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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某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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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人们常以最美不夕阳红来比喻晚年生活的美好。

我们的社会推崇尊老敬老,关心老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

这些年来,由于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

到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3亿,约占总人口的10。

倡,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给夕阳蒙上了一层阴影。

农村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

这些农村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这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福建省龙岩市的农村老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主要犯罪特点据统计,2001年至2019年10月,龙岩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5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194人,占批捕总人数5195的4。

2001年批准逮捕农村5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66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34;2019年批捕77人,占全年批捕总人数的411;2019年1月至10月共批捕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369。

年龄在50至60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绝大多数,共142人,占总数的73,平均年龄为5597岁,年龄最大的为80岁。

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近30种,主要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类型。

1、涉林犯罪所占比例最重。

2001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批捕农村老年犯罪嫌疑人中属涉林犯罪的共86人,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1](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犯罪原因系统解析 从马加爵残忍杀害4名昔日同窗,到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连刺7人(2死5伤),再到云南大学暴力猥亵室友。这一起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件,发人深省,催人猛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曾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高素质、高智商、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相继涉足犯罪。一时间大学生犯罪引起了社会对道德、大学教育、学校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着拷问。 学生暴力犯罪是指在校学生实施的, 以其他在校学生或老师为实施对象的暴力犯罪行为, 它是校园暴力犯罪现象中最为典型一种形式。的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范围也不仅限于刑法所要求的16 周岁以上或14 周岁以上, 只要是在校( 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 学生都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因此, 学生暴力犯罪主体年龄可以低于14 周岁( 这实际上是由保证研究的连续性的需要所决定的) 。近年来, 这种学生暴力犯罪现象越发普遍且其性质也日益严重。 案例。。。。。。。 类似这样的大学生暴力的案例,在全国的大学校园里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在时时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促使着我们去探求这种暴力发生的原因。一般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下面我将运用储怀植的犯罪原因系统来一步步剖析大学生犯罪的原因。 一、何为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是由在不同程度上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的相互联系既是有机的又是动态的,从而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其层次大致可分为:1.犯罪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这两点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数量的多寡,决定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犯罪的产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犯罪产生的条件:是指在犯罪情境中,那些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这其中包括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这些条件都并不产生犯罪,但会对犯罪的引起、加强等起着催化的作用。3.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其主要内容有:气象、昼夜等因素。它对犯罪的发生仅有一些次要的、间接的影响作用,只是提供了某种可实施犯罪的机会,但不直接导致犯罪的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分层次的多元性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一个由多种因素有机组成的原因系统。所以当社会和个体的至罪因素制造出潜在的犯罪人,其在某种特定的环境条件催化下,就有可能转化为实在的犯罪人行为。 二.学生暴力犯罪原因的社会原因 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是指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它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可从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来分析。 (一)学生暴力犯罪的宏观社会因素 宏观的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主要有(1)政治因素。(2)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增多,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和建设中制度不到位有关。(3)文化因素:习俗、风尚、道德、文艺、大众传播、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的形成和产生有重要影响。如宣扬暴力的读物、视听材料、色情网站等最容易刺激青少年萌生性犯罪、盗窃。 我认为以下原因可能与之犯罪有直接的关联性 1.贫富分化与学生暴力犯罪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对变态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改革开放到至今我的的杀人犯罪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且影响率也在 上升①。其中的变态杀人更是不例外,变态杀人越来越多,引起的危害也 越来越大。例如,从1979年到1981年,在武汉,连续66起强奸杀人案, 直到作案地点在地图上形成一个“马蹄图”,中国警方刁‘得以破案②。1985 年陕西省商州市金陵人,制造了20年前中国最大的变态杀人案,48条尸 体就埋在自己家的院子里面③。从2000年到2003年,杨新海曾跨皖豫鲁 冀4省,疯狂变态作案26起,杀死67人,伤害10人,强奸23人,最后 于2004年2月1日7点30分在漂河中级人民法院出判决,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依法判处杨新海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④。河南省“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 2003年12月9日在平舆县公开审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人黄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⑤。 2004年4月23日,云南大学宿舍发现4具男生尸体,经查死者是该校化 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的4名学生,其脑部被钝器残忍的杀害,相关 部门经勘查与调查访问,最后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马加爵,最后云南省昆明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马加爵死刑并剥夺政权利终身⑥。2005年以来,黑龙江 佳木斯不断有孩子被杀害,他们有的被割掉耳朵,有的被剖开,内脏被取 出,还有的生殖器也被割掉,受到杀害的人数达20多人,这就是震惊全 国的宫润伯变态杀人案⑦。还有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 持斧杀害9男1女,逃跑35天后在回家的路中被警察抓获,12月28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死刑⑧。以及最近的福建南 平凶杀案,造成9名孩子死亡4人受伤。这些就是典型的变态杀人,尽管 ,>李玫瑾编:《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3页。 ③张!;百文、韩涛:“性变态杀人案件幕本特征分析”,载《中国刑事警察》2001年第6期,第2灭。 ④陈生著:《变态心理学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⑤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匆冯琦缓:“变态人格控制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钟叫匕法学》2005年第4期,第4页。 印陈和华:“变态杀手的杀人行为研究”,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2页。 @胡振凯:“罕见的变态杀人案例报告”,载《法律学习与研究》2007年第5期,第4页。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现状 现今这些变态杀人各有千秋,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点,完全可以把它们归 于几种不同的类型。 (一)现今我国变态杀人的特点 由于引起变态杀人有不同的变态人格类型,因而其杀人形为方式也各 有特点。不过无论是性变态引起的杀人,还是冲动型人格引起的变态杀人, 我们都能找到他们杀人的共同点。 .突发性

