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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加拿大元、英镑及澳大利亚元七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账。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第五条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起存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往来户可用支票,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2.单位定期存款使用“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二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

2.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外币存款利率用年利率(%)表示。

1.定期存款利随本清,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到期支取的,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息;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以原存入日定期利率计息;如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同档次挂牌利率作为本期限内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次日入账。

3.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需代扣利息税的,利息税也以同种外币计算扣除。

第二章单位外汇存款

第八条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

4.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者。

第九条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有效单位证件,具体开户程序按《XX银行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境内机构收付现金的规定:

1.境内机构在资本项目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2.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3.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管局的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4.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应办理结汇登记,按季

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一条外汇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账户及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外汇存款利率和计息。

1.单位外汇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挂牌公布。

2.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原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

4.定期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把所得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

第十四条提前支取、挂失、查询。

6.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客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预留印章和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

7.客户遗失存单必须立即持单位公函及预留印鉴的印章,并提供单位名称、开户时间、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开户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8.客户遗失存单或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立即持单位公函向银行提供单位名称、开户时间、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9.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

第十五条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象: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

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人员,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储蓄存款业务。

1.储蓄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一律采用记名式存入。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以及无法直接收入的外币现钞,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账户。

2.存款的币种:币种主要有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四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账。

3.个人储蓄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六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4.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5.个人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凭条,提供实名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居住证、护照),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储蓄机构开立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开立存折。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密码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时凭印鉴或密码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6.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使用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1)现汇账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可以汇往境外,但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现钞账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若往境外汇款,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3)对超过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效证件,由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外币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1.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挂牌公布。

2.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原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如定期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储蓄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6.活期储蓄存款以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一次,并把所得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在计算利息时本金的元以下尾数不计利

息。如果不到结息日储户全部提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7.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十九条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理人还必须提供其身份证明。

2.存单、存折均为记名式,可以挂失。

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丢失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我行国际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

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银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 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 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 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 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电视银行业务处理,保障客户及银行资金安全,促进电视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视银行以双向数字电视网络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客户通过电视银行可以自助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电视支付、信用卡还款、缴费等各种业务。 第三条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总行提供统一的电视银行服务界面,统一负责电视银行系统开发和维护,开展电视银行业务。各分行开发分行特色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由总行组织开发。 第四条电视银行服务对象为在我行开立有借记卡(绿卡通副卡、军人保障卡等除外)、信用卡(附属卡除外)、本币结算存折的客户。 第五条各级机构(含邮政代理机构)经办电视银行业务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一节机构管理 第六条电视银行业务发展相关各级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其中,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营业机构包括所有邮政金融网点和一、二级分行营业部或直属支行营业厅。 第七条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电视银行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与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二)负责对电视银行业务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 (三)负责全国电视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四)负责电视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章程协议的制定; (五)负责电视银行业务功能场所、设备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办理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资格; (七)负责对一级分行开办电视银行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 (八)负责电视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及技术人员培训; (九)负责电视银行品牌的创建; (十)负责电视银行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组织电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十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视银行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电视银行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网上银行管理,保障网上银行健康有序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是指农发行通过互联网为在农发行开户的对公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坚持“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客户、安全高效”原则。围绕全行战略目标,在确保业务发展依法合规、风险整体可控基础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促进现代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 1 -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发行网上银行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的体制。各级行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网上银行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总行网上银行主管部门为信息科技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网上银行发展规划,开展业务分析、考核评价,组织产品宣传和推广。 (三)负责开办机构审批和使用网上银行渠道的业务准入审批。 (四)负责参数管理,使用网上银行内部管理系统进行参数配置、机构及省级分行管理员维护、角色设定与分配等。 (五)负责制订网上银行价格标准与收费管理。 (六)负责组织网上银行培训。 (七)负责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支持,配套客户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网上银行公告发布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求收集、分析与产品创新。 (九)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相关业务报表等。 - 2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外币储蓄业务

外币储蓄业务

外币储蓄业务 一、单选题 1.通过(A )可以联动本币储蓄业务余额增加 A结汇转存 B 收汇转存 C 收汇结汇 D 购汇转存 2.通过(D)可以联动外币储蓄业务余额增加 A结汇转存 B 收汇转存 C 收汇结汇 D 购汇转存 3.下列哪个卡种可以作为外币账户载体( B ) A 绿卡 B 绿卡通主卡 C 绿卡通副卡 D 淘宝卡 4.外币活期一本通续存的交易代码是( A ) A 700102 B 700202 C 700602 D 700702 5.外币活期一本通开户交易成功后,需要在外币活期一本通存折上加盖 ( A ) A 储蓄专用章 B 业务专用章 C 现金专用章 D 转讫专用章 6.目前我行外币储蓄存款利率较工、农、中、建几个国有银行(A) A(略高) B (略低)C(一样)D(有高有低) 7.客户在我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享受如下优惠政策(A) A (积分兑奖)B(免填单)C(利率优惠)D(本币储蓄免排队) 8.活期储蓄一个币种一种资金形态子账户在一卡/折内有(A)个 A 1 B 2 C 3 D 多 9.定期储蓄相同币种相同资金形态子账户在一卡/折内可有(D)个 A 1 B 2 C 3 D 多 10.美元活期利率为( B )% A 0.125 B 0.15 C 0.1 D 0.02 11.定期一年期美元利率为(C )% A 1.0 B 1.125 C 1.25 D 1.35 12.欧元定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的利率分别为(B)% A 0.25 0.4 0.85 1.25 1.5 B 0.45 0.65 1.125 1.25 1.3125 C 0.25 0.35 1.125 1.25 1.5

