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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投资交易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投资业务系指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及交易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目的

(一)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为全行提供合理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三)促进资产多元化,提升全行资产整体质量。

第四条本行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主要原则

(一)稳健经营。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应将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为首要前提,在有效管控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统一管理。总行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对全行债券投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集中交易。债券投资业务由总行统一负责对外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四)职责分离。开展债券投资业务的前台交易、中台风险控制和后台债券交割及资金清算须相互分离。

第二章债券品种及业务分类

第五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发行人类型可分为:

(一)政府及中央银行债券。指我国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1.国债。系指我国财政部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地方政府债券。系指我国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央银行票据。系指我国中央银行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的短期债权债务凭证。

(二)金融机构债券。系指依法在我国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等;保险公司债及证券公司债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等。

(三)企业(公司)债券。系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以及其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企业(公司)债券的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1.企业债券。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2.公司债券。系指公司法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系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四)资产支持证券。系指由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系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六)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其它类型债券。

第六条本行投资的债券品种按偿还期限可分为:

(一)短期债券。系指还偿还期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中期债券。系指还偿还期限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债权债务凭证。

(三)长期债券。系指还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债权债务凭证。

第七条本行债券业务类型按市场功能与交易特点可分为:

(一)一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五款债券的承销、分销业务;第五条第三款债券的认购业务、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其它一级市场业务。

1.债券承销业务。按照本行担任角色分为债券主承销和债券参团承销。债券主承销系指本行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交易安排人、财务顾问等角色,为债券发行主体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中包括: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三种销售方式。

(1)代销。系指本行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主体的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系指本行在承销期结束后,按发行价认购未售出债券的承销方式。

(3)全额包销。系指本行在承销期开始前,根据约定的价格全额认购债券的承销方式。

2.债券参团承销。系指本行除债券主承销外,参加相关承销团,参与债券承销的行为。

3.债券分销业务。系指本行作为债券承销商向其他机构出售一级市场债券的行为。

4.债券认购业务。系指本行作为投资人向债券承销商购买一级市场债券的行为。

5.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其它一级市场业务。

(二)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业务、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其它二级市场业务。

1.质押式回购业务。系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本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系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的,以转让债券所有权为条件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是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出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市场公允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入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 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 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本办法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第七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交易行为时,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

债券投资风控管理体系模板

1、投资组合事前风险管理 (1)债券池 17个一般财务指标中满足12个以上(含12个)且7个关键指标中满足5个者可进入白名单,只有白名单才能符合债券投资池。 (2)债券池更新 债券池拟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以及10月31日更新。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布的标准,每年4月30日公布完上一年度年报以及本年度一季度报告,8月31日公布完本年度中期报告,10月31日公布完本年度三季度报告。因此,部门将债券池数据的更新频率定为一年三次,使每一次均实现“上一年年报+最新一季度季报”的数据结构,动态跟踪信用风险。如果为非上市公司,则实现“上一年年报+最新半年报”的数据结构,动态跟踪信用风险。 (3)债券评分标准

根据企业信用评估的经验,构建一系列评判债券信用资质的指标,包括股东背景、企业地位、资产规模及利润率等评判指标,给予分值;然后选择一定范围内的债券样本,对该样本中债券的银行间成交收益率进行一一排序;最后通过信用评判指标来评估的企业信用资质先后顺序和通过银行间成交收益率排序达到一致来确定各个信用评判指标的权重,从而构建基于市场的信用评级体系。 2、投资组合事中及事后风险管理 通过投资交易系统阀值设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此外,部门根据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具体风险,做了风险防范的措施预案。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资金供给变化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度规定,使得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的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控制措施: Ⅰ、提前安排流动性:提前预知资金赎回日和资金赎回规模,提前安排回购。Ⅱ、期限错配:控制资产组合久期,剩余期限不到5年的资产市场接受程度较高,流动性相对较好,这样可以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控制流动性风险。 Ⅲ、比例分配:合理分配高流动性资产和高收益资产的比例;建立现金流模型,参考现金流的变化管理资产。 Ⅳ、在出现极端流动性状况时自营和其他产品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2)信用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发行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等信用不佳,不能或不愿履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一)本行的内部包括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过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

