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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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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

或许因为你的积极努力和热情,你的工作会在不断进步中向前滑行。但是如果你一成不变总是只会按照以前的老套路辛辛苦苦的工作,那么小编想告诉你的是,你一定回事最辛苦的,但是你的表现和工作成果不一定是最好的,在这个时候,一份工作总结能让你轻易的找到更好的工作方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欢迎阅读。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一】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篇,宣传4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

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

次。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公司诉讼案件总结报告【二】201*年,我公司法律事务、授权经营工作在总经理室的直接领导下,紧紧围绕大力发展业务、保持稳健经营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总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和授权经营工作的指示精神,开拓创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对诉讼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报告(备)制度。

(1)坚持“减少诉讼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努力提高胜诉率”和“诉讼案件分级负责,谁主张、谁举证”两个原则,加强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要求案件涉及到哪家公司,由哪家公司负责处理,在各个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充分准备好所需的法律文件、证据及相关事宜。

(2)各级公司在上级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并按照省分公司有关规定,逐级做好报告(备)工作。对报备到省公司的案件,我处进行认真审核,冷静、客观、公正地进行案情分析,然后建议参加诉讼的公司是否把官司打下去。对下级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处将积极提供支持。如清丰某私营塑料厂火灾案,中院一审保险公司败诉,判保险公司赔款70余万元,目前上诉至高院,我处协助xx公司聘请了律师,分析了案情,争取二审改判。

二、分析以往案件,探索发案规律,指导下级公司开展工作。

我处通过对分业经营以来发生的80多起诉讼案件进行

调查、统计、分析,初步摸清了我公司诉讼案件败多胜少的原因,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五项对策措施:一是要把好承保质量关,切实做好核保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项目填写要齐全,特别约定要详尽、明确。二是在处理理赔案件时,首先要做到及时查勘现场,争取取得第一手资料;其次在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收集现场证据,并和保户一起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现场确定;第三要及时详尽地查看帐册及有关凭证,对涉及案件的帐册和凭证,要详细地进行抄录或复制,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封存。三是在制作赔案时,资料要齐全,案件的情况要详细地表述,赔款金额的计算要有理有据。四是要慎重地对待拒赔案件,要分析拒赔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上是否认可,坚决杜绝口头拒赔。五是平时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做好对办案法官的日常宣传、攻关工作,不能临时抱佛脚。

三、直接参与一些案件的诉讼工作。

(1)香港xx公司花生霉变保险骗赔案取得阶段性进展。我公司积极协助警方做好取证工作,目前,取证工作基本结束,案件已移交检察院起诉。

(2)参加了驻马店xx集团进口豆粕货损纠纷案的诉讼和代位追偿工作,较圆满地结束了这起长达4年多的诉讼案件。

xx年xx月,xx分公司承保了驻马店xx集团购买的11563吨豆粕,货物由thor sky 轮从印度某港运抵连云港后,保

户提货发现货损即向保险公司索赔。xx分公司查勘、核实后,以“在海上航行途中未遇任何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无任何外来原因导致该批货物的损失”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等原因予以拒赔,保户不服,随向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庭提起诉讼,开始了艰难的诉讼过程。在

一、二审中,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据理力争,但法院还是判我公司赔款4,140,601元及利息。因二审是终审判决,我们只好表示尊重,决定有条件的接受法院判决,一是xx 集团要将权益转让给我公司,并在向船方追偿方面积极予以配合;二是按照正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xx集团必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单证。驻马店xx集团根据我公司的要求,正式起诉承运人泰国thor sky公司,并将追偿权转让给我公司。今年4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庭下达了(xx)沪海法连商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运人泰国thor sky 公司未能提供可以免责的相关证据,依法对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我公司保险赔款4197306元及其利286947元。被告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上诉人要求与我方代理人进行和解,同意赔偿我公司损失万美元。考虑到海外追偿难度较大,一般案件能够追回40%左右已属不易,而我们追回的资金已达到70%,我方代理人同意和解。目前,万元美元已如数划入我公司账户。

另外,南阳某私营企业玉器破损诉讼案,目前已进入二审。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地产权纠纷案,我公司按规定向总公司申请了授权。

四、建立法律人才库。

今年第三季度,对全省系统内法律人才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建立起我公司的法律人才库,全省拥有法律专业毕业研究生2人,本科生9人,大专生23人,其中有律师资格的6人。我处已将相关人员的资料存入电脑,以便发挥这些人员的作用。

