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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信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

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

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会和加快软环境建设大会部署要求,切实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着力补齐短板,强化政策举措,集聚要素资源,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一)强化企业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等业务,鼓励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扩大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开展企业动产、股权和商标专用权“三押”融资,扩展存货、排污权、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银税互动”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企业信贷规模。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省级财政连续三年列支5000万元资金,专

项用于开展“助保金池”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水平,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保费担保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等业务,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比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额和费率水平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各市(州)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研究设立吉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整合省内担保资源,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开展企业融资能力培训,加强企业对利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融资辅导,引导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企业,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债券发行额度0.5‰,给予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强拟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落实资助奖励政策。

(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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