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论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

经世致用思想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具有持久力的影响,特别是在明清时期之际,社会转型的这个时期,显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要探究经世致用的法律意义,我们就必须先理解经世致用的理论内涵。

从最早的孔子开始,便有了经世致用思想的雏形,孔子提倡积极入世,时刻关注现实生活,国事民瘼,这正正是经世致用的体现。到了明清时期,顾炎武明确提出:“君子之为学, 以明道也, 以救世也。”意思是做学问,研究理论,其目的是为了“明道救世”、“明道救人”,即经世致用。同时期的黄宗羲也是再三强调“经世应务”的思想。他们的经世致用的思想和注重证据的治学方法,影响了清代后来的很多改革思想家,成为龚自珍、魏源、沈家本、康有为等人改革图志、变法修礼的强大的思想武器。

《辞源》里对“经世”的解释是:治理世事;对“致用”的解释是:尽其所用。而在《辞海》中对“经世致用”的解释是:明清之际主张学问有益于国家的学术思潮。因此,我们可以对经世致用理解为:关注现实,面对社会矛盾,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运用所学解决社会问题,以求达到国治民安的实效。而运用在法律方面,则要求法学和法律都应针对现实,面对社会矛盾,以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

理解了经世致用的内涵,那么经世致用的思想在法律方面有何意义呢?本人认为,可以分为在当时的法律意义,和当今的法律意义。

经世致用在明清时期的法律意义,又主要体现在于经世致用的思想促进了各种立法原则、思想的提出,各种变法思想的出现和实行,具有先进意思的“法”的概念、法律起源的解释的提出,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进展,法学事业的进展和法制的改革这些方面。

经世致用的核心是关注现实,运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面对封建制度衰落、君主专制极端强化、政治腐败的现状,资本主义产生与成长的契机,在社会动荡,封建腐朽的大环境下,各种立法思想,立法原则相继出现。黄宗羲提出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的呼声,主张实现“法治”经济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工商皆本”;顾炎武提出“立众治之法,以礼为先,疏法剩刑”;王夫之提出“必循天下之公”的立法原则。以他们为代表的立法原则和思想,具有鲜明的民主主义色彩,不仅对后来的改革家、思想家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推动了立法进程的发展,促进了立法思想的改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变法方面,有龚自珍的“更法”、“改图”的思想;魏源“善治民者不泥古”、“便民”的改革变法思想;康有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提倡民权的维新变法思想等。以他们为代表的变法思想,促进了晚清时期的法律的转型和社会的进步,对法制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环境下,受着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龚自珍对“法”的概念,提出了“法”是以讲“政道”、合“仁义”前提下的王者的命令或旨意的解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反对神权主义的政治法律理论,对法律神定的法律理论造成巨大冲击,是法律事业的一大进步,推动了法律事业的进步。

而沈家本则是他们的集大成者,积极提倡法学研究,对法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他运用经世致用的思想,适应改革法制时代的需求,针对现实和社会矛盾,为法制改革明确了合理性,提供了改革的思路,同时也影响了他的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作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执法等方面做出了详尽、先进、比较合理和系统的解释,这些都是之前的思想家所不能及的。除此以外,他提倡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已经超越了国内的限制,明确反对重刑酷刑,提出具有进步意义的死刑的执行方法,改良监狱,提出现代意义上罪刑相宜、罪刑法定等先进刑法原则。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谈完了当时的法律意义,就是当今的法律意义了。由于经世致用的核心是关注现实,运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这就必然要求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律法学研究者都必须如此。在立法方面,立法者需及时关注民生民情,了解民意,充分考虑各个方面,从现实出发,从老百姓的利益着想,立好法,立对法,立准法;执法者需联系现实,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平等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司法者同样应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司法公正;而相关研究者就更应该注意理论与现实的差别,注意把理论和现实有机的结合起来研究,而不是空研究理论。

