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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041-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041-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总则

1.0.1 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1.0.5 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6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1.2 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

2.1.3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2.1.3.1 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

2.1.3.2 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

2.1.3.3 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2.1.3.4 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

2.1.3.5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2.1.4 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

2.2 防火、防爆

2.2.1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2 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3 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2.2.4 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

2.2.5 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

2.2.6 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

2.2.7 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

2.2.8 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2.2.9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2.2.10 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2.2.11 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2.2.11.1 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2.2.11.2 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

2.2.11.3 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2.2.11.4 紧急泄压;

2.2.11.5 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

2.2.11.6 加入稀释物料;

2.2.11.7 加入易挥发性物料;

2.2.11.8 通入惰性气体;

2.2.11.9 与灭火系统联锁。

2.2.12 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

2.2.13 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2.2.14 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

2.2.15 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2.2.16 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2.2.17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18 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

2.3 防雷、防静电

2.3.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2.3.2 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2.3.3 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

2.4 防腐蚀

2.4.1 储存或输送腐蚀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

输送腐蚀性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2.4.2 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

2.4.3 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

2.4.4 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2.4.5 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

2.4.6 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宜设双阀。

2.5 防坠落、防滑

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2.5.2 梯子、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按《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2.5.5 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2.6 安全色、安全标志

2.6.1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2.6.2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

2.6.3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2.6.4 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2.7 防尘、防毒

2.7.1 防尘、防毒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危害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2.7.1.1 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2.7.1.2 采用密闭、负压或湿式的作业,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

2.7.1.3 应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必要时可增加机械送风,保证新鲜、洁净的空气送到工人作业点或呼吸带;

2.7.1.4 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危害。

2.7.2 烟尘、粉尘、纤维尘可能积落的操作室或厂房,其内部表面宜光滑,少棱角。

2.7.3 有毒有害的散装物料,宜密闭装卸、输送。

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7.5 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7.6 极度危害(Ⅰ级)或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

2.7.7 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

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2.7.9 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度(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

2.7.10 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

2.7.12 有可能泄漏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2.7.13 含有易挥发的有毒物料的污水池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予净化或高空排放。

2.7.14 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阀井中的阀门开关手轮应设在地面上。

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2.7.16 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2.7.17 在固体成品包装储运厂房内宜采用蓄电池叉车。

2.7.18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2.7.19 在装卸料处或粉尘可能超标的作业场所宜设送风式头盔的供应空气接口。

2.8 卫生设施

2.8.1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卫生用室。

2.8.2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2.9 辐射防护

2.9.1 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

2.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2.10 防高温、防寒、防湿

2.10.1 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10.2 采暖通风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2.10.3 当高温厂房中的作业地点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宜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2.10.4 在工厂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2.10.5 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过1.3m。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

2.10.6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

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

2.10.7 产生大量湿气的厂房,应采取通风除湿措施,并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2.11 采光与照明

2.11.1 工厂的采光与生产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设计,应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2.11.2 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

2.11.3 照明开关应设在便于使用和容易识别的地点。

2.12 噪声与振动控制

2.12.1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

表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标准

注:①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 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②表中除序号1和3的地点外,噪声限值均为室内背景噪声级。

③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2.12.3 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

2.12.4 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

对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2.12.5 需要经常观察、监视设备运转的场所,若强噪声源不宜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设隔声工作间。

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

2.12.7 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3 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码头、废渣堆(埋)场等的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点,应同时选定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3.1.2 厂址应避免选定在下列地区:

3.1.2.1 地震断层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地震区;

3.1.2.2 很严重的湿陷性黄土地区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3.1.2.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严重危害地段;

3.1.2.4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下游;

3.1.2.5 地方病流行区;

3.1.2.6 放射性本底值高的地区。

3.1.3 厂址选定在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洪措施。

3.1.4 生产区宜选在空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居住区应选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5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石油化工厂与居住区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单元的生产特点、毒性类别和火灾危险性,并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3.2.2 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1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单元,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2.2 产生较大噪声的单元或噪声源宜布置在远离有低噪声要求的地段;

3.2.2.3 液化烃罐组和可燃液体罐组宜布置在场地低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地段。

3.2.2.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较洁净的地段,其吸风口应位于散发乙炔及其它烃类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2.5 存贮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应布置在人员较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

3.2.2.6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施防火规范》的要求;

3.2.2.7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合理组织人流和车流,并满足消防要求;人流和车流集中的干道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交;

3.2.2.8 总平面及单元平面布置应为建筑物创造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

3.2.3 高填深挖土石方地段应有防止滑坡、塌方的措施。

3.2.4 厂内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2.5 厂区绿化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执行。

4 炼油装置

4.1 催化裂化、催化裂解

4.1.1 汽轮机放汽口与主风机进气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m。

4.1.2 催化剂及助燃剂的装卸宜采取密闭管道输送方式。

4.1.3 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入方式。

4.2 延迟焦化

4.2.1 加热炉应布置在焦炭塔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加热炉烟囱与焦炭塔顶操作间距离小于15米时,加

热炉的烟囱出口应高于焦炭塔顶3m。

4.2.2 焦炭塔的吹汽、冷焦的放空气应进入回收系统。

4.2.3 焦炭塔塔顶操作室应有隔热、防寒措施。并设与装置控制室和高压水泵房联系的直通电话。

4.2.4 四通阀附近及焦炭塔顶部应设灭火蒸汽喷头等消防设施。

4.3 催化重整、加氢及制氢

4.3.1 新氢压缩机、循环氢压缩机、反应进料泵、反应加热炉等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和联锁停车设施。

4.3.2 高压分离器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和超压报警。

4.3.3 甲烷化反应器应设超温警报。

4.3.4 二硫化碳储罐、计量罐必须有水封、水喷淋和防日晒设施。应设置二硫化碳桶的水池和水冲洗设施。

4.3.5 制氢脱二氧化硫放空口应高于装置最高设备3m以上。

4.3.6 加氢装置应有防止高压系统的物料窜入低压系统的措施。

4.4 氢氟酸烷基化

4.4.1 装置控制室、配电间等不宜在朝向设备的一侧开门。

4.4.2 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4.4.4 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设施。

4.4.5 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

4.4.6 储存和输送含氢氟酸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法兰边缘涂变色漆。

4.4.7 直梯的护圈及操作平台宽度应比常规设计的宽0.3m。为操作液面计旋塞设置的平台左右两侧应有1.5米的自由空间。正前方应有1.0米的自由空间。液面计旋塞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4.4.8 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

4.4.9 装置四周宜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在酸区的明显位置应设危险标志牌。

4.4.10 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4.4.11 循环水回水总量管应设置pH自动显示仪。

4.4.12 含酸废气应用碱液中和,再经气液分离后排往火炬。

4.5 硫酸烷基化

4.5.1 装置应设含酸物料和非酸物料超压保护泄放系统。含酸物料系统中酸排放罐分出的含酸烃类气体,应经过碱中和后排放。

4.5.2 酸、碱废液应经中和后排入排水系统。

4.6 氧化沥青

4.6.1 氧化反应塔顶尖设置爆破片。为防止塔内气相温度超高,应有切断进料、增大塔顶注水量、减少通风量、通往安全蒸汽的措施。

4.6.2 沥青成型机进料口上方,应设排气罩和防沥青外溅设施。作业地点应设移动式轴流风机。

4.6.3 尾气应有密闭回收和处理设施。

4.7 制硫及尾气处理

4.7.1 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

4.7.2 由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

4.7.3 硫磺成型不宜采用敞开式自然冷却。

4.7.4 硫磺成型、计量、包装岗位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4.7.5 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4.7.6 硫化氢取样应采取密闭方式。

