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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第十三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享有一定权益的书面凭证。我们这里所说的证券是指证券法上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二)证券的分类

证券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能使持券人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如车票、存折等。另一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收益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有价证券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它属于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即股票和债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法上的证券。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1、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广义的证券法的概念。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关证券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章和行业活动准则等。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性质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管以及与证券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是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包括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证券立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反内幕交易的内容普遍加强;信息公开制度日益健全和重要。

3、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范畴),证券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商法)、反垄断法、履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较密切的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法规定的关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亦称信息公开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它包括三层涵义:第一,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交易。第三,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易得、易解。

实行公开原则,其意义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信息公开能够保证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定。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发行人的监督,促使其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三是有利于政府及时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对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发行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平、平等、自愿、有偿是密不可分的。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滥用特权或优势,使他人蒙受损失。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2、三反原则

三反原则也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或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所强调的基本含义是不守法必遭到处罚。这里的

法主要是指三公原则与诚实信用的要求。

三反原则是三公原则的反向表述,是从执法的角度来实践三公原则。具体内容就是即反内幕交易、反欺诈和虚假陈述、反价格操纵。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证券法第4条,这实际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上的反映,表明了证券法的基本属性及其与民法的关系。

此处应注意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它既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而是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统一,是法律规则的源泉。

4、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第6条)是指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法第6条)是指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政府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

这个原则也称为政府适度干预与自律相结合原则。该原则强调三点:

(1)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但要统一和有度,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基础上。因此也有的教材将称为适度干预原则;

(2)证券市场的完善与规范离不开证券市场主体的自律,不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行业自律的基本形式是证券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的过程中,会计与审计的作用举足轻重。

(3)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三、我国的证券立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证券市场,加强国家对证券业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一系列证券法规相继出台,我国的证券法和证管理日趋成熟和完善。现行主要的证券法规有: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等。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本章以2006年修改后的《证券法》为主,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系统介绍我国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债券的发行和管理

一、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债券的种类

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三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等。企业债券包括担保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等。

(二)债券具有以下特征

l、它是设权凭证,而不是所有权凭证,这一特征使它从根本上区别于股票。它证明债券持有人与发行该债券的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它是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凭证。债券应注明本金、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期限,凭借债券,持有人可按期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

3、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收益不受发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债券持有人收益固定,风险较小。

二、债券的发行

(一)债券发行的条件

债券的发行分政府债券的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在我国,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发行一般都是为了满足特定的集资需要,由于它们属于国家财政或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的债券,因此法律对其发行的条件、程序和票面形式不做特别规定。国家对债券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债券的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公司法》

分别对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做了规定。

1、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行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17条规定了公司债券发行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第18条规定了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1)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债券发行的程序

1、制定发行章程。发行债券的企业应首先制定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筹集资金的用途;效益预测;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债券的种类及期限;债券的利率;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2、报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制定发行章程完毕,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债券发行申请,请求审查批准。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发行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公示。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公布经批准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给予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本付息方式等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这是企业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的必要条件。

4、承销。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对发行债券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双方签定债券承销协议,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协议承销债券。

三、债券的管理

(一)债券管理机关

我国债券管理机关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企业债券管理条件》第10条和第25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债券发行管理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债券的年度发行规模,国家下达的债券发行计划指标为年度债券发行的最高限额,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规模,也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内的各项指标。另外,要优先保证国库券和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发行。

法律还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

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任何单位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货款和法律规定其他不能用于购买债券的资金购买企业债券。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我国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债券转让管理

转让企业债券,应当在经批准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纳税。

第三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票的种类

股票可以根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票面上是否记有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根据是否有票面金额分成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根据投资人的不同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又称A股,外资股又可分为B股、H股和其他外资股。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境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买卖的股票,经过批准,可以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H股系以港币标明股票面额,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境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该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根据股票的表现形式分为簿记式股票和实物券式股票。前者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后者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股票的特征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它证明持有股票的股东享有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股份。②它是持有股票的股东分取股息或红利的凭证。股票是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东享有的权利除取得股息和红利以外,还有参与重大决策、选举董事、监事等项权利。③股票持有人的收益受签发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二、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对不特定若干人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股份发行的表现形式。

股票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票,是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为募集股本设立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充资本,在首次发行股票以后的各次股票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1、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首要的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以上之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股票,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

为;⑦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前1年半,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 %,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近3年连续盈利。此外,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股在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规定。

3、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发行股票,除符合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金额的使用与其投资说明书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票发行的程序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履行的程序是:

1、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在发行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即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发行股票。