五、设计了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书》。

为了规范委托代理诉讼行为,省分公司设计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书》样式,对委托代理的权限、代理律师的职责及收取律师费方式都作了统一规定。今后,凡我公司系统内聘请的律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全风险承包方式收取律师费,即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律师费以最终为我公司挽回实际损失为标准,按实际挽回损失的一定比例收取。如律师未能为我公司挽回损失,则分文不取。

六、做好授权经营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授权经营工作,省公司及时下发了《关于规范业务部分特别转授权报批程序的通知》,对授权报批程序进行了规范。根据总公司对省分公司的授权,我处在广泛征求各市分公司和省公司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了XX年《转授权书》,对部分市公司、部分业务的授权权限进行适度调整。11月初,我处又专门发出通知,广泛收集机关各处室、各市分公司对今年授权经营权限、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修订明年《转授权书》做好准备。

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权经营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明年的工作重点是:

(1)加大诉讼案件处理的力度。对本处参与诉讼的案件,如香港xx公司诈骗案、南阳玉器诉讼案等,一是积极做好取证、上诉、申诉工作,加强对公、检、法等部门的公关,争取早日结案,尽量避免讼事缠身。二是做好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考证。

(2)根据授权范围,加强对下级公司诉讼案件的指导和援助。凡市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的案件,我们将积极提供援助,帮助联系律师,协助进行案情分析、取证等。

(3)对分业经营以来的典型诉讼案例,从法律和业务角度进行分析,做到一案一点评,然后汇编成册,印发系统内广大干部员工,以生动的案例增强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按规经营,从源头上杜绝一些诉讼案件的发生。

(4)适当时机,举办一期县区公司经理法律知识培训班。重点培训保费收入超1000万元的县公司、超XX万元城区公司经理。请总公司法律部领导和一些有声望的法律界人士上课,以增强基层公司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5)授权经营方面。根据总公司授权和转授权人的意见,结合市公司对今年授权经营工作的反馈意见,修订、印制好200*年《转授权书》。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对市分公司的授经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各级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

工作研究: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

工作心得: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标准愈加严格,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而不起诉案件在后续处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共同构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由于可操作性规定的缺失,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问题上存在与行政机关沟通不畅、移送不及时、对行政机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XX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调研与探索,与工商、食药监、公安等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签署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对规范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与研究动因 所谓“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的制度。该制度以法条的形式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但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实践中,不少案件检察

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并未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有的案件虽然移送了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回复。这种情况使得某些行政违法人员逃脱了法律制裁,既不利于严密法网,也不利于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行为。 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调研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区检察院在201X年成立了调研小组,确立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这一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历时七个多月,撰写出了九千余字的《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剖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现状,论述了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研究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尝试构建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如果不起诉后检察机关不及时移送案件,行政机关就无法有效了解案件,并予以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在经济犯罪中尤为明显。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经济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发现并侦查。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从来源上讲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控告、举报等,公安机关直接发现并侦查;一类是有关部门案件移送,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从正常程序上讲,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线索,先期介入调查,发现案件可能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但是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或发现线索后,直接立案侦查,相关行政机关对此不知情,导致案件一开始就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司法程序就此宣告结束。这种

法务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法务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来公司时间不是很长,现就这一年工作做出如下总结。 诉讼与非诉讼方面 自三月份进入公司以来,先后处理了黄友竹交通肇事、郝宗洲水泥买卖案的案件以及仁智达钢管事件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非诉讼方面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厄瓜多尔、秘鲁两个分公司的建立。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积极与对方律师及我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其中,厄瓜多尔国内部分已经完成。秘鲁方面因法人护照过期问题导致办理暂予停止,待其问题处理之后将很快完成。另一方面就是公司内部合同的审批。 来年主要工作内容: 积极完成各分公司的建立、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各种法律文书、材料的起草和整理。 非诉讼案件方面做好合同风险的把控和法律的培训工作。尽量建立他部门内审、法务把控、监督、外部配合的服务体系。 总结: 作为一个服务部门,始终把进行理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好自己的法律事

