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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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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出生于乡村牧师家庭。15岁入牛津大学学习。毕业后任贵族家庭教师,并多次陪同贵族学生周游欧洲大陆,结识了当时许多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曾当过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英国革命初期,逃亡法国;后来同王党关系恶化,在克伦威尔执政时期回国。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受到王党和支委会的迫害。在哲学上,霍布斯大林把培根的唯物主义系统化,创立了欧洲近代第一个机械唯物主义体系。他用机械唯物论的观点去分析和研究人性,形成了以利已主义为核心的人学思想。集中表现其人学思想的菱有《利维坦》、《论人》等。

(1)利已是人的本性霍布斯大林认为,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动象自然物体一样服从统一的机械运行规律。他把人比作一只钟表,认为人的心脏像弹簧,神经像游丝,骨骼像齿轮,人的整个活动与钟表的盍无异。霍布斯大林把人的活动分为两类:一类是与生俱来的、与有机体相始终的生命运动,如血液循环、呼吸、消化、排泄等;另一类是动物活动,变称处方活动,如行走、言谈等。前者是一种纯生物的功能,后者则是由想象力和外物刺激引起的自学运动,但两种活动均在于生命的保持和延续,都是人类得以保存的必要条件。霍布斯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界物体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当外界物体作用于人,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引起快乐的感情;反之,当外界物体的作用有碍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产生痛苦的感情。前者被黍为善,后者被称为恶。人在活动时的欲念冲动相应地表现为两种倾向,对引起居心叵测的物体表现为傺,而对产生痛苦的物体则表现为憎恶。由此,他认为,趋乐避苦,自我保存是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

(2)人类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处于所谓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由于体力和智力上天然均等,都希望有同等机会去占有他们共同享用时,他们便成了仇敌。霍布斯认为,人的利已本性中,存在三种引起人们相互争执和残杀的原因:一是竞争,二是猜忌,三是荣誉。为求利,人们相互竞争;为求安,人们彼此猜忌,力求保全自己;为求名,要求他人敬畏自己。每个人都追求这三者,抛必发生争夺,因此,人们终日处于“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人人自危,不得安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没有公共权力,没有法律,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等道德观念。

(3)自然法霍布斯大林认为,要求保存自己和对死亡的恐惧必然使人产生寻求和平、摆脱战争状态的强烈愿望,而人类理性所昭示的自然法,则为摆脱自然状态提供了可能性。在他看来,“所谓自然法,乃是理性所发现的一种箴言,或普遍的规则。这些自然法是用来禁止人去做伤害他自己生命的事情,或禁止人放弃保全生命的手段,并且命令他去做付出所认为最可以保全生命的事情”。最根本的自然法有两条:一是寻求和平,遵守和平,每个人竭尽全力保卫自己;二是人们应放弃运用一切物的权利,我对别人享有的自由,以他人对自己享有的自由为标准,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由于自然法的作用,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人们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一个君主,君主保障大家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有了公共的权力和统一的法律,便产生了调节人与人关系的道德规范。霍布斯还从两条最根本的自然法,相伸出公正在、感恩、和顺、谦卑、正直等一系列自然法。他认为,这些自然法是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

(4)人生而自由平等霍布斯认为,人类就其自然的天赋而言,无论在体力上都有是极为平等的。同时人也是天生自由的。所谓自由,乃是没有外在的阻碍;或者说,“自由”和“必然”是一致的。他说,人是自由的,但屐人自由行动必有其终极原因。所以,霍布斯认为,社会中臣民的自由,必须以不触犯法律为界限,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各种事情上,人可以有各种自由。

洛克(1632—1704)近代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出生于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就读于威斯敏斯特中学,20岁入牛津大学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在牛津学习和工作期间,厌恶经院哲学,热心研究物理学、化学和医学等自然科学,并与化学家波义耳、医学家塞丁汉姆等相识,深受他们的思想影响。1667年后,曾长期担任辉格党领袖舍夫茨伯利伯爵的秘书、顾问和家庭教师。后因参与辉格党的反复辟活动,被迫随舍夫茨伯利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回国,曾在新政权中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和殖民大臣等要职。主要人学菱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的信札》、《教育漫话》等。

(1)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洛克以当时资产阶级的自然状态说、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作为其人学思想的理论内容。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曾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根据自然法都享有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人的放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多于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式受制关系。因此,自然状态并非“人对人像狼一亲”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互助共存的状态。洛克认为,人类因其私利不同,必然发生争端,为避免战争,人们便订立契约,组成国家。认为人类成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标在于保全自己的财产。他把国家执政者也看成是订阅契约的一方,也要受契约的约束,如果执政者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起来推翻它也是正义的。

(2)人的本性是追求幸福和快乐洛克指出“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趋向”,“人既然是一种含灵这物,所以他便受了自己组织底支配,不得有受自己思想和判断底决定,来追求最好的事物。”他认为,人的一切意志、情感和理性活动都是由人的欲望以人都是逃避使人身心育苦的事物,追求使身心居心叵测的事物,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洛克认为,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人趋尔避苦的正确性一。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育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育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