经世致用的思想,关注现实,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解决现实问题思想,对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无论对古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意义。但这一概念的通说却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且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行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在充分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说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行政行为,概念,科学界定 引言 自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首先使用“行政行为”一词以来,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论著都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界定上,学者们则存在很大分歧,先后形成了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狭义说逐渐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时至今日,该说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术名词的吸纳为标志,行政行为在我国逐渐成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做出了明确解释。《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条规定除了引发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之外,定义本身还遭到了很多学者的非议。作为一种司法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又对此重新做出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第1条放弃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努力,而是笼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意图显然是在于扩大其内涵,进而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观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失为一条救急的捷径。然而,围绕这一解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行政行为的内涵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外延又如何划清?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否仍然保留?如是,则其内涵是什么?反之,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尽管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进行过大规模的争辩,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15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12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

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在这场庭审中,有一个有意思的小插曲,就是被告人也许是为了在审判长面前更“形象生动”的展现自己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他的双手一直交错在胸前搓弄,然而,严厉风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 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学生姓名:胡丽敏 学号:XXXXXX 班级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XXX 关键词:法律程序合法性实质性

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法律程序 (4) 1.1法律程序三要件 (4) 1.2.我国法律程序的现状 (4) 1.3探究法律程序的实质 (5) 第二章: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5) 2.1程序合法性的要素 (5) 2.2我国程序合法性的特点 (6) 2.3法律程序合法性的目的 (7) 第三章:刑事案件中的程序合法性 (7) 3.1侦查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8) 3.2审查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10) 3.3审判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法律程序,就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我们需要控制、公开、透明,平等和公平以及其他程序来测试和改进现有的程序规范。程序合成物是对权力意志的限制。公民通过传达和论证某种共识的程序行为,毕竟是存在程序规则制度和遵守的先决条件。刑事案件的大致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三阶段的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坚持法律程序实现最大化的合法性,保证案件的实质性。很多人对中国的程序化改革基本上持论消极,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一些现实的困难或者是消极的思想停滞或者放弃追求中国法制的程序化。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制度的存在就是程序克服权力意志的关键点,这就暗示了对程序本身进行评价的问题乃至发生程序危机的可能。坚持正当过程的程序主义上,从而推论出程序必然会造成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加强道德论辩,相反应反其道行之;应增进的也非实质性,反而是形式性与正当过程。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四篇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四篇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一) 我读过许多书,在我读过的所有书里面,令我印象最深、让我 最感动的,是阳光姐姐伍美珍写的一本小说《拥抱幸福的小熊》。 故事的主人公,名叫许小念。小念是个可怜的孩子,在童年时 代遇到了家庭的重大变故,变成了一个自闭的女孩。陪伴和慰藉着 她的,是一个熊公仔,还有一个有点特别的男同学霍雨欣。在一场车祸之后,幸免于难的小念,失去了陪伴她的熊公仔,但她认识了医院里年轻的林医生。林医生给予了她温暖的微笑,还有一个崭新的泰迪熊,并告诉她:"拥抱泰迪熊,就是拥抱幸福。"失去爸爸的小念,一直把林医生当成自己最亲最亲的人。 小念出院以后,生变得越发越灰暗起来。在学校,他受尽欺负,度日如年。它很想念林医生,经常会偷偷地去看望他,并且在她唯一的朋友霍雨欣的帮助和鼓励下,她一直以孩子气的信念期待着林医生,以及他曾经许诺的小熊和幸福…… 林医生是个伟大的预言家,又或许,是小念的孩子气十足的固 执和天真的信念打动了天使,终于有一天,童话般的奇迹发生了,她拥有了许多许多的泰迪熊,也拥有了许多许多的幸福……林医生的话实现了。小念的妈妈不幸去世了,她一直与林医生的姐姐,林莫阿姨一起生活着…… 小念虽然是一个失去父爱的孩子,但是她坚强地活了下去,因 为在她成长的道路上碰到了许多"好心人",就像霍雨欣、林医生、以