4.8 溶剂脱蜡

4.8.1 干、湿溶剂罐、滤液罐、含油蜡罐等应采用氮封。

4.8.2 脱蜡过滤机内应有氧含量监测报警设施。

4.9 糠醛、酚精制

4.9.1 糠醛和酚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或油封等措施。

4.9.2 接触糠醛的设备和管道不得用空气吹扫,糠醛储罐应有防腐措施。

4.9.3 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回收罐应设在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

4.9.4 酚精制装置的大型容器组、框架各层和取样等人员操作处应设置水冲洗设施。

4.9.5 装置内应设回收残液的低位罐。

4.9.6 与酚接触的垫片不得用铜质或铝质材料。

4.9.7 溶酚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4.10 白土精制

4.10.1 白土装卸宜采用密闭方式。

4.10.2 过滤机厂房应设局部通风。

4.10.3 过滤宜采用自动板框过滤机,成品宜在密闭状态下收集。

5 化工装置

5.1 烯烃(烃类裂解法)

5.1.1 裂解炉与其它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不应采用在裂解炉与其它设备之间设置实体墙的方法以缩小防火间距。

5.1.2 裂解炉区应设消防水幕和蒸汽幕与其它设备区隔离。

5.1.3 裂解炉应采取报警和自动停炉的联锁措施,并应设单台裂解炉和全部裂解炉紧急停炉的控制设施。

裂解炉使用的燃料气应经过凝液分离。

5.1.4 采用甲烷化反应脱除一氧化碳和采用气相加氢方法脱除炔烃时,反应系统应设超温报警和反应器紧急停车的联锁设施。

5.1.5 精馏塔应设超压报警、自动切断加热热源和自动将气体排放到火炬的联锁设施。

5.1.6 液体排放应设蒸发器。

5.1.7 在装置控制室应设判别火炬燃烧情况设施。

5.2 丁二烯

5.2.1 采用丁烯氧化脱氢方法生产丁二烯时,氧化脱氢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2.2 萃取精馏系统应有注入碳四烷烃、烯烃馏分或氮气以稀释炔烃浓度的设施。

5.2.3 桶装物料的卸料设施宜布置在室外,如需要在室内卸料,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5.2.4 输送丁二烯的管道不应形成袋状、死角、少设弯头和阀门。

5.2.5 丁二烯储存应加入阻聚剂并严格与空气隔绝,储罐应氮封。丁二烯储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3 环氧乙烷及乙二醇(乙烯氧化法)

5.3.1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和紧急停车控制措施。对进反应器的混合气中的氧、乙烯浓度和出反应器的尾气含氧量应连续监测。

5.3.2 氧气混合器的氧喷入管应有停车自动充氮清扫措施。

自动清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

5.3.3 环氧乙烷精制塔应有塔压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3.4 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3.5 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5.3.6 气态环氧乙烷只应在装置内用管道短距离输送。液态环氧乙烷在相邻装置间用管道输送时,应用冷冻盐水伴管保冷,管道不得存在气相空间。

5.3.7 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

5.3.8 环氧乙烷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罐外应设水喷淋设施。

5.3.9 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

5.3.10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

5.4 环氧丙烷及丙二醇(氯醇法)

5.4.1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满足下列要求:

5.4.1.1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

5.4.1.2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溶液处理;

5.4.1.3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石灰乳的事故处理池;

5.4.1.4 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液氯气化器宜采用盘管式或列管式蒸发器(液氯在管内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

5.4.1.5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

5.4.2 当采用电解氯气为源料时,氯醇化的循环气管道上应设氧含量监测报警仪。

5.4.3 氯醇化系统和环氧丙烷精馏系统应有紧急停车设施和充氮措施。

5.4.4 水合肼脱醛剂溶液的配制室应设机械通风。

5.4.5 在氯醇液、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

5.4.6 环氧丙烷储罐应氮封,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4.7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有除尘设施。

5.4.8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5.5 乙醛(一步氧化法)

5.5.1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5.2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应有停车自动充氮吹扫系统的措施。自动吹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

5.5.3 在进入氧化反应器的乙烯和氧的管道上,应有防止反应器内的催化剂液倒流入循环压缩机或干管的措施。

5.5.4 纯乙醛塔应设釜温低值报警和自动切断进料及停止排放废水的设施。

5.5.5 控制室应有检查装置内火炬是否点燃的设施。

5.5.6 输送液态纯乙醛的管道不得布置在蒸汽管道上方。当相邻的设备、管道的表面温度超过140°时,应全部隔热,不得有裸露部分(如法兰阀等)。

5.5.7 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

5.5.8 粗乙醛、纯乙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6 醋酸(乙醛氧化法)

5.6.1 催化剂配制室应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5.6.2 乙醛氧化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及紧急停车设施。

5.6.3 氧化塔顶应充氮,塔周围宜设水喷淋冷却设施。

5.6.4 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6.5 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5.7 苯酚、丙酮(异丙苯法)

5.7.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 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宜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

5.7.1.2 三氯化铝加料应采取密闭方式,加料场所宜有机械通风,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可用水冲洗。

5.7.2 烃化反应系统应有报警和自动停车以及紧急停车措施。

5.7.3 异丙苯氧化系统必须有报警和停止进料等应急措施。

5.7.4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系统应设报警和向提浓器加入稀释剂的应急措施。

5.7.5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5.7.5.1 热源温度应低于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发生分解爆炸的温度;

5.7.5.2 浓溶液不应在加热面上滞留。

5.7.6 浓过氧化氢异丙苯的中间储罐应有喷淋冷却设施。

5.7.7 输送浓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及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有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设施。

5.7.8 过氧化氢异丙苯分解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有防止反应物料倒流的措施。

5.7.9 丙酮和苯酚储罐排气应经回收处理。

5.7.10 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灌装点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

5.8 氯乙烯

5.8.1 乙烯直接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尾气应设氧含量连续监测、报警和自动充氮设施。

尾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并有充氮的接管。

5.8.2 乙烯氧氯化反应系统必须有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措施。

5.8.3 二氯乙烷裂解炉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炉及紧急停炉设施,裂解炉和蒸发器的二氯乙烷入口管应有氮气和蒸汽的接管。

5.8.4 粗二氯乙烷储罐和精制二氯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

氯乙烯储罐的排气应返回精馏系统回收。不隔热的氯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8.5 二氯乙烷裂解炉、蒸发器和骤冷塔周围的地面应设围堰。

5.8.6 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5.9 苯乙烯

5.9.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加料和络合物的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7.1条的要求。

5.9.2 烃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设烃化反应器的事故排放罐和溢流接受罐。

5.9.3 乙苯脱氢系统的设备、管道和取样口处应设充氮接管。

尾气压缩机出口管道应设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报警及压缩机自动停车设施。

5.9.4 脱氢尾气在压缩机停车后应自动经水封罐放空。水封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和充氮接管。