(3)人有远虑即有德国洛克指出,人的利已本性使人只关心于已有利之事,即便他们看到的是最大的公认的好事,只要他们以为客观存在与自己的幸福无关,也就不关心,不为它所动;并且人只注重眼前的实惠和暂的幸福。洛克认为,但人毕竟是一个有理性的生物,理性能为人达到最大幸福提供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因此,人在追求幸福时,要用理性来权衡利弊,谨慎判断,选择人生真正的幸福和最大的快乐,切勿以注失大,以近障远。洛克进而指出,人在追求个人幸福时,还必须考虑他人和社会幸福。他告诫人们,人应当听从理性的指导,要有远虑,有远虑即有德。而远虑就是要考虑把眼前利益和将来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他认为,从长远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并存不悖的,而且只有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幸福,个人的幸福才有最终的保障。因此,人生应当以求得最大最长远的幸福为根本目标。

(4)意志与自由洛克认为,意志与自由是人身上两种不同的能力,二者都是人这个实体的属性,故不能把二者联系起来。在洛克看来,意志是人心的一种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它是由人的欲望决定的。由于人的众多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产生了不快乐,逃避育苦。在此意义上,意志并无自由可言。自由是人这个主体的另一种能力,它是指主体本身的自由。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存在物,他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精神活动,可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和运动。但自由并非是为所欲为,而要受必然性的束缚。洛克认为,自由的基础是人追求幸福的必然性,人如果认识到并服从于这一必然性,就是最自由的。洛克还认为,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只有以遵守共同法律为前提,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的社会自由,就是在法律许可证范围内支配自己财产和人身的自由。

休谟(1711——1776)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近代欧洲不可知论的著名代表。出生于苏格兰没落贵族家庭。12岁入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后转而研究哲学。1734——1737年在法国居住,从事哲学研究和著述。后来曾作为克莱尔将军的秘书,出使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1763年,担任英国驻法大使馆秘书代理公使等职。1767年长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辞职。主要著作有《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道德原理的探讨》等。与同时代的其他思想家相比,休谟的人学思想更具有系统性。

(1)人性是一切科学的“首都或心脏”休谟认为,自然科学、哲学,甚至自然宗教等一切科学都或多或少地与人性有些联系。它们不论看来与人性离得多远,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什么回到人性。所以,人的科学是其他一切科学唯一稳固垢基础。不先解决人性问题,其他一切知识都无法确实解决。休谟对人性的理解是广义的,它由人的知性、情感、道德所构成。

(2)道德来自情感休谟认为,“知沉”是唯一的实在,人只能够认识知觉本身,而知觉有印象和观念两种。理性活动的范畴是观念世界,它的作用是发现观念,比较观念,对其真假作出判断,所以理性完全没有主支性,永远无力激起或阻止任何一种行为。而情感是一种原本的印象,它具有主支性的特点,能够产生或阻止行为,因此道德只能来自情感。休

谟还认为,理性判断是依据“是”或“不是”进行的,而道德判断则是“应该”或“不应该”例题。理性只能告诉人们“是什么”,而不能告诉人们“应该是什么”,即从“是”中推不出“应该”,从事实的真伪推不出道德价值。所以道德来源于情感,它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被人判断出来的。休谟根据苦乐原则,提出区别道德上的善与恶的标准。在他看来,美德是观察和思维一个行为和品格时给人的一种快乐的感觉,而恶则是给人的一种育苦的感觉。他认为这种苦乐感觉是许多特殊苦乐感的概括,它不同于动物的苦乐感觉,而是人性的本质。

