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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最新修订)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最新修订)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 目的:规范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追踪和分析产品质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合同加工产品、兼顾待包装产品、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3. 责任者:QA、QC相关人员。

4. 正文:

4.1 目的:监控已上市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等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4.2质保部设专人负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对公司生产的每个品种的每个批号药品,按规定数量留样,填写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台账,并及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

4.3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分类:

4.3.1为公司新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4.3.2为监控公司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4.3.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4.3.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

4.3.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

4.3.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4.4 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

4.4.1为公司新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

4.4.2新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4.4.3已生产品种正常批量每年至少一批产品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该品种稳定性。

4.4.4为监控公司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内包装形式至少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4.4.5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

4.4.6 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4.4.6.1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4.6.2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5 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

4.5.1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由质量部根据不同品种包装规格及检验用量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

4.5.2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10倍量。每一品种至少留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

4.6 留样环境:

4.6.1长期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环境:

长期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的贮藏环境必须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一致。室内应有温湿度计,留样管理员每天(节假日除外)检查留样室的温湿度情况并作好记录,并经常保持清洁。

4.6.2用于加速试验考察的留样样品须在恒温恒湿箱中进行。

4.7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留样样品的存放:

4.7.1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要专人专室保管,并按品种、代码、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4.7.2每个留样柜内的品种、代码、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样品应分别存放,以便定期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7.3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样品需在药品稳定性试验箱(室)中分类摆放。

4.7.4所有留样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销售或随意取走,除留样观察外,不得动用。

4.8 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的保存期:

4.8.1对于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留样样品。从留样日算,按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法定期复检和观察(一般观察期限为该产品有效期后1年),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4.8.2重点留样样品和长期稳定性试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样品至少保存4年,可继续延长至产品质量发生变化为止。

4.8.3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应当将留样转交授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随时取得留样。

4.9 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考察期满后一个月,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样品销毁记录,经质量部部长批准后,按期妥善处理(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每半年集中销毁一次),销毁时由2人(QA、留样管理员)以上现场销毁,并填写留样样品销毁记录。

4.10 制定稳定性计划

4.10.1质保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

4.10.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11 建立稳定性考察方案:QA应负责建立各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案,由质保部经理批准实施。考察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依据;

——合格标准;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考察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

——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4.12 持续稳定性考察阶段性报告及结论:

4.12.1留样观察员根据所获得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试验全部数据资料,录入电脑EXCEL分品种、规格进行趋势分析,并做成曲线。

4.12.2留样观察员应当作出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每年撰写总结报告,报QA主管、质保部经理、质量受权人。

4.13样品贮存设备要求

4.13.1应有足够的贮存空间。

4.13.2应按要求进行确认、校正及定期维护,保证设备处于稳定的状态。

4.13.3必须对设备运行及性能情况进行监控(计算机系统自动监控或者手工记录等),维持温度和湿度水平在规定的范围。

4.13.4设备应有报警系统提示,如果发生控制系统故障导致温湿度失控,必须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调查,同时启动偏差处理程序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4.13.4.1立即通知相应人员或供应商进行处理,同时记录故障现象及紧急处理行动,设备张贴警示标志。

4.13.4.2设备中贮存的样品应考虑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设备在温湿度超标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则箱内样品可继续试验;如超出24小时仍不能恢复正常,则要对箱内样品进行转移处理或启动备用设备。

(2)启动其他应急措施: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负责样品的贮存。

●降低贮存条件,如:25℃/60%RH条件下样品可转移至25℃/自然环境湿度。

●相应的贮存时限可相应延长,同时更新稳定性考察计划。

5. 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GMP指南》(2011年)

6. 文件变更记载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 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 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均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类型及技术要求制造。新产品须按铁道部的规定,由 指定单位进行设计、试制、试验(试用)和鉴定,经批准后,方可投

入批量生产。变更设计(包括运营中的设备)时,应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投入使用后,制造部门应经常征求使用和维修部门的意见,不断改进产品,提高质量。 第7条一切产品都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机车、车辆等重要产品,须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产品出厂时,须附有合格证、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细则、操作规定、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车辆等主要设备的调拨、封存、部备、报废及改变结构等,均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尺寸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GMP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完整

