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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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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

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

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

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保护劳动力是死刑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原始社会末期,简单的生产劳动已经无法维持生存的需要,生产力的提高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的产生,而原始的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的原始习惯造成劳动力的毁灭,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包括死刑在内的作为统一的公共报复的手段的刑罚便应运而生。因此,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开始取代复仇习惯。

对私有制的保护也是死刑兴起的原因。原始社会的后期,剩余产品的出现导致私有

财产的产生,进而导致根据财产多寡而出现的地位差异。将氏族剩余产品归为己有而成为富人的氏族首领,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逐渐将长期形成的原始规范改造成法律,同时将习惯性制裁手段改造成为刑罚,而死刑制度便随之作为保护私有财产与等级制度的统治手段。

等价意识的出现是死刑以对应报复的方式出现的重要条件。在原始社会后期,以物易物的商品流通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原始的等价观念,这种观念进一步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评判,并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刑与罪也被视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即犯罪让人失去的是什么,刑罚便让犯罪人失去什么,刑与罪各自使人丧失的价值物具有对等性,也正是如此,报复刑作为满足社会对犯罪的报复愿望而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的公正的手段。

死刑的起源,并非先民心血来潮的结果,而是原始习惯长期、顺乎自然的进化的必然产物,在这个进化过程中,基于生产力发展,生存要求的保护劳动力,统治要求的维护私有制,思想要求的原始等价意识和朴素的公正观念,客观上推动死刑的产生和兴起。

二、中国古代死刑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死刑罚出现于夏朝。《韩非子·饰邪篇》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奴隶社会脱胎于蒙昧的原始社会,奴隶可像其他财物一样被任意处置,刑制严酷。据《尚书·大禹谟》载,夏朝的死刑有大辟、燔(用火烧死)、诛、戮等,并产生死刑连坐制度的孥,被处死刑者, 除本人被处死外,还要收妻、子为奴。这一刑制的出现,标志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

商朝是奴隶制国家机构逐渐成熟的朝代,在刑罚制度上,统治者在总结夏朝杀人经验的基础上,又殚精竭虑地创设了许多骇人听闻的杀人方法。即有炮烙、挖心、醢(剁成肉酱)、葅(切成碎片)、脯(晒成肉干)、诛、活埋等。并将夏的孥刑发展为“族刑”(诛罪人一族),扩大了死刑连坐的范围。

周朝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成熟阶段,统治者奉行“明德慎罚”,重视“德教”,以商奴隶制五刑为基础创立了自己的五刑, 并使之达到完备的阶段。且创设颇具特色的死刑等级制度, 即在周朝尽管都是判处死刑,但对于不同身份、地位或触犯不同死罪条款的犯罪人,按其所受的行刑痛苦程度的不同而异其死刑的执行方法。《刑书释名》载,周朝的死刑可分为七等, 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

春秋时代为我国历史上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的激变时期,各国死刑据《史记》、《册府元龟》等载,主要有膊、踣、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等,而且出现了死刑罚及死人的“戮尸刑”,并发展为后世的“暴尸枭示”和“发棺断头”等死刑方法。

战国以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质变,新兴地主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但政权初建,出于保护新生政权的强烈愿望,为了严惩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反攻和可能再度爆发的奴隶大起义,在刑罚方面,封建统治者便集春秋以来几乎所有最残暴的刑杀手段之大成,并向严酷又推进了一步。

秦朝是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国”的思想,促进国家繁荣、民族的融合和兴盛,但在极为广泛的领域里都是刑罚专政,史称“秦施暴政”。生命刑有十九种,即车裂、定杀(把活人固定于水中,淹溺致死)、扑杀(扑击而死)、戮(分生戮和戮尸两种)、磔、阬、斩、腰斩、夷三族(父、母、妻三族)、枭首(顾野王曰:“悬首于木工、竿头,以肆大罪,秦刑也”)、族、凿颠(钻头顶骨而死)、镬烹、抽胁(疑为抽筋致死)、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囊扑(装入囊内斩杀)、夷九族(什五连坐,一家犯罪九家不告,连坐)、具五刑、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

