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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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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年第1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78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

中图分类号:DF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0)01—89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

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

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

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

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

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云南省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

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

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

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

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

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

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

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

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

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

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

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

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

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

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

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非法集资”包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

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

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

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

业债券罪.

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

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

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收稿日期:2009—11—10

作者简介:李春(1972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

问题.

阎治力(1966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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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

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

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

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

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

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

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

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

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年,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

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

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

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

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

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

90一

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

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

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

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

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

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

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

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

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6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

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

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

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

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

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

纠纷行为屡见不鲜.

(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

难,处置难,预警难

当前,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

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

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

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

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

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

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

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

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

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

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

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

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

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

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

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

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

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

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

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

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

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

他们的发财之路.

(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

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

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

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

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

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

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

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

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

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

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

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

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

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

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

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

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

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

集资的难度.

四,对策

(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

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

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

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

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

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

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

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一

9】一

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

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

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

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

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

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

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

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

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

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

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

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

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

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

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

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

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

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

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

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

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

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

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一

92一

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

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

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

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

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

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

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

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

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

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

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

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

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

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

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

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

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

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

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

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

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

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

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

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只

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

作.

(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

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

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

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

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

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

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

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

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

虽然2002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

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

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

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

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

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

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

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

“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

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

的风险提示工作._l

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

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

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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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h/2f/

(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

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

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

(责任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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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 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 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农商银行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长子农行银行丹城分理处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情况报告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群众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根据总行的要求,认真落实本次宣传工作。现将本次宣传活动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领导组织,部署工作,明确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我分理处一向注重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根据总行要求,我分理处及时组织了会议,就通知的内容进行探讨。在会议上,认真学习通知中的宣传目的、宣传内容、工作要求、宣传教育中常见的问题等,并各自发表关于本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意见。同时成立了宣传小组,确保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策划宣传月活动工作 1、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又从我分理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本次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方案。利用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单通过现场讲解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社会危害及派发宣传单等形式进行。 2、第二阶段:部署工作 我分理处负责人统筹整个宣传活动工作,依时按照方案开展各项宣传活动,具体活动由营业经理协助进行,我分理处在长子县政务大厅内摆放海报、展架上摆设非法集资的宣传册子、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宣传口语,并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在大厅内向我行客户派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讲解、摆摊宣传。

二、宣传活动的落实情况 本次宣传活动重点针对我行的客户进行的,以政务大厅为主要的宣传场所,通过一系列的载体不断宣传反非法集资的知识。具体表现如下: 1、在大厅的显眼处摆设题为“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的展台,内容包括:非法集资的特征、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在宣传栏的展架上摆放“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的小册子,本小册子以形象生动的漫画及简短的文字 描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社会危害、法律处罚等; 3、利用营业厅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不断播放本次 宣传活动月的口号“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4、为吸引更多群众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在2016年1 月14日,我分理处人员在政务大厅内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了解非法集 资的知识,共派发近80份的宣传资料,并在现场详细地讲解非法集资的一些案例,让群众更深刻地意识到非法集资的不良影响。 三、开展宣传活动的效果 为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我分理处在本次非法集资宣传 活动派出2个员工参与,共派发80多份的宣传小册子,接受近50名群众的咨询,开展形式多样、面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能有效地增

心得体会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

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

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是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结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远离非法集资心得 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讲座的学习,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 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 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 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 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 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 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 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 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 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 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 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二、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作为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更应该知法、懂法、守法,对非法集资敬而远之,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标准,当发现有群众上当受骗时,应当做到及时提醒和告诫,以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肥油”不流外人田 ——山东德州陵县向春油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家原本正常营业的企业,却干起了向企业内部人员融资的勾当,妄想全员获利,最终却全员受害。 案情回顾 2011年l1月,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社会人员报案称: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自2005年6月份至今,大肆进行融资活动。 经侦查,自2005年6月份至今,由豆某某(时任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决定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在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职工内部开始融资。后经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融资范围逐渐由公司内部发展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在收到融资款后,由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会计为交款人出具两联收据,交款事由为股金,现资金链条断裂,致使4100余万元融资款无法偿还,受害人近600多人。 作案手段 向公司内部职工融资,并定期按照月息8里—1.5分的比例向交款人支付利息,具体工作由台某某(时任该公司监事)经办。 案件查处 1.领导重视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经侦大队立即将案件相关情况向县公安局党委进行了汇报,县局党委根据案件情况,并提请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即启动了《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抽调县公安局经侦、网监以及审计、检察等部门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研究侦查方案,提出侦查方向,为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整体作战 案件发生以后,由县委、县政府牵头,成立了由公、检、法、审计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中向春油脂公司收到融资款后,为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给融资户出据的是股金单据,经和检察机关沟通,根据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中国银行太平支行在周会中学习了非法集资的种种案例及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非法集资我行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防范非法集资,任重而道远。 非法集资的常见特点: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 、“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收回投资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

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非法集资危害大,隐蔽性大,要打击非法集资非一朝一夕能完成的,我们要长期坚持该项工作不放松,将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常态化,一起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专题:选登典型案例之一草根PE的骗局——上海黄某非法集资案 一名年轻的创投企业发起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PE者,一群以退休职工为主的投资人,融资的别有用心、投资的盲目轻率,充分暴露出目前草根界的混乱现状。PE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后”的黄某与李某某等人合谋80“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年月至年2008 22006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8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亿佘元。1.3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 的方式进行了升级。年月至年月间,黄某420092008“”4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 公司,以招募私勤奋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的8.4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佘万元。4800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亿佘元款项除部分返1.78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佘万元。8500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年月至年1720032006月间,黄