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目的 建立一个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使能在产品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的各项要求。 2.范围 已获准上市的市售包装药品。 3.责任 QC部负责执行本规程。 4.内容 4.1 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稳定性计划,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2 由授权人担任稳定性试验的全面工作。 4.3稳定性分类 4.3.1影响因素试验 4.3.2加速试验 4.3.3长期试验 考察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A类:新产品头3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直至转正后。 B类: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改进、设备变更、改变内包装形 式、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变更的头三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C类:生产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质量稳定性的产品,如返工、或 有回收操作的批次,该批产品做长期稳定性考察。 D类:除上述A、B、C类之外的产品,长期生产的产品每年选择至少1批产品 做长期稳定性考察,除当年未生产 4.4考察原则 4.4.1 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一批产品应当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 期。 4.4.2 正常情况下,每一品种的每一规格、每一内包装形式的药品每年考察一个批次。 4.4.3 特殊情况下,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以及重新加工、返工或回 收的批次应列入稳定性考察,并增加考察批次,一般应不少于三批。 4.6制定稳定性计划 4.6.1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 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003页码 标准文件 qqqq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名称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文件编号09SM1600- 1/5 分发部门QA、QC 1.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内包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稳定性考察试验。 2.职责 留样管理员:负责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稳定性考察,对试验到期品种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对相关记录归档。 化验员:负责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 QC负责人:负责对稳定性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总结的审核, 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质量管理部长:对总结的审核和批准。 3.内容 3.1.试验前的准备

3.1.1.计划 由QC化验员起草制订稳定性试验计划表,包括:品名、规格、实验批次、批号、考察条件、考察方式、考察项目及方法、实施部门等。稳定性试验计划表须经Q C主任汇审,交质量管理部长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3.1.2.包装 成品包装与销售包装一致,原辅料与实际保存包装一致或相似。中间体模拟生 产周转包装,与生产保持一致或相似。 3.2.原辅料稳定性试验 3.2.1.观察项目:性状、鉴别、含量测定等。 3.2.2.贮存条件:与该物料规定贮存条件相一致。 3.2.3.贮存时间:按《留样管理规程》执行。 3.2. 4.考察方式 编09SM160号0-003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页 码 2/ 5 3.2. 4.1.影响因素试验 将检品除去包装以后,平放在称量瓶或培养皿中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样品摊成≤10mm厚薄层,在以下条件下贮存、观察、检测,考察各项指标变化情况。

● 高温条件下,温度分别为40℃、6 0℃2个温度水平。将供试品在60℃温度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供试品无明显变化则不再进行40℃条件下试 验;若供试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不明显、外观色泽变化大等) ,则须在40℃条件下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试验。 ● 高湿条件下,相对湿度分别为75%±5%、90%±5%2个湿度水平(温度为25℃)。将供试品置于相对湿度90%±5%湿度下(装有KNO3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封口胶密封)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同时准确称定试验前后供试品重量,若供试品无明显变化则不再进行相对 湿度75%±5%条件下试验;若供试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不明显、外观色泽变化大、吸湿增重5%以上等),则须在相对湿度75%±5%条件 下(装有NaCl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凡士林密封)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试验。 ● 强光照射条件下,将样品开口放在装有日光灯的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装 置内,于照度4500±500 lx的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第10天取样,按考察项目进行检测,特别需要注意样品的外观变化。 3.2. 4.2.加速实验:连续留样三批 ● 将供试品放于温度为38℃~42℃,相对湿度为75%±5%的条件下(装有N a Cl 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凡士林密封)保存6个月,于1、2、3、6个月末取样检测一次重点项目。如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相当于样品可保存2年(但必须 以室温留样观察结果为准);如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改在28℃~32℃, 相对湿度为60%±5%(装有N a NO2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封口胶密封)的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标题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编制记载分发记载 起草人:年月日文件编码:发布号: 审核人:年月日分发部门:复印号: 批准人:年月日 质量部发布 生效日:年月日 目的:建立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对上市后生产的药品继续进行稳定性考察和研究,监测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为规范此项工作而建立管理规程。 范围:主要适用于市售包装药品以及待包装产品。 主责:质量部、质量控制实验室。 释义: 关联: 正文: 1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是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 持续稳定性考察对象: 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3 稳定性考察方案:每个品种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执行。 3.1 考察方案应涵盖药品有效期; 3.2 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

