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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中国法制史》(夏商~明朝)

夏商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行天之罚,替天行道

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服天命、受天命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二、立法概况\法律形式

1)习惯法:礼与刑

礼:夏商与后来的周礼相袭

刑:夏大禹——禹刑商汤——汤刑

2)重要法律形式:君王命令军法命令性质的誓eg:《甘誓》《汤誓》

效力等级:高政治文告性质的诰

训令臣民的训

体现军法与刑法的强制性,有些具有刑事法律性质

三、刑事法律内容

1)刑罚制度

夏:“五刑之属三千条”

商:沿袭夏,商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较大

*五种罪名:墨、劓、刖、宫、大辟

还有临时使用的(野蛮残酷至极)酷刑:炮烙、脯刑、醢刑、剖心刑…

2)主要罪名

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杀!

商:继续沿用夏代的罪名

增加(政治性行为)乱政、(有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疑众

3)刑罚适用制度:

夏以前: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定罪量刑)

对于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者危害行为为减免刑事责任,而对故意犯罪或者惯犯则从重处罚。

夏:疑罪从无宁可漏杀有罪,也决不错杀无辜

商:殷罚有罪、义刑义杀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

四、司法审判制度

1)特征:天罚神判

2)机关:中央——司寇地方——正、史

3)监狱:圜土、羑里

西周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上天以畏民,德行以服民

天命受民意制约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将理念应用于现实的人事社会中。

天与德巧妙地联系,在以德配天的天道观理念以及敬德保民的政治教化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明德慎罚,邢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

周公制礼背景:单靠军事镇压和刑罚制裁是不能够平外安内

性质:典章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

基本内容:周部落的习惯法+夏商部分传统礼制

礼,始于冠,本于婚,终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功能:1)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2)预防犯罪失礼则入刑\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别亲疏、序长幼亲亲父为首孝

尊尊:别贵贱、序尊卑尊尊君为首忠

吕侯作刑背景:周天子王道衰微,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

名称:《吕刑》《甫刑》

思想体现:明德慎罚

内容:1)“五刑”“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刑罚适用制度;

规定了一些司法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2)进一步重申德刑关系以及对于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

三、法律形式: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为主,礼与刑

2)重要法律形式:王命——诰、誓、训、命

四、礼与刑之关系

1、礼是指导性规范;刑是惩罚性规范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法律内容:分刑事法律内容和民事法律内容

1)刑事法律内容死刑和肉刑(五刑?)

赎刑(用钱买罪)

圜土之制(劳役刑)

嘉石之制(拘役刑)

2)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之法(幼弱/老旄/愚)不承担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之人

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减轻处罚宽宥处理--过失犯罪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罪刑相适应原则/重审制度

同罪异罚制度(不同身份,作不同的处罚)八辟之法

民事法律内容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世袭宗主支配的宗族所有权形式=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所有权周王拥有财产最高所有权(体现在分封制上)

契约:傅别-借贷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券书

质剂—买卖契约(调整商品交易)券书

书契—赊贷契约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度,但是也有宗主贵族的一妻多妾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政治联姻,人口质量,巩固政权)--有点类似于今天的近亲三代不得结婚

六礼

七出三不去(婚姻关系解除;丈夫或夫家休妻)妇有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

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继承制度—父权与夫权夫主妻从,男女有别,不得以下犯上

行政法律内容国家行政体制:宗法礼乐

行政管理制度: 宗主世袭制和贵族共政制述职督课:考核奖惩

学在官府:国学/乡学

六、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周王(最终案件裁判权和最高司法审判权)--大司寇(需周王贵族参与决议重大疑难案件)--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士师(执行中央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2、狱讼形式:狱--刑事诉讼案件钧金

讼--民事诉讼案件束矢

春秋战国

一、立法指导思想:儒家--礼治、德治、人治道家--自然、无为墨家--兼爱非攻、尚贤、“尚同”

法家--法治、重刑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行刑重轻,以刑去刑

为法、行法、明白易知

二、立法概况:成文法的制定

【非真正意义成文法】eg:西周“九刑”、《吕刑》、周礼

【真正意义成文法】楚、晋、宋、郑

意义:1、打破贵族秘密操纵局面 2、剥夺旧贵族世袭法律特权?动摇宗法 3、为法治创造条件

*战国《法经》国家:魏国时间:魏文侯时期

结构:六篇

内容分类:第一部分(惩治盗贼犯罪)--《盗》《贼》《网》《捕》

第二部分(其他法律规定)--《杂法》主要有六种行为

第三部分(定罪量刑原则)--《具法》

特点:法典名称、法典结构、立法宗旨、法律内容

三、司法制度:君王--郡县长官--县级以下基层组织

秦朝时期(商鞅变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法学思想的核心。

2、一断于法:不分贵贱、身份性差别

3、轻罪重刑:严刑峻法

*否定宗族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

二、主要法典

以法经为基础,增删内容,在篇名上改法为律,颁行全国,即《秦律》。

《垦草令》《开阡陌封疆令》

三、主要法律形式

律:正式立法为难定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令、制、诏:君主命令在具体情况下比律更高效力

