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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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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答辩状

工伤待遇声明[1]

被申请人:A,男,汉族,194年1月1日出生,死者E 的父亲

被申请人:乙,女,汉族,出生于2x,1x,195x,死者母亲E 年

被申请人:丙,女,汉族,198年1月1日出生,死者E 的妻子

被申请人:D,男,汉族,出生于X,200x,死者E 之子

因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申罗发民(老)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根据事实和法律,被告答复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E是上诉人的雇员这一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是充分的

首先,E是上诉人的雇员,有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定的正式文件作证。当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他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e是上诉人的雇员。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出具了《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市)[200 x]41235400 x号》,认定e的死亡为工伤,单位为上诉人上诉人不服工伤认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201x]3x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2010年3月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布(201x)沈复

发蔡丽字第号行政裁定。1x。法院裁定它不会接受该诉讼,因为上诉人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时限上述《行政裁决函》于2010年3月20日生效因此,应采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的结论作为证据,在被依法撤销前确认e为上诉人的员工。

其次,E是上诉人的雇员,与上诉人有事实劳动关系e于2008年9月底加入上诉人办公室,成为一名月薪8000元的教练司机。原告用现金支付了上个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e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的汽车应由上诉人的公司管理。e已接受公司的工作培训并持有工作许可证。

2: e驾驶行为是工作表现,上诉人应承担工伤待遇;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理由,与本案无关。

首先,E这种驾驶行为是一种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作为上诉人的员工,e驾驶车辆从事交通运输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e驾驶造成的工伤行为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非法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公司规定和责任与本案无关,不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律理由,也不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理由。因此,上诉人提出的e违反了上诉人公司的规定,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200x)东x发民x子楚第83x号判决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本案无关e .因工伤事故驾驶公司车辆应视为工伤。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应承担其应享受的工伤福利。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待遇降低的实务处理 | 劳动法库 栾居沪 文︱栾居沪,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作者赐稿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 szlaw@https://www.sodocs.net/doc/ab8195698.html, 摘要:近年来,因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加,今后,类似的与缴费工资为标准计发有关待遇的争议,如养老保险争议、生育保险待遇争议,还会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不统一引发更多的待遇争议。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在社会保险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本人工资(缴费工资)有关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待遇争议却以工伤保险最为突出。这是因为不仅社会保险争议中工伤保险以本人工资(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项目最多,而且这种争议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会立刻显现且待遇悬殊,而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争议却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因此,因缴费工资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逐年增多就不足为奇了。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张某为某化工机械厂职工,2013年5月张某在进行机械加工时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2015年3月起享受伤残津贴。张某领取伤残津贴后发现,自己的伤残津贴与受伤前的工资收入相距甚远:2013年5月受伤前的工资收入为4200元,而自己现在领取的伤残津贴仅为1596.6元,差了2603.3元,于是请求该化工机械厂给予补偿工资和津贴的差额。遭机械厂拒绝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该用人单位承担自己因工伤受到的待遇损失。仲裁委员会接到张某的仲裁请求后,及时进行了立案登记,并组织仲裁员进行了集体研究,最后,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因工伤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有关“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应当受理,因为这是一起因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的待遇争议,实属行政争议的范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并不能简单地判断是否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 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 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 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5、委托书(支付给参保人员不需要,非必要)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 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4、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 (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份(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题要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二、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两篇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1.文书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是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或者职业病确诊之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是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是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

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三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四是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五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六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