(3)屿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休谟认为,人的正确性是怎么的,每个人爱自己都甚于爱别人,人对于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福利或社会公利总是漠不关心。但在人性中除了怎么、利已的情感外,还有仁爱利他的情感。这两种情感是并列的,都出自人的苦乐感觉,而使二者统一起来的则是屿感。他说:“屿是人性中一个委强有力的原则”,它是一种能够引起同样情感和情绪的能力。由于同情感,当任何一种行为或品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便函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成。同情感受把他人欲望的满足或不满足产生的快乐或育苦,视为自己的快乐或育苦,从而使人摆脱自我的小圈子,产生爱他人之德,产生利他情感。但休谟认为,利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和品格,之所以是一种美德,还是以自己心灵的苦乐感觉为标准。因此,他的屿说裨上是一种以个人苦乐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功利理论。休谟的情感说和屿说,对后来英国情感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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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主张又分为自然哲学、偶性哲学,自然哲学其意思就是霍布斯指出就是某个东西,是由于它的广袤,所以把它叫做物体,它的存在并不是依赖我们的思想而生存,所以说这个物体它是独立存在的。 霍布斯的物体的解说充分的突出了数学和力学的发展成效,霍布斯完全的呈现机械唯物主义。偶性哲学,霍布斯提出偶性就是存在物体是不被看到的物体,它的存在于某个物体中,不能因为你的看不到就说他不存在。霍布斯通过用机械的方式把人的存在,也看作是自然的物体,人不过有自己的思想、意识,但是人也得遵从自身的生存规律。 政治思想的主张就是霍布斯主要提倡的是国家要订立的制度,霍布斯通过他的假设自然状态的情况进行过的分析,从而引出的人们想要和谐的生活就要走出自然生存的状态。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他主要张契约论,就是说人要促成国家的主要因素就是,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部分,要想人人相互平等,就要签订合约,并推选出主宰者来掌控,从而形成国家。但前提是主宰者也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人每个事情,否则就失去了走出自然状态的初衷,所以霍布斯的思想主张主要的意思是霍布斯讲述生存之道,让人能够产生的仁爱之心。 英国霍布斯的著作介绍 霍布斯全名托马斯霍布斯生于一五八八年死于一六七九年,英国人,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主要有《论公民》、《利维坦或物质形式或教会的世俗的国家权力》、《论物质》、《论人》、《贝希莫特》等多部著作。 《利维坦》这本书简述了霍布斯的思想主张,阐述了国学,国家就是指伟大的利维坦是人造的人,主权是他的灵魂,关节是由官员组成,其神经是奖罚的体现,它所要获利的是拥有的财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浅谈霍布斯与约翰约克思想之异同 霍布斯与约翰约克都认为国家是人民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主权者的权力和权威不是来自于神,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从而来维护良好的秩序,和保障他们的权利。 本文从系统的角度试着对洛克与霍布斯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追溯其差异与找出导致二者存在异同的本质原因。 首先,他们通过对人性的解读,来认识和分析人的特性。他们不是从笼统的“性本恶”与“性本善”的基础上分析,而是具体为: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并天生享有“自由”的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霍布斯则认为人是具有“侵略性、追求自利的市场人。由于人的能力差别不大,并享有自由,导致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避免死亡恐惧。 其次,由于在人类充分自由的权利,可能会产生正面的,负面的后果。由于人性的不同假设,所以人的自然倾向不一样,也就是所产生的“自然状态”也就不一样: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与和平的:“那是一种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在那种状态下,人人有思想,有情感,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活在无拘无束的自由中”;而霍布斯则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它不仅存在于实际的战争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进行战斗争夺的意图之中。 由此可见,在对待自然平等的观点上,洛克则认为自然平等是人类互助互爱的基础,而霍布斯认为自然平等是战争状态的根源。 综上所述,人的本性与所处的自然状态之间存在矛盾,比如洛克的财产自由权利与所处追逐并采取行动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可能产生在追组个人的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或生命的权利;霍布斯追求自利的竞争或侵略,破坏了和平的状态。所以要想从这种悲惨的状况中超拔出来,必须理性的提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条件: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通过相互契约,把大家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所组成的议会,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样个人的财产和和平状态就可以由代理者来维护,并有效的对契约的破坏进行惩罚。于是“国家”(霍布斯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 这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没有人有神授的统治他人的权威, 唯一的权威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统治),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这个庞然的机器,论证了国家的来源。 最后,根据契约论,“国家”代表了大家的意志,行使最高权力。由于人的特性的认识不同,霍布斯与洛克在建立“国家”的目的是有所差别的: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霍布斯则认为“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正因为建立的目的有所差别,以至于契约的约定在其他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权者的来源 洛克:“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 霍布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思想 王永香李景平(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结合霍布斯的人性论、自然状态和国家学说,本文论述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霍布斯强调个人的自然权利,却最终推 演出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绝对主权者。研究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政治哲学精髓。 关键词:霍布斯人性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作者简介:王永香(1985—),女,汉族,重庆人,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李景平(1958—),男,汉族,陕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基金项目:(11B22055)政治 思政探讨在欧洲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人物,本文详细梳理了其社会契约思想,通过研究发现,其社会契约思想虽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也有可取之处。 一、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 对于缔结社会契约的原因,霍布斯认为这源于人们对“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渴求建立一种和平安全的政治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中存在两种最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人类在本性上总是欲求对自己有利的,逃避对自己有害的。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发展”[1]。因此,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即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然权利都是相同的,即“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生命的自由”[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追逐有利于自己的一切,人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大致相等,人们也希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获得一切有利于自己的权势,而物质产品相对匮乏,每个人在自由追逐权势时必然和他人发生冲突,自我保存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发制人,这样每个人都卷入了对权势的争斗之中,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3]“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4]通过社会契约摆脱这种战争状态。 二、社会契约的缔结 由于人类具有自我保存的天性,会理性地要求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由此理性地形成了某些一般原则,“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的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5]这种自然法的第一法则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办法来保卫自己。第二法则,即每个人都应放弃自然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要求,且当每个人要求他人满足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也必须满足他人提出的同等要求。 缔结契约的人们让渡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即所谓的契约的缔结,并且“一个人不论在哪一种方式之下捐弃或让出其权利之后,就谓之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6]人们应力求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就引出第三法则:遵守和履行所订立契约。“这种契约所以有约束力,并不是在于其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7]然而霍布斯认为“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8]他认为只有建立一个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公共权力来震慑所有人,才能使人们平等履行契约。 “在正义与不义等名称出现之前,必须先有某种强制权力存在”[9]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0] 人们在订立契约之后所保留的就是与自我保存、生命安全相关的基本权利,“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如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11]除此之外,人们所能做的就只是在公共权力所代表的统一人格控制下履行责任和义务。而代表着人们统一人格的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也就成了他们统一人格的代理人。当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人在相互同意基础上让渡出权利并交付给某个人或某个多人组成的集体,形成某种统一的人格,公共权威得以确立,从而可以使人们成功摆脱自然状态,这些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成了国家, “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12]。霍布斯将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国家、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最绝对的君主制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条件。” [13]主权者没有与臣民缔约,不受契约约束。同时,臣民不能反对主权者。“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契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另一个人。”[14]因而契约一旦形成,国家一旦形成,臣民就应当完全服从主权者,主权者在行使臣民赋予其权力时就拥有了绝对自由。霍布斯不仅给予主权者使用权力的绝对自由,也赋予其绝对权力,“也就是说他(它)拥有主权或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只受国家力量限制,而不受别的东西限制。”[15] 三、对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分析(一)人性论基础 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源于其关于人性及由此而推出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正如黑格尔所说“在霍布斯的学说里,至少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等的基础上设定了国家的本性和机体。”[16]因而人性论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许这种人性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性前提是毫无历史根据的,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决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17]但是,这种假设性前提的历史真实性问题并不会影响到霍布斯政治思想的逻辑和价值。对此,斯特劳斯指出“霍布斯不是在描绘一个真实的历史,而是在把握一个典型的历史”,从一种不完美的状态出发,从人的本性,由人自身的能力自然地推出社会是人类运动的必然结果,人类有能力创造和控制这个社会。[18] 霍布斯的人性论表现出强烈个人主义色彩,他指出人在单纯 21--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式的研究

