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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且在三大诉讼中带

有一定的共性,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已严重影响庭审质量。这一问题能否

解决,关系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案件的公正审判,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

成败。笔者试从不同角度挖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同时对完善我国证人出庭

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书证主义传闻证据前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国家把当事人陈述、鉴定

人的鉴定结论也列入证人证言范畴,而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鉴定结论单独列为一种证

据形式。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我国

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

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着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也是长期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控辩举证的审判方式要求

证人出庭,这样才能使法庭直接审查证人作证资格、证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

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以便辩别证据的真伪。而证人不出庭作证,特别是重要证

人不出庭作证,将直接影响诉讼案件的庭审质量,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

证言,当对方对同一证人证言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时却无法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院

也只能依靠双方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庭后书面审,从而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因此,证人不出

庭作证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现象若得不到

遏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高效、公正、公平的水准和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不挖掘

证人不出庭作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同样也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

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证人不

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一)立法角度:权利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是证人

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责任。权利、

义务和责任是作为一个完整法律规范的必备要素,因为“如果没有规定制裁的命令,那就不

会有任何法律的义务”,这里的制裁命令即法律责任。因此,证人履行作证义务应当与其作

证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

然而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不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失衡。 1.

权利、义务与责任不对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只规定证人应履行作证义务,不明确规定

证人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些权利。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却均对证人享有的权利只字不提。《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56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对出庭

作证的证人应告知其应如实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

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但对证人的权利却并未规定应当告知。《民事诉

讼法》第124条规定在法庭调查中要告知证人的权利,具体什么权利却没有明确。对证人的

其他权利,如:在侦查阶段要求保密权、证人费用请求权、对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方法逼

取证言有抵制权和控告权等均未规定。其次,对证人规定义务与责任脱节。我国立法上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却都没明确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责任,使得证人不出庭作证在庭

审中出现随意性。这种结果造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一些必须到庭的证人只能说服教育,

最终是否出庭却由证人自己定夺,对于拒不出庭作证者,司法机关因法律没有规定制裁条款

而无可奈何,使得庭审辩论和质证形同虚设,从而动摇对抗制赖以存在的根基。

[!--empirenews.page--] 2.片面地规定证人作证只是义务。一定意义上讲,证人作

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义务,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只单纯地强调证人作证只是义务,不承认证

人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关于“作证是证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止和妨碍”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即承认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是报案人或举报人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举报人或报案人也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证人,举报或报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证的过程,只是作证方式不同而已。把证人作证只单纯地规定为履行义务,这给证人作证带来诸多消极因素:①由于证人认为向司法机关作证只是被动履行义务,不是主动行使权利,因而不能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主持公道的正义感。②不能将证人依法作证当作证人的权利加以保护。③因证人作证只是单纯义务,使得证人对因作证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导致证人干脆不作证、不出庭作证。 3.对证人的权利保护不力。我国法律对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明显不力。《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308条规定了“防害证人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有类似的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这些规定也主要是着眼于事后消极的制裁,没有规定对证人事前积极的保护,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二)经济角度:缺乏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系的破坏。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empirenews.page--] (三)社会角度: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首先,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1][2][3]下一页上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在绵延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正统地位,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许多优秀的东西,但也遗留下大量落后消极的文化内容。如: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意识、中庸之道、隐忍退让,这些观念必然使人贱讼、耻讼,认为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这种心态一直是许多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还有“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论理要求,人们以合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认为出庭“过堂问审”是不光彩的事情。其次,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乃是一种生存策略。从中国社会特征分析,中国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关系无疑占有重要份量。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的处在一个人际关系的网中,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很大,人们不愿冒险地去破坏这张网,甚至有的还可能在被告“遇难”之时施以援手。(四)心理角度: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从有关心理学文献中可归纳十种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心理:1.

