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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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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部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是全国统考吗?

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省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3年,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是否需要办理延续注册?

答:需要

除施工管理文件外的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答: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目前尚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意味着不需要。

所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吗?

答:不是的,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仅在本辖区内有效。

注册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吗?

答:是的,如果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将不能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哪些?

答: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答:有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划分的?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什么是法律?

答: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什么是行政法规?

答: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什么是行政规章?

答: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总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4、人事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分割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如何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答: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要看法律对于此行为的形式是否有单独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能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司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上文已有介绍,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上文已有介绍,这里就不详细论述了。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的形式皆为合法。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

什么是代理?

答: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

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工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哪些情形会导致代理的终止?

答:(一)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债的消灭?

答: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决,债的关系自行解除。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哪些?

答: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享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专有性。3、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4、时间性,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一)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相对于不普通的诉讼时效而言的,去除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余下的就都是普通诉讼时效了。(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分割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答:(一)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是否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答:《特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是否可以将将有的原材料作为抵押物?

答: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是否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答: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拍卖抵押物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

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质权人是否可以放弃质权?

答: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质权人是否可以处分质押财产?

答: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答: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财产的孳息如何处理?

答: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谁优先受偿?

答: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登记吗?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生效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什么是预告登记?

答: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特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物权何时生效?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物权法》还对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哪些权利?

答: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物权法》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哪些义务?

答:1、履约的义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登记的义务(设立登记的义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变更登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生效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什么是预告登记?

答: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特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物权何时生效?

答: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证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物权法》还对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特权的,处分该特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续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1.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A.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C.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参考答案:D,第8页。 2.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代理,代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B.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位代理人的,应当推选牵头人 C.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委托代理终止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参考答案:C,第12页。 3.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物的担保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应当为同一人B.用益物权人可以是该物的所有权人C.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 D.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C,第18页。 4.关于建设工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用新型以申请时所附的说明书为准B.建设工程发明以其附图为准 C.外观设计以在图片或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D.三类专利均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参考答案:C,第27页。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属于债权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第34页。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第35页。 7.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解除合同B.继续履行C.罚款D.合同无效

2019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大全

2019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建造师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 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B)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06年1 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题精析(一)

注册建造师基本理论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但国家鼓励和提倡() A..多种经营 B.一岗多师 C.一师多岗 D.多种兼职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的执业要求。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租、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注册建遣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2.在对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的规定中,要求()。 A.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C.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水平 D.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二级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执业技术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能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在掌握该知识点时需注意与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要求相区别,注意用词的分量。 3.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取得建造师资格,()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A.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 B.未经注册的 C.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建造师经注册后,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这是行政法规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要求,不能由其他条件代替. 4.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的是()。 A.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B.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C.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D.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而对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别属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职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

201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 一、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法人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 B 、有技术负责人 C 、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D 、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 有法定代表人。 2、甲施工企业与乙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该车辆所有权自( )时发生移转。 A 、交付 B 、合同成立 C 、合同生效 D 、车辆完成登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转让方式 C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D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选项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选项D,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4、在施工合同中,就施工行为而言,债权人是() A 、建设单位 B 、设计单位 C 、施工企业 D 、监理单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5、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一级建造师 法律法规要点

法律法规要点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不予注册情形: 1.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5年内; 2.因其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3年内; 3.被吊销注册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2年内; 4.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事故之日3年内。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1.宪法; 2.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民法 一.民事法律体系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权利、义务。二.代理的制度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 3.指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 建筑法 一、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1.投资额30万以下或300平米以下的项目; 2.办理了开工报告的项目;

3.抢险救灾项目;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建筑。 二、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 1.国家重点项目; 2.总价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或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3.成片开发的≥5万平米的住宅小区;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招投标法* 注:必须招标的项目需既满足项目范围又满足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关系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细化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以上; 2.采购单项合同100万以上; 3.勘察单项监理合同50万以上; 4.以上三项总价3000万以上。 二、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特有技术的项目; 4.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5.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项目; 6.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精选考试类文档,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考出一个好的成绩! 2020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1.关于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工程限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B.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申请取施工许可证 D.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案】A P46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诚信典型和连续(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A.3 B.2 C.5 D.6 【答案】A P104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 )发生法律效力。 A.发出之日 B.作出之日 C.盖章之日 D.收到之日 【答案】A P81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在上班途中遭遇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者本人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D.高空作业跌落的 参考答案:A,第232页。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第34页。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第35页。