式:朝廷对工作程序原则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廷行事:司法判例

课、程:朝廷颁布的行业性法律规范针对官营手工业者

法律解释:官方解释

四、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罪名降敌罪

不敬国君罪

挟书罪

以古非今罪

言论罪:妄言罪、诽谤罪、妖言罪、诅咒罪、非所宜言罪

2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按身高划定是否为未成年人

2)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故意—端过失-不端诬告罪—一般以所诬的罪来处罚诬告的人,为诬告反坐3)加重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定

5)连坐原则:同居连坐、什五连坐、职官连坐

3、刑罚种类

1)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车裂、戮。。。

2)肉刑:黥、劓、斩左趾、宫

3)徒刑:限制自由、强制劳作司寇、城旦、隶臣、候

4)羞辱刑

5)财产刑:赀

6)其他:废、免、收

(二)、民事法律

1、社会身份与民事权利

皇帝、官僚、有爵位者(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平民(大多数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不享有)

2、所有权

国家:国家所有原始占有、征战掠夺、田赋商税、直接经营收入、罚款赎金

私人:私人所有国家保护土地田宅不动产还有动产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婚姻成立,必须经过政府的登记许可

2)夫权特征不明显

3)分异令:嫡子庶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拥有平等地位

(三)、行政法令

1、关于行政事务的法规

2、关于户籍与赋役

3、关于经济行政事务的法规

4、关于军事行政的法规

5、关于司法行政事务的法规

五、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廷尉(中央)--审理疑案重案:审理诏狱地方行政机关代行司法权郡守县令掌握本郡县的司法审判权

诉讼形式:公室告:国家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由官吏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非公室告:涉及家庭内部关系的诉讼,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什五连坐制:犯罪举报义务

调查勘验:

审讯:讯狱宣布判决--读鞠请求重新审讯—乞鞠

西汉东汉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

二、主要法典(立法活动三时期:西汉初期—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东汉初期)

西汉初期—汉律六十篇(核心部分)

萧何《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

《九章律》+《越宫律》+《傍章律》+《朝律》+。。。=汉律六十篇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

背景:缇萦上书

目的:在于废除肉刑,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消极影响(内实杀人)

影响:使以肉刑为核心的奴隶制五刑趋于瓦解,以笞刑、徒刑、死刑为主体的封建刑罚体系初步形成,为隋唐时期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西汉中后期--立法发展趋势:繁多

东汉时期光武帝议省刑法,释放奴婢后又多因事立法

律:最基本的法律形式。《酎金律》《左官律》—单行法到法律的体系化

令:皇帝针对具体事件发布的政令。最高法律效力

科:参考秦的“课”法司对某一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内容多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刑

“首匿之科”“科条无限”

比:“决事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的典型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四、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援用前朝的《置吏律》《效律》《传食律》。。

1、皇权的加强和中枢体制的变化

维护皇权至尊—皇权神秘化,法律制度化

中枢机关的变化—沿用三公九卿制度“中朝”“外朝”

*撤销太尉,设大司马;御史大夫—大司空;丞相—大司徒御史台出现(中丞)直接对皇帝负责

*尚书—尚书台东汉时期—扩大尚书职权-尚书台-决策性机关,以三公为首的外朝退居执行政务的地位

2、地方行政体制郡县与封国并存:分封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建立王国,不受郡县统辖

日后成为威胁中央王室的割据势力

削藩:汉文帝--平定七国之乱汉武帝--推恩令

郡县---变为州郡县三级

3、职官管理制度:察举、征辟制度—选拔官吏制度

察举:以下程级上报 *范围狭窄:一般限于官僚或者富家子弟

征辟:皇帝或高级官吏直接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以上选下

*上书拜官,任子荫袭,貲选

4、职官的考课与奖惩制度

上计:自下而上,逐级考察

勤政、懒政、不称职

5、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

州刺史

二)、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年龄

上请:有罪先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

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亲亲相隐得相首匿

恤刑:对于犯罪的老幼注入病残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鞠系(监禁)颂系(给

予宽容不加刑具)

主要犯罪危害政权罪(反逆罪)谋反大逆不道

侵犯皇权、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罪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阿党非正罪违反诏令罪

僭越罪出界罪欺谩、诬罔罪

违反伦常罪:禽兽行无尊上

刑罚制度死刑:沿用秦制

肉刑:笞、徒刑取代黥刑、劓刑、斩左趾:弃市取代斩右趾

劳役刑

徙边

禁锢

赎刑

三)、

民事法律 1、等级身份制度:完全民事权利主体--皇帝诸侯王官僚贵族地主

限制民事主体—平民、商人无民事主体—官私奴婢

2、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公田官田

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兼并官僚贵族大商人限田令

所有权的保护:田律田令田租税律—保护土地所有权

买卖集成赠与出租等民事活动—订立文契

3、债券: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

4、亲属继承:1)结婚:父母主婚媒妁之言六礼鼓励早婚

2)一妻多妾制

3)离婚:七出三不去妇女在离婚后或者丈夫死后可以重新结婚

4)亲属与继承: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基本原则

身份继承:《推恩令》

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以前的爵位只能由嫡长子集成的规定改为诸侯子弟共同继承爵位。