务工作。我会积极利用每一个机会,特别是审核合同之际,针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予以宣传和讲解,为提高公司职员的法律意识、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规避法律风险作出努力。 第二篇:法务工作总结 时间易老,岁月无痕,不知不觉间,我在本单位做法务工作已经快六个月,这六个月来,在领导细心的指导及栽培下,在本部门其他成员的关心和照顾下,在本单位其他人员的提携和关照下,我渐趋对本单位的相关法律事务有了清晰的认知,亦对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有了切实的感受,回顾这近六个月来的工作情况,收获良多的同时亦深感自身尚有些许不足和应予改进之处,下面,我简要对自己这六个月来的法务工作做一简要小结: (一)、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是法务人员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力保企业健康运行的关键,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学习和加强锻炼,我在这六个月时间内主要审查了:《安全卫生评价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测评合同》、《建筑工程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幼儿园劳务派遣协议》、新建住宅楼的《内部员工房屋买卖协议书》等二十余个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侵害我方利益的显失公平之处,纠正

不起诉审查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审查报告 检不审报[2001]×号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2001年1月5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邢德玉 案由: 一、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 佳木斯市公安局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邢德玉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

组。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三、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犯罪嫌疑人邢刚在刺死被害人李洪岩后,逃到其姨夫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后因见形势紧迫,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邢德玉明知犯罪嫌疑人邢刚犯罪,而帮助其逃跑并提供资助。后邢德玉检形势紧迫,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因而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应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 公司法务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20xx年03月03日,我有幸入职城投集团,成为一名新员工,担任法务助理一职,在集团各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以及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较快熟悉并适应了集团的工作及生活环境,现将我近三个月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熟悉并学习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适应新环境 1、严格学习并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期间,认真学习了集团企业(文化)工作体系精神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并了解公司组织架构;积极参加公司新员工拓展培训以及其他业余及工作讲座知识学习;第一时间关注并学习集团OA最新集团动态状况;并且期间做到无迟到、早退等违规现象。 2、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集团运营业务概况。积极主动通过与集团各领导及同事外出开展各二级单位走访调查工作,熟悉各二级单位及其招生门店、训练场地地理位置与环境,尽快学习并了解各集团业务运营概况;并初步完成深圳地区、广州地区、东莞地区三大区域的实地走访了解学习。 二、尽快熟悉并积极开展本职工作,力求契合岗位职责要求 1、主动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学习。熟悉集团的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学习法务岗位职责要求文件;梳理并完善0A合同审批流程表;积极提供集团法律疑难解答咨询工作;积极开展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合同档案管理现状,并努力贯彻执行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规定。 2、积极开展集团业务合同审查工作。随时与业务公司及部门人员保持沟通联络,了解合同背景及交易目的,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使每一份经审查的合同做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防范法律风险。与此同时,按月度做好合同审核汇总工作及月度自评反省工作总结。 3、积极制订并完善法务相关制度及合同标准范本工作。熟悉了解现有的集团法务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集团法务各项制度的制订、修订及完善工作;初步完成门店租赁合同、训练场地租赁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工作;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开展集团其他业务合同标准范本的修订及完善工作。 三、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及各二级单位的法务联络工作,防范诉讼法律风险 1、通过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多形式加强与集团法律顾问的联系,积极跟进业务合同审查工作;积极主动询问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法律疑难问题,并努力学习总结。 2、积极跟进集团及二级单位法务工作事宜,并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指导、检查、监督法务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集团重大合同及诉讼类案件上报备案工作,同时,总结诉讼纠纷经验教训,防范法律风险。 四、努力加强自身学习,进一步理清法务工作思路 法务工作不仅承担业务合同的审查工作,而且承担合同管理制度检查、修订等法务工作。除了加强自身法律专业基本功的学习之外,并且努力学习了解集团各项业务运营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等领域知识。在此,积极主动向各位领导及同事虚心请教学习,积极调整好心态、完善自身的工作习惯及工作方式,进一步理清并计划性地推进法务工作的开展。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总结,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月日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 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律师事务所年度总结大会讲话报告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报告 把握形势找准定位 科学规划埋头实干 为实现五年发展纲要共同努力 尊敬的省厅领导、各位同仁: 岁末年初,又到一年一度总结的时间。今年的总结我们采取开放式的,我们邀请到了省厅有关领导,以及一些关心豫都发展的朋友参加,采取开门评议方式进行。让我们用掌声对省厅领导莅临指导表示衷心感谢,对领导、关心和支持过豫都的同志们表示真心欢迎! 今年这个总结不是我一个人执笔完成,而是让每一个合伙人都参与总结自己负责范围的工作情况,也让行政、财务人员加入写作,部分律师包括新进所律师也提出了部分宝贵的意见,体现今年总结的开放性。今年的总结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紧紧围绕去年提出的工作思路和内容,逐一进行总结,通过对比,总结成绩、查找不足;通过剖析论证现实条件下律师发展趋势,进而再规划2013年的工作。我们坚持采取集体总结的方式,并且不吝惜占用大家的时间来总结,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通过总结,让每个律师和行政人员加深对2013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的理解、重视,并要求大家自觉将总结变成行动指南。 ◆第一部分,2012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在去年总结中,我们把2011年工作客观总结为“在停滞中、瓶颈中寻求突破”,把2012年工作内容具体规划、细化为七个方面。通过大家一年的奋斗,基本完成年初规划,尤其在业务收入、业务拓展,以及规范化管理、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整体工作取得了令每一个豫都人完全可以自豪的成绩: (一)业务收入 2012年我所业务收费已经突破了1000万。对于我们豫都这样一个规模中等、重组时间不长的新所,在省直包括全省都算名列前茅,实属不易。 在上述收入中,非诉业务占65 %;从部门划分上,地产部收入占41%、公司证券部占33%;从收入群体上细分,合伙人和主要创收律师层面创收比重仍然较高,占70%左右,其他聘用律师创收比重占30%左右。 (二)业务拓展 “专业、创新、服务、高效”是我们豫都所的办所理念,专业性强是我们有别于其他所的亮点之一。几年来我们坚持充分践行这一理念,并在服务深度、广度上取得 。 使我所的注册资金达到108万元的实际投入;此举也完成了我们提出的在资金投入上“上规模”的发展战略。 三、办公环境改善方面 大家都看到了,09年豫都所重组后我们是在国贸大厦500平方米比较拥挤的写字楼办公:11年我们搬迁到国泰财富中心11楼,除去南面转租后自己装修使用的是800多平米;12年初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国泰财富中心,我们几经寻找,最后确定把绿地原盛国际7楼整个南面承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工作总结:醉驾案件不起诉适用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该意见第3项明确规定,依据犯罪情节可以对酒驾案件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更加强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酒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运用。基于此,市院公诉部于201X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以下简称“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情形以及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政策。 我院轻罪案件检察部组织全体办案人员学习有关司法解释和市院办案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同时逐步树立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非监禁化的办案理念,201X年5件5人做不起诉决定,打破酒驾入刑以来无不起诉案件的局面,为进一步发挥不起诉的审前过滤功能,凸显检察机关“两主”作用做出了初步尝试。具体做法如下: 一、正确理解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力求做到“凡涉情形者,严把出罪关”。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下列行为的,一般不认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应结合案件情况,从严掌握……(二)醉酒后为了停车入位、挪出车位、挪至路边、调正车头等不以上路为目的而挪动机动车”等。根据该项规定,“不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应理解为不具有醉驾行为,即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也正因为该类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所以文件要求“从严掌握”。面对嫌疑人提出“挪车、停车入位”等不以上路行驶为目的的辩解时,检察官一方面高度重视此类辩解,提讯时详细核实记录,结合在案证据进行综合