及林医生姐姐……正是因为他们,才能让小念有勇气活下去。我十分佩服小念,我也十分替她惋惜。其实她非常可怜,因为她的爸爸背叛了小念和妈妈,抛弃了她们母女两,她的爸爸不是一个好爸爸。但同时我又以她为骄傲因为,虽然她没有了爸爸,但是她一样活得很好,而且还给妈妈帮了不少的忙。得知小念妈妈患病的那一天,美国的双子大厦遭到袭击,而她的好朋友霍雨欣就在双子大厦里,她通过网上聊天,成功帮自己的朋友逃出险境,在全国公开被评为优秀学生。她非常的了不起,因为她救了一个人的命。 我要向小念学习,学习她那种不畏不惧的精神,学习她那种沉着冷静的精神,同时,也要学习她那种为他人着想的精神,看得出她对朋友是多么的真诚啊!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二) 这本《拥抱幸福的小熊》主人公是一个小女孩:许小念,她五岁那年爸爸离开了小念和她的妈妈。因为没有爸爸,所以小念天天受欺负,由于她不喜欢发言,只喜欢一个人自己呆着和她的一个茶色熊公仔聊天,由于内向,还被同学叫做"哑巴".于是小念一直生活在幻想中,因为在那里,有一个茶色熊公仔陪她聊天、生活。直到有一天,小念被车撞了,茶色熊公仔也永远地离她远去……但值得庆幸的是,小念认识了给她看病的林医生,还有好朋友霍雨欣。那个林医生送给了她一个真正的,紫色的熊公仔,并且跟他说:"小念,你要记住,拥抱小熊就是拥抱幸福,等你长大了,就会有更多的小熊,就会有更多的幸福。",在他们的帮助下,小念变得越来越坚强。她的妈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在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之间 ——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有感 有幸拜读季卫东老师《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本文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个人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另一方面,本文指出我国在法律程序建设方面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例如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的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1。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并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2。在我看来,《法律程序的意义》的逻辑结构大体如下: 1、提出两个问题,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并从实证主义角度上进行了分析。 2、在上述问题的角度上继续分析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从这些功能和结构出发,分析出程序与现代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指出(在序言部分点了一下)程序对于维系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3、而后分析了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下面我将针对本文的逻辑结构,就某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问题一:程序、程序法与实体法和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因此需要一些中间性的过渡事物,防止“法与社会短路结合。”3而最合适的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据此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4 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作为支撑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而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尽管在某些理念方面各类诉讼法有一定的共同点,但决不能因此就把它们混为一谈)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产生什么样的程序法。同一实质的问题或许能采取不同的程序(例如针对民事纠纷可以采取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而不同实质的问题若是采取同一程序势必会引发混乱。 1具体参见季文第14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2具体参见季文第43页第六节结语:程序建设的程序。 3具体参见季文第33页第五节中国程序的缺陷。 4具体参见季文第6页第二节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浅谈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日期:2008年6月17日| 来源:不详| 纠错补充| 建议投诉| 书签收藏 【摘要】 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三大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的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其意义无疑是巨大而且深远的。 诉讼,从文字意义上讲,“诉,告也”,“讼,争也”。即:“诉”是告知,是倾诉、控诉、控告的意思。“讼”是言词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是诉的行为和讼的现象的结合。在诉与讼的活动中,诉是形式,讼是内容。诉讼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条件,根据诉与讼的含义和诉讼的构成要件,诉讼的一般定义应为: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的活动。按照现代关于诉讼的解释: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全部活动。 据专家考证,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古代长期刑事与民事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直到上个世纪的清朝末年民国初期,我国才有了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草案因清政府的灭亡而未能实施,但对后来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诸法合律”的格局,开始制定单独的诉讼法。下面分别谈一下三大诉讼法的建立、完善及其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的建立与完善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法的特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应用性、实用性的特点。作为主持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调整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主体,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什么,法定的诉讼义务是什么?等等。以上形成了一系列比较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刑事诉讼法所包含的内容等,因篇幅所限,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 1、我国古代和近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谈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完善,自然离不开历史。据史料记载,周朝的诉讼即有了刑事与民事之分。一般称刑事诉讼为“狱”,称民事诉讼为“讼”。我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在其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基本特征,简单概括为: ①、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地方到中央,司法权均由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②、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差异不大。因为我国古代的律令没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有关诉讼程序的规范一般都与实体法律规范同时规定在法律之中。同时,实体法大都以刑为主、刑民结合,即以定罪、判刑等刑事手段来调整绝大多数社会关系。 ③、裁判与追诉责任不分,诉讼采取“纠问”形式。这一形式是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司法不分的司法体制相适应的。 ④、广泛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在我国古代,刑讯一度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它证据的重要

