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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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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初探

作者:杨征薛慧杰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要点,具体论述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同时,分析了如何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期可以为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中图分类号: F301.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不仅设计到我国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问题,而且和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至关重要,这是维护国家稳定,促进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特征

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私有房屋予以征收的法律制度。《宪法》、《物权法》以及2011 年1 月21 日颁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称“新《条例》”) 规定房屋征收的三个基本要件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和权限;确需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

新《条例》第25 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政策性和计划性,涉及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一直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新《条例》第30 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是“运动员”,而是“裁判员”,是征收工作的管理者、执法者,所以,政府应当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事务中脱离出来,认真负责地行使计划审批、检查监督、登记发证等权利,衡平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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