工伤保险待遇对照表

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该单位向职工、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 ①.《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6.5 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2004.11.22 ④.《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1.1.1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9.1 ⑦.《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 ⑨.《职业病防治法》2017.11.5 ⑩.《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1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民事答辩状(工伤保险待遇) 答辩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XX市XX路XX号 被答辩人(原告):XXX 住址:XX省XX县XX镇XX街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的按照6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2216.502元为月工资标准计算。 原告201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入职,3月17日受伤住院,工作时间不满1个月,未实际结算过工资,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计件,即没有月工资标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陕西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2753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896元。由于答辩人属于私营企业,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XXX号《裁决书》参照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即2216.502元确定原告的月工资标准,并以此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答辩人认为仲裁委是考虑到2012年陕西省私营企业平均工资22753元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的60%,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认定。即“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答辩人对仲裁委的认定并无异议。 二、原告主张按照3820.5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以44330元为年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该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一二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330元。劳动仲裁委以此标准裁决原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88660元是正确的。而原告主张按照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编号: 填报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批须知 特别提醒:职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连续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评定伤残等级,合法有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以后方可中断缴费。 一、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受伤害前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已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办理工伤待遇(非工亡)审批所需材料 、填写《张家港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或“社保机构联”原件),如伤势轻微没有残疾,职工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本人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上签字并申明“本人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有效发票原件(据实提供)和相关单据: ()报支工伤医疗费用的:医疗费发票原件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发票应附出院记录,必要时附相应病历记录复印件;转往苏州地区以外就医的需附转院证明;报支工伤康复费用的,还需提交康复确认告知单或康复治疗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康复效果评价通知单。 ()经同意转往苏州大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可报支外诊交通费、食宿费,除转院证明和出院记录外,还应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仅限于工伤职工本人乘坐汽车、火车等普通交通工具费用和转院途中食宿费用。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须附经办机构事先同意的审批表; ()报支假肢义齿等辅助器具费用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需附事先经过批准确认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在限额内报支; ()涉及交通事故等第三人责任的应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及赔偿处理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及相关单据。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属于建筑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交建筑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收据复印件,其中-级伤残定期待遇,需先按规定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要求提供。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另填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另行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工伤待遇审批通常应在治疗结束、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由用人单位前来办理。 、职工或单位如参加有商业保险的,应先复印好相关票据,通常先到保险公司报支后,再将发票原件及有关资料送交社保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规定审批工伤待遇。职工或单位如需留存发票、清单等复印件的,应先自行复印留存。 、因交通事故及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先办理侵权责任民事赔偿。 、所交材料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提交的复印件、表格、证明材料等应使用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发票较多的,应叠瓦状粘贴在纸上,交通食宿费发票另贴一页。

职工退休后被聘用-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裕元医院与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职工退休后被聘用,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点提示】 职工退休后虽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受聘后,新工作单位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则其因工受伤后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6)东法行初字第245号(2006年12月6日)二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行终字第22号(2007年3月15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东莞裕元医院。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莞市劳动局)。 第三人:肖固威。 肖固威原工作单位为衡阳医学院附一医院,原职务为主管护师。肖固威于2000年3月退休,2001年3月31日受聘到东莞裕元医院工作。2005年4月1日,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签订《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2006年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肖固威在原告门诊部换药室接班后开始清理器械,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在地受伤。2006年5月15日,肖固威就此次受伤事故向东莞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东莞市劳动局经调查,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东莞裕元医院不服该认定,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1日做出东府复决[2006 ]071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东莞市劳动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东莞裕元医院仍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东莞裕元医院与肖固威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肖固威所发生的受伤事故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肖固威与东莞裕元医院签订的《裕元医院劳务协议书》,明确了肖固威提供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书签订的名称虽是劳务协议,但实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因肖固威发生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东莞市劳动局针对肖固威在东莞裕元医院发生的受伤事故,于2006年6月8日做出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肖固威所发生的事故属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东莞裕元医院起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东莞裕元医院请求撤销东莞市劳动局于2006年6月8日做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060524004号《工伤认定书》和限东莞市劳动局对肖固威做出非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东莞裕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肖固威与上诉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法律确定退休人员再次应聘时双方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就劳动保险事宜进行协商。肖固威退休后于上诉人处任职时,因其在原单位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上诉人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精)

未经劳动仲裁劳动者能否直接提起 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提出】 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的玻璃安装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李某招用王某等人进行施工。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现王某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参照工伤赔偿的规定,由李某、甲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裁定驳回王某要求工伤赔偿的起诉。 【评析】 实践中,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 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

伤亡的,用人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队伍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笔者不认同上述观点,理由如下: 1、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权利基础,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则只需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即可直接受理;如果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即“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前置仲裁,法院则不应受理;工伤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也应经仲裁前置程序方能进入诉讼程序; 2、《规定》前言即明确“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显然,《规定》针对的对象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 3、从法的位阶上看,《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的,如需修改,则应由立法法规定的主体和程序来实施,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一类型案件过程中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劳动法》位阶高于《规定》,且《规定》绝非也不可能是对《劳动法》的修改; 4、《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从工伤纠纷处理得到的感悟