老年人犯罪的研究

第27卷第3期2012年5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 I ADMINISTRATIVE C 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 Vol 1271No 13May 12012 [收稿日期]2012-03-01 * [基金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 460号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与犯罪学。 184507406@https://www.sodocs.net/doc/a015190182.html, 1 Pollak.O.1941:T he Cr iminality of Old Age.Psychiatry Dig est.3:213.转引自Belinda M cCar thy and Robert Langwor -thy:Older O ffenders:P erspectives in Criminolog y and Criminal Justice,Pr aeger Publishers,1988,p15. o Butler,R.N.and I.L.L ew is:Ageing and M ental Health(3rd editio n).T oronto:T he C.V.M osby CO.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2. ? Shichor ,D.and S.K 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 ly,T he G ero ntolog ist.18(2):213-218.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3.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 * 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00) [摘 要]老年人犯罪是我国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仍然比较匮乏。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和对老年犯罪人的分类的研究也就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概念;老年犯罪人的分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2)03-0035-05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早在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的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将老人犯罪定义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 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1] 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 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 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2] 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这里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这里的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 莱希特的认可。 [3] 日本的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有所类似,但是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4] 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5犯罪白皮书6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5] 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准。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 is)认为65岁在描述一些例如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 分。o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 -off point)。?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各类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和特征的调查 一,调查原因 摘要:在这个物欲横流,灯红酒绿的时代,社会上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来自经济、社会、家庭、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文化以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影响,社会各类群体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显。 关键词:各类社会群体,违法犯罪,现状,原因,特征。 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突出问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 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一个社会要全面发展,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调进行。社会风气的好坏,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调查结果 调查对象(1)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点: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突发性强,犯罪手段更趋向于组织化、技术化、知识化、成人化,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大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随意性、盲从性。结合焦作具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如下特点: 1.从作案人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 2.从作案形式看,团伙化犯罪严重。 3.从案件性质上看,侵财性犯罪突出。 4.从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 5.从犯罪手段来看,暴力化犯罪加重。 (2)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成因: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发育