汉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力,鉴于秦暴政而亡的教训,高祖占领咸阳后,曾“与父老相约,法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政权巩固后,顺应客观形势,又命相国萧何作九章律,汉文、景二帝还进行颇得人心的刑罚重大改革, 以此奠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基础。根据《汉书·刑法志》载,汉朝的死刑可分为三等:一曰枭首;二曰腰斩;三曰弃市。此外,“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而“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首其首,葅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在王莽执政时,还有镬烹、焚如等非正刑。可见,在以言立法废法的封建皇权专制的刑制下,要真正认识中国的死刑制度,还不能仅局限各朝的律典之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与大分裂、各政治势力反复较量时期,各朝诸代随阶级力量消长的形势不同,死刑种类有异。

如三国时曹魏律定死刑为枭首、腰斩和弃市等,此外,“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于潴或枭,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晋朝的死刑依律也只有上述三等,但法外的“夷三族”之刑已不株连被休出的养母和已出嫁的女儿。宋在制定律令上没有建树,但用刑却惨苛。据《南宋刑法志》等载,宋的死刑主要有:枭首、斩和弃市,同时还有鞭杀、割腹刳心、脔割、扬灰和汙潴(疑为将人于污水中溺死)等杀人方法;齐国死刑称谓有殊死、杀、诛、斧钺、赐死、赐自尽、弃市、戮和斩等;梁国死刑依律可分为二等,枭首

和弃市,但实际上还有棒杀等;陈的死刑称为大辟、殊死、死罪、夷戮、戮磔、枭、枭首、杖杀和赐死等。北朝起自少数民族,死刑的执行方法除常见的外,还带地域特征。如北魏时,对“巫忠者”要令其“负羖羊抱犬沉诸洲”(又称沉渊或沉河刑)。北齐律定死刑有四,重者轘之;其次枭首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要处;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另外,文宣帝晚年还创设了剥皮、箭射杀等非正刑。北周的死刑方法比北齐增加了一种磬刑,应相当于现代所说的缢死。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制“五刑”就是由隋的《开皇律》确定的,隋唐的刑事立法、司法对以后诸代影响都至为深远。隋唐时的死刑立法及由此而形成的死刑制度奠定了封建社会死刑制度的基础。

隋朝的刑罚,素有简、轻、宽、平的美称,其中死刑依律可分为两种:一曰绞, 二曰斩。唐朝的死刑大体上延用隋制,“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罪较轻或有身份者,隐处绞杀;死罪较重者,于公众之前斩杀。“唯中唐以后,历史上用过的酷刑如腰斩、枭首、夷三族的刑罚不断出现, 唐末,甚至犯罪者的家属也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

五代时的后晋死刑为杀、斩和绞。后周死刑为杀、诛、集众决杀。辽代的统治者,刑制奇酷,死刑除绞、斩之外,还独创了凌迟刑,并为宋、元、明和清等朝延用。据《读律佩觿》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毙其命,肢解分解,葅其骨而已”,以致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犹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此外,还有射鬼箭(出师祭祖,例取死囚置所向方位,以乱箭射杀之)、投高崖、肢解、熟铁锥摏犯人、斩系射燎等酷烈的法外杀人方法。

宋朝的死刑法定为斩与绞,但“实际上是无所不用其极,断食饿毙,水淹溺死,凌迟处死等酷刑,都被广泛使用”。而且“凌迟”在辽时为局部地区首创,宋朝则把它推广到全国,起初只适用于“谋反罪”,后来甚至扩及“以口语狂悖致罪者”。

元朝、明朝的法定死刑都是两种,前者是斩和凌迟,后者是绞和斩,但也还都大量存在法外杀人的情况。

清律规定死刑只有绞和斩,但法外死刑还有“就地正法”(先斩后奏);枭首、戮尸、剉尸等。“锉首扬灰”(将人头放在釜中烧成灰烬,把骨灰飞撒掉)和凌迟。

三、中国古代死刑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对统治者来说,死刑的制定、裁量、执行都是由国家规定的,是对影响社会正常秩