从工伤纠纷处理得到的感悟 chinahrd2012-12-04 10:260 汽修公司的员工外出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员工距骨骨折。司机答应负全责,员工当时并无异议。但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申报工伤。后因单位停发该员工工资引发纠纷。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领导却不认同,作为HR,你该如何处理呢? 刚到公司,东南西北还没弄清就接手了一起工伤纠纷。纠纷的起因是汽修公司的员工外出修车其所乘坐的出租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员工距骨骨折。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司机答应负全责,住院费、手术费、护理费都是司机付的,员工当时并无异议。员工上了工伤保险,但单位并没有给员工申报工伤。后因单位停发该员工工资引发纠纷。员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汽修公司的领导认为司机已经给了钱,单位不能再给。同时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没有按公司的要求来上班,按着制度,员工已自动离职。 总结起来争议的焦点为以下几点:1、该员工享受了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保险。 2、单位和员工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3、未按期申报工伤,是否还可以再申报,费用由谁出 4、该员工只住院治疗了三个月,但却要求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合理。 当时领导找我谈话时能感到领导很气愤:领导认为员工是在讹诈公司,所以宁肯输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为的就是赌这口气。因为我以前处理过大量的工伤纠纷,又和地方劳动部门有非常好的人脉关系,所以第一时间领导就把这个“热山芋”扔给了我。简单的准备之后,我和领导做了如下汇报: 1、此事事实清楚,职工在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无疑。

2、按《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所规定,该员工伤残符合九级中第23款所列:骨折后固定术,无功能障碍,伤残标准应为九级。 3、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原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韩良成所编《工伤保险解答》一书中第77条也有相关说明:职工投了人身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依法领取人身保险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劳动合同应书面签订,书面解除,且员工在发生工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未申报的,员工个人可以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单位未按期申报工伤,如最终被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责。 6、停工留薪期长短是劳动部门依据各省所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列的标准定的,其中距骨骨折在该目录第十页,规定不稳定期为2月,恢复期为6个月,所以应支付该员工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7、如果按律师提供的策略,托着打官司,那么社平工资每年都在递增,仅今年一年本省社平工资就递增了27%,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官司打得越久,对公司越不利。更何况对其他职工精神层面的影响会更多。

劳动仲裁申请书 范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XX,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XX省 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XXXXXXXXX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XXX区X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xxxx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xxx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xxxx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申请工伤认定及 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发生的交通费xxxx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xx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xxxx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电气工程师 岗位工作。20XX年XX月XX日XX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XXXX

项目时施工时不慎将右手挤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急救,于20XX年XX月XX日治疗出院,其前后共住院治疗XX天。申请人治疗出院后,经其个人申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 年XX月XX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为工伤。其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武汉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该委员会审定,申请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八级。其中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的规定:申请人受伤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另外,申请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XXXX元。针对以上事宜,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双方均未达成一直意见。 据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贾翠平诉肇南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3)端民初字第751号(2003年9月18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肇中民终字第308号(2004年2月4日) 再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肇中法民再字第6号(2005年10月17日) 复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粵高法民一申字第738号(2006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179号(2009年4月24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贾翠平 被告(反诉原告):肇庆市肇南公司(以下简称肇南公司) 贾翠平2001年5月24日进入肇南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肇南公司亦没有为贾翠平交纳工伤保险费。2002年6月10日晚,贾翠平在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大腿高位截肢。贾翠平从2002年6月11日至9月24日住院治疗103天,需陪护二人。贾翠平与事故责任方于2002年10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贾翠平医疗费34391.20元、住院伙食费3150元、误工