法律程序意义读后感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可见程序在社会法制法制中的重要性。季卫东老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通过对现代程序概念的实证分析,系统地论述了程序对于保证公民自身乃至社会理性的巨大意义,并阐明了现代文明体制与制度的内在联系。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指出了当代中国在法律程序方面的建设问题。给我国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并提出了意见。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比。所以说程序的正当过程,在一个国家的法制运转过程中显得意为重要。我国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建设一直是不被倚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使法律细则化。再如由社会变动带来的法律制度相对不稳定,影响了程序的权威性。综合以上两个问题,季老师提出了中国程序的再铸,把中国特有的无原则的交涉,纳入到程序的轨道中来,而且逐步促进程序本身的完善与再完善,从而在中国实现程序正义。季老师在其论文中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即何谓现代程序和现代程序是什么;现代程序的功能和结构;还有法律程序的发展与中国现实的矛盾。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按着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的决定的相互关系。用季老师的话来说就是按照某种普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通常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主要类型。程序法呢,在成文体系中被称为形式法。传统的法律解释学一般把它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实体法则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取不同的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按季老师的说法,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不同的国家对待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不同的态度。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而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诉讼法对于实体法实施起到保证作用。对于现代社会的公民而言,程序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现代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涉及到几乎所有的法律权益都应当由程序保护,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下,那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但即便是在一个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社会也永远存在一个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必然架接的这道桥梁莫过于程序。季老师认为,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程序法不应当被视为一个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诚然程序法具有一定的实体意义,例如在表现方式上相对于实体法而言它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程序仅仅是作为连接社会与实体法的桥梁的存在,若无实体法的支持,其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简言之,失去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失去行政法,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民事诉讼绝对不可能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即有什么样的实体法才会有什么样的程序法。季卫东老师认为,我国的法律程序化主要面临着三大问题,传统法制对程序化的阻碍问题,剧烈的社会变动导致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不协调的问题,还有就是法律技术不达标的问题,在论述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季老师结合了在前几个片段中队现在程序的描述,给予了改进意见。中国的现实问题很明确地告诉我们,想在中国普遍实现一套理想的法律程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想中走向现实,在最大程度上引导源于西方的这种理想的程序制度与我国现实的相适应。但当下的社会又是个什么状况呢?中国的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传统的社会,是一个奉行自然法的社会。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也,这可谓在中国是历届政府所必须强调的。这主要讲的是,一切的行为最终必有人心的公判。人民习惯以道德审判所有的事情,并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所谓的公道。因此国人的心中根本没有程序正义这个概念,只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最朴素的实质正义观。例如药家鑫案件,民众在对其程序上的瑕疵根本不重视。还有大名鼎鼎的刘涌案,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变除二审的死缓,改判为死刑。面临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只能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拥抱幸福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拥抱幸福 幸福是什么?小鸟蹲在妈妈的翅膀下,感受着她的温暖,幸福是爱;幸福是什么?家门口的街道干干净净,这都是清洁工的功劳,幸福是劳动;幸福是什么?幼儿园里笑声来回飘荡,孩子们尽情玩乐,幸福是快乐······一本名叫《拥抱幸福的小熊》的书,讲述了一个名叫许小念的女孩寻找幸福的故事,她找到的幸福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许小念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她的爸爸在她还很小的时候便有了另一个女儿,这使她变成了一个自闭的女孩。在班级里,她没有朋友,别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欺负她。陪伴着她的,是一个茶色熊公仔,还有一个胖乎乎的男孩霍雨欣。一场车祸后,小念幸免于难,可茶色熊公仔被她的爸爸拿走了,霍雨欣也转学去了美国,小念一下子失去了两个陪伴她的好友。不过,一位替小年看病的林医生送给了小念一个泰