畏惧感:害怕作证会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2.自私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3.庇护心: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不愿作证;4.贪利心:被金钱收买或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5.报恩心: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6.抵触感: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7.报复心: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8.羞耻感: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9.恻隐心: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情况;10.面子感: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上列中,证人对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事实上我国每年发生残害证人及其家属的案件并不少见,但能及时对加害者进行惩治的事例又廖廖无几,对残害证人的现象惩治不力还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没有受到惩罚,消息很快会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对策研究上述可以看出,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且这种现状是由多种因素所致。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一)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责任条款,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证人出庭。凡是居住在我国的知道案件情况的自然人,都有对他人之间的诉讼作为证人作证的义务。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者应当制裁。在美国,由于在庭审过程中奉行交叉询问方式,控辩双方律师往往利用一切手段,收集证人历史上的污点,在反质中对证人进行个人攻击,“法庭中证人往往好像变成了受审人,尊严被人撕去,经历非常痛苦,”因此,在美国许多证人出庭并非出于主观自愿,但是“那些不自愿是因为法庭所发出的传唤书具有强制性质,也不得不到庭,否则会按蔑视法庭论,被追究起诉。”德国、日本、法国等都设置了惩戒来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首要原因是立法上对证人义务与责任规定失衡,因此现行法亟需修改,应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明确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分行政强制措施和刑罚两大类:[!--empirenews.page--] 1.行政强制措施: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本质上属于妨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适用拘传或拘留并处罚款。如情节轻微的,司法机关可将其强行拘传到庭作证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刑罚:我国刑法第305条、307条、308条、310条条分别规定了伪证罪、妨害证人作证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和包庇罪,但却并没有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立法,规定证人蔑视法庭罪的专门条款,即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刑律,依其情节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立法上应该明确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利已为各国立法所确认,如英国有证人酬金制度。证人酬金即指向证人支付的补偿其来去审判地点及居留期间花费款项;在美国证人可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得经济补偿权利;德国还专门制定了《证人、鉴定人补偿法》,对出庭证人的费用补偿规定非常具体。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证人权利的保障条款存在疏漏之处,其中突出的体现之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给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出庭证人的合理费用,但因缺乏具体操作性而形同虚设。出庭作证虽然是证人法定义务,但却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证人私自承担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误工损失以及交通和食宿费用。当然有的人也许认为既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就应该是无偿的,这样可以防止以补偿费用为名变相收买证人作伪证。笔者认为,如果丝毫不给予证人任何经济补偿,而让证人单独承担因出庭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也许更容易出现证人被贿买的现象。如果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按照统一标准来行使对证人经济补偿权,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完善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证人享有出庭费用的请求权,

并依法设立证人出庭专项补偿基金,由法院统一掌管,专款专用。资金来源:刑事诉讼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划拔,民事和行政诉讼由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一方预选交纳,由过错的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份额。法院应该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食宿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2.建立证人证言采信的奖偿制度。为了激励证人如实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作证,防止和杜绝伪证、假证等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实行证人证言采信奖偿制度,对证人所作的证言经质证属实且作为定案根据的依该证言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偿。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奖偿标准,具体操作时可由审判庭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数据额较大时,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偿费用由国家承担,列入办案费用开支。(三)完善证人及近亲属人身保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受到威胁和恫吓,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有的证人因作证而失去了工作,有的证人因作证而使其家人受到牵连。这一切,都使证人们走向法庭时不得不瞻前顾后、步履坚难。一般来说,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证人保护,而且都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例如在侦查和审判期间,派专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必要的范围内为证人身份保密;禁止可能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接近证人的住所;为证人改名换姓,在可能报复人不知晓的地区为证人安排合适工作;及时制止并惩罚任何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等。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准则,既要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又要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我国诉讼法都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义务,那么法律就应该有保障其实施的制度,包括证人拒绝出[!--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下一页庭作证的惩罚制度和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保护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率先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但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不便操作,也没有相应的人力保障,没有将责任落到实处。为了给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必须尽快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制度: 1.健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事前保障制度,以防患于未燃。立法上应该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审判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以防范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措施可借鉴外国立法,如侦查阶段对证人身份保密、禁止被告方与证人单独接触、对证人出庭作证阶段采取特殊保护等等。 2.免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落实善后事宜。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心无旁骛地提供证言,对证人作证之后的人身安全也应置以同等的保护。在外国对证人因出庭作证后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通常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保护证人机构对其进行整容、改变身份或居所迁移。笔者认为,我国可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引进外国对证人事后的这些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在特别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为保障证人及近亲属人身安全,可视情况不同,依次对其采取整容、姓名更改、居所迁移或工作调动等措施。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得从严把握,不可随意扩大,以免浪费诉讼资源。(四)充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规定采信书面证言的例外情形。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都十分重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采取言词辩论等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质证并要求排除传闻证据。所谓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庭审改革所推行的当事人主义和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就有所体现,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可以转述他人所告知的案件情况,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如:《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

