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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规定

一、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

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

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_1

编号:SM-ZD-37026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加管理者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普及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发挥自防自控的自我保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 3.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定义 4.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3 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五、职责 5.1 安全部负责编制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以及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且按培训计划实施落实。 5.2 各单位负责保存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3 各单位负责组织新入厂员工、内部转岗员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的厂级安全培训;公司负责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办理、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5.4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岗人员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实施。 5.5安全部负责各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内容与要求 6.1三级安全教育 6.1.1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1.2新入厂职工的公司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安全部负责;厂级安全培训由各单位安全科负责;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6.1.3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厂级、车间级均为16学时,班组级为40学时,合计72学时。 6.1.4新入厂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完毕,经审核后,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领导负责。 第六条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凡属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外包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承包、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对进厂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第九条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50分钟,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或安全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三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劳动部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懂得《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五条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隐患的识别能力,加强安全意识以及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能力。 第二节安全培训 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国家、省、市批准单位培训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照《特种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特种作业范围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见附件1《特种作业范围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新招员工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员工必须要经过三级教育,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经理论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安全相关的工作,安全部门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前,各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在实际操作3个月后,具备熟练掌握能力,方可独立上岗。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自贡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环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环保长效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员工、新进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四.具体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培训范围 1.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部门、岗位),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全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转岗、复工员工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3、每月定期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六.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4.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文件 新中化规…2011?96号 关于下发《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职能部室: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经2011年月30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公司要求,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新中化[2009] 178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8月26日印发

校对:张程共印50份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修订:张程 审核:肖军 批准:王龙远 文件编号:Q/ZTOD28.34 版次:G/0 受控状态:

批准日期:2011年0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08月25日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防止发生各类事故,降低职业危害,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包括中高层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新进厂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转岗、复岗、顶岗安全培训教育;“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劳务工、临时入厂人员、外协施工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条定义 (一)四级安全培训教育指:一级指集团公司级,二级指职能部室、子公司级,三级指车间(处室)级,四级指班组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生产安全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 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 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 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 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 于1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起重工、加氯工、电焊工、电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 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 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 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 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 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

西湖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制度如下:安全教育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解决安全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组长:朱宏利 成员:李诗云陈先奎邱福成各班班主任及全体教师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常识教育等。特别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楼道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三、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1、教师会。利用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2、学校集会。一般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校学生集会,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下月安全注意事项。 3、专题报告会。邀请有关部门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4、班会。各班利用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 5、板报、图片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6、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课、理化生实验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 四、安全教育职责 一、团队工作职责 1、利用橱窗、板报、教师会等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教,热爱学生,面向全体,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进行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4、学生离校及时播放安全提示。 5、每学期做一次交通安全、法制等教育报告。 6、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图片展览。 7、每学期举行一次交通法规、法律常识、消防知识、安全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竞赛或讲座。 8、每学期组织观看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录像片。 9、定期指导或召开安全教育专题班会、团会。 二、教务处职责 1、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政字〔2017〕24号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组织对《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已经集团公司2016年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安全监督部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监督、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各部室。 第四条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四级安全教育 第五条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级、分公司级、队级、班组级四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8学时。 第六条公司级安全教育不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七条分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四)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器具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单位存在危险因素、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六)相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队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本队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工作要求;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职责1.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 2.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 3.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控制过程1.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 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③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③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④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⑤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⑥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新员工入厂后,在分配到工作单位之前,首先进行厂级教育,厂级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协助实施,时间为32学时。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新入职员工、在岗作业人员及其他形式劳动用工和代培人员; (三)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相关管理、操作人员; (五)特种作业及特殊岗位人员; (六)相关方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和资料存档;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人员的一级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协调安排新员工接受各级安全教育并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设施;按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第六条其它相关对外的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外来施工人员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各部门负责对口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的保障。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培训教育管理 (一)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二)公司所有在岗人员全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完成再培训规定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全部经过相应的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作业。 (三)每年12月底,各单位及各部门根据实际培训需求情况,向安全环保部申报下年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公司的安全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工教育和培训。 三、职责 1、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由安全生产科和办公室具体执行落实。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由行业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 3、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四、程序 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要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的持证情况,及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 2、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应视情况及时派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操作资格培训。 3、培训对象: (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①全员安全教育由办公室与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开展。 ②全员安全教育内容: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b、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c、安全技术知识;d、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e、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③办公室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安全生产科负责进行教育。 ④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加强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①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接受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安排的安全培训。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②培训内容: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b、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c、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d、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e、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 (3)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率要求100%,所有中层以上领导必须按时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增强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办公室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 四、程序 1、每年初,各部门应识别本部门的安全培训需求,并向办公室汇总。 2、办公室收集各部门培训需求后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要求 1、安全教育培训适用于以下对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2)新入厂的人员; (3)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转岗、离岗人员; (5)相关方人员; (6)外来参观人员; (7)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 2、办公室应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识别本公司该类人员的培训需求,做好培训取证及到期复训的准备工作。 六、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从业人员培训: (1)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办公室编录。 (2)办公室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3)办公室根据每次培训内容设置“培训效果评估表”,检验培训内容的适宜性和培训结果的有效性。 (4)办公室需根据“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的培训内容选用或编制相应的培训教材。 2、管理人员的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部门主管等)的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经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选用或编制,办公室协助编录。 3、新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培训教材及考核表由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选用或编制。教育内容为: 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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