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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 项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注意问题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民间借贷同样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即当事人应当具备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内容要合法等。不少人以为民间借贷不需要像银行贷款那么正规,其实不然,因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对于借款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企业单位之间的借款。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企业单位经营借款业务,但不少企业单位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是违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假借款之后,在将其转贷给其它企业,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而个人之间的借款。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上述范围的人不能进行民间借贷,否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二,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在实践生活中,有一些当事人是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也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第1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等规定,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还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借贷双方要充分协商,自愿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才能保证借款行为的真实、有效,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第三、就内容合法的问题。 (1)借款用途。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用途必须合法,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会导致借款行为的无效,这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利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对于变相提高利

工作过失检讨书

工作过失检讨书 工作过失检讨书(一) 尊敬的领导: 我怀着愧疚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深刻认识改正思想工作责任心欠缺的决心!我不对,我有错,我辜负了父母的期望,领导的教导,人民的信任,医院的培养! ***日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未能及时给病人***,虽然因为(某种原因)导致此类事情发生,但在写这份检讨的同时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责任心欠缺,平常我对自己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我非常愤慨我这次的忽略大意!违背了医院手册。我深明领导是多么关心医院的形象和纪律,可是我却连最基本的应该做的也忽略了!由此我深知一切责任归慨于我的责任心欠妥。平常对这类事情认识不深。导致这类事情发生,在写这份检讨书的同时,我真正觉悟到自己的错误。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医院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毁坏了医院的形象。同事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事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院系的院风建设。我常感谢领导这次能叫我写检讨,使我明白了事情和我自己思想上不慎重的错误。与此同时我从今往后一定更努力要求自己,积极做好医院一切工作,理解领会领导的安排!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1 / 5

受到领导对我这种败坏院风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上级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在此我感谢领导的提醒和教导,思想上我将更进一步的反省,深入总结归纳,同时希望领导继续监视,争取更大进步。谢谢关心教诲我的领导! 工作过失检讨书(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作为***组件技术部的一名技术主管,我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在生产限额领料单中添加了错误的铝合金边框代码,造成交付给客户的组件边无法安装,给公司信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我表示深深的歉意并递交这份工作失职检讨书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反省和自查。 由于我的工作岗位关系到整个生产订单所使用的物料正确与否,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松散,无视公司的审批汇报流程规范,最终导致这次严重的质量事故发生,辜负了领导的信任,也损害了公司的信誉。通过这件事,暴露出我个人存在严重的工作松懈问习题,以及工作态度不端正,做事情不严谨等不良工作作风。为杜绝今后再犯同样的错误,以此次检讨为契机,深入审视和纠正本身工作中存在的问习题: 首先,我作为部门文件的管理者,对于部门文件的管理不严谨,文件没有固定的存放地点,通常是谁想看文件谁拿去看,看完就随手 2 / 5

公司中层领导工作检讨书(精选多篇)

公司中层领导工作检讨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公司中层领导工作失职检讨书第二篇:公司中层领导年度工作考核表第三篇:公司部门中层领导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表第四篇:检讨书尊敬的公司领导第五篇:关于加强公司领导值班及中层干部值班工作的通知更多相关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xxxx年xx月xx日,由于本人的工作失职,导致了报工时出现了差错。这种差错可能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给正常的工作进程造成了混乱。我意识到由于一个人的工作失误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失,在此,我做检讨,对自我进行反省。 我的工作存在着一些弊端: 1、我对待报工这件事不认真,且有“领导不在就不太上心”的侥幸心理 2、我没有意识到我的报工工作对整个公司运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我没有尽到一个工人最基本的职守义务 所以,我以后将会完善成为一个优秀工人的必要品质。 1、坚守自己的岗位,尽到自己的职责 2、遇事认真,不再犯如此简单低级的错误 3、自我监督,自我反省,争取最好。 检讨人:xxx 公司部门中层领导年度工作考核表 公司部门中层领导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表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上了一层层的面纱,而我也很惭愧做了这样一个“失足者”。如今只有不停地进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再犯下类似错误。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错误,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职员都这样犯错,那么 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因此对我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 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知道,造成这样的局面,我应该 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 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尊敬的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doc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