5.9.5 二硝基苯酚阻聚剂溶液应采用密闭加料方法配制,配制室宜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地面设围堰。

5.9.6 苯、乙苯、苯乙烯储罐和烷基化液、脱氢混合物、二乙苯等中间储罐均应采取氮封。

5.10 洗涤剂烷基苯(氟化氢烷基化法)

5.10.1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5.10.2 在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区内,直梯的护圈和操作平台的设计应按本规范4.4.7的规定执行。

5.10.3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和管道应能自流排净,并流入专设的排出物接受罐。

5.10.4 烷基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

5.10.6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5.11 环氧氯丙烷及甘油

5.11.1 丙烯高温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11.2 氯丙烯次氯酸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5.11.3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设除尘设施。

5.11.4 皂化反应器应设低压自动充氮控制设施。

5.11.5 氯丙烯废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及氮气和灭火蒸汽接管。

5.11.6 氯丙烯、粗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

氯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5.11.7 副产的盐酸或D-D混剂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进行灌装。

5.12 苯酐(邻二甲苯氧化法)

5.12.1 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

5.12.2 在邻二甲苯与空气的混合器、氧化反应器和切换冷凝器以及进出氧化反应器的物料管道上,均应设爆破片。

5.12.3 洗涤切换冷凝器尾气的水应采用二级脱盐水。

5.12.4 苯酐的冷却切片应在氮封条件下操作,排气应除尘。

5.12.5 苯酐、顺酐的包装厂房应通风除尘。

5.13 单烯烃聚合(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

5.13.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布置在中间储罐区。单体的储存温度若低于其沸点时,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不隔热的储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储罐的排气应回收单体后放空,或排入火炬管网。

5.13.2 引发剂、催化剂应只在装置内存放当日的用量和生产所需的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的要求。

5.13.3 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溶液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3.1 装置内严禁储存烷基铝;

5.13.3.2 催化剂溶液应在氮封条件下配制;

5.13.3.3 清理烷基铝储罐和催化剂溶液配制设备的污油、洗油应排入接受罐;

5.13.3.4 室内应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5.13.3.5 厂房应有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应设围堰。

5.13.4 聚合反应系统应有下列设施:

5.13.4.1 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

5.13.4.2 连续聚合反应系统应设自动切断引发剂(催化剂)和单体进料的设施;

5.13.4.3 聚合反应器应设加入稀释剂、冷却剂、终止剂的设施,终止剂加料罐应有低液位报警;

5.13.4.4 聚合反应器宜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并应设遥控的紧急泄压设施。

5.13.5 树脂粉末的干燥和气流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5.1 设备和管道应静电接地,法兰应跨接;

5.13.5.2 溶液聚合法和本体聚合法生产的树脂粉末应用惰性气体作干燥或输送介质。惰性气体如重复利用,其氧含量应监控;

5.13.5.3 系统的排气应经除尘处理。

5.13.6 挤压造粒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添加剂加料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

5.13.7 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爆破片并布置在室外。

5.13.8 树脂的均匀仓和储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8.1 仓体应静电接地,其内部结构应采取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如内部刷涂料,必须采用可导出静电的涂料;

5.13.8.2 仓体应有泄压设施,如仓布置在室外,可采取仓盖与仓壁弱连接措施;

5.13.8.3 应设向储仓连续通入空气的设施。

5.13.9 泄压系统排放的气体,应经分离所携带的泡沫、聚合物、液滴后,方可排入火炬管网。

5.13.10 高压法生产聚乙烯的装置采取下列措施:

5.13.10.1 聚合反应器和高、低压分离器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13.10.2 聚合反应器和高压分离器应在三面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相邻设备或厂房隔离并宜设工业电视监视设备运转;

5.13.10.3 聚合反应器爆破片后的导爆管和高压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气管中应有自动释放爆炸抑止剂或自动喷水雾降温设施;

5.13.10.4 与压缩机联接的管道应作振动分析并采取防止疲劳损裂的措施。

5.13.11 本体聚合法生产聚苯乙烯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3.11.1 聚合反应器搅拌桨叶和散热系统的循环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5.13.11.2 聚合系统应设有事故泄放罐;

5.13.11.3 熔融的聚合物应经真空脱除挥发物,抽真空的设备应与切粒设备联锁;

5.13.11.4 切胶应在氮气保护下进行。

5.13.12 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3.2.1 聚合厂房应有事故通风措施;

5.13.2.2 聚合釜宜采取高压水水力清釜措施;

5.13.2.3 聚氯乙烯树脂桨料离心分离前应经过真空脱除单体;

5.13.2.4 氯乙烯单体的压力容器超压保护应采用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

5.13.13 成品包装点应设局部排风。

5.14 二烯烃聚合(顺丁橡胶、丁苯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

5.14.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采取氮封并布置在中间储罐区。二烯烃储存应有防止生成自聚物和过氧化物的措施。

5.14.2 引发剂、催化剂、助剂等的存放室应满足储存温度、湿度的要求。氧化剂和还原剂不得同室存放。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在装置内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和生产所需的缓冲用量。

5.14.3 聚合反应系统应设超温超压报警、紧急切断进料、加入终止剂和紧急泄放等设施。聚合釜超压保护宜采用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

5.14.4 丁二烯回收系统应有将氧含量不合格的回收单体排至火炬处理的措施。

5.14.5 聚合和单体回收系统排放的气体,应经过泡沫捕集、气液分离处理后,方可排入火炬管网。

5.14.6 干燥箱应设有超温报警、通入灭火蒸汽或氮气的设施。

5.14.7 后处理厂房应通风良好。

5.14.8 顺丁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4.8.1 溶剂油应在氮封条件下储存,呼吸阀的排气管应设阻火器;

5.14.8.2 烷基铝不得在装置区内储存,溶液的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13.3条的要求;

5.14.8.3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催化剂溶液的配制室应机械通风。

5.14.9 丁苯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4.9.1 过氧化氢二异丙苯、过氧化氢对烷必须与叔十二碳硫醇分室储存;

5.14.9.2 脱氧剂配制罐处应局部排风。

5.14.10 丁腈橡胶生产装置的丙烯腈储罐应布置在中间储罐区的一端,位于其它储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其排气应回收或洗涤处理。

5.14.11 乙丙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

5.14.11.1 溶剂应氮封储存,储罐外应设喷淋冷却设施,呼吸阀排气管应设阻火器;

5.14.11.2 溶剂精馏釜塔应设温度、压力、液位报警设计,溶剂进入工艺设备处应设止回阀;

5.14.11.3 双环戊二烯的精馏应防止过氧化物生成,精馏塔的塔釜应设置爆破片;

5.14.11.4 三氯氧钒的储存和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备过程应与空气和水分隔绝,反应器和蒸馏釜应设超温报警,排出的尾气和废气应吸收处理;

(2)储存和运输应用氮气保护;

(3)存放液氯钢瓶的场所应设石灰乳池。

5.14.11.5 装置内不得储存倍半烷基铝,溶液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13.3条的要求,储存和运输过程应充精制氮保护。