3.3 制定考察项目、检验方法依据及合格标准; 3.4 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 3.5 考察周期及检验频次; 3.6 贮存条件(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 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4 稳定性考察留样原则及批次数量: 4.1 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生产的前三批验证产品,对不同包装材料及包装规格的销售产品均要分别留样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 4.2 生产第二年起各年的产品,对生产的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留取一批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4.3 有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变更、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留样三批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4 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留样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4.5 考察样品留样数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考察期内所需的全检量。 5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 5.1 根据每年的生产情况,按要求填写每个品种“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按照计划进行稳定性试验管理。 5.2 产品稳定性考察试验计划表内容,产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取样日期、检验时间、检验用量、考察目的、考察周期、考察期至。 5.3 样品提取要求: 5.3.1 样品必须按照稳定性试验计划从恒温恒湿箱和其他储存条件下按时取出,样品取样时间偏差范围:

持续稳定性考察实施方案.docx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1.对各品种生产的前三批进行稳定性考察每批拟计划一定量进行 考察其余批次只做一般留样考察留样量为三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2.考察项目:依据《中国药典》 XX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 3.考察方法: 3.1加速试验: 3.1.1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 2℃、相对湿度 75%±5%的条件下放置六个月在试验期间第 1 个月、 2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 3.1.2 在上述条件下如 6 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如下条件温度 30℃± 2℃、相对湿度 65%±5%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六个月 3.2长期试验: 按市售包装在温度 18~26℃、相对湿度 60%±15%的条件下放置12 个月. 每 3 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 0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个 月末取样按各剂型品种具体的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12 个月后仍继续考察分别于18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以此类推)末取样检测将结果与 0 月比较以确定药品有效期 3.3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 10 天于第 5 天和第10 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 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3.4高湿试验: 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 90%±5%条件下放置 10天在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 重 5%以上则应在 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 5%以 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 试验 3.5光照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 不< 5000Lx 的条件下放置 10 天在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样检测 3.6以上为影响因素稳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据药品的性质必要 时可以设计其他试验如酸、碱及氧化降解等 3.7检测时间的规定: 3.7.1取出时间:1个月加速绝不允许提前和推迟;两个月允许±1 天;三个月允许± 1 周;六个月允许± 2 周;一年后允许±四周 3.7.2样品取出先放在常温下一般要求一周内完成检测;温湿度 敏感的产品要及时检测 3.8恒湿条件的获得方式 恒湿条件可以通过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而获 得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 饱和溶液 [ 相对湿度为( 75±1)%15.5℃~60℃] 、KNO3饱和溶液 [ 相对湿度为 92.5%25℃] 、NaNO3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 2014 年 7 月·北京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 4 条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 6 条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 7 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考核管理制度

稳定性考核管理制度 目的:收集并分析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和降解的关键性能数据,建立产品的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确定产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适用范围: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按照制造商使用说明制备、使用和贮存的复溶后冻干材料、工作液和从密封容器中取出的材料。此外,还应考虑对储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 职责:实验室、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 1、通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稳定性,是产品随着时间推移保持其性能特性一致的能力,是产品本身必须具备的基本属性,是产品使用过程中有效性的重要指标。稳定性研究应满足的一般原则: (1)稳定性研究应具有足够的数据去证实稳定性结论; (2)可以从加速稳定性或者别的类似试剂上获得的经验来建立最初的有效期,但产品必须获得自身的实时稳定性研究去验证其有效期。 (3)用于稳定性评价的试剂应是按照规定的工艺要求生产的产品,而不是特殊制造的。 (4)稳定性监测,包括研发、关键变更后的样品,还已上市产品。对于到达产品有效期后,还应进行稳定性监测。 (5)如果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变化,应评估稳定性是否发生变化。 2、稳定性研究分类 稳定性研究包括:实时稳定性研究以及加速稳定性研究。实时稳定性研究包括保存期稳定性评价、运输稳定性评价、使用稳定性评价(包括开机、复溶、开瓶等)。 2.1实时稳定性研究 2.1.1保存期(货架期)稳定性研究 保存期稳定性研究就是将产品贮存在规定条件下,建立或验证产品保存期的试验。 2.1.2运输稳定性评价 运输稳定性评价验证规定的运输条件不影响IVD试剂的稳定性。如果模拟运输条件,将样品暴露于预先设定的环境条件下(包括:运输时间、温度、湿度和光照等),以用于模拟产品在达到消费者前所忍受的最坏的环境条件。 每一个加强的条件都一个各自对应的稳定性区间,如稳定性区间和正常储存条件下是一致的,就可以认为特定的运输条件没有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如稳定性区间显著小于处于正常条件下的产品,说明运输条件对产品稳定性有副作用,需要降低产品的稳定性或采取不会引起这种影响的运输条件。 2.1.3使用稳定性评价 使用稳定性应能反映日常使用条件下,要求产品开始使用后在使用期内仍然保持活性。例如:复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 2.2加速稳定性研究

