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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垃圾管理办法

公司垃圾管理办法
公司垃圾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为解决公司生产废品、垃圾分类堆放有序,结合公司颁布实施的内部作业总流程要求以及其他报废品管理文件规定,持续保持办公、生产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效率,特制定《公司生产、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作为指导公司各部门、车间执行生产下脚料、废品、垃圾堆放管理和增长效益的指南,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监督,物流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2、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所有管理内容。

二、垃圾产生分类:

公司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大类。

1、生活垃圾:是指公司后勤部门在日常生活中为员工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以及办公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果核等食品垃圾,急救室医疗废弃物,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以及拔除的杂草、打扫的落叶、树枝等。

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类垃圾主要有:

①五金车间:冲孔产生的金属碎块碎屑,不能套裁的料头,润滑废油;

②喷涂车间:粉末包装纸箱,编织袋,危化品容器、废液,污水处理产生的沉淀物;

③塑胶车间:发泡生产后的下脚料,编织袋,冷却废油、润滑废油;

④组装车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废包装材料(包括内盒、隔板、外箱、内塑袋、手把套、废胶带、胶带纸芯、打包带、编织袋等),维修拆除的废金属零部件、铆钉、废塑胶件;

⑤缝纫车间:缝纫线芯,缝制过程中的边角料;

⑥裁剪车间:布料边角料,喷胶棉边角料,海绵边角料;

⑦品质部:报废的各种计量器具、用具;

⑧样品科:作业后的各种废零部件、铆钉、塑胶件、钢管件、布套边角料,需要报废的样车;

⑨模具科:模具作业后的金属下脚料、边角料、报废的塑胶、五金模具;

⑩设备科:需要报废的机械设备、工具用具,更换后的废旧零配件;

3、各科室办公垃圾:废电池、日光灯管、废纸、硒鼓及废弃的其他办公用品和通讯设备;

4、急救室医疗废弃物、过期药品、容器。

三、垃圾利用分类:

厂区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最大限度实行袋装化。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纸类、金属、电子元件、塑料、玻璃、煤渣、办公用品等。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腐烂垃圾、厨房垃圾、果壳、花草、工作服、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

3、有毒有害垃圾:必须特别分开,由专业厂家回收处理。

这类垃圾主要有:废电池、废日光灯管以及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医疗废弃物、过期药品等。四、垃圾堆放区域及堆放要求:

垃圾分类堆放区域

1、生活垃圾堆放区域:北边围墙垃圾池;

2、生产垃圾堆放区域:

①非金属类在缝纫车间北端废品库;

②金属类在喷涂车间北端废品库;

③有毒有害品存放于污水站旁边的危化品库;

④塑料废品存放于注塑车间西边空地。

3、医疗废弃物等垃圾:存放于急救室内。

垃圾堆放要求

1、生活垃圾:

①垃圾提放入池;

②不得高空抛掷;

③不得溢出池外。

2、生产垃圾:

①不可回收垃圾:投放于规定区域入池;

②有毒有害垃圾:指定垃圾桶分区摆放并有“有毒有害垃圾”字样的明显标识;

③可回收垃圾:分区摆放、不串不混并有明显标识分区摆放。

3、医疗废弃物、过期药品、容器等垃圾专用袋包装。

五、垃圾处理流程:报废品(作垃圾处理变卖的)必须有相关审批手续。

1、可回收垃圾:

①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煤渣等,由物流中心协同其他部门签订回收协议作变卖处理。

②酸洗池排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冲洗厕所,其中污泥由喷涂车间员工每月一次进行清理,自然干化装袋,由专业厂家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

①食品类垃圾(泔水):供给养猪农户。

②其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季度为周期,经行政部联系车辆,由市容局环卫队装车清运出厂。

③焚烧(只限绿化垃圾):由保洁员捆扎整齐后送往食堂烧饭用。

3、有毒有害垃圾:行政部负责与有专业资质机构签订回收合同,定期清运回收处理。

六、奖励:

1、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其“优秀员工(先进集体)”的提名。

2、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

七、负奖励:

