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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在线试用商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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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线试用商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一)在网络平台上合法进行试用商品销售和/或试用服务提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在线试用商品和/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网络平台上合法进行试用商品销售和/或试用服务提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网络平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为被保险人提供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渠道及相关技术服务的,在本保险合同中记载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与消费者达成商品和/或服务试用销售合同后,因消费者未能按照约定如期返还试用销售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品及其商品配件,亦未支付商品和/或服务全部款项,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试用销售或服务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三)被保险人未通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网络平台订立试用销售或服务合同的;

(四)试用销售合同所涉及的商品在使用、仓储及运输途中或其他非因消费者未归还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五)消费者在未收到试用销售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前发生的任何损失;

(六)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销售合同证明或无法证明消费者实际收到试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七)消费者归还试用商品后,由于被保险人怠于收货所造成的商品灭失或损失;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其他责任方对此事故承担责任,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保留并向保险人转让向责任方追索的权利的;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一)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等;

(二)被保险人提供商品、服务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害索赔;

(三)销售合同涉及的商品、服务本身的贬值损失、市价跌落等;

(四)被保险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试用销售或服务合同下的义务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可中止履行销售合同义务时,仍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或扩大的损失;

(六)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适用于赔偿责任认定及赔偿金核算的法律、法规或网络平台交易规则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七)网络平台故障、黑客攻击、系统错误等导致的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率)。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试用销售相关的合同、试用协议、网络平台交易规则等影响被保险人与消费者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如实声明和披露,如发生变化或更新的,应提前通知保险人,如对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要求投保人追加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提供的投保材料,投保人可以委托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代为整理和提供。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遵循以下流程并递交相关资料、信息:(一)被保险人在网络平台与投保人达成销售协议的凭证及协议文本;

(二)投保人未履行销售合同义务的证明;

(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资料、文件及金额;

(四)其它投保人可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信息;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明确保险事故、厘定损失承担相关的资料、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信息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应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和服务,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和服务。如由于投保人违反本条款,造成赔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尽力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实际风险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赔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保险人向买家或收货方垫付赔偿款的,被保险人应当将同等数额的赔偿金补偿给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有关第三方责任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并采取诉讼或仲裁及财产保全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及时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消费者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消费者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试用商品发货日或试用服务发生日之后,除法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债权人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合同(以下称“交易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交易合同中的债务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与债务人签订交易合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交易合同中的债权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主合同,法律效力独立于交易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债款损失,并且该债款损失期间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交易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投保人依法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 (二)交易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导致投保人履约风险显著增加,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交易合同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交易合同的担保人(如有)就偿还交易合同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约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除外。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某种方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或由于其某些行为致使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行动使得投保人不能履行所投保交易的付款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但不包括: 1、由于政府针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交易采取特定的行动而直接导致的; 2、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该履行的责任而直接导致的。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因投保人延迟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收入的减少、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市场份额的丢失或任何因此引起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或任何种类、任何形式的损害。 (三)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 篇一: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丨负责人: 乙方: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保险人〕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以乙方出具的生效的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证与陈述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借款的甲方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具体为企业贷款承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有资格办理本合作协议项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同时保证《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二、借款人〈投保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规定 (一)借款人(在保证保险合同项下指投保人〕,是指向甲方申请企业贷款,在乙方投保企业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生效后甲方向其发放企业贷款的企业法人。 甲方推荐的借款人(投保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人特指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 构;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系指甲方或其分支机构。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并向乙方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甲方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附带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复印件〉。 (二)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及时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乙方。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众安在线借款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信用保险条款 (众安备-信用【2014】主14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投资人与借款人。投资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或在境内设立、注册的可合法进行借贷活动的机构组织,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资人或第三方平台,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当事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 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信贷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到保险人指定的共管账户中为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管。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 (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 (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 (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 (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支付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财产保险行业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保证保险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险种已经悄然退出保险市场。然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形成的案件却仍在困扰着法院和法官。由于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在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其纠纷。有的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应当适用担保法来处理,作出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因此,仍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再作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是采用保险形式的担保合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未作明确界定,理论界对此也各持一词。有的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理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债权人和保证人;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单务无偿的合同;在保险合同期限中,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得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只是承担一种补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降低或分散风险,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获取商业利益,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则以不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符合保险合同的上述特征,保证保险实际上应是一种保险。此即保险说。 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在实践中,我国保险界和司法界已有共识,实际上是采用了折衷的办法。如中国保监会1999年第16号给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庭的复函中说:“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监会的态度是十分明朗的,即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其实质是保证担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doc