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

关于如何降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被认无效法律风险之方案

关于如何降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被认无效法律风险之方案 文/江航标律师 已知:A控股的甲公司欲借款1500万,出借方为乙公司。借款目的为补足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的出让金(工业变更为商业);期限为约定借款之日至变更成功之日;利率待定。 又:A不希望乙公司利用此次借款行为,成为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也担心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安全。 一、常见的借款方式及弊端: (一)方式 甲乙公司直接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高额利息和附条件的期限,并进行转账。(二)弊端 此种借款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明文禁止,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借款合同无效(尽管在法理上是很有争议的),其法律后果是,对约定的利息要予以收缴,并对出借方处以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企业间签订这种合同,如果甲公司缺乏诚信,则它完全可以在还款时,要求减少,甚至不付利息(尽管是实现支付利息,但它可以在本金中另行抵扣);而由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乙公司诉至法院,最后的结果不仅是拿不到利息,还要支付律师和承担诉讼费用,甚至还要被处罚,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乙公司只能答应甲公司的不诚信要求。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君子协议,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诚信,该合同就是一纸废文。 (三)法律依据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并且规定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国有。 二、建议的借款方式 (一)方式一——委托贷款 合法有效,细节不表。 (二)方式二——民间借贷 1、方式 A和乙公司签订1500万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同期央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期限为固定(双方可以估计实现土地性质变更大概所需要的时间),然后由于公司和自然人之间无法实现转账,故A指示乙公司将钱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收款,视为A 收款。 2、分析 1)效力分析 A和乙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①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②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④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属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故该出借行为属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二)企业向名为个人实为企业的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行为,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企业间非法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16条的规定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行为,应认定无效。审理中应注意审查公司支付报酬等形式以及向上述主体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实属《公司法》第116条所禁止的借款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在具体界定企业向公民的正常借款与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时,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确定了四项标准:即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他的行为,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认定为有效。 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大体的界限标准,但很原则,也很难具体把握。我认为,应当从借款涉及的人数、数额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界定标准。

管理工作失误检讨书

管理工作失误检讨书 管理工作失误检讨书(一) 酒店领导: 我怀着自责、反省和感激的心情写这份检讨书,在单位3年的日子里,这里留给我了很多成长的脚印,留给我了很多感动的画面, 留给我了很多悔恨的泪水,更留给我了很多从做人到做事的经验和 教训。看着自己到现在仍然保存被正熙酒店录用的短信,回想每一 次谢总对我的教导、和同事一起并肩作战的情景,心中太多怀念和 回忆以及对自己犯下错误的悔恨。 作为一名管理者,部门的管理好坏,部门员工的思想好坏和自己平时的努力、付出是分不开的。在从刚刚到正熙酒店的全心投入、 认真工作到现在整个部门发生的事情,以及对酒店、对其他同事造 成的影响,我是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经过认真、仔细的反省, 我认为在以下几点是我犯下的错误: 1、在自己对工作的用心以及投入上面。任何一件事情,如果不 全身心投入,就没有办法去做好,做人如此,做事也如此。对于自 己的工作,对于酒店对我的信任、对于一个团队对我的信任,我没 有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工作上,在思想上的松懈,导致了部门管理 的松懈,导致了部门业务的监督不力。 2、在作为一名管理者与员工之间扮演角色上面。作为一名管理者,应该分清自己在工作岗位上扮演的角色,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 和职责,对于我来讲,一直以来对于员工,把生活和工作没有分开,过于的在乎感情,以错误的方式给予员工错误的人际关系概念。 3、在部门监管力度方面。作为一个部门经理,特别是作为酒店 重要经营部门来讲,前台是有着大量现金和账务业务的部门,怎样 从制度上约束员工,从业务上指导员工,通过不断的检查和复查, 找出流程上存在的问题和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是作为一个管理者