费2803.5元、陪人费4662元、定残费300元、残疾补助费97195.56元、残疾器具补偿款156000元、抚养费15600元、交通费770元,共314872.26元。贾翠平当天已收到上述款项。2002年9月29日,广州市某义肢矫形康复中心出具证明,认为贾翠平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单价为19600元,假肢正常使用年限为4年。2002年10月18日至2002年11月15日,贾翠平在该康复中心住院28天,安装假肢,需陪人一人,支出假肢费36000元、住院费1680元、治疗费84元。2003年1月10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贾翠平为因工受伤。同年1月16日,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肇南公司和贾翠平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贾翠平于2003年1月16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裁决:肇南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贾翠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11430元及残疾退休金76200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肇南公司诉称:贾翠平享受了厂方提供的免费宿舍福利待遇后办理退宿手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请求判决贾翠平不为工伤,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贾翠平诉求判令肇南公司支付1个月工伤津贴5558元、首次假肢安装费37764元及至70岁11次的假肢安装费共339164元(11次×27400元/次)、18个月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504.94元、残疾退休金333613.62元(9670元/年×75%×46年)、6个月安家补助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宽泛、规定庞杂、争议较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复杂。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主体的确定 钱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A公司劳务派遣至B公司担任操作工。钱某在B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钱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和B公司共同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案例二: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义务的承担 侯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被压伤食指,并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后侯某被C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侯某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C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生效判决认定C公司为合法解除,对侯某请求不予支持。侯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赔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涉及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 胡某系D公司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为主要责任人。胡某被认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且在与第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已获赔残疾赔偿金。胡某在职期间D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胡某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D公司赔付其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体宽泛易疏漏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较为多样化。一方面,我国从业人员种类多样,除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外,还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等。这些从业人员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我国用工模式较为复杂,除典型劳动关系外,还有诸如劳务派遣、挂靠、指派、借调、违法转包等多种形态,工伤事故发生时需明确工伤责任承担方。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待遇主体范围的规定较为分散,实践中易产生疏漏。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繁杂难把握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1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1份; 2、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1份;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非必要);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 (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 涉及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原件1份,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原件1份,有辅助器具费用的需提供辅助器具费用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涉及工伤康复的,需提供《杭州市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原件2份(非必要)。 4、《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二)伤残一次性特遇 1、鉴定费发票原件1份(不缴鉴定费的不需提供)(非必要); 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包括伤线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领取申请原件1份; 2、《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1份(当事人无高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四)统等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1份。 (五)一次性工亡持遇 1、《工伤认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当事人无需提供,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无法获取的,由申请人提供);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需提供)(非必要)。 三、上述材料中,如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视同参保审批的,需要提交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由经办机构自行取,无法获取的,由中请人提供)和劳动合同原件1(非必要);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未享受过公伤待遇的证明(非必要)。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ab8195698.html,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其中: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实用案例集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实用案例集锦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篇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437字)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职工,2008年6月24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7月31日,被告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08年10月23日被告在伤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单方申请伤残等级评定,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2日评定被告为拾级伤残,该鉴定结论没有及时送达原告。此后,被告于2008年11月份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2007年元月的工资收入2146元作为计付各项保险待遇的标准。仲裁委在作出裁决书时,不是依法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付标准,导致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且被告经住院治疗和康复训练,其伤情已明显好转。故诉请人民法院:1、确认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被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2、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构成伤残等级,则以被告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计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则原告只计付相关费用。 篇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732字) 2006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到被告工作,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2009年7月12日,双方协议解除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360元。2009年9月1日至2011

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告仍在被告处继续工作,2011年12月8日,原告在工作时从被告工公司电锯工作台上坠落受伤,并住院治疗,2011年12月19日,经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20日原告出院,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1273.19元。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2150元。2012年4月2日,原告到被告处继续上班,2012年9月29日,原告自愿辞去工作,并且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2012年11月22日,经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李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原告支付鉴定费250元。后原告向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3月22日,泗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00元(2300x7),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4279.20元(3569.80x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558.40元(3569.80x8),受伤后至评残前的停工留薪工资13800元(2300x6),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3800元(2300x6),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倍工资55200元(2300x12x2),住院生活补助费860元(20x43),护理费4146.92元(25.88x43+70.56x43),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50元,共计148594.52元。 篇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869字) 南阳市某融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组织公司内部足球友谊比赛。王某系该公司职工,2002年10月12日在参加足球比赛过程中意外受伤,左足跟腱拉断。2002年12月5日经内某县劳动鉴定委员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次性伤残补残待遇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经鉴定构成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1)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2)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编码工伤部位工伤时间工伤认定书编号申请认定时间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鉴定时间伤残等级护理等级申请待遇项目(勾选)□医疗费发票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外就医交通费发票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住宿费发票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外就医伙食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鉴定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是□否单位(个人)垫付项目 1、已垫付金额:元 2、已垫付金额:元 3、已垫付金额:元支付账户信息(单位)开户银行户名银行账号结果送达方式(勾选)□自取□网上自助查询□短信送达(填写手机号码:)工伤职工签名年月日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表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二、需附材料: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2、病历、

出院小结(伤情诊断)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门诊处方,门诊检查报告单;转诊转院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3、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伤残一次性待遇鉴定费发票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 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原件一份; 2、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伤还需提供: (1)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2) 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变化情况表》。 (五)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1、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原件一份。 2、《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一份; 2、《承诺书》一份。 三、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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