3、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提交申请报告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招股说明书是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时最主要的文件,因此法律对说明书的形式、制作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作出明确规定。

4、发行人在发行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和证监会的复审批准后,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

三、股票的交易

(一)股票交易的概念

股票交易是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交易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票交易的程序

1、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股票交易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申请书;公司登记注册文件;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确定该公司股票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3、公示。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以上所列申请及时送交上市委员会的文件予以公开。

(四)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1、股票交易的暂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①公司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股票交易的终止。上市公司发生以上股票交易暂停情形之一,并且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暂时不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另外,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五)股票交易的管理

1、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场所进行。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必须公布二次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依法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社会公众随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4、证券交易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5、对买卖股票的禁止和限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②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⑧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持有该股票。④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出具的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节、证券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概念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定实施监管中履行如下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发行的核准、审批和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监督。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上市的审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的监管主要是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的监管。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它的指导监督关系,有利于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证券交易机构

(一)证券交易机构的概念

证券交易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陡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串业法人。证券交易机构在我国主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例帆1990年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1、设立。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叭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阳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兑明;拟任用管理人员情况说明;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解散。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解散:①出现章程规定的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夸院批准解散。②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事院批准后实施。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察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其职能主要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讯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供和管理证券市场信息;证券委允许的其他职能。

(四)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应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监管行为有:第一,公布即时行情,包括上市证券的名称;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股价指数及涨跌情况等。第二,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第三,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包括监督其按规定披露信息;对上市证券作出暂停、恢复或取消交易的决定;监督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证券的情况等。

(五)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依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证券交易所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依法编制财务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和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证券交易所必须按地方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接受其派员进行检查。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该所会员公司兼职。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该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利。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证券经营机构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概念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可经营证券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是依法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专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兼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兼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有资格从事股票承销等评券业务,其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应当配合证监会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0月12日印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设立。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有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本金;有熟悉证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设立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20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应在自批准之日起40天之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自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证券公司自批准之日起4个月内未开业者,原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失效。

2、变更。证券公司发生以下变更,必须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人民银行批准以后,还应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

记手续: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变更资本金总额;变更地

址;修改公司章程;设立证券业务的代办点;连续停业1个

月以上或半年中累计停业3个月以上。

3、撤销。证券公司撤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

行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业务活动,

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清理债权债务,缴

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然后持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撤销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三)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承销资格

1、股票承销资格的概念。股票承销资格,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取得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的权利和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2、取得股票承销资格的条件。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②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③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具备法律的相当条件。④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近两年内未受到依法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⑤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⑥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⑦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⑧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还应具备其他法定条件。

3、取得股票承销资格的程序。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向证监会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取得资格证书。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资格证书自证会监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的除外。

4、股票承销的实施。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可以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进行,并与发行人承销协议。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法律规定和与发行人约定的发行期内,负责向社会推销股票,承销期满,如股票尚未完全售出,由证券经营机构按照发行价认购全部未售出的股票。代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发行期内,代理发行或包销商销售股票,承销期满,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商。

证监会可依法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公告的信息不得与证监会所审定的内容有别。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格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励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额的0.5—1.5%。

(四)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主要经营下列业务:一是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承担证券的发行业务;二是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三是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

除以上业务以外,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中的一种或几种:(1)证券的代保管和证券的监证业务;(2)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3)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4)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5)证券投资咨询业务;(6)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节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证券违法行为

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证券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而且还侵害了正当的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还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的证券立法都对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证券法规的规定,我国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内幕交易

风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行为。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根据买卖证券或者建

(二)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产易;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交易价格;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包括以下行为: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末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对于证券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即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包括警告、责令退还非法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等。证监

会有权单独实施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证券委指定其他机构处罚后,受指定的机构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三)刑事责任

即当证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对犯罪者实施刑事处罚。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证券?它有什么特征?

?2、什么是证券法?它有什么特征和性质?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4、简述论三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证券法中的地位

?5、简述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

?7、简述股票交易的条件、程序与管理。

?8、在什么情形下股票交易暂停和终止?

?9、我国的证券机构主要有哪几种?它们各自的职能、业务范围如何?

?10、证券经营机构如何取得股票承销资格?如何实施股票承销?

?11、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本章参考书目:

?1、罗培新卢文道编著,《最新证券法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官欣荣、李泫永著,《公司法证券法诸改革与新探索》,人民出版社,2006年

?3、桂敏杰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

社,2005

?4、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年

?5、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6、吴弘主编,《证券法.论点.法规.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

?7、高西庆、陈大刚编,《证券法学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8、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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