第三章 货币市场

Chapter 3 Money Market 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money market 货币市场fixed income security 固定收益证券bond 债券maturity 到期short-term 短期bear market 熊市bull market 牛市risk return tradeoff 风险收益平衡liquidity 流动性dealer 交易商broker 经纪商treasury bills 国库券par value 面值money market mutual funds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coupon bonds 息票债券 certificate of deposit (CD) 大额存单time deposit 定期存款check account 支票帐户default risk 违约风险compound interest 复利commercial paper 商业票据 accounts receivable 应收账款inventory 存货discount 折扣credit rating 信用评级bankers' acceptance 银行承兑汇票negotiable 可转让primary market 一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 二级市场Eurodollars 欧洲美元repurchase agreement 回购协议financial market 金融市场municipal notes 市政票据federal funds 联邦基金 Background Financial Markets Say that you are recently married, have a good job, and want to buy a house. You earn a good salary, but because you have just started to work, you have not yet saved much.比如,你新婚燕尔,有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还想购置一套住宅,尽管你的薪水丰厚,但是因为你刚刚参加工作,所以积蓄甚微。 Over time you would have enough money to buy the house, but by then you would be too old to get full enjoyment from it.毫无疑问,将来你会积蓄到足够多的钱来实现买房,但是,到那时你年老体衰,不能从中获取充分的享受。 Without financial markets, you cannot buy the house and will continue to live in your tiny apartment. 没有金融市场,你无法购置住宅而只能继续住在狭小的公寓里。 If a financial market were set up so that people who had savings could lend you the money to buy the house, you would be happy to pay them some interest in order to own a home.如果存在金融市场,使拥有储蓄的人得以把钱贷给你去购置住宅,那么,即使要支付一些利息,你也会十分高兴。 Financial markets perform the essential economic function of channeling funds from people who have saved surplus funds to people who have a shortage of funds. channel动词,意思是引导,导向。 金融市场履行的基本经济功能是,从那些积蓄了盈余资金的人那里把资金引导到那些资金短缺的人那里。 Structure of Financial Markets Now that we understand the basic func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let's look at their structure. 1. Debt and Equity Markets 债务和股权市场 2. Primary and Secondary Markets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A primary market is a financial market in which new issues of a security, such as a bond or a stock, are sold to initial buyers by the corporation or government agency borrowing the funds. 一级市场是借款的公司或政府代理机构向最初购买者出售新发行的债券和股票等证券的金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金融市场学第二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 ?学完本章后,你应该能够: ?了解同业拆借市场 ?了解回购市场 ?了解商业票据市场 ?了解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了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了解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了解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本章框架 ?同业拆借市场 ?回购市场 ?商业票据市场 ?银行承兑票据市场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短期政府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第一节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市场,也可以称为同业拆放市场,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 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 ?这种借款通过中央银行进行,拆出银行通知央行将相应的款项从自己的账户转到拆 入银行的账号,央行据此借记拆出行账户,贷记拆入行账户。 ?一、同业拆借市场:形成和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产生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伴随着中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的发展而发展。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等债务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 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按此准备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主比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拆借交易不仅发生在银行之间,还发生在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 ?相关阅读: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p23 ?存款准备金率 ?时间: 2012年5月18日 ?调整前: (大型金融机构)20.5%(中小型金融机构)17% ?调整后: (大型金融机构)20% (中小型金融机构)16.5% ?调整幅度(单位:百分点) - 0.5% ?二、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 ?商业银行:资金供、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人也有需求 ?外国银行的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市场中介人:赚取手续费的经纪商需求 ?三、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程序 ?1、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同城拆借 ?三、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程序 ?2、通过中介结构进行的异地拆借 ?三、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程序 ?3、不通过中介机构的同城拆借 ?三、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程序 ?不通过中介机构的异地拆借 ?四、同业拆借市场:拆借期限与利率 ?拆借期限: 通常:1—2天、隔夜;多则1—2周、1个月、接近或达到一年。 ?按日计息。 ?拆息率:拆息额占拆息本金的比率。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 率、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介 ?Shibor,以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 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 个月及1年。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 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 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 ?第二节回购市场 ?回购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市场。 ?所谓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指的是在出售证券的同时,和证券的购买 商签定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取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从本质上说,回购协议是一种抵押贷款,其抵押品为证券。 ?证券回购市场是短期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一道构成货 币市场的基本组成部分。 ?1.按场所不同:分为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 ?场内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内, 由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化回购业务。 ?场外回购是指在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之外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国债服 务中心、商业银行证券部及同业之间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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