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管理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向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清

农商行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10页).doc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揭示债券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债券资产价值,及时发现债券资产买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债券资产管理,为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本行债券资产的分类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持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托管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中期票据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的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债券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本行相关文件制度制定。 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能够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迅速买

卖而持有时间较短的金融资产的组合。包括以交易为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交易获利为目的而短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银行账户是指以为增强本行收益而准备在较长的期限内持有的金融工具。包括部分可供出售以及持有到期的金融工具,其划分的标准是为获得长期、稳定收益而长期自营持有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债券资产的划分类型 第六条债券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包括: (一)交易性债券资产;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 二、可供出售债券资产; 三、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第三章债券资产分类基本原则 第七条债券分类首先应符合本行战略发展计划、本行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和利润计划;其次应符合本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投资策略、考核办法,然后制定本行的债券具体分类办法。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XX银行债券投资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债券一级市场业务前台操作流程 一、债券承销和分销 (一)工作日,资金业务部债券交易员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在债券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向资金业务部负责人报告债券发行分析情况。 (二)在债券发行招标前,由资金业务部负责人召集债券投标分析会议,拟定本行投资策略。 (三)债券交易员广泛联系分销客户,将债券发行分析及委托投标书范本传真至分销客户,及时获取反馈信息。 (四)债券交易员根据债券投标分析会议的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打印《债券投标审批单》,报有权人审批。 (五)债券交易员凭经审批的《债券投标审批单》和分销客户的“委托投标书”,在债券发行招标时间内登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SISS),并选择进入债券投标系统(以下简称:BIS)或公开市场操作(以下简称:OMOS)录入标书,经第二人复核后发送。如无法登陆CSISS时,则进行应急操作,交易员填制《应急业务申请书》,计算密押、加盖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预留印章,经第二人复核后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六)发行结束后,债券交易员及时打印相关资料(发行办法、全场汇总表、招投标一览表、缴款通知书等),提交部门例会讨论后交归档。

(七)若中标,债券交易员于债券缴款日前将《债券投标审批单》、《缴款通知书》和《发行办法》各准备三份,一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交运营管理部债券结算员。 (八)若有分销,还应与分销客户签订“债券分销合同”,并于债券分销日前准备三份已经签署的分销合同,一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交运营管理部债券结算员。 二、债券认购 (一)债券交易员根据债券投标分析会议的讨论结果,打印《债券投标审批单》一份,报有权人审批。 (二)债券交易员联系承销商,将经复核的《投标委托函》或《认购函》及时传真至承销商。 (三)发行结束后,债券交易员及时收集相关资料,若中标,债券交易员与承销商签订“债券认购(分销)合同”,并于债券分销日前准备三份已经签署的合同,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投标委托函》交本部门归档,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交计划财务部记账,一份合同会同《债券投标审批单》交债券结算员。 第二章债券一级市场业务后台操作流程 一、债券承销和分销 (一)在债券缴款日,债券结算员对《债券投标审批单》、《缴款通知书》和《发行办法》等记载要素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后台操作。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债务融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x规章[2014]145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合作机构委托,通过财务顾问与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相结合的特定业务结构,为合作机构合法设立的投资工具开展债权投资活动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包括: (一)投资顾问,即协助合作机构寻找或向其推荐投资 项目、协助合作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交易结构及信用增级方案设计、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出具供合作机构参考使用的投资顾问报告、协助合作机构开展投资商务谈判并完成投资等顾问服务。(二)募资顾问,即以优化投资

工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目的,在充分考虑融资方现金流状况的基础上,为合作机构提供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协助募资材料撰写等顾问服务;根据合作机构需求,采取代理销售合作机构投资产品方式协助其募集资金。 (三)项目管理顾问,即根据合作机构需求,协助其对已投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关系协调等顾问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可合法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投资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投资公司、保险资本管理公司等)、信托公司等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工具,是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投资工具。 第五条投资工具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各类债务型融资项目、收(受)益权融资项目及其它相关融资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得优于对非关联方同