老年人犯罪心理

老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浅析院系:政法学院法学系 学号:1022408013 姓名:郭云素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延长,我国社会提前进入老龄化。老龄化社会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现象是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的结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老年人因其年龄、心理以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加紧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老年人犯罪心理的浅析希望能对老年人犯罪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心理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0.41%,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期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时空上的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这一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作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指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指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他特殊的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中华民族自古便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敬老的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虽说老年性犯罪现象先于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就客观存在,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 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同属弱势群体,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家都十分关注,而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往往则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性犯罪现象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凸显,将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老龄化背景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古人对年龄划分为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花甲、七十古稀、八十九十耄耋之年、百岁则为颐之年。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人均寿命也相应大幅提高。如今,各国对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界定为60周岁。具体规定为:年龄在45-59岁则称为老年前期,也即中老年人;年龄在60-89岁为老年期;年龄在90岁以上为长寿期。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XX区人口约46万人,年龄60岁以上老年人约6.11万人,约占全区人口总数13.28%。所以针对XX区201X年以来,年龄在60岁以上的犯罪人群进行了相关调查,对XX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几点粗浅的分析及建议。 二、根据调查分析,XX区老年人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X-201X年10月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共73人,占作案人数总数2.52%,约占全区老年人人数0.12%。其中201X-201X年老年人犯罪1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72%;201X-201X 年2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27%;201X-201X年10月29人,占近3年作案人数总数2.68%。 我院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具体相关人数为:201X年5人、201X年4人、201X 年5人、201X年1人、201X年2人、201X年4人、201X年3人、201X年2人、201X年6人、201X年12人、201X年6人、201X年10人、201X年13人,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从数据中可以发现,XX 区老年犯罪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这对于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来说,无异于敲响一记警钟。 (二)XX区老年人犯罪年龄以60-64岁为主,但近3年犯罪呈现出高龄化趋势且初犯的比例很高。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论暴力犯罪的增长原因及防治对策 摘要:暴力犯罪是一类严重危害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给公众内心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引发对犯罪的恐惧,而且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和恐惧在肉体创伤愈合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因而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本文将从暴力犯罪的概念、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入手,进而透彻的分析并把握暴力犯罪的成因,最后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切实能达到控制暴力犯罪发案率的对策,以减少暴力犯罪,使公众更具有安全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原因防治对策 暴力犯罪又称为人身伤害犯罪,是一种非法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人质、劫持飞机轮船以及其他一些凭借暴力等手段实施的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冲突与对抗,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而又称为“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趋势,但习惯上仍被称为“体力犯罪”。犯罪学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远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威海的总和,但是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暴力犯罪时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暴力犯罪给受害人带来了肉体和心灵上的双重伤害,尤其是心灵上的伤害更为严重,有些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找出暴力犯罪的原因并提出切实的措施,以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是我们目前应该共同努力去做的。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我国暴力犯罪的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的暴力犯罪有所增多,暴力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处于一种上升趋势。据统计,197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从1980年至1990年,官方统计的暴力犯罪发案数增加了两倍,其中抢劫案上升为在中国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发案数中的第二位,并且从此再也没有退下去。[1]1991、1992年发案数继续上升。据最新的官方报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犯罪结构有所变化,暴力犯罪发案数有所下降,据公安部通报,2003年1-11月爆炸案、放火案、强奸案、杀人案以及抢劫案的发案数均比2002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004%年上半年,爆炸、放火、强奸、杀人等几类案件继续明显下降,但是抢劫和抢夺这两种贪利的暴力犯罪案件数分别比2003年同期上升了5.7%和9.3%。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暴力犯罪发案数虽有所下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二)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作案手段来看,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作案手段和 工具一般计较简单和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匕首等钝器或锐器。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渐明显。 2.从类型上来看,杀人、伤害、强奸、等传统类型暴力犯罪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 器、抢劫银行、爆炸等新的暴力犯罪类型也已出现。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寻衅滋事、聚众斗 殴行为的发案率则城市高于农村。抢劫案主要发生在城市近郊。[2] 4.从犯罪性别年龄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大多数上男性高于女性,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 为多,且呈低龄化趋势。 二、暴力犯罪的主要成因 导致暴力犯罪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 宽的适用对象。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老年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如200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的88岁老人韦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在当时备受关注,不少人提出批评意见。世界上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如蒙古)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就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