序的穷凶极恶之徒最严厉的惩罚,是国家法律威严之所在,是巩固封建统治的强有力的手段。

对死刑者来说,死刑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封建社会犯罪的报复,一次性解决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是对罪极的犯罪者的一种最好的惩罚手段,从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对潜犯罪者,死刑作为诸刑之苦害最为极端者,拥有着极大的社会威慑作用,统治者通过这种方式警告社会中不安分分子和潜在犯罪者,从思想上起到震慑作用,进而减少社会的犯罪率,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封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对整个社会,罪大恶极的犯罪者,处以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受害人家属以及社会中奉公守法的人们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交代,安抚和平服社会的躁动,进一步巩固封建统治。对后世法律中的死刑影响深远巨大。

(一)消极作用

死刑违反了法律立法之本,从根本上切断了犯人悔过自新的机会,是通过消除肉体来消除根在心中的恶,把思想上的教育搁置一边。

残酷的死刑是一种野蛮复仇行为,以恐怖的死亡方式作为威吓人民的手段,从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以致出现历史上的暴政酷吏,和骇人听闻的案例。通过政治上的专制,达到对人民精神的控制,严重阻碍了民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清末,中国被迫打开国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埋下历史隐患。

总论:纵观历史,存在于封建社会的死刑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反人类的、消极的惩罚措施,这是极其愚蠢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封建统治者也在不断尝试着规范死刑制度,慎杀少杀。

死刑之所以长期存在,是因为它是给予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以及广大相信社会公平的人们以希望,让他们相信正义可以得到伸张,而不是让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和威严的方式。

最后强调的是,以历史为鉴,对于死刑的判决和死刑的范围,国家应当慎之又慎,公正再公正,毕竟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

参考文献:

金良年,《酷刑与中国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1版,第6页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3页

周密,《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第453页

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30页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8页

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

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宰相制度, 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宰相之职主要表现在辅弼天子和参 决国家重大事务两个方面, 他统率朝廷百官, 总领全国的军政财等大权.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宰相制度, 是一个联结政治制度整体结构各个部分的中心环节, 尤其是在联结皇帝制度与官僚制度两者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宰相及宰相制度, 对中国政治和政治制度的发展, 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一、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 商代的太宰就是宰相的前身,太宰为百官之首,其职责是辅佐帝王治理国家,地位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相当于后来的承相之职,简称宰。 春秋站国时期,周天子力量削弱,伴随社会的大变革,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当于丞相的职位,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 1.秦朝三公的设置——宰相制度正式确立 2.西汉“中朝”的建立——宰相制度的重大调整 3.唐朝三省制的完善——宰相制度的成熟 4.宋朝相权再分割——宰相制度的衰落 5.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宰相制度的废止 此后,为适应处理政务的需要,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的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内阁只是皇帝的侍从咨询机构,没有决策权。尽管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但其权力与前代宰相不可同日而语,更谈不上制约皇权。