1、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个人,将于下月请其捐资人民币:100元奖励;其主管领导将连带捐资人民币:200元,同时取消其年底优秀员工提名资格。

2、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车间、科室、部门,请其捐资:300元奖励(部门成员平均捐资),取消其年底先进集体提名资格。

3、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集体,将给予其翻倍捐资的奖励。

八、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2-6-29

公司垃圾管理规定

公司垃圾站管理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厂区环境的管理,特对厂区垃圾站做如下规定: 一、垃圾站倾倒垃圾时间定为两个时间段:每日8时—9时30分;15时—16时(节假日大搞卫生除外)。 二、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垃圾倾倒在垃圾房内,严禁随意乱倒,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垃圾。 三、职工食堂垃圾及热处理厂喷沙废沙装必须装袋,装袋后,按行政管理部指定垃圾房倾倒。 四、各单位砂轮沫禁止倾倒在垃圾房内,需按指定地点倾倒。 五、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倾倒人50元。 企业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公司房产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产是指在公司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三条房产管理必须符合公司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维修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房产管理、维修、改建及扩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用房分配和调整方案,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房屋建设、验收、房屋土建(内、外墙、地面、屋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供暖设施、环保、工艺水管线、消防管线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房产管理总台账,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各项验收,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档案管理。 第三章房产管理 第八条公司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审批,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九条用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私自出租用房、不得私自改建、扩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改变用途。因机构调整,用房单位要按时办理用房退交及调整手续。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随时检查用房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现闲置用房及时调整,或有权收回另行调配。 第四章房产维修、维护与改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铁山街道办事处垃圾处理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处“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运行机 制,加强全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有效改善村处环境卫生状况,创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处、村环境,根据中共胶南市委办公室、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1】3号)文件要求,经办事处政府研究,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 设目标,按照”户集、村收、处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模式,本着布局合理、运转有效、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由处、村、户三级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建立环卫队伍,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运营经费,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农村垃圾处理管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垃圾收集和保洁 工作责任范围。 1、村庄内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各村负责督促管理。国道、省 道、市道、处主次干道以及田间生产道路两侧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村负责。 2、村集体、企业、群众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制造者直 接送到处垃圾处理场,所在村负责督促管理。

3、办事处垃圾收集和保洁工作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处直各单位的垃圾处理由办事处负责督促管理;全处范围内的企业垃圾处理由处经济办负责督促管理;中小学校垃圾处理由处中心校负责督促管理,各学校负责收集并清运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4、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产生的污染垃圾由该机构进行消污处理后,送到临近的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5、未进入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的大堆生活垃圾和大堆建筑垃圾由所在村或单位负责清运到处垃圾处理场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办事处共设立中转铁皮箱35处。 (二)运行机制 按照处、村、户三级联动,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户集、村收、处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 1、户集。各村要给各家各户统一配置垃圾桶或各户自备垃圾桶,群众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扫,每天将垃圾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2、村收。由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配置清运车。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环卫工人人数。环卫工人负责收集群众 垃圾桶内的垃圾,并做好村内外道路、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按时将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或简易垃圾填埋点。 3、办事处处理。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处级环卫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大型垃圾处理场。环卫公司负责将各村垃圾中转站的垃圾统一清运至处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向处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商户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袋装的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商务、水务、卫生、公安、市场监管、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举报。 第六条(收运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第七条(设施建设)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公建配套)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第九条(设施管理)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垃圾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报告的通知》及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均按本规定核定生活垃圾产出量,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按月计收。 三、收费办法。 凡按规定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按以下标准收费。 1、生活垃圾产出单位应自行设置专用垃圾容器,垃圾产量按其容积每立方米折合0.5吨。 2、对不具备设置垃圾容器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区别不同情况,按定额收费(详见附表)。 3、交由环卫部门代处理的大块混凝土处理费每吨由现行1元提高到10元,无害工业垃圾处理费每吨由现行2.5元提