浅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关于于国家模 式的研究 人们期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期望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为了设计一个良好地社会,人们经常就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如何行使公共权力等问题开展学术讨论,而其中国家模式一直是诸多政治学家们研究的焦点,下面我就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五位伟大的政治学家对于国家模式的探讨进行一个简要的描述与分析。 一、柏拉图 首先,关于国家的起源,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个人生活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在柏拉图的思想中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分工。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类开始时是作为牧人生活于独居的家庭生活状态中,当时并没有使用多种多样的技艺,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各种新的技艺的发明,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增长,若干个家庭聚居在一起组成乡村,后来从中出现了政治家,把若干个乡村联合起来组成城邦,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其次,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描述的阶级构成是等级森严的。柏拉图认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有二,一是根据人类的本性;二是根据社会分工。各阶级是不可逾越的,在城邦中各类人各守其位、各谋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义,否则将会导致国家的毁灭。 在国家统治方面,柏拉图认为智慧在治国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成为多余。哲学王可以根据智慧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判处一切法律案件。柏拉图认为法律会妨碍到政治家智慧的应用,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为一般固有的缺陷而设立,而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因此,哲学家的统治就是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二、亚里士多德 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坚持“自然生成论”。他指出,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社会性。人类在演化史上,虽然经历了家庭、村落到城邦的漫长发展过程,但真正体现人类本性的只能是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观中,特别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强调人与人的交往与结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点,而这一切都来自于人类自然性的表现。因此,“自然生成论”就构成了亚里士多德国家起源论的核心思想。 同时在国家的阶级构成方面,亚里士多德则从人、社会和国家的“自然生成”出发,在其理想国中呈现给人们的是一幅各阶级间较为宽松、人与人之间较为友善的国家形象。他从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规律为依据,以城邦的善德为目的,使城邦各阶级处于一种宽松、和谐的状态,整个社会必然呈现出一种自由、平等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振兴希腊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发展的规律,根据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种中性的原则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造。因此,按照这一逻辑,在以自然原则为立国准则所建立的理想国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制和以神喻为特色的绝对的社会分工,整个国家的国民生活在财产私有的前提下体现出至高的善德,较之于柏拉图的那整齐划一、单调刻板的国家形象,亚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国家模式呈现出一种丰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学的“多元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三、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是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他抛弃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教条式的推理方法,不再从《圣经》和上帝出发,而是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他的