影响:削弱诸侯王的力量

财产继承:子女享受习惯性继承权书面遗嘱---先令书

中官(阉割过的)其养子和亲子一样可以继承爵位

四)

经济法律税赋立法田租

算赋和口赋(人口税)

关税:对于出入关防进行贸易的人,则要征税

工商管理立法盐铁酒专卖法

抑商制度:贬低商人、限制商贾

五)、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皇帝丞相御史大夫

廷尉(最高的专门司法官署)

职责:手里地方报送的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重要案件

一般案件---直接作出终审判决重大案件---上报丞相(或尚书)御史大夫、皇帝

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一(西汉:13个监察区刺史东汉末年:

改州,州牧)诉讼审判制度起诉方式:告劾、个官府监察机关主动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类似公诉

审讯方式:鞫狱读---乞诘问---刑讯

*春秋决狱: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学经义与法律制度结合(法律儒家化)

与法家注重结果相比,更注重犯罪者的主观方面的评价

影响:推动了法律儒家化,使得儒家思想和法家已创制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

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强调客观方面基础上推究人的主观

容易失去了科学性造成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高度混同;导致司法官主观臆断流弊 *疑狱讞报:各地方官将疑难案件逐级上报直至报送廷尉,不能解决的报至皇帝

*录囚: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

以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

*秋冬行刑:秋后算账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立法主线

#三国时期:沿用汉律---制定新法

#两晋南朝时期:《泰始律》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

#北朝:北齐--《齐律》 12篇法典体例影响后世深远《名利律》首创总则篇目

立法形式:律令科比-----变为律令格式

2、刑法体系的重大变革:

1)逐渐废止肉刑制度(西魏、北齐正式废除)、

2)不断缩小连坐范围、

3)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包括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北周新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杖徒流死笞新五刑制度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1、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引礼入律)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五服---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该原则使用遵循的是儒家三纲五常伦理道德标准

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

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在执行原来的刑罚

体现亲亲原则和孝道

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正式确立:北齐律统治者视为直接威海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用品及过失危及皇帝安全)

不孝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 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

将直接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作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以维护纲常礼教

2、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1)、“八议”制度入《新律》

参照前身:周礼“八辟”为基础将八议制度正式订入国家法典

使一部分官僚贵族取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2)“官当”制度的出现

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和徒刑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律规定的制度更为系统

因公而过失犯罪或无意误犯等行为,则可以不服刑,只需缴纳罚金

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直和要求

3)九品官人法的产生(选拔制度)

根据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管官吏的参考依据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计资定品

4)品官占田荫户制度的确立

西晋《户调式》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体系:州-郡-县

2)诉讼审判制度:

皇帝参与审判录囚、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上诉:规定判决即过必须向当事人宣读,如不服判决,允许“乞鞠”上诉

直诉:击鼓鸣冤

3)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对于要求恩赦的死罪重囚,务必及时奏闻朝廷

4)盛行刑讯逼供之法:重枷、测罚、测立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德与刑的关系)

德治:废除繁法苛刑,以清代重,化死为生

强调宽法轻刑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立法活动:文帝开皇三年---*****《开皇律》***** 隋炀帝大业三年---《大业律》而后在位期间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

二、主要法典

《开皇律》

1)确立发法典的篇目体例---12篇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五种(死流徒杖笞)二十等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三、司法制度

1)诉讼:可以逐级上报

2)讯囚:刑讯逼供

3)死刑复核:大理寺---尚书省---皇帝

唐朝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

1、重视以法律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重视制度与法律的创制,法律应该从“公”出发,以礼为本

德礼和刑罚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统一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汉初“春秋决狱”

2、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

除繁去弊,对《武德律》更加厘改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

强调持法律的稳定,变更法律一定要详慎而行之

法令更改频繁则执法者不可能全部掌握容易被人利用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3、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唐律疏议》---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鼓励官员奉法守法,设立监察机构

贞观---出现“刑网稍密”的趋势法律制度出现漏洞:苛法重罚宁重勿轻,以免自己获罪

唐初法律严明不仅表现子啊有法可依上,还表现在对违法者不分贵贱一律平等方面,同时要求贵族官僚不能滥用特权以免造成法制混乱

二、主要法典:《唐律疏议》

性质:刑法典

时期:唐高宗时期制定

制定过程:1)开端:唐高祖---《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

2)奠定:唐太宗---《贞观律》削繁化简,去重就轻

3)总结:唐高宗---《唐律疏议》法律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效,而后基本以此为定本不再改动

内容结构: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名利律

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诈伪律

厩库律杂律

斗讼律

立法成就:1)篇章有序严谨,克服以往杂乱无章的状态

2)有内在逻辑顺序

篇目是以维护皇权封建国家统治为中心排列的;而且名利律置于最前面相当于总则,捕亡和断狱相当于程序法,置于最后

3)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撰方法

影响:为科举考试提供了统一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弥补了法律条文的疏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标准

**《唐六典》:唐玄宗—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六典:理教礼政刑事详细的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职权范围

三、法律形式

律:刑事法规,刑法典

令: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律

格:本朝或者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格后敕

式: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均以国家机关的名称分类定名

格后敕:(唐中后期)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敕简单汇编

中唐以后朝廷不在修订律令式,敕是最具权威的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唐宣宗《大中刑律统治类》改变了汉以来的法典编撰传统