单位主要领导检讨书三篇

单位主要领导检讨书三篇 导读:本文单位主要领导检讨书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单位主要领导检讨书(1) 单位工作检讨书致×××:自入×××单位以来,本人认识了许多行业前辈,也学到了许多经验、知识;但由于自身定位不准,心浮气躁,工作过程中屡次触犯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本单位的正常管理及运作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在此特做如下检讨,以资勉而改之!检讨一:没有找准个人定位,工作浮夸、朝三暮四。 ××行业是一经验行业,需要时间的积累、经验的总结,来不得半点马虎,更来不得半点浮夸。 如果没有从点滴小事做起,积跬步以成千里,脚踏实地的思想,很难想像会在××这一行业能有什么发展。 自己虽然也明白这一道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屡屡犯好高骛远的错误,幸好有各位领导能疏而导之,至此才没有犯什么大的错误——能得各位领导面提身授,实乃吾之万幸。 检讨二:工作中意气用事,缺乏团队精神。 单位是作为一个团队存在的,也应当作为一个团队来运作。 但本人在工作中往往表现得目无组织,脱离团队,实际上就是无责任感,无感恩之心!单位作为大伙的家,应当共同来维护她,发展她,不应该只抱怨她给的太少,她缺点太多,态度决定一切,心怀感

激地来看待她赋予你的一切,然后回报她!检讨三:作为单位的新人,缺乏主动沟通、虚心请教的态度。 没有沟通就没有理解,没有理解就难以积极地融入单位的文化中去,就难以在单位提供的这个平台上尽情地发挥自己的能量,施展自己的抱负,同时也为所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现在,我深深感到,自己当前的这些消极的思想态度实在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如果不是通过与领导的交流沟通,被及时发现并正面指出,自己恐怕还会继续如此放纵和发展下去,那么对于一个新人来讲,影响将是长期的,后果也将是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将来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对于领导的指正,自己深刻反省的同时也倍感幸运,感激领导的不吝指教,毕竟,这注定会成为自己人生事业发展的一次关键转折!通过这次事件,我要重新反思自己的阅读和研究,一个人,工作态度,感悟到:1,一个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是能在生活中做的事情。 每个人都应该重点,工作重点应。 不要集中精力搞某些事情不能做成功的事情,不能清楚地把握细节。 一个人学习,做一点点事情位。 这绝对不是经典的书籍,但在人,在做事情的位位。 “学习对像帆船目前,落后的,”读那么多书,如果不掌握,不与生活,这是很难有喜悦,就是古人说“时,学习和享受自己的学习。”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

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诈骗罪,合同无效

篇一: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 企业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由于国家对于融资方式的监管加强和一些企业自身运转中的问题不断呈现,对于很多中小企业而言,其获得的合法的金融金钩资金支持由于自身条件的不足而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货币的市场经济的第一推动力。企业的存在法则就在于资金运转。。没有足够的资金,一个企业无论是在自身的内部运营还是在外部市场拓展方面都会举步维艰。所以,企业对于资金的强烈需求与现实条件下的资金支持无法满足的这些矛盾,使得许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在融资中往往饥不择食,不顾借贷方法方式,导致一些借贷行为无效。导致无效的借贷的原因很多,有主体不合格情况,也有内容不合法的情况。例如,企业间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在我国还没有开放非金融主体进行融资的前提下,因被法律确认无效而存在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起诉称,乙医药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丙公司借款1200万元,承诺与2007年9月24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7月5日,甲公司、乙医药公司以及被告李某共同签署一份欠款协议,约定:2008年10月31日乙医药公司偿还甲公司全部借款以及利息,共计1348万元。同时,被告李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到期后,乙医药公司未依约履行,甲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医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医药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以及自2007年8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2008年7月5日欠款协议亦效,但因为被告李某作为乙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应视为李某有过错。其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乙医药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风险提示】 1、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的《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由第(5)点延伸出来,我国《贷款通则》第57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处于维护金融秩序和其他各种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于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正批复如下: 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其风险在哪?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如果被放大地看,出借方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自己承担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如本金的损失、利息的损失。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有利息必须被收缴,即对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所以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的,除了得不到法律的维护,还会受到收缴利息的惩罚。 2、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还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民刑交叉 1.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予受理/中止、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5-1)

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民纪要》129)

2.分别审理 (1)相关情形 第一,虽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解释》6)

案例:(2013)苏民终字第0198号 基本案情:林某借款给王某,甲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王某未还款。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借款未列入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工作过失检讨书