二、宰相制度演变的特点 中国宰相制度在几千年的演变中, 并不是杂乱无章, 而是有其内在发展规律的。 其一、不断压抑相权, 以加强皇权。隋唐以前的各朝,宰相位高权重, 甚至受到皇帝的尊重,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 门阀政治盛行, 相权往往能够与皇权相抗衡, 甚至皇帝有时都成为世家大族的傀儡, 由此可见宰相权力之大。但隋唐以后的历代, 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渐走向成熟, 相权开始逐步削落, 皇权逐渐强化。明太祖明令罢宰相, 想从根本上消除相权对皇权的隐患, 皇权得到空前强化。皇帝就这样通过各种方式侵夺相权, 加强皇权。宰相制度沿着相权的步步削落, 君权的逐渐强化这根主线发展演变。 其二、宰相在中国古代行政体制中不可缺少, 且宰相职位的设置由实位转向虚位。宰相职位, 尽管历代名称不尽相同, 但几乎始终存在, 以至于朱元璋明令废止, 仍未能禁绝, 充分说明这个职位在传统体系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虽然处于位极人臣的宰相有可能拥权自重, 权倾主上, 导致皇权旁落, 但历朝历代又要设这个职位。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务繁多复杂, 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不可能事事躬亲、事事独断, 这就必然要有一个机构为皇帝综理政务、出谋划策。这样, 宰相就自然而然的要产生并存在下去了, 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其三、宰相既实行分权, 又注重事权的相对集中。我国宰相制度在机构设置上, 除元明两代外, 其余各代一般都分设几个机构, 这样就形成了宰相机构的分权。分权虽能削落相权, 但分权也会造成职责不清、争功委过、行动不力。为了弥补分权的弊端, 实行事权相对集中的首长负责制就势在必然。因为事权相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浅析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行政监察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追溯到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漫长岁月的沉淀,发展出独特的韵味。本文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总结其发展特点。 一、探讨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纵观世界千百年来的发展史,中国是最早建立行政监察制度的国家。追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其起始于先秦时期,在秦汉时期即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正式建立,于汉代时期改革完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以强化,经历了隋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几个时期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伴随着改朝换代,不断的更新演进,且各朝代有着各朝代独具特色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各时期治理国家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对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具体探讨。 1.秦汉时期中央监察与地方监察。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演变到秦汉时期,已经被正式建立。秦始皇赢政统一天下,为避免历代以来的分封之争,维护统一的政治局面,采纳相李斯的提议,确立以三公九卿制度为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以郡县制为地方监察制度的中央集权国家。 御史大夫与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秦始皇根据权力制衡的原则,把中央政权分成政务、军务、监察三个部分,分别交由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位重臣负责管理。所以,御史大夫在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古文记载:“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相。”作为副相,对相的政务处理有着监察权力,除此之外,还要辅助相处理相关事务,从当时的法律角度衡量决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从而对相的权力有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秦始皇时期,御史大夫下设有御史中,司辅佐天子,有着“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的职责。在当时看来,朝廷大大小小的政事商议,御史大夫都有权参与,可以说,御史大夫集行政、秘书、监察三大权力于一身,这一官职的出现,体现了秦始皇时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而发展到汉成帝时期,原本隶属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力就移交给御史中。汉武帝继位后,实行改革,将御史中更为御史台率,掌察举非法,并赋予相兼理监察的权力。尽管汉朝在秦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加以变革,监察权力上出现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秦朝还是汉朝,中央行政监察制度都是以高度集权制度为主。 中央监察地方行政。在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制度。对于中央,实行了中央集权行政监察制度,而对于地方主要采用了中央监察地方郡县的方法,实行具体的行政监察。为了确保中央对地方的密切监察,设立了监御史一职,不同于御史大夫的是,监御史掌管地方郡县,且不专职地方行政监察,还兼管治渠、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等。 汉武帝时期,为了监察地方行政,设立刺史一职,每个地方区域的刺史都有着固定的监察范围,具有独立监察权力。发展到东汉末年,刺史一职被更为州牧,在政治权利上,由司监察转变为司行政。纵观秦汉时期的行政监察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行政监察制度都处于初始时期,影响着秦汉朝代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故而随着朝代的不断更新,行政监察制度也在不断发生转变。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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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设立与演变