四、法律内容

行政法律规范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中央---三省六部制

地方---州设刺史县设县令边疆---都督府

职官制度:任用---吏部考试、考课---岁课定课、致仕

民事法律规范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良、贱之分,(官贱民私贱民)贱民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所有权:保护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田制,严禁土地买卖,严禁占用过限

地下埋藏物、拾得遗失物、生产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契约:买卖契约不动产:土地买卖

动产:买卖奴婢、牲畜订立契约,缴纳税金

借贷契约出举:有利息的借贷

负债:无利息的借贷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制度:婚姻年龄下降、六礼程序、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良贱之间、

同姓间不得通婚;允许寡妇再婚

七出三不去

和离----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夫妻关系义同尊卑,同罪异罚

家庭:维护家长的特权家长对子孙的教令权、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对

子孙婚姻的决定权

继承:宗桃继承、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度)已出嫁的女儿无权继承,但

是尚未出嫁的有权继承,但是数额较少,五子家庭出嫁女儿享

有继承权

经济法律制度:赋役立法:租庸调制——两税法

农业与手工业法规:保护农业生产,加强对工匠的管理

商业法规: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防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刑事法律制度:

1)刑名: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2)刑罚适用原则:

*十恶重惩原则: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预谋者,构成犯罪: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不可得到宽免,死刑立即执行(前四)

*贵族、官僚减免原则:特殊减免特殊审理议请减赎官当影响:封建特权制度化法律化

*其他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及体恤老幼残疾的原则(年龄大小、残疾轻重)

2、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三谋)

3、自首减免刑罚(比较现今刑法的自首、立功)

4、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原则(共同犯罪)

5、官吏犯罪:公罪(执行公务时)从轻私罪从(私利私情)重

数罪并罚、累犯加重、类推(如何出罪、入罪)、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最早的国际私法原则)3)罪名:危害国家罪、侵犯人身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官吏职务犯罪、破坏家庭秩序罪、破坏公共秩序罪(杀人:谋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过杀伤害:身份不同刑罚不同)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确定加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限期内,加害人可以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以减轻罪责。

严刑峻法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六赃之名

4)唐中后期刑法的变化:轻改重,酷刑代五刑(滥用决杖、恢复早已废除的酷刑)

五、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体系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最高司法权(死刑、赦免令)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兼审判复核机关)、御史台

地方司法机关:县---最低审判机关州府行政长官---地方巡视司法参军事、司户参军事诉讼审判制度起诉:监察机关、各级官吏纠查犯罪提起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告诉”

管辖:从最基层层级上报,作出对应的生效判决

审判制度:审判回避制度“换推”、证据制度(口供、物证、旁证)、判决(宣告)、上诉

执行: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

法官责任制度:出罪、入罪的,根据主观过失故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职连署”制度监察制度:御史台(监察机关),御史大夫(长官) *谏议制度: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皇帝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对皇帝本人规谏---约束皇帝恣意妄为,保持正常的统治秩序

宋朝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

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强干弱枝

政出于一、权归于上;定为祖宗作法

二、主要法典:《宋刑统》

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撰体例

宋太祖赵匡胤沿用至南宋

**在律文之后,增加敕、令、格、式、起请条,开创了中国古代刑律编篡新体系

三、法律形式的变化发展

宋沿用唐代编敕的传统并使之成为一项必要且经常的立法活动

敕: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的命令。不具有普遍和长期的适用性。

窦仪---首创编敕先例----汇编《新编敕》

特点:1)繁杂,编篡活动频繁 2)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详定编敕所 3)所编的敕令不再局限于非刑事的4)仁宗以后,编敕地位一直在不断提高神宗---一断以敕,以敕代律 5)大量的民事经济方面的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是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中央司法机关

或皇帝审断的案例,被相继沿用,成为惯例

**条法事类:(南宋)增加: 申明: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与该法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所发布的指示或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庆元条法事类》

四、法律内容

1、行政立法:加强专职控制

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着重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派出机构: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 “四司”

分别监管地方军事 财赋 民政 司法 盐铁 ----- “监司”

为了消除威海中央集权和皇帝专职的各种隐患----建立用人制度:官职分授

官员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其官名、待遇不符

这一制度,保证了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权,随时提拔关节较低但是有才能的人担任要职,也可以随时撤换无能之辈。

2)官吏选任与考课制度:

任用: 科举: 名次:及第、进士、同进士出身

特点:一经录用便可以任官;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制度化,由此考

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创造了“糊名”“誊录”

“回避”,以防止舞弊,做到公平竞争;增设“明法”科(司考);进士科增设了经义内容。 恩荫:一人入仕,则子孙亲族,俱可得官 恩荫之滥---冗官冗费

考课: 目的: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控制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员的目的

措施:1、专设机构主管考课官员(审官院、考课院) 2、考课制度固定化法律化 3、考课方式: *磨勘制(表面看政绩,实际看资历,存在安于现状的弊端)、历纸类

3)监察制度

中央:御史台(御史中丞)----台院(侍御史)、察院(殿中侍殿史)、殿院(监察御史)

