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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考刑诉口诀整理(厚)

2018司考刑诉口诀整理(厚)
2018司考刑诉口诀整理(厚)

2018版刑诉口诀

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大] 公、检、法。

[四小] 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两种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诉、辩、证、翻、鉴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上下左右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

有病、太远、在国外

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

证人出庭的例外:

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亲告、轻微、公转自

自诉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

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

侮、诽、暴、虐、侵

亲告五个罪: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危、恐、无、死、没

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民诉:能上能下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民诉:直接移送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管辖。

机、船最先到达地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没有协议看两端

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看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最终目的地。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漏罪原审地、新罪服刑地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上为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侦、检、审、书、翻、鉴

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民诉分三档,非审要找审判长

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辩护人的绝对禁止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

现、陪、利、外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范围: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公、检、法、安、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

两年、终身、家庭店

审判人员离职后的职业限制: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律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过去信息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3.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有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

拒绝辩护的考点:

[强制类型] 必须有理由,且只能拒绝一次,拒绝之后必须保证有人为他辩护;

[一般类型] 不用理由,可以拒绝二次,两次拒绝之后只能自己辩护。

3、3、8、

4、7

证据主要需要掌握: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的强制排除的情形。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又限、胁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5.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强制排除的情形。

无法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件差异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免证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以及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

【禁】累、主、残、暴、严

【除】疾病、孕乳、超期限

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

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禁止的例外情形: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老、幼、没钱

适用保证人取保候审的情形: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3.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的基本条件:1.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监督、报告、罚款、刑责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应当”、四个“可以”

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的义务包含五项应当遵守的和四项可以要求他遵守的。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特定地方、特定人、特定活动、特定证

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是“备胎”,替捕“人道”或“超期”,

替保“没钱又没人”

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保存还要身份证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区别取保)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区别取保)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同取保)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同取保)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取保)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区别取保)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和“恐”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24小时三件事:送看、通知和讯问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3.拘留后24小时内,公安、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讯问。

逮捕需要三条件:证据、刑罚和危险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捕前讯问七个字: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

7.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

逮捕人大代表的程序:

[本级] 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 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 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两级] 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 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危、交、难”找最高检,其他批准后备案

逮捕外国人的程序: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

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2.其他的涉外案件,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以内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疾病、孕乳、唯一扶

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量刑非羁押,刑期已折抵,羁押已超期

应当变更逮捕的情形:1.一审判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

2.二审期间,被羁押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变更“长”决定、不变“官”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程序:

1.可能具有变更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案程序:

1.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无证据、无徒刑、无必要、已超期

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检察院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步骤: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

安机关立案。4.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7人 5物 10照片

公安机关辨认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5人 5物 5照片

检察院辨认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危恐黑毒严,贪贿侵人权,追捕在逃犯

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调查的案件范围:《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1+2+2+X

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人不换、事不断

集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独任一定简易,简易未必独任

民诉:简易一定独任,独任未必简易。

陪审员哪里有?只有一审可以有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

无过才无责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死、抗必上审委会

拟判处死刑或检察院抗诉的,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公检法司常安监;仲基律师公证员

受刑开除吊执照;纳入失信惩戒严

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6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不在案的;

3.宣告无罪,检察院依据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4.检察院撤诉,没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

5.《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情形。

非、多、大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新规此情形是“应当”);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1+3+X

一审审理期限:

1.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2.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首选老大,不然其他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1.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老大拒来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新证、补侦和回避

延期审理的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他跑了,他“病”了

中止审理的情形: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终止审理的情形。

清楚、认罪、同意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民诉】下落不明重再审,人多公益要撤销

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简易转普通的情形: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被上、被抗可加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抗、死、事证必开庭

一审之后的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的情形: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事实证据、纠程序

发回重审的二审程序必须开庭的情形:《刑诉法解释》第339条,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2+X

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1.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结局有三种:维持、改判、和发回

二审的裁判结果:[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只改不发]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改可发]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只发不改]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上诉抗诉走二审;不上不抗就上报

死刑案件一审判决后或者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期内可以上诉、抗诉,如果过了上诉、抗诉期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的,期满将逐级报请至最高院核准(死缓报高院)。

上报路上不改判

1.法定刑以下量刑在上报过程中,任何一个上级法院皆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上一级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案件在上报过程中,上级法院也有否决权。但是不能直接改判,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1/n不该死可改判

最高院核准死刑的结果:[没错核准]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见错就发回]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证据问题);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事实证据问题);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量刑问题);

(4)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序问题)。

[1/n不该死可以改判]