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设立与演变 阅读:2156 次我要评论(0) 收藏2011-7-3 9:32:46 分享到:0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宰相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连结政治制度各部分的中心环节。从宰相制度的兴废看,其起源甚早,而且复杂多变。其演变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萌芽期、创立期、鼎盛期、调整期、衰落期。 一、萌芽期:黄帝至西周时期 在史书中,这一时期已有宰相名称如“相”、“百揆”、“宰”的记载。这些职位实际已有辅助君王处理政务的职责,但尚未作为正式官称,所以也还谈不上建立宰相制度。 二、创立期:春秋至秦 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因为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就出现了以宰相为首的朝官集团。为适应这种政治体制变化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职,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到秦始皇统一天下时,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便水到渠成,正式创立,成为后世沿袭相承的定制。丞相作为官称,始于秦国,后来也被他国采用。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实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时,便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 三、鼎盛期:汉初至武帝时 在秦统一中国、实行丞相制度后,相权日强。到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更是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萧何、曹参等一批名相出现,在西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之,相权和皇权之间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由于相权的膨胀使皇权受到威胁,皇帝便想办法制约相权,宰相也就很快迎来厄运。仅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的百余年间,相权虽然很大,但宰相被杀的也达30多人。而且在汉武帝之后,由于加强了皇权,抑制了相权,相权就再也没有翻过身来。可见,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创立时期虽然很长,但它的鼎盛时期却很短暂,不足百年。四、调整期:魏晋至宋 两汉时期,由于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调整的核心是,皇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被分割。第一次调整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内外朝的设立,皇帝开始靠身边的心腹办事机构控制相权,但心腹办事机构日渐坐大后,又形成一个实际的行政中心,分割甚至取代了相权,最后形成了互相消长的内外朝。 在进入调整期后,宰相制屡有变化,最重要的是多相并存、三省出现。曹魏时,凡任录尚书事、尚书令及尚书仆射者,便成为宰相,执掌政柄,这时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仅为名义上的宰相。至两晋时期,中书监、令便取代了宰相的职位,宋齐梁陈并相沿袭。北魏、北齐时,因魏晋以来的门下省逐渐发展起来,侍中权柄尤重。后周改制,以“大冢宰”为宰相,不久又置左右丞相。隋朝废三公,三省长官为相,称为“真宰相”。 唐朝前期确立三省制,中后期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制。唐朝是宰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宰相机构之变化与宰相名称之多变均较复杂。在唐代的中枢机构中,真正握有实权的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凡朝廷有军国大事,则中书出令(决策),门下封驳(审议),尚书受而行之(执行)。又因尚书省下设有六部,故习称“三省六部制”。唐初右仆射加“知政事”身份,参加政事堂会议,也是宰相。中书令迁右仆射,不加“知政事”亦为宰相。李世民继位后,尚书省的左、右仆射与侍中、中书令均成为宰相。宋朝正副宰相同设,多相并行,编制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权。北宋沿袭唐代后期制度,设置中书门下省。在北宋前期,中书门下的长官为正宰相,亦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后来参知政事与正宰相基本无差别,使正宰相事权更为分散。宋太宗后,一相四参或二相二参是常事。五、衰落期:元至清末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革 ★教学目标: 、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含义,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演变。 2、归纳封建社会中央和地方政治体制的演变的基本史实,理解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3、了解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沿革。 4、了解古代官员监察制度的发展演变。 ★学法指导: 复习时,要求学生必须以政治制度为中心,扩展到对各类制度的沿革的了解。对不同的制度进行适当的比较,同时与当今的社会热点联系思考,拓展思维。 ★高考展望: 、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注意重要的政治制度利弊概括和总结。 2、从全球史观的角度,注意重要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规律,其与近现代政治民主化的联系,并与热点问题结合,加强认识和理解。 ★知识整合: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体)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涵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专制

主义属于决策方式,中央集权是政治体制,两者结合构成了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皇权的至高无上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两对矛盾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两对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萌芽于战国,建立于秦朝,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北宋和元,强化于明清,结束于1912年。 4、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 ①加强君主权力;②加强思想控制;③变更中央机构; ④注意选拔官吏;⑤加强地方控制。 5、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原因 ①经济——封建经济基础所决定;②政治——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 6、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 ①皇权的至高无上;②王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③中央及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④文化专制为政治专制服务。 7、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①不断改革中央行政机构;②不断改革地方行政机构; ③不断加强思想控制 8、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评价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1)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 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 书省。 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

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学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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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远古到秦汉 为什么谈古代中国政治制度我会选择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段?在我看来从远古到秦汉这个时间里政治制度的变化是呈现上升走势!从禅让制到奴隶制再到封建制,古中国一直走到世界的前端。禅让制形成于远古时期,这个让后来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奴隶政治制度形成了古中国最基本的礼仪制度。封建制度形成于秦,在汉封建制臻于成熟!更是有千古一帝秦始皇,雄才大略汉武帝,也是这个时代形成了独尊儒术这个被后来王朝所用来控制人们思想的武器!!! 远古时期(禅让制) 远古时期生产力薄弱,为了满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人们不的不群居的生活在一起。在这个时期可谓是因为没有解决最基本的温饱的问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连经济基础都没有形成,所以这个时期是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政治制度或者是政治制度还是处在萌芽时期!!在这个时期有点社会主义的味道也有点无政府主义的味道!! 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发展了很久后,生产力有了大的进步,并形成了私有财产!在这个时期形成了一种部落制度。在这个时期也产生了一种让很多文人向往的政治制度————禅让制! 那么何为禅让制? 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就是部落首领在年老时,召集部落联会议,推举有才德的人为继承人!! 中国禅让制最早记载于《尚书》之中,但其真实性一直存在争义。而在正史中是对禅让制度是大加赞赏,让为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而也有持反对意见地!而我持的也是反对意见。我让为这种政治制度甚至可能没有存在过。佐证是:在以后的的朝代更替中出现了很多的所谓禅让制,如东汉末年魏代汉也被称为禅让、东魏孝静帝禅让给北齐方宣帝等。按这种记录中要是王朝更替都可认为是禅让。禅让制产生盛行于春秋战国时,这个时期可能是那些仕人为了抨击当时的政治制度而编造的美好世界!!! 夏商周时期(奴隶制) 人类从远古进入奴隶社会,在当时是一种社会的上升,并且是进步的的一种的表现。正这个时期产生了我国的第一个奴隶王朝——夏朝!这个时期形成了我国最早的相对的完整的礼仪制度,制度是周朝更是促进了礼仪的发展! 那么为什么奴隶制产生于这个时期而非秦汉时期呢?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试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演变规律是监察官地位越低,权责越重,越来越服从于皇权对地方官员和中央高官进行监督。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浅析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历程