迪熊,并和她做了朋友。可是后来,林医生便不见了踪影。 横祸接踵而来,小念的妈妈因为右腿长了一个恶性肿瘤而截肢了,而小念却意外地再次见到了当年送她泰迪熊的林医生!可是却得知不久后,林医生就要去美国留学了,小念十分难过。临走前,他又送给了小念一个紫色的毕业生小熊,并告诉她:“你会有很多很多的小熊,也会有很多很多的幸福,拥抱小熊就是拥抱幸福。” 后来,小念在网上结识了一个网名叫左手的男生。小念认识的一位阿姨告诉小念,那个网名叫左手的男生,年纪和小念一般大,可他是一个已经在美国工作的天才少年!一天晚上,小念正在和左手在网上聊天,左手告诉小念自己正在美国的世贸双子大厦内,而现在的时间正好是XX年的9月11日,也就是美国遭到袭击的时间。小念到正好看到了直升机撞击世贸双子大厦的一幕,便催促左手赶紧走,左手在最后一刻打给了小念这样一句话:明白。小念,我是霍。走了!小念呆住了,她竟然一直不知道,一直和她聊天的人不是别人,就是霍雨欣!她在心里默默祈祷,霍雨欣能逃离这场灾难。 几年过去了,小念已经是一名高中生了。她的妈妈去世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 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https://www.sodocs.net/doc/ad4009772.html,.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 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但是读后感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1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在书店看到一本名为《拥抱幸福的小熊》的书,便随手拿起。谁知这一拿起就在也放不下了。 于是,我把书买回家,如饥似渴地读起来。这个故事的魅力非同凡响,让我读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这是一个真实而感人的故事。童年时代的小念因为家里遭遇了重大变故,变成了一个自闭的女孩。后来,一位医生用微笑温暖了小念,并送给了她一个泰迪熊,告诉她:“拥抱泰迪熊就是拥抱幸福!”就这样,尽管经历了种种磨难,小念始终坚持不懈。最终她拥有了很多很多的小熊,也拥有了很多很多的幸福。 现实是残酷的,父母离异,亲人病故,家境贫寒......种种的磨难让人觉得幸福遥不可及。那幸福的小熊看来是如此的近,但实际上有那么的遥远,人好像永远都追赶不上它的步伐。可是小念做到了。她忍气吞声,坚持信念,勇敢地面对挫折,努力地挑战。她就像野火烧不尽的小草,永远向着阳光不断地成长。因为她始终有一颗勇敢而坚强的心。 再看看现在的小学生,那个不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有那个不是五年实力的花朵,一家人的掌上明珠?如果碰到一点小挫折便一阕不振,又怎能拥抱幸福的小熊呢? 我不禁想到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比如校运动会报名时,很多同学因为缺乏自信而放弃了参加比赛的机会。其实,大多数同学都能选出自己合适的项目,可是他们没勇气挑战自我,从而失去了锻炼你自身的好机会。 想拥抱幸福的小熊,那就从现在开始,变得更加勇敢,坚强吧!让我们一起努力,去寻找幸福。只要心中始终存有希望,幸福其实并不遥远。《拥抱幸福的小熊》读后感2 小念在童年的时候遇到家庭的重大变故,变成了一个自闭的女孩。陪伴和慰

法律行为概念研究剖析

法律行为概念研究剖析 摘要:在比较法上,对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本文从法学方法的角度,讨论何以在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文章认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科学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历史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 关键词:法律行为理性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罗马法学派日尔曼法学派理解与意义 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 一、问题及其限定 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 “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

achievement)”。「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5」 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 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学习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6」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观后感中查看更多范文。 篇一:庭审观后感 庭审观后感 20XX年4月17日,带着第一次观摩庭审的兴奋之情,我来到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希望能通过对庭审的流程的观摩,学习到一些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同时也希望能进一步增加自己对所学专业的了解。 在我观摩的3场刑事审判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无疑是“刘凯信用卡诈骗案”,这个案件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刘凯在20XX年恶意透支信用卡拖欠银行2万余元,并且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催收2年仍不归还,公诉人以刑法第196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告定罪,被告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经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三方同意后法院决定走简易程序处理此案件,而公诉人鉴于被告被逮捕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并且其亲属朋友已在开庭