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实地走访、自行补充取证等方式予以核实。 例如,在闫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称醉酒驾车是因为接到了停车场保安员的通知,得知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通行后进行挪车所致,且其在场朋友边某某的证言亦能予以佐证,但承办人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该案的关键证人保安员的证言在侦查阶段并未予以调取,且边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坐在车辆的副驾驶上,目的是帮闫某某盯着来往的其他车辆,便于闫某某进行挪车,但承办人认为此点细节并不合常理,于是便针对以上两点证据漏洞,自主取证,不仅实地走访了保安员,而且再次询问了证人边某某,最终发现被告人先前所作均系虚假供述,其醉酒驾车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上路行驶,而边某某坐在副驾驶上也正是因为其要与闫某某离开案发地,遂对嫌疑人闫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又如,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称自己当晚与朋友宋某某喝酒至凌晨12点,后发现自己的车辆挡住了其他车辆的去路,便想把自己的车辆挪开,在挪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后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了自己酒驾,但宋某某证实,当晚自己与杨某某的酒局在晚上9点就已经结束了,后自己与杨某某各自离开了饭店。承办人认为,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出入较大,且案卷中除交警执法录像外,并无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于是,承办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走访,后发现现场附近有治安监控探头,能够还原案件全貌,当即联系了侦查人员,要求其调取该监控探头约4个小时的录像,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杨某某所述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其实际是从小区外公共道