老年人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老年人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江西司法警官学院,江西南昌330038) 自改革开放政策推行以来,我国经济、科技迅速发展,医疗卫生大幅度改善,人们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一系列新的矛盾和压力随之出现,老年犯罪增多,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出严峻挑战,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对策观点。 标签:老年人犯罪;现状特点;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1 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对老年人犯罪的定义很多,笔者综合我国人口生理、心理等方面特征,借鉴文献资料观点,将其界定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具有完全责任的人所实施的犯罪。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诱惑等原因,我国老年人犯罪日益增多,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大致表现出如下特点: (1)在犯罪率上,老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横向看较低,目前约3%以下,纵向则呈逐年上升增长趋势,且犯罪结构更趋老龄化。如2009年北京审理的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周志评年龄高达99岁,可谓创北京司法史上之最。 (2)从犯罪手段上看,受体能衰退影响制约,老年人犯罪往往采用指挥、教唆、欺骗、诱惑等非暴力的手段,但近年来出现了新动向,暴力犯罪有所增加上升。 (3)从犯罪对象上看,受身体素质影响,其往往多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弱智痴呆、病患者或者其他老人等弱势群体。 (4)从犯罪类型上看,老年人犯罪种类与性别关系较为紧密,主要集中在女性财产性犯罪和男性性犯罪两大类,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已呈现出多元化发展且逐年翻新的趋势。 (5)从犯罪主体特征上看,老年人犯罪中以男性为主,受教育程度不高者居多,高中、中专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部分;按犯罪区域分析,农村比例较大,农村老人是老年人犯罪的“主力军”。 2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犯罪的与日俱增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此西方一些犯罪学专家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有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使得老年人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终审稿)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 格特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性格特征“健康乃是一种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一界定把人的精神、情感、心理活动作为健康的重要标志,因这些活动和变化的本身就是人体各项生理活动、功能状态是否正常的综合性的反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世界人口老龄化已日趋明显,这已成为21世纪各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全世界大于60岁的老人已达6亿,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老年人口1亿多人,为全世界老年人口的1/5,80岁以上的人口达900余万。人口平均寿命普遍延长,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根据老年人特殊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开展老年护理工作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老年期生理特点 衰老过程是人们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它给老年人带来许多不适、烦恼和困境 1.形态的老化?衰老引起形态的变化必然导致老人不满意自己的形象,挫伤老年人自尊心,并由此提示老年人已是来日无多。离休或退休,必然带来社会角色的改变。进入老年后,人的各种生理机能都进入衰退阶段,这必将引起心身一系列变化。 2.感觉器官功能下降?老眼昏花、听力下降、味觉迟钝,这些都会给老年人的生活和社交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例如,由于听力下降,容易误听,误解他人谈话的意义,出现敏感、猜疑、甚或有心因性偏执观念。

3.神经运动机能缓慢?老年人的行动以及各项操作技能变得缓慢、准确、不协调,甚至笨拙,操作性动作缓慢、迟钝。这些都会减少老年人外出参加一些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4.记忆减退老年人的记忆特点是:近事容易遗忘,而远事记忆尚好。速记、强记虽然困难,但理解性记忆、逻辑性记忆常不逊色。 二.老年期心理特点: 1、感知衰退:随着年龄增长,感知觉的适应性变化最明显。表现为视力明显减退,出现所谓的“老花眼”;听力下降,尤以70岁以后明显;味觉、嗅觉、皮肤觉在60岁以后都有明显下降; 2.记忆衰退:记忆力下降表现为记忆广度、机械识记,再认和回忆等均减退。 3.思维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组织质量和脑细胞数减少,萎缩,思维迟缓迟钝。 4.智力变化:受许多因素如教育水平、某些生活经历、生活环境等影响,智力也不同程度下降。 5、情绪情感变化:老年人由社会人变成自由人,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短期内可能不适应,情绪易变而不一定外露,随之而带来情绪上的变化,表现为消沉、郁闷、烦躁等。 6、人格行为变化:不安全感主要表现在身体健康,经济保障两方面。由于权势的失落而诱发的孤独感;由于子女关心照顾的较少,或失去配偶等因素而导致的孤独和苦楚。适应性差对周围环境的态度和方式趋于被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用挫折——攻击理念来说明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挫折——攻击”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式。暴力犯罪的成因是多元和多层次的,是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和犯罪人主观心理发展的缺陷相互作用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客观社会使得个体遭受挫折而无法满足自身需要,个体于社会中的需要的长期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萌生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把个体的行为逐渐推向极具攻击性,继而就产生暴力犯罪。 一、暴力犯罪及其类型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故意的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刑法规定暴力犯罪的范围有:(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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