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2款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对书面证言的使用不加限制,只要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笔录经宣读后,查证属实的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这些传闻证据和庭前获得的书面证言在实践中有很多处理方式,使其变化甚至扭曲而丧失真实性。但我国诉讼法在设置证据规则上出现明显漏洞,为证人不出庭打开方便之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4点规定证人“有其他原因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第5点将“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归入属于《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之一,这些规定弹性过大,任何人皆可以这些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这些规定为证人随意不出庭作证设定了“合法”依据。对此,国内的一位知名学者将之归纳为“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院作证,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因此在立法上,笔者认为应该突破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与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紧密结合起来。在三大诉讼中坚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代理人或当事人及代理人询问和质证,经核实清楚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在书面证言的采信上必须严格规定在特殊法定情形下,证人方可不出庭作证,证言经查证核实后人民法院方可采信。这些法定情形如:①证人死亡、身患严重疾病、下落不明或路途遥远,在庭审期日不能到庭作证的;②证人是未成年人,出庭作证后可能影响身心健康成长的;③证人提供的证言非本案的主要证据,只能对定罪与量刑起次要作用的;④在进行证据展示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双方签字予以认可的。[!--empirenews.page--]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任何制度的运作都必须依赖观念的支撑,虽然立法中的制裁条款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能产生一定威慑作用,但如果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民视出庭作证为耻,那么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付出的大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往往会徒劳无功,也使法律上的制裁条款失去效用。因此彻底改变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必须标本兼治。其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消除贱讼、鄙讼、厌讼的心理,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观念,让公民愿意作证、敢于作证。同时,社会舆论应该对侵害证人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谴责,以倡导依法作证的道德风范,鼓励公民积极主动作证,坚持维护证人的权利。其二、要求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证人、支持证人作证的良好氛围,建立严密的证人社会保障体系,因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社会各界也有支持证人作证的义务。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下面是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 1,题目 2,申请人信息和地址。3,请求事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4,理由和法律依据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 通常在打官司的时候,原被告会请求法官让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的一种,是言词证据。通常若是只有证人证言是不足以证明真个案件的,就算可以证明,其证明力也没有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强,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怎么写?为您解答。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二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2007-12-12 14:24:5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浅谈证人出庭作证的几个问题(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虽然没有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那样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结合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来判断,刑事案件的证人仍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却形成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即证人证言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在庭审过程

中,而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很少,甚至是寥寥无几。这种现象的存在,带来了很多的问题,首先来分析此种现象存在的弊端。一、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疑虑。追求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讲究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依据?则是主张整个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因此,就要有大量的证据予以证实。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是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七种证据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作为起诉指控的依据来证明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而对此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合议庭经查实后,就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有时被告人、辩护人会提出对其中的部分证人证言产生异议,认为有失公正性。因为,这是公安、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他们所站的立场不同,不利于被告人一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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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需要关于该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该案件的证人的作证不是仅凭一人之言就可以参加诉讼的,该证人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要求书写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部分,其中对于证人的要求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即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且是了解案件详情的人,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再次证人不同于见证人,见证人是办案人员的一种,但是证人不是办案人员,是一个了解案情的普通人。 ▲出庭作证申请书怎么写 其具体内容需要包括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法院的名称,并且需要申请人也就是办理该