数个死刑罪: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数个死刑犯: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的判决。

死缓二审或复核,变轻容易变重难

变轻容易:高院(二审)审理或复核死缓限制减刑案件,认为死缓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应当

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变重难:上诉不加刑:高院二审判处死缓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复核不加刑:高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核准死缓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抗、事证、加重罚

再审程序应当开庭的情形: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光收钱、不干活、还杀人

法院执行的刑种: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徒刑监禁三个月

监狱执行的刑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超三月以上)。

社区矫正陪你玩

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种: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医、赔、债、罚、没

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其他、共犯、立功、孕

应当暂停执行,并层报最高法的情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犯暂停,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疾病、怀孕、不自理

监外执行的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的情形: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小孩”犯罪“456”“一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1.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3.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5.具有悔罪表现;

6.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市县、报告、守法、教育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新罪、漏罪、违法、违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民间人财三年下,七年过失渎职外

公诉案件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贪恐重大逃一年,死了直接收脏钱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启动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而未启动没收程序或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1.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2.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暴力、无责、有危险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2017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希律法考郑远民 一、商法: 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2010司考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制作招股说明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召开创立大会 ↓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司考低分掠过经验

买买买先买书~~盗版买买就好~~ 1、三大本:字典废柴 2、三校名师讲义一套:我买的是2010年版的,一般 3、2004-2010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真题必入 4、指南针或一本通 ---法条:必入。后期专攻法条真题,王道 5、张能宝 & 白皮书:错多忽略。 6、学法网司考题库:做到手软,有错题记录 7、众合讲座:老牌、入门必备(尤其李建伟《民法60讲》),不过有越来越厚的趋势,后期可淘汰 8、考试当年要买一本和三大本一个系列的“新增法条与考点”,好像是叫这个, 新法必出题啊每年的分值在2-30分左右。 这个当时没买不过大家墙裂推荐的东西----------指南针攻略“《刑法攻略》是最大的亮点今年多次卖脱货秉持新理论刑法由此本书在手基本不用愁除非你没看。《民法攻略》是命题人温老师的弟子周珺写的和其他民法书编排迥异看后没感觉后期做题回头看才看出此书价值属于入手很难的民法书。行政法是王旭作和民法攻略差不多的感觉。《刑诉攻略》为杨雄作内容基本覆盖所有知识点就是书太厚一本书抵上众合两大诉讼法合辑的高度不过挺不错。《民诉攻略》杨秀清的教案。其他的不需要看看名师讲义够了看多了讲座浪费时间。但是如果是以讲座为主要资料的那么要将讲座看个五遍以上。”

讲义音频我喜欢挑好玩的听~倍速听不二价~ 有几个网站的音频、讲义资料都是很全的:学法网、法法网、考试吧(司法考试专区),鲤鱼网(司法考试专区) 一般都会分成基础xx班、重点学科班、系统强化班、冲刺班之类根据阶段听~ 我基础班听得很少因为妹的没时间!!不过如果有空从头听也不错啊比自己看书有头绪~~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推荐-陈璐琼的表格讲义、淳于闻的法制史讲义 理论法学没什么听头,当时听了宪法组织法立法法那类因为自己看太乱了。 据说“陈老师是有微博的,资料在微盘里都可以下载,非常方便。” 三国法:推荐-杨帆(女)的音频和讲义,三国第一人,不太有趣,但随便一句话都是考点。三国法其他书什么的就不要看了,没什么必要。建议靠后一点点开始复习,考点集中。刑法:推荐-柏浪涛的书、韩友谊%刘凤科的音频 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韩友谊,老牌不解释。 刘凤科激进派,一口四川口音,老喜欢举一些“斧头帮”,“菜刀会”的例子,但理论功底强大据说押题也很牛。 刑诉:推荐-汪海燕的音频和讲义、杨雄的讲义

2019年法考郄鹏恩商经法白皮书背诵知识点

公司法 考点:公司概念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性,财务须与总公司合并;无法自担责任,须由总公司连带负担;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情形: 1.公司人员混同; 2.公司业务混同; 3.公私财物混同。 纵向混同时,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混同时,“壳公司”对被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在个案中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同时,其所追究的责任主体,也限于在事实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而不是涉及公司所有股东。 考点: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盈余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 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中,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计付利息。

考点: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如果债权人是因为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相对人,则应保护其信赖利益,此时隐名股东无法主张股权利益。但若债权人并非名义股东基于股权处分而形成的债权,不应受此保护。实际股东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股权的请求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考点: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种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出资的期限、注册资本现金比率等未作法定要求,由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出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与公司约定出资期限,享受期限利益保护。在此期限内,股东对公司不承担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责任。除非公司处于破产或清算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但限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 一次性 + 补充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 若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非法条)

