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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0]30号——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0号

现公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二、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四、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六、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七、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二)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五)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六)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九、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三)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十一、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十三、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一)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二)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十四、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二)保证方式;

(三)保证期间;

(四)保证范围;

(五)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七)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十五、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

(二)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

(三)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

(四)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六)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十六、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适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适用保本的情形;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情形;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十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重新调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十九、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仅采用特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实现保本,没有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对本金安全的保证。

二十、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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