**1、台谏合一,相比唐朝谏言皇帝,将百官视为监督的对象

2

3、加强对地方的监察,路---监司 州---通判 沿边战事地区---走马承受

#形成了以监司为主,辅以通判,走马承受的地方监察体系

2、民事经济立法

● 民事法律内容的更新(所有权---私有观念的深化)

1)确认保护所有权:

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田宅)和动产所有权(奴婢、六畜、附着于土地的矿物、植物)

土地买卖、土地所有权是重要内容 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国家也参与其中

? 法律承认新垦荒田的所有权,明确弃田的归属权----垦田即为永业;无主田十年后占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参知政事

? 打击了盗卖和私自买卖等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2)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要件

? 买卖契约:1、田产买卖先问亲邻 2、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约 3、过割赋役 4、卖主必须离业,不能租佃该

以免造成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

? 典卖契约:1、一物不得两典 2、契约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期限内出典人有权回赎该项产业

3、对于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典卖契约,法律规定在30年内允许回赎,过期不赎

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 一般遗产的继承:

南宋禁止抱养异姓,但允许抱养三岁一下遗弃小儿

【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若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代位继承(对比现代继承法)

? 户绝资产的继承:(无男性子嗣之户)

法定继承人---女儿、近亲、官府 未嫁女全部继承,出嫁女只有1/3,其余入官,无女归近亲,无亲戚入官 ? 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

实际上剥夺了女儿对户绝的继承权

? 财产“无承分人”,无儿女适用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人应该是缌麻以上的亲属,得1/3

? 遗嘱应当“自陈,官经公凭”或“经官投印”,由官府进行公证,或族众进行见证,否则无效

? 遗嘱的诉讼时效---十年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

? 随行的父母、妻、子、未嫁的姊妹、未嫁女和亲侄,不在此范围的,只能拿公文前来收认

? 如无一人相随,先由官府报关,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待其识认,依数酬还

? 客死的外伤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物

● 经济法律规范的加强

1)、商业立法

商业活动法制化规范化: 保护商人利益

为国家赚取更多的商业税收

具体措施:“书市买牌”制度(招标)、牙人(中介)、禁止官吏以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

2)专卖立法

盐铁 为日常必需品,销售客观,利润极大,官府获利极大

制定专卖法规,重惩违法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对外贸易法规(海关法)

主要内容:无论官府、私人进行海外贸易都必须报朝廷批准;

应当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

外商靠岸后,必须先由市舶司进行检查,征购其中的违禁物,对其他货物抽取1/10的税金后才允许上

岸交易

4)财政管理法规

背景:冗官冗兵,积贫积弱

措施: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

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严格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

● 刑事立法----重惩盗贼

创立新的刑罚 折杖法:基本沿袭唐代五刑制度,决杖代替其他四刑----体现省刑从轻的精神(不适用死刑及反

逆、强调罪)

重典惩罚贼盗:范围:谋反、叛逆、谋杀、劫囚、造畜蛊毒、妖书妖言、抢到、窃盗、恐吓取财等

刑罚:斩杀,绞杀,集体决杀加重处罚,在常法之外还针对具体某地区制定单独适用的法律,类似于特别法株连家属,没收财产神宗《盗贼重法》

影响:宋一味加重刑罚的做法非但没有直至盗贼的发生,反而引起更大规模的反抗。

五、司法制度----高度集权化

君主集权的司法机关体系:中央: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负责皇帝皇帝交办的案件

二府三司也都有参与审判的权力(多元化---分散了司法权力,便与皇帝直接

控制操纵,行使最高的终审权力;但机构重叠、职权重复,司法程序混乱)

第一审级,有权判决杖以下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报送州府

宋代对县级审判不够重视,冤假错案

第二审级,有权判决徒刑以上案件,但对死刑案件,必须上报提刑司

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上报大理寺

代表中央监督司法审判活动机构,负责复查

地方审断案件(提点刑狱官---平反冤狱,监察地方官吏)

皇帝亲自介入审判活动:“御笔断罪”录囚制度化经常化,对纠正冤假错案大有裨益,

后期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民刑有别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律程序---1、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规定诉讼受理时间,“务限”

2、规定诉讼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不再受理

3、民事案件如有不服,可以和刑事案件一样主机上诉,终审机关是户部鞫讠献分司的审判制度:由专门的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的制度

大理寺、刑部----详断官、祥议官

州府---司理参军、司法参军

** 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翻异别勘”复审制度: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

审理。 1、同级---移司别勘 2、上级---差官别推

检查勘验制度:证据制度,成果巨大尸检、活体检查、检验需要经过报检、初检、复检程序,必须笔录多种关于检验学方面的著作现场检验、法医

元朝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

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具有强烈民族压迫性和阶级压迫性倾向

二、主要法典

《至元新格》:元世祖下令禁用金律,并开始制定适应治理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

以当时的各种条格、成为依据,内容兼有行政法和刑事法律

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步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律

《风宪宏纲》: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

诏制+条格+断例+别类

元代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相当于唐宋的令、

格式

《元典章》:元英宗自从元世祖以来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各方面的诏令、条格和判例