5.15 丙烯腈和丙酮氰醇

5.15.1 装置内不应设氢氰酸的储罐。

5.15.2 装置应设焚烧含氢氰酸蒸气、含腈废气、液态氢氰酸和含腈废液废水的处理设备。

火炬应设常明灯,焚烧炉应采用常燃烧嘴燃烧氢氰酸,并设工业电视监视。

火炬区或焚烧炉区内,不得布置氢氰酸的蒸发器。

5.15.3 丙酮氰醇为独立生产装置时,应靠近丙烯腈装置布置,以共用焚烧处理设备和急救室。

5.15.4 在生产丙烯腈的回收、精制、火炬、焚烧炉等设备区和生产丙酮氰醇的氢氰酸发生丙酮氰醇合成、提纯等设备区,以及装置控制室、分析室内,应设固定的氢氰酸检测报警仪。巡回检查工人应配备便携式氢氰酸检测报警仪。

5.15.5 氢氰酸取样点应设在易于取样和能迅速撤离的场所。取样阀应采用铁箱加锁保护。

5.15.6 丙烯氨氧化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6.1 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15.6.2 丙烯氨氧化反应器的冷却水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5.15.6.3 丙烯氨氧化反应器应设氮气吹扫管道,其集气室和出料管道应设蒸汽接管。

5.15.7 在急冷塔冷却器的气相出口管道上应设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仪。

5.15.8 吸收塔的尾气应高空排放,排空高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15.9 脱氢氰酸塔和丙烯腈精馏塔应有加入阻聚剂的设施,阻聚剂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塔的安全阀入口应有连续吹氮设施。脱氢氰酸塔系统宜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如设精制泵房,则应采取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措施。泵房内应设氢氰酸监测报警仪,并设工业电视监视。

5.15.10 氢氰酸与丙酮的加成反应器和中和釜应有报警和紧急停车措施。

5.15.11 丙酮回收塔、丙酮氰醇精馏塔宜设超温报警设施,输送含丙酮氰醇物料的泵宜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5.15.12 氢氰酸管道应有坡度,不得出现袋状,应少用阀门,避免死角。

输出装置的液态氢氰酸管道应有冷冻盐水伴管。

5.15.13 丙烯腈成品罐、成品中间罐、粗丙烯腈罐、不合格产品罐、催化剂沉降罐、废水罐应氮封,其呼吸阀的排气必须经洗涤处理。

成品罐,成品中间罐,不合格产品和粗丙烯腈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5.15.14 设备和管道严禁用铜或铜合金材料制成。含有氢氰酸物料的设备和管道不得使用聚四氟乙烯垫片。

5.16 聚乙烯醇(乙烯法)

5.16.1 醋酸乙烯反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6.1.1 氧气混合器的设计应能使氧气、乙烯、醋酸蒸气充分混合,不得有死角;

5.16.1.2 醋酸乙烯合成反应器的进料应有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及自动向氧气混合器吹氮的设施;

5.16.1.3 醋酸乙烯反应系统应设置报警、自动停氧、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16.1.4 醋酸乙类合成反应器顶部,应设两个带阻火器的安全阀,超压排放的气体应引入火炬系统。

5.16.2 醋酸乙烯聚合反应釜应有温度监测报警仪,并设甲醇、聚合终止剂的加料设施。

5.16.3 醋酸乙烯聚合釜搅拌机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必要时可设自备小型发电机组。

5.16.4 醇解机应设防止甲醇蒸气逸出的封闭罩。

5.16.5 聚乙烯醇的干燥宜在微负压下进行,干燥机内应充氮。

5.16.6 甲醇、醋酸乙烯、醋酸甲酯、乙醛的储罐应设氮封,其排气应进行水洗处理。

5.16.7 乙醛常压储罐所需的冷冻盐水不宜中断。

5.16.8 偶氮二异丁腈储存室内应有降温、通风设施。

5.17 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高温氧化法)

5.17.1 催化剂溶液的配制应采取密闭加料。四溴乙烷的容器不宜布置在室内。

5.17.2 对二甲苯氧化反应系统应有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措施。并有停车后自动向氧化反应器充氮的设施。

氧化反应器应设尾气氧含量和二氧化碳含量在线监测和报警设施。

5.17.3 粗对苯二甲酸的结晶器(浆料槽)上应设爆破片。

如在第一结晶器内进行二次氧化时,应设尾气含量在线监测、报警及自动停供空气与自动充氮吹扫设施。

5.17.4 装置内应设吹扫用氮气的储存设施。

5.17.5 加氢精制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等联锁设施。

5.17.6 粗、精对苯二甲酸应在微正压下用惰性气体干燥。循环的惰性气体应有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及自动补充新惰性气体的设施。

5.17.7 醋酸系统的储罐排气应经凝缩、洗涤后放空,排空管上应设有充氮接管。

氧化反应器废气和废气吸附塔的再生废气应高空排放。

5.18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含并氧化、合并酯化法)

5.18.1 氧化塔塔顶应有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措施,并宜设报警设施。

5.18.2 氧化尾气应经冷凝、洗涤和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

5.18.3 酯化塔应设超压切断甲醇进料的联锁设施。

5.18.4 含甲醇的废气应经洗涤后排放。

5.18.5 离心机厂房应设机械排风。排风机应防爆。

5.18.6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熔融器应设爆破片。

当熔融器布置在离心机下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离心机的润滑油渗漏进入熔融器的隔热层。

5.18.7 对二甲苯储罐、醋酸储罐和催化剂配置场所的地面及基础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和水冲洗设施。

5.19 聚酯

5.19.1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储罐应设夹套式呼吸阀。其排气应经捕集器、阻火器排放。

5.19.2 精对苯二甲酸料仓应氮封。对苯二甲酸应采用氮气输送,氮气循环管上宜设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报警及联锁停车设施。

5.19.3 甲醇储罐应设呼吸阀并氮封。罐外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5.19.4 酯交换釜的安全阀排气和甲醇冷凝器排出的尾气应高空排放。

5.19.5 聚酯厂房各楼层应设灭火蒸汽接管。

5.19.6 聚酯厂房应全面机械排风,排风机应防爆。在粉末催化剂、添加剂、消光剂称量及制备罐等加料处,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设施。

5.19.7 切粒机宜与其它设备分室布置,其位置应便于放流物料运出,在机旁应设启停按钮。

5.19.8 气流输送管道和设备均应接地。

5.20 尼龙66盐

5.20.1 苯的加氢反应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5.20.1.1 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

5.20.1.2 设加氢反应器的紧急排放设施,气体排入火炬,液体排入事故排放罐;

5.20.1.3 在加氢反应器和高压分离器周围,设事故水喷淋设施。

5.20.2 苯加氢和己二腈加氢采用雷尼镍为催化剂时,催化剂溶液应在配制室配制;室内应设喷水灭火设施;合金粉末投料口的附近应设局部排风设施,排气应经水洗处理。

已活化的催化剂溶液应用氮气保护,废催化剂应经脱活设备处理。

5.20.3 苯和环己烷的储罐均应设在中间罐区并设围堰。储罐应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

5.20.4 环己烷的液相氧化反应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5.20.4.1 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20.4.2 反应器进料管应设遥控的紧急切断阀,空气进料总管和尾气总管上应设充氮吹扫设施。应有吹扫用氮储存设施。