浅议霍布斯的刑罚思想 - Core

二、关于罪刑法定 他认为,罪恶与法律相联系,没有市民法的地方就没有罪行, 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没有市民法,人们便无处控诉,只 能依靠自然法来判断是非,只有罪恶与非罪恶之分。同样,国家 的产生不仅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可能,而且拥有的权力也为制裁 犯罪提供了可能。“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 成为罪行。” 接着他又推论“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 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 罚而是敌视行为……对禁令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损害不是惩罚 而是敌视行为。” 霍布斯在《论公民》中谈到:“在没有规定制裁的地 方,或者是没有通过书面来规定,或者是没有通过某个人因为犯 法而受罚的前例来规定,那就意味着,制裁是任意的,即取决于立 法者即主权者的意志决定。因为任何可以违背它而不受制裁的 法律都是无用的”。 。他认为,就相同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 动机不同,犯罪的恶性也就不同。比如,出于恃权、恃富而犯下的 罪就比偷偷摸摸犯罪的恶性更大一些。因为前者藐视一切法律, 再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针对同样的行为,受害人多的比受害人 少的恶性大,利用公权力实施的犯罪比一般犯罪恶性更大。对于 私人的犯罪行为,则可以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恶性大小。 霍布斯对刑罚的目的并没有专门的论述,在对罪行根源的探 讨中,表达了一些对刑罚的观点。他认为,无知可能会导致罪行。 如果法律已经公布,而且能够被人们凭自己的意愿就可以了解 到,在这种情况下不知道刑罚不应成为豁免理由。“在所有的国 家中,惩罚乃是众所周知的破坏法律的后果”。 在他看来,惩罚犯罪,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人 再犯罪和其他人犯罪,是双边预防主义。 四、结语 霍布斯的确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虽然不是一位专门的刑 法学家,但是基于对自然状态和政治的研究,他也提出了许多涉 及到刑法学知识的观点,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进程中是有一 定的积极意义,这些刑法思想也可以被看做是近代刑法理论的起 源之一。 注释: [英]霍布斯著.应星,冯克利译.论公民.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郑云香.霍布斯 对贝卡里亚刑法思想的影响——以刑法基本原则为视角.绥化学院学报.2006(4). 作者简介:刘润兴,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浅谈霍布斯政治哲学世界里的理性思维 [摘要] 17世纪中期的欧洲大陆动荡不堪,1649年1月30日,英国的内战将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 建立在等级体制之上并历时数百年的君主统治戏剧性中断。这一历史背景,使霍布斯进行了他那非同寻常的探寻,开始了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霍布斯希望以从17世纪的新科学精神中获得的基本原则为基础,通过诉诸明确的定义和科学的方法,证明传统形而上学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并使一切论题回到物质和运动中来,将物质的运动确立为基本事实,不仅用它来解释自然,而且还用它来解释心灵和社会。 [关键词] 霍布斯政治哲学科学主义机械论理性 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特点 17世纪中叶,霍布斯力作《利维坦》问世欧洲,该书是一次根据机械论的世界观归纳政治理念的尝试。也因此,恩格斯称霍布斯为“第一个近代唯物主义者(18世纪意义上的)”。[1] 霍布斯将机械观和政治哲学两类概念结合在一起,在他的著作中,霍布斯寓意的是运用理论科学家的研究方法,即在若干公式和定理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符合自然法则的结果。此外,通过将自然科学规律渗透其中,也使霍布斯的神学主义上产生质疑,反对如笛卡尔那样,从我们拥有一个关于“完善者”(上帝) 的观念的事实出发,得出“完善者”(上帝) 存在的结论。[2]在自然哲学领域内,霍布斯从感觉主义认识论出发去看待“上帝及其存在”的问题。在“第五个反驳”中,霍布斯直接提出,“天使和上帝只不过是我们对一些看不见的非物质性的东西的存在性的纯粹的相信。”[3] 因而《利维坦》一书有着政治理论史上坐标的历史价值,它不仅阐析了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契约关系,还对目前发生在现代物理学前沿领域的革命性发展做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预言,更重要的是它的研究方式打破以为单纯的哲学思维,将自然科学的理性思考与分析融入其中,借助几何学的演绎方法建立起其政治哲学体系。 二、霍布斯机械论哲学产生之前的主流哲学观 所谓机械论哲学,在霍布斯看来,人们的自由意志根本不存在,人就是木偶其拉线受着世界上种种力量的控制。人的思想过程,即机械的推导过程:“每个人对自己进行反省时,要考虑当他在思考、构思、推理、希望和害怕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和他是根据什么而这样做的;从而他就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知道别人的思想感情。”[4]这样的理论,如同将人的思维比作机械运动的钟表。 在机械观哲学之前,主要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想政治主义。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政治思想是以伦理学和理性为基础的,尤其是以他的理念论为基础,其意义深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共和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浅析霍布斯主权概念下的XX制复合形态的建构 摘要:布丹、霍布斯、卢梭等人的主权理论只承认单一的最高权力,一个没有限制边界的主权权威,这在事实上构成对所谓臣民或公民的绝对统治权威,它本质上是专制主义。复合XX制对于权威的设计体现了一种分立、制约权威状态,摧毁了主权单一、无上的神话,使得自由和社会基本正义可以获得政治、法律上的最大的保障。 关键词:主权;复合XX制;权利;代议制 一、霍布斯式的主权理论 (一)他们都将主权者和政府形式分别开来,将主权视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 如布丹将主权视为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分开来的基本标志,认为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特征,他把主权定义为“超乎于公民与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1]。霍布斯则从契约论出发,以维护公XX平和保障个人安全为目的规定了主权和主权者,他说:“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XX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他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2]”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主权者。 (二)他们都认为主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威 认为主权作为一个最高的权威是不可分割的,在于主权的分割会使主权陷入自相矛盾的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和

