宪主义)不同于民主主义。一般说来,民主主义强调一个制度如何选择决策者以及决策者在形成公共政策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宪政主义同样关注程序问题,同时宪政奉行的是以确定的,良好的宪法为最高准则来管理国家,任何其他法律或政策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但是,宪政主义并不相信公开的政治程序能够保护人类尊严与其他价值。宪政主义者认为,一个法律,即使是一个由自由选举和公开辩论而产生的立法机关根据严格程序一致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律通过后由一个严格认真的执行机关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实施,但只要这一法律侵犯了人类尊严,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 概括地说,民主注重权力的来源,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宪政注重对权力的规范、强调权力的规范性。例如在一国统治权力的更替交接上,民主强调的是该统治权力更替的程序是否合法、获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坚持反对以非法的暴力无

略论宪政意识(一)

略论宪政意识(一) 摘要”本文对宪政意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宪政意识源于生活在某种文化中的人们对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深受特定历史时期文化的影响。本文以此为起点重点分析了宪政意识的三大特性:民族性、稳定性以及借鉴性。宪政意识不仅是对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反映,同时它对推进宪政建设具有重大的作用。正是由于对宪政意识本身界定的模糊不清和认识上的缺乏,导致现实中宪政意识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鉴于此种情况本文在对宪政意识本身进行概念分析的同时,将重点分析宪政意识的三个互为联系的特性。宪政意识的概念分析宪政意识如何界定,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1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凭借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在日常的生活体验中形成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思维和心理活动。也就是说,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的内容、特点和作用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宪法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促进宪法的实施和完善的意识形式。2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对宪法内容和宪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核心。从内在结构上讲,宪法意识是由宪法基本认识和宪法观念两大块构成。前者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和相关宪法知识的了解,后者是人们在宪法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宪法精神和宪政内涵的深刻理解,是相对稳定的理性化概念体系。在宪法意识体系中,宪法基本认识是初级阶段,是对宪法宪政的感性了解和粗浅认识;宪法观念是其高级阶段,是人们通过对宪法感性认识的消化、提炼而得到的宪法理性认识,表现为一种稳定的思想体系,是宪法意识的主体。3]3宪政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说成文宪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宪政意识应当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意识。宪政意识与成文宪法相对而言,是一种观念上的宪法,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在内容上是多层次的、多元的。它可以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明确的思想体系,也可以是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心理感觉和态度。1]4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反映了公民对国家宪法的制定、执行、保障、修改、存废等重大问题的基本认识。内容上包括了人们对宪法的基本看法,对现行宪法的态度和要求,对宪法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为合宪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的知识和修养等。层次上划分为宪法心理和宪法理论两个层次。宪法心理是人们对宪法现实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直观感觉,以及各种情绪和愿望等。它是宪法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是宪法理论形成的基础。宪法理论又称宪法思想体系,是人们对宪法问题一种系统化、抽象化的思想观点,是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它是宪法意识的精髓,在整个宪法意识中占据支配地位。同时,在表现形式方面,根据宪法意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体宪法意识和集体宪法意识。前者是指个人对宪法的基本看法和评价,以及个人对宪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和修养。后者是社会群体对宪法的基本看法和评价,以及对宪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所持的理论观点等。2]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前三种观点都是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出发,缺乏对宪政意识特殊性的分析,没有厘清在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宪政意识与其他法律意识的区别。第四种观点从认识论和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来把握宪政意识,符合哲学上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但是同样缺乏对宪政意识的区别性特征的分析。其实,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要考查其历史轨迹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文化土壤之中,可以说宪政本身就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由各种文化条件不断酝酿的产物。离开某一特定的文化土壤宪政意识无从产生。因此讨论宪政意识时必须将其与一定的文化形态联系起来,任何离开社会文化条件这个基本出发点去讨论宪政意识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基于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宪政意识就是生活于特定文化条件中的人们对历史上已经发生的或现实中正在发生的宪政实践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分析这一概念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宪政意识是一种主观认知和评价,相对于客观现实而存在,与现实生活中的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对宪政活动有反作用。具体说来可以促进宪法创制、宪法实施以及民主政治建设。在宪法的创制过程中,统治阶级的宪政意识决定了宪法的性质及内容。尤其是在法制传统薄弱的国家里,普通民众不知

宪政主义

内容简介: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让这位宪政主义思想家在这个历史性案件里做被告,多少有点戏剧性的讽刺意味。))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或几乎是“最高权力”,因为如果法院的宪法解释“触犯众怒”的话——这在美国历史上也发生过几次,那么人民总是可以通过要求修宪而达到目的。但和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与考虑有关,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导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因此,民主与宪政之间的争议不太可能像“东风”或“西风”那样一面倒。它们将继续共存下去,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张力,因为这种张力似乎体现着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可抹杀的本质矛盾。墨菲教授的这篇论文非常精练地解释了宪政主义这个词的含义,尤其是它的哲学理论基础、它和宪法及宪法文本主义的区别、它和民主主义的微妙关系以及它对于政体设计的现实含义。阅读这篇文章,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许多用传统眼光来看是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必须区别于三个有些相关的名词:宪法、宪法文本和宪法文本主义(Constitutionism)。正如詹姆斯·肖特维尔(JamesT.Shotwell)那么喜爱说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宪法文本,但只有极少数国家才有宪政主义。且我们还可以再加一句:几乎所有的公共官员都宣称履行了宪法文本主义。[!--empirenews.page--]根据狭义的定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指其公共职务及权力的设置,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更广义地说,就如亚里士多德对这个词的用法,它表达政治生活的方式,即现代理论家喜欢称作“宪法秩序”的东西;它的一极是毛统治下的中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另一极则是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更为温和的系统。宪法文本是指一组文件,它们理应被用以表明民族的基本政治原则、体制设定、公共官员的选择方式以及公民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的内涵及其权力的变化范围很广。在一个极端是斯大林的宪法文本,一件道貌岸然的装饰品;另一个极端则是像法国、爱尔兰、挪威和美国的宪法文本,这些国家的公共官员一般试图遵从其条款。宪法文本主义这个拗口的新词汇,是指对宪法文本或更广义的宪法秩序的条款之遵从。因为宪法秩序和宪法文本的基本价值[范围很广],可以从极权主义到松散的自由政体;[对于]绝大多数政府——即使是平诺切特(AgostoPinochet)统治下的智利,官员经常能假惺惺地实行他们所认为的宪政,而实际上他们只是遵循着宪法文本主义,也就是符合宪法秩序。但宪政的概念和宪法文本主义不同,因为它的要求高于对任何既定宪法文本或秩序的遵守。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政治理论,支