2021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21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XX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1.根据《民法总则》,法人分为( )。 A.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C.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 D.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参考答案:D 2.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被代理人同意的转代理,代理人不再承担责任 B.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位代理人的,应当推选牵头人 C.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委托代理终止 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参考答案:C 3.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物的担保物权人与所有权人应当为同一人 B.用益物权人可以是该物的所有权人 C.未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在该地块设立地役 D.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 参考答案:C 4.关于

建设工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实用新型以申请时所附的说明书为准 B.建设工程发明以其附图为准 C.外观设计以在图片或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D.三类专利均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C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 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 7.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解除合同 B.继续履行 C.罚款 D.合同无效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整理工程法规考点) 二、民法商法 1.民与民,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国家不会主动干预。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sodocs.net/doc/aa15619643.html,/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1.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主动干预。 2.《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五、社会法 1.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 2.《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点击【二级建造师学习资料】或打开https://www.sodocs.net/doc/aa15619643.html,/category/jzs2?wenkuwd,注册开森学(学尔森在线学习平台)账号,免费领取学习大礼包,包含:①精选考点完整版

2014一级建造师一建《法规》详细目录大纲

1Z3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Z3010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1Z3010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部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是全国统考吗? 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省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3年,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是否需要办理延续注册? 答:需要 除施工管理文件外的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答: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目前尚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意味着不需要。 所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吗? 答:不是的,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仅在本辖区内有效。 注册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吗? 答:是的,如果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将不能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哪些? 答: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答:有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划分的?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什么是法律? 答: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什么是行政法规?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内部资料)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保密) 重点掌握的法律法规: 1、物权法 2、建筑法 3、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劳动合同法 7、合同法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 同负责。建造师管理体制原则:“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本专业)、省建设厅和同级各专业部门(本省、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原则:“分级别,分专业”。一级设置10 个专业,二级设置 6 个专业。 2、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支撑,即执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 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3、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 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 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减去已用时间)。 4、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 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共1种,须重点掌握):(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并执业;(2)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4)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5、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选 修课60学时。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6、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都属于民法,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税法属于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 7、法律效力等级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效 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裁决方法是:(1)同一机关制定

最新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附答案)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涉及到的考点有很多,比较难集中。因此,对这些高频考点的知识点进行了分篇整理。以下是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八,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试100,超高通过率的考证平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无效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 同。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主要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作为无效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但未损害国家利益,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充分尊重被欺诈人、被胁迫人的意愿。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

一建法律法规 1.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某国国籍法》、《中华人民某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某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事项的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 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 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如行为人持由本人发出的委任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 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 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6.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X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应该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7.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施工单位对工程的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开发商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户的房屋产权属于所有权;出卖货品收取价款权是买卖行为中的权利,不属于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8.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 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出来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A.项目经理承担 B.企业法人承担 C.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D.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 【答案】B 2.关于委托代理终止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代理人恢复了民事行为的能力 B.被代理人取得了民事行为的能力 C.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D.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答案】D 3.甲房地公司在A地块开发住宅小区,为满足该小区住户观景的需求,便与相邻的乙工厂协商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工厂800万元,乙工厂在20年内不在本厂区建设15米以上的建筑物,以免遮挡住户观景,合同签订生效后甲公司即支付了全部款项,后来,甲公司将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臵业公司,关于A地块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地役权 B.甲公司对乙工厂的土地拥有担保物权 C.甲公司给定的权利自合同公正后获得 D.甲公司转让A地块后,丙公司不享有该项权利 【答案】A 4.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依法登记 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属自愿登记 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自合同成立之日时生效 D.不动产登记由合同签订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答案】A 5.下列事项中,属于专利权保护对象的是()。 A.施工企业的名称标志 B.施工企业编制的投票文件 C.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 D.施工企业发明的新技术 【答案】D 6.关于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担保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B.担保的目的是保障特定债权实现 C.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D.反但保不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答案】B 7、某开发商一起A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担保,确保按期还贷,此担保方式属于() A.保证B.质押C.抵押D.留臵 【答案】C 8 .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内容和范围,下列说法申,正确的是( ). A.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B.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律不得公开 C.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律不得公开 D.招标技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答案】 D 9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未经安全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下列人员中,属于“相关人员”范围的是()