浅析中国宰相制度的演变历程 相”的古义是指辅助君主掌管国事的最高官吏。“危二不持,显而不扶,则焉用彼相矣”【1】明白地说明了相的辅助之义。宰相,就是辅佐天子治国之人。宰相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宰相在各个朝代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以下将简要评析宰相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历程: 在远古时期,虽无宰相这一职称,但已有类似官职的官员。如商朝的伊尹,周朝的周公等。这一时期,可称为宰相制度的萌芽时期。战国以后,各国相继设立丞相辅助国君,相成为专门官称,宰相制度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直到秦统一六国之后,宰相制度的发展才趋于成熟。自宋以后,由于君权的强化,相权不断受到压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败,直至明朝被废除。 我国宰相制度发展过程的突出特点是君权和相权之间矛盾的不断升级。秦汉时期,丞相权力很大,史书中对当时丞相权力的描述是“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2】可见,宰相帮助君王处理万机,其权力涉及国家的方方面面,而且,君主对丞相相当敬重。担任丞相的人不仅会被授予爵位,还有封地的赏赐,即“凡无侯而拜相者,命相而后封之”【3】这一时期,君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不太突出,宰相权力不受君王的太大限制,可以放手做事,能够真正起到辅助君王的作用。宰相制度发展到后期,君主为了加强君权,不断削弱相权,其中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最为典型,唐朝中央设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执行,这样将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从宋真宗时起,相权逐步得到了强化,皇权反而受到限制,这使君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但在我国古代社会君权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为集中自己的权力,便对相权进一步压制,乃至废除。 宰相制度在我国持续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其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秦汉时期,宰相的职权很广,因此在国家事务中所起的作用也很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劝谏君主,可以对君主的权力进行监督,使君主明得失,做出对国家人民有利的决策;二是推荐官吏,为君主提供强大的决策、执行团队,保障行政效率;三是考察百官,即对白官政绩,可以保障官僚队伍的清正廉洁,巩固封建统治,防止吏治的腐败。另外,唐朝的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也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三省的设立将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三省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三省形成的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决策上的失误。 宰相制度尽管在历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没有逃过灭亡的命运。其灭亡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根本原因是君权和相权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化。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加强君权是必然的当相权威胁到了君权,就势必将要走向灭亡;(二)相权的不断削弱。宰相,即辅助君王治理国家的人,他需要一定的权力来完成自己的职责,但是,君主专制下,君主不肯放松权力,反而不断削弱相权,使宰相难以施展其才能,宰相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因此,宰相制度废除也是大势所趋。(三)统治者对宰相不信任。而欲取得统治者的信任,必须要对君权加以限制,相反,统治者不愿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因此对宰相产生了不信任,也不会给予宰相很大的权力。相权和君权之间得不到配合,所以宰相制度逐渐衰落。 纵观历史,宰相制度的设立是相当矛盾的。一方面,君主是国家最高统帅,政