商经口诀记忆技巧

商经法口诀记忆技巧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记忆口诀】:十姨雇三栋舰 十姨雇:即十一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舰:即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记忆口诀】:他临危损财 他:其他职权 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 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财:检查公司财务 3.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对应法条:《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商经张海峡口诀

张海峡商经口诀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5.破产共益债务:酬险无合不职损(朝鲜无核不致损)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指从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首先,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若发生的破产之前,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⑵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⑶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产生)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司法考试商经法的特点及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商经法的特点及学习方法 商经法在司法考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分值比较高。根据过去三年的统计数据,商经法的试题总共约90分(上下不超过5分,其中商法约50分,经济法约40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为15%左右。打个比方说就是,七分天下,必有其一。第二,难度比较大。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商经法的得分率明显低于各门课程的平均得分率。考生们也反映,与“三国法”一样,商经法是他们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仅很难学,而且自己的工作中很少接触,非常陌生。这两点结合在一起,给考生们出了一个难题:如果放弃商经法,将会失去相当一部分分数;如果要拿到商经法的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 一、商经法的特点 实际上,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应该了解商经法的特点。这些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概括商经法的特点,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以下两点是最为关键的。 1.考点分散,重点突出。 从大纲和教材看,商经法的内容可以用“多,散,杂”三个字来概括。经济法:40分左右,但是内容覆盖至少15部法律,1184个法条。 [1]商法:50分左右,内容覆盖至少11部法律,1253个法条。 [2]还不包括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例如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之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分值在80分左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有452条,此外纳入考试范围的还有屈指可数的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更让人头疼的是,从过去三年的真题来看,商经法考试还非常注重覆盖面,几乎每章或者每个小的部门法都会有试题。考点分散增加了复习备考的难度。但是,在覆盖面广、考点分散的表象之下,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形象地说,在商经法考试中,80%的章节都会有试题,但是80%的分值都落在20%的知识点上。也就是说,商经法的考试重点比较突出。因此,考点分散与重点突出并存,是商经法的第一个特点。 2.考查法条,综合分析。 早期商经法的题目大部分属于比较简单的题目,有相当部分题目直接考法条,有不少题目是从法条稍加变化而来,还有少数题目需要综合分析运用法律,但是也不太难,因此我们说那个时候商经法的考试以考查法条为主。但是根据们的观察,这个现象从04年开始逐渐发生变化。以几乎每年必考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为例子,03年以前的公司法案例题主要考公司法,很少涉及其他法律。04年第四卷第三题有两个问涉及担保法,05年第四卷第四题虽然主要是考查公司法的知识,但是有两个问涉及了一点婚姻法和刑法的内容,06年第四卷第二题综合性更强,以考公司法为主,并且综合考查票据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甚至也还涉及到担保法,是一道非常典型的综合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司法案例题的篇幅越来越大,字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在选择题,特别是不定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中,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受篇幅所限,这里不举具体的例子,考生可以在学法网免费下载真题或直接到学法网司法考试真题库并对照真题感受这些特点。)因此,我们说,商经法考试的第二个特点是由考查法条向综合分析过渡。当然,这种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

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17(商法、经济法、知产产权法) 郑远民希律法考 一、商法:25.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答案:D) 26.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A.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B.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公司100C.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D.【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B项错误;A董事长,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本题答案:B) 2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

2018年法考商经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一章竞争法 备考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对于知识点的巩固和强化必不可少,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考生们能够通过做历年真题强化应试能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8商经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商经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 第一编商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公司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经济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竞争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消费者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银行业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知识产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考情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值分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著作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竞争法考点统计(2012-2017) 1.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1-28,单)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考点】横向垄断协议 【解析】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

司考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商经知产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卷一对于考生来说是难度比较高的,卷一中包括了商法、经济法等虽然分值不高,但却难得分的一些小法。在复习这些小法的时候要重点掌握法条。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就是司法考试商经知产的重点法条汇总,希望大家能牢固记忆。 对于商经的复习,最为重点的依然是《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为线索,重点掌握如下内容: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及设立时股东和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在经营范围、转投资、担保及资金借贷等方面的限制;公司的机构设置、职权、召集和表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股东的诉讼权利。其中大家必须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问题: 1、公司解散是专为解决因股东僵局、董事僵局而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股东能够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列举了可诉的四种情形。同时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的三种事由:(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2、公司清算时相关人员的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既是今年的社会热点,也是国私中今年新增的《关于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的明确规定。(2)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清算组成员违法从事清算事务,a、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直接诉清算组成员;b、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直接诉清算组成员,公司怠于诉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股东自己名义向清算组成员提起代位诉讼。如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可以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法: 除了掌握上述对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外,还应该注意: 1、特殊普通合伙中债务的承担方式:(1)过错债务:过错人——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有限责任(2)非过错债务及其他债务——全体无限连带(3)过错债务——合伙企业先对外承担——该合伙人对企业赔偿;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互换:(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互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对变换前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变换后的债务则按新身份承担。(3)变换后,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须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变换后,普通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解散该合伙企业。