高到5元。 四、收费的管理 1、各区环卫部门需到所在区物价局统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监督。 2、环卫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标准公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环卫部门印鉴。 区环卫部门到所在财政部门统一办理票证领购手续。 4、该项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财政部门检查监督。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其收入全部用于弥补城市维护费支出不足,专项用于各区垃圾处理运营费支出和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 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主城五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空港经济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晋宁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分为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宏观统筹、统一协调、行业制度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关审批、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三)督促辖区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两证”是指《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xx市建筑垃圾消纳处

置核准证》,“一书”是指《xx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组织指导重大跨区建筑垃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消纳处置核准。具体开展本辖区《xx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日常办理工作;具体开展本辖区弃土消纳场、调拨点的审批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xx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审核、换发工作,按计划对新增渣运企业、新增渣运车辆进行审批,开展渣运企业、渣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及车辆年度复验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弃土产出施工工地、消纳场、调拨点的日常巡查监管; (五)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规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执法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标准文件格式)

文件修改记录

厂区垃圾卫生清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垃圾清运的管理,避免环境污染,保持厂区清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厂区内。 3.职责与权限 3.1行政部负责对全场厂区的卫生进行监督及管理。 3.2各厂、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垃圾的定点定时投放。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行政部外围卫生工必须具备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遵纪守法,做好工作,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 4.2卫生工每天必须对食品事业厂区卫生进行彻底清扫。清扫时,少量垃圾可倒入附近的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厂区的垃圾站内。卫生工应定期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站。 4.3卫生工应对垃圾站的垃圾进行彻底分拣,分拣后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行政部卫生班负责清运的垃圾点,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垃圾清运时间清理,即每天上午6:30-800时;下午13:00-14:30时;晚上16:30-18:30时。特殊天气及不可抗因素除外,不得有遗漏、抛洒和清运不干净的现象发生。垃圾站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运输垃圾的车辆必须用苫布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扬撒、泄漏。车厢内清运后不得有残留,车要每日清理一次。 4.4卫生工应负责垃圾站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站里的垃圾、废弃物存放齐整,地面无散落的垃圾。垃圾站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定期进行消杀工作,

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4.5卫生工使用的保洁工具、车辆保持清洁,确保垃圾收集、清运设施正常,规范安全使用。 4.6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灰渣、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站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4.7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公司废弃物管理制度

公司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将生产及办公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管理,努力变废为宝,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2、加强废弃、废旧物料管理、规范利用、使用程序、提高废旧物料的使用率,不断挖掘节能降耗的潜力,为公司构建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型企业添砖加瓦。 二、范围 适用于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及其它场所。 三、职责 1. 生产部、生产车间: (1)产生废弃物的车间,将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放置,并负责将可回收工业废物转移到废品仓库集中保管; (2 )在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废品的滴漏、溢出、散落; (3)转移到废品仓库时,入库单上写明废弃物的名称、数量,仓库管理员要重新核实废弃物名称和数量,并按仓库管理员的要求放置,不可混放、乱放。 (4)仓库物流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废品仓库,检查废品的放置是否出现滴漏、溢出、散落、混放的现象,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实施; 2. 生产部、办公室: 清洁工每天负责将生活废物分类转移到指定位置。其中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废品仓库,不可回收类一般废弃物转移至公司垃圾场,最终拉运至荒沙沟填埋。

四、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当废物仓库达到一定量时,库管提出书面处理申请单,提交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营销部负责联系回收处理厂家,处理可回收废弃物时营销部要寻找价格合理、服务好的单位,并签订协议和保存废弃物处理的原始凭证,并负责对废弃物处理过程的监督。 五、一般废弃物分类 1、废弃物分为工业废物和生活废物两大类,其中工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生活废物同样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类。 2、工业废物 (1)可回收类: 可回收废纸类(废纸箱、废纸板、废纸带等)、废金属类(废铜线、废电缆线、废漆包线、废冷板等)、废塑料类(废树脂、废注塑头、废PVC料、废线材、废线皮、废线盘、废托盘等)、废木材类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类(过塑纸、粘性纸)、废手套、废抹布、废胶布(双面胶、胶带、织带等)、废塑料袋(泡沫塑料)等。 3、生活废物 (1)可回收类:可回收废纸(书本纸、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新闻纸等)、饮料瓶(罐)、生活污水等。 (2)不可回收类:不可回收废纸(卫生纸、餐巾纸)、废塑料袋(泡沫、薄膜)、废弃食物(果皮)、废旧办公用具(笔、笔芯等)等。 六、废弃物的分类标识和存放管理 1、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一般废弃物存放垃圾桶必须区分:工业废物可回收