不可分割的权利”,“这种分割是‘国分则不国’的分割”,“因为除非实现发生这种分割,否则就不会出现分裂成为敌对阵容的情形”。卢梭则从公意作为人XX权的灵魂出发,认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认为把主权分为行政权与立法权,分为内政与外交权等做法,是“把主权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3]。 (三)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这主要是人XX权者卢梭的观点,卢梭认为,“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他反对英国的议会政治,这样就构成了对代议制的拒斥。但是,他们无疑忽视权威本身侵害性的特点,“绝对的权威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样一种权力内在自我腐化的规律,并不会因为主权如何形成(契约或强力)、主权者为谁(君主或人民)这样的问题消解的。相反,在这种权威构建中,对主权的统一性、主权的不可代表性的强调无疑化解了主权者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消解了处于主权 者和公民(或臣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进一步的增强了主权权威对社会绝对统治,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处于一个无法抵御或寻求庇护的危险境地。在权力的本质上来讲,这种霍布斯式的主权形态仍然是一种专制。 二、复合XX制中的主权状况 美国建国初所依赖的(汉密尔顿称之为复合XX国)思路,本身没有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思路 ——读《利维坦》后有感 霍布斯思想之深奥,利维坦哲学思路之严谨,并不是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和深刻理解的。有些语句我读了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去感受这位哲学先贤的思想。 我读《利维坦》,是在对霍布斯生平有些许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品读的。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是英国思想之大贤。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有《论物体》、《利维坦》、《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经典著述。霍布斯是一位坚定的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这一正确的思想在对他的学术研究给予积极的引导的同时,也给他的政治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他曾为了躲避政治迫害在欧洲大陆流亡了十一年之久,直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保王党失势后,才返回英国。在新政权的庇护下,霍布斯才终于能平静地从事他未完成的哲学体系的著述。《利维坦》是他流亡法国期间写成的,但直到回到英国后才得以在伦敦公开出版。这是他第一次公开在英国发表的著作,一般人得知霍布斯的大名就是通过这本书的。 我对霍布斯的哲学政治学的理解,是在《利维坦》的引导下慢慢形成的。而在读这本书之前就已经具备的哲学政治学知识,也使我具备了辩证地看待其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能力。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哲学思想。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干,主要阐述国家的起源和社会契约思想。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和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主要揭露罗马教会的腐败堕落,抨击教皇侵犯世俗权力的行径,提出了政教合一、教权服从王权的主张。 霍布斯的哲学思想,简单地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明确的、完整的机械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虽然是机械的唯物主义,但毕竟是坚持了唯物主义的合理内核,且克服了培根物质观的朴素性,应该说是相当先进的。霍布斯还指出了物质广延性的特这,并由此推出神学的虚假性。这些都是《利维坦》第一部分所阐述的。是其反对君权神授、解释国家起源的哲学基础。 从第二部分开始,便是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思想了。但是其政治学思想需从伦理思想推出。 霍布斯的伦理思想大致包括“自然权利”和“自然法”说两个部分。前者讲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后者讲人的理性规定的道德律令。 霍布斯从机械论观点出发,研究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解释人的感情和欲望。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他说:在人的本性中,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历史研究中的下层视野 ——浅谈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当代世界发生的深刻变革,世界史学也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作为后马克思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二战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其生长繁荣的气候和土壤,于是在西欧北美地区呈不断上升的发展态势。以霍布斯鲍姆和汤普森等人为代表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派,是20世纪国际史学中重要的一个史学派别。而其所提出的?自下而上?的历史观不仅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巨大成就,也是对世界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大贡献。本文将以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鲍姆着手,浅谈?自下而上?的历史观。 关键词;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霍布斯鲍姆;?自下而上?的历史观;历史研究 一霍布斯鲍姆与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 在20世纪,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获得了不断地发展。这一方面归之于马克思在英国所奠定的学术传统,另一方面则归之于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自身的努力。他们从20-30年代开始,就组成了最早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团体,二战后,他们的力量又有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个足可以与法国年鉴派、美国社会科学史学派相鼎立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流派。霍布斯鲍姆就是以研究新社会史而著称。 突出的一点是,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明确地提出了?自下而上?的史学信念,注重研究下层人民的历史,这与西方传统史学中历来把政治事件与?精英人物?的历史作为历史过程的主体是大相径庭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们重视劳动者群体在历史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因而十分留意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及思想感情,并认为应该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去考察与解释历史。这正如凯伊所言?一般说来,自下而上的历史学表示了一种选择,即它的关注力淡出精英阶层或统治阶级,而聚焦于普通民众的生活、活动和他们的经历。?【1】在这些为英国历史学家注目的普通人群中,不仅有构成工业国家最庞大群体的工人阶级,而且有社会最底层的群众,如佣奴、流浪汉、乞丐、盗匪等,以期全面地反映历史发展的面貌。由此,它反映了当代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史学思想上的一种新的研究取向。 二何谓?自下而上?历史观?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下而上?的史学与?自上而下?的史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历史研究的出发点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或许是马克思主义史学与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种分界线。 在当今国际史坛上,注重研究社会下层历史并非马克思主义史学一家。因为自本世纪初兰克学派衰落后,越来越多的史学家抛弃了以研究社会上层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把注意力转向?隐藏在冰山顶尖之下?的社会底层历史。但是,资产阶级史学家往往只是孤立地研究社会下层,仅把下层民众当作一种被动、消极、沉默的力量,而不是作为一种促进上层社会变化、推动整个历史前进的积极力量加以描述,结果至多写出了?下层的历史?,而写不出?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因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 自然状态: ?霍布斯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 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 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 ?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 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 约翰洛克 认为,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也有缺陷。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但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即保护人们自然权利的权利。 卢梭 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而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作用则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这由于个人独立生活非常艰难,生存