*元朝法律在内容上,将大量的唐宋律文以断例的形式为其所用

*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既有继承又有创新

三、法律内容

行政立法:国家政权体系:中央:最高统治者---大汗大汗世袭制

(军事行政制度、一省替三省下设六部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领户分封制)世祖以后不常设,丞相以下各官实际担任指挥政务的责任

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地位低于中书省,下设枢密副使、同知院事

其他机构: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

地方:行中书省---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行中书省设丞相,权力极大,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三

与行枢密院、行御史台是代表元朝中央分治地方的行政、军事、监察三大机关

总管知府尹尹宣慰司(宣政院)

元初—地方官世袭制---废除世袭制,削弱蒙古贵族在地方的实际权力

为了加强对一般居民的控制,县一下设立了村社、里甲,共同编社

派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以与民共编社的名义驻扎在社中

行政法律规范:职制律占比大

元朝为实现对全国的统治,不得不利用汉族官员

当时特别重视监察法规的制定《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

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独具特色

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职权: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平反冤假错案

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刑部的司法权

原来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促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

有了较大的扩张。

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使司)---“分巡”

国家对监察官员的任用、考纠重视

民事经济立法: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所有权:奴婢、牲畜的所有权归属规定明显增多

(保留民族习俗)契约之债:契式---统一和规范化

对于田宅等不动产买卖和典卖,更强调“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保留传统婚姻习惯:对不同民族通婚者,则以男方习俗为主;而蒙古族与其他民族的婚姻,则

适用蒙古族的风俗习惯;

强调婚书的重要性;私约也是婚约的一种形式

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门第不同标准的聘财

体现民族分制的特色:同姓通婚、收继婚风俗、良贱通婚之争

元律禁止重婚,对重婚者强制离异,但允许蒙古族人一夫多妻

《大元通制》没有七出、义绝的内容,公开允许不和睦的夫妻自由离异扩大奴隶占有制度:奴隶制色彩残留

主人私自处置奴隶的行为受到禁止,但元律规定主人杀死奴隶只判处轻微

的杖刑,而且可以将奴隶全家放良,以免罪,实际上认可奴隶占有者对奴

隶私刑的权力;

奴隶奸淫奴隶主妻女必处以死刑,反过来,不受处分(其他情况类似)

官府劳动,不得脱籍

刑事立法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仍以五刑为基础 1)笞杖刑以“七”为尾数,徒刑附加杖刑

(体现民族(效果: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执行数目)

特色) 2)凌迟成为惩治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犯罪的常刑

3)五刑之外设立黥、劓等肉刑

*元代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奴隶主)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同罪异罚)分四等:蒙古人(享有优越的法律特权)---色目人---黄河

以北的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南人(地位最为低下)

*元朝统治者以限制人身自由、私造兵器等规定压迫汉人

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喇嘛教---元朝国教国师统领全国的佛教,长官藏族地区的政教事务

喇嘛教僧侣---西僧僧侣的一般犯罪不收法律制裁,司法机关只能对

重罪案审查。

法律对一切侵害僧侣人身的行为予以重惩

后果:导致僧侣飞扬跋扈,抢占民宅、奸淫妇

女、侵夺财物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蒙古王公---专门审理蒙古王公贵族的案件

职责:管理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诉讼

汉人的刑事诉讼的审理管理

(全国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

件和纠纷案件

执掌宫廷执事兼理内廷官吏案件的审理

---

效果:机构交错重叠,既有专职的又有兼理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宗教机

构、内宫、王府皆有司法权,从而形成了元代所特有的,各机构

各领其事,不相统摄的司法体系。最终导致司法混乱,国家崩溃。

地方司法机关:行省--地方最高政务及司法机关,拥有司法审覆权;行枢密院、行御史台

路—总管府,长官达鲁花赤;推官“专治刑狱”,具体处理审判事务

其他机构:奥鲁、僧录司 *共同审理案件

州府同上

**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

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就有政府将有关户籍的治理上司请来共同

审理,这就是所谓的“约会”制度。只适用于轻微的刑名诉讼。

任意用刑导致被告人伤亡的,坐判署官吏;书证的取得和尸检,

禁止司法官任意抄没人家;恤囚制度

民事诉讼:诉讼代理的范围有所扩大(老幼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

对民诉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广泛地运用调解,调解的方式有司法机关调解和民间调解---基层

明朝时期

一、立法指导思想

1

、重典治国:历史条件 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农民反抗;统治阶级内部斗争

2、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二、主要法典

行政体制的变革 行政管理体制 1)废除丞相制度,建立内阁制 三大府: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 与行政立法 影响:消除了相权与君权的矛盾,皇帝直接统领六部,独揽大权 选拔殿阁大学士(辅臣),负责草拟,充当皇帝顾问,但是不得平章国事

2)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废除了原来权力过于集中的行中书省,设立主观民

政和财政的

三司直接隶属于中央,地位相等,互不统属,相互牵制 省—府(知府)—县(知县)

