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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调解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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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调解操作程序

为规范纠纷的调解程序,增强纠纷调解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特制定调解室操作规范如下:

一、纠纷调解前的准备

记录员宣告: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第三人、证人、有关单位和旁听群众在指定座位入座。

宣布调解纪律:

1、服从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呼口号;

3、按次序发言,未经许可,纠纷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或发言;

4、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拍照和摄像;

5、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在被询问时,应据实陈述、语言文明,不得相互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6、对不遵守调解秩序、不听劝告的人员,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可以勒令其离开调解室。

记录员宣布: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入座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宣告:告知纠纷当事人双方在调解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2、申请回避。即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A、是当事人的近亲属;B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C、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D、有其它正当理由等情形时,首席调解员或调解员应当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2、遵守调解

规则和程序。3、不得加剧纠纷、深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询问纠纷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是否申请调解人员回避。(如遇回避情形,宣布暂停调解)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纠纷调解:根据《人民调委会组织条例》第七条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下面核对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的身份;(当事人按顺序陈述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代理人的,填写授权委托书,并由首席调解员核对)

二、纠纷调解的调查阶段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告知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调解组织)、原则(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道德进行调解;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下面进行纠纷的事实调查。

告知纠纷当事人调查阶段须知:

(一)纠纷当事人(代理人)陈述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

围绕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观点,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

证要真实、合法,不得伪造证据,扰乱调解活动;伪造证据的,一经查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下面由申请方纠纷当事人进行陈述。

先由申请方(或代理人)陈述并提供证据;

另一方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辩论、质证并提供证据;

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刚才,调解室在听取了各方的申请事项、发表的观点和辩论意见后,认为下列事实……双方不存在争议。

(如仍有争议,请提出新的请求和辩论意见)

首席调解员主持:

刚才纠纷当事人双方已就各自的主张、请求、事实和理由,表述得十分清楚,如果双方没有新的请求、主张和观点,调查阶段结束。

休息10分钟。

(由首席调解员、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及调解室自行调查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等,对纠纷性质、责任进行认定和评议)。

三、纠纷调解的实施阶段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概括案件事实,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按照依法调解、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团结友好的原则,经纠纷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本调解协议书一经双方确认、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若纠纷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告知纠纷当事人双方注意事项和处理途径:1、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2、若双方当事人愿意,待各自重新考虑成熟后,择日再行调解。3、依法提请相应的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处理。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首席调解员(调解员)主持:

经过调解,纠纷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在宣布:调解到此结束。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doc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由提供!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

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范本由提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研究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司法为民的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其中明确提出包括“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申诉接待工作,限时回复人民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内的23条具体指导意见。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一条便倡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多方面的工作,并应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以此为契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2013年3月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本文以金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行实践为蓝本,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行实证调研。 一、诉讼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提供司法服务 诉讼服务中心是以信息化为支撑、高科技为特色、集约办理与分流引导为基础、便捷高效为目标所建立的综合性服

务平台,是将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司法服务功能剥离出来,重新组合而成一个全新的法院内设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的初衷就是实现司法为民,即通过增强法院的司法服务功能,使司法增添人性化的色彩,方便当事人诉讼,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提升司法效率。 (一)诉讼服务中心推动法院司法服务转型 近年来,金牛法院的收案数较以往有大幅度增长,2012年收案数较5年前翻了一番,2013年1至10月收案数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增加了23%。然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觉醒,司法技能却未能同步提升,这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宗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与解决纠纷相关的各类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主动、高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随着诉讼服务中心的投入使用,法院正逐步实现司法服务转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要求。 1.变单一型服务为全方位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按照当事人来法院办事的流程,设计成单循环、通道式布局,使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办妥诉讼事宜,同时打造立案绿色通道,专为进城务工农民、伤残和低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明显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提升办事效率。

