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杨爱萍审前社会调查

杨爱萍审前社会调查

关于被告人杨爱萍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根据南漳县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51号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我办庹宽政、苏朝军、李明等三名同志组成调查小组,按照鄂司法[2007]15号的文件要求,对杨爱萍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爱萍,女,出生于1982年5月19日,居民身份证件编号420624************,汉族,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南漳县巡检镇卞和街3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3月2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二、调查的基本事实

我办依照《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6月16日对被告人杨爱萍的基本情况及家庭、社会的表现进行了调查。

被告人居住地巡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杨爱萍监视居住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户籍地巡检镇畜特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杨爱萍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行为;被调查人王作祝(巡检镇小漳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这几年一直在我们小漳河村街道上做生意,

口碑还好,与邻居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错,这次与王炳刚因为借款发生纠纷,也是一时冲动,年轻人性急,我也没想到,以她以前的为人和表现,她还是比较讲道理、讲理智的,就是一时心情烦燥所致。通过杨爱萍过去的表现,我认为她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她适用非监禁刑我能接受,如果对她能批准适用非监禁刑,她在我们街道上做生意,我们村委会也会对她加强管理和教育,让她好好改造;被调查人余宗玲(被告人的邻居)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她以前很热情,表现较好,乐于帮助他人,只要是能帮上忙的,她都会主动去帮忙,平时在街道上和我们邻居之间都相处得不错,关系也处理的很融洽,这个人这次触犯法律,是一时性急才造成的,平时她做生意也很讲信誉,大家都很喜爱她,对杨爱萍适用非监禁刑,我认为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以她平时的表现,她没有什么问题,我能接受;被调查人谷家彦(被告人的邻居)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平时为人处事一直都很不错,这次是因为一时性急冲动才触犯了法律,其实她平时一直都是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的,对她适用非监禁刑,我能接受;被调查人杨述国(被告人的父亲)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出生在我们这个家庭,我们做父母的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对女儿从小也缺乏这方面的教育,杨爱萍自身也缺乏法律知识,她人年轻,这次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请求各级组织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法院对她适用非监禁

刑,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好好做人,我们当然同意接受,也恳求各级组织对她从轻处理,若能给她适用非监禁刑,我们做父母的也会好好对她进行教育和管理,不让她重新犯罪,让她踏踏实实做人,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被调查人胡圣国(被告人的邻居)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是一个不爱多事的人,做生意也都很专心,乡亲邻居对她评价都不错,对待父母也很孝顺,和我们邻居之间也从来没吵过嘴,也没有什么矛盾和纠纷,从小就熟悉她,看着她长大的,杨爱萍这次也是因为在处理事情上心情太急躁才触犯法律,以往的表现很不错,没有想到这次一念之差违了法。我能接受对她适用非监禁刑;被调查人王炳刚(受害人)的调查笔录证明:杨爱萍以前我了解一部分,她性格比较暴,在社会上的具体表现我不太清楚,在小漳河开缝纫店为借钱发生纠纷,她把我致伤以后,把我送到卫生院治疗也服侍了我,对杨爱萍适用非监禁刑我完全能接受。

三、调查的建议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被告人杨爱萍表现较好,平时为人处事较好,和邻居关系处理的也比较好,在家表现比较好,和家庭关系处理好。这次她触犯了法律,也是因为一时冲动才酿成这种结果。经过对居住地的派出所、畜特服务中心、经商地村干部、邻居、家庭、受害人的调查情况表明,如果人民法院对杨爱萍适用非监禁刑,都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

单位加强管理。故我办通过集体讨论,建议南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爱萍适用非监禁刑。

南漳县巡检镇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