浅析《利维坦》——霍布斯自然法思想

浅析《利维坦》——霍布斯自然法思想 发表时间:2020-01-16T10:23:49.07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59期作者:杨亚楠 [导读] 《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西南大学,重庆北碚 400715) 摘要:《利维坦》一书著于1651年,中文版迄今共有四版,其作者霍布斯是西方近代唯物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总是站在哲学家的传统立场上,试图系统地回答人类生活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虽然他的一些哲学问题的结果并不充分,但检查评估他的论点能让我们更好的进行哲学研究。所以此文就是要对他的主要著作《利维坦》中的主要思想之一的自然法进行梳理并进一步思考评析。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 一、明晰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定义 在探究自然法之前我们需要理解两个概念,即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在一般意义上二者极易混淆,普遍将权利等同于法,但在霍布斯这里,二者的概念是不同的。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换句话说,自然权利指的就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是指人们只要以自我保存为目的,就可以使用一切自己在内心所愿意使用的方式的自由。而这里还要明确的一点是,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并不是一种绝对权利。虽然可以解读为每个人不受强制权力的约束可以根据自己愿意的、最有利的方式来保全自己,但其中蕴含着行使这种权利的首要前提,即必须以保全自己为目的,否则就不能行使这种自然权利。 同时霍布斯还将自然法定义为“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他紧接着指出这个法则就是以自我保存为终极目标,禁止人们做出伤害或是毁灭自己性命的事情,同时人们还必须去做最有利于自我保存的事情,采取相应的手段来实现自我保存。虽然从两者的定义还不能明确的看出二者的不同,但继续阅读文本霍布斯对两者是做出了区分的。 在文本中霍布斯指出了权与律的区别,相对应的就是自然权利与自然法的不同,他说权是一种做或不做的自由,而法就是一个令人们做出万千求存方式之一的约束。首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自我保存;其次,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又是相区别的,自然法约束人们去做或不做某事,自然权利则使人们有做或不做任何事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以自我保存这个目的为基础的,自然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目的,它是理性给我们指示出的更好实现目的的方式。如果不对任何人的自然权利加以任何限制,人们就会互相制造障碍,使得所有人都无法实现生命本来的长度。所以自然法就是对所有人的自然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以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个最根本的目的。 二、自然法何以为理性发现的法则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们互不信任,又没有一个共同权力来强制人们守约,所以任何契约都无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保有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们有自由在理性的指示下做任何事情来保全自己。这时候,每个人为了保全自己,或者由于争夺资源,或者由于预防威胁,或者由于扩大权势,他们彼此之间会发生战争,但只要这种战争是出于自我保存的需要,人们发动它就是符合理性的,因为这是他们的自然权利。但是,当人们处于战争状态之下,他们的生活是无比悲惨的,他们不仅无法生存至大自然通常允许他们生活的那个时间点,也就是说他们是短寿的,而且他们的生活还会是贫穷的、孤独的、卑污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糟糕的状态,人们就需要和平,因为在和平的环境中,人们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很小,所以人们的生命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保障。也就是说,理性给我们指示出一种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保存这一目的的路径,那就是力求和平。 上述的解释似乎会存在一点小小的争议,因为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疑虑——理性似乎既导致战争又将人们带向和平。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霍布斯认为两利相权取其重,那也就是说和平更加有利于我们的自我保存。并且,这里能够得到的文本支持是,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机会时,就应该力求和平,但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也就是说相比于战争,和平的确是更好的选择,所以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和可能时,理性就把我们带向和平;但是当和平不可能实现时,我们就只能通过次之的战争来保卫自己,而这时候理性就会把我们带向战争。所以理性既导致战争,又把我们带向和平,这两者之间如此理解便是不矛盾的。 还需要关注的一点是,理性既导致战争又导向和平其实类似于囚徒困境向我们揭示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在自然状态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是符合个人理性的,当每个人根据个人理性行动,就会导致战争状态。而和平则是集体理性的选择,和平的结果无疑是好于战争状态的,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能够使集体理性发挥作用。不仅人为了自我保全的理性会将人们带入战争状态,在堕入战争状态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激情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恐惧的激情使人们互相猜疑进而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追求荣誉的激情使人们为了获得尊重和权势而发动战争,追求财富的激情使人们为了争夺利益而发动战争等等。所以有时候,人们甚至会仅仅因为激情而发动违背理性的战争,比如那些虚荣的人,他们常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不顾长期的自我保存也要发动战争。所以,在说到理性导致战争状态和激情导致战争状态两者也是有矛盾时,如此理解也是可以化解其矛盾的。因为在堕入战争状态的过程中,人类的理性和激情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自然法之总体评述 对于自然法霍布斯对其有几条总体论述。首先他将十九条自然法则总结为一条根本法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要做到将他人和自己放在同一水平上加以比较,要达到双方的平衡。也就是说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们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让渡对等权利,而不是非法地剥夺某人的权利。其次,他提出自然法在人的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真正放在实际活动中就不一定具备约束力了。因为如果一个人在他人都不履行诺言时坚持履行自己的诺言,那他就将会成为牺牲品,这与保全自我为目的的自然法则相违背。不义、忘恩、骄纵、自傲等都不可能合乎自然法,自然法要求人们一定要努力的去履行它,只有努力履行了它的这些人才是真正的实现了它们,而这些人也就会被称作是正义的。最后,霍布斯认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因为它主要研究的是人与人交往沟通中的善与恶。善恶是表示人们欲望和嫌恶的名词,善恶在每个人的价值观念里都是