职官管理体制 职官的选任:科举始终是选官的基本途径—乡试、会试、殿试

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

荐举制:允许人民捐资纳粟取得官爵

职官的考核: 考满:对所有官员的全面考核

考察:重在审查贪官

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分管地方监察事务

六科给事中:专掌封驳的言谏机关,所有六部奏请皇帝的事项都必须经过给事

中审查,认为不当可以驳回

地方的提刑按察使司:享有监察权

民事法律规范户籍管理制度: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为了控制更多的民户:严禁诱骗良民为奴隶,禁止一

切形式的人身买卖,限制养奴蓄婢的数量。但实际中良贱之

间仍让不平等。“雇工人”)

成丁之年,法律认为其有能力负担差役,相当于确认其具有

民法意义上的行为能力。

保护权: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的深化)

契约:规范化除去签名画押,中人、保人也要附署之,并负有连带责任。简化了买卖契约的订

立程序。不再硬性要求土地买卖“先问亲邻”,但传统仍然

保留。租佃契约关系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特殊的

永佃权,土地的所有权和永佃权都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出现

了合伙契约的契式。

损害赔偿:要求犯罪者对被害者进行经济赔偿,但是不以被害人的损失计算。

婚姻继承:婚姻家庭制度内容较之前更为详密,禁止监临官娶当事人为妻妾,禁止收留在逃女囚、抢占良家妻女。注重维护家庭的稳定,维护家长的权威,同时强调家长对国家的义务。

依旧坚持地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均分制。

经济法律规范 11)重视对官营手工业的保护,推行垄断政策,建立了匠户匠籍制度。轮班、输

班。

影响:客观上推动手工业的发展;长期实行垄断,使手工业完全服务于官僚

贵族的享乐需求,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丧失了活力。

2

3)严格统一度量衡器具;严格规定市场管理机关在平抑物价上的责任;严格管

理市场交易的中介人---牙行、埠头

2、财政金融法规。朝廷财政收入依然主要来源于赋役税收。朝廷重视税收,专列税法。鱼鳞图册。

再由政府雇人充役。(在我国税法史上具有重要地

位,标志着由税人向税物、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

货币分钱、钞两种。对商品交易中拒收纸币的行为处以惩罚。严格禁止私造宝钞、

铜钱。

(完整word版)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 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 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 (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 (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2)立法成就: 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 (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 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 明律的惩罚重在: 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 (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 (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 (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思考题部分)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1]参考第14页至19页 起源的基本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具体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代表性,即“礼源于祭祀”和“刑起于兵”。所谓“礼源于祭祀”,是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所谓“刑起于兵”,是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某些军事行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参考第33页至35页 西周在法治思想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其立法思想有: (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西周统治者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已将夏、商时期单纯的“敬天”发展成“敬天保民”的思想,并对自己提出了“德”的要求,进一步说明了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发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2)“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具体运用于法制方面的要求就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这种注重教化和德刑并用的思想,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制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礼治思想。西周的“礼治”思相当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原则:①“出礼入刑”原则;②“亲亲”、“尊尊”原则;③“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3]参考第34页至37页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1)周公制礼.周礼,作为西周一个重要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积极预防犯罪。 周公所制的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所谓“亲亲”调整的是人们在家庭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孝”;所谓“尊尊”调整的是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其核心是“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4]参考第65页至70页。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和激烈变革,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每一学派的思想家都纷纷阐述各自的理论、学说及观点,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和学说。 (1)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共同内容:“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兼爱、尚贤、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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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义刑义杀(3分)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分)(2)明德慎罚(3分)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教化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2分) 2.唐朝的司法机关。参考答案: (1)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第一,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3分)第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分)第三,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3分)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1分) 3.《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与特点。参考答案: (1)《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因其确认了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又被称为“袁记约法”。(4分)(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第一,取消实质上的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2分)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2分)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2分) 4.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

军令《甘誓》中的一条罪行。 (3)“昏、墨、贼,杀”。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5.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与当时“安民立政”的总方针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有以下三点:(1)礼刑并用。《律疏》开篇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取慎重的态度。32.《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1947年10月10日公布,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主要内容为: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6.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参考答案: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其轻者”。 7.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参考答案: 《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练习

中国法制史练习 一、填空题 1、传说中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2、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3、《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4、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5、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____ _____。 6、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___ _____。 7、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____ ____罪。 8、曹操制定的,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北齐将廷尉扩大为。 10、北齐律共篇,第一篇是。 试卷第2页共3页 11、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12、“重罪十条”确立于律。 1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立于。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2、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 B.钧台 C.夏台 D.囹圄 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A.1840年 B.1841年 C.1842年 D.1843年 4、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 A.大理院 B.廷尉 C.法部 D.审刑院 5、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 A.日本帝国宪法 B.德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法国宪法 6、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 A.清朝末期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7、中国近代“检审合署”的做法开创于() A.革命根据地时期 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北洋政府时期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9、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 A.嫡长继承制 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D.诸子均分 10、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A.九刑 B.禹刑 C.宫刑 D.汤刑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代律法意义: 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 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和榜文: 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 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 四、条例编篡和修订: 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 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一、轻其所轻: 对于初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较唐律都进一步减轻二、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的量刑进一步加重。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是官府是否受理债务诉讼的前提 条件,也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 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好资料学习-----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在每小题每小题(本大题共30小题,1分,共30分)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选项前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 1.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A.夏 B.商 C.周 D.秦 2、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 B、夏台 C、畿 内 D、社 ( ) 3.商朝已较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 C.墨、劓、刖、宫、大辟 D.醢、脯、劓、墨、大辟 、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4 审讯方法被称为() B、五听 C、五行 D、九刑A、 五刑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5 是()《宪令》 D、《大府之宪》、A、竹刑 B《法经》 C、《兴律》6.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 ) 和《杂律》 D.《厩律》A.《具律》 B.《盗律》 C. 、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7 D、明、宋 B、清 C、唐A 、在汉朝,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8 )