5.20.4.3 每台反应器应设气相和液相的紧急泄放管道,分离出气体应排入火炬管网。

5.20.4.4 氧化反应器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反应器周围应设水喷淋设施。

5.20.5 环己烷采用无催化剂贫氧空气氧化时,除满足5.20.4条要求外,应设反应器钝化设施和随进料补加钝化剂的设施。

5.20.6 环己基过氧化氢的分解器应有喷淋冷却设施。

5.20.7 环己基过氧化氢的分解采用铬酸辛酯为催化剂时,催化剂应设专用配制间。铬酸投料口附近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

5.20.8 配制醇酮氧化催化剂的投料口附近应设局部排风和除尘设施。

5.20.9 醇酮混合油的氧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20.10 精己二酸的干燥器应静电接地;加料漏斗处所需的流化气体宜采用惰性气体。

精己二酸成品包装厂房应与其它生产房间隔开,并设通风除尘设施。

5.20.11 排放的含氮氧化物气体应经水洗处理。

5.20.12 液氨蒸发和气氨压缩系统的设备不应布置在封闭厂房内,氨回收及反应系统的框架、平台应有便于疏散的通道。

5.20.13 己二腈加氢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20.14 干燥尼龙66盐的结晶应采取氮气作干燥介质,氮气循环使用时,应设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设施。在旋风分离器和尼龙66盐装料漏斗上应设爆破片。

5.20.15 尼龙66盐的包装场所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5.21 丁辛醇(丙烯羰基合成法)

5.21.1 羰基合成反应所用催化剂和催化剂络合物应在通风良好的配制室内制备。

5.21.2 羰基合成反应系统和醛类加氢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

5.21.3 羰基合成反应区应设事故排放罐。反应区周围应设围堰。

5.21.4 正丁醛缩合反应系统应设防止碱液倒流入正丁醛储罐和管道的措施。

5.21.5 正丁醛管道不应和蒸汽管道相邻或设在蒸汽管道上方。

5.21.6 醛类储罐与醇类储罐应分别集中布置。醛类储罐应氮封并设向储罐内注水和罐外喷淋冷却设施。

5.21.7 三苯基膦储罐应氮封。

6 化纤装置

6.1 腈纶

6.1.1 丙烯腈、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丙醇、异丙醚和二氧化硫等应按连续生产所必须的缓冲量设中间罐区。二氧化硫的储罐应与采用水消防的储罐分开布置,其周围应设围堰。

6.1.2 单体等易燃物料的储罐应氮封,储罐安全阀的排气应经洗涤回收处理,或高空排放。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丙醇、丙烯酸甲酯、异丙醚的储罐应设冷却设施。

6.1.3 易燃物料用罐车运入装置时,罐车应接地。罐车卸料应采用真空吸出或氮气压出的方法,严禁采用压缩空气压卸。

真空管道和氮气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6.1.4 易燃物料进装置的管道应有坡度和低点排净措施,管道应接地。

6.1.5 异丙醚循环罐应布置在室外。

6.1.6 β-羟基乙硫醇的储罐应在罐体部设冷却盘管。

6.1.7 偶氮二异丁腈、二氧化硫脲、氯酸钠的储存室应设通风降温设施。

6.1.8 丙烯腈、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甲酯及二氧化硫等物料的输送宜用屏蔽泵。

在输送丙烯腈的管道上不得使用玻璃转子流量计和玻璃视镜。

6.1.9 聚合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相应的联锁设施,在聚合釜上应设安全阀。

采用水相聚合方法时,聚合釜上宜设置事故自动供水罐。

6.1.10 在干丙烯腈聚合体氮气气流输送系统和纺丝甬道氮气循环系统中,应设氧含量在线检测报警及相应的联锁设施。

6.1.11 丙烯腈聚合体干燥机上方及其附近的2m范围以内不得配置可燃液体的管道。

聚合体干燥机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6.1.12 废丝干燥机、纤维干燥机内宜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6.1.13 联合厂房、原液厂房(硫氰酸钠二步法除外)、硫氰酸钠一步法异丙醚萃取厂房、成品仓库和二甲基酰胺干法的纺丝厂房、后处理厂房、回收厂房等均宜设自动水灭火系统。

6.1.14 在干法纺丝过程中,接触干聚合体和二甲基甲酰胺的设备应氮封。

6.1.15 氮气加热系统应设超温报警和相应的联锁设施。

6.1.16 在二甲基甲酰胺干法纺丝的生产装置中,应设事故氮气储存供应系统。

6.1.17 聚合厂房、原液厂房(硫氰酸钠二步法除外)、纺丝厂房(硫氰酸钠二步法除外)、二甲基甲酰胺干法的后处理厂房、硫氰酸钠一步法的回收萃取厂房等应设机械通风,厂房内应保持微负压。

6.1.18 丙烯腈、丙烯酸甲酯、异丙醚、二甲基甲酰胺、β-羟基乙硫醇等物料搅拌设备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局部排风。

6.1.19 可能泄漏丙烯腈、氢氰酸的场所,宜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6.1.20 含丙烯腈、氢氰酸、二氧化硫、二甲基甲酰胺的放空气体和局部排风的废气,应通过洗涤、回收等措施予以处理。

6.1.21 湿法纺丝工艺的纺丝和后处理厂房中湿热空气的排放应按《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6.1.22 纺丝机、水洗机、牵伸机、上油槽等处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6.2 维纶

6.2.1 聚乙烯醇料仓应氮封并设爆破片;必要时,可采用喷淋冷却措施。呼吸阀排气管应设阻火器。

6.2.2 在源液厂房内的水洗区应设机械排风,过滤机和过滤板框煮沸机应设局部排风,溶解及脱泡区应设机械送风。

在水洗区应设甲醇废水事故卸料池。

6.2.3 在纺丝厂房内,纺丝机、二浴牵伸槽、干燥机区应设机械送排风,热处理、切粒机区应设机械送风。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

切断机应设除尘系统。

6.2.4 整理厂房(包括醛化液调配循环区)应全面机械通风,厂房内应保持微负压,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

醛化机应有机械排风,机内应保持微负压,排气宜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

6.2.5 短纤维干燥机宜设蒸汽灭火设施。干燥机的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通风。

6.2.6 气流输送聚乙烯醇颗粒和维纶纤维的管道和设备应接地。

6.2.7 在打包机岗位宜设机械送风设施。

6.3 涤纶、丙纶及聚酯废丝废块再纺

6.3.1 切片振动筛和切片输送风机应采取隔振和降噪措施。

6.3.2 溶体管道间、导热姆(联苯-联苯醚)锅炉间和纺丝间应设机械排风。

纺丝和短纤维后处理的操作岗位应设机械送风。

6.3.3 长丝卷绕及后加工的厂房和设备宜采取吸声、隔声措施。

6.3.4 短纤维后处理牵伸联合机应设紧急停车设施。

6.3.5 短纤维后处理的热水牵伸浴槽、蒸汽加热箱等设备上应设隔热的排气罩、排气管。

6.3.6 组件清洗间应设机械排风;如采用三甘醇清洗,排风机应防爆。

6.3.7 聚酯废块粉碎机和废丝造粒机应与其它设备分室布置。

6.3.8 聚酯废块和废丝的气流输送风机宜布置在同一室内。

6.3.9 气流输送切片及纤维的设备和管道应接地。

6.3.10 物检室染色机的上方应设局部排风。

7 化肥装置

7.1 合成氨

7.1.1 以天然气或轻油为原料的蒸汽转化炉应设置水碳比自动调节系统,并应设报警、自动停车等联锁设施。

7.1.2 以二段炉应采取空气比例自动调节和温度超限报警措施。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止回阀、自动快速切断阀和通入蒸汽或氮气的设施。

