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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新政细则【精品】

东莞入户新政细则【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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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东莞入户新政细则

( 一) 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 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 5 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 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 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 二) 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 周岁以下

(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 ,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 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 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 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 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 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3 年;

7.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 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 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 境) 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 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 元以上;

11. 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 1 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 5 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的资格申请,由入户地所在镇街的人力分局负责具体受理审核,市人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 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 ,可向自有产权居所

所在镇街人力分局提出申请; 无自有房产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力分局提出申请。

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 一) 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 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企业出具的

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

2. 计划生育证明( 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 街道)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

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

3. 无参加国家禁止的. 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 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 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

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 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

直接查询审核);(2) 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3) 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

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 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

结果》);(2) 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

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3) 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盖单位公章);(4) 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 保证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书。

( 二) 资格资料。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政务信息”首页的“专业技术资

格查询”栏目进行查验。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请按以下要求操作:(1) 参加国家统一考

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证书,可通过国家或各省官方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站核查的,持证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 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

证书,可通过发证机关官方站核查,不能在官方站核查的,持证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

与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3) 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

2. 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须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站作出查验,未能

作出有效查验的,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名录、证书查验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

3. 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广东省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或“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证书查询”作出查验,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

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书验证证明) 。

4. 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能够在教育部学信查询个人学历

情况的,无须提供学历验证证明,只须提供学信有效的验证码) 。

5. 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由民政部门定期提供在莞上岗的社工名单核对查验) 。

6. 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证书( 相应证书须对照上

述第 3 或4 点要求作出查验; 缴纳 3 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由人力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

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

7. 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相应证书须对照上述

第4 点要求作出查验) 。

8. 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须对照上述第 3 点要求作出查验) 。

9. 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留学人员到东莞市人力局申请出具) 。

10. 地税部门出具的工资薪金纳税情况证明。

1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企业参保员工名单( 吸

纳就业情况、参保情况由人力部门对照企业参保员工名单,通过与社保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

查询审核; 申请人及其企业吸纳的 5 名以上的员工须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满 6 个月,且目前

为参保状态。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依法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直接查询审核; 企业有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欠薪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受理) 。

12.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及其提交的资格资料。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

人才包括以下六类,并对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资料:

(1) 获得省(广东省委、省政府) 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交荣誉证书、

证书真实性证明材料( 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无须提供荣誉证书真实性的证明

材料; 荣誉证书名单目录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

(2) 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包括优秀新莞人、“两新”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两新”组织优秀党组织书记、见义勇为好市民) 的,提交荣誉证书( 由人力部门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荣誉证书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

(3) 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1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的,提交立功表现证书、在莞工作时间证明( 由人力部门结合民政部门提供的立功名单目录作出查验; 在莞工作时间证明须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 在莞参保情况由人力部门通过与社保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

(4) 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2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满 2 年的,对照上述第(3) 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5) 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连续工作满 3 年、在莞参加社会养老

保险满 3 年的,对照上述第(3) 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查验。

(6) 近5 年由我市人力部门推荐参加国家、广东省或我市人力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证书( 由人力部门对照历年技能竞赛获奖名单作出查验) 。

人力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 一) 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

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 二) 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

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 三) 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

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四) 人事关系( 档案) 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 档案) 的,

可向人力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 档案) 转移。

( 五) 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

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 一) 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 6 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

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 二) 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须根据自

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或人力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引进人才证明》。

2. 婚育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3. 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 未满16 周岁可不用提供) 、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未满16 周岁可不用提供) ,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

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

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 或属非婚生育的) ,须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 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三、资格申请所需资料”的“( 一) 基本资料”的“

5.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 三) 入户办理

1. 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属省内户口一

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2.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 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 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

地公安分局办理。

3. 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 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 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 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 、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

手续。

( 四) 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部门。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年1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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