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釆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万元。8381944作案手段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1某培训公司人员釆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 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 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 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10%8%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 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 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2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的分红以及10%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 3年月至、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釆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月间87.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 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 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

(2020整理)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编号: (2020整理)学习打击非法集资心 得体会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

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工具创新不足是导致民间资本聚集,非法集资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金融业需拓展投资渠道,要通过金融创新,为民间资本和众多投资者

学习非法集资,树立防范意识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非法集资,树立防范意识心得体会-学 习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多少个家庭听到这几个字心痛,最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迅速,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频频发生,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老百姓的血汗钱,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我要多去学习非法集资内容,随时对身边人宣传非法集资事件。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采用公开宣传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主要有四个显著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课中的案例讲到三亚市商业信托公司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协议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典型的以实际经营掩盖非法活动。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案例中三亚市商业信托公司向社会公众宣传年回报率12%-18%,每月兑付利息,高息诱惑,误导投资人,极大冲击金融秩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私募性,对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最低100万人民币。而案例中的信托产品起存金额则是一万元,适合广大客户群体投资需求。 四、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也有通过熟人口口宣传,发展下线收取佣金,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案例中就是由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VIP后,介绍新客户入会,以传销的方式不断扩大,最后被工商部门查封,公司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坑害了无数的家庭。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学到了非法集资的基本内涵,以及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公开性的特点。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积极的向身边人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呼吁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使身边人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浙江女富豪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诉 来源:北青网2008-2-24 本报讯前年年底爆发并备受关注的浙江女“富豪”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于近日审查终结,2008年2月21日,浙江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是记者昨天从东阳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的。 2006年年底,刚在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各地人皆知晓的浙江东阳26岁、传言身家在38亿的年轻女“富豪”吴英被刑事拘留,其塑造的“本色神话”也瞬间破灭。关于该事件的报道当时全国各地铺天盖地,但关于吴英被拘留的真相以及她真实的身价以及本色集团目前的状况等,各媒体的报道不一。本报记者曾于2007年2月15日专程奔赴浙江东阳进行实地调查。 昨天,据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介绍,经依法审查查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3日成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吴英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义乌、东阳、宁波等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7.2亿余元。公司成立之前,吴英个人以相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27亿余元,所吸收资金被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吴英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公司经营及个人使用等。目前尚有5.37亿余元资金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此外,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采用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在义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中林卫平向71人、1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亿余元;杨卫陵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亿余元;杨卫江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杨志昂向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上述吸收资金均被四人高息放贷给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吴英等人。 在吴英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受吴英之托帮助向14人非法吸收存款2765万元;骆华梅、杨军介绍吴英向林卫平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各300余万元,杨军介绍吴英向杨卫江非法吸收存款并从中赚取介绍费24万元。 昨天,当记者问及本案的开庭时间时,东阳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称目前还尚未得知。 九江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00万赃款退还受害人 来源:新华网 2008年11月4日,(江西)九江市公安局举行成功侦破“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退赃会,186名受害人共领到了300多万元。 2006年4月,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派张宝霞、高春影到九江开发市场,2007年1月20日成立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张宝霞任总经理,高春影担任财务负责人。随后,张宝霞、高春影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名义开展联合养殖梅花鹿等业务,以年利润高达30%以上作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07年7月上旬,张宝霞、高春影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5.55万元,南昌、九江、上饶等地有186人受害。 据查,张宝霞、高春影在明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年检的情况下,继续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联合养殖梅花鹿的农户签订合同,并谎称集资款由总公司支配使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7月初,张宝霞、高春影在得知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多名高管被刑拘后,携款潜逃,后被抓获。今年9月1日,九江市中级人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20例) 一个文盲的“精彩演出” ——临沂市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个不识几个大字的文盲,精心设计了一个老套的骗局,打着食品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目,非法集资长达9年,聚敛了数百万的非法资金。善良的人们,请睁大你们的双眼,看清楚这些简单却极具迷惑性的骗局吧。 案情回顾 陈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 自1998年起至2007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结伙以月息一分的高利为诱饵,以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名目,非法向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后盛庄村亓某某等17户村民吸收存款金额310余万元,至2007年3月,陈某某等人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遂携款潜逃。2007年6月7日,陈某某在济南被抓获。 作案手段 1.利用食品公司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陈某某等人利用自己所在的临沂贸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等貌似合理的名目借入公众资金,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怀疑。 2.从近邻亲朋下手,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大多是陈某某的近邻、亲戚、朋友,或者通过各种关系介绍认识的熟人,受害人基于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将资金借给陈某某。陈某某正是利用了这种熟人关系,骗取他人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3.许以高额回报,利诱公众上当。陈某某利用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机心理,以高息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最高年化报酬率达120%。 4.东窗事发,携款潜逃。2007年3月,陈某某感到罪行行将败露,见资金难以满足后续还本付息的需要,因害怕无法返还到期存款,遂携款潜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者重大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观后感 学习《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观后感 6月19日,我行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远离非法集资,珍惜职业生涯的业务培训,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危害极大其主要表现在: 1 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 风险。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 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臵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 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三、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4、“合法”吸储不大意。银行、邮政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往往让人深信不疑,极有可能给个别心术不正者假借代存、理财之名行骗的可乘之机。存款应该到银行、邮政窗口取得合法的存取凭证,而不要轻易交给个人。 5 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了学校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讲座,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下面就我这次的学习谈谈几点体会和心得: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其特点主要有: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 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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