7.1.3 以渣油为原料的部分氧化法气体炉必须设氧油比和蒸汽油比的自动调节系统,并应设过氧、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7.1.4 渣油系统应设循环回路吹扫系统和蒸汽伴热管。

7.1.5 脱碳、脱硫和铜洗的吸收塔塔釜应设液位调节、报警和自动停车联锁设施。塔后分离器应有自动排液和液位报警措施。

脱碳系统的再生塔应设爆破片。

7.1.6 中变炉和低变炉宜设超温报警设施。甲烷化炉应设超温报警和自动停炉措施。

7.1.7 溶液配制设备的投料口应设盖及排气管。

7.1.8 氨蒸发器应设液位自动调节和低压报警。

7.1.9 合成系统水冷器的供水应低压报警。

7.1.10 液氧泵应设报警和控制设施。

液氧泵的入口管上应设过滤器、止回阀;排出管上应设止回阀和安全阀;脱气管上应设止回阀。

7.1.11 布置在室外的液氨储罐应隔热或设喷淋冷却措施,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7.1.12 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接地。可燃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

空分系统的冷箱和冷箱中的设备、管道应接地。

7.2 尿素

7.2.1 在高压洗涤器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

7.2.1.1 高压洗涤器的填料段应设置防爆空间和防爆隔板;

7.2.1.2 调温水的进口温度不得低于130℃,高压洗涤器的液体出口应设低温报警;

7.2.1.3 高压洗涤器的出口尾气管应有蒸汽、氮气或二氧化碳气的接管。

7.2.2 水溶液全循环法生产尿素的尿素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的供气应设缓冲罐和低压报警,报警信号应同时

在控制室、二氧化碳压缩机厂房和高压泵房显示。

7.2.3 合成塔应设超压报警和自动停车联锁设施。

7.2.4 尾气、储罐排出的废气和安全阀的排气均应高空排放。

7.2.5 高压冲洗水泵应备有事故电源。

7.2.6 高压液氨泵和高压甲铵泵的泵房应设机械通风。

7.2.7 造粒塔应设安全直梯。

8 公用设施

8.1 储运

8.1.1 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8.1.2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码头的防火设计,应按《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执行。

8.1.3 可燃液本储罐不宜与液化烃、化学药剂等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内;有毒物料应单独布置在一个罐区内。

8.1.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输送泵与化学药剂的装卸输送泵宜分开布置;输送Ⅰ、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

8.1.5 挥发性酸(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储罐的呼气应设水洗吸收或经水封再排入大气。有毒物料储罐放出的气体应按其毒性大小采取吸收处理或高点排放措施。

8.1.6 极度、高度危害有毒物料和强腐蚀液体的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

8.1.7 可燃液体大鹤管装灌宜采用油气集中回收或高点排放设施。油气排出管应装设阻火器。

8.1.8 可燃液体储罐量油孔内严禁安装与量油无关的配件。

8.1.9 不隔热的液化烃管道上应设安全阀,其出口应接至火炬系统。不隔热的易燃、可燃轻质液体的管道亦应采取管道泄压保护措施。

8.1.10 用压缩空气压卸输送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压卸用的空气压力不应超过0.4MPa,调节压缩空气的阀门应远离罐车或压送罐。

8.1.11 储存装卸化学药剂及易挥发或有毒、恶臭物的场所宜设置卫生间及冲洗设施。

8.1.12 清洗罐车(洗槽)应配备呼吸空气供应设施。

8.2 锅炉

8.2.1 蒸汽锅炉房的设计应按《工业锅炉设计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执行。当锅炉压力大于2.5MPa,温度高于400℃时,应按《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8.3 供电

8.3.1 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8.3.2 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力线路、变电所的设计,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8.4 电信

8.4.1 电信站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和《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执行。

8.4.2 通信线路严禁与二线一地式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8.4.3 对易发生事故的主要检查点,应设与控制室联系的直通电话。

8.5 污水处理

8.5.1 易挥发有毒、恶臭物质的污水隔油池、调节池应加阻燃型盖板、排气管排出的污染物宜净化处理或高空排放。

8.5.2 污水处理场的生产、生活用室的位置,宜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6 机修、仪修、电修

8.6.1 机修、仪修、电修的设计应按《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等有关规范执行。

8.7 消防

8.7.1 消防站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8.7.2 消防站的报警通讯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信设计规范》执行。8.7.3 消防站应配备消防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

9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

9.0.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所需的设施。

9.0.2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职业病防治机构。

9.0.3 大量生产或使用极度危害物的车间,如氰化钠(钾)、丙烯腈的车间应设急救室。

10 职业安全卫生投资

10.0.1 下列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10.0.1.1 主要生产环节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1)特征1、2级的车间卫生用室、女工用室及其室内设施;

(2)隔声操作室及放空消声器;

(3)剧毒化学品库房及放射源库;

(4)防高温及防湿的通风设施;

(5)防尘防毒设施;

(6)事故淋浴及洗眼器等。

10.0.1.2 检测装备和设施费用;

(1)可燃气体报警仪;

(2)有毒气体报警及监测仪;

(3)火灾报警;

(4)尘毒、辐射、噪声等的监测仪器及采样车。

10.0.1.3 职业安全卫生机构设施费用:

(1)安全教育室、教学用具等;

(2)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施;

(3)职业病防治机构设施。

10.0.1.4 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1)急救室设施;

(2)消防站及消防设施。

10.0.2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应列出职业安全卫生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百分数。

附录A

常用的有关标准规范目录

表A 常用的有关标准规范

附录B

用词说明

本规范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在执行时按下述说明区别对待:

B.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设计院

中国石化兰州石油化工设计院

中国石化职业病防治中心

中国石化齐鲁化工公司中心医院

中国石化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厂职防所

主要起草人:

阎鸿炳沈保森胡端芬施学祖宁文生胡富荣黄冠麟

于洪培付竹玲刘志叶小玲张绍军张臣节

周玉香凌镭范雪华袁群芳曾广哲靳淑谦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很重要。因为只有合理的设计,才能为投产后的安全卫生提供有利的条件,否则留下隐患,投产后事故频繁,劳动环境恶劣,即使付出巨大的代价采取措施解决,还是难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所以从设计上采取措施,把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国务院在一九八四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在生产使用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设备,不准消减。”“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

以上规范是对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2205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 3010-2000)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规定 4.隔热结构的设计 4.1.隔热材料的选择 4.2.隔热层厚度 4.3.隔热层厚度计算 4.4.隔热结构 5.隔热结构的施工 5.1.施工准备 5.2.隔热层施工 5.3.防潮层施工 5.4.保护层施工 5.5.安全保护 6.检查和验收 6.1.质量检查 6.2.交工技术文件 附录A关系表 1总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设备(塔、换热器、容器、机泵等)和管道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规范不适用于设备和管道的内隔热衬里设计和有特殊要求的管道、长输管道及临时设施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2 隔热工程应根据工艺、节能、防结露和经济性等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1.0.3 隔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 隔热thermal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热量或冷量损失,或为防止人体烫伤、稳定操作等,在其外壁或内壁设置隔热层,以减少热传导的措施。 2.1.2 保温hot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热量损失而采取的隔热措施。 2.1.3 保冷cold insulation 为减少设备和管道内介质冷量损失而采取的隔热措施。 2.1.4 防烫伤隔热personal protection insulation 为防止热管道烫伤人体而采取的局部隔热措施。 2.1.5 裸管bare pipe 无外隔热层的管道。 2.1.6 经济保温厚度economic insulation thickness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docx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08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检测检修不到位,而造成“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而酿成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事故。 ②对进入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措施。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事先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以上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维护、检修存在