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调委会全面工作,组织调委会委员及调解员、调解小组组长学习政治、业务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领调委会工作人员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两个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政勤政。 三、组织制定调委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之处,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 四、组织对本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情况的讨论,制定实施方案,妥善解决好民间纠纷。 五、建立、健全本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管人。 六、带领本调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完成街道、(乡、管委会)调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员职责 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及时向上级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发展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5 、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法院调解原则适用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定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指“第三人依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风俗、惯例、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相互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调解途径: 即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私了)、请卫生部门进行医疗鉴定(官了)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官司了)。但在实际运用中,这三种途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第一种途径的缺陷在于医院和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第二种途径则因医疗鉴定机构多由医务人员组成,难保其中立性;第三种途径需要掏诉讼费,导致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医疗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 “第三方调解”国际上普遍做法有二: 一是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模式: “宁波解法” 宁波市卫生局建立的人民调解机制配合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第三方处理模式。《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6000元(二级医院)以内,医院可与患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患方索赔额超过6000元的,患方可以直接经法律途径解决;不愿通过法律途径的,由“保险公司医疗纠纷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调解,调解时限一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内容及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 (3)地域管辖。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2、调解纠纷 (1)调解准备。调查纠纷情况,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2)进行调解。一是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陈述。三是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①直接调解。②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③联合调解。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3、履行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2-11-22 10:56:45 作者:郭洪魁 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和特征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势力均等且相互对抗的两派股东或董事。这两派股东或董事分为僵局的主动方和被动方,前者指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的一方,后者指提出决策动议的一方,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公司僵局中不存在中立方,因为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就成了僵局主动方的一员。 第二,僵持状态的严重性和持续性。严重性是指公司僵局导致公司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人为阻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严重威胁到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持续性是指主观上双方都知道在对抗,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严重性与持续性使公司僵局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第三,僵局行为本身既不违法,也没有违反章程或合同的约定。如果僵局主动方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则被动方完全可以依法追究主动方的责任来打破所谓的“僵局”。正是因为僵局是主动方在合法的表决或议事程序中行使权利造成的,所以才使得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变得困难。 二、公司僵局的分类 (一)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会在公司事务管理中陷入表决僵局的情况。董事会层面出现的僵局可能使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与瘫痪。 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在表决中陷入僵局,通常表现为在董事选举中意见不一,僵持不下,但并不只限于此,股东会在表决决定公司各项重大事务时都有可能陷入僵局。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因为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 (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 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 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

教案--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第三单元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程序) (一)本单元学习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讲授和个案分析,使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回访等内容;通过分析比较,使学生明确人民调解程序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显著区别,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基本知识的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纠纷的能力。 (二)学习重点和难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和调解终止。 解决方法:以《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依据,以调解程序不拘形式、灵活便民为突破口,着重理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几层含义;针对调解终止问题,重点讲透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调解终止的情形、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调解终止后的其他救济等。(三)教学方法:本单元的教学方法主要融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于一体,辅之于小组讨论与角色扮演方法。利用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方法:任课教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认真讨论,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老师做点评。学习方法还是实行“任务驱动,自主学习”。 (五)教学内容:人民调解启动方式和调解员的确定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调解的实施(调解步骤) 调解回访 模拟调解(实训) (六)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不像司法程序那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管辖程序,同时也摆脱了繁琐的申请、受理程序。既可以由当事人向调委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调委会主动调解,这完全是由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决定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指定、选择调解员和邀请、支持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作出了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节;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本环节除了讲授以上主要内容,还要让学生了解,不论是调委会指定的调解员,还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调解员以及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都不是无原则或盲目的,而是根据调解纠纷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并有针对性的做出的。 第二环节:重点讲授调解前的准备。结合实例,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模式,讲清调解前需做好的三项准备工作,即选定人民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拟定调解方案。首先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其次对具体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最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具体详细的调解方案。 第三环节: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模式,结合具体纠纷,演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步骤。根据调解法第22条的规定,实施调解的基本方法步骤就是一听、二讲、三劝、四帮。一听,即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概况,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二讲,就是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的今天,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交通肇事、医患关