案件的律师签名和申请时间,在最后应该附上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在这过程中需本着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代理该案件的律师,需具有律师资格证,在申请人这一项中应标明申请人的姓名,所在律所的名称; ▲2、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这一项中应简练的阐述申请的请求,不应长篇大论。 ▲3、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中应阐述被告人因何事涉嫌何罪名的案件,说明证人因亲身感知客观事实,可以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将依据的法条列出,最后写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法院的名称 法院的名称中应该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名称。需注意在法院的名称上一行,在事实和理由的下一行,写上:特此申请; ▲5、申请人签字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范文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状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状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证人基本状况: 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二): 申请人:个人基本状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

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带给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三):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需证人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有XXXXXXXX的行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姓名:刘某某 住所:天津市XX区XX新村18号楼XX室。 联系电话:138XXXXXXX 申请人:王某某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四):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证人出庭的书面文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证人出庭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证人出庭申请书一: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59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 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 2.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适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 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 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 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内容和重要权利。 4.认真填写和提交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是一种格式化文书,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认真填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 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律师作为申请人应填写其姓名、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具体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事项。写明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所 涉嫌(案由)一案的证人;其次,阐述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最后,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4)写明文书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的签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注明提交文书的具体时间。 以下是两份证人出庭申请书模板: 证人出庭申请书二: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 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出庭进行作证,但实践中存在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现象。究其证一不愿意当庭作证的原因,大致有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因出庭所致经济损失缺乏补偿制度,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惩戒措施以及证人自身和办案人员的原因等。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解决的对策应从司法保护,经济补偿法制和观念教育、制定相应制裁措施等方面着手。此外,在刑事诉讼发中应制定解决好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和质疑程序等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类似当事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辩论式诉讼。举证责任由司法官直接在庭上调查取正,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所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案据而应予以排除。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本文从我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诉,旨在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证人必须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或手段,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地说证人出庭作证

寥寥无几,证人拒绝出庭或代之以局面证言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不再赘述。我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传的证人,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到庭,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和义务性规范的本质。但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及相应对策,我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当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一)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明文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报复证人而受到处理的比较少,而且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只侧重于证人的事后保护及人身权利的保护,而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非人身权利的保护未作规定。同时,在我过目前条件下,由于我过司法资源的有限,决定了对证人提供教充分的保护还难以实现,客观上造成了对证人保护不力的情况。这就不得不使证人对出庭作证心存顾虑,这也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 (二)证人出庭作证所致经济损失缺乏必要的补偿。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缎带其经济、人身权益等带来的影响,如工资奖金、劳动收入的减少,以及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证人出庭费用究竟如何解决,由谁来解决,以及解决的具体标准等,我过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难题,但这个难题不难解决,证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庭审方式更加体现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得到明显改善,也没有如预期的那样,通过证人出庭使抗辩性明显增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的证人制度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但这需要较长的酝酿、论证过程。当务之急可进行法律的完善补缺,先解决几方面主要问题:完善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增加给予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规定;规定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制定刑事证据特别法;修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控、辩、审三方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及时依法惩处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逐步消除影响证人作证的自身因素,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关键词:证人作证刑事证据立法证人保护证言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一、证人出庭难的主要原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的看,必然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具体分析,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一)立法原因1、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49条对证人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缺乏全面的配套规定。刑法第308条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这对保护证人的安全有一定作用,但由于是事后的惩罚,是打击报复发生一定后果才能启动法律程序,因此并没有给证人足够的安全感,难以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但其只是针对少数特定人的禁止性原则规定,且缺少相应的惩罚措施,作用极其有限。同时,对于证人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2、缺乏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证人权利与义务的最大平衡是作证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让证人到法院出庭作证,首先要面对误工费和交通费、住宿费等一系列开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让控辩审哪一方来承担证人出庭的费用都不现实。一些证人因无力支持这些费用而放弃出庭作证。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证人,也因不愿意付出这么一笔无利可图且又数目不小的开支而放弃出庭作证。[!--empirenews.page--]3、对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第仅对证人资格的限制,第157条对“未到庭的证人”作了一些限制,规定4种情况下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即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它原因的),但对例外情况规定得不够全面,也比较原则、宽泛,起不到限制作用。这些情况对于实施并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研究分析出庭作证难的原因、统计证人出庭率等均十分不利。4、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缺乏制裁措施。法律将证人到庭作证规定为法定义务,但对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却缺少相应的规定,缺乏强制手段和制裁措施。因此,即使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证,但如果证人明确表示不原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及法院均难以强制其到庭作证,使法律和法庭的权威受到极大的影响。(二)司法原因1、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证言不够全面。证明标准往往随着诉讼进程而逐步提高,涉案证据经过起诉、审判阶段的的层层审查时有变化,有时需要其他证人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或某些情节。但在有的涉及多名证人了解案情的案件中,侦查阶段收集涉案证言不全面,只寻找了部分证人取证。而事后补证,时过境迁,常因人员流动性大找不到其他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例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例 分享到: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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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联系方式:xxxx申请事项1、申请证人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出庭作证。2、申请证人xxx(女,回族xxx年x月x日,住 x市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出庭作证。 热门城市:广平县律师咸阳律师昌邑区律师馆陶县律师南通律师龙潭区律师魏县律师清远律师船营区律师诉讼证据当中包括了证人证言,而这一般是由证人做出的言词证据,通常证人都是在庭审过程中作证的,此时需要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这个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证人出庭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书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______与________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__________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证人名单 注:1、在举证期间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写清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 导读:范文证人出庭申请书 【篇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你院受理的申请人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证人基本情况及待证事实如下: 1。 2。 3。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郭某某申请追加我作为韩某某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10年12月6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韩某某、韩某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韩XX ××××年××月××日