塔内件 技 术 要 求

技术要求 一.石油化工塔盘设计规范 1.塔盘的形式,应尽量减少其在安装时的焊接工作量。 2.可拆卸的塔盘零、部件应能在塔盘上部进行拆卸和安装,其大小应能通过塔 的人孔,单件的质量不宜大于30kg。 3.塔盘所用浮阀,应符合现行《FI型浮阀》JB1118的要求。 4.塔盘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塔盘技术条件》JB1205的要求。 5.塔盘的材料,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列入标准的材 料,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二.塔盘 1.机械加工件表面的自由尺寸公差按GB/T1804规定的m级精度;非机械加工件表面的自由尺寸公差c级精度。 若自由尺寸为长度尺寸时,则长度尺寸的上偏差等于孔的上偏差,下偏差等于轴的下偏差。 2.制成的零、部件内外边缘不应有影响使用、装配、检修的毛刺。 3.塔盘板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公差为2㎜。塔盘板在整个板面内的平面度公差为3㎜。 4.塔盘板长度的允差为(0~﹣4)㎜,宽度的允差为(0~﹣2)㎜。 5.F1型浮阀应符合JB/T1118的规定。 6.F1型浮阀塔盘板孔径应为Ф39﹢0.3﹣0.1㎜,相邻孔距的允差为±2㎜,任意孔距的允差为±5㎜。 a)相邻固定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2㎜,任意固定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5㎜。 b)固定舌片及舌片孔尺寸允差为0.5㎜。 c)相邻浮动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2㎜,任意浮动舌片中心距的允差为±5㎜。 7.受液盘的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差为2㎜。整个受液盘长度小于或等于4㎜时不得超过3㎜,长度大于4m时不得超过其长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7㎜。 8.受液盘、降液板与塔体装配后,降液板底端与受液盘上表面的垂直距离K ±3㎜,降液板与受液盘立边的水平距离D的允差﹣3~﹢5㎜。 9.必须做出支持圈的基准圆,基准圆作为支持圈划线的基准,并应将此基准圆在塔内、外给以永久的明显标记。 支持圈与塔壁焊接后,其上表在300㎜弦长上的局部平面度为1㎜,整个支持圈的上表面水平公差为5㎜。 10.主梁、支梁制成后,上表面的局部平面度在300㎜长度内公差为1㎜,在整个上表面内的平面度公差为梁的长度的1/1000,且不得超过7㎜。 11.相邻两层支持圈的间距允差为±3㎜。任意两层支持圈间距的允差在20层内为±10㎜。

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编号:SM-ZD-87075 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 单位应按《工作产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产所进行检测?评价。 3. 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产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 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为好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产所职业病为好警示标识》(GBZ158-200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_主报告

加油加气合建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主报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声明 xxx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过程中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名称:xxx(加盖公章)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分工姓名技术职务签字 项目负责人 专篇编写人 专篇审核人 专篇签发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1概述 (1) 1.1任务来源及目的 (1) 1.2设计依据 (1) 1.3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 (2) 2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3) 2.1建设项目概况 (3) 2.2工程分析 (4)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8) 3.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8 3.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 (10) 3.3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分析 (10) 3.4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 职业病 (13) 3.5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15)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8) 4.1构(建)筑物设计 (18) 4.2防护设施设计及其控制性能 (19)

4.3个人防护措施 (23) 4.4应急救援设施 (24) 4.5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5) 4.6辅助卫生设施设计 (26) 4.7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7) 4.8预评价报告的补充措施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27 4.9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估算 (28) 5预期评价效果 (30) 5.1预期效果及评价 (30) 5.2建议 (30)

1概述 1.1任务来源及目的 1.1.1任务来源 x x x公司委托我公司进行“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1.1.2编制目的 (1)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2)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1.2设计依据 1.2.1设计相关文件 (1)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委托书 (2)《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2.2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35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标准版本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 施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解决方案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xx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xx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xx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

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 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 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 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 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 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 备。 具体细则: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规范 一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一般规定 1.管道布置设计应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要求; 2.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 方面的要求,并力求整齐美观; 3.对于需要分期施工的工程,其管道的布置设计应统一规划,力求做到施工、 生产、维修互不影响; 4.永久性的工艺、热力管道不得穿越工厂的发展用地; 5.在确定进出装置(单元)的管道的方位与敷设方式时,应做到内外协调; 6.厂区内的全厂性管道的敷设,应与厂区的装置(单元)、道路、建筑物、构筑 物等协调,避免管道包围装置(单元),减少管道与铁路、道路的交叉; 7.管道应架空或地上敷设;如确有需要,可埋地或敷设在管沟内; 8.管道宜集中成排布置,地上管道应敷设在管架或者管墩上; 9.在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0.全厂性管架或者管墩上(包含穿越涵洞)应留有10%~30%的空位,并考虑其 荷重;装置主管廊架宜留有10%~20%的空位,并考虑其荷重; 11.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 应符合设备布置设计的要求; 12.管道布置设计应满足现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SHJ39 的要求; 13.管道布置不应妨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结构的安装、检修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14.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在保证管道柔性及管道对设备、机 泵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出过允许值的情况下,应使管道最短,组成件最少;

15.应在管道规划的同时考虑其支撑点设置;宜利用管道的自然形状达到自行补 偿; 16.管道系统应有正确和可靠地支撑,不应发生管道与其支撑件脱离、管道扭曲、 下垂或立管不垂直的现象; 17.管道布置宜做到“步步高”或“步步低”,减少气袋或液袋;否则应根据操 作、检修要求设置放空、放净;管道布置应减少“盲肠”; 18.气液两相流的管道由一路分为两路或多路时,管道布置应考虑对称性或满足 管道及仪表流出图要求; 19.管道除与阀门、仪表、设备等要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者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下列情况应考虑法兰、螺纹或者其他可拆卸的场合; 1)因检修、清洗、吹哨需拆卸的场合; 2)衬里管道或者夹套管道; 3)管道由两段异种材料组成且不宜用焊接连接者; 4)焊缝现场热处理有困难的管道连接点; 5)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的镀锌管道; 6)设置盲板或“8”字盲板的位置。 20.管道布置时管道焊缝位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与弯管起弯点的距离不应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 100mm; 2)管道上两相邻对接焊口的中心间距: A.对于公称直径小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外径,且不得小于50mm; B.对于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1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150mm。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标准版)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标准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17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标 准版)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08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08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 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435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施正式样本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措 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xx年5月 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xx年全国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 号)结果分析,20xx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 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 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 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 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 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