我为什么反对法院调解

我为什么不喜欢法院调解 近日,手头几个案件,让我越来越觉得诉讼不容易,我也越来越不喜欢法院调解,就我看来,法院调解有如下弊端: 一、工作效率低下,百姓诉讼难 以前法院调解只是在庭审过程中,现在搞了诉前还要调解,年前一个欠款案件根本没有调解可能,作为原告方代理人的我明确表示不调解,但是案件还是在栖霞调解庭待了2个月才给立案,后来了解到原来是法院年底不收案而找的借口。1月份一个合作合同纠纷案件至今还待在白下区人民法院调解庭,和法官联系总是说尽量调解,如果能够调解当然好,纠纷尽快解决,但是事实上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能调的是极少数,很多案件根本就没有可调性,也在那反复的调解,拖延时间,这样一来,一个简单的一审程序就凭白的多了几个月的时间。也不知道是法院时间多还是当事人时间多,反正我觉得时间比较紧张,能够尽快结案最好,长期拖沓,效率低下不是新时期的工作风格。 二、调解就是让老实人吃亏 大家都知道诉讼费时费力,在法院公权力的干预下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平的解决,但是实际上是,法院告诉当事人你不调解我们会将案件放很久不结案,然后反复的做当事人的工作,迫使当事人接受那些看似公平的调解方案,这种调解的通常结果就是老实人吃亏。

三、调解往往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调解中,守约方当事人往往为了解决问题会做出一定的让步,这就刚好被某些人利用进行执行拖延和减轻自己的义务,法院原本是解决问题的地方,但是这种方式的法院调解,旧问题当事人勉强接受了解决方案,新的问题就来了,等到执行的时候守约方发现自己亏了很多,最后恨谁?相信他们不会恨对方当事人,只会恨法院,法院这样做并没有化解矛盾,反而将仇恨引向了自己,这也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法院“碉堡化”,老百姓进法院难了就去找政府,上访、自焚等事件也就相继发生,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院调解原则

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晨范文网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院调解原则。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机制的思考

创新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机制的思考 **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周** 文章摘要针对新形势下医患纠纷出现的新特点,探索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医患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具体实践。该文重点阐述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创设的充分法理依据和成熟的社会实践,并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有效机制的衔接和融合提出思考。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患纠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化解纠纷,预防矛盾激化,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性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探索和寻找医患纠纷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已成为重塑和维系和谐医患关系的迫切要求。目前各地政府都在探索引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际上就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如何使之具有创新意义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更加合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当前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各个层面仍亟待加以深化,这也正是本文要展开的议论。 一、认识医患纠纷的基本特点 “医患纠纷”一词并不存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定义,学界有的也称为“医疗纠纷”或“医源性纠纷”。无论对纠纷表述的各异,但纠纷的指向是明确的,即与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医疗纠纷”是根据行为定义,而“医患纠纷”则根据主体定义,实际上学界更多的认为后者界定明确。医患纠纷的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医患纠纷,包括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狭义的医患纠纷,主要是指因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或医疗意外。从现实发生的医患纠纷普遍案例来看,患方一般都是直接指向