18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分发部门:质量部生产部 目的: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等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范围:适用于公司产品、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责任:质量部相关人员对其实施负责。 内容: 1.质量部设专人负责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对公司生产的每个品种的每个批号药品,按规定数量留样,填写留样登记台账(即留样样品观察记录),并及时做好持续稳定性考察记录。 2.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分类: 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2.2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2.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2.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 2.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 2.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3.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 3.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

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 3.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3.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内包装形式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3.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3.4.1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3.4.2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均需做持续稳定性考察。 4.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 4.1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量,由质量部根据不同品种包装规格及检验用量的不同要求制定,不得随意变更。 4.2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的产品,每批留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10倍量。每一品种至少留3批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确定试验。注射剂视具体情况按一次全检量的12~15倍量留样。 4.3各种剂型品种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量见附表1。 5.留样环境: 5.1长期稳定性考察样品留样环境: 长期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的贮藏环境必须与法定标准中规定的贮藏条件一致,并经常保持清洁。室内应有温湿度计,留样管理员每天(节假日除外)检查留样室的温湿度情况并作好记录。 5.2用于加速试验考察的留样样品须在恒温恒湿仪中进行。 6.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留样样品的存放: 6.1持续稳定性考察留样样品要专人专室保管,并按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分别排列整齐。 6.2每个留样柜内的品种、批号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识别,不同品种或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样品应分别存放,不可存放于同一留样柜内,以便定期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 6.3加速试验的留样样品需在恒温恒湿仪中分类摆放。

(完整版)SMP-11-014-01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doc

文件编号SMP-11-014 稳定性考察标准管理规程 版本号01 黑龙江宝庆隆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名称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SMP-11-014 版本号01 拷贝号 起草人起草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日期年月日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执行日期年月日分发部门中心化验室 1目的 为产品稳定性考察提供原则及依据,考察药品(包括原料、成品等)在温度、湿度、 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 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考察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 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2范围 适用于成品、原料的稳定性考察。 3责任者 中心化验室、质量管理部、质量受权人

文件编号SMP-11-014 稳定性考察标准管理规程 版本号 01 4职责 4.1 中心化验室副主任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起草。 4.2 中心化验室主任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审核。 4.3 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审核。 4.4 质量受权人负责本标准管理规程的批准。 5依据 《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及《药品 GMP 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 6内容 6.1 稳定性考察的类别 6.1.1 上市前阶段: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 6.1.2 上市后阶段:上市后持续稳定性考察(条件等同于长期稳定性试验)、承诺稳定性试验(条件等同于为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 6.1.3 其他稳定性试验:中间产品放置时间稳定性试验、批量放大及上市后变更(如生产设备变更,原辅料变更,工艺调整等 )稳定性试验、特殊目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对偏差调查等的支持性试验。此类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均可参考上市前试验的条件,根据不同产品特性和稳定性试验的目的选择。 6.2 已上市阶段稳定性试验的目的 6.2.1 监控已上市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含量、有关物质变化),并确定药品可以或预期可以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 要求。考察产品上市后在生产、包装、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重大的变更对产品稳定 性的影响,考察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趋势,以评价变更的合理性。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考试部分-13页文档资料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30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31条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32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33条Ⅰ、Ⅱ级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见第2表和第3表。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大于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到发线有效长范围内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4表中规定的数值。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5条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基 第36条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 km/h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0 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 km/h及以下的铁路,位于路堤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8 m,位于路堑上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0.6 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 m。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肩标高受洪水或潮水位控制时,其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再加0.5 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003-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精)