2018司考商经记忆口诀

张海峡商经中的的口诀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里)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 发起人认购股份 >= 35% ↓ 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 评估并法定验资,申请批准募集 ↓ 公开募股 ↓ 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 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领营业执照 2.公司不得出资的形式劳信名誉特保(劳心名誉特保)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普通合伙人出资无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和普同) 3.公司可用作出资的形式(土产试飞机) 土:土地使用权产:知识产权、工业产权试:即实,实物飞机:即非技,非专利技术 4. 应经过特别程序通过的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全体表决权2/3) 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 行:改变组织形式资:增减资历:即立,分立 (2)中外合资企业:与有限公司者比,少形多止(中止) (3)国有独资公司者:兹劝姐并立 兹:即资,增减资劝:即券,发行债券姐:即解,解散并:合并立:分立 (4)股份有限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出席股东表决权2/3)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 行:改变组织形式资:增减资历:即立,分立 5.不得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人员逼迫掉三,最五,无限公债 闭:责令关闭+董事/厂长/经理+未逾3年 迫:即破,被破产清算+董事/厂长/经理+未逾3年 掉:被吊销营业执照+董事/厂长/经理+未逾3年 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径直挪污秽站

(经秩)(挪用)(贪污)(贿赂)(侵占) 无限: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国家公务员 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 5.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他临危损财 他:其他职权 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 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财:检查公司财务 6.董事经理特有的义务竞挪出宝戒 竟:即竞,竞业禁止挪:挪用资金出:即储,不得私自储存公司资产 宝:即保,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戒:即借,不得借待公司资金 7.董事经理监事共有的义务呼旅长密谋斩首 呼:即护,保护公司利益旅:即履,忠实履行职务 长:即章,遵守章程密:不得私自泄漏公司秘密 谋:不得谋取私利斩:即站,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首:即受,不得收受贿赂 8. 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竞有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9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十姨雇三栋舰 十姨雇:即十一股,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董事 舰:即监,监事 10.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窥见十分动人 窥:即亏,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见:监事会提议十分: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 动:即董,董事会认为必要人: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2021年法考商经知总结笔记

2021年《商经知》总结笔记 注:本份总结由商法(除证券法)、市场规制法(即竞争法、消费者法)、知识产权法三大部分组成。

目录 商法 公司法 (3) 合伙企业法 (13) 企业破产法 (17) 票据法 (22) 保险法 (25) 市场规制法 竞争法 (29) 消费者法 (31)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36) 专利法 (39) 商标法 (41) 知识产权诉讼对比 (43)

2021 年《商经知》总结笔记之公司法

1. 公司分类:子公司 VS 分公司 项目子公司分公司独立人格有无 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有营业执照有有(分公司所在地申领,总公司所在地备案)名称独立名称需要体现总公司字样缔约能力独立缔约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缔约地域无要求总公司住所地以外设立经营负责人无要求无要求 责任承担母子公司责任彼此独立,互不连带总分不分家(执行路径有顺序)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题三步骤: 第一步:找到题目中的“坏股东”,即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第 二步:找到题目中的受害者;(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三部:确定责任承担规则;(①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直接赔;②害债权人,揭开法人面纱,债权人可直索坏股东,即坏股东和公司对受损害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3 个点一道题) (1)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外审) (2)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股东利润分配的诉求保护 ①证明:原则上,公司有利可分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分红决议。例外,大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②当事人: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不同意分红的股东为第三人。 (3)公积金 项目来源用途使用限制 法定公积金法定提取:公司应当提取税后(补亏 后)利润的 10%入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弥补亏损 扩大经营 转增资本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记忆:经营补亏竭尽全力,转增资本 有所留存。 任意公积金自治,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自行决 定提取的金额或比例。 无法定限制。 资本公积金股票发行额溢价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 金的其他收入。主要是股东出资自然 增值或公司接受赠与财产。 扩大经营 转增资本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高效记忆口决