201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 (3)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例:诉讼参与人包括( )。 A、原告 B、第三人 C、证人 D、调解人 E、法官 [答案]ABC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二)掌握仲裁的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外,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熟悉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和解的应用非常广泛,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即可自行和解;即使在申请仲裁或诉讼后仍然可以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例1: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较为经济和快捷,有利于维持和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下列关于和解的理解错误的是()。 A、和解是指发生在仲裁、诉讼程序之外的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制作裁决书 C、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D、审判阶段的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答案]A 例2:施工单位与供货商因采购的防水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和解,则关于此争议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不可以和解 B、双方在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C、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不能再和解 D、如果在人民法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原判决书终止执行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题库及答案

1.关于施工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小型工程限额的调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 B.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C.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应当申请取施工许可证 D.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案】A P46

2.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诚信典型和连续(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A.3 B.2 C.5 D.6 【答案】A P104 3.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自( )发生法律效力。 A.发出之日 B.作出之日 C.盖章之日 D.收到之日 【答案】A P81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在上班途中遭遇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者本人伤害的

B.患职业病的 C.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D.高空作业跌落的 参考答案:A,第232页。 5.关于留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留置权属于债权 B.债权人不负责保管留置物 C.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 D.留置权基于法定而产生 参考答案:D,第34页。 6.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不可以转让 B.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C.保险合同中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D.被保险人应当与投保人一致 参考答案:C,第35页。

7.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解除合同 B.继续履行 C.罚款 D.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B,第41页。 8.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C.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D.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答案】A P348 9.关于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和解只能发生在诉讼前 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可以自行和解

一级建造师法规记忆口诀 独家

1.联合投标资质:就低不就高:公司合并资质:就高不就低(同一类) 2.法规与规章:法规叫条例,规、定、办、细则 3.法律冲突:人大优于政府,中央优于地方,新法优于旧法,特殊优于一般 4.表见代理有效条件:无权有效无意有理 5.招标程序:首尾遍布投资,开瓶即中 签(履行审批手续、委托、编制、公布、投标邀请、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签约) 6.强制招标标准:5.1.2.3(按工程建设顺序勘察、设计、监理50W单采购100W施工单项200w总投资3000w) 7.可以不招标项目:国军临时抢救小民文物 8.强制监理项目:重点监理外公豪宅(成片开发的小区) 9.施工许可证:三月开胸(工)验验(延)肺(废),一月中止,一岁核 10.需要施工单位办理的许可:稍安勿躁(安全生产,噪声排放) 11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高大专家暗挖深坑12.环评编报文件:一书两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3.劳动合同试用期:313@126(合同期一试用期对应) 1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笑星兼职十张纸币(效刑兼职、试用、规章、失职、舞弊) 15.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散书三日酬报校长(三书三十日酬保险、保护,无 效、法律规章) 16.庭审质证顺序:先人(证)后物(证) 17.仲裁意见的采纳:仲裁首席忌三心二意 18.施工单位申领许可证:稍安勿躁 19.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20.三同时:劳动卫生、环保、安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一年两险三人四预案,建章建

制装备全,投资配专员,特安全 2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监理插(监察)话(规划)射(设计)中(中标)合同(关键时刻监理的话还是要听的哦) 23.竣工验收条件:玩设计料理,进场饱嗝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4.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徒弟备礼35(烟)安置师祖萧何0l、用地批准手续02、取得规划许可证03、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04确定施工企05有经审查图纸资料0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07建设资金落实(钱30,50%)08强行监理09消防审核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 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掌握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经()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 他施工活动的管理。A ?备案 B ?审核C ?注册 D ?批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 工作。A ?备案B?审核C?注册D?批准 我国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下列()不属于这14个专业。A .通信与广电工程B.机械工程C.机电安装工程 D .装饰装修工程 国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A .一师多岗B.多 师多岗C. 一师一岗 D .多师一岗 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A.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 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B.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 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C.具有丰富 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D.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E.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0A.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B.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C.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D .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E.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o A.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B.从事其他施工

活动的管理工作C.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其他业务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E.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恪守职业道德。A ?法律B ?法规C ?规章D ?规范性文件E.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教材1 页:“建造师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选D 错 1Z3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的法律效果。A .抵消B.提存C.混同 D .免除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A.商标B.注册商标C.驰名商标D .优质 商标 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未经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专 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以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由()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B.人民法院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 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A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中国建筑业协会C.北京市政府 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家机关。A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中国建筑 业协会C.北京市政府 D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代理的法律规定,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的行为属于()0A ?无权代理B.越权代理C.滥用代理权 D .正常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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