(完整版)厂区垃圾管理办法

厂区垃圾堆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解决厂区垃圾分类堆放,保持厂区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率,特制定《厂区垃圾堆放管理办法》,作为公司进行垃圾堆放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全员。 第三条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制定、监督。 2、公司全员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内容。 第二章垃圾分类定义 第四条厂区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类。 1、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果核等食品垃圾,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以及拔除的杂草、打扫的落叶、树枝等。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 1)动力车间:燃烧过后的煤渣和焊接维修后产生的金属碎块碎屑; 质检中心:报废的各种计量器具、废弃的化学制剂及化学液体以及蒸馏废水; 2)办公室: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纸及废弃的其他办公用品。 第五条厂区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指须特别分开处理的垃圾。 我公司厂区这类垃圾主要有:皮革废料、废皮革、回收车间产生的釜残、污水处理车间污泥等。 第三章垃圾堆放区域及堆放要求 第六条垃圾分类堆放区域 1、生活垃圾堆放区域:现员工宿舍楼大门处的垃圾。 2、生产垃圾堆放区域: 1)动力车间: a、煤渣:发酵车间前空地。 b、废旧金属:框架楼前空地。 2)酿造车间: a、黄酒醪糟:塑料大桶;

公司垃圾管理制度

公司垃圾管理制度 目次 前言 (2) 一、范围3 二、名词解释3 三、垃圾分类3 四、垃圾收集4 五、垃圾转移5 六、垃圾贮存5 七、垃圾处置6 八、负激励7 九、其他7

前言 为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制定本管理标准。 本标准包括范围、名词解释、分类、收集、清运、贮存、转移处置及负激励等,其目的:a)实现管理标准化;b)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规范垃圾管理、保证公司各类垃圾(不包含废品和危险废物)有效控制和管理;c)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 本标准由XXX提出。 本标准由XXX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 本标准颁发单位:XXX。 本标准XX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人员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的管理,不包含废品管理制度约定的废品及危险废品管理制度约定的危险废物。 二、名词解释 1、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通俗地说,就是“垃圾”。 2、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工业垃圾,是指工业垃圾指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 4、餐厨垃圾,俗称泔水,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 5、可回收垃圾,是指可以再生循环的垃圾。如本身或材质可再利用的纸类、硬纸板、玻璃、塑料、金属、人造合成材料包装,与这些材质有关的如:报纸、杂志、广告单及其它干净的纸类等,另外包装标记可回收垃圾等。 6、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常见的有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果皮、菜叶、剩菜剩饭、花草、树枝、树叶等。有毒、有害的,有污染的,不能进行二次分解再造的也属于不可回收垃圾。 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垃圾分类 1、公司垃圾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执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管辖区域的垃圾的收集和清运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中心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全过程。 3.职责 3.1当值保洁员负责分管区域垃圾的收集、堆放工作。 3.2工程部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3.3环境管理部管理员负责垃圾清运过程的监管 3.4环境管理部经理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督人。 4.工作程序 4.1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配合中心总经理对垃圾清运供方的评审工作。 4.2环境管理部应和垃圾清运供方一起确定垃圾清运方案,包括如:垃圾清运内容、方法、 质量标准、清运时间频次等。并上报中心总经理审阅。 4.3在清运垃圾时环境管理部在应派出该部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跟进工作。 4.3.1当垃圾清运公司至垃圾房进行垃圾清运时,该区域门保安员负责打开垃圾房门,联系 环境管理部后,并配合环境管理部对垃圾清运过程全程监管。 4.3.2清运过程中,环境管理部垃圾房当值保洁员监督垃圾清运的工作质量、安全措施进行 监管,并将监管情况记录在《垃圾清运工作检查表》上,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应监督垃圾清运公司立即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 4.4为配合垃圾清运需要,环境管理部应保证生活垃圾到进垃圾容器内,装潢和渣土垃圾 集中堆放。保持垃圾箱等设备完整完好,清运时,保持道路的畅通。 4.5如有重大接待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额外增加或变更清运计划,环境管理部经理 负责提前与垃圾清运公司协商,做好接待前后的垃圾清运工作。 4.6环境管理部管理人员对垃圾清运工作质量每周抽查二次,必要时联系环卫部门进行验 收。 4.7必要时环境管理部应对垃圾清运公司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经常与垃圾清运公司协商近 期的工作状况。 4.8根据垃圾清运检查记录和验收时的质量,环境管理部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垃圾清运公 司的工作进行评价打分,填写《垃圾清运考核表》,并提交部门经理。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001]