浅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政治制度的变革一直息息相关,而政治制度的变革也与皇权的强化有着密切的关联。无论是先秦时期的分封制,秦汉时期的郡县制还是元朝的行省制,都是为了方便中央对地方的管理,逐步增强中央集权。而选官制度从一开始的世袭制到察举制再到九品中正制和最后的科举制,也都是为了巩固皇权,为国家提供更优秀的人才。 关键字:制度、分封制、郡县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 作为四大古文明之一的华夏文明,虽然起步较晚,却成为唯一保存下来的古文明,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其他三个古文明都已经烟消云散,连文字都已经失传。这不仅与地理位置有关系,而且还与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关系。 从夏朝开始,政治权利正式由“禅让制“转化为”世袭制“,“家天下”取代“公天下”。初步建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实行分封制,派遣诸侯到地方进行有效的管理。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并且定期朝贡。但这一切都是以中央权力强盛为前提的,受封诸侯在自己的领地内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到了后期中央积贫积弱,而地方武装逐渐强大,中央便无法控制地方诸侯,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巩固。到了分封制的末期,周天子的势力减弱,诸侯群雄纷争,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庄王相继称霸,而这些称王称霸者都是分封的诸侯。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中央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崛起。此时的分封制已经与实施它的时候的愿望相背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统六国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帝制王朝——秦朝。秦始皇吸取了东汉末年以来群雄割据的教训,没有继续沿袭分封制,而是采取了法家所推崇的郡县制,将土地归为中央所有。看似是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其实其中包含的含义远非如此,要知道在农耕社会,社会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就是农作物。实行郡县制表明了全国的土地赋税尽归中央所有,不存在有地方诸侯可以和中央分食赋税,地方没有了强大的财政支持,地方武装便不可能与中央相抗衡。郡县制其实是把行政权和军权分开的重要标志,地方官员全部由中央委派,并且地方官员在所任地方只享有行政权,没有军权,没有了军权,地方只能听从中央的管理。这几乎算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方势力坐大的问题,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现在是这样,过去也是这样。秦朝统一天下之后,权力欲望达到了顶峰,认为天下无不可胜之物,修长城,驱匈奴,大兴土木,不懂得休养生息,不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项羽就曾说过“我依名族,亡秦必矣”。陈胜吴广算是“打响了推翻暴秦的第一枪”,但是对秦朝造成根本性伤害的还是项羽。项羽之所以这么有自信,是因为项氏家族在当时是名门望族,威望高,号召力强。所以才给秦朝形成了致命的威胁。可见,除了地方诸侯,名门望族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秦朝灭亡后,大汉王朝建立,汉高祖刘邦深知项羽家族此类门阀大族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力有多大,但是国家总还是需要人才来治理,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创了察举制的先河。察举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门阀大族势力的发展,但是并没有彻底的触碰到大家族的利益。察举制发展到后期,已经与社会不相适应,积重难返。首先,在察举制下,虽然察举科目很多,但天下之大,贤人之众,不可能把所有贤人都推荐给朝廷,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贤才被埋没在乡村野流中,终身未得任用,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 1.秦:御史大夫—中央 2.汉武帝时:设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官和诸侯王 3.以后历朝历代都有监察机构设置, 唐---观察使; 宋---通判制度;明---厂卫特务机构 二.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演变: 先秦:世卿世禄制; 秦朝:军功授爵制; 汉朝:察举制(推举制) 察举,是由地方官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荐道德高尚、才学出众的人才, 朝廷经测试后授官职。 征辟,是指皇帝特征或官府辟召某人为官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曹丕称帝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正式在各州郡设立'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的士人。将士人分别评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九级,称为'九品’ 由地方中正官推荐,朝廷任命。大官多由品级高的人担任,品级低的人多担任小官。 在评定人物品级时,标准:家世﹑道德﹑才能。主要是先考虑祖先做过什么大官,有几代人做过官,此谓之‘品’,然后再看本人的才德,谓之‘状’。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显要之官多被门阀子弟占据,庶族平民屡遭压制排斥的局面。人才选拔被地方门阀所控制 隋唐至清末:科举制 科举取士主要依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员,普通士人也可参加。人才选拔、官员任用权力完全收归中央。 ①中央政府得以网罗天下俊才,扩大了政治统治的基础; ②使地方门阀势力受到有效抑制,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 加强。客观上普及了教育,传播了知识提高了官员的 素质。 科举考试的内容单一,读书人只注重文学能力的培养,而轻视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必然使我国自然科学领域发展迟缓,并逐渐与注重科技发展的西方国家拉开差距 科举制度使读书与做官联系起来之后,人们就形成了一种“读书受教育就是为了当官”的思想,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价值观,读书就是为了作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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