2010司法考试商经法口诀(张海峡精编版)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的过程:发招销代批股创登(发招捎带屁股撞凳)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2.董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挪个贷自竟佣秘(那个呆子竟扔秘)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逃税目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重要的合伙事务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名范外不知增减担(名饭外不吃增减蛋)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⑵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⑶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⑷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⑸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⑹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况:两亡两丧一执行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于未出资)

段波商经知150图配套背诵版之公司法合集

第一组(对应教材第1页到第19页) 1.公司成立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公司法23条和77条1) 2.公司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没有法人人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但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人格否认 (1)实体要件:主体要件(股东)+行为要件(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结果要件(损害债权人利益)具体的认定标准包括: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法律后果为 (2)程序法的要点包括:(1)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主动提;(2)个案审查:不影响其他案件中的独立人格(原则上人格独立,例外否认);(3)举证责任归债权人(一人公司除外) (3)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关于股东知情权,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在于:①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为“查阅加复制”,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②会计账簿都不容许复制,有限公司容许查阅,股份公司不得查阅;③都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但不得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④有限公司股东有查账诉权,股份公司没有。 6.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但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子 1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司法考试商法口诀【全】

司法考试商法口诀是法律教育网在司考冲刺阶段推出的司法考试各科目口诀之一,司考考前必备资料! 备考导航:司考资料司考方法司考真题司考视频司考大纲司考法条 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底线 口诀:厂批吾领三颗驯服石 对应法条 厂批吾:即产批五,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的五十万元 领三:即零三,零售的三十万元 颗驯服石:即科询服 十,十万元 二、公司可用作出资的形式 口诀:土工试飞机 对应法条 土:土地使用权 工:工业产权 试:即实,实物 飞机:即非技,非专利技术 三、应经过特别程序通过的事项 口诀 (1)有限责任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 对应法条 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 行:即形,改变组织形式 资:增减资 历:即立,分立 口诀 (2)中外合资企业:与有限公司者比,少形多止(中止) 口诀 (3)国有独资公司者:兹劝姐并立

兹:即资,增减资 劝:即券,发行债券 姐,即解,解散 并:合并立:分立 口诀 (4)股份有限公司者:并立修建 对应法条 并:合并 立:分立 修:修改章程 建:即解,解散 四、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 口诀:四姨雇三栋舰 对应法条 四姨雇:即四一股,四分之一股东 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董事 舰:即监,监事 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口诀:他临危损财 对应法条 他:其他职权 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蔡:检查公司财务 六、不的任公司董事兼市经历的人员 口诀:迫公最无能销债

迫:即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 公:国家公务员 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销: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 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附——有关犯罪种类:全(权)径直(经秩)挪污秽(贿)站(占) 七、董事经理特有的义务 口诀:竟挪出宝戒 对应法条 竟:即竞,竟业禁止 挪:挪用资金 出:即储,不得私自储存公司资产 宝:即保,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 戒:即借,不得接待公司资金 八、董事经理监事共有的义务 口诀:呼旅长密谋斩首 对应法条 呼:即护,保护公司利益 旅:即履,忠实履行职务 长:即章,遵守章程密:不得私自泄漏公司秘密 谋:不得谋取私利 斩:即站,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首:即手,不得收受贿赂 九、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口诀:窥见十分动人 对应法条

2017司考商经法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 一、公司法 1、公司设立,没有成立后来欠债,对外连带,对内三步走:约定责任、约定出资、平分(出资不明晰)。 2、有限公司账本可以查阅不能复制(书面+理由,可以不正当拒绝,公司拒绝可以 3、董事, 4 5 有10% 6 7 8 9 资。 10、分立合并必须是10日通知债权人,30是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11、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有总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不能继承董事长职位。

1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资格继承条件。 13、出资证明书(名字、钱、出资排位)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成立后出具,对外登记有效,对内股东名册。有限公司颁发。 14、股东清算:自行清算(如没有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负责人参与诉讼,债权人未改规定时间申报的,可以补充申报,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 15 16 17 18 19 20 公司董事要求有职工董事。 21、董事会由董事长提议召开,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也不开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22、临时股东会: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或监事。

23、监事会(监事):检查财务;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罢免、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主持;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董高进行起诉。可调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请会计和律师。 24、董事长违法法律、或章程规定,应当连带承担返还出资义务。可限制股东权,催告返还出资,否则解除股东资格。 25 公司。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股份公司可以查阅3会。 36、异议,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37、代为起诉,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进行起诉。 38指定清算清算组:股东董监高专业人,没有债权人。 39、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董事少于3人,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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