标准文件 qqqq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名称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起草人审核 人 批准 人 起草日期审核日 期 批准日 期 生效日期文件编 号 09SM1600-003页码1/5 分发部门QA、QC 1. 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内包材、中间产品、成品的稳定性考察试验。 2. 职责 留样管理员:负责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稳定性考察,对试验到期品种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对相关记录归档。 化验员:负责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 QC负责人:负责对稳定性试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总结的审核,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质量管理部长:对总结的审核和批准。 3. 内容 3.1. 试验前的准备 3.1.1. 计划

由QC化验员起草制订稳定性试验计划表,包括:品名、规格、实验批次、批号、考察条件、考察方式、考察项目及方法、实施部门等。稳定性试验计划表须经QC主任汇审,交质量管理部长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3.1.2. 包装 成品包装与销售包装一致,原辅料与实际保存包装一致或相似。中间体模拟生产周转包装,与生产保持一致或相似。 3.2. 原辅料稳定性试验 3.2.1. 观察项目:性状、鉴别、含量测定等。 3.2.2. 贮存条件:与该物料规定贮存条件相一致。 3.2.3. 贮存时间:按《留样管理规程》执行。 3.2. 4. 考察方式 编 号09SM1600-003 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页 码 2/5 3.2. 4.1. 影响因素试验 将检品除去包装以后,平放在称量瓶或培养皿中摊成≤5mm厚的薄层,疏松样品摊成≤10mm厚薄层,在以下条件下贮存、观察、检测,考察各项指标变化情况。 高温条件下,温度分别为40℃、6 0℃2个温度水平。将供试品在60℃温度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重点考察项目进行检测,若供试品无明显变化则不再进行40℃条件下试验;若供试品有明显变化(如含量下降5%、鉴别不明显、外观色泽变化大等),则须在40℃条件下用同样的方法进行试验。 高湿条件下,相对湿度分别为75%±5%、90%±5%2个湿度水平(温度为25℃)。将供试品置于相对湿度90%±5%湿度下(装有KNO3饱和溶液的干燥器中,用封口胶密封)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按考察项目进行检测,同时准确称定试验前后供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五章差不多要求 第408条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纳。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409条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差不多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410条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形,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 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纳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阻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已装有阻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拆除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得种植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阻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411条进站、出站、进路、调车、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其他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接近信号机、进站预告信号机、非自动闭塞区段通过信号机的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遮断、遮断预告、复示信号机以无显示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

产品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药品有限公司 2020年最新版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目录 1. 目的 (2) 2. 责任 (2) 3. 范围 (2) 4. 要求 (2) 5. 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时间间隔和取样数量 (2) 6. 文件资料 (3) 发放范围:公司各部门2020年01月01日生效

1.目的 制定公司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办法,对产品进行必要的稳定性检测和观察,以了解新产品和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有偏差的产品的稳定性情况,以保证公司生产的产品的质量。 2.责任 质量管理部负责本规程的制定,检验中心负责本规程实施时的质量检测工作。 3.范围 公司所有新产品、产品制造过程中有偏差的产品和按照公司规定需要作稳定性考察的产品。 4.要求 4.1. 所有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偏差的产品,必须取样进行产品的稳 定性考察。 4.2. 全年生产总批数小于10批时,取1批进行稳定性考察; 全年生产总批数小于20批时,取2批进行稳定性考察; 全年生产总批数大于30批时,取3批进行稳定性考察。 4.3. 当原料的供应商发生变更时,或重要的辅料发生变更时,变更后前3批必须 进行稳定性考察。 4.4. 当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时,发生改变后前3批产品必须进行稳定性考察。 4.5. 质量管理部每年制订产品稳定性考察计划。 5.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时间间隔和取样数量 5.1. 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时间间隔和项目要求 稳定性考察的项目为该产品质量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时间间隔为: 0月,3月,6月,12月,18月,24月,30月,36月 5.2. 取样数量 产品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应至少不少于全检项目所需量的10倍,如需要增 加检验频次,则适当增加取样量。