浅谈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浅谈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摘要】:从古希腊起,社会契约论就诞生了,在伊壁鸠鲁和斯多葛派的守护下,社会契约论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基石,虽然后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掩盖了它的光辉,但是文艺复兴撕开了神学的黑幕,社会契约论在霍布斯等人的努力下,重新焕发夺人的光彩。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新的时代拉开了大幕! 【关键字】: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斯多葛派、霍布斯、自然法、君主制 【正文】: 一、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关系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1】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德谟克里特的原子唯物论。他把原子当作世界的始基,引申到社会,人成了社会的原子。但是把这一思想推广并直观化为“社会契约”的人则是伊壁鸠鲁,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他认为:第一,自由、平等、人格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原子间不存在此主彼从的隶属关系,每一个原子在虚空中运动是自由自在的,所以,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也是平等的、自由的、自在的;第二,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来源,个人权利的有效维护是国家权力行使正当性的唯一依凭;第三,突出人本位的个人主义思想。原子是自由的,个体的,还是坚实独立和不可分割的,所以,作为社会的人,活着有原子构成,死亡是原子消散。人的本性是独立的、自由的,“社会契约”的存在本质是自由的人的“碰撞”与“排斥”,目的在于作为社会的一分子的个体获得新生。 从自然法的普遍理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与伊壁鸠鲁派相比,斯多葛派构建了由单一本质演绎的高度统一、主客观一致的和谐世界。普遍的理性要求个人对国家的服从,这一点正和伊壁鸠鲁学派相对立;普遍理性而不是社会契约决定国家、法律,恰又与伊壁鸠鲁学派相区别。伊壁鸠鲁派强调的“外在否定”是否定外在的神的价值,否定神的统治;而斯多葛派强调的“外在否定”是否定有形物质,要求人们摆脱物质的刺激和束缚,要求人们“不心”。伊壁鸠鲁学派肯定自我,崇尚无所羁绊、自由自在和自为自足。斯多葛派要求感悟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论霍布斯的专制与自由思想 摘要:霍布斯认为国家是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服从它的管辖等等,他的众多理论都传达出了专制主义色彩。但是在他的理论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深埋于西方灵魂中的自由主义。 关键词:专制主义;自由主义;争论 学了霍布斯的哲学思想,我们总会感觉到霍布斯是一个自由与专制的矛盾体,一方面他提倡自由,另一方面他又为专制立碑,在许多方面总会引起人们的争论,特别是他的政治思想。有人认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与中国古代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处,都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集权色彩的。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他的政治思想并不是只有专制的,同样反映出众多的自由元素。切入点不同性质也就不一样,在社会契约论、主权论、整体论中是专制的,但在他的人性论、国家学说中又是符合西方自由思想的。这里我就从霍布斯政治思想来谈一谈他的专制与自由。 一、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思想 长期以来,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性质似乎毋庸置疑地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霍布斯主义成为专制主义的代名词而载诸各种英文辞典。确实,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不管从表面上还是从其具体结论上来看,都可以称为专制主义的辩护士。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表示,授权者交出全部的权利与力量,从而使被授权者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力,授权者要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人民对被授权者必须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的抵抗;被授权者的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在这里,霍布斯将掌权者的权力无限扩大了,而将广大人民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和同等的机会、每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弃之一边,在他这里不仅没有法制的存在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甚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在他的理论中,我们看到了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身影。 有了国家也就产生了权力,霍布斯随后又提出了主权论。他认为主权是给予整个国家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主权是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法律来自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宗教教义也由他宣布。至于司法权,行政权,对外宣战与媾和的权力等全部由他掌握,就连人们的思想和宗教信仰都有权干涉。同时主权又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的,属于一个人或议会;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即使法律也不得干涉主权者的权力,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主权者根据自身需要而制定的,是维护统治阶级谋利益的工具。 掌权者有了,那么又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统治呢?霍布斯随后又提出了,他按主权者人数的多少来划分政体,分成君主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其中最好的是君主政体。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任何形式的国家的掌权者都是受恶的本性支配的人,君主也不例外。在民主制和贵族制条件下,主权者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人民,又代表自己。所以,他们在执行公务时,难免追求私利。而在君主制下,君主的私利与人民的公利是统一的,人民的富强与荣誉就是君主的富强与荣誉,这样,君主在追求私利时,同时并没有损害公利,而是也在追求公利。也就是说,国家像他家一样,他是大家头。他的这一理论就更为直接地表明了他的政治倾向:专制主义。 二、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的专制色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同样也可以在其中挖掘出自由主义的身影。首先我们可以从人性论入手。人性恶论是霍布斯国家理论的基础。在他看来,

霍布斯思想

霍布斯法律思想之我见 一直以来对西方的文化都无比憧憬,那个梦幻的国度也仅限于在影视方面的一些了解,通过一些西方国家的古代史影片,渐渐熟悉了西方法律文化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和其生命中的一些绽放,其中霍布斯是我相对比较而言最敬佩的一位伟大思想家,霍布斯是英国启蒙时代的一位伟大思想家,尤其是在政治法律思想领域做出了开创性的奉献。他的一些经典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法律要义》等,这些著作对于研究英国法律思想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从一些论著中我了解到霍布斯的一些人生经历,霍布斯于1588年4月5日出生于英国南部的维斯堡镇。他的母亲是一个普通的自耕农家庭的女儿。父亲是当地的乡村牧师,性格暴躁而又愚蠢无知。霍布斯出生不久,他的父亲便在一次和同事的争斗后弃家远遁了。霍布斯早年的抚养和教育都是由他的叔父资助的,四岁时被送到当地的教会小学读书,后又转到私立学校上学。并担任过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的秘书。他于1651年出版了他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利维坦》,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原用来证明上帝创造万物的威权与能力,霍布斯用来喻指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利维坦》一书集中地表达了他的国家﹑法律﹑政治与宗教的观点,从理论上为克伦威尔所实行的政策寻找论据,为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廓清了道路。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包含有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绝对主权等法律范畴,其中社会契约论和绝对主权观之间,自然权利和绝对主权之间,自由和权威之间都存在着矛盾关系,而霍布斯却一一将其化解,使其整个法律理论得以自治。在这些思想都给我深刻的印象,以下就是我对这些思想的拙见。 霍布斯出生在英国一个动荡的革命年代,霍布斯由于从小性格比较胆怯,进而导致他对战争和动乱充满恐惧,内心无比渴望稳定与和平。他在其著作中曾这样阐释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人们为了和平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听命于主权者。主权必须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们不应该怀疑或反抗。否则,人们失去了绝对的权威,战争又可能再次发生。在他描述的这种人人彼此为敌、互相冲突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认为,为了使社会能够存在下去,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 关于自然法,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也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是这样的:首先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这种平等的分配充分展示了一个人的才能,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想法,就会彼此之间相互猜疑,互相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所以就会不断发生争执的。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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