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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建设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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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政府建设对策研究

作者:许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目标、任务和措施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本文旨在分析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现实意义,深入探讨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和特征,认真分析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而对如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作者简介:许旭,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中共北海市委党校教研二室副主任,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32-02

一、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和特征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提出法治政府的概念。对于法治政

府的概念,学界存在很多不同的定义。通说认为:“法治政府”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也是法治得以是实现的基础,法治“不但是指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与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从法律规则,它本身不能漠视法律或为自己的需要而重新制定法律”。简单的说,法治政府的内涵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政府的行政权力作为范围十分广泛,内容丰富,具有持续性、主动性、灵活性等特点,政府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然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并非易事,正因如此,过去一个多世纪以来,“追求法治政府的梦想,建设法治政府成为世界潮流。”

法治政府的特征:

一是法治政府应当是“民意政府”。按照现代行政理论,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选举产生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广大人民的意志来行政,同时,政府的行为必须接受人民的评价和监督。

二是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活动。“法治要求政府在关系到公民的行为上要以限制官方的自由裁量方位的规则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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