律师代理案件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代理案件的工作总结报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 河北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5月竞标贵办诉讼及执行案件,中标诉讼案件分别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中标执行案件分别为:河北锦纶切片厂,黄骅市化工厂。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谷律师具体承办以上案件。接受委托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沧州市供水总公司项目 债务人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表外利息347.14万元,孳生利息158.18万元,包括孳生利息的整体债权金额为1005.32万元。原贷款方式为保证贷款,保证单位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本所竞标时预计回收金额为500万元。该项目于2009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至2009年8月底结案,历时三个月,回收本息675万元,回收比例达到135%。 (一)、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法律状况: 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总公司原系沧州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5年12月16日,由沧州市大浪淀水库管理处、沧州市供水总公司、沧州市排水总公司共同组建沧州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沧州市唯一一家自来水供应公司,担负着全市人民的吃水用水以及排水的任务,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沧州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市政府对该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实时关注。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沧州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保证人为沧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后更名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与保证人于1998年6月23日分两次签订保证合同,保证金额500万元,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但2000年6月22日之前未见原债权人主张保证债权的法律文书,超过保证期

案件审查报告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大学生法律案件。与案情 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 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_____人民检察院 移送起诉案件审查报告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 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 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 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 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 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 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关于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目录 前言 (1) 一、导致该罪的事由 (3) 二、犯罪主体 (4) 三、案件的地域分布及检察院层级 (5) 四、案由 (6) 五、处理年份 (6) 六、文书类型 (7) 七、不起诉的原因 (7) 总结 (9)

前言 此份数据报告系2018年笔者在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的一份工作成果,在我所主任刘德文律师、副主任罗秋林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大数据及可视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得到了我所姚茜律师的指导与帮助。 该份大数据的采集与总结历时两周,在此期间,笔者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了深刻印象。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明晰了此类案件如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出自哪些原因。 本报告所依据的数据的获取途径是网络,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时间截取为2015年-2018年5月,搜索关键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文件类型为“不起诉决定书”,共有90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公司法务半年个人总结报告

篇一:《法务部年终总结》 法务部2011年度工作总结 2011年,法务紧紧围绕集团年初会议制订的年度目标和任务, 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按照法务年初拟订的年度计划,积极有效的开展法务工作,力求做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及总结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部门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做好合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截止到2011年12月22日,通过流程及其他方式移交法务起草 或审核的合同达450余份,起草或审核合同日均约达2份。在合同审

核及拟草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 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集团及下属公司在签订合同 中,不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组 织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业务部门是合同谈 判的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首先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条件,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法律问题。 2、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 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目前合同审核过程来看,一些合同 内容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现象仍有发生,在合同审核过程中,

甚至出现将“无偿”写成“有偿”、将“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每年租金#元”写成“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租金#元”的低级错误。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 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当 事人提供,从而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利益,甚至某些条款对我方要求苛刻,而对合同拟订方却没有明确的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商务风险,法务也仅能做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根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实际所处的谈判地位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结果,提出结案理由,呈请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的内部审批文书,也是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为撤销案件提供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结案报告的结构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由“案件名称十文种”组成。 2.引语 说明案件名称、预审的起止时间,接着常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过渡。引言要首先写明文书的名称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若是集团犯罪,在标题中要写出集团首犯或主犯的姓名。若为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主从作用不同,按主、从顺序排列,逐人写清。若为一名或数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种罪名的,一般要把犯罪性质严重或为主的罪名写在前面,按主从顺序排列。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结案报告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逮捕的理由和根据、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逮捕的理由和根据。首先写明发案及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然后写明破案的简要经过和对案件的简要分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及其理由和根据。犯罪事实要详细写明审理结果,即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原因、后果、动机和目的,以及有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坦白、立功或隐匿事实、证据、拒不认罪等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写清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具体罪责,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若有的犯罪嫌疑人除参加共同犯罪外,还有其他罪行的,也应在此交待清楚。若预审后,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被否定或情节与指控内容有重大不同,应写清楚查证事实真相的具体过程,并提供有关否定或变化的证据,作为否定案件的依据。若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预审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要将其诉讼请求摘要写明。 (三)尾部 对案件的结论和处理意见。首先对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行综合归纳,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揭示犯罪性质、后果、罪名和应当从严或从宽的条件。然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