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市区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管理以及综合利用等具体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安全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运资质管理。 发展改革、环保、规划、国土、园林、水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经费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专业技能培训。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二章排放、运输、消纳管理 第九条(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垃圾的除外。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条(排放核准条件)排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应当向所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路线、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四)与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库中的中标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506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nterprise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1】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

最新生活垃圾管理规定.pdf

文件编号XXXXXX XXXX有限公司 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制表 版本/版次XXX 审核制(修)定日期XXXXXX 核准

一.目的:为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使职工有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作业规定: 1.各职工丢弃之衣物、床上用品、日常用品及果皮、纸屑等,应丢入宿舍门前的垃圾桶内,并垃圾桶应加盖管理; 2.各清洁工每天早上应将厂区、宿舍、厕所等各垃圾桶内之生活垃圾予以清理,并应将可回收之垃圾和不可回收之垃圾进行分类,分别倒入(或装入)废的PP袋内送入生活区垃圾池整齐排放,不可直接倒在生活垃圾池内而污染环境; 3.负责各环境区域之清洁工应随时清理各区域及垃圾桶内之垃圾,维护环境之整洁,并如有垃圾桶较脏(或坏掉)各清洁工应随时更新,以保持垃圾桶之清洁; 4.食堂丢弃的各种食品类包装材料及废菜残渣、过期变质之食物等应用废筐或废PP袋装好送入生活垃圾池整齐排放,不可直接倒在生活垃圾池内而污染环境; 5.各清洁工随时应对水沟内之垃圾进行清理,并处理生活污水后余下的污泥应当作肥料给草木 施肥; 6.职工吃剩的饭菜等食物应倒入专门的剩饭菜池内,(不可将剩饭菜倒入垃圾桶内或乱倒),每天由外面专门的养殖场人员清理拖走,并每次清理后后勤人员应要求外面养殖场人员用水将剩 饭菜池冲洗干凈,剩饭菜池内不可有残留的饭菜在内腐烂发臭而滋生蚊虫等; 7.每天生活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于第二天由溪头环卫部门全部清理拖走处理,并每次清理后后勤人员应要求环卫部门人员用水将垃圾池冲洗干凈以免垃圾长期附在地上日晒雨淋而腐烂发 臭,滋生蚊虫、老鼠等; 8.后勤应将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统计于<<生活垃圾数量统计表>>内进行管控,如生活环境较脏、乱等异状应随时给职工提醒与倡导; 9.生活垃圾池应标示“生活垃圾存放区”,并后勤应派专人对生活垃圾池的垃圾及生活区环境之整 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管理,保证职工生活环境的整洁与舒适; 10.各干部应给职工倡导,不管是在厂内还是在厂外任何地方各人员均应养成不乱丢、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不乱吐痰的良好习惯,应丢入(或吐入)对应之垃圾桶(或箱)内;爱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三.以上规定经公司领导核准生效,修正亦同;各相关人员应确实遵照执行,主管应督导落实,否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记警告(含)以上处理,并连带相关干部记缺点(含)以上处理.

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丌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劢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觃觃定规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觃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垃圾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城市垃圾产生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玱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亍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觃划、国土资源、计划、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镇体系觃划、土地利用总体觃划、城市总体觃划和环境保护觃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觃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垃圾治理觃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不评价;(二)产生量的预测不特性分析;(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觃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布点觃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城市垃圾治理觃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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