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

1.对各品种生产的前三批进行稳定性考察,每批拟计划一定量进行考察。其余批次只做一般留样考察,留样量为三次复检的全项检验量。 2.考察项目:依据《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进行确定。 3.考察方法: 3.1加速试验: 3.1.1按市售包装,在温度40℃±2℃、相对湿度75%±5%的条件下放置六个月,在试验期间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 3.1.2在上述条件下,如6个月内供试品经检测不符合制定的质量标准,则应在如下条件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情况下进行加速试验,时间仍为六个月。 3.2长期试验: 按市售包装,在温度18~26℃、相对湿度60%±15%的条件下放置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分别于0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末取样,按各剂型品种具体的稳定性考察要点项目进行检验。12个月后,仍继续考察,分别于18个月,24个月,36个月(以此类推)末取样检测。将结果与0月比较以确定药品有效期。 3.3高温试验: 供试品置密封洁净容器中,在60℃条件下放置10天,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有关指标。如供试品发生显著变化,则在40℃下同法进行试验。如60℃无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40℃试验。 3.4高湿试验: 试品置恒温密闭容器中,于25℃,相对湿度为90%±5%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吸湿增重项。若吸湿增重5%以上,则应在25℃,RH75%±5%下同法进行试验;若吸湿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项目符合要求,则不再进行此项试验。液体可不进行高湿试验。 3.5光照试验:供试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适宜的光照容器内,于照度不<5000Lx 的条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 3.6以上为影响因素稳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据药品的性质必要时可以设计其他试验,如酸、碱及氧化降解等。 3.7检测时间的规定: 3.7.1取出时间:1个月加速绝不允许提前和推迟;两个月允许±1天;三个月允许±1周;六个月允许±2周;一年后允许±四周。 3.7.2样品取出先放在常温下,一般要求一周内完成检测;温湿度敏感的产品要及时检测。 3.8恒湿条件的获得方式 恒湿条件可以通过在密闭容器如干燥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而获得。根据不同湿度要求可以选择NaCl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75±1)%,15.5℃~60℃]、K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92.5%,25℃]、NaNO3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61.5%~64%,25℃~40℃]、CH3COO K·1.5H2O饱和溶液[相对湿度为(20±2)%,(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铁路在运输组织和技术设备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对铁路运输提出更高的要求。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明确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新版GMP持续稳定性考察管理规程

1.目的: 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质量,以发现市售包装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变化),保证按照固定验证过的生产参数制造的产品质量维持在稳定的趋势,并且经此考察可以在有效期内监控药品质量,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2.范围: 公司的所有市售包装药品。 3.职责: 制订每年的持续性考察计划质量部 每个产品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质量部 按计划进行考察,并做好记录,总结考察报告报质量受权人。化验室 4.程序 4.1要求 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程、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所没有生产。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稳定性报告必须定期更新。 4.2稳定性考察计划 质量保证部QA人员于每年年初依据本年度的生产计划制订年度稳定性试验计划,确定本年度将进行的和可能要增加进入稳定性试验程序的品种,并于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公司的稳定性试验工作做出年度总结报告。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任何已确认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都应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还应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实施召回。 4.3稳定性考察方案 应涵盖药品有效期,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每种规程、每种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年批次: 考察原因 批次 新产品正常批量生产后前三批产品 3批 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按产品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内包装形式每年考察一批,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稳定性考察范本

一、目的: 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和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对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进行持续稳定性考察,以监控在有效期内药品的质量;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投产稳定性考察、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三、责任: 质量保证部、质量检验部。 四、内容: 1.产品稳定性考察的一般规定 1.1产品稳定性考察分类 1.1.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1.1.2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 1.1.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需要进行的稳定性考察。 1.1.3.1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 1.1.3.2任何采用非常规工艺重新加工、返工、或有回收操作的批次; 1.1.3.3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所作验证的批次。 1.2产品稳定性考察样品批次的规定 1.2.1为公司新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确定有效期与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数据所进行的稳定性考察,这种情况的稳定性考察需要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 1.2.2公司新产品和合同加工产品正常批量生产的最初三批产品 应列入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以进一步确认有效期。 1.2.3为监控公司产品以及合同加工产品在有效期内质量所进行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批次按产品不同规格每年考察一批, 除当年没有生产外。所考察批次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1.2.4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批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路技术管理规程 1992年9月1日,铁道部 总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进行,并须充分吸取施工、维修和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力争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概算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如运输生产急需时,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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