移送案件标准

移送案件标准 作者:发布时间:2012-9-21 阅读次数:1200 -------------------------------------------------------------------------------- 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 (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

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由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移送的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错误的认为,只要达到了检察机关立案标准或者追诉标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没有移送,就以“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立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侦查。 三、移送程序问题: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遏制不起诉案件上升势头的自贡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a8507640.html, 遏制不起诉案件上升势头的自贡思考 作者:刘亚非曾静杨驰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17年第07期 编者按:近年来,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全面深化“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和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作为法制监督、服务的切入点,多措并举,有力推动了全局执法办案质量的提升,被评为“全省2015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县级公安机关优秀单位”。然而,当本刊编辑向该局了解他们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的具体做法时,他们却表示分局近年来不起诉案件呈上升势头,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撰文回顾真实案例、分析不起诉案例的成因、提出解决对策。这种实事求是、勇于自我剖析、敢于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的勇气让人肃然起敬。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执法办案质量推进工作一定会一步一个脚印扎实进行,也必然会收获丰硕成果。 从两起不起诉案件说起 案例一: 2013·12·17华西能源被盗案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接华西能源员工报警称,2013年12月17日,有人在收购废弃油漆桶时趁机偷走了15桶油漆,被公司员工发现后逃离现场。板仓派出所立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甘某、杨某被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甘某自2013年7月起,多次利用回收废旧油漆桶的机会,盗窃该厂各类油漆、稀料40余桶,并低价卖给内江人杨某,涉案金额一万余元。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讯问时,杨某突然翻供。检察院遂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重报。但检察机关仍然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认定的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在本案中明知油漆是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案例二: 2014·7·19王某被敲诈勒索案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接王某报警称,其因合伙人邓某的债务问题,被付某及其同伙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高新区公安分局遂立案侦查,付某主动投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

☆ 集团法务总结

----集团上半年诉讼工作总结 一、概述 我部对诉讼案件实行周报制度,并且按月汇总分析、汇报。截止2009年7 月7日,集团及所属分支公司在诉案件共件,涉案标的额亿元。其中新案 件件,涉案标的额亿元,原有案件件,涉案标的额亿元。 根据在诉案件轻重缓急、案件性质、涉案单位等分类处理,与涉案单位负责人及总部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及时的沟通、落实责任人,跟踪、督办,减少损失。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应诉方案,达到防控法律风险的目的。 从集团、分公司和参控股公司诉讼情况、诉讼风险防控建议、外聘律师合作等方面入手总结如下: 二、具体分析: 新案件: 1、集团和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经营纠纷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分公司、参控股公司或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证件办理或建材欠款等引发合同纠纷增多; 2、股权投资合同、并购合同,前期投资合同纠纷所涉金额较大,诉讼风险也较大; 3、----类投资项目被诉案件明显增多,尤其------项目因原股东未真实披露或有负债而引发的诉讼较多。 建议:加强---部类合同的履约管理,对现有投资项目诉讼进行整理,参与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以及与协议的签订评审,防范----项目法律风险。

原有案件:集团和---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经营纠纷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分公司、项目公司或项目部因工程质量、证件办理或建材欠款等引发合同纠纷增多; 以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等为主体开展的工程施工、承包类合同纠纷仍是诉讼高发点,投资类、担保类及借款类合同纠纷亦有增多趋势。 外聘律师:案件责任部门指定专人对接外聘律师,准备案卷资料、搜集证据、出庭及执行等工作,及时跟踪、催办,我部协助办理。通过与公司法律顾问的沟通,使法律顾问能更有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总部往往被追加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案件频发,新涉诉案件及积案较多,不能忽视。 建议:分公司印章管控是避免合同纠纷的重要方面,杜绝项目部刻制任何印章,规范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项目变化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等事宜,将责任剥离在分公司经营各阶段。 参控股公司:参控股公司是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诉讼事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此类案件我部督办。 建议:集团按照每周、每月诉讼报告加强具体案件督办,具体事务由参控股公司办理。 三、综合 目前,集团正处于投资高峰期和部门调整期。集团近几年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需要较长时间连续进行较高的投入。投资是拉动集团持续有效较快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基本诱因。投资高峰期必然伴随交易高峰期,也是风险高峰期。投资和运作受法律规制的程度高,越是大投资,越容易忽视法律因素,忽视法律风险埋下法律隐患,事后解决往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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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 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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