工作过失检讨书 作失职造成投诉的检讨书范文 本人因平时工作踏实认真,在岗时间长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所以近3个月来部门领导让我代理着领班的工作。但在这期间我觉得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成绩不尽人意,特别是期间产生的一些基本的关于卫生质量的投诉及其它低级失误造成的错误,令我不能不做一次深刻的思考和思想上的检讨。 10月17日,hskp收到一封1002房间的客人的宾客意见书,其中有这样几句话:“窗台有厚的积灰,用纸巾一擦黑黑的,希望将此处清理干净,以方便客人欣赏滨河大道的美景”。看客人是颇负闲情逸致的几句话,却是将我们卫生死角存在的问题展现出来了,也将我在基层督导工作中的失职体现出来了。虽然说十楼是属于资深服务员自查自放房,我抽查。但也说明我没有掌握员工的心理动态,平时没有提高他们的自觉性。我没有理解透自身的工作性质,没掌握方法,不是查房而查房,检查卫生不是唯一的事情。 在思想上,曾经总是站在服务员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觉得他们,每日很辛苦而放低了自己的验收标准,以致该做的卫生没做彻底,有的甚至没做。起初也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去指出员工工作问题,对于员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让他们自己来及时地跟进和改正,而是一手包揽,善后了。其实这种工作方式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员工。害自己: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做好自己的本职督导工作,害员工:因为他们不知自己哪里做得不足而得不到改进。在这一点我要学会放手,对自己放手也是对员工放手,我放手做好自己的督导工作,让员工放手去改进自己的错误。 对于客人的投诉我没怨言,因为是我错在先而导致的结果,相反地我要感谢他的提醒,也让我警觉起来,让我更尽心的工作。退后想一下,如果他把他对我们酒店的这种印象写到网上,要是别人读到会是怎样的反响,当见闻说给身边的朋友听,那对我们酒店的声誉是多大的影响,那将对酒店的生意造成多大的损失?我真的不敢想象,也深为我工作失职给酒店带来的不利而难过。因为这是我一手造成的,以我微薄之力,这责任和后果我怎承担得起?!我深感到此时后果的严重性。也感谢领导的从轻处罚。 以后的工作我要加倍努力,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让这件事警醒了我的心:做事要有始有终,千万不能半途而费。这也让我想起部门领导经常对我们说的:100—1=0,做事一定要做足百分之百,不要完成百分九十九就松懈、放弃,而因为最后的百分之一满盘皆输。所以,我也感谢这份宾客意见书,感谢客人给我的提示,也给了我一种警醒。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足百分之百。虽然能力和结果不能100%,但我的状态和思想要投入100%。还有一点保证,决不能写有生以来的第三份检讨书了。 干部工作失职检讨书

犯错写给领导的检讨书员工认错检讨

犯错写给领导的检讨书员工认错检讨 作为一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为不认真而犯错的时候,我们该怎样写下相关的检讨书来 得到领导的原谅呢?下面是爱汇网给大家整理的犯错写给领导的检讨书员工认错检讨, 供大家 参阅!犯错写给领导的检讨书员工认错检讨篇一尊敬的 xxx:您好!2 月 25 日——2 月 28 日, 我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程序请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今天,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 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 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段时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 项工作。 但近段时间以来,由于工作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 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 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众所周知,员工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时间我却 XXXX,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 上没有把单位的规章制度,处事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 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应付思想。 现在,我深深感到后悔莫及,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 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 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 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 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 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 念,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民间借贷合同文本

借款合同(范本)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借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方式 1、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出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款安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及借款用途 1、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以款项实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当日起计借款期限,以款项实际归还至乙方指定账户当日为还款日期。 2、本次借款主要用于:____________ 3、乙方有权监控甲方此笔借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借款利率、利息支付 1、借款利率按月利率________计收。 2、利息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次支付,每月支付__________。 第四条本金还款 1、借款到期当日,甲方须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关费用。 2、经甲方申请,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可分批归还。分批归还情 况下应另外支付未偿还借款本金所对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具体由双方书面约定。