类交易的条件; (四)回避原则,关联方在涉及本关联方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

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它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与债券交易的场所

商业银行进行债券投资与债券交易的场所(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产生 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成为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等自营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回购和现券交易,这标志着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批发交易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式启动。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组织构成 1、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规定,对

市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拟订市场发展规划和推动市场产品创新等。 2、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结算服务以及交易中介和信息服务,同时负责对债券交易、结算进行实时监测和监督。 3、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机构——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基金等契约型资金等投资主体;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筹资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人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方式 1、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及公司债等;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债券买卖 第四章债券借贷 第五章债券做市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最新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xx年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

(管理制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俩种。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 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壹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于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于将来某壹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仍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仍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和者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和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壹)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于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壹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和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双边报价商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于进行债券交易时同时连续报出现券买、卖双边价格,承担维持市场流动性等有关义务的金融机构,双边报价商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为参和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和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可披露市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为参和者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第三章债券交易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债券融资管理制度[最新]

债券融资:有规矩的恋爱 在中国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降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后,我国利率正处于一个长期较低的水平,这为企业通过发债筹集长期资金,并锁定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提供了大好机会。如果政策放开,这样的机会谁又舍得错过呢? 李斌不炒股,不炒汇,更不懂什么期货,平时钱富余了就“扔”在银行里,若非要找出他“投资”的门道,他老老实实地说:“我买过国库券,以前发工资,直接从工资里扣的 ,这算投资吗?”哎,就这么一个没有什么投资概念的人居然和企业债券—一个投融资市场当下甚为热络的东西有过三次亲密接触。 第一次是在1991年,李斌难耐家境的拮据,从一个“清汤寡水”的研究部门调入了一个看起来还挺有点希望的小企业。刚成了正式职工不久,就有消息传来:企业要扩大生产,要从内部职工中集资,一个份额3000元,年利率20%,每人可多出,可不出,全凭自愿。李斌举家凑了3000元,换回了一张印有“职工内部债券叁仟圆”字样的蓝色纸片儿,跟原来李斌所在的研究机构的职工内部澡票差不离。“但还是比澡票强”,李斌年底除了年终奖和其他福利之外,凭它还能领到600元的利息。尽管李斌并不知道企业的扩大生产搞得怎么样,但有这600元落袋,李斌也就不关心它到底搞得怎么样了。 直到1993年,李斌心中的这点踏实不那么稳当起来。国家搞经济治理整顿,到处在打击乱集资,4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

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李斌夜里在家研究,通知中的措词让李斌很不安。他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内部债券在不在整顿之列? 忐忑不安的李斌看看四周,又感觉自己有点小题大作,那些出资上万元的同事都没有自己这样紧张。方方面面整个儿是全当没这么回事,李斌年终仍是照旧地凭券领钱,直到1995年离开那个已经发展得象模象样的小企业,取回了3000元的本金,加上5年共3000元的利息,可谓收益不菲。李斌有些得意,可老婆说:“你也不瞧瞧现在通货膨胀这么厉害,银行储蓄5年期的利息也有13个多点,另加保值贴补率,还省了这份担心。”这多少让李斌的得意打了些折扣。 第二次的亲密接触是在1998年,只是这一次李斌的角色从买债券的变成了“卖”债券的。这时的李斌已是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的部门经理。年初时,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急需融资,经过一番研究,最后选定了发行地方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因为与到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比起来,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不像银行贷款有许多限制性条款;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会像发行股票那样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且支付债券的利息是在税前进行,可以计入成本,能起到“税盾”的作用,所以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券成本要低于股票成本。加上是融资手段的创新,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宣传,对树立企业市场形象有帮助,这也算是作为广告

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银行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本银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银行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 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三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银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四条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银行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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