【篇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新疆石河子市。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离婚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特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请予准许。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年四月十五日 【篇四: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纠纷一案,____________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__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3篇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 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 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证人基本情况: 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张三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证人张三系被告人李四被控受贿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张三的证言对李四的`量刑有直接影响,申请人认为需要证人张三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附: 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注:

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涉嫌×××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篇一 申请人:() 电话:() 证人:() 地址:() 电话:() 事实和理由:() 关于()诉(0 一案。需要证人()(身份证号码)()出庭作证,证明 ()。(证明的内容和目的)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XX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你院通知XXX出庭作证,以证明……(写明待证事实)。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问题。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之前的《民诉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两条规定是有冲突的,因此,我们应以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为准。另外,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指定具体的举证期限,这就要求我们提前跟主审法官沟通,以便确定自已在何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第96条、117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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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AAA 住所: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红色备注,可删除,包括全部人员) 1.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男,x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AAA诉xxxxxx行政诉讼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由于证人xx、xx 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其出具的证言极大可能是伪证,需当庭质证,并知悉作伪证的违法性以及严重性,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申请,恳请予准许! 此致 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考试快速提分技巧 一、不要着急作答

【精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例

【精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最新)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院版最新)篇一 申请人:() 电话:() 证人:() 地址:() 电话:() 事实和理由:() 关于()诉(0 一案。需要证人()(身份证号码)()出庭作证,证明()。(证明的内容和目的)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 一、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XX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你院通知XXX出庭作证,以证明……(写明待证事实)。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一般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问题。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之前的《民诉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两条规定是有冲突的,因此,我们应以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为准。另外,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指定具体的举证期限,这就要求我们提前跟主审法官沟通,以便确定自已在何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最新的民诉法解释第96条、117条第2款之规定,符合本解释第96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关于该条我们应当注意,虽然法条规定的是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实际上往往还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提出申请,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便法庭对该种情况是否符合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三、证人出庭作证前的辅导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最高法院2016年版)

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 ,男/女, 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 生, ________ 族, 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 ______ )_______ 号________ (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你院通 知_____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待证事实)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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