单行法规称为(、比、科 D、令A、律 B C 9、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 更多精品文档. 学习-----好资料 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 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 ) 《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10.将《新律》之两篇的律典是 A.《九章律》 B. D. C.《北魏律》《北齐律》《晋律》 ( ) 11.隋朝的律有《开皇律》和 A.《大律》 B.《泰始律》 C. D.《武德律》《大业律》 ( ) 12.唐律中大致相当于现今刑法总则篇的是 A.《名例》 B.《刑名》 C.《法例》 D.《具律》 13.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开皇 D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律》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大不敬A.不孝 B.恶逆 C. D.不义 )15.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清朝.宋朝 B.明朗 C D.元朝A )16.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刑部 B.都察院 C D.御史台A.大理寺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弼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 (二)《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大明律》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有所发展,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三)《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1.制定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2.特点 《大诰》大行法外之刑,滥用酷刑,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捐”、“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诰》也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还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科目,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束之高阁。 (四)《问刑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五)《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明会典内容丰富,记述详备,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二、刑事立法 (一)奸党罪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反映了皇权专制的极端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一、填充题:(每空0.5分,30空,共15分) 1、周朝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__以配天,明德慎__”的思想。 2、西周时,司法官员贪赃枉法之类的犯罪,称为“五过之疵”,主要指“惟官、惟反、_______、_______、惟来”等五种行为。 3、周代有所谓“三赦”之法,即赦幼弱、赦老耄、_______。又有“三宥”之法,即宥不识、_______、宥遗忘。 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在财产权利方面基本上是诸子平均分配遗产,出嫁女一般没有继承权。在政治特权及宗法权利的继承方面实行的是_______。 5、在秦代,一些判案成例也有法律效力,称之为_______。 6、汉景帝时曾规定,老幼、孕妇、师、侏儒等“当鞫系者,_______之”。意即不戴刑具、不加桎梏。 7、自汉代开始,受阴阳五行说的影响,国家正式确定了按照季节执行赏罚的制度,此即“_______、_______”。 8、曹魏时,受《周礼》“八辟”的影响,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八议”制度,八议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_______、议功、议贵、_______、议宾。 9、南北朝时,法律首创以_______或_______抵当徒刑的制度,称为“官当”。 10、《唐律》由十二篇组成,即名例、卫禁、职制、_______、厩库、擅兴、盗贼、_______、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1、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称为“_______”。即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坐赃。 12、_______是我国古代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 13、_______是世界史上的第一部法医学著作,其作者是南宋人宋慈。 14、清代,每年秋天在北京由九卿、詹事、科道、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进行两次大的会审,其中对当年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及往年的死刑监候案件进行的会审称为;对京师刑部狱中在押死囚进行的会审称为_______。 15、清代,每年夏天要进行一次集中审录轻罪囚犯的会审活动,旨在“断薄囚、出轻系”,称为_______。 16、明清时代省级专职司法官员是_______,它是由宋元时代的各路专职司法官员_______演变而来的。 17、北洋政府时期,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文本——《中华民国宪法》。这是贿选总统_______当政时颁布的,人称_______。 18、中国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产生于_______时期,第一部正式民法典颁布于_______时期。 19、中国法律近代化完成的标志是******南京政府时期体系的形成。 二、判断正误并作出更正或简单说明理由:(每题2分,15题,共30分) 1、《周礼》是周朝的礼仪教材,后人把周代的所有礼仪习惯称为“周礼”。 2、“神判”的意思是神的裁判,“天罚”的意思是天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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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相结合。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是具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第四,由于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及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及礼法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第五,由于西周提前进入阶级社会,奴隶制发育不完全,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及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所谓“礼”,是古代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 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经常并列出现的两个范畴。在先秦时代,刑有三个层次上的含义: 第一,专指砍头的刑法,这是刑的最原始含义。 第二,各种刑罚的通称。 第三,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重在教化,刑重在制裁。 由于礼在西周时期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礼也构成了当时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所以说,在西周时期,礼与刑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婚姻继承制度 在西周,婚姻继承继承制度往往带有婚姻继承制度以外的政治含义。

(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平民,一个男子只可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2、同姓不婚。即禁止同姓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男女同姓,会生下不强建的一代。其二,同姓不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另外,还需要经过媒氏中介。 4、婚姻六礼。主要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解除婚姻条件的限制 在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方家长方面。并具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处三不去”。 其中七处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主要包括:不顺舅姑、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即不可修妻。“三不去”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三)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的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 据史籍记载,在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已经确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就是说,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嫡长子继承的是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即对家族成员的领导、财产的支配。因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了整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的五种方式。主要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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