3、甲方有权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利息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支付。 第五条担保 1、担保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清偿提供连带保证义务。连带保证 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该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或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 费、评估费、拍卖费)。在甲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时,乙方有 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义务。 2、担保期限:自借款实际发生日起至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 款项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借款人的承诺与保证 甲方承诺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提供的任何资料真实无误,不存在任何虚假或夸大,亦 不存在任何误导出借人的陈述; 2、借款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通过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程序 并获得相关批准与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法借款人的章 程或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约定; 3、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构成障碍,也 不存在任何可预见的争讼、行政处罚或其他障碍致使甲方履行 本合同的能力受严重不利影响;

员工工作失误检讨书800字三篇

员工工作失误检讨书800字三篇 【篇一】员工工作失误检讨书800字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我做工作不认真、不仔细的原因,没有把工作做好,在“会议通知”上出现了工作失误,所以我必须勇敢的面对错误,展开深刻的自我批评,希望能够悬崖勒马,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此我做出深刻检讨! xx组是一个单位的“喉舌”,是部门有效运转的枢纽。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是无法胜任的。我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岗位责任,明显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态度决定一切,这是做好工作的起码要求,没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就会在工作上容易出现失误,以至会在早操和每日签到问题上犯错,甚至在“会议通知”问题上出现严重错误。 在“会议通知”上的工作失误,我反思经过,没有一点客观原因,都是因为我的疏忽造成工作失误。我做为一名xx 组工作的聘员,尽犯如此低能失误,我实在是问心有愧,无地自容。我做为一名综合室内勤,自己的思想作风没有端正,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岗位责任意识不够坚强。我自己都觉得太不应该,更觉得不能推卸责任,我必须去承担后果。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的结果。自己身为综合室

xx组的一员,应该严以律已,对自己严格要求。之前自己在工作态度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想法。对于一些应该仔细认真做的工作而没有认真下来。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做法,如果放任继续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在此,向综合室领导班子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同事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歉意。 我谨向综合室领导班子做出深刻检讨,并保证: 1.在这些件事中,我感到自己在工作上还欠缺责任心。应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克服工作消极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异工作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 2.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3.我深刻意识到自已的错误,而且认识到了此次失误严重性。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失误发生在自已身上。请在场领导继续监督和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我再此向场领导班子表示道歉,由于我的工作失误给大家带来了麻烦,影响了综合室的整体形象。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二】员工工作失误检讨书800字 尊敬的xx局长:

中层领导工作失误的检讨书范文

中层领导工作失误的检讨书范文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于xx年几月几号,我没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过年报道时我没去,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开会也没去,我管的台区也没管好,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广大公司员工的集体利益于不顾;置公司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公司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私自利,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公司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公司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范文二 尊敬的中队领导亲爱的战友们: 我是六班班长,年月入伍,下士警衔。由于我的疏忽管理和教导无方,今天中午午饭过后我班战士因使用手机被教导员发现。事情发生以后我认真的剖析了问题和反思自我,发生这样的事情责任主要在于我。对以此时做出以下检查。 一、手机问题一直是部队防泄密抓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从总部领导到中队领导也一直是严抓不放。特别是去年支

名为合作经营实借贷协议无效

名为合作经营实借贷协议无效案情:2010年7月23日,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联合收购梗谷加工销售梗米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资50万元,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自担价格风险责任,负责收购梗谷,然后加工成梗米销售,并要确保每月有1.2%收益,每三个月周转结算一次账;2011年9月底将50万本金及收益返还给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2010年9月6日,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向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逾期后,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既不返还本金,又未支付约定的收益。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屡次向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索要出资款及收益,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均以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未参加经营亏损严重,无款偿还为由拒绝返还。 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既未按合作经营协议支付约定的收益,又未按期归还合作经营50万元出资款,违背合同法有关规定,起诉要求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立即归还50万元出资款,并按约定的每月1.2%支付收益款。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辩称,双方虽名为合作经营,但原告上

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独自经营发生亏损,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应该和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一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因此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不应该归还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款和支付收益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合同无效;被告安徽省全椒县某粮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某粮油经营有限公司50万元。 说法:目前我国立法只允许法定贷款人依法贷款。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有明确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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