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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

ICS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监督局发布

DB31

目次

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术语与定义 (5)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6)

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实施要求 (1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2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6)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28)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1)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34)

前言

为保护公众健康,控制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DB 31/199-1997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95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29项,第二类污染物66项。本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的标准分级作了调整;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中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的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已建、在建和待建排污单位(或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本标准取消了DB 31/199-1997中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增设了19个项目;

――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中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调整;

―― 本标准对DB 31/199-1997中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

DB 31/199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31/199-1997废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次修订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与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于200□年□月□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95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及其相应的监测方法。

1.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1.3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4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不执行本标准。

1.5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除1.3、1.4规定范围以外执行本标准。

1.6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的除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执行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执行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1.7除1.3、1.6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类污染物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 )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规范性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A

GB 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B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

GB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

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微生物指标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972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897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7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 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7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8 水质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267 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375 水质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6 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 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水质二乙稀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552 水和土壤质量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 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水质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6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7 水质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 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9 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71 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 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EJ/T 1075 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

EJ/T 900 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DB31/T232 污水中硼的测定胭脂红酸分光光度法

DB31/T233 污水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术语与定义

3.1

特殊保护水域

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3.2

终端污水处理设施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3.3

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4

其他排污单位

指某一污染物项目最高排放限值适用范围中,除所列行业外的所有排污单位。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29项,第二类66项。

4.2标准分级

4.2.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1.1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A、B两个级别(见表1)。

4.2.1.2排入特殊保护水域、GB 3838 中III类环境功能水域与GB 3097 中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A级标准。

4.2.1.3排入GB 3838 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 3097 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以及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B级标准。

4.2.1.4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污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依据4.2.1.2 和4.2.1.3确定。

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特殊指明除外

4.2.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2.1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特殊保护水域、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见表2)。

4.2.2.2排入特殊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特殊保护水域标准。

4.2.2.3排入GB 3838 中III类环境功能水域(特殊保护水域范围内水域除外)和GB 3097 中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4排入GB 3838 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 3097 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2.5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污水受纳水域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依据 4.2.2.2、4.2.2.3 和 4.2.2.4确定。

4.2.2.6部分污染物项目设置了行业标准限值,排放这些污染物的有关行业排污单位按4.2.2.2至4.2.2.5确定的排放标准级别执行行业标准限值。

表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单位:mg/L (特殊指明除外)

4.3标准限值

4.3.1除pH值以外的所有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均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3.2pH值的标准限值为一个允许范围,无日均值,任意一次pH值超出该允许范围即为超标。4.3.3鱼类急性毒性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毒性即为超标。

4.3.4污染物项目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时,该标准限值为小于该项目规定的分析方法的检出限。

4.4总量控制要求

4.4.1排入地表水域的污水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标准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4.2郊区和郊县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该受纳水域的水质状况,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排污口设置

5.1.1排污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排污口,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

5.1.2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 91、HJ/T 92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工艺生产污水的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5.1.4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水除外),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较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5.2其他规定

5.2.1禁止将污水排入地下。

5.2.2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居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水域内不得建造新的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限期拆除。

5.3监测

5.3.1对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表1、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3.2表1中的第1至第16项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口同时监测。

5.3.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方案设计与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GB 12997、HJ/T 91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的采样方案设计与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HJ/T 92和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4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性监测、企业自我监测、流域监测、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5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HJ/T 353、HJ/T 354、HJ/T 355和HJ/T 356的有关规定,在线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6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符合GB 12998和HJ/T 91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7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符合GB 12999、HJ/T 91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8污水流量的测量应符合HJ/T 91与HJ/T 92的有关规定。

5.3.9总大肠菌群应与总余氯同时采样监测。

5.3.10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应与挥发酚同时采样监测。

5.3.11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5.3.12若污染物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定方法,则第一个测定方法为该污染物项目的仲裁测定方法。

表3测定方法

6实施要求

6.1本标准由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A.1 方法原理

将试样或消解处理过的试样直接加入石墨炉,在石墨炉中形成的基态原子对特征电磁辐时产生吸收,将测定的试样吸光度和按准溶液的吸光度进行比较,确定试样中被测元素的浓度。

A.2 适用范围

A.2.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废水中锡的测定。

测量范围与能用仪器的特性有关。通常情况下方法最低检出限为0.013mg/L,仪器的测量范围为

0.013~0.300mg/L。

A.2.2 干扰

废中的共存离子和化合物在常见浓度下不干扰测定,但与锡的浓度为0.05mg/L,而砷、钙、镍和磷酸根的浓度超过800mg/L,锌的浓度超过700mg/L,铵的浓度超过520mg/L,钳和碳酸根的浓度超过250mg/L,氟离子浓度超过200mg/L,镉和锰的浓度超过150mg/L,铅的浓度超过125mg/L,铜和锑的浓度超过100mg/L,镁的浓度超过50mg/L,铝的浓度超过25mg/L,硫酸根的浓度超过2mg/L,硒的浓度超过1mg/L。以及硝酸根浓度超过3%(v/v)时,将会明显干扰锡的测定。

A.3 仪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的辅助设备,配有石墨炉和背景校正器,光源选用空心阴极灯或无极放电灯。仪器操作参数参照厂家的说明进行选择。

A.4 试剂

A.4.1 锡标准贮备液:1.000mg/mL。

称取1.000g光谱纯锡粒(99.999%),(称量前用稀硫酸洗去表面氧化物,再用去离子水去酸,烘干,冷却后称量)用10 mL盐酸加热溶解,用10%盐酸稀释至1000mL。

A.4.2 锡标准使用液:0.600mg/L。

用10%盐酸稀释锡标准贮备液配制。

A.4.3 硝酸(HNO3):ρ=1.42g/mL,优级纯。

A.4.4 盐酸(HCl):ρ=1.19g/mL,优级纯。

A.4.5 高氯酸(HClO3):ρ=1.67g/mL,优级纯。

A.4.6 硝酸钯溶液:称取硝酸钯0.108 g溶于10mL(1+1)硝酸,用水定容至500mL,每mL含Pd 10ug。

A.4.7 重镉酸钾溶液:15mg/mL。

称取15.000g重镉酸钾(G.R级),溶于适量去离子水中,用水稀释至1000mL。

A.5 采样和样品制备

A.5.1 定义

A.5.1.1 溶解的金属:未酸化的样品中能通过0.45μm滤膜的金属。

A.5.1.2 金属总量:未经滤膜的样品消解后测得的金属,或样品中溶解和悬浮的两部分金属的含量。

A.5.2 采样

用聚乙烯塑料瓶或玻璃瓶采集样品。分析金属总量的样品,采集后立即加硝酸(A.4.3)酸化至pH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要)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精排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II-TS-06标工程经理部

目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1 主题内容1 1.2 适用范围1 2 引用标准2 3 定义2 4 技术内容2 4.1 标准分级2 4.2 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地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地发展,特制定本标准.b5E2RGbCAP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地排放管理,以及建设工程地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地排放管理.p1EanqFDPw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地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

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DXDiTa9E3d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地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RTCrpUDGiT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地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地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地水地总称.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医院排放带有病原体的污水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肠道传染病和结核病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其它有关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 第1.0.3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医院,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将污水的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医院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2.0.1条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

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第2.0.2条当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接触时间和接触池出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表2·02的要求: 第2.0.3条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第2.0.4条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第2.0.5条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独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第2.0.6条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要求 第3.0.1条医院应设置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 第3.0.2条医院职工生活区和行政区的污水,应与病区的污水分流。 第3.0.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位置,宜设在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

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 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国家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GB4282-84 GB4283-84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5469-85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3] 2详细 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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