宪法学专业化与生活中的宪法问题(一)

宪法学专业化与生活中的宪法问题(一)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2005年出版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的具有宪法意义或与宪法有关的事例和案例。为了反映2005年以来,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进程,特别是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实际状况,我们继续编辑了这本《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本书共编辑评述了32个中国相关的事例和案例,同时对2005年以来世界各国宪法实践中出现的宪法判例中选译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0个,以便读者在思考中国宪法事例时拓宽研究视野,通过个案了解正在变化中的各国宪法实践,从中吸取合理的经验。本书选择的事例,以2005年发生的事例为主,但也选入了《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没有包括的2005年以前的部分事例和2006年的个别事例。尽管本书选入的不是2005年以来发生的所有宪法事例,但这些事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看法以及我国宪政实践中彰显的某些问题,有助于读者思考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宪法问题。 一。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 编写这本书的时候,作者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学视野中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是否存在严格的界限?因为在选择宪法事例时就面临其标准的把握问题。面对性质各异、形式多样化的事例或案例,哪些与宪法有关,哪些与法律有关,哪些事例中存在宪法因素,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之间关系,等等问题是容易让人困惑的难题。正如作者在《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一)导论中所说的,由于我国不实行宪法

诉讼制度,宪法不能直接进入诉讼领域,我国也不存在以控制法律为目标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并没有所谓的“宪法案件”或“宪法判例”。在这种背景下,合理区分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界限,分析具体的宪法事例的确存在许多观念、知识和认识工具上的困难。虽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宪法规范,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种现象进行评述,但这种评述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规范性问题。针对与宪法相关的法律问题,人们首先需要的是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用专业性和规范性来判断社会热点问题。 比如说,人们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是否违宪的争论、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宪的讨论,虽然很有学术上的意义,但其评价与分析难于自然地转化为具有规范性或制度性的实践。《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按照这一规定,2005年8月1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亦于2006年3月16日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最近广东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违宪审查等。但至少到目前为止1],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正式启动相应的违宪审查机制。由

中国为何不能宪政

中国为何不能宪政 发布时间:2013-06-13 10:03 作者:项小凯 最近,中国的官方主流媒体,连抛数篇“炮轰”宪政的文章,掀起了一场关于宪政的口水战。其中,较有份量的,是《环球时报》的一篇社论,与中宣部《党建》的一篇明显以写作小组署名的文章;而几家官方的权威媒体,如代表中央政府立场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也均已发声表态。基本可以判断,这充分反映了中央高层对“西方宪政”的态度。 中国能不能实行宪政?很遗憾,如果以执政党的继续执政,作为这个问题的前提,那么恐怕确实如这些官方媒体所说的那样,答案是否定的。 宪政的概念,其实相当简单,就是要求统治者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统治。当然,这就延伸出宪政的两个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与人民授权立法。这自然不是什么新鲜概念,早在300多年前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里面,这些内容就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述。 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的执政党,仍然属于列宁式政党。它既不能与三权分立的模式兼容,也不可能容忍人民授权立法。这是由于,列宁式的党国体制,在政治体系上(Political Paradigm),与宪政民主的模式,有着根本区别。 一、列宁式政党的起源 1912年,在列宁的影响下,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俄罗斯社会民主工党正式分裂。其中人数较多的一派即“布尔什维克”,在列宁的领导下成立新党。它被看作是第一个列宁式政党。1918年,这个政党正式改名为俄罗斯共产党。此后,“共产党”一词,逐渐成为列宁式政党的专属用语。 列宁式政党,以马克思共产主义为信仰,自认为代表着人类最先进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党的合法性不证自明。然而,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俄国举行立宪会议选举,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却在选举中遭到失败,无法获得议席的多数。掌握了军队的布尔什维克解散了议会,并禁绝了其它反对党派。并且,列宁成立了“契卡”,即苏联秘密情报组织“克格勃”的前身,以此清洗和消灭组织内外的反对分子。 几乎从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列宁式政党,就与宪政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宪政,意外着宪法框架下的政治游戏,不同的政党之间,处于和平的竞争关系。然而,列宁式政党,以武力斗争,作为基本的权力竞争手段,它对其它的显在或潜在的党派,报以战争的敌视态度。和平与战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治博弈系统。 那么,列宁式政党,有没有向宪政演进的可能?这可以从两个历史实例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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