附件2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C款)费率 一、基准费率 保险类型调整系数 投标保证 3.0‰ 履约保证 1.0% 支付保证 1.2% 二、保险期限系数 保险年限1年 1.5年2年 2.5年3年 3.5年4年 4.5年5年 保险年限系数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注:保险期限超过上述各档保险年限,超出的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收,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例如,若保险期限为3年零两个月,则按3.5年计收。 三、风险调整系数 (一)投保人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施工资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分类 调整系数0.5-1.0 1.0 1.0-1.1 1.0-1.2 1.2-4 (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项目性质调整系数 公共建设项目[0.5,1.0] 非公共建设项目[1.0,2.5] (三)建设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工程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建筑、市政、公路、装修、机电、古建筑、 [0.8,1.0] 园林绿化 [0.9,1.0]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水利、港口与航道、 电力、矿山、石化、通信 钢结构、幕墙、电梯、空调[1.0,1.2] BT、BOT、PPP项目[1.2,1.5] BT是Build Transfer的缩写,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意为建设-经营-转让的项目。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是指公私合营模式。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在我国施工行业PPP模式中,资金来源由项目子公司通过融资落实,在PPP模式中,实质的融资行为更多时候由社会主体完成。 (四)免赔调整系数 免赔比例调整系数 [0,20%] [0.9,1.0] (20%,40%] [0.8,0.9) (40%,60%] [0.7,0.8) 60%以上 [0.5,0.7) (五)资产负债率调整系数 投保人的资产负债率 调整系数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50%(含)[0.8,0.9] 50%-70%(含)(0.9,1.0] 70%-90%(含)(1.0,1.5]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为名,行保证之实。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归类于保险合同,它与保证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方)和卖方(或贷款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依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保证义务。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 三是合同的责任性质不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标志着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责任,如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消灭。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四是适用的目的不尽相同 保证合同适用的惟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除此无任何存在价值。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 五是运行方式不同 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依附被担保的主债,而不追求任何经济利益为目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