医方的诊疗行为,认为是医方不当的诊疗行为导致患方不良后果或是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医方必须对后果承担责任等。而医方对医疗产生后果的解释和说明,患方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并由此引起有关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等一系列争议。医患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医院诊疗所有项目,可能发生在诊疗过程的任何环节,由于不同案例个体表现状态的差异性、技术参照标准的多元性和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都使医患纠纷蒙罩着许多不确定和难以确定的因素。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争执事项在短时间内很难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患方一般都会提出一系列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并给付经济赔偿,开价少则人民币几万元,多的甚至达几百万元。辨别和认定是否医疗责任,原则上要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在通常情况下患方是不会进入这个程序。因为患方已习惯认为,医学鉴定机构与医院是“一家亲”难以做到中立公正。实际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也仅是为处理医疗争议提供“医学判断”,对医学客观事实的认定,无疑是属于医学鉴定专家的专业领域,而对纠纷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分配等法律事实的判断,则已经超越医学技术专业鉴定机构力所能及。因此现实中的医学技术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调节作用,逐渐被边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仅根据福州、太原、杭州、南京等省会城市有关资料数据分析,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自愿委托医学技术鉴定的不超过5% ,事实上对鉴定结果大部分委托人仍持异议。 医患纠纷中绝大部分为医疗意外和医疗过错,2010年2月至2010年4月,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受理的209件医患纠纷投诉中,属于医疗事故的仅约占3%。对医疗意外、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之间的区别和认定,是医患之间沟通最为困难的争议问题。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变症,医方虽然根据病情发展判断,并按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采取了相应处置手段,但由于患者自身情况的特殊或受目前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等原因,导致发生了不良后果的,而在实际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则将意外后果等同于医疗事故,要求医方担责并提出赔偿。当然,即使在患者得到准确诊治和医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患方对某些医疗科学技术误解或怀疑,医患之间仍可能产生纠纷。再加上有时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37,审结627件,调解、撤诉475件,调撤率达到了75.8%。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

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我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来,我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

法庭调解制度与完善

法院调解制度与完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法院通过规范诉讼调解、打造涉诉纠纷调解室、增设人民调解室、聘请特邀调解员一系列举措,切实完善诉调对接制度,构建“大调解”网络格局,“大调解”铸就“大和谐”。 人民法院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但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调解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暴露,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概述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都要自愿的、明确的表示接受调解处理的方式,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一个民事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法官就有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义务和责任,绝对不能糊涂结案。3、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也是

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因此它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满足。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到法无巨细的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法律的稳定性所带来的法律滞后性愈发明显,因此用原则来规范和指导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但是,原则性的规定毕竟有它抽象和模糊的一面,就具体的司法工作的操作人员来说,会因为个人的业务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偏差出现谬误,这或许是无可避免的。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精神已成为社会的普遍意识,或者说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必然会推动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基于对上面罗列的几项原则的考虑,我国法制仍然是处于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任何眼前所出现和发现的法制建设的漏洞,下面笔者就所学的知识和所面临的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二、调解不一定非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按照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在事实尚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不能结案的。在这里,该原则值得商榷: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模拟人民调解流程

模拟人民调解流程 一、纠纷受理 (一)接待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的发生、发展全过程,确立明确的纠纷主题,了解具体的纠纷请求和纠纷事实。 (二)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下列纠纷不予受理:(1)构成犯罪的;(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理的;(4)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的;(5)不属于本调解委员会管辖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纠纷登记。对当事人提出的纠纷申请,经调解组织审查后,无论受理或不受理,都要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涉及面广,跨辖区的疑难纠纷,认真做好登记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程序方面的准备工作 (1)调解委员会将调解的日期、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2)确定调解主持人。简易纠纷,由一名调解人员主持;复杂重大纠纷,由两名以上调解人员共同主持; (3)将确定的调解人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进行分析 (1)分别向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并制作笔录; (2)调解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3)对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进而对纠纷进行分析判断。 三、进行调解 (一)调解开始: (1)调委会召集纠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召开纠纷调解会; (2)向纠纷当事人说明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达成协议: (1)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材料,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如一次调解不成,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4)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主持调解员姓名;二是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协议具体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四是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五是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调解员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三)调解结束 (1)监督协议履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做好回访工作,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协助、检查、监督、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2)做好回访工作。达成协议后,对易激化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经常上门回访,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巩固协议效果; (3)调解协议书达成后,一方反悔的处理。一是告知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二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 评点:本案是一起因邻里排水而引起的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远亲不如近邻,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本着协商处理的方法,避免因不动产相邻纠纷引起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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