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塔设备设计

塔设备设计 设计规范 塔设计规范如表。 表设计规范 规范标准号 《石油化工塔形设备设计规范》SH 3098-2011 《石油化工塔盘设备设计规范》SH 3088-1998 《石油化工钢制塔、容器现场组焊施工工艺标准》SH3524-199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结构载荷规范》GB 50009-2001 设计要求 作为主要用于传质过程的塔设备,必须保证气液两相充分接触,以获得较高的传质效率;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设备的经济费用。为此,塔设备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气液两相充分接触,分离效率高; 2)生产能力大,即气液相处理量大; 3)操作弹性大,对气液相负荷波动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即能维持操作的稳定性,保持高的分离效率; 4)流体流动阻力小,流体通过塔设备的压降小; 5)结构简单可靠,材料耗用量少,制造安装容易,以降低设备投资,同时尽可能降低操作费用; 6)耐腐蚀和不易堵塞。 本厂有5个塔,我们对其进行了详细设计,并以精馏塔T201为例阐述详细

的计算和选型过程。 工艺参数设计 生产能力 根据Aspen模拟得到塔T201进料量为/h(泡点进料),塔顶采出量为/h,塔底物料流量为/h。 操作参数 精馏塔T101操作参数如表。 表精馏塔T101操作参数 操作压力回流比进料状态理论板数进料位置 泡点进料301 物料衡算和能量衡算 (1)物料衡算 选取整个塔作为衡算系统,则其共有3股物料:进料、塔顶出料、塔底出料,故有 =+(单位:kmol / h)。 (2)能量衡算 同样选取整个塔作为衡算系统,则能量可分为两部分:加热负荷和冷却负荷。由Aspen 模拟结果可知,加热负荷为,冷凝负荷为。 基本结构设计 塔设备选型原则 气液传质分离用的最多的为塔式设备。它分为板式塔和填料塔两大类。板式塔和填料塔均可用作蒸馏、吸收等气液传质过程,但两者各有优缺点,根据具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 一、设计范围与内容 .设计范围 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以及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进行设计,并对其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对于初步设计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设计专篇可作相关说明后省去相关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再补充相关设计内容。 .设计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辐射等防护设施的设备选型、设置场所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设计;另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防控措施,如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卫生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的设计方案,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进行预算,最后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 二、设计过程 .资料收集 在充分调查研究设计对象和范围等相关情况后,收集、整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工程分析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简况、主要工程内容、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与人员数量、作业内容与方法、建筑卫生学,建筑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进行分析。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分析说明建设项目建设期或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特点及分布。 )分析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情况,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接触人数、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等。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分析其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构(建)筑物设计 根据、、、、、、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建(构)筑物进行设计。 总平面布置应在考虑减少相互影响的基础上,重点对功能分区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的布置进行设计。 竖向布置重点对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布置、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布置和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各类管道合理布置等进行设计。 建(构)筑物重点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进行设计,包括建(构)筑物朝向;以自然通风为主的车间天窗设计,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如产生粉尘、有毒物质、酸碱等工作场所)和人员较多的建(构)筑物设计;厂房降噪和减振设计;车间办公室布置以及空调厂房、洁净厂房设计、生产卫生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设计等。 )防护设施设计及其防控性能 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拟采取的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降噪、减振、防非电离辐射与电离辐射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及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和设计,并提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控性能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方案[GB50493-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1 总则 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 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 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 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0.11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2.0.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 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 PC-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 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主要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 主要措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5133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主要措施 Major measures to prevent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chemical industry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关注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据20xx年5月22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20xx年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09]86号)结果分析,20xx 年全国“职业中毒呈现行业集中趋势。急性职业中毒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主要分布在化工、煤炭、冶金等行业。慢性职业中毒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 这一分析结果提示我们,预防职业中毒是化工行业预防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其中尤其要关注以一氧化碳、氯气和硫化氢中毒最为严重的急性职业中毒,以及以铅及其化合物、苯和二硫化碳中毒较为严重的慢性职业中毒。 (2)从源头抓好预防职业病危害。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化工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3)抓好作业场所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①对企业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一是经过职业卫生评价,对已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落后的生产及工艺应予以淘汰,或进行技术革新与改造。二是通过评价应重点加强对泄漏源的安全管理。泄漏是化工企业中常见的事故,不仅会引发职业中毒,而且可能会引发火灾与爆炸。如化工企业中常见的泄漏源有储罐与管道上的孔洞及裂纹、阀门与泵体的裂纹等。要建立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测定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源,防止因密闭性能不好、设备管理不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AQ/T4233-2013 2013-06-08发布 2013-10-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T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21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GBZ/T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存在于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exposure level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接触一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the report of facility design for control occupational hazard 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4设计目的和基本原则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文书特制)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防雷分类 4 一般规定 4.1 厂房房屋类场所 4.2 户外装置区场所 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4.4 其他措施 5 具体规定 5.1 炉区 5.2 塔区 5.3 静设备区 5.4 机器设备区 5.5 罐区 5.6 可燃液体装卸站 5.7 粉、粒料桶仓 5.8 框架、管架和管线 5.9 冷却塔 5.10 烟囱和火炬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 6 防雷装置 6.1 接闪器 6.2 引下线 6.3 接地装置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亡, 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的防雷设计,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 1.0.3 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装置 Petrochemical plant 炼制原油、加工其衍生物以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

置。 2.0.2 辅助生产设施 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 2.0.3 厂房房屋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4 户外装置区 Outdoor unit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 2.0.5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6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7 雷击 Lightning 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电气放电。 2.0.8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2.0.9 雷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石油化工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极为重要。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环境都比较特殊,一线工人接触酮、噪声、粉尘、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防治慢性职业病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大型企业推行一把手负责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石油石化企业都有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立了全面的石油石化企业卫生管理规定,提高了职业卫生管理的科学性。然而,现场安全管理与职业卫生管理有相互交叠和重复的内容,突发事件往往因安全监管而得到防控,就被误认为只要抓好了现场安全监管,职业卫生管理就不会有问题。这样一来,不少一线员工的长期慢性健康损害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员工劳动过程中应有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笔者认为,要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一是健全机构,理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对地方和基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二是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针对石油和化工等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要重点监督检查,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事故追究责任制;定期开展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另外,企业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努力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完善。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规范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常用化工设备标准 第一部分: 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4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 5 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20580-1998) 6 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20581-1998) 7 钢制化工容器强度计算规定(HG20582-1998) 8 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HG20583-1998) 9 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20584-1998) 10 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 11 塔器设计技术规定(HG20652-1998) 12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8-2000) 13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09-2000) 14 钢制塔式容器(JB/T4710-2005) 15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JB4711-2003) 16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2005) 17 钢制卧式容器(JB/T4731-2005) 18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 第二部分 1 机械搅拌设备(HG/T20569-94) 2 塔盘制造安装技术条件(JB/T1025-2001)

3 钢制管法兰及垫片选用规定(HG20593-98) 4 不锈钢-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第三部分 1 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20695-1986) 2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9-1998) 3 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 4 管架标准图(HG/T21629-1999) 5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和管道隔热设计规范(SH3010-2000) 6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20546-92) 7 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SH3012-2000) 8 石油化工企业蒸汽伴管及夹套管设计规范(SHJ40-91) 9 石油化工企业管架设计规范(SH3055-93) 10 管道常用数据表(TC42A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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