大数据在保险业中的应用_以众安财产保险公司为例

Liaoning Economy 大数据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内容提要〕大数据技术在保险业中的应用受到越来越多业界人士的关注。本文从大数定律、硬件条件、软件条件等三方面,对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以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财产保险公司为例,分析了大数据在保险公司业务费率制定、客户服务和业务开拓等方面的应用。 〔关键词〕大数据保险业众安财险应用 ◎刘士恒许 静 ——以众安财产保险公司为例 大数据原为IT 行业的术语。所谓大数据,指的就是需要新的处理模式才能分析与处理的信息资产,是一种巨量资料。简而言之,大数据是一种拥有无限量大的海量数据的超大型数据库,是那些超出了正常的处理范围和大小、需要用户采用非传统处理方法处理的数据集。大数据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受到越来越多业界人士的关注,必将成为保险业未来发展的新亮点。 一、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可行性分析(一)保险业应用数据的传统 对于传统型数据的应用,保险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会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种规律即大数法则或大数定律。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就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在承保大量风险单位的情况下,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根据大数定律的另一个特点,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风险的预期损失就越接近实际损失。保险人正是凭借这种方法比较精确地预测风险,合理厘定保险费率。长期的数据分析传统不仅为保险业积累了许多数理分析人才,同时也养成了保险业数据分析的传统和习惯。这些都为保险业应用大数据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硬件条件 数据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价值的特点,这说明大数据中的数据具有即时性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数据量庞大而复杂,对处理分析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保险业虽然有很丰富的对传统数据的数理分析经验,可是对超大型数据的分析必须依赖专业的存储技术和计算技术。保险公司需要先租赁互联网企业专业的数据存储设备,运用互联网企业的云计算分析能力对数据进行计算,寻求想要的信息。 (三)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软件条件 近年来,许多有过传统数据分析基础的人,开始关注大数据的分析,一种新的职业也随之诞生,即“数据科学家”。与传统科学家不同,数据科学家还需要有互联网思维、懂软件程序和统计学。大数据技术仅仅为我们提供参考数据,它是一种信息资源,是一种帮助人们理解世界的工具,但是它不解释信息,对数据的分析解读仍然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基础、经营环境和经营对象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保险公司应该成立自己的数据分析部门,培养了解自己行业的专业数据分析人才。 二、大数据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以众安财险为例(一)众安财产保险公司背景 众安财产保险公司(下文简称“众安”),是我国首家 注:本文系沈阳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数据在保险业中的应用研究》结题成果 84 DOI:10.14041/https://www.sodocs.net/doc/ab4208015.html,ki.1003-4617.2015.07.034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履约承诺书 保险履约承诺书 尊敬的客户您好!为了确保您所购买的爱车在银行抵押按揭期间的安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现需您仔细了解如下保险购买条约并确认签字。 1、乙方提车后至按揭款付清前仅享有该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处分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完全付清按揭款后即享有车辆的完整所有权。 2、乙方在提车时,须向甲方交纳(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在乙方付清按揭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原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而未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须在十日内补足。 3、在该车分期付款期间,乙方交付保险费给甲方并全权委托甲方选定保险公司,统一以甲方名义按银行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并承诺在分期付款期间永不变更甲方所指定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预交保费或中途自行投保的,甲方有权代为垫资投保,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在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强行扣除. 本人已熟知以上条款,并在按揭期间严格按照以上条款履行承诺。 :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篇二:P2P网贷平台与履约保证保险 P2P网贷平台与履约保证保险 e租宝的事件,至今还让广大投资者心有余悸,据报道称,目前已经有超过90万的受害者,此次事件让P2P的安全问题曝光在大众面前。P2P一直都在寻找各种背书途径增加自身信誉,更尝试与保险联姻。但也有某些险企暂停了与

P2P的合作,这样的“分手”,再次引来不少质疑。 P2P究竟安不安全,有保险的P2P,是安全还是安慰?靠谱的P2P平台,怎么挑?这些问题谁又可以回答。还有一个隐藏属性:“某P2P前任首席产品罐”,负责过产品设计、法务、风控等事宜。 P2P联姻保险,是“真爱”还是“作秀”? 1.增信遇阻,“旧爱”不灵了 以往P2P常用的增信模式有:第三方担保、知名股东入股背书和银行资金存管。不过目前这几种模式都频频遇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a.第三方担保:这些“第三方”多为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当混乱。更重要的一点是,融资担保行业属于夕阳行业,在经济下行周期风险显著上升,自身难保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并不能及时履行本息兑付的责任。 b.知名股东背书:知名股东背书:目前P2P市场已经杀成红海,进入洗牌期,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并已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名称: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招标文件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合同金额: 计划工程期限:月,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 实际保险期间为: 1、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 2、履约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被保险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接收的,保险责任于接收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3、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止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提前竣工结算的,保险责任于竣工结算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 特别约定: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因建设工程提前接收而提前终止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形式代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借款合同约定的资金偿还义务后,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投保人应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向保险人偿还保险金。投保人进一步同意以未向保险人偿还的保险金之金额为基准金额,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为基准日期,以每一日万分之五为利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次日起至投保人偿还保险金之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按日计算追偿期间)的孳息以及保险人因追偿而发生的各项追偿费用。计算公式为:投保人偿还给保险人的金额=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1+按日计算的追偿期间×0.05%)+追偿费用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除外) 争议处理诉讼 1 / 1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疾病猝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猝死保险条款 (众安备-健康【2014】主13号)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龄在0-65周岁(释义见6.1)之间、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的同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3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保险人(释义见6.2)按保险合同所载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中的“猝死”,是指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6小时内死亡。 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且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但被保险人由于下列疾病或下列任一情形所导致的猝死,不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见6.3)、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释义见6.4)、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化学污染(释义见6.5); (4)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释义见6.6); (5)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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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整理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概要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法持有投保人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导致投保人在保

险期间内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被保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发卡时承诺的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申请破产且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二)投保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三)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备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持卡人违法、违规获得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存在退货、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纠纷而导致的投保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且未能退还的预收资金余额;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的预收资金; (三)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资金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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