前在法院的名下为其交付欠款,认为可从轻处理。在法庭辩论环节中,辩护人声称被告人是因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法律意识,无法辨别银行的催收电话而导致的欠款,再者被告患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希望法庭能减轻罪行,反应迅速的公诉人则驳回了辩护人因被告文化水平低无法辨别而希望减刑的判罚,她认为被告人在明知自己透支使用信用卡2年后,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自己应积极的去偿还欠债而不是主观上的恶意占有,逃避。最终,法庭的审判长结合双方意见,讲审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呈送。在去旁观庭审前自己也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并且自己的知识如此匮乏,有些术语完全不懂,比如简易程序,回避原则,不可归责等等。此外,这次的旁听的一些细节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在经得大家同意走简易程序时,审判长也耐心的为大家解释简易程序的法律效应,并在此确定大家的选择;在宣告判决时也提醒公诉,被告双方在什么样的期限内若不服判决可在此上述。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十分滞后,远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迫切需要立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合理分配。因此,探索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之法,有助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的、刑事的、民事的法律系统等共同构成—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念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如《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它仅指社会保障法典。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

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产生在社会化大生产和民主制度建立之后,它涉及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以它必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制性地加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和有效运行的客观依据和准则,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国家对社会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帮助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得以强制实施。 (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演进与社会保障立法指导思想 现代社会保障理念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济贫法阶段的救济与矫正、俾斯麦时期的怀柔、二战后成熟阶段追求公平、现代保障阶段追求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其理念的演变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社会共享文明成果。这一转变与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对人的尊重息息相关,越来越关心人、重视人。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长期以来,在公平、效率之间徘徊,从绝对的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而发展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与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的演进极其吻合。 理清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念、指导思想,与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适用对象及立法价值有密切关系。社会保障立法理念要求

法理学习题

法理学习题 导论法理学概述 1、什么是法学?法学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法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如何? 3、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以及主要法学流派的形成发展。 4、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有哪些? 5、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是法理学史上的一场深刻变革? 6、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具有何种关系? 7、法理学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法的概念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强制性是否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之一? 3、如何理解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4、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可以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5、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的要素 1、西方法哲学界关于法的要素的代表性学说有哪些? 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法律规则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4、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 5、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哪些区别? 6、法律概念能否成为独立的法的要素? 第三章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2、法的指引作用有哪些种类?各有什么特点? 3、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4、法的消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5、为什么说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 第四章法的价值 1、如何认识"法的价值"的涵义? 2、法的价值的内在要求有哪些? 3、什么是法的价值体系?怎样理解法的价值体系? 4、法的秩序价值主要通过哪些得以实现? 5、法律应该如何体现自由,实现自由? 第五章法律文化 1、怎样认识广义的法律文化定义? 2、法律文化的结构有哪些? 3、法律文化的特征有什么表现?

4、中西法律文化有哪些差异? 5、法律文化冲突的原因何在? 第六章法律起源 1 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 2 法律产生的根源和动因是什么? 3 世界各民族和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何共同规律? 4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第七章法律的历史发展 1、简述法律历史发展的形式和一般规律。 2、如何正确评价资本主义法律确认的人权原则? 3、什么是法律社会化?它有何社会意义? 4、资本主义法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何新的发展? 5、为什么说废除旧法体系与批判地继承旧法是辨证的统一? 6、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7、为什么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8、为什么人权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法系的一般分析 1、法律文明与文明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2、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具有哪些不同?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有什么差别? 4、中国古代法有哪些特点? 第九章法律移植与法律融合 1、什么是法律移植?什么是法律融合?两者有何联系? 2、关于法律移植不同观点的症结何在? 3、法律移植通常有几种类型? 4、法律移植的形式和内容有哪几种情况? 5、如何评判法律移植的效果?怎样才能促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 6、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法律也能移植? 7、我国在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十章法律现代化 1、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有哪些类型? 2、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如何启动的?经历了哪些阶段? 3、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 4、法制现代化是否就是法律的西化? 5、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法律是否也可能全球化? 第十一章依法治国理论 1、如何理解法制和法治? 2、为什么说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